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日星期日

四六宪法问题小结:一部国家主义宪法

每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套哲学思想作支撑,这一思想通常体现在前言中,美国的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大陆的是马克思主义;台湾的,从开篇(前言及第一条)亦能明白看出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前许多异议人士以此为反共的理论基础,因为三民主义好过马克思主义。不过,让我们先仔细思考一下,一部突出个人及意识形态的宪法究竟与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宪法有什么不同。

三民主义,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國科會参与研发的"中华百科全书"的介绍,为国家主义的一种,其基础为民族主义。由于民族主义目前普遍受到质疑,该网页试图解释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是与普通的民族主义不同的,它只包含民族主义好的一部分,而不包含坏的那部分。


实际上无论怎样解释,民族主义都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也就是说,该宪法的目的是:巩固国权(前言)和保障民权(人民而不是个人),而不提个人的权利。在此拿美国宪法的前言作一比对,其目的称:为了"树立正义(司法),保障国内安宁(社会治安),提供共同防务(军队),促进公共福利(福利保障),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个人权利)"。这其中,不涉及权力归属,但是明确提出为了"个人的"福利与自由,而建立该宪法。这就是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宪法的差别:目的不同。

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国家主义违背国家成立的初衷,因为社会契约是基于:每个个人让渡有限的个人权利组成国家,以期建立一个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政府,为此,每个人平等地成为该政府的保护对象。所以,社会契约不以"国权"或"民权"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基础,而以个人权利得到保障为其合法存在的目的,否则,该政权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

同样从开篇可以看到,宪法将孙中山的个人名字以及三民主义思想入宪,这是违反个人的思想自由原则的,因为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只有保持中立,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家不因其是某人建立的而必须成为被每个人崇拜的对象。有人或许说,只是将名字写入不应该称为"个人崇拜",这是不对的。因为作为法治国家,国家元首及各官员就职前均要宣誓保护宪法,而这类宣誓,具体到国民政府,却是对着孙中山像宣誓,这是极典型的个人崇拜。个人主义讲究个人的独立性,当然不会崇拜任何人,而个人崇拜就是让一个人从信仰上放弃自我,将另一个人化作自己的精神追求,那么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是否就天然地失去了信仰自由的权利呢?同样是开国元勋,美国的华盛顿将军即使二百多年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赞誉,其名字却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中。

同时,国体中夹杂意识形态,即,三民主义,类似西欧前现代社会设立国教一样,使某一宗教成为官方信仰,不仅打压其它信仰者而且发展机会仅给予持相同意识形态的人群,这是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起因之一,它也是今天中共统治下的社会只有中共党员才能担任官职的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有人或许会认为,三民主义就是林肯的著名演讲中所谈的政府性质,是一直以来被肯定的观念。那么,难道确立基督教为国教的中世纪时代不是在弘扬基督教和好的思想观念吗?既然基督教并非不好,为何被从宪法中删除?因为信仰的自由就是,任何信仰,无论好坏,都不可强加于一个国家以及国家的任何一个国民,信仰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法定的义务,政府对此没有决定权。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三民主义是保护人权的,那么,一个在政治上反对三民主义的人,就是既违宪又同时在享受个人的思想自由,这就体现出宪法在其合法性上的漏洞。因为同等的宪法条款(三民主义和个人自由),在发生冲突时,究竟以哪一条为更高条款而成立,哪一条为冲突条款而必须取消呢?然而,就民国四六宪法而言,这样的条款冲突不存在,因为宪法自始至终未提及个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自然是三民主义为最高条款。而这即反过来证明该部宪法并未给予每个人以自由权利的保障,即,该宪法不符合社会契约的原则,因而也就不具备确认政府合法性的功能。

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因为现代宪法都是出于保护个人权利而产生,所以,它确立的是政府的权限和个人的权利,而不包含个人的法律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宪法中,仅有个人权利(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的原因。而英国的君主立宪的开端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之说。但为何民国四六宪法却在宪法中规定个人的义务呢?原因只有一个:这是一部国家主义的宪法,不是自由主义宪法。它本质上与美国宪法相去甚远。

国家主义究竟有什么不好?国家主义是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因素,即政府力量,具体说就是,政府是一个合法的专制政府。专制政府和皇帝一样,有开明与残暴之分,所以在开明专制下,政府力量可以减弱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甚至不侵犯,但残暴专制则会毫无顾忌地赤裸裸地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合法专制政权对个人权利不提供法律保障,但因其所处的不同环境,该专制政府可能倾向开明而不侵犯个人权利,但是,这不是因为该政府遵守了天赋人权的契约条款(因为宪法中根本没有这一条款),而只是因为特定时间段的该政府认为不侵犯个人权利有利于其政权的持续与巩固,也就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已。

就四六宪法而言,开篇即宣称以三民主义为基础,整部宪法就是不承认个人权利而同时不限制政府权力,而它与自由主义宪法原理刚好相反:自由主义宪法确保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故此,笔者认为:四六宪法不应当成为我们追求个人自由权利的异议人士的目标,只能够作为历史参考和理解台湾现阶段政治的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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