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星期日

非法与违法

我在前面对比零八宪章和七七宪章时,讲到非法的问题,不知各位是否理解我说的"非法"的具体含义,我自己主动解释一下吧:

"非法",英文叫"extra-legal",就是指"法外";但是中国人多数不能分清"非法(extra-legal)"与"违法(illegal)",因为在中文这两个词似乎为同义词,这是因为政府非法行政导致的。我在这里先举个例子:

婚姻法规定,结婚到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那么,如果你不去民政登记,就这么摆个酒就算是结婚了,这在上个世纪,政府说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指结婚了但不到政府部门登记,也就是,政府部门不知道。

由于政府部门掌握"执法权",因此,事实婚姻可以说是在执法体系之外的婚姻,也就是"法外婚姻",当然用中共的话来说就是"非法"婚姻。从2000年以后(印象中),所有的法外婚姻,也就是非法婚姻,被政府认定为"不合法"。好像政府当年出了一份通知,要求事实婚姻者必须去政府部门补登记,否则婚姻将不受承认,也就是"法外婚姻"将不再受保护,这里的保护当然指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一切权利,例如财权认定。

然而,非法与违法不同。非法,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不按照法律所指定的程序与政府部门互动;违法就不同了,违法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不服从法律的规定。

例如驾驶执照,法律规定只有持有驾照的人才可驾车(相应等级的车),而且法律说"只有"的时候,意思是,如果没有,则是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没有驾照,则是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政府按照违反法律规定对无照驾驶者给予法律规定的处理(但必须注意的是,违法不等于犯罪,只有违反刑法者才属于犯罪,而非犯罪者不坐牢,这一点可能大家不会注意,很多不犯罪者被抓了,然后坐牢了),这不叫非法而叫违法。二者差别就是:法律规定不予许可的东西,干了,这是"违法";法律没有规定,干了,这是"非法"。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对于个人来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做了,这叫"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是个人权利。举例说事实婚姻,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负责结婚登记,那么如果结婚却不去登记呢?非法吗?在中国,政府抓捕"非法同居"者,指的是:没有结婚登记证的人在一起"姘居",也就是违反道德了,于是政府以"非法同居"抓人。这是"非"了什么法?婚姻法吗?婚姻法只是规定结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但不登记呢?那不正是每个人的权利吗?只不过不登记者不享受财产等方面的继承权与共享权而已吧。怎么不结婚登记而"同居"就是非法呢?婚姻法并未规定不能同居,所以,同居是可以的。政府因此抓人究竟凭借的是什么法?回答是:凭借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然而道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如何区分?差别就是前者是私下的像夫妻那样生活,而后者公开摆酒,得到了民间或者说宗族的认可。共同点就是,二者都是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像夫妻那样居住在一起。那么这个政府抓人究竟是维护道德还是维护法律?那么,问题是:政府除了执行法律之外凭什么还要执行道德?按照社会契约的规定,政府只能够执行法律,也就是说,政府没有资格执行道德。

"非法"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说未经登记者要被抓捕,那么事实婚姻算不算婚姻,根据那一条法律认为同居者要被抓捕呢?这条法律条文如果是没有,是不是这样的抓捕侵害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人权呢?如果是,这就叫作"系统性侵害人权",因为是整个政府的惯例做法。非法婚姻与合法婚姻都涉及财产继承问题,夫妻任何一方去世,那么合法财产究竟由谁继承?我们知道合法婚姻由政府部门认可的夫妻一方或者子女,那么非法婚姻呢?当然就是没有,因为政府部门不知道这样的关系。然而,这样的非法婚姻是否必须影响孩子,也就是非法婚姻带来的孩子?根据人权的原则,个人权利是天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孩子,无论其背景如何,也就是,无论是狗崽子还是私生子还是杂种,都是享有相同的权利,而且不能用不同的词汇去形容这些孩子,否则是侵害他们的权利,因此,狗崽子、私生子、杂种等不能成为正常词汇。同时,如果孩子具有相等的权利,那么涉及继承权来说,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其权利应该一模一样。这才是"人权",也就是,是一个人就有权利,无论是什么身份。但是中国据说仍然有1000多万的人因为是计划生育外的孩子而没有户口、没有身份,私生子不能享有子女的继承权等等。这些维护传统道德的做法,当它被政府在法律之外使用时,这就是政府的"非法"。

这里我们应当比较一下:个人,作为自由权利的享有者,其非法行为,即使最终不能受到政府部门的福利制度的保护,但是,其行为不应当作违法;然而,政府部门,对于它的要求是,法律不提及的地方,政府不得作为,否则即属违法。所以,在这里,如果是政府非法了,也就是政府在法外作为了,这样的作为,如果是偶然的,叫作政府违法,如果是政府一直执行的,叫作系统性违法,也叫作系统性侵犯权利。因此,当我们说个人的法外行为时,我们可以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政府不应该抓捕合法公民、不应该剥夺合法的个人的权利,如获得公民资格的权利(即在户籍制度下的上户口与获得合法护照),所以个人的非法行为就是合法。

而政府呢?政府,是契约社会下的部门。社会契约没有涉及的内容,如果政府做了,这样的非法就是违法。这样的偶然的违法叫政府违法,而这样的系统性违法,则是系统性侵害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所以,当我们说,"国家、政府为非法存在"时,我们应当知道,这是违法的,虽然可能没有一部法律具体指出政府不能做什么。然而,如果政府以"非法"为由抓捕任何个人,那么,这就是政府违法了。当然,政府其实原本就是处于非法状态,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中国是合法存在,因为人民没有公投通过这个国家的宪法。国家的存在如果得不到公投认可,国家就是非法的,换句话说,中国是违法的,但由于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这样说,所以,我们只能说,中国是非法存在。

而一个非法存在的实体,以"非法"名义抓捕迫害任何个人的时候,我们就知道,这个非法存在的实体不仅其存在是非法,而且其组织行为也是系统性地侵害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结论是什么呢?指责"非法"的对象只能是政府,而不能是个人。政府以"非法"为借口迫害个人,这是政府非法或叫滥权。而当个人指责政府非法时,是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执有权力的组织明确表示它可以做什么,因此,任何时候,只要政府指责某个人"非法"干了什么,政府就已经违法了。换句话说,国家说个人"非法",这本身就是国家与政府非法的表现,根据自由主义的理论,凡是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都是个人领域的事务,也就是不存在非法的问题。实际上不存在"非法"的个人行为和思想动机,个人的行为要么合法要么是违法,不存在非法,而个人思想动机和个人的言语,与政府和法律不相干,是个人的自由。

簡評七七憲章與零八憲章

有人問我對零八憲章怎麼看,如果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看看捷克哈維爾和一千三百多人簽名的七七憲章(https://zhongguoxianfa.blogspot.com/2018/04/blog-post_22.html)。可能很少有人聽說過這個,因為它的簽名人太少了。從1977年發起到捷克共產黨倒台時,僅1300多人。網友說,"這些憲章本質上還是追求改良,而不是要革命或者說推翻共產黨。"我认为,七七憲章不是,但零八憲章卻是,這是我反對零八憲章的原因。

與零八憲章不同的是:七七憲章以捷克與1977年10月在國內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的兩個法律文件開始,歷數捷克政府違反該法律的系統性侵犯人權與民權的事情,整個的前半部分就是圍繞這個來談的。作為總結,文章表示,有些人通過國際媒體指出捷克"对人权和民主自由的有系统侵犯",但是這些人被打壓。而前面歷數捷共的反人權的系統性政府行為都是針對兩個國際人權法一條一條通過具體實例指出來的。如果用這個開頭的方式,我可以說,它像美國的獨立宣言。如果大家看多幾行《獨立宣言》的內容,就可以看到,宣言開始列舉了英國國王喬治三世的各種不對。然後,七七憲章話鋒一轉,提到按照國際人權法,捷共應"有责任保障民权"的政府義務,也就是說,從捷共的各種侵權案例提升到捷共違反了政府義務,也可以說這裡指出了政府的非法行政。信的最後才是介紹七七憲章的組織情況,這個介紹非常低調,所以會讓中國讀者認為這是跪求政府改革,但最後的介紹是一種事實陳述,而事實陳述不意味著妥協。現在我們知道七七憲章在當時的狀況就是如信中所說的那樣,沒有豪言壯語也沒有誇大其詞。但是前半部分的特點:1、圍繞人權侵害話題;2、圍繞國際人權法,列舉捷共的非法行政。也就是说,我們無須在口頭上說,共產黨你必須下台,好像才表示了我們的反對,七七憲章以嚴謹的結構和層層遞進的內容表示了捷共為非法行政的政權。這就足夠了。

如果對比零八憲章的內容,前面的歌功頌德、對政府的各種誇讚,以及後面提出各種建議,包括經濟上的建議,最後的目標是尋求政府主動進行改革,甚至還以"拳拳愛國之心"表白,這樣與七七憲章是非常地不同。我是徹底反對愛國的。任何一個人沒有必要也不應該愛一個非法國家,愛一個非法存在就是支持它的存在。

有網友問,零八憲章的陳述有沒有故意用國人熟悉的方式表達的可能?就是感覺很像一個看多了新聞聯播又還希望「祖國好」的人寫出來的進諫。我們分析事情只能依據事實而不是隨便猜測和評論動機,動機與我們無關,文字出來是什麼樣的就是什麼樣。我們可以看到七七憲章沒有一句逢迎捷共的話。一直有人勸我不要老是批判愛國和反對民族傳統,否則會失去很多支持者,但是我一直都致力於打破愛國和民族傳統的神話。如果以功利主義的結果導向論,逢迎和保持沈默以獲得更多的支持者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正義的",但我認為這是欺騙。我非常喜歡七七憲章,但我認為零八憲章除了標題是模仿七七憲章以外,與七七憲章的內容與目標沒有相似性。

如果從七七憲章與零八憲章的結果,我們也可以看到,七七憲章簽名者少,而零八憲章簽名者多,但是七七憲章才是真正有推動作用的。零八憲章幾萬人簽名,也有不斷發表文章雜誌,但是有沒有效果?以愛國民主為指導的雜誌,能夠有多少推動力呢?零八憲章本身就是不反對中共執政的。

七七憲章以法律為標準判政府為非法,但是零八憲章根本不敢暗示政府非法,也不以國際法為標準對政府的合法性進行判斷。為什麼以國際法為標準來評判?因為國際法一旦在國內批准生效,其法律效力就高於國內法。而國際法的非民族性與中立性(即,不是針對捷共政府)使七七憲章得到了西方的大力支持,並使自己的陳述獲得更大的合法地位。

七七宪章中文译文(网络公开版)

历史文献:七七宪章

——捷克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一份宣言
(1977)


  (1977年五月的第一个星期,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民权保卫者企图向布拉格政府递交一份请愿书,要求尊重捷克宪法所保障的民主权利。据报,请愿集团遭警察驱逐,它的成员遭受恐吓。不过,这份请愿书——称为《七七宪章》——的三份副本,终于落到西方记者手中。下面就是这个请愿书的全文,由纽约出版的《新领袖》杂志译成英文,载于该刊一月三十日一期内。——译者)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出版的捷克第一百二十号法例,载有关于民权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协定,以及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协定;这两个协定,我们的共和国会于一九六八年参加签署,又获一九七五年的赫尔辛基会议批准,并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开始,在我国实施;从那时起,我们的人民应享受这些权利,而政府也有义务遵守这些协定。

  这两份协定对个人所保障的自由,乃是文明的一项重要财产。它们曾是过去很多进步人士所发动的运动的目标;而它们的实施,必能对我们社会的人道的发展作出重大的贡献。我们欢迎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同意参加这些协定。

  但是,不幸地,它们的颁布却立即提醒我们,很多基本的人权,在我国只存在于纸面上。例如,第一个协定第十九条所保证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颇为渺茫的。数以万计的公民,仅因他们的看法与官方不同,就被禁止从事自己的行业。他们经常遭受形形色色歧视并受政府或社团的排斥;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自辩的机会,并且是实际上隔离与歧视制度的受害者。数以万计的其他的公民,则被剥夺了第一个协定序言中所述的“免于恐惧的自由”;他们生活在一旦发表意见,就会有失去职业或其它福利的恒常恐惧。

  与第二个协定第十三章——保障教育的权利——相反,很多青年人,由于他们的观点,甚至是由于他们父母的观点,而被阻止接受较高教育。无数的公民害怕一旦说出真心话,就会使自己或子女失去教育的权利。

  一运用“不受国界限制、不论口头、书写或印发”、“或出诸艺术形式”去“表达、接受和传播意见”的权利——第一个协定第十三章第二节——人民就会不单在法庭外被禁止,还会在法庭内遭刑罚。这通常是刑事处分(除了其它例子外,最近一批青年音乐家的审讯案可以证明这一点了。)

  政府控制所有公众传播媒介——包括出版和文化机构——压制了言论的自由。任何稍稍不符合官方观点的偏狭框框,不论是政治、哲学、科学或艺术的工作,就被禁止产生。对社会现状的公开批评被禁止;虽然,对个人名誉受到攻击第一个协定是第十七条毫不含糊地规定有合法申辩的权利。针对官方宣传机器所作的虚假宣传和造谣诬蔑也无法公开反驳。当局的虚假的指控不容反驳,想在法律上纠正和寻求援手是徒劳无功的。对知识和文化问题的公开讨论绝对不允许。很多科学和文化工作者及其他公民,只不过因过去他们曾合法地出版或公开地提出一些被当前政权所谴责的看法,而受到歧视迫害。

  第一个协定第十八章所强调保证的宗教自由,正被一种独裁的强横加以有系统的摧残。传教士的活动受到种种限制,经常受到政府会撤消他们活动的批准之威胁,在行动上或言论中发表对其宗教信仰的人,会失去职业,或受到其它的压迫;学校的宗教课程被压制等等。

  国家机构和组织屈从于统治党的政治指示及少数权势极大的个人的意愿,使到全部民权遭受严厉或完全被取消。不论捷克宪法或其它法律都无法约束这类党指示的内容、形式或执行;这类指示经常用口头发出,普通老百姓无法知晓,无法控制。虽然这类指示对立法、行政、法庭、工会、社会组织、其他政党、商业、工厂学校和类似机构都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发表这些指示的人只需向自己或其所属的上层负责,而他们的指示却高于法律。

  任何社团或公民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这些指示冲突时,他们却不能求助于一个中立的机构,因为根本没有这种机构存在。从而,由第一个协定第二十一章和二十二章引伸出来的集会自由和防止对集会自由权利的限制、由第二十五章引伸出来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被严厉地剥夺了。这种状况,阻止了劳动人民自由地建立工会或其它的组织,来保卫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也阻止了他们自由地运用第二个协定第八章第一节所提供的罢工权利。

  其他的民权,包括在第一个协定第十七章中实际禁止“对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之故意干扰”,都在事实上被严重地限制了——内政部用各种方法控制公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偷听电话、监视私人住宅、检查信件、人身恐吓、搜查住房、在各阶层公民中布置情报网(通常用非法恐吓,有时用利诱公民互相检举告密等等。内政部还常常干涉雇主的决定、鼓励各级机关和组织用歧见去排斥他人、影响司法机关、甚至指挥公共媒介的宣传运动。内政部这些活动并不受法律约束,是秘密进行的,因此公民无法保卫自己去反对他们。

  在带有政治动机的司法制裁中,调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侵犯了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违反第一个协定第十四章以及捷克本身的法律。人民因政治原因而被判入狱的会失去人类对尊严、损害他们的肉体健康并企图在精神上摧毁他们。

  第一个协定第十二章第二节保证自由出入国境的权利,被普遍违反了。在第三节内所提及的“保卫国家安全”的藉口下,自由离开国境的自由被各种非法的条件所限制。外国人入境签证同样遭受专横对待,很多人由于与我们国家内受歧视的人有职务上或社交接触,而被禁止在捷克旅行。

  有些公民——私下地在他们工作场所,或通过国外的传播媒介(这是他们能找到的唯一公众讲坛)——曾呼吁注意这类对人权和民主自由的有系统侵犯,并曾要求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补救。但他们的申诉毫无反应,甚至自己竟变成受调查的对象。

  国家天然有责任保障民权。但并单只在它身上。每一公民对国内的一般状况都应负有一份责任,因此对已生效的协定也应负有责任;这些协定是既约束人民亦约束政府的。

  由于这种共同的责任感,由于坚信公民应参与社会事务和准备投身参与,再加上急需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表达方式,才促使我们提出七七宪章的想法,而我们现在公开宣布它的产生。

  七七宪章是各种不同信念、宗教和职业的人士之自由而非正式及公开的组织,在捷克和全世界为尊重人权和民权而以个人或共同工作的愿望联结起来——这些权利在上述已生效的两个国际协定、在赫尔辛基会议的最后条约和在其它许多反战、反暴力,反社会和精神迫害的国际文件中都提出过。它代表了人权的一份总宣言。

  七七宪章是以人们的团结和友谊为基础——他们对于自己生活和工作密切关联的理想的命运,分担了一项责任。

  七七宪章并非一个有形的组织;它没有章程、没有常设的机关,也没有注册的会员。每一个同意它的理想、参与它的工作和支持它的人,都是七七宪章的会员。

  七七宪章并不打算变成政治反对的基础。它的愿望是为人类共同的利益服务,正如东西方很多类似的民权组织一样,它并不打算提出它自己的政治或社会改良或社会变革的纲领,但它企图在活动范围内与政党和政府当局进行建设性的对话——特别是促请当局注意对某些显然违反民权和人权事件、准备用文字公布这些事件真相、提出解决方法、提出扩大这些权利及保障这些权利的更多的一般性建议、在可能犯错的冲突场合中担任调解人角色。

  七七宪章这一名词标志着它是在被称为保卫政治犯人权年的一九七七年的前夕、是在审查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实效的贝尔格来德会议的过程中成立起来的。

  我们作为这份宣言的签名人,公推简•佩顿克博士(Dr.Jan Patocka)、哈夫尔博士(Dr.Vaclav Havel)和海耶克教授(Professor Jiri Hajek)作为七七宪章的发言人。我们授权上述发言人代表七七宪章向政府和其它组织,并向国内和全世界公众发言,他们可以代表我们签名,以证明文件的真确性。他们可在我们及日后参加七七宪章的签名者中挑选人员参加必要的交涉行动,以分担部分任务并承担全盘责任。

  我们坚信,七七宪章将有助于使全体捷克公民作为自由人而生活和工作。

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

从奴隶到公民(第一部分)——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5)

第三节 塞尔玛至蒙特格马利游行

1、各阶段、各种派系之间的分歧
1865年南方黑人奴隶获得解放初期直到20世纪中叶,经历了初期权利被剥夺的阶段(战后重建)和中期(1900年到1954年布朗案获胜否定“隔离但平等”的宪法原则)阶段和最后的1955年公交罢乘开始的黑人民权运动阶段。这些阶段一直存在着不同派系之间就如何争取平等权利问题产生的战略决策上的分歧。
黑人获得解放初期,南方黑人多数时间处于为了谋求生存而不得不遵守种族歧视法律的状态,一些白人至上主义者为恐吓期望获得平等权利的黑人而组成暴力组织,肆意公开殴打、虐杀(凌迟)黑人,而只有不足100人曾受到非常轻微的法律惩罚。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政府不保护白人的生活不受干扰,那么我们白人就组织起来自我保护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变,政府不惩罚干扰白人生活的黑人,那我们白人就自己来惩罚他们。北方州的黑人虽然没有南方的严酷的人身危险,但是普遍地被工业革命浪潮排斥在外,没有机会参与到工业革命中来,哪怕是最危险的接触机器的工作都得不到,他们普遍地处于最底层的生存线边缘挣扎,属于最低收入人群,这时他们没有自己的代言人。
与此同时,南方与北方黑人精英也有不同诉求,南方黑人以布克·华盛顿为代表,为生存而寻求基本教育和工作机会的妥协派,他们不以追求平等权利为首要目标,而是更多地关注职业、收入与后代的教育问题。而北方精英人士以杜比奥斯和他参与创建的NAACP组织为代表,从头到尾强烈反对种族歧视,誓以法律手段打破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并将此作为组织的首要目标。
到1954年,布朗案的胜利使北方的NAACP组织相信自己的战略目标是适当的,坚持继续保持战略目标不变。北方精英的不妥协指的是法律上的坚持,他们反对南方的非暴力公民不服从的运动,因为公民不服从的含义就是故意地破坏法律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使法律作废。北方的贫民窟阶层中以争取平等发展机会为目标的反种族歧力量也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就是以马尔孔姆·X为代表的NOI(黑人穆斯林)和“黑人力量”组织,他们追求以暴制暴和黑人民族主义。他们的诉求同时遭到NAACP组织和南方宗教组织SCLC以及学生非暴力委员会组织SNCC的反对;反对者认为黑人民族主义与白人至上主义没有区别,都是强调自己的民族优越于其他民族,但真正应该追求的是平等而不是更高的地位,否则与希特勒法西斯没有区别,与白人至上主义一样,只是变成了黑人至上主义。在开始的时候,律师、宗教及学生组织,不分南方北方,均反对以暴制暴的行动,但到了六十年代中,学生组织中的激进派改而倾向于以暴制暴。南方的组织仍然以精英为领导力量,他们是以马丁路德金为首的宗教组织(SCLC)和以约翰刘易斯为首的学生非暴力委员会组织(SNCC)然而,即使南方的宗教组织与学生组织之间仍然长期存在着分歧。也就是说,代表不同阶层的力量互相不能认同。当然这时的组织远不止这四个,还有许许多多的大大小小的各种组织,包括至今仍然活跃的人权律师组织ACLU,他们也不认同NAACP组织的目标,那么他们各自的目标存在什么问题呢?
大体上,NAACP认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是彻底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方式,但是若将所有的全民性的问题放在几个律师肩上,这个责任恐怕不是任何律师群体能够承担的,例如布朗案之后六年时间,各州都未出现学校混合招生的情况,而实际上,法律基于保障个人自由的原则也无法阻止私人领域的决策,而它存在于雇佣、酒店餐饮服务、私立学校招生、厕所、公共汽车等等生活各方面;退一步说,吉姆克劳法即使被认定为违宪,它们确仍然持续地保持有效状态,因此,即使所有的吉姆克劳法都被认定为非法,在没有任何有组织的公开行动之前,社会会持续旧秩序。
黑人力量和NOI(黑人穆斯林)将白人统统归为敌人显然不合事实,即使在种族歧视的南方,仍然有不少白人,尤其是教师、记者、作家、律师、宗教人士等等,与黑人一起争取黑人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且他们一直是可靠的盟友,而以暴制暴的思想也不符合法治思想,因为对于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暴力犯罪,理应由司法审判处理,而不是自己处理(后期X将该想法改为“自卫原则”,但因为遭遇刺杀而无法实施);以马丁路德金为领袖的宗教组织追求大规模群众示威活动,但他们与政府保持私下的沟通和技术上的协定的态度,遭到质疑,被X认为是 “居家奴隶”、"出卖抗争者";而学生组织SNCC认为大规模示威只能够吸引媒体等注意,却不能解决实际的当地面临的各种问题,同时学生组织SNCC则反对黑人力量和NOI对暴力抗争的诉求,也不同意SCLC的被动的非暴力路线,即,大规模抗议示威却没有其他行动,他们采取公民不服从运动(即大规模违法等待被捕)的方式来否定种族歧视法律的合法性,但该战略又遭到NAACP的否定,NAACP认为应当遵守法律,以诉讼而不是大规模违法行动否定非法的法律而NAACP认为应当遵守法律,以诉讼而不是大规模违法行动否定非法的法律有这些组织以及他们的领袖,带着各自的目标与想法,最终会在各种历史事件中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同时表达他们的态度。
然而他们之间有公开的分歧与相互的批判,也有合作与相互的支持。而正是这一点,我认为是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中共上台六十几年,我们从未有明确的自己的独立思想、组织、和战略目标。大家都只有一个“反共”的原则,而这个原则背后有着无数的分歧,但是,大家不是从分歧中寻找同道,反而是要求所有其他人以“反共”为大业团结在一起,就是中共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和“求大同存小异”的一些口号。这是没有进入到真正的抗争阶段的表现。在抗争过程中,各人有想法可以寻找思想合得来的人一起建立组织(当然,就中国情况来说,必须是地下的组织)。其次,即使有人在海外建立组织,这些组织都缺乏对于抗争目标和手段的战略定位,更不懂得如何通过各种动作去抗争者中间发展组织的资源与声望,所知的资源来源都是与抗争者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此,这些组织几乎不能发展。第三、各组织都没有预先策划事件,而是待偶然事件发生才匆忙应对,而且所有应对仅限于呼吁、营救等最为初级的水平上。有人会说,要那样做很难,我想说,黑人当年冒着生命危险也做了,实际上不会比我们今天更容易。
下面的历史将让我们看到不同诉求的人在乎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合作与谅解的,同时让我们看看年轻人如何推动了历史,我们各自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设想一下,未来中国的反对运动中,自己的处境以及将与什么样的人结合。

2、第十位争取黑人平等权利的领袖——约翰·刘易斯
他出生于1940年一户佃农家庭。在1954年布朗案获胜的时候,他才14岁,满心以为能够就读混合学校的他,与其他黑人学生一样,等待了六年,结果什么也没有发生,一切照旧。
他还是学生的时候,参加了一个基督教组织举办的非暴力研讨班的培训项目,十七岁就与民权运动的标志性人物罗莎帕克斯见了面,十八岁时就认识了马丁路德金。1960年,十三位学生(七名白人六名黑人)共同发起了全国性的自由乘车运动,他应征成为六位黑人学生发起人之一,因为,他,与所有其他人一样,盼望黑人白人混合教育。这也是首次自由派白人公开与黑人合作发起抗议种族隔离运动,以前的自由派白人只是在背后向黑人的组织提供资源上的资助。自由乘车运动的开始就是这十三位学生一位隔一位地并肩坐在车上,从华盛顿特区乘坐通向南方州的长途汽车,到了南方种族隔离州被要求全部下车然后按照前后车厢分开坐时,他们全部拒绝下车,致使汽车无法继续行进,最后被逮捕进入监狱。之后许多学生加入进来,持续进行。

公交车上拒绝下车的黑人白人学生

同时,大量黑人学生在白人午餐厅的吧台上就坐,直到警察逮捕他们或者餐厅提供午餐,不过大家不要以为这样很好玩,这些黑人学生穿着整齐地进入这些午餐厅,根据刘易斯本人的叙述,他和同伴们遭到被热水泼脸、被烫伤、被撕扯衣服、拳打脚踢等等对待,然后才是被捕入狱。
黑人学生占领为白人服务的午餐

同时学生大量地无视"For White (仅白人进入)"标志牌,进入白人厕所,白人公园、游乐场等等。这些行动受到NAACP指责,但是学生们的行动得到了全国学生的支持。一位黑人学生回忆道:他们被捕入狱后,在监狱中对着狱警唱他们自己编制的追求种族平等的歌,狱警为自己的孩子上大学向他们询问上大学的申请程序以及大学的信息,他们和狱警之间建立了一种跨越社会地位的感情,狱警暗中帮助他们传递外面的信息(当时的黑人监狱完全不向今天的美国监狱那么有人权保障)。

1963年8月,刘易斯作为学生组织SNCC的主席,与马丁路德金的基督教领袖会议组织SCLC以及NAACP等共六个组织共同发起华盛顿大游行(马丁路德金在那次大游行中发表了著名的演讲《我有一个梦》,这个演讲成为美国重要的历史文件),他是这次游行的六大领袖之中最年轻的领袖。1964年,他与华盛顿游行的其他几位领袖与约翰逊总统见面,他大骂1964年的平等权利法案没有涉及选举权,对此表示非常不满。1965年的塞尔马至蒙特格马利游行,他是发起人和组织者之一,最终该游行促使选举权法案在当年获得通过。


1963年8月约翰·刘易斯在华盛顿大游行上演讲

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

从奴隶到公民(第一部分)——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 (4)

7、罗伯特·维弗尔(Robert C. Weaver), 1907-1997,哈佛大学本科硕士经济学博士,1934年刚博士毕业即被罗斯福任命为“黑人内阁”成员,1966年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新成立的住建部部长,为当时行政分支,即总统府,的最高级黑人官员。他一直是官员,从政治上为争取黑人的经济条件的改善做出极大贡献。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约翰逊总统。他从接任被刺杀身亡的肯尼迪总统后,进行了名为“Great Society”的经济改革,这一改革使全国所有人的生活条件有了大幅提高,医疗保障、贫困救济也是那时开始的。他当时提出的口号是“向贫困开战”, 他执政期间启用了好几位黑人高官,维弗尔就是其中一个。

插入一段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过程——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过渡: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参与平权的黑人精英不仅仅是以抗争者姿态出现的,还有很多是政府官员、教育家、法官等等,因此,我在标题中也没有说黑人平权抗争的历史过程。他们与中国情况不同,当年美国自由派白人帮助非洲裔美国人回到非洲,建立自己的国家,但是,多数非洲裔美国人不同意这样的做法,他们中绝大多数出生在美国,非洲是他们祖先的地方,但不是他们的,对他们而言,没有"回到非洲"的问题。同时,他们中受过教育的人发现,美国的法律及美国所倡导的自由的价值也是他们发自内心表示赞成的,所以,他们中从最早的受过教育的人开始,都喜欢这样的法律秩序和政治秩序,所以,他们中有人在白人自由派的帮助下,获得了受教育和进入政府和各权力部门的机会。与中国对比一下:中国范围内,整个国家是否定个人权利的,这致使中国追求自由的人根本无法进入政府及各权力部门,甚至由于言论管制和学术不自由的原因,连进入国内的大学这样的非权力部门也不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部分,是社会秩序中纳入法律规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社会秩序本身是与法律秩序相辅相成的,要改变法律秩序,就是要改变社会秩序,正因如此,我们看到NAACP的领袖最终与民间争取平等权利的普通人发生了战略上的巨大的差异。具体如下:

NAACP成立于1909年,是以杜比奥斯为代表的几位受过高等教育的北方黑人精英与他们的白人朋友们一起创建的,他们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而这个组织最终成功地将很多因种族而歧视对待黑人的当事人,包括学校、政府部门等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庭,并胜诉。这一路径不仅使他们看到希望而且让他们以为坚决不妥协地捍卫种族平等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所以,在1955年布朗案获胜之后,他们要求全国NAACP分部诉至本州法院要求改变当地的种族歧视的原定社会及法律秩序。但是这与南方当地黑人群体,尤其是中产群体的诉求并不一致,他们希望首先保护自身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这是生存第一的思想,实际上无可厚非,真正需要调整的是NAACP总部的战略,但是历经六年,总部仍不能提出新的战略。而种族平等的愿望在美国南方也没有进展。
即使在普通学校的合并问题上,也没有进展。而在南方的高等教育里面的并校结果令人失望,1950年胜诉的一个高等教育案件,南方没有分校的高校专业之后实现了混合招生,但是混合招生带来了黑人学生的极个别少数难以与白人学生交流与沟通问题。这就是法理学所说的:在社会秩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法律秩序不会得到期待的结果(背景介绍:在西方高校如果不能与其他学生融合,学习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教授设计的大量学习必须在小组讨论中进行,而教授不会硬性规定任何分组,所以会致使黑人学生因为孤立而无法融入小组学习和作业中,今天的中国留学生就面临当年黑人学生的问题,致使黑人学生的成绩处于落后地位。)这样延续了六年,黑人大学生开始公开表达不满,他们的表达方式就是:上街、违法。具体是:学生穿戴整齐地大量进入种族隔离下白人的商场、公园、酒店、餐厅、巴士等。
而北方黑人学生也与白人同学一起坐巴士到南方各州。在到达种族隔离州的边界,黑人与白人学生被要求下车,并分别按照前后车厢上车就坐,但是所有的学生均拒绝,并拒绝下车——这就形成了“静坐”(英文词叫“sit-in”,意思是“坐在里面”)潮。同时很多黑人学生因涉嫌违法而被捕,这就是公民不服从运动。它与不合作运动不同之处在于不服从是大量的人故意违反自己反对的法律,而不合作就是拒绝参与或使用某种被抵制的公共服务,甘地当年在印度号召所有当地人辞去政府部门工作,由于英国人少而致使政府瘫痪。如果中国,比如,大家持续拒绝使用百度或腾讯,也会有震慑力。需要提醒的是:这一切都是由各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实施的,并不是自发的。而这时,NAACP的大律师马休指学生这样做是“疯了”,说学生不应该破坏法律,学生这样是冒生命危险。马休认为不应该搞公民不服从运动,而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打破种族歧视法律(指Jim Crow法)然而私人营业场所,如酒店、餐厅、巴士、银行等等,法律顾及不到,这些社会秩序还是需要社会力量去打破。

当时的组织——学生非暴力联盟委员会(简称SNCC)——的领袖约翰·刘易斯(他也是后来的 #塞尔马至蒙特格马利游行的组织者之一,是现任国会民主党议员)说:这是涉及整个社会的问题,不是三五个律师可以解决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大家带着我们的信念和诉求走上街头。况且,从1954年到1960年,整个混合招生制度并没有展开,说明单纯通过法律途径是不能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学生们已经没有耐心了。学生们与律师团体之间发生了争执。而当被捕学生在需要律师担保出狱和辩护的时候,面对来自家长与学生组织的强大的压力,NAACP组织最后还是尽力帮助这些被捕学生出狱和法庭辩护。而这就是学生开启的民间抗争战略(这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学生领袖经过长时间酝酿而成的),这场运动中,也有马丁·路德·金。

8、马丁·路德·金(1929-1968)
马丁·路德·金于1955年获得神学博士学位,罗莎·帕克斯案件时他刚刚毕业。他的祖父是神职人员,他的父亲是神职人员,他也是一位神职人员,属于标准的黑人中产家庭出身。他很小的时候,父亲就有了自己的轿车,而那是全球经济大萧条的时代,而且也是美国面临大量失业和饥饿的年代。他在回忆录中曾写道父亲有一次开车带着小马丁·路德·金,被一名白人警察拦住要查看证件,白人警察开口说,“小子(这是酒店餐厅中客人称呼侍应生的用语,把证件拿出来看一下。” 他父亲指着儿子说,这是小子,我是男人。”所以,老金一直鼓励小金投身种族平等的事业。
马丁·路德·金是从另一场运动中走上黑人民权抗争历史的前台的,这就是1955年的“公交罢乘”事件,这一事件开启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历史(1955-1968年),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进入抗争阶段也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它缘起于阿拉巴马州的蒙特格马利的一部公交车上,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拒绝给一位从前车厢走进后车厢的白人男子让座,她因此违反吉姆·克劳法被捕入狱。这时一位黑人女教师尤·安·罗宾森(Jo Ann Robinson)提议全市黑人拒绝乘坐公交车,她几年前就有此想法但没有契机。马丁·路德·金在这一事件中站了出来,领导全市黑人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公交罢乘活动。公交公司原本以为只会维持一天的抗议活动持续了一年多,最终公交公司让步,使阿拉巴马的首府蒙特格马利实现公交混合乘车。这是一次来自非学生团体的全市规模的抗议行动。这也可以看作是南方黑人对NAACP总部战略的回应,南方黑人以集体的行动,而不是等待三五个律师们为他们解决存在于全社会的种族歧视问题。不过,这场运动远没有结束,公交罢乘导致白人经营的公交服务没有如马丁·路德·金想象的那样推广到南方各地。但是此后,马丁·路德·金组织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简称SCLC),他担任首届会长。比NAACP总部战略更加可行的是:这样形成的大规模的抗议不会使其中某一阶层的经济利益受损,它更具有广泛的认同性与参与性,尤其是黑人中产者。事实上,学生领袖刘易斯和民间领袖金都是黑人中产者的代表。而同一阶段的黑人中产者中的黑人律师“教父”沃尔顿,为了保护当地黑人中产者的经济利益,更是以消极回绝方式否定了NAACP总部发起的由各地分部针对普通公立学校实施白人黑人孩子分校的现象提起诉讼的倡议。总体说,1955年的布朗案使NAACP获得盛名,但是其后的争取黑人平等权利的中心从这个组织转移到了民间黑人中产者的各个组织,其中包括SCLC和SNCC,他们的手段就是故意违法(公民不服从)而不是NAACP所倡导的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平等权利,他们的观点是:不符合平等权利的任何法律都是非法的,这是天赋人权的原则。
在这里,我要对比一下中国:中国违反天赋人权的原则的法律是中国的最高法律——宪法,因此,我说中国整个国家都是非法的,而这时的秩序必须被整个地否定掉,而不只是否定任何部分的法律,而这个全部的否定也包括这部宪法对国家、人民与领土的定义。而这时的美国,黑人中产者,他们认同美国的宪法与宪法所倡导的精神,所以,他们不断地引用宪法以及历史中捍卫宪法的总统的名字,如林肯。而这是许多黑人参加独立战争、一战、二战的原因,他们也赞成自由与民主。
1963年,小金与包括NAACP和SNCC在内的共六个组织的领袖一起发起了全国性的大型的号召种族平等的游行示威,该示威聚集了25万人(包括大量的白人支持者)在首都华盛顿特区的林肯纪念碑,小金发表了举世闻名的演讲“我有一个梦”,号召大家以和平的非暴力方式争取自己的平等的权利。这一抗议示威震惊了白宫和全世界,1964年,在林登约翰逊总统(1963年继任总统)的强力敦促之下,美国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 1964),该法案禁止雇主、私人服务场所和酒店业实施歧视政策。1964年,小金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不过,这期间并非所有南方黑人都有一致的看法,例如黑人中的最贫穷的人,他们赞成NAACP的战略,他们希望在这次的历史过程中彻底地不要顾及黑人中产者经济利益地推翻种族歧视在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中的原则。他们认为,如果不顾及黑人中产者的经济利益或者任何其他利益,也就是说所有人都不顾一切地无条件地投身于消除种族歧视的事业中,那么,种族歧视被终结的一天必将更早地来临。所以,他们认为南方黑人中产者是出卖他们利益的自私自利的群体。
马丁·路德·金投身民权运动的早年第一次遇刺的刺客就是一位非常贫穷的黑人女性,当时金在图书馆看书,这位女性拍他问,你是金博士?他回答“是”,然后这位女性将图书馆使用的开信封的刀从背后刺进去,险些丧命。这段时间的黑人内部的矛盾犹如今天中国人在推翻中共统治的路径上的争执,其实没有人能够代表全部的人。

9、马尔孔姆·X (Malcom X [Little]),1925-1965
这时的北方黑人所面临的困境并非种族歧视的法律问题,所以北方的黑人也不能同意NAACP的以法律诉讼途径消除种族歧视的战略,同时也不同意南方的和平非暴力抗争路径。北方的领袖是马尔孔姆·X(后简称X)。X并未受到任何高等教育,他一直在生存线边缘挣扎,年轻时曾吸毒并为谋生而从事卖淫活动(服务于男性同性恋者),后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在狱中他加入了伊斯兰民族(Nation Of Islam, 简称, NOI)的宗教教派。这一教派发源于美国黑人,与普通的伊斯兰教不同,它排斥白人,视白人为魔鬼,为黑人生活的问题所在。普通伊斯兰教(也被称作“正伊斯兰教”)与普通基督教一样,不排斥任何种族或民族或性别,任何人均可加入,不管是白人黑人,男或女,年长或年幼。NOI教派也叫“黑人穆斯林(Black Muslim)”
1954年,X加入“黑人革命(Black Revolution)”组织,该组织迅速成为北方黑人的最有影响力的组织,而口才优异的他则成为该组织的代言人。他曾发表很多演讲,在北方黑人中有着强大的号召力。他凭借人权中的“民族自决权”要求黑人脱离白人,独立建国,不要与白人在同一个国家,同时,他倡导黑人要敢于以暴力方式对待白人的暴力攻击,以捍卫自己的权利(说明一下,当时白人至上主义者对黑人种族的暴力仍然非常严重,南方尤其严重,那位被凌迟致死的英俊黑人男孩就是一位生活在芝加哥的黑人,1955年在南方密西西比州被杀害的,这一事件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的黑人暴力与非暴力抗议浪潮,在当时处于公交罢乘活动中的蒙特格马利市,人们抬着棺材游行示威)
但是1963年后,X看到非暴力形式也是有威力的,并且看到有大量白人支持黑人争取平等权利,因此他开始反思自己的宗教信仰并开始接触正伊斯兰教,最终于1964年宣布皈依正伊斯兰教,并谴责NOI误导了他十五年时间。他不再坚持白人是黑人的祸害,他相信白人与黑人都需要各自调整自己的观念,学会适应一种种族融合的生活,他对于暴力抗争的内容也进行了调整,他认为暴力抗争只能针对发生暴力侵犯下的自卫(他过去的主张严格说是暴力犯罪的形式而不是自卫形式),他领导的“黑人革命”组织最终走向沉寂,没人知道如果他还活着将会如何带领黑人革命组织。

2018年4月9日星期一

从奴隶到公民(第一部分) —— 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 (3)

4、利沃德·盖恩斯(Lloyd L Gaines, 1911-1939/3/19于芝加哥失踪)。
盖恩斯诉肯纳达(Cy Woodson Canada)案当事人,NAACP提供代理律师。本人身份学生,林肯大学历史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寻求攻读法律。
盖恩斯申请读本州的密苏里州大学的法律系,但是遭到学生部职员肯纳达的拒绝,因为该校不接受黑人学生。按照该州的惯例,读法律的黑人可以到其他州的大学申请,获得录取后,由密苏里州出学费。
对于个人而言,这是一个不错的交易,因为读本州法学博士的费用极贵,而如果去外州就读,不仅不用交学费,连去外州的交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也由本州出,名为“外州就读奖学金”。
但是盖恩斯不接受这样的安排,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该案被州最高法院判败诉,于是盖恩斯上诉联邦法院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盖恩斯的理由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每一个人都受到平等的保护,而密苏里州立大学违反了这一宪法要求。
学校方认为提供学费给黑人就读其他州的学校,不影响该生的读书期望,也就是给黑人学生提供了同样的保护(从经济上说,算更多的保护,因为法学院学费高昂)。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提供平等的保护指只要学生要求在本州受教育,州必须满足,而提供学费去其他州就读与保护条款无关。根据1896年普莱希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州可以建两所学校分开接收本州的申请人就读,如果不分校教育,则必须提供黑人白人混合班级,但不能将一部分人(指黑人)的教育义务推给其他州,哪怕是本州愿意出钱也不行。
此案结果是发回地方法院重审。虽然不是直接推翻1896年普莱希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但案件结果已经明确显示最高法院在重新考虑这一原则。
但是一年后当NAACP再次寻求联系盖恩斯时,发现盖恩斯失踪了。这时该州已经决定将林肯学院变为林肯大学,设置法学院,提供法学专业教育。被告方提出动议要求撤回诉讼,NAACP接受了该动议,于是案件终止。
NAACP将这一案件看作是第一个通向平等权利保护的重大的突破,无奈当事人失踪而不得不同意撤诉。
盖恩斯下落如何,至今无人知晓。只知道盖恩斯为了筹集学费而离开家到各地寻求打工的机会,同时给驻各地的NAACP分部进行案件演讲,他是一位积极投身平等权利事业的优秀黑人学生。
他寄送的最后一封家信中说自己可能一段时间不会写信了,几天后,他离开黑人青年旅社购买邮票,然后再也没有回来。他失踪数天后才被发现。

5、特古·马休 (Thurgood Marshall), 1908- 199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96位法官和第1位黑人法官,NAACP委员会主席,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案(布朗案)首席辩护律师。
1934年代表NAACP进行法学院种族歧视案的诉讼,其诉讼原因是不录取黑人学生进入法学院不符合“隔离但平等”原则(即1896年普莱希案的裁定原则),诉讼对手是马里兰州检察总长,官司到联邦上诉法庭即告胜诉。1936年正式成为NAACP总部成员(直到1961年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二上诉法庭法官)。
从1940年起到1961年期间,其作为首席辩护律师在美国联邦最高法庭辩护的32期案件中,29起获得胜诉,其中布朗案以9:0的票数获得全体最高法官的一致支持。
1965年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检察总长(相当于中国的司法副部长职位),是第一位黑人检察总长。
1967年以69:11的高票当选成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司法权力分支的最高层级职位)。
马休在24年的最高法官任职期间整理编纂了一整套自由派记录,其中表达了对个人权利尤其是对刑事罪犯嫌疑人的权利的宪法保护的强烈支持。他总是尽最大限度避免作出死刑判决。
下面简述布朗诉教育局案(简称布朗案):
布朗案最初发生在1951年,反对堪萨斯州托佩卡教育局实施自1879年以来的种族隔离法律,对普通学校进行黑人白人分校制度。奥利弗·布朗先生的女儿在当地一所黑人学校就读小学三年级。布朗先生是当地黑人教会助理牧师,在圣塔菲铁路下属的一家商店做电焊工(这是当时的技术工作)。
他的女儿琳达必须步行六个街区才能坐上校车去上学,而附近的一所白人小学离他家一共才七个街区。他与其他十二名家长代表二十名小学生联合起诉当地的教育局,要求实施不分种族的混合普通学校教育,以便他们的孩子可以就近读书。
该案由NAACP的堪萨斯州分部主动提出由该分部主席领衔,带领三位其他律师为家长辩护。此案一直到联邦最高法院,由马休首席辩护。
这是马休第一次上联邦最高法庭,不过值得我们注意是当时的美国国内及国际形势,因为马休的胜诉也与此密切相关:当年正处于二战后的冷战高潮阶段,冷战的本质上是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竞争,是苏联与美国的争夺(不是中国与美国的争夺,但是作为苏联的附属政权,中国将美国视为头号敌人,使很多中国人以为是中美竞争。)
截至1949年10月,苏联势力已经占据中国与东德,而美国正在与苏联竞相拉其他新独立国家的加盟,主要是为了联合国的投票优势。相信大家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亚非拉国家的选票抬进联合国的,大家应该也听说过中国闹饥荒饿死几千万却毫不犹豫将进口的大米直接转道送给了阿尔巴尼亚,都是冷战高潮阶段。
1949年10月美国总统到访印度,被问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美国歧视有色人种,为何要与印度结盟?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到访印度,被质问为什么美国支持对黑人的凌迟?
1952年年底,美国司法部提交一份报告指杜鲁门总统在国际上因为国内的对少数族裔的歧视法律与政策面临外交压力,尤其是种族隔离政策在学校的应用。
在国内二战前的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大量南方黑人移居北方,他们远离了这时的保守势力占主导地位的共和党,纷纷加入以民主党罗斯福总统的新政联盟。
黑人提出“双赢”运动,即,国外赢得反种族迫害的纳粹德国日本法西斯,国内赢得黑人反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事业,(标志性的手势就是双手举起,拇指与食指分开构成两个“V”字母,这一手势在1989年的学生运动中被学生频繁地使用。这个手势来自美国黑人的双赢运动,大家以前知道吗?就是这个:✌🏿✌🏿)
南方黑人妇女加入到“雇佣平权委员会”、NAACP以及“伊斯兰民族”(NOI,又称“黑人穆斯林”)的反轴心国与反雇佣不平等的运动中。在二战尤其是偷袭珍珠港事件后,美国黑人领袖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没有号召大规模的上街游行抗议,而这期间的一位黑人领袖因为带领大家上街抗议而被控叛国罪(根据美国宪法,叛国罪是直接由国会审判的案件)。二战后黑人领袖以各种方式号召大家参与争取平等权利,包括上街游行示威等活动。
在军队方面,二战期间美国有多达190万的黑人入伍,他们与白人分开编制作战,表现杰出,牺牲近八百人。在众多的呼吁声中,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48年以行政命令方式结束了美国军队的种族隔离,首先使参与二战的原塔斯克基空军与美国白人空军混合,成为今天的美国空军。
二战后,更多的白人更加强烈地支持黑人的种族平等权利的要求,这些新增的支持黑人平等权利的白人包括二战老兵及其家属,以及二战期间因雇员稀缺而参加工作而后退出就业圈的职业妈妈的孩子们。二战老兵眼见到黑人的勇敢与他们并肩作战,质问为什么国家要歧视他们,而职业妈妈的孩子们则质疑为什么妇女不能像他们的妈妈那样在外工作。
195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表一项题为"种族问题(The Race Question)"的声明,该声明由国际上著名学者联署,谴责此前为验证种族主义而试图进行科学研究的数次企图,并在道德上强烈谴责种族主义(自那以后至今,学术上再无该类科学研究,而且学术机构也不拨经费支持这样的研究)。该声明引述了美国教育心理学家的实验研究结果:即使在任何表面的设施与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种族隔离的做法使得黑人孩子们本能地意识到自己是低等的民族,隔离政策使得黑人孩子们从心理上受到了伤害。这一研究结果对于法官的判决有着重大的影响。
再看布朗案本身,当时的布朗案与其他四个NAACP的案件同时在最高法院进行听证,这五个案件中,除了一个案件是学生获得上诉法庭支持而胜诉的以外,其余四个都是因为案件败诉而由NAACP代表学生上诉到最高法院的。而这其中最不被舆论看好的就是布朗案,因为布朗案所在的教育局陈述认为,“经教育局调查,托佩卡地区的所有黑人与白人的学校在师资、教材、设施配置等各方面均没有原则上的差异,确定符合1896年最高法院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指普莱希案的判决结果)”
在布朗案之前,律师们通常是以违反“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来证明被告违背了平等原则,而面对教育局提出的符合平等原则的事实,马休援引了社会学研究结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声明中提出的美国心理学家的心理实验结论,提出“隔离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观点,因为隔离政策本身导致黑人孩子心理受到伤害。马休以科学研究的结论否定了1896年的最高法院对普莱希案的判例。而这一辩护获得了最高法院全部九名法官的支持,从而使全美国各州基于“隔离但平等”而确立的法律与政策陷于违宪地位。
此案判决遭致南方各州的抵制,阿拉巴马州的州长亲自在阿拉巴马州大学堵住两名试图进入学校的黑人学生,直到总统下令联邦卫队介入而结束。这一案件的后续影响一直持续到1965年,最终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终结了法律上的种族歧视。
马休与NAACP的共同创始人杜比奥斯一样,坚决反对种族歧视,将之当作整个事业中的第一原则,不容忍任何为更小的群体利益而损害种族歧视与不平等的大原则,但是,他同时反对学生上街游行示威,主张以司法手段获得黑人的平等权利,这一观点使NAACP的律师们与学生之间就争取黑人平等权利的路径策略上发生很大分歧。
而马休这一观点的局限性在于联邦法律只能管理到公共领域而不是私人领域。同时马休的思想与做法有的时候使他与NAACP的地区办公室领导人,如奥斯丁·奥尔顿,在地方性案件上的策略发生分歧。

6、奥斯丁·沃尔顿(Austin Thomas Walden),1885-1965,亚特兰大第一位黑人律师,司法活动家,乔治亚州战后重建以来第一位黑人法官。
沃尔顿的父母原为奴隶,他于1907年大学硕士毕业于亚特兰大大学(当时为黑人大学),凭外州奖学金到密西根大学攻读法律,毕业后返回乔治亚州,于1911年开律师行。1912-1918入伍参加一战。
1900年代教育局以消减黑人教师的方式给白人教师增加工资,沃尔顿代表黑人教师为获得平等薪酬起诉,1943年终获联邦地方法庭支持而胜诉,结束长达六年的平等权利诉讼,比布朗案早两年,大获盛名。
1940到1950年代,亚特兰大的黑人律师仍然寥寥,沃尔顿仍然是极少数之一。因此而成为马休的朋友,也是马休在亚特兰大的自己人。马休只要到亚特兰大办案就会去沃尔顿办公室去看他,两人共进午餐。
沃尔顿在公开场合表示以反歧视为己任,但是他私底下会优先亚特兰大当地黑人中产者的利益。下面提供一位哈佛大学教授对此的研究:沃尔顿的活动主要在乔治亚州,所关注的群体是中产黑人圈,因而在争取平等权利方面,有着更多的实用主义考量,这并非NAACP所指的无原则的妥协,相反,NAACP的态度就是简单的不能妥协,哪怕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沃尔顿却是有进有退,但其原则与NAACP不同,后者是全国范围内的反歧视反不平等,而沃尔顿却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更以政治优先。
在二者重合的地方,沃尔顿得到后者的风格一致,例如,他曾经冒着生命危险带领三名黑人男子去一队白人持枪把守的投票站,他们走了进去。经理告知他们的名字不在列,因此不能投票。就此,他将该投票站告上了法庭,官司诉至联邦法庭。他开创了整个乔治亚州的黑人以此为模式寻求投票权的诉讼潮,他说这是最便宜的方式争取投票权,这显示他没有胆怯没有妥协。
但是,从住房案件来看,他与NAACP无法达成共识。NAACP的态度是: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房产,当事人都不应接受妥协。
事情缘起1948年最高法院宣判Shelley诉Craimer案,法院裁定不允许在任何房产交易或出租上带有种族歧视。
沃尔顿公开表示此官司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事后他没有按照NAACP的不妥协原则跟进此案,反而打电话告知事主Shelley说,“在亚特兰大,妥协是生活中的日常。”结果,沃尔顿不是代表事主要求执行最高法院的禁止种族歧视,而是代表当地黑人中产者团体商议了一个白人住宅区的规划,将该区内的所有黑人驱离,并修缮此住宅区,结果导致大量底层黑人失去家园,这在当时被称作“清除黑人行动”。当地黑人辩解说,他们不得已如此,因为他们需要将种族紧张关系降到最低。这样说有他们的道理:虽然亚特兰大以种族歧视程度较温和而著名,但仍然有大量的白人至上主义者针对黑人向白人住宅区域扩张行为发起的骚乱,这些白人包括白人房地产中介、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贷款商。但这一辩解并非充分理由,实际上在种族隔离的状态下,黑人房地产业的商人获得了没有白人竞争的一块领域,如黑人银行、黑人房地产商、黑人企业主、黑人职业人士都受益于种族隔离下的白人出让的缝隙市场,如果这些人进入白人居住区,这些缝隙市场的受益者则会失去已经很小的市场份额。因此,从当地黑人群体的角度看,他们的行为才可以解释得通。
同样在教育方面也如此,NAACP全国总部与各地分部的紧张关系也达到激烈程度。1954年布朗案获胜后,马休要求各地依据此案进行诉讼,以终止男女生分校的法律和制度。但许多分部,包括亚特兰大的沃尔顿代表的分部,最终不赞同立即跟进。但是沃尔顿仍然表态说,我们不介意少数黑人有不同的要求,我们会努力说服他们赞成我们的想法,但如果他们阻拦我们的路的话,我们就从他们身上踩过去。他表示一年后,如果当地学校仍然不并校的话,他会向法院上诉要求黑白种族并校。然而一年真的过去了,沃尔顿并未诉至法院。主要是因为,当地黑人教师担心并校会导致失业,家长担心他们的孩子会因并校而失去目前受教育的安全与和平的环境。另一个原因是:1955年最高法院补充判决,要求各地按照合适当地的进度进行普通公立学校的融合。这一补充判决受到了NAACP的批评,认为这一判决是一个巨大的错误,然而,亚特兰大当地黑人却对此高度赞扬,认为法院的补充判决极为符合各州的需要,他们欢迎这样的渐进主义。在此背景之下,沃尔顿没有于第二年向法院上诉,而是等到了1958年(四年后)。其他许多南方城市的NAACP分部也都采取了一样的举措。
我设想一下,如果是中国人,肯定会谴责说,你们这些既得利益者,太自私!会吗?
哈佛教授认为,中产黑人并非以种族主义为首要目标,他们更注重经济上的利益空间。在教育问题上,家长们的担忧,如今已经可以得到许多的学术研究的支持,那就是,在不成熟的环境下并校,会使孩子产生明显的自卑感。也就是说,一心追求平等,可能会好心办了坏事。这样的结果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来自老师对他们的忽视,且预期待他们没有好的表现,另一方面,他们的贫穷以及作为少数学生会导致他们被孤立,这已经在黑人白人混合的高等教育中体现出来。(顺便说一句:奥巴马的回忆录中有明确记载,说他小时候跟着外公外婆生活在白人中产家庭区,周围都是白人,使他感觉很孤独并无法理解为何外公外婆那么白他自己那么黑。)后来的很多学者经过研究后认为分校在社会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的确值得保留,这不是考虑到中产黑人仅关注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
如果中国人看待这一问题会不会从道德层面去审视沃尔顿和他所代表的黑人中产者?会不会认为沃尔顿自私自利,为了维护黑人中产小圈子的利益不惜损害大群体的共同利益,以及沃尔顿道德上里外不一致,破坏总部的指令等等?
哈佛教授的研究认为,NAACP虽然在司法诉讼上声誉卓越,但是他们在战略目标的设计上是失策的,他们的不妥协策略和要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动,与南方当地情况不匹配,这样做会导致部分南方黑人在利益上与安全保障上受损、在教育上导致孩子受伤害。
与中国人的预期不同的是:南方的地方黑人领袖与普通的黑人中产者不以“无私”精神要求自己,按照教授的说法,这叫“实用主义”原则。我认为,他们不听从NAACP的要求反应出他们的独立性。他们将自己看作独立的不以NAACP为权威的人,他们有自己的独立判断,有共识的时候就合作,没有共识的时候就按照自己的想法做,而不是牺牲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只有大家都保持独立判断,才可能避免集体无意识、避免犯大的不可挽回的错误。
哈佛教授认为,对于这段尴尬的历史,我们不应该认为矛盾导致了倒退而应该认为内部的矛盾孕育了新的可行的战略。
历史恰好证明了经历几年的停滞后,产生了新的领袖和新的抗争形式。1960年学生自己的组织发起的静坐与公民不服从的抗议运动,改变了由少数律师通过诉讼形式击败吉姆克罗法的模式,历史将进入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大规模街头示威的阶段,小马丁·路德·金博士将成为这个阶段所有黑人的代表。

总结一下中期阶段的历史:NAACP以及马休个人的成就远远超乎早期的特呐与当时最有名的布克·华盛顿,但哈佛大学教授给我们展示了那个时代的战略决策上的问题,它导致了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历史上的数年的停顿。最后我相信大家都会知道著名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小马丁·路德·金博士。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黑人精英一代胜过一代,而同时一些地方上的领袖能够把握住自己而不是迷信最有名的全国性的领袖及其组织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历史当然就不会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