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星期日

宪法理论和最高法院判例(34-36)

第三章 刑事案件条例、联邦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对立

第一节 刑事案件条例

3.1.1 第四修正案

34 (2019/11/10)

为什么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山羊的雕塑作吉祥物?其实,这不是一只普通山羊,它是中国神话传说中被叫作陪审员的独角羊。它帮助古代中国的一位法官断案。当法官不能决定如何判一个案子时,他就去问山羊,然后山羊的屁股转向谁,谁就是有罪的。很方便,对吧?
不过宪法的制定者们没有神奇的山羊,这是我们知道的,所以,他们不能依靠外来的东西帮助他们作出公正的审判结果。他们所依赖的是陪审团、律师和用于保护刑事案件被告的被告的权利。所以,这就是我们这一小节要讲的内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译注:这里没有说他们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是宪法在没有神奇的山羊可依赖的时候,其给予罪案中的被告的保护。

多利·麦普(Dollree Mapp),也叫作多利(Dolly),因为她喜欢别人这样叫她,她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她也打定主意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当警察敲她的门的时候,她做什么反应呢?她坚持自己享有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当时警察正在敲她的门,要求进来搜查。她明白自己受法律保护,不得被无故搜捕。她要求看法官的搜捕令,她说,“你们有搜查令吗?”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从电视或电影上获知搜捕令的,但是搜捕令事实上来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搜捕令上必须很明确地列明搜捕对象、范围以及具体执行搜捕的人。它必须由一位中立的法官在能够阅读文件的情况下基于事实的存在来决定是否有说得过去的理由对一个人的房屋或车辆或工作场所进行搜查。

对多利的要求,他们(译注:指警察)有一个问题,就是,其实他们没有搜捕令。他们只是得到情报说一个要搞爆炸的嫌疑人可能躲在多利的房子里,但是他们没有得到搜捕令,但是他们还是进去了。警察摇晃着一张纸,声称这就是搜捕令。多利·麦普(Dollree Mapp)一把抢过来那张纸,并试图保留它。她想把它藏在自己的衣服里面。警察把那张纸抢了回来。他们最终没有发现任何爆炸嫌疑人,但是他们却碰巧在房间里找到了一只前房客的箱子。在那只箱子里面,他们发现了性爱读物,而俄亥俄州决定起诉麦普拥有性爱读物。

顺便说一下,今天如果你在家里拥有性爱读物,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但是在当时最高法院还没有对这样的案件作出过判决。而多利的辩护中却只是用了第四修正案来推翻政府的指控,第四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任意入侵私人地方,以给私人提供宪法保护。(译注:教授的意思是,实际上应该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推翻政府的指控,但是,该案的律师使用的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来为多利进行辩护。)

这里的问题是,应该有什么补偿?然而,法院公布的(政府败诉的)理由是“证据排除”的规定,即如果政府在罪案指控中所获之证据违反了第四修正案,那么政府指控中所呈现给法庭的证据无效。

然而这样的说法有道理吗?它确实帮到了多利,但是如果不是她正巧在房间里存放了与警察搜捕完全无关的非法资料的话,那么,这样的说法就不能保护她了(译注:这里的意思是,如果不是因为警察没有搜捕令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使用第四修正案就不能保护到多利了,换句话说,多利案件的律师仅仅提出了政府所犯的一个错误,而没有提出第一修正案。而如果提出第一修正案,则多利将会获得警方的赔偿)。另外在政府方面,政府决定起诉她,这个可不是碰巧。实际上这个显然是政府在滥用权力,目的是要惩罚她坚持自己的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

学生提问,“那么说,由于政府不能将没收来的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这就等于是帮到了她吗?”
教授回答,“对,正是。然而,如果那只箱子不存在,结果会怎么样呢?那么,证据无效的规定就不能给她提供任何保护了。”

证据无效的规定是用来保护有罪的人的。这一规定在宪法中并不鲜见。我们经常保护有罪的人的权利。

35(2019/11/17)

有时候是因为我们并不能确信他们的确有罪,而我们认为要做到更公平的审判或者更准确的判决,有些保护是必须的;在其他的时候,而这种情况可能更多,则是因为有罪的人的待遇是普通无辜的人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有罪的人、坏人,他们不能拥有这些权利,那么很可能无辜的人也将不会有这些权利,例如,政府可能直接指某些人为坏人,然后他们就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了等等(中国政府就是这样,只要给某人一个坏人的帽子,则其一切自由都将失去。这个来自卢梭的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说,如果一个人是坏人,那么它就根本不是人了,所以不享有自由,如果你以酷刑折磨他,那其实是他本人的真实的意愿,因为假如他还是一个人的话,他也会同意你用酷刑折磨自己,哪怕到死——见柏林教授论自由的死敌之卢梭)。因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要去保护有罪的人的权利,有些权利,如被证实的确是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定为有罪的权利,它不仅仅是对坏人的保护,它也同样保护无辜的人。
但有趣的是,证据无效条款看起来似乎并不能真正地达到这两个目的中的任何一个(译注:这里指前文所说的“更公平的审判或者更准确的判决“)。它排除了相关证据,因此使得判决的准确性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它几乎只是能够保护有罪的人(译注:指前文所说的“它不仅仅是对坏人的保护,它也同样保护无辜的人“,而证据无效条款却与无辜的人似乎没有直接关联)。但实际上,它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无辜的人的保护作用,因为如果警察知道他们不能使用他们所能找到的任何证据的话,他们就不怎么想要闯入你家去了。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只是微不足道的安慰。所以我们或许应该换个角度更多地去关注如何赔偿无辜的人,或许令警察掏钱赔偿。

36(2019/11/24)
这里我们可以想到两个方面:(一)如果我们聚焦于赔偿无辜的人,那么我们想到第四修正案时,就不仅仅认为它只是让我们保护有罪的人的权利,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给无辜的人带来一些好处;(二)但是我们更希望,当我们想到这些权利的时候,我们会认为它将直接给无辜的人带来好处。这样人们将更热衷于坚持这些权利,法官也会热衷于保护这样的权利。我们可能因此使第四修正案中给予我们更广泛的保护。
至少当这个问题通过诉讼案件被提出来的时候,权利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了影响。如果关注第四修正案的目的只停留在证据无效这一点时,那么法官就只在有罪的人试图排除证据时才会关注这一权利。如果是这样的话,毫无疑问会有一种来自公众的压力,就是要努力确认证据的有效性,而警方则被舆论认为是值得同情的一方。这大概就是为什么法院提出了关于第四修正案的权利保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然而如果换个角度审视涉及第四修正案的典型案件,它给出的画面是,一个无辜的屋主,其权利被莫名其妙地侵犯了,那么舆论压力就会调转方向。而这将会扩大我们的权利——无辜者的权利。

作为结尾,我想在这里展开谈一下关于第四修正案的诸多例外中的一个。“第四修正案在以下情况下不会保护你,”最高法院说,“如果你把信息给第三方而警察从第三方获得了这些信息。”你可以看到这个例外显得多么有道理:第四修正案本来是要保护你的隐私,但如果你把一些信息告诉了别人,那你就不应该期待仍然会拥有这些隐私。但是在这里,有趣的是科技的改变影响了这个分析。在过去,如果你不想让别人知道你准备去哪里,或者你在读什么书,你可以很轻易地隐藏这些信息。你只要不告诉别人就好了,戴上棒球帽,用现金购买你的书……你可以拥有很多隐私,保有很多秘密,同时也过着正常的生活。但是以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拥有隐私已经不再容易了。如果你带着一部手机,运营商将指导你在哪里;如果你上网浏览新闻,你的服务商将指导你在看什么;如果你从亚马逊购买书籍,他们也将指导,如果你使用商场的打折卡,他们会知道你买了什么,并且政府会知道所有这些信息而不需要侵犯任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所以你虽然仍可以保守你的秘密,但这会变得很困难,你将无法继续正常生活,因为你得放弃你的手机、网络、打折卡等等。所以个人隐私和政府掌握信息的能力之间的平衡点被打破了。这不是因为宪法里的什么内容被改变了,而是因为二十年前法院制定这些规则的时候其运作原理与现在是截然不同的,这可能会使你想到是不是到了该重建这些规则的时候了。一些州已经采取了行动,至少他们开始对电话追踪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最高法院会这么做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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