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星期四

堕胎争议与法律原则

对于堕胎的态度在西方一直是有争议的,许多中国人理解反对堕胎的原因来自于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义反对堕胎。然而这是误解。涉及到立法时,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并不因宗教信仰而产生,而是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人权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义定义的人权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权是政府成立的目的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这一点在中国是极为不同的,在中国,政府成立的目的是要维护政府的存在(国家利益),所以,自由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权利的(法治),而中国的法律是惩罚触犯政府法律的个人的(法制);自由国家的政府合法性基础是选民的认可而中国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是强权("枪杆子')。

以此为基础,自由国家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以对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也就是一种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考量。由于人权表现在三个方面,而三个方面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当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出现了选择上的困难,即法律究竟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

就堕胎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着两种个人权利的冲突,一个是妇女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作决定的自由权;一个是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如果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都清楚,生命权必须在优先位置,但如果生命权与自由权不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立法者就会面对二难选择,因为面对堕胎问题妇女的自由权与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这里的考量核心并非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哪个优先的问题,而是胎儿算不算人。它是一个生命体,那么对于生命体来说,生命权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在西方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因为动物也有生命权,虽然动物不是人,没有人权,但是它们的生命权不容侵犯。有人认为胎儿也是人,所以应当适用人权保护,但是我们知道人权保护针对的是活在世上的人,而不包括未出世的或死去的人。例如人口统计就只可统计在世的人,而去世的或未出世的人不可以纳入统计范畴,也就是说,其生命权虽然得到保护,但是法律不认可其它权利,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的人权保护范畴(再强调一下,中国提到法律总是说调整范围,因为中国法律以惩戒为目标,自由国家提到法律总是说保护范围,因为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标)。

那么,堕胎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生命体的生命权和一个在世的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权之间只能够保护其中一个的二难选择问题。就此问题,不同的个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例如,妇女若因个人健康、意外怀孕、妊娠反应或其他原因而希望终止怀孕,她的个人选择权即个人的自由权究竟要不要得到保护?若保护,则胎儿的生命权将不受保护,而如果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妇女的个人自由权将受到损害。

按照立法的原则,通常法律要保护弱者。虽然妇女通常因为历史原因和身体素质原因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但是面对一个更加弱的弱者,即无法自己作任何决定的胎儿,法律是否需要优先于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原因是,胎儿可能变成人,而胎儿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然而,人的自由权和非人的生命权之间,究竟要如何选择与如何衡量则成为一个难题。应该说,胎儿的生命权比其他动物的生命权更加需要保护,因为胎儿是准婴儿,但是胎儿毕竟不是婴儿。因此,立法部门的议员们对这一一个二难选择所做出的决定往往是不可能完美的。

至于宗教信仰的影响,只能说,对于立法部门的议员的个人倾向有影响,但是自由国家都是世俗国家,也就是说,不能将特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强加于开放的社会。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法律原则也不允许将属于特定宗教或道德的规范纳入法律,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性。举例而言,饮酒或跳舞原本属于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根据有些宗教信仰,这是违反宗教信仰的规范的行为,那么,如果将禁酒或禁舞列入法律,则该法律成为基于道德的立法,就是说,这样的法律禁止的出发点是因为这样是要求人成为好人,但是却阻止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禁令违背了自由权利。因此,若以宗教信仰为原则选择禁止堕胎,则明显是违背人权的。所以,至少在进行立法辩论的时候,这种以特定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为基础的观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不会变成自由国家的法律,正如成人饮酒或跳舞不会被法律禁止一样。就此我们也可反观中国法律,当法律将"子女必须回家探望老人和子女必须照顾老人'确立为法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将道德法律化从而侵害了个人的选择权。自然我们也知道,这表面的原因是"孝道",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政府拒绝承担社会抚养照顾老人的社会责任,而强行将它推给个人去承担原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将国家负担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变成二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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