本博传播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所指的自由是个体的天生的权利,其含义是政府不得凭借法律和权力侵害个人的权利(自由),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相互的自由(平等)。自由主义不是道德宣示而是以这一明确的标准使每个人可以独立判断政府的合法性与他人的行为。自由主义主张要政府,但政府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自由主义规范政府行为,反对卢梭倡导的个人的随心所欲和不给予人权保障的政府行为。 自由主义以个人摆脱政府的道德控制为自由,与前现代文明的不受异族统治的民族主义的自由是两个概念。
2016年6月27日星期一
四六宪法问题(一):个人权利不是集体权利
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
联署人:生命权为何没有作为宪法中人权法案的首项提出来进行保护?
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宪法除两大原则之外是否应该包括其它内容?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普世价值是本国国民衡量本国政府的合法性的工具
国号国旗国徽国歌和官方语言的规定怎么都没有?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宪法及法律所未涉及之权力一律归人民所有, 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滥用。"国旗国歌国徽等在宪法未提及的情况下,可以在未来由人民在若干方案中选择决定。这些为何不提及?因为宪法的原则只有两个:1、确立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2、确立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与限制的政府行为。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是根本原则。而除这两个原则之外的其他未及事项,由人民决定,而不由制宪会议决定,或者说,不由宪法决定。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宪法不是包罗万象的文件,而且宪法的修改是极为困难的事情,所以,凡不必入宪的内容都不应当入宪。事实上,美国成立的时候,包括联邦政府宣告成立的时候,宪法也没有规定国旗国歌国徽,这些都是经过多年后从公众普遍使用中选择比较普遍的用法而形成的,美国至今都未宣称英语为官方语言,联邦政府网站上或印刷体文件仍会有多种语言选项。
但这一点与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以及我们的价值观是冲突的。我们通常会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大法,那么,有关国家的最根本性的内容和最重要的事项应当纳入宪法。然而,宪法不是向国内人民宣示权威的文件,也不是向外国宣示国家主权的文件,它是人民与未来政府之间建立的社会契约。如果我们想象自己将放弃自我保护的某些设施,将自己的安全交由他人负责,那么我们是否在之前需要那个将负责我们安全的人签署一份契约,规定要负责的具体是哪些方面的安全呢?而因为自己的安全将由人家管理,我们是否需要限制哪些事那个管理人不该涉及呢?宪法就是这样的,是限定政府行为的,不是将我们自己当作被统治者对自己宣示权威的。我们是被保护者不是被统治者,因此,我们不希望不必要地限制我们自己可以掌握的权利。
同理,国家不应设置官方语言,从而使所有语言平等, 在必要的时候, 政府应当以配备翻译文本的形式解决非汉语的交流问题。 这才能真正尊重各民族自身的语言习惯和保留各地文化特点, 这也是各民族各语言使用者平等的原则。 作为非中央集权的联省政府可以汉语为其自身使用的语言, 但只要宪法不规定,那么它就不意味着其他语言使用者必须掌握汉语。在此,特别说明一下:所谓的翻译,不意味着大家必须要学会外语,如英语,这里所说的翻译仅针对以汉语和其他语言为母语的人之间的交流。
有朋友问,少数民族省份是否需要规定官方语言?根据各省自治的原则,这由少数民族省份自己决定,不属于宪法的范畴。借此机会再次啰嗦一句:只要不涉及个人权利和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的问题,宪法都不需要作出规定,这些问题是未来的法律和人民的自主选择的内容。最后,谈谈国号问题:国号自然应当在宪法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因为它意味着本部宪法的适用国家,不过,国号的选择也应当留待未来人们的议决。修宪个人可以在此说一说自己的个人看法,但不代表要替这个国家进行选择:2016年6月19日星期日
非个人权利是否需要入宪?
2016年6月12日星期日
美国宪法的问题(三):制宪会议与大妥协
2016年6月10日星期五
为什么基本人权必须入宪而且必须是最高宪法原则?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美国宪法的问题(二)——政府为什么是“我们人民”
2016年6月7日星期二
关于宪法中的权利保护条款与外国友人商榷
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中国宪法》建议稿来信照登 (二):外国友人
《中国宪法》建议稿来信照登 (一):联署发起人
2016年6月6日星期一
美国宪法的问题(一):“定性”分析美国的独立
2016年6月4日星期六
《中国宪法》建议稿发起人联署名单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就《中国宪法(建议稿)》告中国国民书
中国宪法(建议稿 v1.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自愿结合,建立新体制下的共和国,
第一条 基本人权保障
宪法无差别地保障每个个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利不受他人、党团、组织和政府权力部门的侵害与剥夺,每个个人的 生命权及自由权利指中国前政权已经在联合国签署的各项人权法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国际反酷刑公约》。宪法的任何其他条款、任何其他法律、国家及各省政府的各项行政指令、行政审批、行政询问等、任何省均不得以法律条文、明令或暗示的形式侵害、限制、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如下为基本人权保障条款,但其他的个人权利并不因此而被宪法或其他法律否认或取消:
1. 道德信仰、良心及信教的自由
1) 每个个体均享有道德信仰、良心及信教的自由;
2) 政府在个人信仰及意识形态上保持中立,
3) 政府亦不将任何信仰确定为巫术、邪教或罪恶,
4) 政府不得用道德标准借助公共权力谴责个人行为、约束个人思想,
5) 以“起底”为名对个人进行道德谴责和人身攻击、败坏个人声誉、
6) 任何人的个人信仰、
7) 任何人、政党、
8)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剥夺个人在宗教、道德、
2. 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指每个个体享受在各场合(包括网络)自由发表言论(
2) 为避免共产主义再次对社会造成伤害,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向公众(包括网络用户及中小学校)
3) 政府对个人发表的各种公开言论进行封禁的行为均属违宪。
3. 新闻出版自由
1) 每个个体、集体、党团、组织均可成立和注册新闻出版机构,
2) 政府部门不得参与新闻出版行业的运作、管理与市场竞争,
4. 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及请愿的自由
1) 任何公民、集体、党团或组织有权发起或参与罢工、不携带武器的集
2) 个人或党团、组织可发起向政府部门书面或当面的请愿;
3) 以上活动,除游行外,无需提前知会政府部门;游行仅需提前24小
4) 政府部门不得以审批、无相关职责等理由阻挠上述活动的开展,
5. 结社建党及组织工会的自由
1) 公民或团体均得以秘密或公开方式自由结社及组织工会,
2) 凡需要公开吸纳成员者必须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
3) 以参与政治为目的的政党必须按照法律在政府部门注册,公开账目、
6. 自主选择居住地、迁徙自由及旅行自由
1) 任何人有权自主选择或更换自己及由自己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居住地,
2) 任何公民有权随时申领护照,
3) 任何公民均拥有自由旅行的权利,在没有具体案情,
4) 凡在中国出生父母为中国公民者,均可获得中国国籍。
7. 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收入及财产、私生活状态均受宪法保护,
8. 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自由
1) 个人的生命、身体、住所、文件及私人财物受到法律保护,
2) 军队不得在非战争状态或非紧急状态下进驻当地之私人住宅,
3) 政府任何部门、机构、组织、团体不得驻扎、
9. 基本生存权利
1) 国家确保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2) 任何个人,包括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工作人员,
10. 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 未满十八岁者均视为未成年人,
2) 监护人不得对外公开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即使被监护人表示同意。
3) 监护人的行为受到国家监督。
11. 妇女权利保护
1) 妇女与男子享受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2) 妇女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享受特别的法定照顾,
3) 政府的任何部门及其延伸机构均不得对任何妇女实施、
12. 涉及基本权利的法律诉讼程序及刑事案件上的权利
1) 任何非现役军人不在军事法庭受审;
2) 任何案件均由法官审理聆讯,警员不得审讯被拘押者。
3) 警员依法拘押任何人之后,必须直接转交看守所看管,24小时之内
4) 警察或检控方不得通过提审、问讯被拘押者的方式进行案件侦查,
5) 看守所仅负责看守,不得通过问被拘押者的案情或查阅其案件卷宗;
6) 任何非暴力案件之被告不得被判处死刑;
7) 任何被拘押者有权要求随时聘请和会见律师,
8) 未被法律判决有罪者不得以同囚犯相等的强制措施管制之;
9) 政府部门不得逼迫刑事案件的被告自证有罪;
10) 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由法院指定;
11) 被拘押者有权与外界自由通话和通讯,
12) 拘押所必须给被拘押者提供正常的医疗救治及提供与社会普通标准相
13) 被拘押者有权拒绝被非授权的政府人员用非法定程序提审或问讯;
14) 涉非暴力犯罪案件者与涉暴力犯罪案件者不得被关押在同一监狱或看
15)拘留场所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被拘押者从事劳动;若被拘押者从事劳动则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6)非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者不得设置拘押场所。
第二条 国家体制
本国为禁止确立国立信仰的文人政府领导的联省自治共和国。
第三条 政治体制
1. 本国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以宪法第一条为最高法律原则,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冲突者为无效法律,宪法其他条款若与宪法第一条款冲突者为无效条款。
2. 国家权力分别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公共权力监察部门组成。
3. 联省政府的整个权力体系由宪法授予,任何政府权力部门禁止在未得到宪法或法律授权的方面以社会管理或维护稳定之名非法动用政府权力与公共资源,否则国家将追究滥用权力的个人和机构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选举
1.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本国合法居住满十年的本国公民均可在居住地登记注册成为选民。选民可参加普选活动。
2. 公共选举投票将于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举行,投票统计结果将于当周的周五以前公布。
第五条 立法
1. 立法部门总称为立法会,由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组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构,立法会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时间为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三。立法会拥有以下权力:
1) 规定及征收年度所得税、关税及间接税,所有税收的税率全国各省一致;
2) 批准铸造货币及发行国债;
3) 以公共收入来建立公共福利体系、偿还债务和建立国防体系;
4) 规范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秩序;
5) 规范全国统一的移民法和破产法;
6) 确立邮政服务体系、度量衡体系、货币铸造、产权及著作权等立法;
7) 设置联省最高法院之下的各法院;
8) 定义在公海、国际航线所犯之海盗罪、劫机罪以及其他重罪,和违反国际法之犯罪,并规定相关惩罚。
9) 对外宣战、颁发国际逮捕令及颁布海空俘虏规则;
10) 批准招募补充新军入伍并提供军事给养之年度预算(允许预算跨一个年度);
11) 批准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和批准招募预备役军或民兵参加镇压内乱和抵御外来入侵;
12) 经相关省之让与并由立法会支付而得到的用以构建联省政府驻地和各军事用地,立法会对它们具有完全的立法权,可为这些地方制定当地法律以执行本宪法赋予的一切相应的政府权力。
13) 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弹劾。
2. 立法会不拥有以下权力:
1) 除非处于内乱或抵御外来入侵之时,立法会不得中止总统特赦令和法官保护令;
2) 不得通过之前已经被剥夺之公权力和作废的法律条文;
3) 无论是立法会或立法会议员,均不得对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以直接间接明示暗示的方式与法官沟通,试图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4) 不得对省际之间的贸易往来另行征税;
5) 不得对出口货物征税;
6) 不得对国内商船在任何国内港口的驶入或驶出征税;亦不得强迫某省商船必须在本省港口驶入或驶出;
7) 不得对某些省的港口实施优惠而对其他省的其他港口征收高额税费。
8) 除宪法及法律规定的经费外,不得从国库支付和划拨任何款项。
9) 一切收入、支付与拨款必须永久保存账目并作定期的、公开的财务报告。
10) 任何议员未经立法会许可不得接受外国国王、王储或政府的馈赠、俸禄、官职或爵位。
11) 任何议员不得兼任政府行政分支中的或省政府中的任何职位,无论有无薪酬。
3. 立法会拥有的权力,任何省不得再拥有、分享、行使或代为行使。
4. 立法会的所有议员均由选民普选产生,新议员于普选结果产生当年的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上任。
5. 任何省出现议员有缺额时,由该省行政部门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缺额。缺额尚未补足前,该省行政部门可任命临时的议员。
6. 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下,分别设置与执法部门各分支对应的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及委员若干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听审议案、作出通过或否决的初审决定、向全体会议提交初审通过的议案供全体会议审批;国民会议和联省均可根据需要就特别议题在本会议内部设置特别委员会,运作程序与常设委员会一样。
7. 在一个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提交到另一个会议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程序依照前款程序;议案在两个会议均获得通过的,需提交总统签字通过。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立法会的休会日),若总统未予答复或签字,则默认为通过;若议案被总统否决,议案可在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进行复议,若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均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再次通过该议案,则议案仍算通过,并成为法律。
8. 已通过的议案生效成为法律之后,最高法院经过表决,若达到简单多数通过,可宣布法律违宪并无效。但这时,最高法院必须给出理由充分的报告陈述法院的观点。
9. 弹劾议案只能由联省会议审判,最高法院院长为审判长;税务议案只能由国民会议提出;其他议案均可由任意一个会议提出。
10. 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的议长均由会议代表直接选举,议长负责召集会议、安排会议排期、和设置特别委员会。议长在表决时仅算一票。
11. 立法会之议事规则由全体议员制定与修改,对严重违反议事规则的议员,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可开除议员资格。
12. 国民会议和联省会议的议案听审必须达到半数以上的法定人数方有效,不足法定人数时,听审会将最多延期三个工作日举行,若两次被迫延期,则立法会将强制缺席之议员参加会议。
13. 立法会的全部会议只能在立法会大楼内召开,未经全体议员之三分之二同意,会议不得转移到其他地方召开。
14. 国民会议或联省会议在表决时若出现票数相等,则由另一会议的相关委员会主席加投一票。
15. 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的听审、表决过程,除经过会议批准不予公开的,均对外公开,并提供实时录像录音供公众了解,在听审后,由会议秘书提供书面全程记录,公布在官方网站上,供查阅。不公开的听审、表决过程与公开的完全一致。
16. 国民会议的议席按照各省登记的人口确定,每300万人算一席(不足 300万者,按300万计算),每多出300万人口增加一席;人口普查登记每十年更新一次,普选时按照最新一次的人口普查数据决定人口总数;联省会议的议席为每省四席。
17. 国民会议议员每三年选举一次,一次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凡年满 30周岁在本省登记居住达七年的选民,得到本省五万选民的推荐者,均可成为国民会议议员候选人;联省会议议员每六年选举一次,一次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凡年满 35周岁在本省登记居住达十年的选民,得到本省七万选民的推荐者,均可成为联省会议议员候选人。
18. 立法会在选举期间可设置三周的休会期。
19. 立法会议员按照法律获得服务报酬,全部酬金按法律规定之数额从国库支付。
20. 立法会议员,除非凡有叛国罪等重罪,在立法会开会期间及往返立法会的路途上,不受逮捕,议员在立法会议上的发言不受立法会之外任何方面的质询。
21. 弹劾审判程序如下:
1) 联省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联名提案;
2) 以最高法院院长为首组成弹劾议案特别委员会,并举行听证;
3) 特别委员会决定是否将议案提交联省会议听证与表决;
4) 联省会议全体议员宣誓,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总统弹劾案听审;
5) 全体联省会议全体议员表决,2/3以上的议员同意,则可判定罪名成立;
6) 最高法院院长做最后判决,宣布罢免总统及剥夺其享受政府各项荣誉及酬金。
7) 总统被罢免后,若触及刑法,仍可受检控、审讯、判决和处罚。
第六条 执法
1. 执法部门的总称为政府行政部门(简称“政府”),为宪法授权执法的文职部门。最高长官为总统,其副手为副总统。新总统于当选同一年十一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就职。
2. 总统既是国家代表也是政府代表,同时为国防三军统帅及可能被召集的民兵统帅。总统及副总统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六年,不能连任,副总统的任期相同,亦不能连任。
3. 凡生而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连续居住满十五年、年龄在40以上的公民均可报名竞选总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二十万人提名支持者为初选合格的总统候选人。
4. 总统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直到总统能够履职或总统任期结束。若总统与副总统均因故发生空缺,立法会将推选一位行政部门的官员代行总统职务,直到该任总统或副总统能够履职或总统任期结束。
5. 总统任期内应受薪俸,薪俸在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政府行政部门内或立法会或司法部门或任何省之其他职位,亦不得领取其他任何职位之薪俸。
6. 总统履职前应由最高法院院长带领当选总统向宪法宣誓,明确表示要忠于和保护共和国宪法。
7. 总统在经过联省会议咨询并得到出席咨询会议的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之后,可与他国缔结条约。总统亦可提名驻各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其他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之官员,经联省会议咨询与赞成后,任命即可生效。
8. 总统之下设置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国防部、教育部、法务部、社民安全部、社会福利部,各部最高长官为部长,各部之下设置职能司。
9. 总统直接管理之下的各部门负责长官可由总统自行任命,包括各部之部长、特别事务顾问、各司之司长,直到政府行政部门驻各省之行政主管官员。
10. 总统有权增加或删减政府行政部门,但需咨询经过联省会议咨询并得到全部议员的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施行。但是在联省会议休会期间不能咨询。
11. 总统有权在任期内可对最多三千人发放赦免令,赦免其犯法、犯罪或因违反法律而遭受惩罚或被剥夺某些权利的中外人士。
12. 当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时,总统经与联省会议咨询并得到赞成后,可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
13. 政府行政部门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基础,因此,任何行政分支下的部门在正式履行公共服务之前,部长必须负责将本部需要履行而尚未立法的事务整理成议案,提交立法会批准通过。
14. 各部部长将代表总统就该部提交的议案在立法会作出陈述并回答议员们的质询。在议案尚未通过时,该部门仅可采取临时性、非强制性公共行为,但任何公共行为均不得违反宪法第一条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15. 政府行政部门的年度总财政支出预算可由财政部长代表总统出席立法会的听证和接受质询,直到立法通过为止。若年度支出预算未得立法通过,则政府的大部分职能部门将暂停运作,暂停运作所牵涉之部门职员将处于无薪奉和停止工作状态;在此期间,行政部门仅保留出入境、公共安全和国防安全所必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机构继续运作。
16. 若立法不能通过某项行政议案,则根据该议案所设立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必须立即停止。若某一部门的议案久未通过形成法律,总统可考虑更换部长人选。
17. 总统履职期间,每年至少一次要召集联省会议和国民会议,作国情咨询报告并接受议员的质询和联省会议及国民会议的表决通过。
18. 政府法务部代表政府行政部门处理与其他部门、省、或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政府行政部门在法律案件中的地位按照法律与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平等,并与其他当事人一样不得私下接触法官。
19. 对于司法部门的任何案件与工作,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人,包括总统,均不得暗示或干预,若因此破坏司法部门工作的独立性,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20. 总统、副总统及政府行政部门的文官,若经联省会议之弹劾程序确认犯有叛国罪、贿赂罪、重罪或其他罪行,将被免除职位。
第七条 司法
1. 司法部门由一个最高法院及若干下级法院组成,执掌司法权力。下级法院由立法会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与设立。联省法院的所有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由联省批准任命。所有尽忠职守者将获得终身职务保障,按期领受薪俸,不得减少。
2. 司法部门的全体法官均不得兼任立法部门或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职位,无论是否受薪。
3. 联省法院的司法权力范围包括:涉及宪法及各联省法律之案件;涉及外国人及外国机构之案件;涉及联省官员及公务员案件;联省政府部门为当事人的案件;涉及两个或多个省的案件;不同省之公民之间的诉讼案件;或省内的重大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联省政府部门曾协助或与该省共同办理的案件。
4. 对于涉外交人员或省级政府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权,其余案件的初审权由立法会立法规定。
5.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由陪审团判定有罪或无罪,法官主持听证及在陪审团判定有罪后决定具体的惩罚裁定。罪案的审判地为该项案件发生的省举行,若罪案并非发生于任何省,则审判应在立法会指定的地点举行。
6. 对于发动以推翻依照宪法由人民选举的政权为目的的军事政变或暴力骚乱,所有涉案的个人将受到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对国家或某特定省份发动战争的所有参与者及在共和国与外国交战期间投靠敌方,给予敌人帮助和支持者,将受到叛国罪指控。
7. 叛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得到至少两名目击证人对被告的同一行为进行独立指证方可成立,或者被告本人在法庭上公开承认其罪行者,方可确立罪名成立,否则罪名不成立。
8. 叛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可由立法会宣布,但犯罪者的家人、血亲不受牵连,其生前正常获得的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不因叛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没收。
9. 非暴力、非战争的行为不得被判处叛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八条 公共监察
1. 公共监察权属于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权力部门及供职于权力部门的人士(包括各省权力部门)进行监督与调查。
2. 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及副主席均由总统提名,联省会议批准任命。
3. 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的部门结构、职责及运作将单独立法。
4. 服务于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按期领受薪俸,不得减少,薪资从国库支出。
5. 服务于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的任何人不得兼任除该部门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权力部门的职位,无论是否带薪。
第九条 省际关系
1. 各省将尊重与信任其他省所制定的法律、记录及司法程序。立法会将根据一般法律的原则预先确立各省的法律、记录和司法程序的产生和生效。
2. 一省公民所享受的福利与特权,其他各省人民都将同样获得。
3. 任何一省的居民若被控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逃逸后被另一省寻获者,因应逃犯所犯罪行的省的行政官要求下,将被驱离该省,并移交给对该逃犯有管辖权的省份接受刑事处罚。
4. 被一省所监禁、监管的囚犯若出逃该省而被另一省所擒获者,因应逃犯被管辖的省行政官的要求下,将被驱离该省,并移交给对该逃犯有管辖权的省份;
5. 国家允许新省加入共和国,但是新省不得建立于现有任何一省的辖区内;
6. 省份的合并或一省的部分与另一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合并,需要所在各省的立法会及联省立法会的同意。
7. 关于国家领土或属于国家的其他财产,立法会有权处分并制定所需的规定与法律;本宪法将不会基于道德价值偏见要求国家或任何一省进行利益赔偿。
8. 中国各省的政治结构均为共和制,联省政府将保护每个省不受外来入侵;并因应省立法会或省政府行政部门(当立法会处于休会期时)的请求,平定省内发生的暴乱。
第十条 宪法的修改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提出书面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