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政府论》第二册虽是一本薄薄的100页多一点的书,却是塑造人类历史的第一巨著,这令人难以置信。这本书被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士学习研究。作者约翰·洛克是美国的荣誉国父,他倡导天生的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他认为人天生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合法的政府是得到认可的政府而且必须是受限制的政府,公共权力必须是被分割的,当政府变成压迫性政府时或侵犯人的天生具有的权利的时候,人们有权诉诸革命,推翻这样的政府。在他所处的宗教不自由的年代,他还倡导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容忍。他的名字永远地与自由主义民主或宪政民主相联系。他为今天的宪政国家定义了今天为我们大家熟悉的各种观念。
政府论的第一册相比第二册更长,是一本驳论的著作,详细批驳了君权神授理论,它针对的是罗伯特•弗尔默的一本书,书名是《Patriarchor》,该书认为所有的政治权力来自于上帝赐予亚当的,因此所有的合法的权力的背后都是上帝赐予的权力。政府论第一册就是极为重要也极为枯燥的著作,逐条批驳了这本书的内容,否定了权力的背后是上帝的说法,政府论第二册就是一个立论的著作,这本书我们现在认为是在光荣革命前不久写成的,时间应该是1688年(注:匿名发表于1689年,也就是光荣革命那一年)。第二册主要的政治观点是:议会应为最高权力组织、国家应当是法治、宪政的国家。
洛克本人的地位相当于亚里士多德在他那个年代的地位。政府论第二册是写给普通人看的实用性的著作,就是说,它不是写给哲学家看的,而是给他那个时代的英国人看的,使用的那个时代的极为通俗的语言,他在书中表达了极为激进的观点,但是他用了一种表述,让读者感到这些观点是水到渠成的结论而不是什么激进的观点。他是一个具有激进革命倾向的人,但是他在公开场合下,十分谨慎,不露声色,让人感觉不到他的激进也感觉不到他的观点。他生活在政治和宗教矛盾剧烈的社会中,他还是个小男孩的时候,当时的国王查尔斯一世被砍头,当他成人以后,另一位国王被迫流亡。他是比霍布斯年轻的同时代的人。他在牛津大学读书,之后是牛津大学的研究员,但是他处事极为低调,许多年后,他的最好的朋友也不知道他的观点究竟是什么。他毕业的学院院长说洛克是语言策略大师,就是因为你无法直接看出他的文字中透露他的政治宗教等方面的观点。他以匿名方式发表这本书,直到快去世才表示自己是该书的作者。
二、自然法
约翰洛克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然法理论,在古今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著作中,没有任何著作将自然法理论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最好的理解这一理论的方法就是先理解自然的概念或者说“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它是自然法运行的表现形式。自然状态,对于洛克和霍布斯(注:霍布斯是文艺复兴后第一个提出自然状态这一概念的哲学家)来说,是完美的自由状态,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状态,后者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政治性的状态。他说:我们生来就是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这个社会可以是家庭、城邦、某种道德团体,这些群体由市民和家族责任等将成员联系起来。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完全没有政府和公民义务的约束的状态,这种状态不是从历史上看的某种原始社会的状态,而是一种思维实验(注:这是霍布斯首先提出的认知方法),这种思维实验试图去设想,人在处于一种没有政府和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的情况下,他的状态是怎样的?
他与霍布斯的看法不同之处在于,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反道德的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与战争状态。约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道德,这种道德所遵循的原则被称为道德法或自然法。自然法的作用决定了人际关系为和平状态和友善关系(注:这是川普提名的国家安全顾问福林所公开反对的,他著书认为真正的人际关系是敌对与战争而不是和平与友善)。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就是这个道德法决定了人类处于和平与和平的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战争与敌对状态。自然法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伤害其他人,包括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法,约翰·洛克称之为人类维持和平的意愿。所以,自然法对于洛克来说就是决定和平及维护和平秩序的道德原则,而不是霍布斯所说人们相互之间处于敌视和战争的关系中。约翰洛克的这一观点在他当时的社会被很多人认可,因为自然法在传统道德上很容易被接受,它可溯源到古罗马的希思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古罗马斯多葛学派、圣·托马斯·阿奎纳斯(St. Thomas Aquinas),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英国人理查德•胡可(Richard Hooker),当时的人都知道这些。正因如此,他的自然法显得很符合传统,也使人很让人感到舒服,而且事实也正如此,所有的社会都建立在理性的规则之上,而且能够为人们的理智所理解与感知。洛克说,自然法宣布:我们所有人都是无限伟大与智慧的造物主的产物,我们是神圣的产物,因此我们不得伤害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的理论完美地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与基督教的“人是上帝创造的产物”这一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美融合的整体。他很自然地将哲学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让人很方便地理解这一理论。
不过不要被此迷惑,因为即使在同一段落里面,洛克就已经将决定人类和平与维持和平的自然法理论直接转换成了自我保护,每个人具有天然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保护自我的权利。从一开始,可以说,作者就没有清晰地解释自然法到底是道德上的义务,即,人对他人具有一种保护其存在的责任,即不能侵害他人权利的责任,还是以人人享有自我保护的权利为最高原则的理论。自然法不像我们所知的普通的成文法律那样,它没有一个执行自我保护的政府或权力机构,法律不认命任何世俗的人当管理者或监督者,所以,在自然法之下,人们相互维持一种和平的秩序,但是又没有互相的信任,所以,它很快地会蜕变成一种内部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自己便成为自然法的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每个人遵从自己对法律(自然法)的判决并自己去执法,而这种状态就是霍布斯所描述的状况——人完全只是为了自我的生存。看第11节:the damnified person (someone who has been injured or mistreated in the condition of nature) has this power of appropriating himsel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the offender, by right of self-reservation, as every man has a power to punish the crime, to prevent being committed again, by the right he has of preserving all mankind, and doing all reasonable things he can in order to that end.(P100) (根据个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受到伤害的人有权将侵害者的物品或服务据为己有,因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和防止同样的罪行再犯,同时根据任何人拥有保护所有人类生存的权利的原则,他有权以一切合理的且有能力实施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标。下册P8) 换句话说,如果你认为自己遭到不公正了,那么根据自然法,你有权利将伤害你的人的财产或服务据为己有,霍布斯所谈的战争状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战争状态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洛克说,最基本的自然法原则就是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尽自己的一切能力去保护自己。这就是一个例子,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敌对关系,以及自己成为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对任何事件的度量完全掌握在每个个人自己手里。而这里的基础就是,洛克说,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存,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在能力范围内保护自己不受到他人的危害。在第16节中,洛克说,一个人毁灭一个与他交战的人或者敌视他的存在的人,就好像一个人可以杀死一匹狼或一头狮子那样;因为这个交战的人或敌人脱离了普通人具有的理性的约束,他们唯一遵循的规则就是强力与暴力,所以对待他们就必须像对待那些靠捕杀猎物生存的猛兽一样,这些危险的有害生物毫无疑问地会在你落入他们的强力之下的第一时间毁灭你(P12)。(one may destroy a man who makes war upon him, or has discovered an enmity to his being, for the same reason that he may kill a wolf or a lion; because such men are not under the ties of the common-law of reason, they have no other rule, but that of force and violence, and so they may be treated as beasts of prey, those dangerous and noxious creatures, that will be sure to destory him whenever he falls into their power. P102)从这段话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快会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保护堕落为猛兽般的丛林社会。这就是洛克的猛兽理论,在第二册他将人比作猛兽,狮子、老虎、狼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生活在自然法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很快就会堕落为以捕杀猎物而生的猛兽社会那样,远离互相合作以及寻求和平的人类。也就是说,正是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使人们破坏了自由,最终使得社会必须要有一个非军事化的政府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