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等
2·1 法律的平等
从法律上,当每一个个体都是自由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就都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说,人与人之间在自由的权利上以及自由的使用上存在着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所说的,"当法律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包括法律禁止某些行为以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它所提供的这些规定和禁令都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即,当法律确认某种自由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这就是平等的法律原理。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全体成员,例如,国会通过法案要求增加最低工资,那么这个法案就必须适合全部的公民,不能说,这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蓝眼睛的工人,那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大学毕业生,或那个适合某些行会人士。法律如果要将人按照身份区隔,比如说城市里的人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农村里的人适用那样的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在系统性地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这样的法律由于违背了平等原则,而成为伪法律,如果宪法如此,那么宪法就是伪宪法。
2·2 法律的制定
有人质疑说,法律是由少数社会精英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制定完成的,这似乎体现出不平等的原则,因为法律只反应了法律制定者,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全部成员的利益。从平等原则看,正如《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社会差异只能基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的要求。这就是基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理论,也就是说,法律追求的是公共的利益。
通常法律的确会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有某些特定的不同待遇,但这些不同的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例如,有资格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社会上的全部成员,通常你必须被选举到某个政府职位上或者你必须是受到公众选出的官员的任命而担任某个政府职位。例如我不能说,我是伯克利市民,所以我就得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得遵循社会结构,某些人比社会上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他们有更多的法定的职务,包括为社会其他成员制定法律,但核心原则是,这样的职务和这样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每个成员的福利。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二条所说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和第十三条,所说的,税收针对社会上的全部成员,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个群体,声称这个群体的人必须赋税,以便维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虽然由特定有资格的人士组成,但是他们不会专门为自己作为立法者设定某种特殊的法律待遇。
2·3 法律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与通常理解有些不同,这里指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地位。它与物质上的平等不同,它是法律在要求每个成员履行义务或保护社会每个成员权利时,以完全同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它不是说,在我们的物质条件下,我们每个人的物质条件必须互相扯平。
这里可以反思一下"均贫富"命题。法律不追求"均贫富",控制贫富差距是行政部门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法律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在用法律去维持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不平等状态,因为社会本身就是多样化的,有些人生活得好,有些人很有钱,而法律是保护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物质的不平等,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与此同时的另一方面就是法律的平等。所以,当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时,法律不会保证每个人都有相等的经济水平,实际上,法律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保留了下来。再反思中国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私人财产的自由权,最后这些人死了,再打另一部分富农,然后继续下去,不断地追求经济上的平等导致所有人最终都失去私有财产的自由。
所以,法律的平等并不是指"平等的社会条件",不是说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一模一样的物质基础,而是说,法律对待我们一视同仁,无论穷富,无论地位高低或宗教信仰。法律并不根除社会上的这些差异或不平等,它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