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

从天赋人权看仇富

今天自由社会的一切法律与规范都是基于天赋人权理论而来的,天赋人权理论即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它明确表示: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来自神的授权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政府的成立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人的天赋人权而不是要保护国家政权的存在(即国家利益)。据此,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须从保护人权出发。而天赋人权,从理论上或哲学上的定义,是:每个人天生具有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据此,个人拥有财产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在自由世界有个所有人都认同的观念:"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西方,我们会看到人们不仇富也不会有整个富人阶层因普遍性的仇富现象而害怕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很少看到富商,如比尔盖茨,雇请贴身保镖24小时近身保护,只有人因政治原因才会有此需求。反观中国,仇富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富人失去安全感,不得不将自己和家人与社会隔离起来。

据说中共最近拟修改法律措辞,将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不是现行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中共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如果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则该地位与"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而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公有财产,还包括国家安全和外交军事等等,因此,当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最终决定哪种财产受保护的仍然是国家政权,而由于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一个人被认为威胁国家利益时,如个人观点与国家外交军事发生冲突,都可以被捕入罪,而这时根据神圣不可侵犯之国家利益原则,该犯的私有财产甚至基本人权都将无法受到保护。2016年10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家罗纳·史密斯教授在一份正式的联合国报告中(http://cambodia.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Statement%20-%20FINAL%20-%2019.10.2016.pdf
) 基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明确表示,"人权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人权监察也不对主权构成威胁。",那么为何中国会存在人权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那是因为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侵害了个人的人权。所以,这一法律的修改也可能是富人为了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考虑而提议的。

在此,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中国社会有比较严重的仇富现象。

约翰·洛克在谈到天赋人权中的财产权是这样解释的:每个人天生具有劳动的潜能,而作为一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即自由权)的个体来说,他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用自己的劳动换来财富,因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天赋的,所以,用劳动换来的财富也是天赋的,这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历,这种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天赋人权的三大部分。当政府获得选民同意而组建时,政府的默认职责就是要保护这三部分权利,否则政府将失去合法性——这就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具体体现。而由于政府的产生来自于社会形成之后而并非天赋的,因此,政府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具备"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顺便在此多说一句:从法治角度来说,唯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个人权利,即天赋人权,没有其他。如果将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共同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欺骗。

但是有质疑提出,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即使每个个人自愿向国家交税以使政府得以运作,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当事人自己也不可侵犯自己的权利。这是对天赋人权有误解造成的。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自由权,再次是财产权。而为了保障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组建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因此,牺牲次要的权利的一小部分来保护自己的所有其他权利,这是完全符合"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

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保护必须基于每个个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以维持政府的运作,这种让渡就是纳税。纳税是西方社会唯一的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中国人所熟知的所有其他义务,包括参军、爱国、维护统一、反分裂主义等等,都不是西方公民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基于此,我们再来谈仇富问题:

西方人的税收主要来源是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而纳税的前提就是一切收入必须合法,非法收入是不可纳税的,连来历不明的大笔现金试图存入银行都不行。这样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均来自公民的合法收入,而同时以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模式否定了来历不明的收入,即,非法收入。举例说,若一个人贪污巨款或收受巨额贿赂,这样的款项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的,如毒贩或非法受贿的收入,不能存入银行,而购买大额商品,如房屋时,卖家不能收取现金。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洗钱"现象的出现,就是将来历不明的钱通过某种操作使之变成合法收入。西方的法律以及对于个人财富的合法性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贪污或其他的非法收入绝对不是普遍现象,而政府的调查机构也时不时能抓住一些拥有非法收入的人,所以,普通人对于他人的财富没有仇视,人们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用合法的劳动换取收入或者通过合法馈赠或继承而获得财富。

在此,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不仅贪污极为普遍,贩毒等非法获取的收入没有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大额现金交易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非法交易等等行为所获得财富均可在整个国家大行其道,而在贪污受贿和舞弊极为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又没有对财富收入合法性的控制,民间社会无法相信富人阶层的财富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中国民间所说的"为富不仁"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基本社会现象,而越是政府人员越是富商,其财富来历不明的情况越严重,这也被"反腐"运动所证实。这才是人们仇富的真正原因。而这个现象不是个人能够控制与掌握的。在相关法律缺失或不执行的情况下(例如纪委跨越法律界限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官员与富商进行非法调查),仇富心态是不可克服的社会现象,要消除这种现象,也不是个人能够做到的,因为政府没有得到选民的认可,法律也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同时,政府官员与富商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利益为名获取非法收入,等于是侵害了他人的个人财产权与其他权利。所以,仇富现象实则为个人对于非法政府的存在与运作的一种不满与无奈的社会现象。这是系统性问题,由这样一个社会运作系统引发的,任何人或党派试图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人们不仇富,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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