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理论(一)
2018/8/19 - 2018/9/30(1)
从现在开始,我们探讨社会契约理论。这个课程,我们很已经谈得比较深入了,不过,主要是刚刚讲完的启蒙运动传统中的两个政治理论流派。而如果谈到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又得回到洛克,洛克的劳动成果理论。这部分,我们主要谈到了我们所创造的物体的价值以及洛克的财产理论。基于洛克的理论,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建立了他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我们也在前面两周的时间讨论过了。
不过,与劳动成果经济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理论,这个理论需要追溯到洛克,就是劳动成果中还有政治意味,因为正如我们所说的,我们拥有我们所创造的物质,这是洛克的理论。同样地,我们也拥有我们自己创造的政治制度。如果你们回顾我之前所讲的启蒙运动的一个很强的信念,就是,我们创造了经济与社会关系的知识,所以我们作为创造者才懂它,那么我们创造了政治制度,所以我们才是政治知识的所有者。而且,不仅仅我们拥有我们所创造的知识,而且我们还拥有早期启蒙运动理论家们所追求的知识的确切性,而且,我们,作为知识的创造者,还拥有对这些知识的权威(译注:解释权)。
记得我给你们说过洛克在1660年代曾经卷入过与其他自然法理论家的理论争议,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上帝究竟是不是万能的。这个问题是一个二元悖论:如果你说上帝是万能的,那么这个论断则动摇了我们所相信的另一个命题,就是,自然法是永恒的,因为如果上帝是万能的,那么上帝可以改变自然法;但另一方面,如果上帝无力改变自然法,那似乎就动摇了我们的信仰,就是,上帝是万能的。也就是说,在自然法的永恒性与上帝的万能之间是矛盾的,我们只能够相信其中一个。(译注:后面的解释不详细说了,之前给大家介绍过法理学,法理学的解释是:自然法是融入人类活动的永恒,每个人通过生命的体验学习自然法,然后参与到自然法的运转。)
而洛克的《政府论》下册告诉我们,关于自然法的争议,我们任何人无法宣称具有权威的理论,所以每个人自己判断这个问题。对此,我后面谈到多数人统治的时候还会谈,不过现在你们需要理解的是,在自然法的理论传统中,我们是受到自然法的约束的。我们不是上帝,而是上帝创造的产物,……不过,正如他所说,在这个问题上,谁都不能给出最终答案,无论是菲尔默还是其他任何人,哪怕是教皇、国王或随便其他的谁。而对洛克而言,这就是现代个人主义的开始,就是,我们一方面是微型上帝另一方面又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但是这又不是真正的制约,因为最终自然法是什么还是由我们自己说了算,如果发生争议的话。这样,个体便进入到政治理论的中心里来了。
2018/8/26 - 9/2(2-3)
现在,我们将用罗伯特·诺奇克作为我们快速进入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窗口。从某方面来说,这个选择有点怪,因为诺奇克是约翰·罗尔斯的批评者,我们在诺奇克之后会讲到罗尔斯。诺奇克正是因为罗尔斯的著作发表后才发表了自己的理论的,否则,我们都不一定能看到诺奇克的理论,因为诺奇克只是针对罗尔斯的理论提出来的反驳。不过我选择诺奇克是有原因的。首先,诺奇克很清晰地在洛克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设想,其次,因为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另一个版本的权益理论(译注:字面直译为“权利-功利一体论“)。这一理论我们最开始接触到是密尔的理论,但是密尔的理论不能够回答马克思对市场提出的批判,而他声称自己解决了马克思对市场进行的理论批判。
如果你们回顾我在介绍马克思理论的结尾的内容,我们说,马克思所谈论的全部问题中有一个问题他完全没有谈到,就是马克思对市场的批判是基于现状的,而根据“垃圾进垃圾出”(译注:意思是如果说理论是错误的,虽然可能是理论本身出错,但也可能是前提的错误——教授在这里说的“基于现状而不是理论“就是理论基础的错误,即前提的错误——造成了结论的错误)的原理,如果理论的起始点就有问题,那么结果就必然有问题,也就是说,结论就肯定不对。如果你的现状存在着不公正,那么基于不公正的市场现状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市场交易,那么所有这些交易都因为现状的不公正而变得不公正了。拿密尔在言论自由的章节的论述作例子,若玉米销售商果真是穷人挨饿的原因,诺奇克认为他能够给出一个回答。诺奇克认为他能给出一个更完善的权益理论,而这个理论能够回答马克思提出的问题,我们后面才会讲他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棒的回答,而且即使你们一些人不喜欢这个回答,也很难找到方法来批驳他的观点。
但是在详细谈论诺奇克的论点之前,我想还是有必要稍停顿一下来关注社会契约必须面对的两个问题,长久以来都是这样,凡是谁要进入社会契约理论的领域,就必须首先面对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因为历史上并没有一个真实的由自然人签署的社会契约,所有社会契约理论都是基于对你所在的现实社会的假定。这个理论批判,虽然不是地老天荒,但还是从卢梭批判霍布斯的《利维坦》的时候就有了。卢梭还在十八世纪的时候写道,霍布斯的《利维坦》的问题在于霍布斯将他同时代的人作为理论假设,而把他们想象成自然人,而且把他们投射到自然人的形象中,而这样做是不对的。然后卢梭开始阐述他自己的社会契约论版本,他把时间向前推移到非常久远的时代。他试图叙述类人进化到人的史前时代,而人类的社会与政治关系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
然而这个论述仍旧是将过去的人——前自然前政治的人——转移到社会与政治人身上,正如卢梭指出的霍布斯的问题一样,卢梭也犯了同样的问题,那就是,人们总是将作为社会影响的产物的人安到了自然人身上。而这样你还是逃不脱我们刚才所讲的”垃圾进垃圾出“的问题,虽然具体所描述的事情可能不一样。你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假设其实是从你所希望的具有正当性的社会里面出来的,而你却将它说成是社会产生前的人的特性,或者如果你们愿意的话,也可以说是人的本性。因此,争论就从这里开始出现了。
而两个世纪以来的人类学研究表明,最终还是亚里士多德是对的。他说,根本没有一个“前社会状态”。人类天生的就是社会动物,而你不能在分析的时候刻意地把人从他们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抽象出来,你根本做不到这一点。任何这方面的努力最后都会走向一个结果,那就是,它会使得真正的特性变得更模糊,而不是更清晰。你最终会发现可以对人类本性作出无穷尽的假设,这种假设可以多得让你想得出什么结论就得出什么结论,然后你只能够说服那些原本就同意你的人,而对于那些持怀疑态度的人,你还是不能说服他们。那么这样的努力有什么意义呢?
2018/9/9-16(4-5)
所以这是一个被讨论了很久的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问题,而且每个人只要是进入这个领域,就要提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而你可以看到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如诺奇克和罗尔斯,他们会说,“作为无需争辩的事实,我们不反对那些声称世界上不存在社会契约的说法,”而且实际上,如果你看美国,你们如果有人学美国历史的话,与社会契约最为接近的实际的社会契约,它所缔造的社会,也就是北美的共和国,即使是它,它也不是约定的结果。联邦宪法是在违反邦联条约的情况下成立的。
(观点碰撞:法理学教授在讲课中对规制法思想提出过质疑,说,如果规制法系认为违反法律就必须受惩罚的话,那么假如社会 全体成员某一天共同决定要推翻自己的宪法并重新建立一部新的法律,那么,谁将遭受惩罚呢?是全体社会成员吗?那么如果全体社会成员要接受惩罚,那么如何惩罚以及谁惩罚全体社会成员呢?“
如果从这里来对比现在这位耶鲁大学教授的说法,我们可以知道,教授所提出的这个观点的背后有一个隐含的判断,是基于规制法系的思想的,就是,宪法不得违背,违背即违法,违法即当接受惩罚。但是自然法系却认为,人民有权对法律进行合法性判断,守法不一定是必须,而违法不一定受惩罚。)
它(译注:指美国宪法)基本上可以说是由联邦主义者的势力强于反联邦主义者、强于邦联力量的背景下通过的。所以,即使是作为范例的美国,而诺奇克的书也是受到其影响而写的,即使如此,它也不是一个来自全体的同意而成立的社会(译评:洛克的原文是说,“被统治者的同意”指的是,每一个成员表决,但是只要多数同意即为“同意“,而这就是社会契约的成立,也就是说洛克并没有认为契约社会必须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同意才可以建立的)。它(译注:指美国宪法)的产生既不是因为历史上已有某种社会与政治制度,也不是因为有某种契约,因为它几乎就是强加于那些反对者头上的,差不多就是依靠强制力。我们后面再分析这种强制力的程度,但这仍然是基本的事实。
人们总是误解罗尔斯和诺奇克,他们并没有说,“我们能够想象出霍布斯和洛克所描绘的无政府状态下人们的生活状况,而卢梭对他们的理论也已经进行了反驳。”诺奇克真正要说的问题是,“处于现实生活中的你和我,如果国家不存在了,我们将会建立一种怎样的社会。”,“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思维实验,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回答那个问题,它将使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标准,将这现在的制度与这个标准进行对照,以此为基点,我们再来考察现在这个制度。“而现在这个制度并非来自于理论所描述的同意,对吗?虽然人们并没有真的选择一个制度,但如果人们能够回过头去选择的话,人们会做怎样的选择呢?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追寻,我们可以看清我们现在的制度,即,现行的制度中哪些更接近于人们可能会选的,那些应该是更优的选项,而哪些是人们可能不愿意选的,则那些是更差的选项,因而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基于假设的契约而确立规范的过程。
诺奇克懂得所有这些。他不是一个傻子也不无知,他说,“我们先假设可以建立一个由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社会,一个获得”同意“的社会,那么它会是什么样子的呢?”而我们并不是说前政治、前社会的人,而是说像你和我一样的人。如果我们处在一种无政府状态,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创立一个社会的话,我们我们会创立出一个怎样的社会呢?而如果我们考察约翰罗尔斯,我们后面会讲他的理论,罗尔斯也是采用的一样的方式。
好了,这就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你必须对于“从来没有一个真的社会契约”的论断进行回应。而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的回答是,“是的,我们知道,但是这个理论假设过程仍然是有用的。
2018/9/23-9/30(6-7)
一个人要从社会契约理论出发的话,他要面对的第二个挑战是“根本没人相信人为想象出来的自然法”的观点。那么,有一点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因为我们不希望相信简化的、喜剧小丑式的片面的思想史叙述,那些叙述有时候在课本里会有。喜剧小丑般的叙述是这样的:
历史上曾有过自然法理论,它曾经为人们建立司法体系时提供了更高级的价值体系(译注:这里指自然法系所说的任何法律必须以自然法为其基本原则的法理学观点),但是自然法与世俗主义思想随着时间推移而势衰,然后我们就不再相信自然法了,结果现在一切都进入了相对主义的海洋。
一旦你沿着这一思维走下去,你最后一定会倒向斯蒂文森。还记得吗,结果是什么?你会走向主观主义而不再相信假设命题和研究结论。我们前面谈密尔(译注:指功利主义理论家约翰密尔)的时候说到过,一旦你沿着拒绝自然法的路子走下去,你一定会走向强烈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你会认为每个人的道德判断与每个其他人的道德判断都一样地好(译注:这种说法借用个性或平等原则认为没有理论水平上的高下,而这里将用于道德价值判断的“好坏”取代了理论水平的“高下”,容易造成歧义,事实上水平高下总是存在的,无论对错)。但是自然法的问题在于,当人们相信自然法的时候,你会发现它是一个非常不能跟上现在的时代步伐的理论。而现在人们不相信自然法理论,所以这就成问题了。那么,你如何在人们都不能接受自然法理论的时候提出一套自然法理论呢?这就是对自然法的卡通片式的描述。
但是卡通片式的叙述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你们现在应该能够理解,因为你们在学习洛克的时候已经读过了相关的文章,就是,就自然法理论而言,历史上人们根本从未达成过一致。我前面和你们讲到过前世的理论家就宇宙的永恒性问题与所谓的(上帝的)意志与产物的问题产生的非常大的意见分歧,而洛克选择了倾向于后者。
但其实这仅仅是冰山一角。你们可以去读理查德特克的《关于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的书,你们会发现在15、16、17世纪,人们对于自然法传统的认知差异对政治的影响力多么严重,其程度不亚于今天的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分歧,也就是说,你们可以看到,当人们试图为他们自己辩护的时候,正如我们今天一样,任何派别,从极左到极右,都拿自然法这个词来说事。而他们之间不是分歧比今天少的问题,不是政治分歧比今天弱的问题,而是他们之间的分歧如此巨大,以至于在十六和十七世纪产生了很多的内战和宗教战争。
所以,自然法令人趋之若鹜的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万精油,而问题在于,我们过去的世界是一个有自然法的世界,但是,这不足以引导我们走向未来,因为我们知道,自然法,无论它多么好或者不好,都不能解决政治上的分歧。所以我认为,历史上存在的自然法的理论既可以与你能想象出来的所有的政治立场相匹配,又可以与很多你无法想象但又曾经存在过的理论相匹配。如果你想知道一些例子,那可以去看克里斯多夫希尔的书,书名是《颠倒过来的世界》,这是一本论述十七世纪的意识形态与政治运动无法推动历史的书,而你们也会看到这其中,自然法可以和任意的政治形态相结合。
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家,康德阐述了一种思想,这种思想被用来代替了自然法,这个思想的名字叫作“普世性(道德)”。它的基本观点如下:
基本观点是——如果你可以从所有可以想象的角度去看问题,然后做一个选择,到最后它将是一种道德法。有没有哲学专业的同学来说一下康德给这个哲学概念起的术语是什么?有哲学专业的同学吗?
学生: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令式。
教授:Categorical Imperative(定言令式)。那么定言令式的对立面是什么,有人知道吗?嗯……应该没有人知道。定言令式的对立面是hypothetical imperative(假言令式)。
假言令式的概念是“如果……,则……”,所以,如果你希望你社会繁荣,则不要制造大政府。“这就是假言令式。
定言令式是:任何时候都不要制造大政府。
所以定言令式的概念就是没有前提条件,对吧?所以,这就是康德道德论背后的观念,即,不管后果如何,我们都不应当带有任何前提条件来作出我们的决定。这就是定言令式的含义。
注解:这个术语出自康德的一本书《道德的形而上基础》(或可理解为道德的哲学基础),其英文名是: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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