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星期一

四六宪法问题(一):个人权利不是集体权利

四六宪法为民国35年即1946年制定的宪法,至今它仍然为众多民主人士所青睐,认为是一部美式的符合中国实际状况的宪法。本博将以三篇的篇幅从人权、选举、内容结构等方面评论该部宪法所存在的问题。

从人权方面看,四六宪法已经正式承认了人权应该得到保护,并列明了受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已经涵盖了今天我们所知的人权议题,具体参见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的第七至第二十四条。但是,这十八条款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理由如下:

一、个人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人民
四六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国民。第二条(主权在民)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于第二章对"人民"这个词没有具体定义,因此,笔者认为"人民"可能就是"主权在民"中的民,即国民全体;但"人民"肯定不是"个人"。

在此谈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四六宪法并未明文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是以"人民"替代了个人而享有各种人权。从法律上说,个人的自由权利被"人民"从法律上替代了,或者,个人权利不被四六宪法所承认,四六宪法只承认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与个人权利区别在哪里?

首先,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个没有具体人格的概念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没有生命的集体,不存在身体与生命受侵害的问题,所以这种保护实际上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个人是生命体,其生命、身体与财产都是实实在在的,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有极强的受法律保护的需要。

其次,个人与人民所指代的各种群体,其社会地位与所拥有的资源是不对等的,群体往往是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政府、党派、宗教团体、财团等等作为群体,其力量是个人无法比拟的,它往往是压制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源,它自身利益亦与个人不相同。

第三,作为一个集合名词的人民,常常被专制政府用来当作剥夺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遮羞布。我们最熟悉不过的例子就是"人民民主"这个词。这个词在二战后,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用来宣示自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那么,这个人民民主究竟是民主制度中的哪一种制度呢?苏维埃科学共产主义词典中对它这样描述:人民民主是1940年代无产阶级通过人民民主革命在欧洲与亚洲国家建立的一种专制制度。我们的经历和我们所处的环境早已告诉我们,人民民主就是剥夺个人权利的专制统治制度。

这种"偷换概念"的手法用于宪法中等于是从根本上否认了个人应有的自由权利和生命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永远得以人民的名义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而个人却又无法凭借宪法条文诉诸法律,申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个人不是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对个人权利遭到侵害的申诉进行立案。

二、人民义务等条款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根据宪法第十三条,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时如果一个信仰不杀生的佛教徒拒绝服兵役,因为兵役意味着可能被迫杀人,而违反了自己的信仰,这个人会拒绝履行义务,但是,义务具有强制性,所以,拒绝服兵役显然是违宪的。那么,这个违宪的人还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吗,能够因为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不受宪法惩罚吗?

表面上看,这是同等条款互相之间发生的冲突,那么这一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将宣示着个人权利是否真得到了保障。但是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基本人权之限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人民的权利将受到法律限制。而这一条就可以否认信仰自由,因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优先于基本人权。这不仅仅意味着基本人权不是宪法的首要原则,而且,第二十三条可以进一步剥夺任何人的基本人权。今天的中共政府以"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等各种借口殴打、关押、虐待、折磨了无数的政治犯、良心犯。当"公共利益"被排在个人权利之上时,个人权利必然被剥夺。同理,宪法第二十二条说,人民的其它自由权利,凡不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得保障。这一条仍然是以"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即,若有违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其个人的自由权利可以被剥夺。由此,宪法将个人的自由权利边界设定为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这是政府的强制执法范围,等于是授权政府得以合法地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同一主体,他(她)不会同时享有该项权利又同时承担该项义务,此条以“人民”一词将监护人的义务与被监护人的权利相混淆,使被监护人失去宪法保障。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作为基本人权,从其定义上讲,无论是生命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免于饥饿的自由,其边界都是其它个体的同等自由权利,而不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某个人的自由权利若侵害了其他个人的自由权利,那么,这个人的自由权利必须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个人的自由权利是不受到限制的,尤其不受到来自任何集体的限制,如政府、组织、财团等,更不容政府以宪法为名去侵害,否则,宪法就不是以保障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了,就是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这个基本人权的定义是什么?就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来自造物主的赋予,任何其它人或团体,尤其是社会契约下的政府,无权剥夺。造物主所赋予的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最后,分析一下第二章的最后一个条款,宪法第二十四条。这一条规定,公务人员若侵害个人自由权利者将受惩戒,及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可请求国家赔偿。表面上看,十分公允,但实际上,公务人员的行为就是政府行为,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不表示政府承担了法律责任。这一陈述显然将任何损害人民自由权利的行为都当作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这是明显的偏离法律公正。法治的原理是:政府与个人一样必须受到同样的法律的同样的对待,即,作为公务行为的政府行为若违反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里却只让个人充当替罪羊。这居然是宪法的条款。这不仅仅宣示政府处于法律之上,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后一段所说的受害人可请求国家赔偿,已经将政府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了。这一条根本上说明,政府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个人也根本不能在法律上与政府处于同等地位。与此相对的是,美国政府在法律面前和任何一个个人的地位都是完全对等的,没有任何优势地位。这才是法治,即法律面前,政府与个人平等。法治的原则是:政府,作为遵守法律的法人,必须与任何一个个人(包括非法移民)获得完全同等的法律待遇。

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

联署人:生命权为何没有作为宪法中人权法案的首项提出来进行保护?

联署人"20016 YZ 中国广东"(属尚未公布的联署人之一)提出,在个人基本权利排序中,生命权、生存权应该放在第一位,这是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载体。如果失去生命和身体,那其他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等也就失去了前提和载体。可是为什么没有明文提出生命权的保障呢?

修宪回答:人与其它动物是不一样的,人有两种属性——生物属性(即作为动物的人)及社会属性(即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对于人权而言,指的是人的社会属性。为什么生物属性不提?因为它是任何生物都有的权利,而人权却不是其它生物都有的属性。若人权得到保障,那么意味着,作为生物属性的生命权自然有保障,因为人首先得活着才可能成为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人权标准远高于生命权的标准。而更重要的是,人权标准是专门用来限定政府实施权力的,若一个政府连生命权都不保障,这个政府自然是没有合法性的。再次提醒:宪法是社会契约,是人民将自己的生命的尊严与自由交给自己的政府保护之前与政府签订的契约,这个契约必须以生命权得到保障为前提。
当然,中国目前确实生命权都没有保障,不要说政府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即使人剥夺动物,如宠物,的生命,这个政府也是充耳不闻,更无相关法律。但自由国家在相关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如对待动物或宠物应该如何,那些虐待动物者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中国曾经在为自己国家人权辩护时说,"人权首先是生命权",这是为中国政府不保障人权找的借口,而两年前香港中联办主任说,"让你活着,就是给你人权了。"这就是中共所说的"人权首先是生命权"的最佳例证,就是说,你要人权,我让你活着就是给了你人权。这样的话表面上看尊重生命,其实是只承认人的动物属性,而不承认人的社会属性,也就是说,保障了你可以活着就是你有人权了,于是,人民所要求的社会生活必需的尊严与自由若被剥夺,则根本不算违背契约了。
人的社会属性是建立在动物性基础上的。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追求有五个层次,而最低层次的追求就是对生存的追求(食物与居所),这就是生命权。在这个层次的追求得到满足了,人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安全的需求和爱的需求。而在文明社会中,如果政府仅被要求满足这个,那是背离文明的。人权是安全需求与爱的需求的具体化。将它变成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就包含了对更低一级的生命权的保障。我们可以检验一下,将人权保障的条款都综合起来,再判断这样的社会之下的人有没有生命权的保障呢?

对此,联署人"20016 YZ 中国广东"提出进一步质疑,认为:人权的标准不应该说是高于生命权的标准,而应该是包括生命权,生命权应该是基础和首要的人权。中共官员的自辩词对人权的曲解在于,把人权矮化为单一的生命权,而假装其他的自由权利不属于人权的范畴。美国独立宣言里面,将人民的追求的价值按照次序分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有道理的。在纳粹、共产和恐怖主义的世界,生命权的没有保障的,不能假设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文明世界,宪法是为了建构一个文明世界,如果没有明确提出对生命权的保障,恐怕在真正面临危险的时候,其他自由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自身。以六四为例,它最直接也最大的罪行就是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犯下反人类罪,而其他诸如游行示威结社等等只是其次。如果按照这个建议稿,人民应该援引哪个条款来保护自己呢?

修宪表示接受建议,将在下次进行修改。特此致谢"20016 YZ 中国广东"联署人。

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宪法除两大原则之外是否应该包括其它内容?

网友提出关于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政权权力限制与规范之外,应当可以包括其它更多的内容,现将网友的来信照登如下:

现在的宪法建议稿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你说这个建议稿是为了让大家明白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是怎样的,这个预定制宪的过程既然包含了参与、启蒙的价值,就天然有激励的作用。

关于定位,我认为,这个宪法建议稿的目的应该是成为一部完整的宪法蓝本、范本,以减少未来正式制宪会议的时间成本和制定难度,这个预定制宪的过程也是展望一个全新国度的过程。

如果按照你说的,国号、国体要留待正式的制宪会议决定,那同理,这个预定制宪的过程也要留待那时候,现在做也没什么意义了。

现在所做的事情,无非是为可能的未来提供一个选项,而且尽可能是最佳的、最完整的一个选项。那么,就应该包括国号、国体及其讨论表决过程。

就算您们没有这个预期,宪法既有可能成为未来正式法律的蓝本,也天然会成为现在国民抗争的愿景、蓝图和目标,类似《独立宣言》的价值;但是,我们不需要再来一份独立宣言,或者08宪章式的纲领性文件,现在最需要的是一份民主路线图和一部完整的宪法蓝本。
制作一部值得追求和奋斗的宪法,未来也同样有理由去捍卫它。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表述的就是这样一个理念,法律既是一个纸面文本,更是一个为法律而奋斗、实施法律的过程。如果宪法建议稿排斥成为抗争旗帜的价值,那就没有制定的必要,做出来拿去供着当花瓶有何价值。

礼仪、形式天然是制度的一部分,无可厚非。所谓国体、政体不只是一种原则和内容,也是一种形式和框架。

所谓宪法的原则不仅包括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政府必须接受的各种限制和规范,包括了主权归属、授权过程、权力分配和制衡、授权的结果。不是说美国宪法不包括国旗、国徽、国歌,中国的宪法就不可以包括,上述三项是一个国家国体的视觉化、听觉化形象,是个不可缺少的标记,我认为,这个内容是属于可以入宪的原则性内容。

具体的,我们可以再考虑全世界更多国家的做法,考量他们背后的理由和价值,再做决定,而不仅仅是以美国为参照。

修宪对此问题简答如下:

谢谢您的坦言。我们出一套这样的宪法稿和相关问题的讨论也是希望促使更多人思考并作出自己的决定,不过从这份初稿的角度来说,它反映的只是执笔人的观点,如果许多人能认同基本思想,自然会将它当作蓝本进行修改与完善,所以,在许多细节方面不会完全符合您的期待,但是,未来我们组织大家一起讨论的时候,各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的。

这个文本,就笔者个人而言,也是期待它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不过,毕竟是以宪法稿的形式出现,有些内容仍需谨慎。宪法一旦确立,是极难修改的(在议员选举公正进行的情况下),所以与限定政府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的内容是不应当入宪的。美国宪法是今天自由世界中最稳定的宪法,就是因为他们坚持了这个原则。举个例子,英国虽没有成文宪法,但有一套文件整体成为宪法,其中就有关于国歌的规定,使得这首国歌已经有了300多年历史,然而国歌虽然歌颂上帝保佑国王却又同时有消灭苏格兰暴乱的话,导致不少苏格兰人至今对国歌反感。虽然它只是一个例子,但是它说明了将宣示权威的内容放入宪法会导致宪法最终不合时宜或者改变频繁。

历史上古罗马的法律延续了一千年促成了罗马的繁荣,其疆土曾使整个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其一个朝代的政治在统一状态下延续近千年,而东罗马又继续一千多年,而希腊作为民主政治的起源地,尽管其政治法律都成为罗马学习的样板,但其法律常变动,最后整个文明被罗马取代,而印度法律却又千年不动(如种性制度导致的为家族荣誉杀害无辜者至今还每年超过千起),中国的等级制度和法外迫害民众的制度也持续几千年不变),成为如今文化政治上保守顽固进而阻碍人民追求幸福自由的国家。这其中,宪法的公正立场和稳定性对于社会的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中间细节还许多,因篇幅而无法展开。或许大会讨论时再谈吧。宪法的起草也是有一定的学术上的原则的,以后有机会用声音语言说出来,大家再讨论吧,好吗?

全世界众多民主国家,但它们的宪法或宪政其实都有它们自身的问题,所以他们实际做法不表示必然值得我们效仿,等后面有朋友要求我分析民国四六宪法,争取那时作个相对系统的分析吧。

总之,一份文件出来以后便成为公众产品,而作者个人的态度、倾向或目标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因此,没必要在意执笔人的想法,执笔人虽有许多解释,希望被大家接受,但公众有自己的选择的自由。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普世价值是本国国民衡量本国政府的合法性的工具

虽然本博并未谈论普世价值这样的概念,但是有网友将《中国宪法》(建议稿)理解为在宣传普世价值这个概念,实际上,在所发的十几篇文章里面,都没有涉及到普世价值。

有网友留言说,"普世价值奥?美国说普世价值好,叙利亚杀平民;美国说普世价值好,伊拉克战乱不止;美国说普世价值好,阿富汗现在依然战乱。 既然普世价值好,为何美国不接受难民? 既然普世价值好,为何法国赞助东帝汶大屠杀?"

修宪在此特作一个说明:普世价值是宪法的基础,也是本国政府维护本国国民自由权利的法律基础,与一个政府对外政策或具体的外交事务中的政府行为没有必然关系。普世价值是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一个社会的政府与该社会所有成员签定的社会契约,是政府承诺以此为法律依据对待本国的每一位成员的法律承诺,并以此获得合法执政地位。

观中共现政府所执行的一部叫作宪法的法律就是在实际上拒绝了普世价值,它在执政过程中,对中国国民也拒绝以普世价值为基础,剥夺国民的自由,这是我们谈论普世价值的时候。也就是,这个政府由于拒绝以普世价值的标准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并这个政府所制定的叫作宪法的法律也否认以普世价值对待本国的所有国民,因此,这个政府是非法的。然而另一方面,其他国家不接受难民或与中国发生战争,这不属于用普世价值判断的范畴,这个需要从国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去判断。普世价值是本国国民衡量本国政府的合法性的工具。

你可以看看国际人权公约,公约不要求任何一个政府必须对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以普世价值对待,目前的世界没有达到你所想象的世界大同,而且用那个所谓世界大同要求其他政府,不如用国际人权公约检查自己的政府,以及体会一下国际人权公约为什么要替每个国家的国民争取本国政府的保护。

国号国旗国徽国歌和官方语言的规定怎么都没有?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宪法及法律所未涉及之权力一律归人民所有,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滥用。"国旗国歌国徽等在宪法未提及的情况下,可以在未来由人民在若干方案中选择决定。这些为何不提及?因为宪法的原则只有两个:1、确立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2、确立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与限制的政府行为。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是根本原则。而除这两个原则之外的其他未及事项,由人民决定,而不由制宪会议决定,或者说,不由宪法决定。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宪法不是包罗万象的文件,而且宪法的修改是极为困难的事情,所以,凡不必入宪的内容都不应当入宪。事实上,美国成立的时候,包括联邦政府宣告成立的时候,宪法也没有规定国旗国歌国徽,这些都是经过多年后从公众普遍使用中选择比较普遍的用法而形成的,美国至今都未宣称英语为官方语言,联邦政府网站上或印刷体文件仍会有多种语言选项。

但这一点与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以及我们的价值观是冲突的。我们通常会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大法,那么,有关国家的最根本性的内容和最重要的事项应当纳入宪法。然而,宪法不是向国内人民宣示权威的文件,也不是向外国宣示国家主权的文件,它是人民与未来政府之间建立的社会契约。如果我们想象自己将放弃自我保护的某些设施,将自己的安全交由他人负责,那么我们是否在之前需要那个将负责我们安全的人签署一份契约,规定要负责的具体是哪些方面的安全呢?而因为自己的安全将由人家管理,我们是否需要限制哪些事那个管理人不该涉及呢?宪法就是这样的,是限定政府行为的,不是将我们自己当作被统治者对自己宣示权威的。我们是被保护者不是被统治者,因此,我们不希望不必要地限制我们自己可以掌握的权利。

同理,国家不应设置官方语言,从而使所有语言平等,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应当以配备翻译文本的形式解决非汉语的交流问题。这才能真正尊重各民族自身的语言习惯和保留各地文化特点,这也是各民族各语言使用者平等的原则。作为非中央集权的联省政府可以汉语为其自身使用的语言,但只要宪法不规定,那么它就不意味着其他语言使用者必须掌握汉语。在此,特别说明一下:所谓的翻译,不意味着大家必须要学会外语,如英语,这里所说的翻译仅针对以汉语和其他语言为母语的人之间的交流。

有朋友问,少数民族省份是否需要规定官方语言?根据各省自治的原则,这由少数民族省份自己决定,不属于宪法的范畴。借此机会再次啰嗦一句:只要不涉及个人权利和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的问题,宪法都不需要作出规定,这些问题是未来的法律和人民的自主选择的内容。最后,谈谈国号问题:国号自然应当在宪法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因为它意味着本部宪法的适用国家,不过,国号的选择也应当留待未来人们的议决。修宪个人可以在此说一说自己的个人看法,但不代表要替这个国家进行选择:
有不少人希望用"联邦"这个词,笔者却选择"联省"这个词,这是为什么?从历史上,美国是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美国成立于1776年,当时的英文名字为"United States",我们翻译为联邦,指国家的联合。实际上,这里的联合的英文含义是:由各独立国家基于情感与文化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意味着不设立中央政府的联盟。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十三个殖民地各自独立之后,只建立了一个联合议会,它没有执行部门更没有司法部门,这个联合议会是一个协商性质的没有强制力的各州议事机构,这个机构只能提出建议要求各州执行,但各州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执行。它类似今天的联合国,英文是United Nations。1788年,美国中央政府宣告成立时,这个国家的名字没有改变,也就是,仍然保持"联邦"这个名字,这个词的本意仍然是不设立中央政府的联合。而在当今的中国,首先,我们或许一致认为中央政府是少不了的,也就是说,我们很清楚未来的新国家一定是各省自治同时拥有一个中央政府的模式,那么这种以各省自治但同时共享一个中央政府的模式,如果用英文来形容,就不是"United",而是"Union"。所以从英文来说,它应该是:The Union of Provinces,用汉语说,就是"联省"而不是"联邦"。基于此,我个人的看法,未来比较符合实际国体的国号可能是"中华联省共和国",英文"The Union of Provinces of China"。

2016年6月19日星期日

非个人权利是否需要入宪?

有朋友来信表示:
宪法建议稿中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但是,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有待商榷。
关于马克思主义是有不同含义的。马克思后来说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也就是说他并不认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
不错,马克思曾经是暴力革命的提倡者,但是后来的社会发展证明,社会的进步并非一定要通过暴力革命才能达成,马克思已经修正他的早期的思想。关于共产主义是一个设想,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分析和研究,所得出的一个结论。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可以商榷。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学话题,是应该继续研究的。

2)的内容可以这样来写:任何公共场合针对基于宪法的现存政治体制,构成直接危害的暴力与恐怖宣传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

除了宪法,将来还有政党法等,可以在政党法中更细致地对政党、组织作出规范。比如,日本共产党在日本是合法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不尊重宪法,主张暴力的政党。日本共产党当然有共产主义的信条,它也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非暴力)。同样在印度,共产党还在一些邦政府长期执政过呢。

在此,修宪就"非个人权利是否入宪?"的问题作如下阐述:

你好,谢谢你仔细阅读《中国宪法》(建议稿),而且提出了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有一位外国友人也就同一条款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所以,我首先将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全文可参考博客:中国宪法中的相关标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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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4、在第一条第二款,你提出“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 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而限制谈论马克思主义等是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例如一个研究历史的组织希望出版关于共产主义的书籍,那怎么办?或者,一个学校的组织要开办一个网站介绍在中国共产主义中国环境下,他们的父母的经历,可以吗?在这部法律之下,这些事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却会遭到禁止。在美国,无论你喜欢与否,每一个人的言论都是受到保护的。一旦你禁止一个人的言论,那么你将很快滑向限制越来越多的言论。

二、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4、对于禁止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宣传共产主义,这个首先不是禁止个人的权利,作为个人可以去发表任何言论;然而一个社会受到侵害往往是组织团体党派和政府造成的。对于共产主义来说,要禁止的是利用大众宣传的方式让人们去接受它。如果有研究机构进行学术研究,它并不属于宣传的范畴,因为它不以大众为目标,学术向来是小众讨论范畴,其次它不是为了让受众接受,而是为了让受众了解其危害或其逻辑上的荒诞,这些都不是宣传的范畴。再者,若学术机构做研究,其出版物因为版权问题也都是个人成果,而不会是以某学术机构为名发表和宣传的,更不是以教科书让他人被迫接受的灌输式洗脑工具。那些分析性的资料并不是为了宣传和强制灌输,而且每一个具体出品大概都是具体个人的内容吧。可如果有些网站将马克思主义当作宣传这一理论的工具目的就是要大众化宣传普及这些内容当作很正面的东西让人接受,就必须被禁止,而且宣布违宪,这是因为它从学术上早就被证实是错误的,而隐瞒或忽略学术上的结论,继续宣传错误的东西,且不仅不加任何批判而且当作规范让人接受,它既是纯粹的欺骗和危害公众社会侵害他人的信仰权和选择权。这是绝对不可以再出现在中国的。大众宣传的东西若优先于某一理论,意味着失去中立,意味着打压其他人的其他信仰。因此公共资源必须中立也必须去掉马克思主义这一类巨大的世纪谎言与荒谬。同时马克思主义宣扬的所谓革命就是暴力革命,是根本上对社会的破坏,因为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后我们能看到是以残忍的暴力手段维持的,也就是说夺权或伤害他人和民间社会是他们的目的与手段,这已经越过自由界限了,就是那种鼓励信众实施暴力破坏社会安全的罪恶,必须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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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当时的粗略回答,现在我借此机会再补充一点:
1、宪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法理学和宪法学两方面的原理。法理学是具有倾向性的,例如西方的法理学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它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据此,西方的宪法在内容上都以宪法保护下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基础或首要原则,目前民主国家都是以此作为宪法制定的原则。
然而,当我们在中国的特定环境下,舆论总是会通过专业词的宣传而曲解概念的本意。就这一概念而言,中国将它用"自由平等"来概括,之后便开始发挥。首先,将它的主体从单个的个人延伸到任意的"人",即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使得原本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必须同等保护所有的"人"。然而个人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差别,而且宪法的保护对象不能改变。所以不能据此宪法的个人保护条款延伸到组织。从这部宪法建议稿,您可以看出,每条个人权利保障条款后面都会有对权力组织和集体、集团、团体、党派等非权力组织的各种限制,这是因为中国已经存在着这些组织操纵其占据的资源利用各种手段侵害个人权利。因此,个人的自由权利作为宪法的首要保障目标,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各类组织对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其次,平等这个词也同样被曲解,平等这个原本表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关系的词语,被用来延伸到个人与团体或组织必须平等,这也显然曲解了宪法的原本目的。宪法之所以要保障个人的权利,是因为一套法律体系中,只有宪法是规定个人权利保护的,其余的法律是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社会法律秩序的,也就是谈论个人的法律义务的以及团体组织的管理法则的,这是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则——社会每一个个人成员在授权给政府之前确定自己的哪些自由权利必须无条件保护,而这些作为政府合法执政的前提。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仅要限制政府权力体系侵害个人权利,更要限制非权力组织侵害个人权利。而非权力组织在此不仅不可以利用宪法对个人的保护而获得平等的权利,而且必须以宪法规定防止非权力组织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在此顺便延伸说一下,关于自由平等这个概念词的第三个容易被曲解的就是将平等的法律地位理解为任意方面的平等,包括国民权、公民权、人权的混淆,认为法律地位的平等必然意味着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完全平等,实际并非如此。宪法保障的只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意味着法律不能将个人与个人进行区分,亦不能在法律诉讼中将个人地位与组织(包括权力组织与非权力组织)的地位进行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诉讼上,对个人的待遇和对组织的待遇完全一致,如个人被禁止的公诉人也要被禁止,这就保证了个人不受除了法官以外的其他公权力组织的审问,如警察或行政部门领导。

说到此,我们再来谈论马克思主义等等意识形态。我们不能觉得必须平等地对待这些意识形态,因为它们曾经从各方面侵害了我们的自由权利,使所有的中国人失去了自由。对待此类意识形态,就如同全世界对待纳粹主义一样,不仅是非法被禁,而且有任何以新的形式出现的新纳粹主义也一样打压。而在东欧前苏联存在过的共产党也相继被宣布非法。这些都是因为持这样的意识形态的组织团体党派都对不同国家的人民犯下严重的罪行,他们是犯罪集团利用的工具。我们在中国总是听到一些故事说明西方对共产主义或马克思主义很热衷,这是谎言,我个人的经验告诉我,根本不是这样,限于篇幅,细节不在此细述了。

另外,您所建议的"任何对以自由、人权保护为目的宪法、基于宪法的社会体制,构成直接危害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我认为不妥。正如前面所言,宪法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若以抽象的不名言的意识形态代替具体所指,如共产主义,则未来的组织可以操纵社会资源达到控制权力的目的,然后,由于并未被明言禁止,他们可以凭借宪法宣布他们的存在不对社会体制构成直接危害,而同时,其他的(与他们敌对的任何组织或党派的存在)构成了对社会体制的直接危害。也就是说,任何抽象的概念都会被权力体系利用,使得敌对方处于违宪的地位,从而操控权力,侵害个人自由。

2、宪法学主要研究宪法的内容应当有哪些、结构如何等问题。如您提到那些被宪法禁止的党派或组织不必入宪,而可以放到普通法里面。
同样,由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宪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的原则,对于一切直接危害个人权利的意识形态、党派等进行明文禁止是极为关键的。这也是西方许多国家宪法明文禁止纳粹主义是一样的,因为它曾经的罪行和对人类的种族生存权、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侵害。而一般法律其修改和制定均又政府部门掌控,而不是由人民直接掌控,因此,它可以制定亦可废除,同时,在中央非集权的政府中,它作为普通法律,即使在联省政府层面得到通过,也可在各省被否决,而无法实施。
总之,哪些内容入宪和哪些不入宪的最后原则就是看个人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而个人权利已经在宪法中有描述,因此,凡有可能或实际上已经侵害过个人权利的意识形态、组织或其他主体,必须由宪法禁止其存在。

因为篇幅已太长,在此结束全文,若有进一步想法,欢迎再来信论述。谢谢。

2016年6月12日星期日

美国宪法的问题(三):制宪会议与大妥协

美国的制宪会议原本得到的授权是修改邦联条例,会议的目标是确立新的邦联议会在三方面得到更大的权力:1、邦联应当有征税的权力;2、邦联应当有确立州际贸易规则的权力;3、除了议会之外,邦联应当设置行政执行官或执行委员会,以确保前述权力得以实施。然而这次会议最终跨越了原授权,制定出了美国宪法。这部宪法经过了数月的意见分歧与各方争论,在会议几乎失败的时候终于达成了大妥协,从而使宪法得以出台。
为什么大妥协对我们远在中国的人也如此重要?有人说那是因为这是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第一部将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付诸实践的重要尝试。这种大而笼统的正确性不能具体地回答这一问题。美国现代历史学界认为,当年宪法的达成延缓了内战的爆发,但是内战却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大妥协推迟了内战的到来。而大妥协的达成归因于几个重要宪法条款的通过。它们是:1)国会由各州平等议席的参议院及按本州人口计算议席的众议院组成;2)奴隶买卖在1808年以前不得废止;3)奴隶按照3/5计算人口;4)选举人团制度;5)奴隶逃跑到其它州后,其它州必须将奴隶送回。
妥协条款的第一条通过参议院的设置保证了人口少的州与人口多的州处于平等状态,保证少数人可使用否决权拒绝对自己不利的法案,从而避免多数人暴政问题;第二条虽然承诺奴隶买卖在20年后停止,但是蓄奴制仍然可以合法存在。
后三条均与奴隶制有关。而第三条的产生直接导致了未来政治的不公与南北的政治冲突。因为奴隶按3/5计算人口,而导致北方州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原因是南方州通过购买年轻的奴隶以及奴隶的繁衍可以大量增加人口统计的基数,而北方州在废除奴隶制以后,靠人口的20年一代这样的自然繁衍,必定在人口基数上输给南方州。结果就是南方州在众议院的议席数远超代表的真实比例,而选举人团按照国会议席计算,意味着南方州在总统竞选上具有极大优势。事实上,前五任总统中四任为国父,托马斯杰斐逊为独立宣言起草人,他们能够公平竞选与执政,但是之后三十多年国会一直被南方州控制,十任总统有八任都出自南方州。选举人团制度的出台原本是期望能够纠正3/5条款带来的不公后果,但是当不公到很严重程度的时候,这一制度难以奏效。
不过真正导致冲突的是由第五条带来的。根据这一条,各北方州应当将逃走的奴隶送回,但是北方各州故意地以保护性拘留与藏匿的方式将逃跑的奴隶保护起来。每年有数千奴隶从南方州逃到北方,尤其是与北方州相邻的州。为此,南方州雇佣白人以私人绑架形式将逮着的奴隶送回给他们的主人。但1850年南方州凭借国会的控制权通过一个法律,由联邦宪兵抓捕逃北的奴隶,而且藏匿奴隶者将被罚款1千美元(相当于现在的3万美元),且可能招致更严厉处罚。
这个法案使得北方州及其愤怒,北方州州长下令抓捕绑架奴隶的联邦宪兵,而与联邦政府发生了极大冲突。北方州抗议南方州把持联邦政府,制定对他们有利的恶法,就如同今天香港人在议会和在街头抗议中共制定恶法一样(只不过大陆人不抗议罢了)。此法的通过使得南北战争如箭在弦上。
1860年底,亚伯拉罕林肯以其领袖魅力赢得了所有北方州的支持,从而战胜了南方州候选人,成为三十多年来第一位废奴主义的总统。南方州在林肯正式履职前就宣布退出联邦。林肯一上台就面临着美国历史上唯一一场内战——南北战争。结果是南方反叛失败,美国开始国家重建。
从宪法上,新的国会通过了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补充案,宣布废除奴隶制;凡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人一律获得美国公民资格;以及对所有公民的平等保护条款。对于后者恐怕很少人能联想到与奴隶制有关。在蓄奴制期间,奴隶的后代仍然是奴隶,但是出生公民条款则授予所有出生在美国的黑人奴隶的后代以公民资格。中国人可能不太清楚,美国法律将人分为公民及国民两种,前者有选票后者没有。例如,太平洋岛国帕劳和美军军事基地关岛的所有公民均自动获得美国国民待遇,可以持有美国护照,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即没有政治权利。

我们从这段经历中能够得到什么启示呢?
首先,美国宪法的某些条款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同样这些特殊的条款,我们在制定宪法时不必模仿,例如选举人团制度。事实上,美国历史上有过三十多次提案要求改选举人团制度为直接选举制度,历史上的四十四位总统中,有包括小布什在内的四位总统都曾在选举人团赢得多数而在自然选票中为少数的情况下当选的。
其次,美国早期的历史告诉我们,联邦政府的权力与州权有可能发生冲突,当联邦政府被某派别控制的时候,州权的存在能够适度抵消恶法给社会带来的更加不公的现象,因此,分权不仅仅意味着同一政府层面的权力分散,也是对中央集权的否定,权力必须在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政府之间划分。
最后,作为个人,我们对自由应当有更深刻的理解。每个个人应当享有自由,但是任何人的自由不能建立在购买他人自由为其前提条件。实际上美国独立宣言及宪法一直都避讳"奴隶"这个词汇,因为即使南方州也清楚奴隶的存在是不公正与破坏自由原则的。有人说北方州是为了经济利益才主张废奴的,其实不然,奴隶在当时除了会农业劳动,对工业生产所要求的技术根本不懂,当时的机器操作属于今天的高科技水平,黑人即使在获得解放后许多年都无法获得这样的职位,所以中共所指的北方为了吸纳工人而主张废奴是不成立的。北方州所花费的资源保护逃跑的奴隶远远超过奴隶能够为北方工业创造的金钱价值。事实上,北方是为了捍卫理念上的自由,即所有人同等享受的自由,因为只有这样,每一个普通人才有安全稳定的自由环境。这就是马丁路德金所说的"我有一个梦",它不仅仅是美国黑人或有色人种的梦,而是每个个人的梦,这才是美国梦的真意,我们可以看到当年美国黑人争取平权的过程中一直都有众多的白人与白人组织支持,否则光凭黑人是难以取得成功的。

2016年6月10日星期五

为什么基本人权必须入宪而且必须是最高宪法原则?

有多位朋友提出同样的问题,就是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在宪法的修正案1-10中,而不是在宪法的最开始部分,而且美国的权利法案非常简洁,不像《中国宪法》建议稿那样,写些非常具体的情况,使得个人权利部分占据了整部法案的一半篇幅。更有意见认为,人权保护可以考虑不入宪,而是由未来立法会通过独立的法案。由于这个问题具有比较多的关注,虽然在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中作了总体上的回应,但本博认为有必要在此专列一个主题阐述此事项:

在上述文章中已经提到宪法的使命有两点:1、保护个人权利;2、规范政府行为或确立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将个人权利保护入宪自然是有充分理由的,再加上最早期的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均写入宪法。但是光是这样叙述似乎还是不充分,从论述的充分性上说,引述其它国家的例子无非是用诉诸权威的方式获得认同,然而诉诸权威却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本文从具体问题进一步阐述该论点。

1、立法会就基本人权独立立法的问题
从联省自治的国家政治体制来说,联省自治意味着各省将会有各自的立法会及其通过的法律,包括更多更具体的权利保护法律,如公民权利、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它人权等等,但是同时,这也意味着联省政府立法会所通过的法律,除宪法之外,都必须得到各省立法会认可才可能成为该省的法律。这就是说,作为普通法律,基本人权法案有可能被各省拒绝接受。其后果则可想而知,就是基本人权将不成为全国一致施行的法律。

2、若作为联省普通法律,而非宪法条款,其保护可能遭遇失败
即使各省一致通过作为普通法律的人权保护法,由于宪法为最高法律,其条款可否决普通法律,因此,理论上存在这执政者利用修宪的机会,设置否决部分甚至全部人权保护的法律,从而使得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遭到侵害,使得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使命遭遇失败。这也是基本人权保护必须入宪的原因。

3、人权保护作为国家的首要使命,它自然应当成为宪法的最重要的条款,而最重要的条款必须具备两个特点:第一、既然是最重要的条款,它就必须是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也就是宪法的开篇,而不是最后。第二、它的重要性,意味着若有宪法其它条款与之冲突,则必须以人权保护条款为有效,而冲突条款无效。

4、管辖权问题
作为宪法中的条款,虽然个人权利案件按照宪法程序,不会由最高法院初审,但是当人权案件直到省最高法院仍然得不到令个人满意的结果时,个人有权一直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这是宪法中的条款,即联省法院有管辖权,可以成为个人寻求正义的最后的保护屏障。这也才真正体现了政府是"我们人民"的意义。若个人权利不入宪法,则个人权利案件将无法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

5、正义得到维护的问题
虽然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也会犯错,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黑人平权、妇女平权等问题上作出令人不能接受的判决,但是总体上说,每位法官的任命及法官不介入社会其它事务或兼任社会其他职务,并且法官在不违反职业准则的前提下为终身聘任与薪奉不会降低,而各省法官不一定能够确立同等条件,加之各省社会状况不同,其司法独立性的可信赖程度通常不如联省最高法院高,因此,个人保留就个人权利案件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将个人权利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政府对个人权利的承诺的标志。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美国宪法的问题(二)——政府为什么是“我们人民”

前一篇文章《美国宪法的问题(一):“定性”分析美国的独立》解释了美国独立宣言所面对的"自由"的困境,而这一困境又同样地给《美国宪法》带来困扰,虽然《美国宪法》是一部伟大的宪法,它保持两个半世纪的稳定,说明其背后的思考与设计的缜密,但它也并非如许多中国人想象的那么完美,它与独立宣言一样面临着"自由"带来的困境。本篇短文先分析制宪会议前后的历史过程,作为后面进一步分析美国宪法的准备: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正式结束美国本土历时最久的一场"八年抗战"。这场战争打得很辛苦,战后经济萧条,战时所欠债务无力偿还,而邦联条例对任何州均无强制力,而且任何提案只要有一个州反对,则无法通过,而即使通过了法案也没有办法执行,因为邦联政府除了有议会之外,没有行政也没有司法部门,也就是说没有执行机构。这样的局面催生了美国的联邦主义及反联邦主义之争,争论的议题就是:究竟要不要一个完整的、包括行政和司法功能的联邦政府,换句话说,要不要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而此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果成立一个统一的强大的联邦政府,是否会导致各州失去自治的权力与个人的自由权利。这就是美国宪法中的一条"凡宪法未及之权力归各州及人民拥有"的来历。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是原计划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各州选派代表是要去修改邦联条例的,以解决邦联政府面临的政治困局。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代表发现会议改变内容即愤而离场的原因,因为他们就是坚持邦联体制不能改变的观点,自然我们看到绝大多数代表是支持改变邦联体制,建立非集权的中央政府的,即,联邦政府。
美国的制宪会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它从开始就蕴含着对强大的各州政府的叛逆,这种叛逆精神从美国宪法的开头三个单词体现出来,就是"We the People"(我们人民)。这三个字看似简单,为什么成为两个半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的标志?因为为了打破各州的独立统治格局,宪法以"我们人民"而不是"我们各州"为合法性的依据,正因如此,美国宪法的通过是由各州的自由成年男性直接投票表决的,而不是由各州政府投票批准的,实际上若是由各州政府投票决定,恐怕就没有今天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而宪法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全民普选批准的,而且最终是在每一个州都赢得多数赞成票的背景下通过的,美国人民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合法地位给予了最关键的支持。这,就是美国政府以"我们人民"自称至今的原因,没有美国人民就不会有今天的联邦政府。

在此需要提醒中国读者注意,今天中国面对的问题与美国当年面对的恰似"针尖对麦芒":
1)中国经过数千年从未间断的中央集权统治之后,要不要建立一个反大一统式的、削弱中央集权模式的政治新秩序;
2)如果要,用什么方式才能够实现它——即如何使权力交还给各地人民与他们的自治政府。

因此,中国人今天面对的问题是反向的,也就是说,从结构上模仿美国宪法是可能遇到实施与执行方面的问题的。
可能的问题在于:一部从结构上模仿其它非中央集权国家的宪法可能最终无法将权力顺利地交还到人民的手中,因为结果可能是它不能解决中央专制国家原来所固有的问题:光凭选举组成的文人政府将可能面临政变的威胁,因为权力可以靠选票获得授权,但是单靠选票却不一定确保权力顺利交接和掌控。这一点可以参看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虽然法国攻占巴士底狱意味着法国终止了绝对君主制(即君主独裁制),最后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民会议制定了人权宣言与宪法,而各西方学者均认为1789年的人权宣言至今仍然毫不落后,与今天的自由理念具有极高的吻合度,而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宪法也确保了民主制度的合法性。
但是,依据宪法合法选举出来的法国新政府很快被政变推翻,新的政府虽改变法兰西王国的国号,自称共和国,但是却进入了比专制更黑暗的恐怖统治阶段,一年之内以"叛国罪"杀害数万名法国公民,震惊了全西欧世界。我们看到今天的一些新的民主化社会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使得文人民主政治秩序遭到挫折。
正因如此,我们在今天看待美国宪法时一定要谨记自己所处的完全相反的历史背景:美国的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今天的宪法及其每一个条款,因为每个条款都是针对当时美国所面对的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
那么,中国若要建立一个非中央集权的政治秩序,各条款也应当是针对中国政治及社会问题而设计的,而这样的宪法可能在结构上和内容上与美国宪法有许多明显的差别。然而,宪法的法学原理应当是一样的,就是"法律下的自由和所有公民的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表面差异虽在,精神上应当是一致的。它也决定了:未来中国的宪法必然会与美国或法国或其它国家的宪法存在基本面上的相似性。这就是我认为每个关注中国未来前途的人应当有的心理准备。
下一篇将叙述美国制宪会议所面临的问题,美国宪法是如何处理的。

2016年6月7日星期二

关于宪法中的权利保护条款与外国友人商榷

外国友人建议:可以考虑把整个第一条 的各个原则写得简单一点。譬如说,美国的宪法基本上把所有的权利在一句话内都写出来(这也是第一个Ammendment/加上去/补充的唯一的一句话):“补充第一:关于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聚会和上访的自由: 国会不可以建立任何有关建立宗教的法律,也不可以建立限制宗教的任何法律;也不可以建立限制言论自由或媒体自由的法律;也不可以建立限制人民聚会自由或限制上方政府的自由的法律。” 在这一句话里,大部分的美国的人权都包括在内(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对于酷刑,侵犯抢劫等权利写在其他地方,但文字真的不多)。另外就是这些自由都是在法律层面所受保护,因此也不用说在其他方面政府不可以,不能,不允许等的事情。

回答:在美国,因为有着自由的传统,往往一句话便可以避免各种误解,而在中国,不仅任何概念会被曲解,而且人们对“法律下的自由”没有概念。人们通常以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而这是绝对不可以的,自由只能是相对的,也就是说自由要以遵守法律为先决条件。”
但这就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因为1)有些法律是侵害人权的,例如美国历史上通过选举登记的法律限制黑人的选举权和历史上种族隔离主义的法律都是侵害人权的,若以遵守法律为先行原则,而不是以保障权利本身为原则,那么就会成为今天的中共政权一样:有权遵守法律无权维护个人权利。2)中国还存在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就是:如果一个人是罪犯或被认为犯了罪或是坏人,他的权利就应该被剥夺,他失去自由与权利是他自己的报应,于是在监禁场所出现虐待犯人包括政治犯和律师的事情、监狱及看守所条件不如乞丐、而且以背诵监规为由伤害个人权利和虐待新入狱的犯人的事情,甚至长期不准会见律师家属朋友、甚至不准写信、自主收钱收物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若非因政治犯的大量受虐待,都不会有人关注,因为民间道德观念就是如此,觉得他们"简直不是人",于是这一个理由就可以剥夺他人的权利,甚至生存权。
而在建议稿中所针对的每一条都是中共现行法律与政策来的,每一条都狠狠地扇中共的嘴巴,正是这样的具体而明确的条款才可以让所有中国人意识到什么是人权什么是自由,并让所有人知道中共现在的法律是侵害人权的:他们首先利用和强化民间任意剥夺罪犯人权的旧观念,接下来用民间的认同去否定法律对尊重罪犯权利的规定,打击报复迫害政治犯良心犯,光就这一点来看,中共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其政权在制度性地、系统地犯罪,而这样写宪法就是让全国知道若新政权仍然这样就是非法政权,必须下台。
法律下的自由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绝对不是特权们或主流们为所欲为的借口,更不是强加在普通平民身上的“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的欺骗,这种欺骗可以让政府制造借口使政治异己变成“不守法者”和罪犯,继而使他们失去自由权利,对他们残酷地迫害。这是不可饶恕的、落后的、部落思维。如果新宪法不提,未来政府仍然可以效仿这种落后野蛮恶俗的统治文化。因此,在所有的一句话之后,我们都针对中共今天的法律和规定写出禁止事项,并宣布政府部门如此作即违宪,这意味着政府若通过立法并如此执法,那么这个政府必须被赶下台。凭借这些宪法条款,人们有权将违背甚至背叛社会契约的骗子赶下台去,这才能避免中国再出现无冕之暴君。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效仿美国宪法那样一条仅一句话,这种简洁的叙述曾经、也正在使人们失去自由甚至生存的权利。
至于在宪法中所说不可以不允许,就是要让人们明白,宪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对于不允许政府做的事情只有一一指明,未来人们才可以真正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大家都知道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就是因为宪法的模糊最终导致自己被迫害而死。当然,在此我绝对不是褒扬他,只是说即使犯人也有权利,但是中共的宪法却只在法律中规定公民必须怎么做不能怎么做,而完全不提政府不能怎么做,于是政府成为为所欲为的自由体,它俨然变成奴役人民的统治者而不是人民自由权利的守护者,它的可怕后果就是在今天我们见证了政府用所有中国人的自由换来了整个政府的为所欲为和民间最起码的说话的自由的丧失,说话就会成为罪犯。因此,在这种几千年专制影响之下,我们有必要以明确的宪法禁止令规范政府行为,学会以法律明文禁止政府从事某些侵害权利的公权力犯罪。

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1、
这个文件与"对话中共"的想法是完全无干的,我从未想过与中共对话或者给中共提半条建议。这个文件出台有以下两个目的:1)集合对宪政热心也有研究的人,未来大家一起研讨宪政,制定一部未来的共和国需要的大家能接受的宪法草案,也就是您所说的建立一个全新的结构框架,使自由权利的概念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接受,促成中国人对人权有着直接具体的理解和政治上的权利要求,只有这样民主化的方向才能保持下去。
在过去,民运圈对任何主题的研讨会都是流于形式,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完全变成了大家聚会的理由,任何人在开会前都没有像样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到研讨会上,大家就是凭一张嘴想到哪里说到哪里,完全没有严肃性和严谨性;我认为这是使得有些没有能力的人长期占据民运资源而无法做成任何有意义的事情的重要原因,也是民运圈越来越小的原因,年轻人都很自我,不会跟着空洞的只会和普通人一样做点呼吁的组织混,那样会浪费他们的青春,也不符合他们的个性,就是,不崇拜任何人。现在拿出一部建议稿,大家可以很具体地针对稿件内容去谈,而且有人或许受到启发愿意再写一部建议稿,也可以供大家讨论。这样的研讨不会空洞更不会变成最后仅仅是聚餐和旅游观光。我认为将极有限的资源在纯粹的观光等活动上是很不明智的。同时这样使得自身离民主化越来越远,因为这些组织行为是背离民主化的原则的——合法使用公共资源的原则。
2)通过为未来的共和国设想和制定一部宪法草案,可以具体达到两个目的:首先使得接触到宪法稿的人看到自由究竟是什么?它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对权利的描述,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更无需在没有就此概念达成一致之前对自由进行无边无际的想象,许多人在中国都以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就是有权利超越法律(即特权)或者以为就是摆脱纯粹求生存的状态,总之将自由理解为个人可以得到的一种权利,而不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人权),极少人将自由与人权联系起来。我不想将这个目标说成是启蒙,因为启蒙很抽象,而且更多的是哲学层面的论述,而是希望将概念具体化到这一文件中。其次,通过给出一部宪法稿并在民运圈中达成某种共识,如自由平等,从而促使理念接近的人重新组合成新的有目标有行动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团体。在这样的组织下,大家能有具体的运作去推动真正的民主化进程。例如,美国宣布独立前就有大陆会议,它带领了整个殖民地人民捍卫自己的权利的各种行动,无论是开始的温和目标还是后面决定打仗。相对比而言,有流亡人士自己一个人宣称成立临时政府,一个人就成为大总统,这样的现象出现是因为他不理解政府的含义,政府是具有强制能力的公共管理组织,而最核心的功能是立法机构,尤其对于流亡政府来说。一个流亡政府只可能是具有立法功能的机构,因为流亡中是没有执法和司法能力的,而对此没有任何了解的人会认为流亡政府首要的就是得有个大总统。实际总统应该是执法部门的代表人(虽在正常政府中也是国家代表),连法律都没有,如何有执法部门呢?这说明当事人对民主政府的三权分立结构与功能并无了解,仍然处于中央集权的影响之下,因为在中央集权下,先有的不是立法部门,而是皇帝——最高领导人和领导一切的领导人,立法也在他之下,听他指挥。他不明白民主体制究竟是什么。

2、
我清楚美国宪法开始就是谈政府架构及选举产生各部门领导人,不过,当时开制宪会议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要将人权包括进去,但是,大家认为如果谈某一部份人权可能会导致所有其它人权被否定,所以干脆不谈。我认为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权并非他们急迫要确认的事情,假如谈及人权还可能牵涉到奴隶的问题,他们按照人权规则到底算人还是算财产,而许多人当时都拥有奴隶,包括国父华盛顿和独立宣言的执笔人托马斯杰斐逊。我相信这是他们避免涉及这一块的重要因素。然而当年的反联邦主义者就是因为人权问题而退出会议或者最后不赞成通过宪法而拒绝签字的。所以,宪法公布后,很快就补上了权利法案作为修正案1-10。
如果说,这还不足以说明应该将人权条款放在最前面作为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的话,我们还可以看看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情况。英国是新国王登基以前,先签署了权利法案,从此英国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而不再是绝对君主制国家,英国可以没有成文宪法却不能没有权利法案,而且权利法案的签署是这个国家进入民主宪政的标志;法国大革命之后,更是首先有人权宣言,然后才有依据人权宣言而确立的宪法,宪法也明确将人权宣言的条款作为宪法必须确保的内容;西德的基本法是二战后在美国指导下完成的,也是首先确立人权法案,然后才谈其他内容。也就是说,对于宪法来说,权利法案是最优先的。美国当年未纳入权利法案的内容也导致了参加会议的三个人拒签和中途退出的结果,说明了这是美国宪法存在的并不完美的地方,而不能成为我们在结构上必须模仿的样板。
在中国,权利法案就更加重要了。如果您了解民运圈就会知道几乎全部的人都在谈论要大的方面的制度问题,而从未以人权或自由权利为最终目的,人权或自由权利仅仅是为推进民主制度而使用的抗争手段,不是抗争的目的,中国,作为一个几千年来从未有过人权概念的国家,其专制传统可以极为清晰地见到,即使是民运圈里面也一样。没有人对个人权利有明确概念以至于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基础,只是为实现一种新的制度,叫作民主制度,那个制度之所以成为目标,是因为专制制度阻碍了"社会前进",而不是因为人的权利没有保障。这样的话,那不就是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吗?在那个民主制度下,苏格拉底因为其言论而被判死刑,同样在那样的民主制度下,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被投入监狱,最后他不得不离开雅典。一个没有自由权利的民主制度是很可怕的,而一个根本不将自由权利放到宪法最优先位置的国家也是极危险的。不久的过去,德国不就是以民主方式选出了希特勒,最后葬送了民主吗?希特勒时代即使经济发展了福利提高了但最后不仅给德国更给世界带来灾难。而在中国,如果不以人权为目的制定宪法,最终必然会使民主再次成为专制政权的幌子。所以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将权利法案必须作为第一条入宪,而且绝对不可被宪法任何条款冲销。目的就是要确保任何其他条款不可以削弱这一条,只有这样,中国宪法才有可能保护人权。
至于政党问题,我认为可以列入未来立法会的法案中,由立法会去考虑和通过,不用纳入宪法,因为我认为:宪法关注每个个人的权利保障,而选举程序如何防止政党操纵民主,使得民主制度失败,应该由立法会考虑,政党法将会更加专业,况且政党并非最急需保护的个人权利的范畴。

3、
关于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宣传道德意识形态问题,这里不是指某些具体行为,例如让座的行为规范,而是指系统的宣传或灌输一整套的价值观。系统地强制灌输整套的价值观体系,往往个人不会做,但是团体会做,政府,至少在中国无时无刻不在做,而且这种强制性本身就是对个人选择权的侵犯。例如公立学校开设所谓的传统道德课程,这是十分可疑的,这种系统的灌输让人无法接触到其他的观念也让人无法接触到批评该体系的信息,因为首先学生没有分辨能力又年轻容易受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但这种观念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形成的,加上学生认知能力有限,等于是剥夺了学生的选择权,例如,传统道德利用长辈对下辈的爱的名义可以强迫下辈作自己不情愿的选择或从事自己不喜欢的工作与任务,而这不是所有道德体系都这样的,但如果孩子已经认定它为天经地义,则无法再接受自主行为与自主决策的其它道德标准,因为是冲突的。
除此之外,往往对价值体系的批判局限于学术范畴,因而基本上不会被普通的学生接触到。今天的全中国奉传统为圭臬,其实就是在缺乏选择缺乏足够的信息导致的,这对于少数选择不信仰这些道德的人构成社会压力,甚至被社会边缘化。这在一些伊斯兰教被确定为国教的国家很明显,例如信仰基督教或其他的人因为违背宪法对国教的强制性信仰而可能受到严重迫害,甚至被伤害致残、致死。而中国更会如此,因为中国从来没有自由过,集体对个体的压力使得几乎所有人必须顺从,否则就没有在社会里生存的空间,言论杀死人的悲剧一再地在中国社会上演。对台湾政府以公共资源宣扬传统,这就让人觉得害怕,因为那意味着非信仰者可能遭受排挤、歧视和打压。
至于有些宗教信仰鼓励人们自杀或残杀信众,这不是信仰问题,而是侵害他人自由权利的问题,因为它以另外的个体的权利(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等)受到威胁而存在,这就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信仰绝不可以用牺牲他人权利与生命为代价,否则当然是违反宪法。而对于个人信仰本身,只要他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那宪法就不可以去干涉。然而对于那种以伤害信众权利为手段的信仰,它之所以违法不是因为它必须被定义为邪教,而是因为它是侵害他人权利的手段。这是完全不同的。例如中国出现侵害法轮功信众的权利案件,就是政府宣布其为邪教进行所谓的合法取缔的,但是这一信仰并未伤害他人,包括信众团体或社会上的其他人。还有其他的,好像全能神教,这些信众很多,但是因为有些人杀人,而宣布整个信仰为邪教,这等于是说所有信众都是杀人犯,等于是说信仰本身要求信众杀人。那么若是前者,这种取缔肯定是违宪的,而若是后者,则取缔的原因不是因为谁选择了某种信仰,而是因为信仰群体的领导人以杀人为目的集结信众,这是危害公众安全和其他个体安全的事。因此也不是邪教的问题,而是侵害他人权利的问题,并通过信仰强迫他人侵害社会其他人的权利的问题。总之,自由意味着自己有自由但同时不损害他人自由。因而,对于这种禁止政府将任何信仰列为邪教并不会损害公共安全,但如果不禁止,则会损害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因为它使人任何信仰都有可能被宣布为邪教,从而达到政府希望树立的唯一信仰的目的。这是十分可怕的。

4、
对于禁止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宣传共产主义,这个首先不是禁止个人的权利,作为个人可以去发表任何言论;然而一个社会受到侵害往往是组织团体党派和政府造成的。对于共产主义来说,要禁止的是利用大众宣传的方式让人们去接受它。如果有研究机构进行学术研究,它并不属于宣传的范畴,因为它不以大众为目标,学术向来是小众讨论范畴,其次它不是为了让受众接受,而是为了让受众了解其危害或其逻辑上的荒诞,这些都不是宣传的范畴。再者,若学术机构做研究,其出版物因为版权问题也都是个人成果,而不会是以某学术机构为名发表和宣传的,更不是以教科书让他人被迫接受的灌输式洗脑工具。那些分析性的资料并不是为了宣传和强制灌输,而且每一个具体出品大概都是具体个人的内容吧。可如果有些网站将马克思主义当作宣传这一理论的工具目的就是要大众化宣传普及这些内容当作很正面的东西让人接受,就必须被禁止,而且宣布违宪,这是因为它从学术上早就被证实是错误的,而隐瞒或忽略学术上的结论,继续宣传错误的东西,且不仅不加任何批判而且当作规范让人接受,它既是纯粹的欺骗和危害公众社会侵害他人的信仰权和选择权。这是绝对不可以再出现在中国的。大众宣传的东西若优先于某一理论,意味着失去中立,意味着打压其他人的其他信仰。因此公共资源必须中立也必须去掉马克思主义这一类巨大的世纪谎言与荒谬。同时马克思主义宣扬的所谓革命就是暴力革命,是根本上对社会的破坏,因为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后我们能看到是以残忍的暴力手段维持的,也就是说夺权或伤害他人和民间社会是他们的目的与手段,这已经越过自由界限了,就是那种鼓励信众实施暴力破坏社会安全的罪恶,必须阻止。

《中国宪法》建议稿来信照登 (二):外国友人

此信来自外国友人,鉴于原信较长,现分段刊登,中文翻译由本博提供。


1、
My primary comment would be to decide what the goal of the document is. Is this solely a response to the current regime? Is it intended to establish a new structure? Are you looking for the most enlightened ideal, or are you intending this as a conversation with the current regime? Do you intend for the current party to remain in power and take on this constitution, or is the idea that a whole new structure would emerge?

我建议首先确定这份文件的目标是什么?是对现政权的回应还是希望建立新的社会结构?您是希望寻找最启发人的理想还是希望用此文件和现政权进行对话?您希望现政权继续执政但采纳这部宪法还是希望未来诞生一个新的社会?


2、
I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we begin with an overall structure of government. That way we know what/why the people are voting and whom they are voting for. You could add something about multiple parties, to ensure that no one single party is ever the sole player. In any society thi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f the structure is not there to protect rights, than no matter how nice your constitution is the rights therein will not be guaranteed.

在美国的宪法里,我们首先确定政府的总体结构,这样我们(人民)知道人民选举的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人民要选举,以及他们选举了谁?你可以就多党制做些补充以确保一党专制不会发生。在任何社会,这都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社会结构不能保护权利,那么无论宪法对权利描述得多么好,它都是没有保障的。

3、
Regarding some of the more specific points, I think you need to be very careful in your articles about restricting speech of any kind, regardless of where it comes from. In a court, like the supreme court, every word is going to be parsed for meaning and flexibility and range of use. For instance, in Article 1, part 1, number 2, you say the government cannot use public resources to promote any moral, religious, or ideological agenda, and in number 3 you say the government cannot call any thought/religious creed a cult. In a court, a judge might say, well, can the government put up 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s in the subway, for instance, urging people to step aside to let passengers on the train? Or to let the disabled have a seat? These 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s would fall under a moral or ethical agenda, but under the draft writing this would not be allowed. And in number three, what if an organization posing as a religion advocates collective suicide, or abuse and torture of its members? (these things have actually happened). In this case it matters less what the government says that what people are doing, if it’s harmful or not.

下面是针对具体内容的建议:我认为你需要对文中限制言论的条款非常谨慎,无论言论出自于谁。在法庭上,例如最高法院,每一个字和措辞在其含义与尺度上都十分谨慎。例如,文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的第二点说,"政府在个人信仰及意识形态上保持中立,不得借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宣传任何具体的道德体系、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包括公立学校除设置公民法律教育课程外,在意识形态方面,不得设置道德思想课和以宣扬爱国主义和传统道德思想为目的的历史课、哲学课、伦理课等课程"。那么在法庭上,法官可以提出:若这样,那么政府是否可以张贴地铁公益广告,例如,要求大家往车厢边上靠,以便流出客流通道?或者给残疾人让座?这些都属于道德及伦理范畴,但是在这样一个建议稿之下,却是不被允许的。还有第三点说"政府亦不将任何信仰确定为巫术、邪教或罪恶”,那么如果一个组织以宗教名义要求信众集体自杀、侵害人权或实施酷刑折磨,(这些事情实实在在地发生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该组织的行为本身以及是否造成伤害,而政府说什么却在其次。


4、
And in Section 2 of Article 1, you begin to raise extremely tricky issues by restricting the ability to talk about Marxism etc. What if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to history wants to publish a book on communism? What if a school group wants to make a website about their parents experience of communism in China? Under this law, these things which seem ok would be prohibited. In this country we protect everyone’s speech, regardless of if we like it or not. Once you prohibit one person’s speech, you very quickly move to prohibit more an more. 

在第一条第二款,你提出“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 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而限制谈论马克思主义等是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例如一个研究历史的组织希望出版关于共产主义的书籍,那怎么办?或者,一个学校的组织要开办一个网站介绍在中国共产主义中国环境下,他们的父母的经历,可以吗?在这部法律之下,这些事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却会遭到禁止。在美国,无论你喜欢与否,每一个人的言论都是受到保护的。一旦你禁止一个人的言论,那么你将很快滑向限制越来越多的言论。


《中国宪法》建议稿来信照登 (一):联署发起人

此信来自发起人联署者:10011 / HG / 美国 / 法律人。在此表示感谢
信件内容:
修宪您好!
我仔细阅读了《宪法》建议稿,第一条基本人权保障部分共12款共14项,我注意到;
1、没有有关”看守所应当禁止被拘押人员参加任何劳动或按照同行业工资标准向被拘押人员支付报酬”的权力保障条款。
本人在xxxx期间,长期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问到他们在看守所的待遇时,普遍反映吃的和条件很差,还要干活,他们强迫被拘押人员劳动,制作档案盒,制作信封,包装香皂,制作干花、绢花等等且根本就不向被拘押人员支付任何报酬、因此建议为充分保障被拘押人的合法权益,应增加禁止性或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保障性条款;
2、《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处以6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本人在国内工作时曾经为当事人被收容教育接触过收容教育所的有关警员,缴纳罚金可抵顶教育收容期限。这些被强制收容教育人员和被拘押在看守所没有什么区别,一样要被强制关押,一样要劳动。这两个办法是公安部颁布执行的规章,明显是违宪的。建议《宪法》建议稿在第一条基本人权保障的12款14项中增加禁止性条款;

建议妥否?


祝成功!

2016年6月6日星期一

美国宪法的问题(一):“定性”分析美国的独立

有朋友提出来说《中国宪法》建议稿太模仿美国宪法,而有其他人又说这份文件与美国宪法相去甚远,失去了美国宪法的精髓。那么美国宪法是如何起草的,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
首先,回答此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分析一下美国宣布独立的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英国被迫承认美国独立之后四年才制定,六年才在美国生效实施的。在此之前,美国作为当时的英国北美殖民地是英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些宣布独立的人全都是英国公民和共产党教育词汇中的"殖民者"而不是"被殖民者",换句话说,用共产党的价值观来说,那些宣布独立的人是本应忠实于英国皇室当时的乔治三世的臣民,臣民造反在中国传统及中国共产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来看,全都是反叛国家的卖国贼,他们背弃英王乔治三世的行为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若论君王之道早超过欺君之罪了而成为万恶不赦的必当诛九族灭满门的顶级大罪,而论中共的"维稳"之道则是最严重的反革命暴乱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或者是"新疆暴力恐怖主义分子",对这样的"罪行"的处理,基于"国土神圣不可侵犯"和"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中共原则,任何针对他们的杀戮都不为过,比如去年中共解放军报自己爆出将躲进山洞的新疆"暴乱"分子,包括刚出生的婴儿及哺乳期的母亲全部烧死的惨案,那是官方当作绝对正义的行为来歌颂的和大力宣传的。而国外若有任何政府要人敢于接待达赖喇嘛"分裂集团"的话,那就是侵犯了中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而完全不受中共管辖的台湾犯人也可以凭借"神圣不可侵"的主权引渡到中国大陆而且使得这些未被审判的罪犯早早就上了央视认罪忏悔。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的臣民们,昨日还以英国人身份为自豪的爱国主义者们,在1776年宣布成为一个新国家——美国的公民,作为当时世界第一强国的英国人身份也不要了。1783年英国居然也接受了前臣民们分裂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与民族这一事实及美国的合法存在了。
那么为何当时的英国人还必须写一个"独立宣言"呢?目的是要让全世界所有国家知道他们造反了,但不是普通的造反,而是宣布独立。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普通的造反是"内乱",是叛乱分子,而宣布独立则使得他们从法律上成为可以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事实上,宣布独立后,美国很快派出了外交使节去国外游说要求建交,承认其国家地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真就马上承认了,其他国家不清楚这是否会被英国镇压,从而确认为"内乱",如果是,那么与美国建交便等于"干涉主权国家内政"(再次领悟到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用语,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深刻道理和玩弄概念如捏死一只蚂蚁那样轻而易举)。法国,作为当时英国几个世纪的敌国,在美国独立战争打响三年并赢得重要一战之后,才宣布承认美国的国家地位,自然,这就等于是向英国宣战了。法国随后派军队支持美国与之并肩作战,还带去大量的美国急需的金钱,而且联合法国的盟国——西班牙在海上阻击英军,使得英国海军无法驰援美洲殖民地上镇压叛军的英国部队。当时的美军并非真的军队而是一些平民,其中多数是农民,家里有点打鸟的枪,连行军步都不会走,也毫无军队纪律可言,根本不懂部队秩序,按照华盛顿将军的话说:你若要发出一个指令,必须让他们都懂得为什么发出这样的指令,而且他们还得同意,才会去执行。部队找了德国人去训练军队,急得教练整天骂娘,由于是德国人,英文不太好,每次骂娘都要用德、西、英语三种语言骂。因此,可想而知,法国与西班牙的驰援多么重要,这就是"叛国贼们"宣布独立的战略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在正式宣布战争失败以前,曾经派过一个国王的代表团去谈判,希望以授予华盛顿与富兰克林公爵(是爵位中最高的一种)身份保持美国作为英国北美殖民地的地位继续存在下去,但是被拒绝,华盛顿将军的回答是:若要谈判,只谈独立的事情,不谈其他。这就是后来美国宪法规定任何服务于政府部门的人不得接受外国的爵位的来源。
那么独立宣言是如何出台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如何推广的?
发布独立宣言以前,战争实际上已经开始了,而此前的1774年,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在富兰克林的召集下,秘密地组成了(北美)大陆会议,在第二次会议上任命了华盛顿为军队总司令,但那时并未对外正式宣布独立。直到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的公布那一天。当时决定宣布独立就是因为需要以独立国家的地位寻求外国支持,尤其是法国。而只有写出独立宣言,表明自己独立的正义性和英王乔治三世的荒诞无理与非法,该宣言才能够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情。最后,大陆会议决定由最年轻的与会者之一托马斯杰斐逊执笔(执笔人的信息到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后才对外公开,之前托马斯杰斐逊任驻法国大使时曾帮助法国起草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的文稿确认前美国的大陆会议进行了大量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独立宣言中指责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将奴隶买卖合法化的部分整个被删除。为什么不提这样一个重要的违背人权的事实呢?
这是因为他们自己大多是蓄奴者,尤其是南方的农场主们,其营生完全靠奴隶的劳作,据美国耶鲁大学的历史学家称,当时的作物如甘蔗的种植是极为艰辛的,白人基本上受不了那种繁重的劳作之苦,虽然这些农场主不一定都是多么刻薄残酷地对待奴隶,相反,许多农场主与奴隶的关系比欧洲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亲近得多,但是没有奴隶的劳作他们的农场难以为继,因此,南方州基本上都是反对将这一条列出来的。这为后面的制宪会议的大妥协埋下了伏笔,使得美国宪法在坚持保护人权方面不如英国法国甚至二战后德国那么立场鲜明与坚定,而且美国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才明确了保护人权及人人平等的真实法律秩序。
详情待下一篇文章分解——美国的制宪会议。







2016年6月4日星期六

《中国宪法》建议稿发起人联署名单

公布日期:2016年6月4日
——为纪念"八九六四大屠杀惨案"中所有遇难的市民及学生


编号    / 姓名    /  居住地  /身份或其他
0000A / 修宪(YQ)/ 《中国宪法》建议稿执笔人
10001 / 严家祺/美国 / 马里兰州
10002  / 徐文立  / 美国 / 罗德岛州
10003  /陈光诚  / 美国
10004  /黄世绪  / 美国
10005  /HG   / 中国安徽
10006  /任道兴 / 泰国
10007   / HW / 中国安徽
10008  /张敏  / 美国  / 媒体人
10009  / HW / 中国江苏
10010  / 苏雨桐/德国 /媒体人
10011 / HG / 美国 / 法律人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就《中国宪法(建议稿)》告中国国民书

各位中国朋友,
笔者是“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发起小组”成员之一,笔名为“修宪”。2013年9月26日因城管行凶而被迫自卫的街边小贩夏峻峰被处死的消息让我们震惊,因为在此前不久一个更为恶劣和凶残的杀人犯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为遮盖自己的罪行毒杀英国人海伍德,却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毫无悬念的是,二年以后的2015年她的刑期变成了无期徒刑。当时我们气愤于中国司法的严重不公和中国公民所处的法律地位人人不平等的状况,于是在2013年10月10日公开发起了“中国公民修宪运动”,旨在号召中国公民集合起来,捍卫我们的权利,让“中国公民”这样一个称谓不要变成巨大的谎言。当时我们呼吁中国公民一起抗争,让中国人的宪法也如同任何一部真正的宪法那样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结果:
三年后的今天,我们普通中国人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我们所期待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遥遥无期的梦。尽管这三年来,有许许多多的维权律师、维权人士、非政府组织、工运人士和活动人士纷纷以自己的良知、信念与勇气试图捍卫公民的基本人权,我们却发现他们一个个地被投入监狱、被秘密关押,而开庭审判却是遥遥无期。有些人,如八九民运时期的学生领袖于世文,因公祭1989年六四大屠杀中的牺牲者,于2013年5月被关押至今得不到审判。2015年以来各种离奇死亡案件越来越多,而中共喉舌所编造的故事也越来越离谱:从旅客徐纯合购票后要求进站却被枪杀;到广西毕节一家五名留守儿童在被一群村干部突然家访后自杀死亡;到天津大爆炸中数百名睡梦中的民工死无所踪;到海南妇女儿童被殴打致死事件;到政府强拆运动的受害者范华培被枪杀;到中共体制内人士雷洋作为路人在小区街道上行走时被警察暴力殴打致死……其中每个案件都涉及了中共官方的血腥暴力和喉舌们荒唐无耻的谎言,其中有:央视最终承认的徐纯合案的伪造视频丑闻、留守儿童死亡案的遗书造假丑闻、天津大爆炸事故至今起因不明的铁幕、警察殴打海南妇女儿童的视频拍摄者因拍摄该视频被抓捕、悼念范华培的村民乡亲被恐吓和暴力骚扰、雷洋被殴打致死后被警方捏造实名嫖娼的“证据”……!
今天,最终被惩罚的从来不是打死人的暴力警察、特大事故的官员和造假丑闻案的官方媒体人,而是揭穿离奇谎言的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吴淦先生。他因在徐纯合案件中无情揭露了央视造假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至今一年多了没有任何亲朋好友或律师能够接触到他。不仅如此,他的父亲随后被抓被判刑。而这还不是故事的结束,更严重的是“709大抓捕”的爆发:2015年7月9日凌晨,他的律师王宇女士被抓,王宇的丈夫送未成年的儿子去留学的路上也同时被抓,一家三口被“一网打尽”开启了中共镇压的铁幕:300多名维权律师维权人士遭到严厉清洗,至今被关押的维权人士维权律师仍有数十名。他们都无法与任何人会面,包括他们的家属和家属所聘请的律师,更有甚者所有被家属聘请的律师一律被当局强迫解聘。
这,就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世界。
我们认为呼吁修宪没有效用、撰写各类文章普及宪法与法律的精神也收效甚微、揭露官方的丑闻无济于事,连震惊世界的巴拿马文件在中国也都是"波澜不惊",任何行动任何揭露都不足以让权力受到些许的约束与收敛,任何天理沦丧也不足以挽救已然没有的“公民权利”。多年来我们一直听闻各种各样的民主启蒙,也一直得到民主人士分享的各种大作,我们自己亦以“中国公民修宪运动”为主旨试图推进和改善中国人权状况,但是我们感觉这些都很不足够,因为这些努力让我们无法真实地看到“民主制度”究竟是什么。长久以来,我们对自由民主仍然有如雾里看花,无法设想民主宪政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后的中国可能会是什么模样。一年前持宪政民主理念的美国媒体人张敏(敏一鸿)女士在推特交流区曾呼吁应当直接写一部宪法。她说她“一直执意地希望有一部直接到位的宪政民主中国宪法。即使短时间内只是草案,一时还不能在必将会有的一个历史时机,由全民各阶层代表联合制宪会议通过生效,但在从面世(不断征求意见修改)到生效过程中,所起的民主教育作用可以想象”。
今天,我们就直接撰写了一部《中国宪法》建议稿,目的并非要去实施这部新宪法或举行制宪会议,当然也没有这个条件,而是希望朋友们能够看到一部明确的而不是拘泥于各种民主自由概念的宪法可能会是怎样的,以及为什么说民主制度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更希望中国朋友能够通过这部《中国宪法》建议稿看到,宪政民主可以怎样与中国人面对的实际社会状况相结合,可以怎样让中国人也获得自由。我们最终的期待就是:大家不用再纠结于各种概念,不再对民主自由贴各种标签,而是具体地体会到一部自由的宪法可以是多么直接而易懂。
对于这部《中国宪法》建议稿,我们不期待它的全部内容成为最终的法律,而期待它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形成更具体完善的新宪法稿。虽说,宪法从来就是人民一起制定的,但是任何集体制定的文件都先有一个起草人,然后才是多人的讨论、修改和定稿。从英国大宪章、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到法国的公民权利宣言、到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开始都是一个人起草的。我们知道我们所起草的这部《中国宪法》建议稿经过讨论后最终也可能被改得面目全非,不过若真是如此,我们会非常高兴也非常欣慰,因为它表明有人会关注中国人的命运,参与到自由运动中来,与我们共同讨论我们自己的权利应当如何得到保护。
但我们需要在此对一部真正的宪法做一点补充解释:宪法的产生是基于人民愿意交付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以换取一个所有人都能获得安全的共同生活空间,由此,人们将公共社区的管理权交给这个共同生活空间的守护人——政府。这个文件便是政府产生以前对人民的宣誓与承诺,也就是政府与人民的契约。在这个契约里,人民明确规定了自己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这是告诉政府:“保障每个人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是政府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了它,即表明政府违约,人民有权将违约甚至毁约的政府赶下台。因此在起草这部《中国宪法》建议稿时,我们始终提醒自己:这是人民用来限制和规范未来的合法政府行为的唯一文件,因为将来产生的任何法律都是由政府制定用以管理我们共同的生活空间的。也就是说,只有宪法是"限制政府行为"的。基于此,我们认为:宪法无需包罗万象,也无需表述与“限制政府行为”无关的内容,例如回顾历史、规范经济政策方向等等。因为既然委托一个政府管理我们共同生活的空间,那么管理方面的事务就是政府的职责,我们若将这些列入宪法,等于是因不信任自己的政府而限制了政府正常履约,这是浪费了公共资源和干涉了交与政府的权力与职责。
最后,我们的结论就是:1、宪法应当紧扣政府行为,包括权力执掌者如何产生、权力如何交替、什么权力授予政府、什么权力人民保留,以及若出现政府执政违背人民意愿,宪法将如何解决信任危机;2、宪法必须具体明确地保护绝不可被权力侵害的那部分个人权利,而不是模糊地提出概念性的公民权利,否则,任何概念都可以被官方任意解释,最终导致公民权利的丧失。如现在流行于国内的概念认为"自由是相对的",这是在偷换"自由权利"的法律概念,将它变成抽象的自由或自由意志,而抽象化的自由可以任意解释,于是具体的自由权利没有了,只有概念上的抽象的自由,而概念全都是相对的。
正因如此,我们在这样一部宪法建议稿中融合了我们对民主、自由、人权的理解和我们在自由社会中的生活体验,也体现了我们对中国文化中专制独裁的反思,但同时,我们又力图避免使用任何来自民主理论的概念和政治学方面的用语,我们期待所有读到本建议稿的中国人都能够在没有任何民主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准确无误地理解民主的社会是如何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更重要的是,若是将这部《〈中国宪法〉建议稿》与现行的中国宪法比较,你可以看到许多条款都在打中共的脸,可想而知以保护人权为目标的宪法和以保护政权为目的的宪法会有多么不同,它不仅仅体现了民主与专制体制的差异,更体现了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差距。
正如张敏女士所说“国情复杂,为各种复杂画上句号,不失为一种明智。中国走了一百年弯路,多少人的生命、人生、青春被吞噬……在历史全新一页翻开时,认同宪政民主新宪法的人集合在全新的宪法旗帜下不是最好吗?我们能合力瞄准一个新的开始吗?”当然,这不是说未来大家讨论修改宪法的时候只讨论这一部宪法建议稿,我们明白有许多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他们也可以提供其他的版本。我们不会忘记,当年美国制宪会议上就有多个版本的宪法初稿供选择,最终是以麦迪逊宪法为蓝本。
最后,对于《中国宪法》建议稿,无论你是赞同还是要参与修改,抑或希望提供其他版本,我们都热忱欢迎你加入联署。未来我们将召集联署人或其代表对宪法进行讨论,希望届时你作为联署人能够对本建议稿和任何其他宪法建议稿提出你自己的意见。
让我们以自己的行动为自由的事业走出更远的一步。
联署邮箱:gongminxiuxian@gmail.com 
联署方式:1、发邮件至上述邮箱,提供真实姓名及居住地(国内具体到省海外具体到国即可)和接收回复的邮箱(请勿使用服务器在中国大陆的邮箱,否则可能回复无法抵达,最好使用Gmail邮箱)。2、我们收到邮件后,会回复一个联署ID以及署名人的姓名的拼音缩写(即第一个字母)作为未来公布联署的信息。3、若居住在海外,我们希望尽可能用实名(如需要用联署ID及姓名拼音缩写的,请在邮件中特别注明)。4、请放心:我们不会公布或滥用任何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我们新建的博客http://zhongguoxianfa.blogspot.com 将会登载《中国宪法》建议稿,欢迎阅读和下载。
此致,
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发起小组
执笔人:修宪
联署发起人:
2016年6月4日

中国宪法(建议稿 v1.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自愿结合,建立新体制下的共和国,并制定本宪法,以保障每个人的个体的自由、平等与追求个人发展的权利,增进人民的福利,树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公共安全秩序,设立公共防御,并规范与确定国家权力的授予、分配、执行和监察:

第一条 基本人权保障

宪法无差别地保障每个个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利不受他人、党团、组织和政府权力部门的侵害与剥夺,每个个人的生命权及自由权利指中国前政权已经在联合国签署的各项人权法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国际反酷刑公约》。宪法的任何其他条款、任何其他法律、国家及各省政府的各项行政指令、行政审批、行政询问等、任何省均不得以法律条文、明令或暗示的形式侵害、限制、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如下为基本人权保障条款,但其他的个人权利并不因此而被宪法或其他法律否认或取消:

1.       道德信仰、良心及信教的自由

1)       每个个体均享有道德信仰、良心及信教的自由;

2)       政府在个人信仰及意识形态上保持中立,不得借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宣传任何具体的道德体系、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包括公立学校除设置公民法律教育课程外,在意识形态方面,不得设置道德思想课和以宣扬爱国主义和传统道德思想为目的的历史课、哲学课、伦理课等课程;

3)       政府亦不将任何信仰确定为巫术、邪教或罪恶,

4)       政府不得用道德标准借助公共权力谴责个人行为、约束个人思想,或以违反道德的行为作为证据和理由歧视、关押、迫害、打击甚至刑罚个人;

5)       以“起底”为名对个人进行道德谴责和人身攻击、败坏个人声誉、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均属违法。

6)       任何人的个人信仰、道德观和意识形态方面的主张均不在国家的公民信息体系中登记,任何个人均有权对此保持沉默;

7)       任何人、政党、团体或政府的任何部门均不得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对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党团或组织在信仰及良心上作公开宣传或推动,

8)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剥夺个人在宗教、道德、良心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

2.       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指每个个体享受在各场合(包括网络)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口头、书面或网络形式)和观点的权利,任何他人、组织或政府均不得对此权利进行干预、问讯、剥夺或攻击;

2)       为避免共产主义再次对社会造成伤害,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向公众(包括网络用户及中小学校)宣传共产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高校研究与专业课程除外。

3)       政府对个人发表的各种公开言论进行封禁的行为均属违宪。

3.       新闻出版自由

1)       每个个体、集体、党团、组织均可成立和注册新闻出版机构,传播新闻、发行书籍、网络出版物、自媒体出版物,政府部门不得对新闻出版进行行政干预和内容审查;

2)       政府部门不得参与新闻出版行业的运作、管理与市场竞争,不得自设大众媒体或宣传机构,各部门官方网站及法定的免费出版物除外。

4.       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及请愿的自由

1)       任何公民、集体、党团或组织有权发起或参与罢工、不携带武器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       个人或党团、组织可发起向政府部门书面或当面的请愿;

3)       以上活动,除游行外,无需提前知会政府部门;游行仅需提前24时知会所涉及之路段的交通警察部门,但交通警察部门无权审批或借故拖延;

4)       政府部门不得以审批、无相关职责等理由阻挠上述活动的开展,或以行政、立法方式阻止或拖延个人、集体、党团或组织发起和举行合法活动的权利。

5.       结社建党及组织工会的自由

1)       公民或团体均得以秘密或公开方式自由结社及组织工会,可自由选择是否在政府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2)       凡需要公开吸纳成员者必须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政府部门不得使用立法或审批权限阻止或限制公民或团体享有该项权利。

3)       以参与政治为目的的政党必须按照法律在政府部门注册,公开账目、资金来源、并接受社会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政党在登记注册时不受政府部门的审批与限制。

6.       自主选择居住地、迁徙自由及旅行自由

1)       任何人有权自主选择或更换自己及由自己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居住地,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阻止及行政部门的拖延和拒绝。

2)       任何公民有权随时申领护照,除非受到具体法律条文限制或有法官令明文禁止者,政府部门不得拒发护照或拖延发放护照、没有具体案例和法官判决令授权,政府部门不得注销任何公民的护照。

3)       任何公民均拥有自由旅行的权利,在没有具体案情,亦无受到具体法律条文限制或法官限制令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和阻止公民出入境。

4)       凡在中国出生父母为中国公民者,均可获得中国国籍。凡原国籍为中国者亦可重新获得中国国籍。

7.       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收入及财产、私生活状态均受宪法保护,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他个人、团体、组织或政府不得违背该公民本意及未征得当事人书面许可授权而向公众或未得到授权的政府部门或政府工作人员公开这些信息,有具体法律案情、具体法律条文及法官令者除外。

8.       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自由

1)       个人的生命、身体、住所、文件及私人财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他人、组织、团体或政府部门及人员不得侵犯,包括不得在没有具体案情、具体法律条文许可、法院之书面许可文件及法官令的情况下,进入私人住宅、拘捕、搜查、扣押人及物。法院之书面许可必须明确指定所允许搜索的地点、范围或需要扣押的具体个人或财物,并必须由相关案件的负责法官亲笔签字。

2)       军队不得在非战争状态或非紧急状态下进驻当地之私人住宅,除非得具体法律条文许可或有法院及相关案件负责法官的亲笔签名。

3)       政府任何部门、机构、组织、团体不得驻扎、强行占有和拆除私人住宅和其他性质的房屋,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得具体法律许可或得到法院及相关案件的负责法官的书面授权。

9.       基本生存权利

1)       国家确保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包括政府开设或监管的急诊医院、食品营养救助站、避寒及避暑中心、老人料理院、儿童福利院、妇女保护中心等。

2)       任何个人,包括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与普通国民不一样的超国民福利待遇。

10.    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       未满十八岁者均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不得折磨殴打虐待未成年人,不得侮辱未成年人人格或借监护人身份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

2)       监护人不得对外公开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即使被监护人表示同意。

3)       监护人的行为受到国家监督。

11.    妇女权利保护

1)       妇女与男子享受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2)       妇女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享受特别的法定照顾,具体内容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

3)       政府的任何部门及其延伸机构均不得对任何妇女实施、鼓励或暗示他人对妇女实施强制堕胎或强制节育措施。

12.    涉及基本权利的法律诉讼程序及刑事案件上的权利

1)       任何非现役军人不在军事法庭受审;

2)       任何案件均由法官审理聆讯,警员不得审讯被拘押者。

3)       警员依法拘押任何人之后,必须直接转交看守所看管,24小时之内被拘押者由法官审讯,决定是否继续拘押,若超过24小时而无法官审讯者,看守所必须释放被拘押者;

4)       警察或检控方不得通过提审、问讯被拘押者的方式进行案件侦查,所有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均为非法,法庭不得采纳;

5)       看守所仅负责看守,不得通过问被拘押者的案情或查阅其案件卷宗;

6)       任何非暴力案件之被告不得被判处死刑;

7)       任何被拘押者有权要求随时聘请和会见律师,被拘押者在被法律判处有罪之前均视为无罪,其基本权利,除不得外出离开拘留地之外,不得被剥夺,其中包括与亲人律师朋友会见的权利、接受新闻机构采访报道的权利、会见过程不受政府和拘留机构监听、与录音录像的权利、被拘押者在会见期间,其人身安全、隐私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       未被法律判决有罪者不得以同囚犯相等的强制措施管制之;

9)       政府部门不得逼迫刑事案件的被告自证有罪;

10)    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由法院指定;

11)    被拘押者有权与外界自由通话和通讯,沟通内容不受政府部门监视与管制,亦不能作为检控方的庭审证据;

12)    拘押所必须给被拘押者提供正常的医疗救治及提供与社会普通标准相等的食品营养及卫生保健条件;

13)    被拘押者有权拒绝被非授权的政府人员用非法定程序提审或问讯;

14)    涉非暴力犯罪案件者与涉暴力犯罪案件者不得被关押在同一监狱或看守所中的同一监室;

15)拘留场所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被拘押者从事劳动;若被拘押者从事劳动则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6)非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者不得设置拘押场所。

第二条 国家体制

本国为禁止确立国立信仰的文人政府领导的联省自治共和国。

第三条 政治体制

1.   本国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以宪法第一条为最高法律原则,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冲突者为无效法律,宪法其他条款若与宪法第一条款冲突者为无效条款。

2.   国家权力分别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公共权力监察部门组成。

3.   联省政府的整个权力体系由宪法授予,任何政府权力部门禁止在未得到宪法或法律授权的方面以社会管理或维护稳定之名非法动用政府权力与公共资源,否则国家将追究滥用权力的个人和机构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选举

1.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本国合法居住满十年的本国公民均可在居住地登记注册成为选民。选民可参加普选活动。

2.   公共选举投票将于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举行,投票统计结果将于当周的周五以前公布。

第五条 立法

1.   立法部门总称为立法会,由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组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构,立法会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时间为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三。立法会拥有以下权力:

1)   规定及征收年度所得税、关税及间接税,所有税收的税率全国各省一致;

2)   批准铸造货币及发行国债;

3)   以公共收入来建立公共福利体系、偿还债务和建立国防体系;

4)   规范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秩序;

5)   规范全国统一的移民法和破产法;

6)   确立邮政服务体系、度量衡体系、货币铸造、产权及著作权等立法;

7)   设置联省最高法院之下的各法院;

8)   定义在公海、国际航线所犯之海盗罪、劫机罪以及其他重罪,和违反国际法之犯罪,并规定相关惩罚。

9)   对外宣战、颁发国际逮捕令及颁布海空俘虏规则;

10)  批准招募补充新军入伍并提供军事给养之年度预算(允许预算跨一个年度);

11)  批准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和批准招募预备役军或民兵参加镇压内乱和抵御外来入侵;

12)  经相关省之让与并由立法会支付而得到的用以构建联省政府驻地和各军事用地,立法会对它们具有完全的立法权,可为这些地方制定当地法律以执行本宪法赋予的一切相应的政府权力

13)  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弹劾。

2.   立法会不拥有以下权力:

1)   除非处于内乱或抵御外来入侵之时,立法会不得中止总统特赦令和法官保护令;

2)   不得通过之前已经被剥夺之公权力和作废的法律条文;

3)   无论是立法会或立法会议员,均不得对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以直接间接明示暗示的方式与法官沟通,试图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4)   不得对省际之间的贸易往来另行征税;

5)   不得对出口货物征税;

6)   不得对国内商船在任何国内港口的驶入或驶出征税;亦不得强迫某省商船必须在本省港口驶入或驶出;

7)   不得对某些省的港口实施优惠而对其他省的其他港口征收高额税费。

8)   除宪法及法律规定的经费外,不得从国库支付和划拨任何款项。

9)   一切收入、支付与拨款必须永久保存账目并作定期的、公开的财务报告。

10)  任何议员未经立法会许可不得接受外国国王、王储或政府的馈赠、俸禄、官职或爵位。

11)  任何议员不得兼任政府行政分支中的或省政府中的任何职位,无论有无薪酬。

3.   立法会拥有的权力,任何省不得再拥有、分享、行使或代为行使。

4.   立法会的所有议员均由选民普选产生,新议员于普选结果产生当年的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上任。

5.   任何省出现议员有缺额时,由该省行政部门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缺额。缺额尚未补足前,该省行政部门可任命临时的议员。

6.   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下,分别设置与执法部门各分支对应的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及委员若干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听审议案、作出通过或否决的初审决定、向全体会议提交初审通过的议案供全体会议审批;国民会议和联省均可根据需要就特别议题在本会议内部设置特别委员会,运作程序与常设委员会一样。

7.   在一个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提交到另一个会议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程序依照前款程序;议案在两个会议均获得通过的,需提交总统签字通过。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立法会的休会日),若总统未予答复或签字,则默认为通过;若议案被总统否决,议案可在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进行复议,若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均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再次通过该议案,则议案仍算通过,并成为法律。

8.   已通过的议案生效成为法律之后,最高法院经过表决,若达到简单多数通过,可宣布法律违宪并无效。但这时,最高法院必须给出理由充分的报告陈述法院的观点。

9.   弹劾议案只能由联省会议审判,最高法院院长为审判长;税务议案只能由国民会议提出;其他议案均可由任意一个会议提出。

10. 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的议长均由会议代表直接选举,议长负责召集会议、安排会议排期、和设置特别委员会。议长在表决时仅算一票。

11. 立法会之议事规则由全体议员制定与修改,对严重违反议事规则的议员,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可开除议员资格。

12. 国民会议和联省会议的议案听审必须达到半数以上的法定人数方有效,不足法定人数时,听审会将最多延期三个工作日举行,若两次被迫延期,则立法会将强制缺席之议员参加会议。

13. 立法会的全部会议只能在立法会大楼内召开,未经全体议员之三分之二同意,会议不得转移到其他地方召开。

14. 国民会议或联省会议在表决时若出现票数相等,则由另一会议的相关委员会主席加投一票。

15. 国民会议及联省会议的听审、表决过程,除经过会议批准不予公开的,均对外公开,并提供实时录像录音供公众了解,在听审后,由会议秘书提供书面全程记录,公布在官方网站上,供查阅。不公开的听审、表决过程与公开的完全一致。

16. 国民会议的议席按照各省登记的人口确定,每300万人算一席(不足300万者,按300万计算),每多出300万人口增加一席;人口普查登记每十年更新一次,普选时按照最新一次的人口普查数据决定人口总数;联省会议的议席为每省四席。

17. 国民会议议员每三年选举一次,一次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凡年满30周岁在本省登记居住达七年的选民,得到本省五万选民的推荐者,均可成为国民会议议员候选人;联省会议议员每六年选举一次,一次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凡年满35周岁在本省登记居住达十年的选民,得到本省七万选民的推荐者,均可成为联省会议议员候选人。

18. 立法会在选举期间可设置三周的休会期。

19. 立法会议员按照法律获得服务报酬,全部酬金按法律规定之数额从国库支付。

20. 立法会议员,除非凡有叛国罪等重罪,在立法会开会期间及往返立法会的路途上,不受逮捕,议员在立法会议上的发言不受立法会之外任何方面的质询。

21. 弹劾审判程序如下:

1)   联省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联名提案;

2)   以最高法院院长为首组成弹劾议案特别委员会,并举行听证;

3)   特别委员会决定是否将议案提交联省会议听证与表决;

4)   联省会议全体议员宣誓,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总统弹劾案听审;

5)   全体联省会议全体议员表决,2/3以上的议员同意,则可判定罪名成立;

6)   最高法院院长做最后判决,宣布罢免总统及剥夺其享受政府各项荣誉及酬金。

7)   总统被罢免后,若触及刑法,仍可受检控、审讯、判决和处罚。

第六条 执法

1.   执法部门的总称为政府行政部门(简称“政府”),为宪法授权执法的文职部门。最高长官为总统,其副手为副总统。新总统于当选同一年十一月的第四个星期一就职。

2.   总统既是国家代表也是政府代表,同时为国防三军统帅及可能被召集的民兵统帅。总统及副总统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六年,不能连任,副总统的任期相同,亦不能连任。

3.   凡生而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连续居住满十五年、年龄在40以上的公民均可报名竞选总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二十万人提名支持者为初选合格的总统候选人。

4.   总统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直到总统能够履职或总统任期结束。若总统与副总统均因故发生空缺,立法会将推选一位行政部门的官员代行总统职务,直到该任总统或副总统能够履职或总统任期结束。

5.   总统任期内应受薪俸,薪俸在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政府行政部门内或立法会或司法部门或任何省之其他职位,亦不得领取其他任何职位之薪俸。

6.   总统履职前应由最高法院院长带领当选总统向宪法宣誓,明确表示要忠于和保护共和国宪法。

7.   总统在经过联省会议咨询并得到出席咨询会议的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之后,可与他国缔结条约。总统亦可提名驻各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其他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之官员,经联省会议咨询与赞成后,任命即可生效。

8.   总统之下设置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国防部、教育部、法务部、社民安全部、社会福利部,各部最高长官为部长,各部之下设置职能司。

9.   总统直接管理之下的各部门负责长官可由总统自行任命,包括各部之部长、特别事务顾问、各司之司长,直到政府行政部门驻各省之行政主管官员。

10. 总统有权增加或删减政府行政部门,但需咨询经过联省会议咨询并得到全部议员的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施行。但是在联省会议休会期间不能咨询。

11. 总统有权在任期内可对最多三千人发放赦免令,赦免其犯法、犯罪或因违反法律而遭受惩罚或被剥夺某些权利的中外人士。

12. 当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时,总统经与联省会议咨询并得到赞成后,可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

13. 政府行政部门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基础,因此,任何行政分支下的部门在正式履行公共服务之前,部长必须负责将本部需要履行而尚未立法的事务整理成议案,提交立法会批准通过。

14. 各部部长将代表总统就该部提交的议案在立法会作出陈述并回答议员们的质询。在议案尚未通过时,该部门仅可采取临时性、非强制性公共行为,但任何公共行为均不得违反宪法第一条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15. 政府行政部门的年度总财政支出预算可由财政部长代表总统出席立法会的听证和接受质询,直到立法通过为止。若年度支出预算未得立法通过,则政府的大部分职能部门将暂停运作,暂停运作所牵涉之部门职员将处于无薪奉和停止工作状态;在此期间,行政部门仅保留出入境、公共安全和国防安全所必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机构继续运作。

16. 若立法不能通过某项行政议案,则根据该议案所设立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必须立即停止。若某一部门的议案久未通过形成法律,总统可考虑更换部长人选。

17. 总统履职期间,每年至少一次要召集联省会议和国民会议,作国情咨询报告并接受议员的质询和联省会议及国民会议的表决通过

18. 政府法务部代表政府行政部门处理与其他部门、省、或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政府行政部门在法律案件中的地位按照法律与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平等,并与其他当事人一样不得私下接触法官。

19. 对于司法部门的任何案件与工作,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人,包括总统,均不得暗示或干预,若因此破坏司法部门工作的独立性,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20. 总统、副总统及政府行政部门的文官,若经联省会议之弹劾程序确认犯有叛国罪、贿赂罪、重罪或其他罪行,将被免除职位。

第七条 司法

1.   司法部门由一个最高法院及若干下级法院组成,执掌司法权力。下级法院由立法会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与设立。联省法院的所有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由联省批准任命。所有尽忠职守者将获得终身职务保障,按期领受薪俸,不得减少。

2.   司法部门的全体法官均不得兼任立法部门或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职位,无论是否受薪。

3.   联省法院的司法权力范围包括:涉及宪法及各联省法律之案件;涉及外国人及外国机构之案件;涉及联省官员及公务员案件;联省政府部门为当事人的案件;涉及两个或多个省的案件;不同省之公民之间的诉讼案件;或省内的重大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联省政府部门曾协助或与该省共同办理的案件。

4.   对于涉外交人员或省级政府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权,其余案件的初审权由立法会立法规定。

5.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由陪审团判定有罪或无罪,法官主持听证及在陪审团判定有罪后决定具体的惩罚裁定。罪案的审判地为该项案件发生的省举行,若罪案并非发生于任何省,则审判应在立法会指定的地点举行。

6.   对于发动以推翻依照宪法由人民选举的政权为目的的军事政变或暴力骚乱,所有涉案的个人将受到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对国家或某特定省份发动战争的所有参与者及在共和国与外国交战期间投靠敌方,给予敌人帮助和支持者,将受到叛国罪指控。

7.   叛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得到至少两名目击证人对被告的同一行为进行独立指证方可成立,或者被告本人在法庭上公开承认其罪行者,方可确立罪名成立,否则罪名不成立。

8.   叛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可由立法会宣布,但犯罪者的家人、血亲不受牵连,其生前正常获得的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不因叛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没收。

9.      非暴力、非战争的行为不得被判处叛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八条 公共监察

1.   公共监察权属于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权力部门及供职于权力部门的人士(包括各省权力部门)进行监督与调查。

2.   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及副主席均由总统提名,联省会议批准任命。

3.   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的部门结构、职责及运作将单独立法。

4.   服务于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按期领受薪俸,不得减少,薪资从国库支出。

5.   服务于公共权力监察委员会的任何人不得兼任除该部门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权力部门的职位,无论是否带薪。

第九条 省际关系

1.   各省将尊重与信任其他省所制定的法律、记录及司法程序。立法会将根据一般法律的原则预先确立各省的法律、记录和司法程序的产生和生效。

2.   一省公民所享受的福利与特权,其他各省人民都将同样获得。

3.   任何一省的居民若被控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逃逸后被另一省寻获者,因应逃犯所犯罪行的省的行政官要求下,将被驱离该省,并移交给对该逃犯有管辖权的省份接受刑事处罚。

4.   被一省所监禁、监管的囚犯若出逃该省而被另一省所擒获者,因应逃犯被管辖的省行政官的要求下,将被驱离该省,并移交给对该逃犯有管辖权的省份;

5.   国家允许新省加入共和国,但是新省不得建立于现有任何一省的辖区内;

6.   省份的合并或一省的部分与另一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合并,需要所在各省的立法会及联省立法会的同意。

7.      关于国家领土或属于国家的其他财产,立法会有权处分并制定所需的规定与法律;本宪法将不会基于道德价值偏见要求国家或任何一省进行利益赔偿。

8.      中国各省的政治结构均为共和制,联省政府将保护每个省不受外来入侵;并因应省立法会或省政府行政部门(当立法会处于休会期时)的请求,平定省内发生的暴乱。

第十条 宪法的修改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提出书面要求时,或各省中的三分之二的省立法会提出书面请求时,立法会将根据所提议案召集全体议员参加的修宪会议。修宪条文若得到四分之三的省立法会或修宪会议中四分之三议员的批准,所修改之宪法条文才可生效。

第十一条    宪法的批准生效

宪法在国民制宪会议通过后,交由全体人民在本省进行公投,在每个省得到达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即认为在该省获得通过,若总共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省份通过,宪法即被认为得到批准并生效。

第十二条  宪法所未涉及之权力

宪法及法律所未涉及之权力一律归人民所有,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