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七)

三、“同意”是如何授予的

不过在人们究竟可以“同意”什么的问题上,其所设的道德限制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同意”究竟是如何授予的或者如何确定达成的。我们是世界上拥有最悠久的民主历史的国家,我们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那么有谁向你问起过,你是否同意这个政府吗?或者问过我吗?我比你们相对老一些。所谓得到多数人的“同意”的主张应该包含一种积极的行为和发出的声音,但是自从第一代美国人或者说通过了美国国父们所制定的宪法之日起,有任何人被问过是否“同意”吗?

你或许会问,洛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什么。这个的确是一个问题,洛克在这个重要章节上表现得很纠结。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得与我们今天对公民的概念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即,谁是公民?公民是如何“授予他的同意”给政府的?在118节他写道,"A child is born a subject of no country or government.(P145)” (儿童生来不是任何国家或政府的子民。P75)换句话说,公民这一身份不是生来就获得的,一个人生在哪个地方不必然表示他就是如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是那个地方的公民。洛克继续说道,每个人生来都处于类似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关系,仅仅受到他的父母的管束。他要服从哪个政府的事情,不是他的出生能够决定的,而是由他自己选择来决定的。洛克在这里再一次地强调了个人主动地选择成为哪个政府和国家的公民的原则,这样的公民身份的选择代表了公民对政府的认可或者公民“同意”政府的合法存在。他说,只有当一个人达到可以做判断的年龄时,18岁或21岁等等,一个人才有义务用特定的某种表示同意的符号来表示他的选择,来接受政府权力的合法存在。洛克根本不清楚这样的符号是如何给出来的,有人怀疑他可能指的是一种宣誓或一种社会仪式,在这样的场合中,一个人发誓他接受该政府的统治形式。洛克接着写道,“任何事都不能让一个人这样(教授解释:指一个实际上的公民),只有这个人自己主动地确认他的同意,并表达出来他的承诺和他的约定。这样一种承诺或同意的表述使得一个人在道义上永久性不可逆地成为国家的一个子民。”(第122节)(Nothing can make any man so, as actually entering into it by positive agreement, and express promise and compact.  Such an expree of promise or agreement leaves one perpetually and indespensibly obliged and remain an unalterably a subject of it (i.e., state). Section 122)在这里,洛克说到一个人永久性地不可逆地责任,这里可以看到洛克对“同意”的态度多么地严肃:必须到可以自己做判断的年龄,而且还必须有特意安排的、完全理性的而且可能是某种正式的仪式,而一旦给予了“同意”,那么意味着你对于政府的形式的同意是永久性的,他强调必须是“不可逆地”,就是说这样的同意一旦给出,是不能再收回的。这里可以看到他对于公民的“同意”、“誓言”等看得多么重,一个人的誓言就是他的契约,即,给政府一个明确的“同意”不是一种“可能”而是终生的宣誓。但这也同时显示了洛克的“公民”与我们的“公民”有多么的不同。换句话说,在洛克看来,那些成为一个国家的完全的公民的人是那些主动地给予了政府“授权”的人。而有趣的是,这种主动给予“授权”的人,在我们今天来说,只是转换国籍的公民的入籍仪式。而在洛克那里,仅仅是出生于某个国家,不能代表他是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民。

那么,我们其他这些公民呢?我们这些生来就在这个国家的人,怎么算?洛克清楚并不是所有人都会主动地给予他们的授权,所以他在这里又介绍了另外一个观点,他叫作“隐性的同意”。有些人不一定给了他们的公开的仪式性的宣誓,但却可能就政府的形式给了“隐性的同意”。那么这种“隐性的同意”是怎么给出的呢?这个概念有点奇怪,因为“同意”指的是公开的和主动的,而隐性的,含有“不公开的和秘密的”意思。那么这种隐性的同意到底怎么给呢?这里可以看到洛克的纠结,他试图解释清楚。他说,任何人,只要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他的人身和财产等处于法律保护之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给予了他们的隐性的同意。也就是说,他们默认了这种同意。但我们又怎么知道沉默就表示一种隐性的同意呢?因为我们知道沉默不仅仅是不出声。例如,你去婚礼现场,主婚人或法官会向现场参加婚礼的人说这样一句话,大概意思就是:有没有人对这个仪式有质疑的,请现在提出来,否则以后将永远不能反对。这个在电影中会看到,可生活中不一定,就是,大家通常都会保持沉默。这意味着他们用沉默的方式隐性地给予了他们的同意。但终究这种沉默不能作为同意的充分的证据,所以这就是洛克始终无法有说服力地表述的一个问题。这无疑是洛克无法说明白的一个问题。或许你们能够说明白,在下一次的论文中把它说明白,那就是公民的明确的和暗含的同意之间的区别。
另外一个问题,洛克也没有完全能够解释清楚的就是,那些给了明确的公开的同意的公民和那些以沉默给予隐性的同意的公民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这是否意味着作出公开同意的公民具有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权利呢?那么,你们也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总结一下:洛克的学说并不明确支持某种具体的政府形式,但他很明确地认为,无论多数人同意的政府形式是怎样,它都必须有一种能力去限制政权的权力。在这方面来说,洛克与林肯的想法是非常接近的,而与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观点离得很远。“同意”并非指同意任何一种没有限制的的统治,也不是同意政权可以做任何事,洛克的宪政政府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政府,受到宪法的限制,其统治必须依据法律而为。洛克在很多地方都谈到符合法律或者说宪政的限制的重要性。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受限的政府”。这是远远超过他的前辈中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表述。远比霍布斯的绝对的权力更强,甚至比和他这方面有相似想法的亚里士多德也更进一大步,亚里士多德还对法治这个概念有很大的怀疑,但洛克却对法治有着绝对的信心,他认为受限的政府使得权力受到限制,无论它在一个人手中或一些人或许多人手中。对权力的限制是唯一途径可以让政府获得信任能够保护权利。正如洛克在第93节中幽默地说(当然你们不一定能看出来他的幽默,他毕竟是一位英国绅士,幽默是很隐晦地表达的),这里暗指霍布斯的理论,他用霍布斯将人比作动物的指代,写道,If men quitting the state of nature entered into society, they agreed that all of them but one, should be under the restraint of laws (here referring to sovereign in Liviathan), but that he should still retain all the liberty of the state of nature, increased with power, and made licentious by impunity. This is to think, that men are so foolish, that they take care to avoid what mischiefs may be done them by pole-cats, or foxes; but are content, that, think it safety, to be devoured by lions(P134).假如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而组建一个社会,那么,如果他们一方面赞成全社会中仅有一个人可以不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处指的是利维坦中所谈的绝对政权),另一方面却相信,尽管这个人有更大的权力而且可以肆无忌惮地任意行事,但是他一定会保留自然状态下的一切自由的话,那等于是说,这些人都是傻瓜,他们想方设法避免了北极猫或狐狸对他们的伤害,却在遭到被狮子咬死的威胁面前,处之泰然,觉得很安全(P59)。

2017年2月1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六)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二、“同意”所应当遵从的道德底线

而这一观念也极大地鼓舞着美国的第二缔造者,亚伯拉罕·林肯。林肯在1854年做了首次的主要演讲,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次演讲,主要是挑战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伊利诺伊州的国会参议员选战。他们当时是竞选议员的对手,后来又成为竞选总统的对手,他们辩论的主题是蓄奴制。
林肯在这次演讲中说,当白人统治他们自己的时候,那是自治;但当他们统治自己的时候同时又统治另外一个族群,那就不是简单的自治了,那是专制暴政。我的传统的信仰,(无疑,他这里说的是杰斐逊的思想),告诉我,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成为奴隶,这是违背道德的。我要强调的是,没有人可以达到那样的优秀程度致使他可以统治他人却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这是首要的原则,是美国的共和主义思想的唯一的根基。这是亚伯拉罕·林肯谈到“同意”的原则。这个声明是他与道格拉斯就蓄奴制进行辩论的立场,这个声明也直接击中了“同意”这个概念的核心。
道格拉斯也希望从“同意”这个概念去为他的立场辩护,他说,关于蓄奴制,我并不坚持某个固定的态度,这仅仅是不同州的人民的“同意”:有些州希望保留,有些州不希望保留。而不管这些州的多数人是要或不要蓄奴制,我都不反对。一个人可以反对蓄奴制,但回头来还是要看多数人要的是什么,这样才能最后决定该州是否会继续蓄奴制。
林肯却认为,“同意”不能够只是一种空头支票,同意原则包含着一整套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它将约束着人们的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同意”什么必须与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保持一致,而就蓄奴制问题来说,底线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没有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去统治他人。
从很多方面考量,这场非常重要的辩论,对美国的政治历史来说,是对最基础最底层的价值信仰的争辩,它源自洛克的“同意”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 “什么样的政府形式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来说是有意义的,同时又是他们“同意”的。那么它就涉及到“政府是不是可以采取任何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形式呢?那不就是多数人暴政吗?抑或是政府的形式不仅仅需要大多数人同意而且“大多数人的同意”也需要符合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
那么,洛克究竟提供了怎样的保证呢?他如何保证被大多数人同意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大多数人在有认知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或者说大多数人的“同意“是理性的同意?人们可以随便地同意任何多数人所作出的选择吗?人们可以同意任意的被统治的方式吗?这不是没有意义的多此一举的问题,因为今天的世界我们就可以知道,人们作为一个群体的时候,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例如可能在心血来潮、主观臆断、或盲目激情的状态下去做选择,除非是设定一套道德上的限制,即对所“同意”的内容进行限制。什么才是防止多数人主观臆断地进行选择或者甚至选择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这就是林肯在与道格拉斯辩论时,就“同意”而提出来的问题。

2017年2月7日星期二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五)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一、“同意”——合法政府的来源

现在我们进入下一个主题,介绍“同意”的概念,它指的是:所有合法政府均来源于“同意”,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想法在之前霍布斯的由契约形成政权的理论中并未明确说出来,而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这一点给予了非常多的描述,在《政府论》下篇的第八章,洛克给出了一个重新构建社会的设想:他在第95节中(P136)写道,“The only way whereby anyone devest himself of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puts on the bonds of civil society is by agreeing with all others to join and unite in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ful living.”(唯一可以让所有人都放弃他自己的天然自由权并交付于一个文人社会的管控之下的方法就是每个人与其他所有人都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为他们谋求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社会,《政府论(下),P61)。

洛克在这里告诉我们,一个合法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他继续描述道,任何时候只要有足够多的人们同意了组成一个社会时,他说,“他们则会很快地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政治体,在这个政治体中,多数人有权替所有其他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政府论(下),P61)”(They are thereby presently incorporated and make one body politic, wherein the majority have a right to act and conclude for the rest, sec.95, P136)。在这里,他说,多数人有权替其他所有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这短短的一节,第八章第95节,似乎是第一次为民主制作出了最有力的描述。根据这一陈述,一位非常有名的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威尔默·肯德尔在1970年代写了一本非常重要的书,这本书确认约翰·洛克为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推崇者。他在那本书中说,洛克的书提供了对多数人统治的价值信仰,而这一论断就主要依据第95和96节,这两节被该书当作洛克政治学的关键论点。看下一段话也好像是加强了这一论断,“For every number of man by the consent of every individual make a community, they have thereby made that community one body with a power to act as one body, which is only by the will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majority.(sec. 96, P136)”(对于所有的人,在得到每一个个体同意的基础上,组建一个社会,他们由此使得该社会成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能力像一个人一样行动,但这样的整体必须是出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决定。《政府论(下), 第96节, P61)

我们如何得以这样作论断或坚持这样的论断说我们是由多数人统治的呢?首先必须清楚一点,那就是,这个思想在当时出现的时候是一个惊爆性的主张。对于英国国王来说,毫无疑问如果他听到说他的统治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他必定会惊讶无比;如果你再勤恳点,越过英吉利海峡来到当时的法国路易十四的国家,要知道当时路易十四有句名言叫做“朕即国家”,那他将会极为惊讶,甚至会觉得这个想法实在太可笑了,怎么可能他的统治要得到他的臣民们的同意呢。谁又能想到这样的事情,说政府必须得到多数被统治者的同意?

那么,洛克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说,所有政府的形式只要没有得到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呢?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列出六种政府的形式,认为这些政府都具有同等程度的合法性。那么洛克的这个论断是不是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而认为只有获得多数被统治者同意的政府才具备合法性呢?从字面上看,他好像就是这样认为的。

我说“好像”,因为洛克是一条会溜掉的鱼,他写作的时候很狡猾,他常常是一只手给出一个什么然后另一只手又将它收回来。大家达成协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与这个社会建立一个有具体形式的政府并不是一回事。从很多方面来说,选择成立一个政府建立一个民族,如他在第95和96节中所说的,是在确立政府的具体形式之前发生的事情,而《政府论》下篇所谈的同意是指政府要具备合法性,需要确保他们的权力是被统治者同意的,但是著作似乎并没有明确地说出一个民族会同意的政府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怎样的。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本著作是希望表达作者在政府的具体形式方面是相当中立的。洛克的论述中,只有唯一一种政府形式是肯定被排斥在外的就是绝对君主制的形式,这种制度下,我们的个人权利完全掌握在另外一个人手上。但对于人民希望选择什么,他的态度相对是包容的,他认为多数人的同意本身并不等于组建一个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愿意组成社会的行为,换句话说,他赞成亚历山大大主教的一个论断,对于政府的形式而言,让各种形式去竞争吧,哪一种统治最有效就是最好的形式。换句话说,你可以有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来保护你的财产权,而至于具体是是什么形式,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罢或者是共和制,并不像政府的合法性那么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这种形式的政府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人们也不一定非得要同意民主制的形式。如果说洛克是倾向民主的,那仅仅是因为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但不一定必须在形式上是民主制的。

但正是这种“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观念在极大程度上塑造了今天的美国、成为了美国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并成为美国政治的思想基础。洛克的思想,包括财产、财产权以及“权力以同意为基础”的主张极大地吸引了美国建国者们并激发了他们的想象力。当杰斐逊写政府的目的时,写道,“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他似乎是修正了洛克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主张。为什么他要这样呢?当然追求幸福的权利包括了获得财产,不过杰斐逊从某种程度上说提升了洛克的主张,不是仅仅着眼于财产,而更要追求幸福,换句话说,无论这一修改与洛克的观点多么一致,毕竟还是修改了他的原意,但是这个“获得多数人同意的权力”的观点却无疑是最激发杰斐逊和其他的建国先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