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3日星期三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5-6周)

2019/3/3-3/9

一、宪法及政府饿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二,三)

那么,宪法究竟是做什么的呢?最初的宪法,也就是创建者们制定的宪法,是很短的。它首先是要创立一个联邦政府。

第一条建立了联邦立法机构,就是国会,它是一个制定联邦法律的机构。国会有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的本意是更有一点(政治)协商的意味,它的成员任期更长——六年相对众议员的两年。但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还在于众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而参议员是各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十七条改过来了,我们以后会谈到这一点。不过在我们看创建者们的宪法的时候,参议员是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它们代表各州(政府)。所以,在联邦政府究竟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这一宪法也存在着另一种观念上的妥协,即,联邦政府究竟应对人民负责,还是应对州(政府)负责,两院制即是在这两种不同观念之间的妥协(译注:这表示创建者的宪法最终确定联邦政府既对人民负责也对州(政府)负责)。

那么我们如何决定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人数呢?这里又存在着另一个妥协。每个州有两个参议员,这样,参议员的人数各州相等。但是众议员的人数由各州的人口数量决定。将自由人的人数相加,不包括不赋税的印第安人,然后加上所有其他人的总数的五分之三。这就是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它是关于奴隶制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也感到难堪,这是肯定的。所以宪法中根本不使用奴隶这个词,但其实它在这里已经包含了一个妥协,在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选取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蓄奴州说,我们希望能够以总人口数量为基数,包括奴隶,将奴隶等同于自由人一样计入人口统计之中。自由州说,你们根本不代表你们的奴隶,你们无权在联邦政府中代表除你们之外的那些被你们用锁链禁锢起来的人,你们不代表他们发声。双方对此问题都非常看重,因为他们可以预见到联邦政府未来将有权决定保护或终结奴隶制。双方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联邦政府很可能在一方或另一方中进行二选一,它可以给其中一方以全国性的胜利。所以最后他们进行了妥协,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这就是我们决定谁进入国会的方式。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会都能做些什么。大体上,它能够通过法律。不是任何它觉得需要的法律,而是事关特定主题的法律,这些主题在第一条里面列举了八项,我们后面还会更详细地谈到它们。基本要点就是联邦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它的限定就是联邦权力必须在宪法划定的范围内实施。所以第一条创立了国会,而国会就是制定法律的。那么谁来执行法律呢?以前没有人执行法律,还记得吗?在邦联条例之下,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分支。但宪法的第二条授予了我们执行官,即,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

总统为四年任期。他是通过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选出来的,而这个程序很快就会改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五分之三妥协在这里也是一样的。因为选举总统时,各州的声音是通过选举人票的数量决定的,它是每个州的参议院席位与众议院席位之和,这样就对小州有了倾斜,因为每个州都有平等的两个席位,同时也对蓄奴州有了倾斜,因为蓄奴州受益于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这对于前五任总统的选举有很大的影响,前五任总统中,四任总统都来自蓄奴州——维吉尼亚州,而其中的一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就是因为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于1800年击败自由州——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而当选的。

那么总统都做些什么呢?他执行法律。他也统领军队。基本上,他被认为是要执行国会制定的政策(译注:政策被国会通过就是法律,但因总统的职责就是执法,所以这里只要说政策就是指执行法律;大家可以对比中国的政策,都不是法律,也就是非法的,是行政高于法律的表现),若国会宣战,则他将(与外国)交战。他可以指派一些人担任行政官职,指定联邦法官。但是联邦法官的指定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外交事务上的行政官也是如此。总统可以签署国际条约,但是需要参议院批准。在建国的当时,行政权分支或许不是那么被看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我们会看到权力从国会那里转移到了总统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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