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2日星期六

評蕭瀚近文與“內在的自由”

在電報群被網友問起蕭先生的近期名作,雖是一個月前的事,但認為仍有必要在外網公開:

Q: 这篇 12月刚发表的 http://bit.ly/2EJhahc , 里面提到“在公共生活中,所谓内在自由常常只是怯懦与犬儒的遮羞布罢了”。
A: 謝謝,剛瀏覽了一下這篇文章,因為是散文體的,本人實在缺乏興趣,沒有文學細胞,不過,這裡我沒有發現它提到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倒是提到了中國文人在康德這位道德大師指引下所引以為豪的“內在自由”,它對此予以否定。
實際上我根本是不同意康德的。任何一個自由主義者也都不會同意康德,因為康德是第一個試圖以永恆的道德來代替永恆的自然法第一人。然而自然法之所以被稱之為道德法,因為這不是一部顯性的法,而是人通過生命經歷所體悟到的行為規範,即理性和自我保存。
它與康德所說的永恆的道德不是一回事。康德所談的道德並不是自然法下的自然人從生命經歷中所領悟到的理性與對生命的保存,而是憑藉他本人的思想設定了一個境界,這個境界是世上存在著一種永恆歸一的道德——>這實際上是對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解讀。
盧梭認為原始人的世界是“原本”的自然,而人們現在已經遠離了,所以沒有人是自然人,只能接近自然狀態。而盧梭認為自然狀態才是最好的狀態。這些完全是沒有任何內容分析的個人斷言,是沒有說服力的。和共產黨洗腦一樣,並不會讓讀者明白自然狀態為什麼只是原始人的狀態,為什麼那種狀態是最美好的。盧梭給出的理由是道德理由,就是說,那個是“最真”的,所以是“善”。因此,如果要達到那樣的狀態,每個人必須進入一種脫離世俗思維的狀態,類似進入瞑想,然後制訂出法律或規則,然後大家還不能違反或後悔,這樣的規則制定出來了,人就有了自由(實際上並不是在談人的天然權利,他也不主張天然權利)。
盧梭從根本上否定了人天生所具有的自由的特性,認為只有原始人才是那樣的。但如果我們從洛克的自然法的理論看,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的,而它也是人們獲得理性的源泉,而正是因為有了這種理性,因此生而自由的人必然會出於保護自己生命財產與自由的需要而與其他人(同類)聯合起來建立一個公正的調解機構。這理論不僅適合原始的自然人,也適合所有今天的人,也就是,洛克承認每個人都有天性,天性是自我保存的和理性的(古今的人都一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將原始人當作具有高尚道德的人,而今天的任何人都達不到,因此,這樣一個模糊的高尚品德變成了康德理論的源泉。有大陸的“自由派學者”說,康德怎麼是盧梭的追隨者呢?我告訴各位,這個不是我的說法,這是我學習過程中聽到數位相關課程的教授所說的:康德非常喜歡盧梭的理論。而他們之間的聯繫就在於這種神秘而永恆的“道德“。
我們知道自由主義反對道德主宰公共社會,自由主義認為組建社會的法律,其根本原則必須符合自然法(或曰道德法),但是這個道德法就是理性和自我保存。並不包含意識形態上的任何道德意識。自由主義認為意識形態是每個人的自由權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按康德的道德理論,每個人內心可以有一種內在的自由,就是我在社會活動行為上保持官府的各種戒規,但內心還是可以不服。這大概就是這位”學者“所說的”犬儒“。
康德之後是黑格爾,然後是馬克思,他們所談的自由是”正“自由,也就是專制主義自我美化的專制的代名詞,因為任何理論如果要控制一個人的道德或意識形態,那麼這個理論不可能支持個人的自由。而專制主義的理論於是說,你可以不同意我專制,不過你必須放在自己的心裡,這就是你的自由,叫什麼“內在的自由”。
它是以賽亞·柏林所說的正自由負自由理論中的正自由,因為心裡有反對卻不能表達,也就是犯了統治者的禁忌的東西是不能表達出來的,但心裡面可以反對。柏林的兩個自由的理論是從政府角度說的,就是如果政府制定法律規定哪些是個人可以選擇的自由,那麼這個是正自由;如果政府不制定法律規定什麼是自由的(即規定法律說哪些行為不被法律允許),那麼這個是負自由。它的出發點是政府,也就是,政府行為是A,那麼是正;政府行為是非A,那麼是負。但是康德的理論是從個人角度出發的理論,認為意識上的自由是一個人的私事,和法律沒有關係。洛克的《政府論》也是從政府出發的理論,認為,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個人的自由並必須接受法律的限制。其實從書名就能看出來洛克從對政府提要求的角度來撰寫其自由主義理論的。
所有的反對自由主義的理論,都是從個人角度來定義自由的,因為其實個人是千差萬別的,所以從個人角度去定義,而對政府沒有任何限定的理論,當然其目標就是統一個人的思想,而這即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因此不能相信任何理論從個人的角度而不是政府法律的角度來談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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