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6日星期六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7、8)

2019/3/16-3/2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四、五)

法官:第三条创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它并不创立任何其他的联邦法院。那些是由国会决定的。它给予了最高法院聆讯某些特定种类的案件的权力,主要是一些会使联邦(政府)成为利益相关方的案件。它们涉及到联邦法律或者宪法、或者个人认为州法院会存有不公正的倾向性、有些涉及跨州事务、或双方为某州与其他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件。
除此之外,宪法还有四个条款。不过,它们都相对简短。第四条是关于州际关系的。它说,州不可以对其他州的法律或个人存在歧视。它还包括原宪法中最可耻的条款,就是逃亡奴隶条款。在宪法产生前,记得吗?各州之间就像是外国一样的关系,是独立的国家。所以如果一个奴隶从蓄奴州逃跑,通过任何方式到达了自由州,那么这个自由州即可判定只要他的双脚踏上了自己的州只要他呼吸到了自由州的空气,他就是自由人。这源于英国法律原则,但是逃亡奴隶条款说,不行,一个逃亡的奴隶仍然是奴隶,而且必须被送还。
第五条说明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条的细节没有什么值得细说的。这里大家应该理解的是修改宪法是很困难的。你需要获得国会两院的2/3多数赞成,然后需要3/4的州的批准才生效。
这里最有趣的是宪法本身也认识到自己是不完美的,它不是最高指令,它可能需要改变。没有很多人会意识到,在美国,我们没有官方宗教(译注:指国教)。不过我们有一个相似的东西,它可以说类似于“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 它以宪法为基础,是我们的圣言。有些人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但其实不是。最原始的宪法中有些很愚蠢的条款,还有像逃亡奴隶条款那样的邪恶的条款,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部分内容是有缺陷的或设计得很糟糕的,或者直接就是会改变的。这些(译注:指改变这些不好的条款)都不是叛国的,而是宪法本身就预期会发生的。
我们当然都是热爱我们的宪法的,这个是肯定的。但是当我们说热爱宪法的时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必须说,它与崇拜宪法是不同的。如果你崇拜宪法,那么你会认为那部宪法的话就是圣言,它对一切问题给予最终答案,它是不可改变的。但如果你热爱宪法,那么你读宪法第五条的时候,或许会觉得,宪法本身就已经认为它是会改变的。
关于宪法与你(译注:教授设想“你”是美国学生)的关系,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那就是,你有的几乎所有的权利,就是那些你们平日里所说的权利,并不在这部原始的宪法中。它们不是费城的国父门所制定的这份历史性文件的一部分。它们在修正案里面。修正案中的有些条款是宪法获得批准之后被纳入宪法的。有些(权利条款)被纳入的时间更晚。而我们后面要讨论的绝大部分判例,人们谈到宪法时想到的判例,重大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等等,这些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很后面才纳入的修正案条款。
第六条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内,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高于州法律。而这一适用条件时非常重要的,因为联邦权力在其范围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如果在联邦政府有法定权力的方面,那么州必须服从联邦权力。
第七条是违反邦联条例的。邦联条例有一个一致同意的要求,但是第七条违背了这一要求,它说,宪法如果得到9个州的批准即为生效。罗德岛可以拒绝宪法,实际上,它也的确拒绝了,但是没有关系。新的国家即使没有他们也仍然建立起来了。最后罗德岛因为大势所趋而屈服,最终改变了他们的决定,批准了宪法。
那么,这就是宪法——缔造者宪法,的内容,不过我们在几百年后的今天还在读它。我们如何去理解它的含义呢?宪法经过多年随着世界的变化,它的意思会不会改变嗯?我们后面的课程将接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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