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4日星期日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9-10)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9-10周)

2019/4/7-4/1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2 政府的三个权力分支
1.2.1 立法分支(一-二)

这里是美国总统宣誓就职的地方。它使一个宣誓的人成为这个国家最有权力的人,或许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人。总统是美国的领袖。然而,这是真的吗?实际上,宪法创立了由三个权力分支组成的联邦政府,它包括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总统甚至都不是宪法中的第一个条款,国会才是在宪法中排第一条。如果我们更深入一点考察宪法,我们会明白将总统叫作领袖可能太过于简单化。每一个分支都有它自己的权力和自己的角色。每一个权力分支都在不同的某个方面或某个场合下是领袖。同样重要的是,每一个权力分支都承担着可能需要在某些时候阻止其他权力分支的责任。这些不同的角色和不同的权力是怎样的呢?制宪者设计的体系是什么样的?这个系统如何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运转着?这一课我们将来寻找答案。

前面我们分析了制宪者的原始宪法的内容,现在我们将开始审视每一个条款。我们要对联邦政府的三个不同权力分支(立法分支,即国会;行政分支,由总统领导;还有一个联邦法院)逐一进行研究。这一节我们要研究国会。什么是国会?

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他们在某些方面有着差异。参议院原本是代表州政府的。每个州有两名参议员,在最初的宪法中,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众议院代表人民。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议员的人数(即席位数)由各州的人口来决定。这就是我们之前看到的五分之三条款的应用之处。但是在制定法律方面,两院的程序大体上是一样的,就是,先有一个建议的法律,叫作议案(Bill),它需要在两院均获得多数票通过。不过,每个院都有内部的规定,使得实际上要通过法案比表面上的“多数票通过”更困难。例如参议院就有filibuster(延宕议事,香港叫“拉布”),往往少数派以此阻止议案获得通过,除非有五分之三的议员要求进行投票。但是延宕议事(或“拉布”)并不在宪法之中,而参议院基本上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意取消这一做法。

国会可以通过什么样的议案呢?一个州立法权力分支基本上可以通过它认为合适的任何议案。但是国会只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以后我们还会更详细地讨论这些权力范围,不过现在一个大的概念就是国会有权制定州无法制定的法律。例如,州际商务、跨州贸易等。如果你把这些交给州来处理,那么他们就可能偏向自己当地的商家。纽约州或许会说,任何人不能销售新泽西州的番茄,因为他们希望帮助纽约的番茄种植者。所以,国会必须对州际商务掌握最高权力。外交权也是这样,美国必须对外只有一个声音,就是联邦政府的声音,而不是五十个州不同的声音。所以,基本上来说,国会能够在各州不能协调的方面制定法律。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国会权力,是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它能够让国会强制针对州执行宪法修正案,这意味着有时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来阻止州侵犯个人的宪法权利。

回到立法程序上来:一旦一份议案获得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通过,它将进入总统签字或否决程序。如果总统签字,那么议案就成为法律,但如果他否决,则议案将重新回到国会。国会可以反制总统的否决,在没有总统同意的情况下,议案如果在参众两院均获得三分之二的超级多数支持,也可以变成法律。
当然,法院也可能参与进来(对合法性进行)权衡。法院最终将决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当法院认为法律不符合宪法的时候,他们将否决该法律。他们会说,这个法律不能执行。
制宪者们知道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好,所以结果之一就是有些人,他们并不一定好。他们可能会干坏事。你需要政府能够控制他们,同时你也需要政府,例如说,政府可能要保护你不受其他的可能伤害你的个人对你进行侵犯,例如他们可能希望抢劫你。但是,政府里的人也不全是好人,所以我们也需要担心如何才能保护你不受政府中的坏人的伤害。而这(译注:指如何保护你不受政府中的坏人的伤害)就是权力分割的作用。因为,有一个坏人是很可能的,而如果那个坏人恰好是总统,他们可是有非常多权力的,但是即使这样一个总统也不能够一个人做到所有这么多的事情。所以,为了保证政府不会夺走你的自由,为了政府不会严重地伤害你,那么通常你需要有不止一个的坏人,即使那个坏人是总统也好,例如说你有一个坏总统,你还得有一个坏的国会,你还得有一帮坏法官,但这样的可能性(译注:即所有三个权力分支上的领袖都是坏人)就小得多了。所以,这里的本意就是说,我们知道政府的人不一定都是天使(译注:这个说法与民运圈流行的“性本恶”的标语词是很不同的),但是我们希望确保政府不能夺走你的权利,政府不会严重伤害你,除非政府里很多人都认为只有这样做才合理。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所有三大权力分支一般都必须共同赞成一个议案变成法律。我说“一般”是因为总统的否决也是可以被反制的(译注:这里的意思就是说有时候法律的通过没有得到三个权力分支的共同赞成)。
如果一部法律想被用来伤害某人,例如说政府希望将你关起来强迫你做什么事,你必须有所有三个权力分支的参与。国会必须在得到或甚至为得到总统合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行政分支必须执行它,他们必须要抓捕和起诉违反该法的人。然后法院必须同意这部法律是符合宪法的,而且那个被起诉的人,不管其是谁,都必须被证实的确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很多时候被起诉的人也可以将别人加入进来。他可以坚持要求在陪审团面前接受审案。除非这些与他一样的人也都同意他确实犯罪了,他才可能被认定是犯罪了。所以这需要政府做很多法律要求的工作。
为什么制定和执行法律要搞的这么复杂和困难?这就是重点了。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个在联邦政府内部的权力的分割。联邦政府本来只有有限的权力(译注:这里指的是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割在先),而这个有限的权力又是被分割为三个分支的。如果要使用这个权力,则三个分支必须合作才能使用它。如果其中一个权力分支希望阻止其他的权力分支,通常来说,这是做不到的。所以没有一个政府权力分支可以独立运作的。

2019年4月6日星期六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7、8)

2019/3/16-3/2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四、五)

法官:第三条创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它并不创立任何其他的联邦法院。那些是由国会决定的。它给予了最高法院聆讯某些特定种类的案件的权力,主要是一些会使联邦(政府)成为利益相关方的案件。它们涉及到联邦法律或者宪法、或者个人认为州法院会存有不公正的倾向性、有些涉及跨州事务、或双方为某州与其他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件。
除此之外,宪法还有四个条款。不过,它们都相对简短。第四条是关于州际关系的。它说,州不可以对其他州的法律或个人存在歧视。它还包括原宪法中最可耻的条款,就是逃亡奴隶条款。在宪法产生前,记得吗?各州之间就像是外国一样的关系,是独立的国家。所以如果一个奴隶从蓄奴州逃跑,通过任何方式到达了自由州,那么这个自由州即可判定只要他的双脚踏上了自己的州只要他呼吸到了自由州的空气,他就是自由人。这源于英国法律原则,但是逃亡奴隶条款说,不行,一个逃亡的奴隶仍然是奴隶,而且必须被送还。
第五条说明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条的细节没有什么值得细说的。这里大家应该理解的是修改宪法是很困难的。你需要获得国会两院的2/3多数赞成,然后需要3/4的州的批准才生效。
这里最有趣的是宪法本身也认识到自己是不完美的,它不是最高指令,它可能需要改变。没有很多人会意识到,在美国,我们没有官方宗教(译注:指国教)。不过我们有一个相似的东西,它可以说类似于“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 它以宪法为基础,是我们的圣言。有些人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但其实不是。最原始的宪法中有些很愚蠢的条款,还有像逃亡奴隶条款那样的邪恶的条款,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部分内容是有缺陷的或设计得很糟糕的,或者直接就是会改变的。这些(译注:指改变这些不好的条款)都不是叛国的,而是宪法本身就预期会发生的。
我们当然都是热爱我们的宪法的,这个是肯定的。但是当我们说热爱宪法的时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必须说,它与崇拜宪法是不同的。如果你崇拜宪法,那么你会认为那部宪法的话就是圣言,它对一切问题给予最终答案,它是不可改变的。但如果你热爱宪法,那么你读宪法第五条的时候,或许会觉得,宪法本身就已经认为它是会改变的。
关于宪法与你(译注:教授设想“你”是美国学生)的关系,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那就是,你有的几乎所有的权利,就是那些你们平日里所说的权利,并不在这部原始的宪法中。它们不是费城的国父门所制定的这份历史性文件的一部分。它们在修正案里面。修正案中的有些条款是宪法获得批准之后被纳入宪法的。有些(权利条款)被纳入的时间更晚。而我们后面要讨论的绝大部分判例,人们谈到宪法时想到的判例,重大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等等,这些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很后面才纳入的修正案条款。
第六条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内,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高于州法律。而这一适用条件时非常重要的,因为联邦权力在其范围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如果在联邦政府有法定权力的方面,那么州必须服从联邦权力。
第七条是违反邦联条例的。邦联条例有一个一致同意的要求,但是第七条违背了这一要求,它说,宪法如果得到9个州的批准即为生效。罗德岛可以拒绝宪法,实际上,它也的确拒绝了,但是没有关系。新的国家即使没有他们也仍然建立起来了。最后罗德岛因为大势所趋而屈服,最终改变了他们的决定,批准了宪法。
那么,这就是宪法——缔造者宪法,的内容,不过我们在几百年后的今天还在读它。我们如何去理解它的含义呢?宪法经过多年随着世界的变化,它的意思会不会改变嗯?我们后面的课程将接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