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星期日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十七)

第十二课 社会契约理论(四)
2018/10/28

今天上午我进来的时候,格林·贝克正在发牢骚。你们有多少人知道格林贝克是谁?对,格林·贝克是谁?有人可以告诉我们吗,谁是格林·贝克?有人吗?啊?
学生:他是保守派的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大体上说就是一个时评家。
教授:他是保守派节目主持人和诗评家,他将自己看作一个规范保守党人行为的人,使其保持共和党的保守主义原则,他的原则带有强烈的自由意志主义倾向。那么它今天上午发牢骚的是什么事呢?
他的牢骚是说麦克哈科比在他的节目中请来了米歇尔·奥巴马,或者说与米歇尔·奥巴马做了一档节目,他同意米歇尔·奥巴马的看法认为过度肥胖是美国的一大问题。然后他说,麦克·哈科比怎么可以这样呢?过度肥胖无疑是美国的一大问题,但是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邀请政府来干预此事,以阻止过度肥胖的问题。政府只做一件事,就是保护我们不受坏人滋扰。在这一点上,他是典型的,虽然他可能从未听说过诺奇克和他的所有的论述,诺奇克观点的支持者,就是,强制力量就是唯一的自然垄断者。诺奇克是想说,如果我们进入到思维实验中,因为强制力量是唯一的自然垄断,所以总有一个人会赢。他们或者买下其他的保护性组织或者击败他们彻底铲除他们,或者边缘化他们,使他们的影响力几乎到零,这样谁也不会在意他们的存在。所以最后的效果就是,你只会看到最终只有唯一的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组织,对吗?而一旦有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组织形成,那么它就会像一个政府了,不过,仍然会有一些人不承认他们,诺奇克将这些人称作独立的人。“为什么?“这里诺奇克给了一个非常冗长艰深的章节专门论述如何将独立的人并入他的体系之中。而你会发现这一章节特别含混不清,,你可能以为你根本上他的思路是因为你自己的问题,其实虽然诺奇克的多数论述特别清晰,但这一章节的问题出在诺奇克身上,所以不要对你们自己太没有信心。我下一节课将详细分析他的理论以及为什么如此重要,但是在这里先给一个基本概念:他之所以这么担心独立的人,这其中有两个原因:1、使得他自己的如何组建政府的理论叙述完整;第二个是一个道德层面的考虑。还记得我之前说社会契约理论仰仗于同意的思想吗?我们之前谈到功利主义的传统就是最大化幸福;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是结束剥削,而社会契约的传统是说,同意是政治体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尽管整个的论述是关于强制力是唯一的自然垄断形成的这一观点,但仍然有一种狂人他们具有强烈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他们不承认政权的合法性,所以你必须关注这个问题。
在这一点上,诺奇克在1974年写这本著作的时候,他还没像我们今天所知道的那样,他主要是想象一些人,这些人在他的论述中是游荡于世界各地的非要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无政府主义者。而他的论述中显示出他那个时候不过是故意提出这一点的。但是我们可以想一下,当你读到“独立的人”的时候,想一想奥萨马·宾·拉登或者斯达克,他有一天把飞机开进了国家税务局的大楼上空,这些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诺奇克所描述的独立的人。这些人说,“我们不承认你们政权的合法性。我们不承认你们的保护性组织。我们不要接受(契约)。“这些人对诺奇克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它是实验认证理论(译注:此处指思维实验)的一个问题。所以他提出来,如果这些人执意如此,那么结果会如何。那么他的所有的关于补偿的观点以及所有这些论述是什么呢?我这里简单一句话先交代一下,他大体上的意思是,“这些人将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秩序之中,而补偿理论将会论述这样的强制性的把他们纳入社会的手段为什么是合法的。

2018年10月22日星期一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十六)

第十二课 社会契约理论(三)

2018/10/21


所以他(译注:指诺奇克)说,我们来想象一下没有政府的世界,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困难的事。为了说得更贴近真实生活,你们知不知道警察是什么时候才有的?好吧,没理由你们会知道:第一支警察队伍是1830年在英国创立的。当时的首相皮尔(Peel)创立了第一支警察队伍,叫Peelers(译注:这里与现在的警察Police在发音上很接近),Peelers(警察)就是按首相Peel的名字命名的。然而大家想象一下,我们今天如果生活在没有警察的社会里,生活会是怎么样的?我的意思是,我们会生活在一个非常非常不同的世界,对吗?

想象一下如果某一天纽黑文市没有了警察,那么很多事情就会与有警察的情况大不一样。而诺奇克就希望把这样的想象推到更激进的程度——如果政府都没有了,那会怎么样呢?当然,这样的环境肯定会很没有效率。即使我们并不会以为每个人都会跑出来相互砍杀成碎片,但整个局面仍然会是非常没有效率的,因为每个人都必须成为在自然法下自己的事情的执法者。正如你们所知道的,这是洛克式的假设。所以,如果我现在站在这里给你们讲课,我得担心外面可能有人把我的车抢走了。所以我得想个办法在我讲课的时候能够同时保护我的车。虽然我或许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对我而言肯定是非常没有效率的工作。那么我会怎么做呢?

如果人们发现连自己的财产都保护不了的话,那么这人怎么能够活下去呢?所以,人们肯定要组成一些保护组织。我于是会跟某个同事说,我跟你说,你每周一和周三在我上课的时候替我看车,然后我会帮你看车……“也就是一种街区联防类的想法,对吗?人们会自发地组成社会来保护他们自己和他们的财产,因为否则的话,那整个系统将非常没有效率,要到几乎无法运转的程度了。所以你可以设想社会将出现类似街区联防的情况,但是即使那样,结果可能也不是特别有效率,因为其实,我不仅不愿意在周一和周三看守我的车,我也确实不愿意在周二和周四的时候帮别人看守他们的车,对吧?所以结果就是,我们开始形成工作分工。我们将开始一种新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我们拿钱找别人看守车,而他们就有点像小型的民兵队一样。他们开始兜售保护业务。而这时你可以想象,我们中有一组人加入了一个保护车辆的社会,不过其他一些人会加入不同的保护车辆的社会。于是,我们现在有了纽黑文车辆保护会,还有哈姆顿郡车辆保护会,还有橙郡车辆保护会,而且还有其他各个不同的保护会,都是卖车辆保护业务的。

然而,诺奇克说,暴力组织——保护会——的特征是,它是一个自然垄断性质的,而这也是诺奇克在政治应用理论上最重要的分析论断之一。你们认为他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有人能回答吗?这是在让一个经济学者去思考一个非经济问题,但你们认为他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呢?有没有人猜一下?可能有点令人费解。

就想一下如果一个国家里面有很多的民兵部队,如1980年代的黎巴嫩或者前苏联倒台后的俄罗斯,他们当时就有很多连锁性质的集团犯罪组织。如果一个社会上有很多机构兜售保护,最后情形会是怎样的呢?好,麦克风拿过来。

学生:他们会互相打仗。

教授:为什么他们会互相打仗呢?你说得非常对,不过为什么他们要相互打仗?

学生:这就好比是某种程度上通过打仗猎取自己的保护范围。

教授:范围原因,还有其他吗?

学生:如果一个成员与另一个组织的成员打斗起来,他们就不得不保护他们的成员,而另外一个组织也一样,所以最后他们没有其他选择,只有互相打仗。

教授:完全正确。我是说,你只需要去看看电影,如《教父》,或者《好朋友》,或者其他同类的,你就会知道他们打仗的起因了。例如,我跟你说,你付我保护费,我保证照顾好你(的安全)。而另一个更大的流氓第二天过来了,说,你觉得耶鲁大学的夏皮诺老师,就一窝囊废而已,他能保护得了你吗?别做梦了,你付钱给我,而且你得支付高得多的保护费。然后会怎么样呢?结局会如何呢?或者说,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呢?

学生:……

教授:对,内战,然后有人获胜了。通常如此,否则情况会一直拖下去,最终还是某一个人获胜,对吧?

这就是关于自然垄断暴力的概念。对于暴力组织来说,它要成为有益的,只能够是垄断的组织。一个暴力组织要成为有益的,它只能够是老大——一山不容二虎。这就是诺奇克想说的一点。而另一点,也同样非常重要的是,它必须是唯一的自然垄断者。暴力组织是一个自然垄断者,我们可以展开来说,要想暴力组织是有益的,那么它必须是唯一的垄断性的组织,不能有第二个自然垄断组织。


2018年10月14日星期日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十五)

第十二课 社会契约理论(二)


20181078


对此,罗尔斯进一步深入其细节,研究这个概念在当代政治理论中的应用。不过,诺奇克则直接把它当作对的,所以我先讲诺奇克,因为我暂时不想现在就深入到康德的这个概念的更深层次上的问题。如果更深究一步,我们将进入一个问题,就是康德的这个概念究竟是否能在当代政治中得到应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应用它。那么,回到诺奇克,他说,让我们直接试验这个概念,再看结果是怎样的。基本上诺奇克的口号就是,康德理论适合人,而功利主义适合动物(Kantianism for people, utilitarianism for animals,对吗?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人来说,尊重原则,这是大家站在任何角度上都可以接受的想法 (for human beings, this idea of respecting principles that can be affirmed from every point of view)”,而这个论断于是就代替了自然法。这就是诺奇克的出发点,也是罗尔斯的出发点。

有人知道康德给出的著名的定言令式是什么?这个例子康德给出来的,实际上恰好就是假设性的。就是,永远将他人当作目的本身,不要仅仅把他们当作实现你的目的的工具(Always treat others as ends in themselves, not merely as means to your own ends),这个话的一个标签性的解释就是自治,即,尊重人们的自治权,这就是我们之前讲到的权利-功利一体化(权益)理论中的权利这一方面。对吗?康德认为这一个命题是每一个人,无论实验结果怎么样,都会承认的,不管这样的最终结果是什么。你总是会说,不管你是谁,我们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自治权。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它,是的,我们都必须在实现我们的目的的时候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把其他人当作工具(或手段),但是,他并没有说,绝对不要将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他说的是,不要将他人完完全全地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201810149



于是,那个就是他的(译注:指代康德)例子,而诺奇克就是从这里接过了他的个人自由的概念,而诺奇克直接以这样的一个观念作为其著作《无政府、政府和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的开头,他说,没有一个社会利益团体会为了自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只有个人。不同的个人有着他们各自的生活:一个人被当作工具而使其他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利用他而使得他人的利益能够实现,仅此而已。(这是英文:"There is no social entity with a good that undergoes some sacrifice for its own good.  There are only individual people, different individual people, with their own individual lives.  Using one of these people for the benefit of others, uses him and benefit others.  Nothing more.")“所以这一段包含了强烈的自由意志主义的立场,这个立场与康德的尊重他人的自治权的概念是吻合的。(就是,)我们不能为了某个更大的利益目的去利用人,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利用他们就是违反了他们的权力。而诺奇克就是朝这个方向论述他的理论的。然而他的论述太过于简单,致使读者很容易就认为没有说服力而拒绝他的理论,但如果你就此放弃他的理论,那你就错了,因为你会看到他后面的一些论断还是很有意思的,也是很重要的。

他的方法是这样的,他说,让我们想象一下没有政府的情况,我们这里不是要谈论原始人。我们是谈论今天的人,如你们和我这样的人。那么,让我们想像没有政府会怎样。那么会发生什么呢?人们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会做些什么呢?诺奇克知道你们可能做一些不同的假想,例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假想是,人们会非常害怕别人,所以他吗嗯会设法杀死他们周围的人。然后人们陷入内战。这种别人将会攻击或伤害你的恐惧感将非常严重,最后你只有在人们头上加上一个威权政府,否则他们肯定要陷入内战,而且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洛克在假想中将自然状态中的人想象得非常温良,所以他的理论朝向了另一个方向,因为如果将它想象得很恶劣的时候,你很容易得到霍布斯的结论并认可威权主义,就是:自然状态这么可怕,谁处于这样的状态都会宁可忍受威权主义zh政权儿不想进入内战,内战的生活,用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原话说,就是,"孤独、贫困、龌龊、残忍和短命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因此诺奇克说,让我们不要这么想。让我们沿着洛克的思路想下去,也就是我们将自然状态想象成相对温良的情况,因为这样,我们的论点菜更可信。因为如果自然状态是相对温良的,那么你如果要坚持需要创建一个政府的话,会更加不容易说服人。所以我们希望让我们的论述能够证明道创建一个政府是有必要的,因为否则的话人们会怀疑我们为何世界那么好却还要创建一个政府,对吗?所以我们希望使得这个理论问题越难以证明越好。现在,我要提醒一下这个论断有点偏离了学术要求,我晚一点会解释,我现在就只是打个标旗在这里。他是这样说的,让我们使立国的想法变得难以成立一些。(Let's make it hard to derive the idea of a state.")”

2018年10月3日星期三

康德的道德论简介及评析

定言令式出自康德的一本书《道德的形而上基础》(或可理解为道德的哲学基础),英文名是“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大体上这本书的理论叙述是:所有人都是理性的,所以如果一个人能够以超然的眼界看待世界,那么,这个人的所作所为的选择就一定是理性的,而所有理性的人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而这样的人就是具有理性的人的共同的选择(到这里为止,内容与卢梭的一样)。

如果谁做出这样的理性的选择,这个人就是一个自治的人,而自治就是自由,所以人必须以理性为指导规范,不能凭借自己个人的局部目的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是个人必须承担的伦理或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它没有前提条件,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在这个层面上,它类似于洛克的自然法,也是先验的无条件的。)这就是康德的普世性道德的大致内容。


康德的这个道德哲学实际上是卢梭的道德至上理论的延伸。我们可以看看这个理论实际上是在试图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变成正式的道德学说,即,将人的自由建立在遵守某种超然的道德规范之上,换句话说,人的自由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自由主义认为人的自由是天生的、无条件的,也就是天赋人权。)

在这一点上,它与自由主义不同的是,自由主义认为:人不因为没有遵守某种超然的道德而失去上天赋予的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所以现今即使囚犯也有人权,这体现在联合国的《国际范酷刑公约》中最为明显,就是禁止成员国对囚犯实施酷刑和人格羞辱。而在卢梭-康德的思想中,一个人要自由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遵守普世的道德或者说超然的道德,否则就要被剥夺自由,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变成囚犯,以卢梭-康德的理论为依据,则政府对囚犯实施酷刑甚至折磨致死都是正义的合法的。


换句话说,自由主义认为:人因为其为人,所以不能因其没有遵守某种超然的道德而失去上天赋予的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即使是囚犯,其人身自由按自然法可被剥夺,但也不能剥夺其尊严财产和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即酷刑),而在卢梭-康德的思想中,一个人要自由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遵守普世的道德或者说超然的道德,否则就要被剥夺自由。

在这一点上,洛克认为人不分好坏贫富贵贱男女老少,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没有上下等级的,因此任何人没有权力指挥或控制另一个人,因此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而且自由的程度是一样的。

对比一下,柏林教授有过这么一段话,是介绍卢梭的:卢梭认为,一个罪恶的人,如果让她看到所有方面的情况,他一定不会那么罪恶,因为只要是人(内在含义即罪恶的人不是人),他内心必然是好人,如果他是罪恶的人,那么一定是他的内心心智受到蒙蔽。如果我用酷刑惩罚他或者甚至于置他于死地,那不是因为我比他更聪明或更理智,也不是我更公正,而是他内心那个真实的自我的请求,他内心那个自我如果是看到他自己那么罪恶,也必然会要求酷刑表面的那个自己甚至处死那个表面的自己(这里就是康德所说的无伦后果如何都要选择对公共利益有利)。所以我酷刑折磨他甚至处死他,不过是满足了他内心的真实的自我的要求。因此,就算他千百遍抵赖自己要求受到酷刑甚至要求被处死,但实际上这是他的真实的内在的自我要求的惩罚,我们实施惩罚就是在行善在满足他自己的要求。

康德所提供的道德理论就是将卢梭的未详细论述的公共意志概念专业化,以哲学术语将卢梭理论中的概念固定下来,变成普世的道德理论。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将卢梭的理论变成了道德伦理,教授在这里称之为道德法,与此相对应的是洛克的自然法,洛克将自然法作为后续理论的基础,而反对洛克的理论家则将道德法代替了自然法的地位,以此展开他们自己的有别于自由主义的理论。

这个道德法究竟有哪些特别之处?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了一种不平等的法则。这个法则是将人分类,分为道德的人和没有道德的人。

有道德的人,他们不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以超然于世的全局观为行为准则,因此它们理性公正,所以他们是自治自由的人;另一种人,一举一动以自己的狭隘的个人利益为目的(即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他们违反道德没有自治,所以没有资格享受自由。

人分等级之后,结果会如何?我想大家都知道:不同等级不同待遇,这个待遇是各方面的,但洛克的平等仅仅提出法律地位的平等。

这里的待遇指政府对个人的对待规范,不是指个人对个人的态度或私人领域中的其他相对的关系,例如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财务地位。法律地位平等但其他地位可以有差距,就是因为其他地位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私人领域问题,政府不得过问,只有法律地位才是政府与个人的关系,才是政治公共职责内的问题。

如果将这个道德法与洛克的自然法相比较:

1、洛克承认个人的自由与人际之间的平等来自于上天,俗话说就是天生的,因此任何人不可剥夺,换句话说,人,无论道德是否高尚财富是否丰富才干是否杰出,他与那些平平常常的所有其他人一样。

2、由于个人之间的冲突无法有大家均认可的解决因此,人们要想放心稳定和平地生活就必须结合起来组成政府,大家都将裁决和执行的权力交给这个政府,然后这个政府成为一个代表中立与公正的组织。只是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裁断权,则这个政府的权力会变得太过强大,可能强大到使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都受到侵犯,所以大家必须在社会成立前先行确立契约防止政府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

3、也就是说,组成社会的本意是要公正地解决人际纠纷,因为在人与人平等的情况下,谁也不服谁,所以社会成立后将由代表公正的政府裁决人际纠纷。这意味着,政府的成立仅仅为了公共关系的稳定和平,而不是要侵犯每个人原有的私人自由,因此政府的成立必须继续保持每个人自己的私人的自由(洛克说的proper to ourselves)。这决定了政府的职能必须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保持在公共领域而不能入侵个人空间。这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这是一个约束政府的契约。


如果看康德的普世性道德学说,康德沿袭了卢梭的观念,将个人而不是政府作为社会契约所限制的对象,其执行的标准也与卢梭一样,就是道德。康德认为人必须具有普世的道德责任的境界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康德用了一个词自治来描述理性的道德的人,叫作“autonomy“。补充一句:马克思沿袭了自治的概念。而这一观念在洛克那里是没有的,因为洛克认为,个人都是自由的,所以社会的形成不是为了要求自己要管治自己,而是要求政府被社会契约所管治——这就是法治。


康德与卢梭有什么不同?

康德认为自治就是自由,而卢梭认为自由即奴役。卢梭将道德上的坏人排除在人的范围之外,因此,对于卢梭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是自由的,这一点表面上与洛克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这个已经排除了作为生物特性的人中间的坏的一部分,所以卢梭所谈的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实际上仅仅是部分道德高尚的人而不是所有人。而当洛克说,自由为每一个个体的人的天生的权利时,洛克指的是所有的在生物特性上一样属于人的这个种类的每一个个体。卢梭却否定了生物特性上的分类,而以拔高的道德水平先排除了一部分,却在表面上仍然声称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到康德这里,他承认每一个人都是人,但是,他将人分为好人和坏人,或者说,符合道德法的人和不符合道德法的人。


如果从理论上比较,洛克的自然法的结论是,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无论这个人是多么坏多么令人厌恶多么劣等低贱,所以社会必须宽容,必须保障那些被或许包括你在内的人讨厌、憎恶和鄙视的人、信仰、宗教、文化不同且落后的人,保障他们的同等权利,而社会契约以及政府的法律必须符合这一原则,这也是洛克所阐述的自然法的平等原则。

我们可通过对比看区别:

卢梭将道德规范作为评定标准,判断一个长得像类人的动物是否具有资格被称作人,在排除生物特性上相同但是达不到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以后,他认为凡人即有自由,但是这个自由很特殊,它是自由即奴役,越自由越奴役。

康德将所有的人都认定为人,但是康德将人分为符合道德法和不符合道德法的人,于是符合道德法的人是有自治有自由的。相反不符合的人是没有自治没有自由的。

洛克的理论认为,人与人都是同等自由的,只不过人相处时会有纠纷,所以要成立社会和政府,但是需要首先要建立社会契约,然后建立法律,这个社会契约与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约束对象是不一样的:

卢梭-康德约束的是个人,即,人必须符合某种先决条件,然后才享受某种自我约束的自由。先决条件,在卢梭那里,是神秘的超乎自然的东西,公共意志;到康德这里,康德叫自由意志。说到这里,大家能够联想到自由意志主义吗?


与基于自然法的社会契约不同,基于道德法的自由意志是要为个人建立一种行为规范,而且这种行为规范是普世的,就是全人类统一的,与中国文化中的大一统并无二致。符合康德的大一统式的超然的道德或者自由意志的人,他们就有自治有自由。

于是,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代替了洛克的天赋人权,成为了至高无上的超乎一切的最高标准。所以对于康德来说,自由意志就是天理,每个人必须遵守,否则就没有自由;而对于洛克来说,天赋人权就是天理,每个政府必须遵守,否则就是非法政府。

2018年10月2日星期二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十四)

 社会契约理论(一)


2018/8/19 - 2018/9/301

从现在开始,我们探讨社会契约理论。这个课程,我们很已经谈得比较深入了,不过,主要是刚刚讲完的启蒙运动传统中的两个政治理论流派。而如果谈到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又得回到洛克,洛克的劳动成果理论。这部分,我们主要谈到了我们所创造的物体的价值以及洛克的财产理论。基于洛克的理论,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建立了他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我们也在前面两周的时间讨论过了。

不过,与劳动成果经济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理论,这个理论需要追溯到洛克,就是劳动成果中还有政治意味,因为正如我们所说的,我们拥有我们所创造的物质,这是洛克的理论。同样地,我们也拥有我们自己创造的政治制度。如果你们回顾我之前所讲的启蒙运动的一个很强的信念,就是,我们创造了经济与社会关系的知识,所以我们作为创造者才懂它,那么我们创造了政治制度,所以我们才是政治知识的所有者。而且,不仅仅我们拥有我们所创造的知识,而且我们还拥有早期启蒙运动理论家们所追求的知识的确切性,而且,我们,作为知识的创造者,还拥有对这些知识的权威(译注:解释权)。

记得我给你们说过洛克在1660年代曾经卷入过与其他自然法理论家的理论争议,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上帝究竟是不是万能的。这个问题是一个二元悖论:如果你说上帝是万能的,那么这个论断则动摇了我们所相信的另一个命题,就是,自然法是永恒的,因为如果上帝是万能的,那么上帝可以改变自然法;但另一方面,如果上帝无力改变自然法,那似乎就动摇了我们的信仰,就是,上帝是万能的。也就是说,在自然法的永恒性与上帝的万能之间是矛盾的,我们只能够相信其中一个。(译注:后面的解释不详细说了,之前给大家介绍过法理学,法理学的解释是:自然法是融入人类活动的永恒,每个人通过生命的体验学习自然法,然后参与到自然法的运转。)

而洛克的《政府论》下册告诉我们,关于自然法的争议,我们任何人无法宣称具有权威的理论,所以每个人自己判断这个问题。对此,我后面谈到多数人统治的时候还会谈,不过现在你们需要理解的是,在自然法的理论传统中,我们是受到自然法的约束的。我们不是上帝,而是上帝创造的产物,……不过,正如他所说,在这个问题上,谁都不能给出最终答案,无论是菲尔默还是其他任何人,哪怕是教皇、国王或随便其他的谁。而对洛克而言,这就是现代个人主义的开始,就是,我们一方面是微型上帝另一方面又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但是这又不是真正的制约,因为最终自然法是什么还是由我们自己说了算,如果发生争议的话。这样,个体便进入到政治理论的中心里来了。


2018826 - 922-3


现在,我们将用罗伯特·诺奇克作为我们快速进入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窗口。从某方面来说,这个选择有点怪,因为诺奇克是约翰·罗尔斯的批评者,我们在诺奇克之后会讲到罗尔斯。诺奇克正是因为罗尔斯的著作发表后才发表了自己的理论的,否则,我们都不一定能看到诺奇克的理论,因为诺奇克只是针对罗尔斯的理论提出来的反驳。不过我选择诺奇克是有原因的。首先,诺奇克很清晰地在洛克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设想,其次,因为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另一个版本的权益理论(译注:字面直译为权利-功利一体论)。这一理论我们最开始接触到是密尔的理论,但是密尔的理论不能够回答马克思对市场提出的批判,而他声称自己解决了马克思对市场进行的理论批判。

如果你们回顾我在介绍马克思理论的结尾的内容,我们说,马克思所谈论的全部问题中有一个问题他完全没有谈到,就是马克思对市场的批判是基于现状的,而根据垃圾进垃圾出(译注:意思是如果说理论是错误的,虽然可能是理论本身出错,但也可能是前提的错误——教授在这里说的基于现状而不是理论就是理论基础的错误,即前提的错误——造成了结论的错误)的原理,如果理论的起始点就有问题,那么结果就必然有问题,也就是说,结论就肯定不对。如果你的现状存在着不公正,那么基于不公正的市场现状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市场交易,那么所有这些交易都因为现状的不公正而变得不公正了。拿密尔在言论自由的章节的论述作例子,若玉米销售商果真是穷人挨饿的原因,诺奇克认为他能够给出一个回答。诺奇克认为他能给出一个更完善的权益理论,而这个理论能够回答马克思提出的问题,我们后面才会讲他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棒的回答,而且即使你们一些人不喜欢这个回答,也很难找到方法来批驳他的观点。


但是在详细谈论诺奇克的论点之前,我想还是有必要稍停顿一下来关注社会契约必须面对的两个问题,长久以来都是这样,凡是谁要进入社会契约理论的领域,就必须首先面对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因为历史上并没有一个真实的由自然人签署的社会契约,所有社会契约理论都是基于对你所在的现实社会的假定。这个理论批判,虽然不是地老天荒,但还是从卢梭批判霍布斯的《利维坦》的时候就有了。卢梭还在十八世纪的时候写道,霍布斯的《利维坦》的问题在于霍布斯将他同时代的人作为理论假设,而把他们想象成自然人,而且把他们投射到自然人的形象中,而这样做是不对的。然后卢梭开始阐述他自己的社会契约论版本,他把时间向前推移到非常久远的时代。他试图叙述类人进化到人的史前时代,而人类的社会与政治关系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


然而这个论述仍旧是将过去的人——前自然前政治的人——转移到社会与政治人身上,正如卢梭指出的霍布斯的问题一样,卢梭也犯了同样的问题,那就是,人们总是将作为社会影响的产物的人安到了自然人身上。而这样你还是逃不脱我们刚才所讲的垃圾进垃圾出的问题,虽然具体所描述的事情可能不一样。你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假设其实是从你所希望的具有正当性的社会里面出来的,而你却将它说成是社会产生前的人的特性,或者如果你们愿意的话,也可以说是人的本性。因此,争论就从这里开始出现了。


而两个世纪以来的人类学研究表明,最终还是亚里士多德是对的。他说,根本没有一个前社会状态。人类天生的就是社会动物,而你不能在分析的时候刻意地把人从他们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抽象出来,你根本做不到这一点。任何这方面的努力最后都会走向一个结果,那就是,它会使得真正的特性变得更模糊,而不是更清晰。你最终会发现可以对人类本性作出无穷尽的假设,这种假设可以多得让你想得出什么结论就得出什么结论,然后你只能够说服那些原本就同意你的人,而对于那些持怀疑态度的人,你还是不能说服他们。那么这样的努力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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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是一个被讨论了很久的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问题,而且每个人只要是进入这个领域,就要提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而你可以看到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如诺奇克和罗尔斯,他们会说,作为无需争辩的事实,我们不反对那些声称世界上不存在社会契约的说法,而且实际上,如果你看美国,你们如果有人学美国历史的话,与社会契约最为接近的实际的社会契约,它所缔造的社会,也就是北美的共和国,即使是它,它也不是约定的结果。联邦宪法是在违反邦联条约的情况下成立的。


(观点碰撞:法理学教授在讲课中对规制法思想提出过质疑,说,如果规制法系认为违反法律就必须受惩罚的话,那么假如社会 全体成员某一天共同决定要推翻自己的宪法并重新建立一部新的法律,那么,谁将遭受惩罚呢?是全体社会成员吗?那么如果全体社会成员要接受惩罚,那么如何惩罚以及谁惩罚全体社会成员呢?

如果从这里来对比现在这位耶鲁大学教授的说法,我们可以知道,教授所提出的这个观点的背后有一个隐含的判断,是基于规制法系的思想的,就是,宪法不得违背,违背即违法,违法即当接受惩罚。但是自然法系却认为,人民有权对法律进行合法性判断,守法不一定是必须,而违法不一定受惩罚。)


它(译注:指美国宪法)基本上可以说是由联邦主义者的势力强于反联邦主义者、强于邦联力量的背景下通过的。所以,即使是作为范例的美国,而诺奇克的书也是受到其影响而写的,即使如此,它也不是一个来自全体的同意而成立的社会(译评:洛克的原文是说,被统治者的同意指的是,每一个成员表决,但是只要多数同意即为同意,而这就是社会契约的成立,也就是说洛克并没有认为契约社会必须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同意才可以建立的)。它(译注:指美国宪法)的产生既不是因为历史上已有某种社会与政治制度,也不是因为有某种契约,因为它几乎就是强加于那些反对者头上的,差不多就是依靠强制力。我们后面再分析这种强制力的程度,但这仍然是基本的事实。

人们总是误解罗尔斯和诺奇克,他们并没有说,我们能够想象出霍布斯和洛克所描绘的无政府状态下人们的生活状况,而卢梭对他们的理论也已经进行了反驳。诺奇克真正要说的问题是,处于现实生活中的你和我,如果国家不存在了,我们将会建立一种怎样的社会。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思维实验,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回答那个问题,它将使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标准,将这现在的制度与这个标准进行对照,以此为基点,我们再来考察现在这个制度。而现在这个制度并非来自于理论所描述的同意,对吗?虽然人们并没有真的选择一个制度,但如果人们能够回过头去选择的话,人们会做怎样的选择呢?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追寻,我们可以看清我们现在的制度,即,现行的制度中哪些更接近于人们可能会选的,那些应该是更优的选项,而哪些是人们可能不愿意选的,则那些是更差的选项,因而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基于假设的契约而确立规范的过程。

诺奇克懂得所有这些。他不是一个傻子也不无知,他说,我们先假设可以建立一个由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社会,一个获得同意的社会,那么它会是什么样子的呢?而我们并不是说前政治、前社会的人,而是说像你和我一样的人。如果我们处在一种无政府状态,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创立一个社会的话,我们我们会创立出一个怎样的社会呢?而如果我们考察约翰罗尔斯,我们后面会讲他的理论,罗尔斯也是采用的一样的方式。

好了,这就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你必须对于从来没有一个真的社会契约的论断进行回应。而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的回答是,是的,我们知道,但是这个理论假设过程仍然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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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从社会契约理论出发的话,他要面对的第二个挑战是根本没人相信人为想象出来的自然法的观点。那么,有一点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因为我们不希望相信简化的、喜剧小丑式的片面的思想史叙述,那些叙述有时候在课本里会有。喜剧小丑般的叙述是这样的:


历史上曾有过自然法理论,它曾经为人们建立司法体系时提供了更高级的价值体系(译注:这里指自然法系所说的任何法律必须以自然法为其基本原则的法理学观点),但是自然法与世俗主义思想随着时间推移而势衰,然后我们就不再相信自然法了,结果现在一切都进入了相对主义的海洋。

一旦你沿着这一思维走下去,你最后一定会倒向斯蒂文森。还记得吗,结果是什么?你会走向主观主义而不再相信假设命题和研究结论。我们前面谈密尔(译注:指功利主义理论家约翰密尔)的时候说到过,一旦你沿着拒绝自然法的路子走下去,你一定会走向强烈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你会认为每个人的道德判断与每个其他人的道德判断都一样地好(译注:这种说法借用个性或平等原则认为没有理论水平上的高下,而这里将用于道德价值判断的好坏取代了理论水平的高下,容易造成歧义,事实上水平高下总是存在的,无论对错)。但是自然法的问题在于,当人们相信自然法的时候,你会发现它是一个非常不能跟上现在的时代步伐的理论。而现在人们不相信自然法理论,所以这就成问题了。那么,你如何在人们都不能接受自然法理论的时候提出一套自然法理论呢?这就是对自然法的卡通片式的描述。


但是卡通片式的叙述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你们现在应该能够理解,因为你们在学习洛克的时候已经读过了相关的文章,就是,就自然法理论而言,历史上人们根本从未达成过一致。我前面和你们讲到过前世的理论家就宇宙的永恒性问题与所谓的(上帝的)意志与产物的问题产生的非常大的意见分歧,而洛克选择了倾向于后者。


但其实这仅仅是冰山一角。你们可以去读理查德特克的《关于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的书,你们会发现在151617世纪,人们对于自然法传统的认知差异对政治的影响力多么严重,其程度不亚于今天的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分歧,也就是说,你们可以看到,当人们试图为他们自己辩护的时候,正如我们今天一样,任何派别,从极左到极右,都拿自然法这个词来说事。而他们之间不是分歧比今天少的问题,不是政治分歧比今天弱的问题,而是他们之间的分歧如此巨大,以至于在十六和十七世纪产生了很多的内战和宗教战争。

所以,自然法令人趋之若鹜的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万精油,而问题在于,我们过去的世界是一个有自然法的世界,但是,这不足以引导我们走向未来,因为我们知道,自然法,无论它多么好或者不好,都不能解决政治上的分歧。所以我认为,历史上存在的自然法的理论既可以与你能想象出来的所有的政治立场相匹配,又可以与很多你无法想象但又曾经存在过的理论相匹配。如果你想知道一些例子,那可以去看克里斯多夫希尔的书,书名是《颠倒过来的世界》,这是一本论述十七世纪的意识形态与政治运动无法推动历史的书,而你们也会看到这其中,自然法可以和任意的政治形态相结合。


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康德阐述了一种思想,这种思想被用来代替了自然法,这个思想的名字叫作普世性(道德)。它的基本观点如下:

基本观点是——如果你可以从所有可以想象的角度去看问题,然后做一个选择,到最后它将是一种道德法。有没有哲学专业的同学来说一下康德给这个哲学概念起的术语是什么?有哲学专业的同学吗?

学生: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令式。

教授: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令式)。那么定言令式的对立面是什么,有人知道吗?嗯……应该没有人知道。定言令式的对立面是hypothetical imperative(假言令式)。

假言令式的概念是如果……,则……”,所以,如果你希望你社会繁荣,则不要制造大政府。这就是假言令式。

定言令式是:任何时候都不要制造大政府。

所以定言令式的概念就是没有前提条件,对吧?所以,这就是康德道德论背后的观念,即,不管后果如何,我们都不应当带有任何前提条件来作出我们的决定。这就是定言令式的含义。


注解:这个术语出自康德的一本书《道德的形而上基础》(或可理解为道德的哲学基础),其英文名是: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