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

四六宪法问题(三):权力制衡非权力分立

民国四六宪法从本质上仍为中央集权式的政府结构,虽然有总统、立法会及监察委员的选举,政府各部门之间并未按照"权力分立"的模式建构,而是按照"权力分工"的模式建构。按照分立的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独立的,但是按照分工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不独立的。我们可以先对比一下台湾以民国四六宪法为基础的权力结构示意图和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示意图。
首先,我们知道传统的组织结构,无论是一个家族、一家私人公司或是一个政府,总是自上而下将所有人包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中,许多人在概念中也只知道金字塔结构,而不知尚有其他结构。这个结构用示意图可以表示如下:

在此图中,最上面就是一个职位,凌驾于所有之上,然后一级一级往下直到芸芸众生变成无数的省略号或小点。在这样的结构中,无论你设定哪个职位为民选,被选出来的人都无法向选民负责,而只能够在这样一个等级框架中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官员只向上级负责而不向选民负责。

或许有人问,何以声称四六宪法规定的权力是这样的结构?不是说四六宪法为五权分立吗?台湾2005年对于修宪后的五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如下描述(https://zh.m.wikipedia.org/zh/%E4%BA%94%E6%AC%8A%E5%88%86%E7%AB%8B#/media/File%3AOrganizational_Structure_of_ROC_Central_Government.svg):


在此,读者可以比较一下这种权力结构的模式是否属于上述的中央集权模式。尽管宪法将总统的统领各部的职责描述成'协调"(宪法第44条),但是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英国的国家元首,即英女王,会协调政府各部的工作吗?"协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绝对不是"虚"的,无论用虚线或用实线绘制,这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在一个小型组织,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有权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任职者,无论他是否有正式的管理职务,他都是最有权的一个。四六宪法所描述的总统就是这样一个职位。

中国大陆民运界一直认为"权力制衡"才能遏制权力的膨胀,我没有系统地学习"制衡"这个概念,但是凭借常识理解,制衡的意思是不同权力互相牵制,以使得权力得以受到制约。如果笔者对权力制衡的理解没有错误,那么权力制衡是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的,它只能是"权力分工"体系下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方法,因为按照法治社会来说,法治对权力的要求是:权力必须以法律为核心,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每部分均独立按照宪法行事,受到宪法的制约,其含义是:对每个权力分支的制约是靠法律,而非法律之外的权力相互之间的"渗透式"制衡,也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并不来自权力本身。而一旦权力必须靠权力去牵制,则腐败必然产生,因为权力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为了保持权力,不同权力部门则通过交易去抗衡牵制(即渗透式制衡)。所以,权力的分立不是指权力的制衡,而是指权力的独立,就像我们平常所呼吁的司法独立一样,只不过,司法是各权力中的一个分支,在整个权力结构不支持的情况下,司法不可能独立,只有各分支均独立了,司法才可能独立。

那么就四六宪法而言,其具体那些条款显示出五权并非分立而不过是制衡而已呢?

由于前文已经阐述了选举本身的问题,使得选举出的官员并不能保证代表民意,本文不再重复,在此只总结一下表面上的民主制度,其间接与直接选举出来的职位,究竟如何失去独立性而依从了"权力制衡"原则的:

首先是总统,宪法规定总统选举为间接选举,国民大会类似于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院,但是国民大会代表本身的出炉却因为选举的模糊不透明而不具备真正的代表性;另外,前文已说明总统并非虚位而是掌握实权者。所以,在此宪法框架下的总统是实质上的独裁者(即一人统领)。

其次是立法院。立法院看起来是直接选举的而且是最高立法机关,然而,根据宪法第63条,立法院仅具有"议决"的权力,而不是独立制定法律的权力;议案是由行政院提出的(第58条)。然而如果看自由国家的宪法,无论英国或美国或其他国家,议案不得由政府的另一个权力分支提出,只能由议会的议员提出。有人说,美国即有总统提案,其实总统并未亲自提案,而是由他所属的党派的议员提案的。行政分支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不能向立法院提案,因为行政分支只是法律的执行机构。然而,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个却符合了"权力制衡"的想象中的"原理"。

第三看监察院。监察院表面上看是民选出来的对政府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机构,然而,根据宪法第97条,监察院审计后,如发现有问题,不是诉诸司法解决,而是向执行部门提出提案或意见。这是典型的非法律监督机构,类似中国现在的"纪委",他们总是优先于法律跨越法律进行"内部监督和调查"。宪法第90条规定,行政预算的审计由该院负责。然而作为一个民选的非立法机构非专业机构,如何能够保证监察院的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与财务知识?明显地是为了"权力制衡"而设立的,但它再一次打破权力各自独立的关系,使得监察不是第三方完成,而是政府五院之一的"监察"院完成。然而,在自由国家,预算审计必须由专业的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然后交由原确认预算的机构(立法)进行最后的结论性审计。这种不透明模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第四看间接选举的考试院与行政院。考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第84条),监察院批准;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第58条),由立法院同意。然而,这与总统提名大法官不同的是,这两院的职位不是终身制的,而是随总统的任期而产生并随总统任期而结束。那么这样的两个职位,实际上就成为了总统的部下,而不是像法官那样虽然由总统提名,但是其服务期限无限制,因而独立于具体的每一任总统。

第五看司法院。司法院的大法官之外,还有一个院长与副院长,这两个职务均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这也前述问题一样,该职位任职随着总统任期走。

以上凡任期随着总统走的职位,其本质均属于受制于总统的,因而该权力不是独立的,而是附着于总统任期的。而民选出来的立法院和监察院在职责上又分别受制于行政院,因而五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政权的内部分工,而不牵涉到权力相互之间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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