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

四六宪法问题(三):权力制衡非权力分立

民国四六宪法从本质上仍为中央集权式的政府结构,虽然有总统、立法会及监察委员的选举,政府各部门之间并未按照"权力分立"的模式建构,而是按照"权力分工"的模式建构。按照分立的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独立的,但是按照分工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不独立的。我们可以先对比一下台湾以民国四六宪法为基础的权力结构示意图和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示意图。
首先,我们知道传统的组织结构,无论是一个家族、一家私人公司或是一个政府,总是自上而下将所有人包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中,许多人在概念中也只知道金字塔结构,而不知尚有其他结构。这个结构用示意图可以表示如下:

在此图中,最上面就是一个职位,凌驾于所有之上,然后一级一级往下直到芸芸众生变成无数的省略号或小点。在这样的结构中,无论你设定哪个职位为民选,被选出来的人都无法向选民负责,而只能够在这样一个等级框架中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官员只向上级负责而不向选民负责。

或许有人问,何以声称四六宪法规定的权力是这样的结构?不是说四六宪法为五权分立吗?台湾2005年对于修宪后的五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如下描述(https://zh.m.wikipedia.org/zh/%E4%BA%94%E6%AC%8A%E5%88%86%E7%AB%8B#/media/File%3AOrganizational_Structure_of_ROC_Central_Government.svg):


在此,读者可以比较一下这种权力结构的模式是否属于上述的中央集权模式。尽管宪法将总统的统领各部的职责描述成'协调"(宪法第44条),但是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英国的国家元首,即英女王,会协调政府各部的工作吗?"协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绝对不是"虚"的,无论用虚线或用实线绘制,这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在一个小型组织,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有权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任职者,无论他是否有正式的管理职务,他都是最有权的一个。四六宪法所描述的总统就是这样一个职位。

中国大陆民运界一直认为"权力制衡"才能遏制权力的膨胀,我没有系统地学习"制衡"这个概念,但是凭借常识理解,制衡的意思是不同权力互相牵制,以使得权力得以受到制约。如果笔者对权力制衡的理解没有错误,那么权力制衡是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的,它只能是"权力分工"体系下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方法,因为按照法治社会来说,法治对权力的要求是:权力必须以法律为核心,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每部分均独立按照宪法行事,受到宪法的制约,其含义是:对每个权力分支的制约是靠法律,而非法律之外的权力相互之间的"渗透式"制衡,也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并不来自权力本身。而一旦权力必须靠权力去牵制,则腐败必然产生,因为权力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为了保持权力,不同权力部门则通过交易去抗衡牵制(即渗透式制衡)。所以,权力的分立不是指权力的制衡,而是指权力的独立,就像我们平常所呼吁的司法独立一样,只不过,司法是各权力中的一个分支,在整个权力结构不支持的情况下,司法不可能独立,只有各分支均独立了,司法才可能独立。

那么就四六宪法而言,其具体那些条款显示出五权并非分立而不过是制衡而已呢?

由于前文已经阐述了选举本身的问题,使得选举出的官员并不能保证代表民意,本文不再重复,在此只总结一下表面上的民主制度,其间接与直接选举出来的职位,究竟如何失去独立性而依从了"权力制衡"原则的:

首先是总统,宪法规定总统选举为间接选举,国民大会类似于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院,但是国民大会代表本身的出炉却因为选举的模糊不透明而不具备真正的代表性;另外,前文已说明总统并非虚位而是掌握实权者。所以,在此宪法框架下的总统是实质上的独裁者(即一人统领)。

其次是立法院。立法院看起来是直接选举的而且是最高立法机关,然而,根据宪法第63条,立法院仅具有"议决"的权力,而不是独立制定法律的权力;议案是由行政院提出的(第58条)。然而如果看自由国家的宪法,无论英国或美国或其他国家,议案不得由政府的另一个权力分支提出,只能由议会的议员提出。有人说,美国即有总统提案,其实总统并未亲自提案,而是由他所属的党派的议员提案的。行政分支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不能向立法院提案,因为行政分支只是法律的执行机构。然而,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个却符合了"权力制衡"的想象中的"原理"。

第三看监察院。监察院表面上看是民选出来的对政府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机构,然而,根据宪法第97条,监察院审计后,如发现有问题,不是诉诸司法解决,而是向执行部门提出提案或意见。这是典型的非法律监督机构,类似中国现在的"纪委",他们总是优先于法律跨越法律进行"内部监督和调查"。宪法第90条规定,行政预算的审计由该院负责。然而作为一个民选的非立法机构非专业机构,如何能够保证监察院的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与财务知识?明显地是为了"权力制衡"而设立的,但它再一次打破权力各自独立的关系,使得监察不是第三方完成,而是政府五院之一的"监察"院完成。然而,在自由国家,预算审计必须由专业的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然后交由原确认预算的机构(立法)进行最后的结论性审计。这种不透明模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第四看间接选举的考试院与行政院。考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第84条),监察院批准;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第58条),由立法院同意。然而,这与总统提名大法官不同的是,这两院的职位不是终身制的,而是随总统的任期而产生并随总统任期而结束。那么这样的两个职位,实际上就成为了总统的部下,而不是像法官那样虽然由总统提名,但是其服务期限无限制,因而独立于具体的每一任总统。

第五看司法院。司法院的大法官之外,还有一个院长与副院长,这两个职务均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这也前述问题一样,该职位任职随着总统任期走。

以上凡任期随着总统走的职位,其本质均属于受制于总统的,因而该权力不是独立的,而是附着于总统任期的。而民选出来的立法院和监察院在职责上又分别受制于行政院,因而五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政权的内部分工,而不牵涉到权力相互之间的独立性。

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

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78年邓小平重返政治舞台时,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此反驳时任国家主席华国锋的"两个凡是"的论调。两个凡是大意指的是:凡是毛主席的指示都要照做;凡是毛主席的话都要听。邓小平当时的观点就是:任何话任何指示都应当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经过实践的话才是真理。至今众多人,包括民运人士,都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是真命题。

然而,这个命题是错误的,是假命题,实践根本没可能检验真理,理由如下:

首先,真理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检验。真理作为恒定的规律,它是永远存在的,不是由人类检验之后才存在的。真理根本与人类活动无关。

其次,真理具有绝对性,而理论都是相对的,因此需要检验的是理论,而不是真理。许多理论是基于实践产生的,但是真理与人类实践没有关系,不需要人类实践去"批准"它的存在。

第三,该命题隐含一个论点,就是"毛泽东的指示是真理",因为邓小平所谈的需要检验的是毛泽东的理论,而不是"真理",但是邓小平将检验毛泽东的理论说成是"检验真理"。正因为这个隐含命题的存在,毛泽东作为中共领导人的地位继续被神化,并且无论其犯过多大的罪行,对它的崇拜一直被保留了下来。

邓小平的论断提出后,许多人将"真理"偷换为"理论",然后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等同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而且可以不假思索地以此否定某人一些学术性的理论,或者闭门造车地发明一种未经学术论证的"理论"。而这个经过偷换概念后的命题又刚好与中共一向引导的"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错误思维混合起来。

下面分析这三个"经典"论述的错误:

一、命题"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的错误
实践不能检验理论,它只是理论论证的方法选项之一,检验理论的只能是其他理论,也只有理论才能否定理论。相对于理论来说,实践往往是落后许多的,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它被提出的时候,还根本没有实践的可能,因为这个理论相对人类的实践水平太超前了。另外,检验理论也只能是其他理论,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被用来证实了牛顿定律的局限性,这种检验和否定不是因为有了人类实践,而是因为有了更新的理论。

二,论述"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错误
从科学发展史就可知,实践不一定是理论的基础,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提出不是因为他或者任何其他人实践过,而是通过理论推导得出来的结论。同时,理论不一定能够与实践相结合,因为实践往往落后于理论许多年,甚至几个世纪。例如能量守恒定律是17世纪被发现的,而第一部蒸汽机车到19世纪才被发明出来。而霍金的理论至今还有许多无法与实践相结合,如黑洞理论。

上述问题产生的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有些人出于错误的逻辑理解以及中共灌输的假的道理而认为,自己凭借感性观察、闭门思考或经验的总结便可以发明一种理论,或否定一种理论。但实际上,一种理论的发明或者否定,必须有着严格的学术背景、研究过程以及论证过程。闭门造车是造不出理论来的,因为理论的产生必须基于对过去的理论的研究和总结,而且要有理论自身的框架,否则无法具备严谨性也无法具有传承能力,也就是说,无法形成理论。例如马克思的学说就是他自己在没有研究能力也没有实践基础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想象和阅读图书馆的公开资料而形成的,所以,有些基本的错误在他活着的时候就已经被其他学者否定了。而对一种理论的否定则更困难,它需要更加大量的理论研究与理论分析才可能达到。

因此,我们不能够因为自己无法凭借日常观察与判断去否定某种理论,或者因为自己根据观察归纳出来的"规律"与现有的某种理论的表述不同而认定自己发明了"理论"或者否定了某种理论,更不能以"理论脱离实际"为借口而认为某理论是荒谬的。理论是必须得到学术界研究界认可而成立的,也必须通过学术研究与理论认证来否定的。理论不是田间耕种,因而不是"脱离实际"的评价可以推翻的;更不是靠出版一本非学术性的书即可成立或推翻的,它的产生、被否定、被抛弃都有着严谨的学术研究、公开发表、最终被理论界接受、否定或抛弃的过程。对于理论的尊重才是"尊重知识"的真正含义。

最后的结论是:理论只能被理论去推翻;理论只能基于理论而成立;理论与实践没有必然联系。


(博讯首发:

https://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16/09/201609270445.shtml#.V-oBWpD3arU )

2016年9月25日星期日

现阶段推翻中共统治的最关键一步是什么?

有人热衷于讨论如何能推翻中共统治,主流的观点就是非暴力和暴力的手段之争。实际上我想我们并没有到选择什么手段的时候,因为反对阵营太小了,准确说,不过是反对分子,连反对阵营的最小规模都不够。只有初步形成反对阵营了,而且有一定资源了,就是金钱与政治的支持了,然后才可以谈手段问题。但往往人一旦采取反对立场了,马上就想下一步怎么推翻,以为许多人都在反对阵营中。我想这是太过高估反对力量了。共产党现在打击的人,绝对数量很大,但是相对数量还是很小,而且都属于无资源的弱势群体,这点反对力量构不成反对阵营。

我一直说要文化动员,目的就是要扩大反对力量,要寻求金钱和政治支持。因为并非很多人赞成推翻中共统治,虽然认为它很坏的有许多。要扩大阵营,就得人、钱、政治力量。然而我们几乎都达不到起码的可行动标准,而我们目前都是只有反对意愿和决心的人,我们都没有钱也都不能获得政治力量的支持。我们唯有用最彻底的心去指导我们的行为,所以好像不表现得彻底就不能显示自己的决心一样,于是越坚持暴力便越显出自己的革命决心,其实这恰好说明我们什么都没有。然而,如果哪个有钱人进入到阵营里,他必定是因为赞同反对阵营的某种最基本的东西,就是理念。那么他的加入一定是要坚持他赞同的那个因素,而他所坚持的手段即将成为整个反对阵营的主力诉求,他的加入也会带来日后的政治支持。

但是设想一下,他是一个有钱人,他愿意砸烂一切吗?我是指摧毁一切的战争或者武装斗争暴力抗争。他往往是逐步的。设想这个人是李嘉诚的话,他的资产不仅仅是现金放口袋里,主要是许多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大厦、道路、桥梁等等,再或者还有银行或金融公司。他希望的方式会是什么?如果你要暴力摧毁性的战斗,他会加入吗?比如先砸烂某个地铁,大桥或者电力,可能那里面就有他的钱。所以,往往他总是从温和手段开始。

美国革命是富兰克林与华盛顿主导的,刚好这两个就是最有钱的。但是他们一开始都是以温和反对派的代表,他们秘密组建的大陆会议原本只是要像宗主国英国议会请愿与协商。直到最后迫于英国已经出兵而且枪声已经打响,他们只有诉诸战争。法国,国民会议是第一个推翻君主专制的机构,但一年的会议是由原第三等级中的银行家与富商主导的。那部人权宣言和第一部宪法就是他们的作品。其中对财产的保护是他们的切身利益,君主立宪也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共和以后他们的现金资产出问题,例如,他们借了大量的钱给王家政府,他们倒台了,自己的贷款就打水漂了,共和了,原货币作废,他们的纸币就是废纸了,等等。

所以今天讨论推翻中共方式为时尚早。如果没有大的资金资源注入,讨论它都是很困难的。但要想吸引他们,就得有好的理念使得他们认同。我们可以倾家荡产是因为我们几乎什么都没有。苏格兰独立呼声那么高,但是公投前,英国表示苏格兰独立将不能继续使用英镑,这让许多人退怯,最后英国保住一个完整的联邦。但现在苏格兰希望留在欧洲,则意味着,苏格兰可以用欧元,所以公投呼声再次出来。这些都是政治,我们必须考虑。像我们这些人,由于缺乏资源,我们注定只能是坚定的支持者和先驱,却不会成为领袖,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式如何,我们没有决定权。

因此我们今天可以做的就是,设立一个战略目标,吸引更多的人、资金与政治资源加入进来,建立和扩大我们的阵营。

战略目标是决策者设立的一种愿景,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例如,如果要推翻中共的统治,那么你必须设定一个战略目标,这个目标不仅能够在推翻中共统治的阶段适用,更在推翻中共统治之后适用。这就意味着,推翻中共的统治不能成为战略目标,因为假如共产党被推翻了,这个目标顿时就消失了。所以这个目标必须是推翻中共统治的原因同时也是中共垮台后能够继续为之努力奋斗的方向。也就是说,战略目标必须很长远,否则,因为没人知道你推翻中共统治后会怎么做,而没有人愿意盲目地跟从你支持你。举例来说,毛左希望推翻共产党现任政权,由他们自己掌权回到毛时代,那么你愿意支持他们吗?那么如果这些人不说自己想要干什么,只是要推翻中共统治最后成为政治领导人,你愿意支持他们吗?

那么这个目标是什么?它必须是与统治者的价值观对立的价值观。回想中共的历史,它以共产主义对抗传统文化,认为共产主义让民族强盛,而传统文化则导致失败于西方文化。虽然共产主义并非好的价值观,但是它对于国民党提倡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属于一种国家主义)是一种全然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共产主义强调国际主义而反对民族主义,而三民主义的核心就是民族主义,因而当国民党统治出现问题的时候,共产党的国际主义便是针对三民主义的反驳。实际上,国民党统治上的问题是否归结于三民主义呢?这是没有办法得出答案的,但在当时,作为一种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共产主义吸引了不少有能力的有钱人,最后使得美国都放弃支持国民党,实际上,今天我们看共产主义,就知道这种价值观是个什么货色。

今天,当共产主义破产,共产党拼命地叫卖爱国主义和传统思想时,如果你没有一种价值观是与之对立的,相反,你坚持要回归传统要搞以民族主义为核心的三民主义,那么,你的传统尽管可能与它说的不同,你的三民主义强调的是民族主义,但它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至今无人能分,传统文化似乎大家心里都有某种共识,这时你的胜算基本为零,因为有资源的力量认为你和中共差不多,那么他原本有不满的,但你的这些观念反而使这些有资源在手的人认为支持你不值得,因为你未来和中共没分别。


许多民主人士民运人士认为,既然要想推翻共产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得到大众认可的目标,那么将"民主"当作目标,行不行?不行。

首先是历史证明民主作为政治诉求,至今从未成功过。我们反思一下:从五四运动开始介绍德先生,到45运动和89民运明确提出"要民主、反腐败",到现在的民运,根本没有进展,也没多少响应,因为民主是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它只能受到关注政治制度的人的关心,就像当年89学潮开始的时候,学生们提出的"要民主"的口号,同学们市民们基本不能理解,于是记者们拍摄到一个经典的电视镜头:一个学生站在纪念碑上,大声解释"民主其实很简单,民就是人民,主就是当家作主;我们要当家做主"。然而先不说这个解释在理论上是否能成立,至少,它并不会得到许多人的响应,因为许多人不关心或不理解政治制度。

其次,民主是工具,虽然民主是与共产党的专制和一党独裁对立的,但是,民主是一个好的选项吗?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就是一个工具,工具就意味着: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它即可以是反自由的社会所奉行的制度,如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社会,也可以被自由社会所使用,如源自美国的自由民主社会。而反民主的共产党就可以利用古希腊的民主的缺陷攻击民主,而同时披上民主的外衣,标榜自己是真民主。他又可利用美国的非制度性的个案攻击作为整体的美国民主制度,从而说明自己社会有缺陷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所谓披着民主外衣,指的是对民主的曲解,如共产党说,民主就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大家协商",完了弄几个花瓶党、弄个政协会议、弄几个假听证会,表示自己是民主的。为什么能做到?因为民主就是一工具而已,像中共从一开始就要求他的党员结婚都得党批准,包括毛再婚也是一样。好像是民主了,因为大家讨论或投票了,实际上却是没有个人自由,也就是古希腊式的民主,但古希腊民主不是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有自由的民主。

民主的工具特性使得对立信仰的执政党可利用它,以便统治者为自己增加合法性。1989年,要自由的学生说"要民主要自由",而从来就不要自由的共产党也强调"要民主",大家立场对立,却可以在理论上使用统一词语,这样统治者以符合"民意"为幌子给自己增加一条遮羞布,使自己的统治获得合法性。就是今天在网络上或在国外,共产党的支持者也是利用民主自由来为自己赢得说话的权利,从而引导舆论。虽然实际上共产党没有一点民主可言,但因为工具性目标很容易通过造假来从表面上达成,所以共产党可以标榜自己是民主的,例如花瓶党的存在,政协会议的存在。如果依赖工具性的"制度"作为目标,如民主,那么,你永远被执政党的舆论所引导,从而限制你本人的认知,也增加他人对统治者的合法性的认可。就像共产党一边攻击民主一边又说自己很民主。因此,如果我们将民主这一工具作为目标的话,就会不断地遭到统治者的攻击,统治者以各种方式混淆概念,并攻击你的工具性目标。故此,那种以非价值观为目标的,比如民主(这个只是政治制度,不是价值观),不能成功。

当年美国的理念就是一个词: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理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反对无选票被征税);当年的法国的理念是:自由平等博爱(实际上是平等,这是反对社会分三大等级制度的理念)。那么我们应该倡导什么样的尖锐对立价值观可以使共产党无法利用呢?如果分析今天中共的舆论引导:爱国主义(也是极端的民族主义)以及传统文化,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必须高举的对立的价值观是反爱国主义的和反传统文化的,而不是与之有交汇的价值观。就我本人而言,我坚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但反对阵营的扩大并不在于文化动员的具体内容,而在乎你所主张的必须与中共的价值观导向针锋相对泾渭分明,也就是以多元化的方式扩大反对力量,吸引人、资金和政治力量的加入。

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中国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在中国,很少人会将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区分开来,这两个词总是随意地互换使用,但实际上二者是不一样的。在传统国家,民族主义是以民族为核心,强调民族的自由与独立,是一战、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国家独立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民族独立运动均以"追求自由"为口号,然而这个自由并非自由主义的自由,它只是指一个民族必须摆脱被殖民的地位,而不是要追求每个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民族主义者认为整个民族被殖民者压迫了,成为自己土地上的二等人,而民族的自由指的就是拒绝因民族这一身份而受到不平等待遇。但是,作为个人来说,即使不因民族而受歧视,也可能因其它问题受歧视,例如族裔、家族地位或种姓,因此,几乎所有的民族独立运动后产生的新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是自由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

但美国的独立不属于上述类型。英國在18世紀為了扶持北美殖民地,一向遵循不向北美殖民地征税的法律制度,以求北美殖民地能够自由发展。北美独立的原因并不是民族主义,因为那些北美人自己就是殖民者而不是被殖民者,所以美国的独立革命不是民族独立革命而是追求个人自由的革命。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议会关于征税的法律是因为私人财产为天然权利,无代表不缴税是当时的英国法律,而根据没有议席的民族则没有缴税的义务。北美殖民者们保护的是自己的财产权,英国之所以要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是因为英国打这一仗是为了保护和扩大北美殖民地(美西战争),而英国战后财务负担沉重,认为北美殖民地应当分担,所以制定了税法要求北美缴税。更何况,北美殖民地扩大会给殖民者更大的拓展空间,受益者还是殖民者自己,所以英国议会认为征税是说得过去的。总之美国革命与传统民族主义下的民族独立没有关系。

现代社会中,民族主义有两解,一是传统的民族主义;一是公民民族主义。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传统的民族主义,它对民族的理解基于"同宗同族",也就是血缘上的"传承"。所谓上下五千年,这一"血脉"成为中国的传统民族主义的奠基石。这样的民族主义包含了许多人与人之间的相同的东西,也就是文化习俗等等,传统民族主义特別注重这种同质性。但这种民族主义是非常封闭的,因此,外国人无论在中国住多久无论是否入籍,或与中国人有了共同的后代,他都是外国人,或者"外人"。同时,传统的nationalism(民族主义)反对具有血缘的宗族分裂并独立,而且因为以血缘的传承为民族的第一要务而认为民族的存在与延续才是自己存在的价值。它在定义上是反自由反个人主义的。它否定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摆脱家长式领导独立出去的价值观,例如传统民族主义者看来,美国人就是大逆不道的国家民族分裂分子。传统的中国的民族主义就是要维护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民族)的统一、完整和延续,将它做为"神圣"使命。但事实上,世界上神圣的只有一个,就是个人的自由,因为只有它是与生俱来的,任何其它的都是人为的。

美国的民族主义--独立于英国自创新民族的独立革命,就是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它与传统的中国民族主义不同,它不认血缘上的传承与统一,不谈传统的同宗同族,而是谈公民的身份以及对这样的公民结合的政治体的认同,所以美国尽管有世界上所有的种族、民族、族裔,但是美国作为一个整体,就是一个"nation"(民族),这是公民民族主义。它不以传宗接代为使命而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正如美国的一个教授在“什么是民族”的演讲中所说,"美国这个民族每天都在经受着公民投票的考验,以此来决定这个民族是否能站立为一个独立的民族,也就是说,这种民族主义是自愿的,爱不爱由每个人自愿表态而不是公民义务。正因为这种不以同宗同族为民族的划分标准,中国在翻译nation的時候,翻译为"国家",因为中国人无法理解这么多民族这么多种族在一起,如何可以叫作一个"民族"。美国人与英国人同宗同族,却要独立建国,并称自己为一个新的"nation",这是难以理解的,因此还是翻译为"国家"更容易理解。

传统的民族主义是如何演变为爱国主义的呢?在中国,中共宣传的民族悲情,首先基于每个人对狭义的以同宗同源的民族的认可,要求所有人爱这个悲情中的伟大的民族(这里指同宗同源的族裔),然后将爱民族(nation)等同于爱国家(state),因为国家与民族是国家的两个不同维度,也就是同一地域范围内的两个不同指向,即政权和国民,再唆使年轻人仇视“欺辱”过自己祖先的那些国家。爱国主义的意思,各位可以查询维基百科英文,就是,任何时候任何事件上无条件地支持自己的政府。爱国主义不分事件本身正义与否,都无条件支持自己的国家(state),而这个国家(state)是指的政权。爱国主义是不分好坏地永远支持自己的国家政权(state),这是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差别。民族主义是爱nation(民族)而不要求无视正义,爱国主义是盲目爱政府(就是state)。  

那么,爱国主义(patriotism)的含义是什么?爱国主义表面上只说爱国而没有说"爱政府",这该怎么解释?patriot原本来自词根patriarch,指的是族里的族长,也就是父亲,但不是小家庭的父亲,而是族里的最大的那个,在古代,族里最大的那个,今天我们翻译为族长,酋长,实际上本意是父亲。patri-是“父亲或长辈”的词根,如parents 代表“家长”。arch表示"统治"的意思(arch英文中是原本罗马式的园房顶,例如建筑学叫architecture,这其中前面的词根arch-就是屋顶,房子的设计艺术大概最主要的还是在屋顶的装饰吧。再比如,anarchy表示无政府主义,这个a-表示"反对",arch-表示权威、政权。),两个词合并表示部落或族裔由父亲统治,父亲代表的是权威,这原本指的是父系社会的政治结构。将父系氏族的结构扩大到今天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patriarch就是国家元首。patriarch原本就是指有权威地位的族长,在古代就是对族人拥有生杀大权的那个掌权者,所以,爱国主义(patriotism)就是任何时候爱自己的政权,服从自己的政权,当政权与其他政权为敌时,只能支持自己的政权。

爱国主义应和了最早由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问题:好的公民与好的人是不是一回事?好的公民就是一切都以国家利益为纲也就是政权的立场为纲。那么如果政权的立场不正义,你支持就是好的公民,你反对就是好的人但却不是好的公民。所以,今天一些启蒙者倡导"公民意识",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他表示你所属的国家,而这样的"公民意识"与爱国主义有多少区别呢?

有人说我们不是公民,所以要培养公民意识。这是不对的,公民指的是你是否属于某个国家,只要你持有某国的身份而且不是奴隶,你就是该国公民。有人说,我们不是公民因为被剥夺了公民权,然而公民权被剥夺那是权利问题,权利被剥夺不代表身份也没有了。例如美国蓄奴时代,黑人出生在美国,但它不属于美国,所以不具有公民身份。这是什么意思?奴隶主可以将奴隶当商品,和猪牛羊一样,买到任何地方和任何自由人,但他们即使转卖它国也不是入境,而是被当作"进出口商品"对待。然而,我们的脑子习惯于各种比喻和借代,我们始终坚持认为我们现在失去公民权所以公民身份也没有了,变成了奴隶,但实际上真实与虚拟是不相等的,我们象奴隶但并不真的是奴隶。你可以被杀,却不能被当作牲口那样被卖来卖去甚至以货物进出口方式通关。儿童心理学有个经典的实验发现,儿童分不清"我"与"他",他们会用自己的名字称呼自己,来表示"我",因为他不具备自我的意识,意识不到真实的存在是"我"而不是"他",所以也如同他人一样用自己的名字自称。而我们有些人也分不清身份与权利,认为权利没有了,所以身份也丢失了,这就是在政治上的不成熟。

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维度:state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三者为共生关系。在中国,政权是一党专享的,所以爱一个政治上的国家就是爱党。有人说,我爱土地和文化,然而这些都是政治上的国家的不同侧面,它们是共生共存的,所以爱国不爱党是做不到的。遗憾的是,各种的爱国超过爱正义的中国人比比皆是:体育比赛上,若他国选手失误,下面的人会开心鼓掌;美国发生911,许多人表现出的不仅是冷漠而且是欢庆;“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及支持者至今仍骄傲那段经历。

传统的nationalism(民族主义)主张民族自治反民族分裂,不要让自己的country(国土)被外族拥有等等。虽然它有许多需要批判的地方,但还不会堕落到为了爱国而对正义视而不见甚至公然地反正义。而中国在宪法中所谈的"爱国主义",就是在混淆传统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界限,欺骗人们无条件地支持政权及政治上的国家,也就是将传统的民族主义推向罔顾正义的极端状态。



2016年9月22日星期四

中国的"爱国主义"与国际贸易秩序的冲突

英文的国家叫"state"。例如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这里就是State代表国家,也就是"美州国家联合体"的意思,它代表的国家就是十三个州,这个"州"是翻译词,原词就是states,国家。美国人说回国,就说back to the States,翻译就是回国去。

中文将"国家"对应翻译为country,而且一一对应地将国家翻译为country,说country就是指国家,而中国不认为states是国家。state在中国人看来,类似于省的级别,所以中国不用state表示国家,而是翻译为"邦",例如,city state中文翻译为城邦,外交中,今天还有个表达叫邦交。它之于"天下"是不同的,"邦"是"天下"中的一部分,而"天下"便是由某个皇帝统一治理的全部地域,所谓的分合便是以"天下是否由唯一的皇帝家族统治"为标志的。"天下"相当于欧洲同时期的"帝国"。而我们今天被灌输的概念就是"天下必须一统",所以,中共以"反分裂"来迫害公民,其理由就是不允许打破天下一统的格局。

中共总是用"自古以来"为理由声称主权,而完全无视国际秩序,就是因为"天下一统"的根源在于继承,今天的民国是昨天清帝国的继承者,也是"天下"的继承者,而中共自认为是"天下"的继承者。实际上,过去的天下或社稷,经常会大面积丢掉土地,但是这种丢失土地从未被人民意识到,因为人民与皇帝的天下没有关系,那是皇帝家的,完全不影响自己的家。在历史上,皇帝号称是"代天巡守",也就是"天赋皇权",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的观念,所以没有"天赋人权"的观念,它至今仍然只是一个翻译词汇,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也不存在于人们的真实观念中。

西欧在中世纪时代,人文地理上的认知只有教廷、教区、教士,没有疆土和国家的概念,因为任何地方都属于教皇或罗马帝国,即使一个法国国王,其土地也是依据教区划分的,领导各教区的是教士阶层,不是国王。当时西欧人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教区的概念,那时的法律都是不同教区不同法律,没有全国统一的"公法"。不同教区的信徒,只是在交税的时候感受到领地的领主是谁,例如国王或大公或伯爵等。但教士阶层不缴税,而且是"牧者"(即牧师),所谓最高阶级就是这样来的,教会的特权也是这样来的。

国家是一个以政权而不是教区为基础的概念,它出现在欧洲历史上的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各政权之间的统治范围的协定,划线就是协定的书面表现。从此才有了国家这个概念,国家中,最高领导人不再是教会阶层,而是国王或大公。

中国最早是清朝开始有的"国家"的概念,源于1840年,就是英清1840年停战协议,当割让香港出现后,算是正式承认有国界线这回事了,皇帝的天下或社稷于是演变为我们今天的"国家"。等于是这个概念由英国与清打仗后,清才有了"国家"这样的概念,当时英国要求海关归英国管理,清根本不知海关为何物,后来英国接管海关就开始收"关税"赚钱,清帝国才理解"国家主权"的意思。以前没有这个概念。

那么state, nation, country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他们三个是指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的维度:state就是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即国家政权;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即国家人民;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即国家领土。本文着重谈论作为领土的国家,即英文的country。

如果说country是国家的土地,那么海洋怎么算?如果我们看世界地图会发现,没有哪个国家圈一片汪洋大海声称这个是自己国家的领土,无论是美国、加拿大、南美或是欧洲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国家不包括陆地之外的大海或大洋。所谓陆地,指的是露出水面的可长期居住人类的地块以及延伸至海洋的那一部分。然而没有哪个国家将陆地延伸之外的海洋归属自己的领土范围。这也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因为国际贸易中的70%仍然来自于海洋运输。

为什么只有中华民国和中共国会这样?因为他们认为那些海洋曾经有过驻扎,也就是"自古以来"是自己的。它以自己所知的"天下"为自己的领地,而这个领地包括一切,海陆空及居住栖息于此的人和动物,这些都是附着于"天下"的财产,传统观念认为财产不能丢,丢了就是败家。所以中国人对此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但历史上长寿千年的古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大洲,地中海是帝国的内海,为什么这么大的地中海无国家声称自古以来是自己的?今天的欧洲沿地中海国家,尤其是罗马帝国的核心意大利,可以说是这个帝国的后裔,为什么意大利或法国或其它国家不声称"领海"主权?因为贸易向来以土地为边界,而不是海洋,海洋是公共的,人类不能长期独立生活于此,海洋被认为是用来通商的公共区域。然而东方帝国向来重农轻商,没有发达的贸易,更不谈远洋贸易,对于海洋,仅仅当作自家财产而不是通商渠道,实际上,它反映出一种特有的千年封闭禁商的思想。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西对国家的不同理解。但是今天的世界秩序是按照西方的理解来确定的,所以中国声称的"自古以来"的领海领土实际上就是反对现有国际秩序的,而现状也明确显示中国无力推翻这个国际秩序。中共教育的"爱国主义"是基于这种"自古以来"的天下观而来的,因此,凡牵涉到领土领海问题全国的论调高度地一致,这就是"一致对外"的来历。这种思想使得每个个人无条件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政府的立场,无论是九段线或十一段线,而如果有人反对,那就是"卖国",对于现有的国际秩序,都采取否定的态度。所以无论是民主人士、异议人士、反对派等等,所有人在这一点上都是高度地一致,而对于此表示异见者几乎会毫无例外地受到排挤、打压、鄙视,因为财产是国家的,不承认就是丢弃财产,那就是有罪就是卖国。

这就是中国人的"爱国主义"。用一句话说,就是要守住祖先的财产的领土和领海,然后在有机会的时候扩大它,给祖宗后代长脸。尽管国际上将中国人心中的领海概念当作公海,但是中国人不敢打破这个概念,因为丢了国家领土和领海,就是败家子卖国贼。祖先遗产和国际秩序之间,只要不是被打得头破血流,那就一定要以祖先为大。

中国人的"爱国主义"是如何与国际秩序发生冲突的呢?美国强调公海的自由航行权反对中国对南中国海声称主权,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多次表示过:这个海域是公海(即不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航道,涉及数万亿的贸易往来,自由航海权不能失去。同时强调国际贸易规则不能由中国来规定,实际上中国将大片海域归于自身名下等于是阻止自由贸易秩序,因为如果是某个国家的领海,该国可以设置税收关卡,甚至不允许通商,这也等于是设置完全不同的国际贸易秩序。历史上东罗马灭亡后,东西贸易往来被迫中断,西欧在不得已中开始通过远洋航海技术抵达印度以便与印度继续进行商贸往来,所以那时谁的海上力量最强谁就是霸主。然而,无论是谁作霸主,都不会对海洋声称主权,都会将海洋当作公海。说到底,这才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一国家控制海运要塞,那就相当于当年奥斯曼帝国控制亚欧通道,迫使欧洲费劲一个世纪打开海洋贸易通道,这是各国均无法接受的。

从本质上说,中国的"爱国主义"体现的是一种传统上封闭的族裔利益观,认为自己的族裔必须优先于任何公共秩序,同时认为族裔的财产即使丢失了,也不能承认是其它族裔或公共的,这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道德观,也是强加于每个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一致对外"的核心。

2016年9月6日星期二

四六宪法问题(二):"我要真普选!"

前文"四六宪法问题(一)"阐述了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以集体主义下的"人民"代替了原本属于个人的权利,有人说这是语言翻译的局限,但如果说局限,应该是文化上的局限,中国与前现代的欧洲一样,不承认每个个体是独立的,因而不承认个人的自由。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自由或天赋人权的否定,依照该法,个人没有法律下的自由,只有当许多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人民的权利受侵犯时),政府才会出面保护,而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个人有自由权利方面的诉求,他/她极有可能被政府忽略。

但四六宪法的问题不止于此,作为宪法的两大原则,除了明确提出需要保护的个人权利之外,另一个原则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那么如何用宪法去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牵涉到了民主的问题。一个国家是否拥有真实的公正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宪法对于民主选举的规定,因为选举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宪法对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不能明确规定下来,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不受制约,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下面就来分析四六宪法在民主选举上的严重缺陷。

四六宪法规定选举的公职有:第二十六条国大代表、第六十四条立法院委员、第九十一条监察院委员。然而这三条均未涉及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没有在宪法中提及,仅在第129条确立了选举的原则--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由于这三处涉及选举的法律条文很接近,笔者就以国大代表的选举作例证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国大代表的名额确认,其名额是按照行政分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侨民、职业团体、妇女来分别规定。这个条款首先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原理的两个要求之一,它要求法律及其条文无差别地针对社会全体成员,也就是说,当法律确认某种权利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但根据四六宪法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第七条,"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将选民按照民族区分权利和将选民按照男女性别区分不同权利也是违反平等原则的。

平等原则也是法律被称为"公共法律"(public law)的原因。这种针对不同身份的个人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违背了公共法律的定义,而成为西方前现代时期所广泛使用的"私法"(private law)或"特权法"(privileged law),也就是在某一部分人内部通行的法律。例如法国大革命前夕,天主教为国教,因此法律规定信仰者婚姻受到认可、继承权获得承认、皇家政府的职位可以向他们开放;但是另一部分人,如新教徒,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不受承认、没有继承权、不能担任政府职务;而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就更加低。法国大革命后,人权宣言发布,但是新政府实际运行新的社会制度时仅仅想到基督教的新教各教派要有相等的法律待遇,却未想到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时犹太教徒联名发表一封公开信,质问:我们是不是法国公民?如果我们是法国公民,那么《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为什么不能给予我们同等的法律待遇?也就是说,一部公共的法律必须以统一的条文对待所有的公民,因此,在法律条文中,不能因个人的居住地、性别、宗教、民族等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否则这部法律就不是"公法"而是"特权法"。

那么实际将人按照身份区分给予不同法律待遇在选举时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拿香港议员选举来说,香港议会有70个席位,但是按行政区域以单纯公民身份进行选举的席位仅有一半,即35席,而另30席由功能组别(也就是四六宪法中所说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而这方面的席位并不具备代表性,不是全民投票产生的。尤其功能组别的30席位中,本次便有12个功能组别仅一位候选人,而他们都是亲中共的,其他功能组别也多为亲共者获得,因为该选举不具备透明性,候选人多位行业投资人,而这些多数被中资企业或受中共控制的企业业主们所有。结果,尽管民间候选人占普选席位过半,但最终民间代表在立法会中仍然是少数,仅仅获得否决权需要的超过1/3的席位。因此,表面上看,给予不同身份的国民更高的法律待遇最终只会形成操纵选举导致选举不公的结果,从而使得民主成为假民主。

其次,宪法确定代表名额时,并未根据准确的人口基数计算名额,而且更未确立人口统计的方式以及人口统计数量的截止时间,而这给予各省政府以巨大的操纵选举的空间,例如可以多报人口数量或临时将人口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甚至截取最有利的时间段的统计数据作为人口基数。美国历史上的南北内战就是因为奴隶按照3/5人口计算而引起南方州具有选举权的人少,但是人口基数巨大的情况,最后,在林肯就任总统前,南方州几十年长期控制国会和总统大选的选举院,使得南方州得以通过有利于蓄奴州进一步扩张的法律,以及强迫抓捕逃亡北方州的奴隶的法律。这次的南北战争被美国的历史学家认为是'宪法的失败"。而香港选举也出现了大量的内地人在中共指派下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而获得选举权的情况,导致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人成为选民,投票给建制派议员候选人,形成选举不公,使得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第三,四六宪法对于具体内容的描述是"以法律定义之",这意味着具体细节由一般法律确定,而不是宪法,但是,对于权力之授予及政府的合法性的认定的主体只能是宪法。若宪法不能明确地制定细节程序,则该权力或该政府仍属不合法,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契约原则。

另外,一般法律只能在宪法通过并合法政府产生之后确立的,一般法律可以在代表不足以及普通过半即可通过,而且修改也是同样条件,比宪法容易得多,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这等于是违背了"权力受宪法制约"的宪法原则,因为宪法"以法律定之"是一个不透明条款,使得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在没有获得选民支持的情况下用一般法律规定选举事宜且可以很容易地修改它们。

第四,四六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这就是说,只要不在任职所在地,则可以竞选国大代表,这使得各官员均可去其他地区,借助自身资源而获得胜选优势,使得代表性严重受损,甚至代表可以全部是官员组成的。

最后,选举条文的不明确会导致宪法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使得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有和人民授予成为空话,因为选举可以被操纵,选举结果会失去公平性和代表性,自然,这样的政府也不会得到全民的支持。我们从香港一直以来争取真普选的努力中就能看到,民主社会的关键还是在于公平、透明与公正的选举。所以,在此笔者借用香港人在雨伞革命中提出的一直以来坚持呼吁的一句话作结,那就是,"我要真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