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

从天赋人权看仇富

今天自由社会的一切法律与规范都是基于天赋人权理论而来的,天赋人权理论即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它明确表示: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来自神的授权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政府的成立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人的天赋人权而不是要保护国家政权的存在(即国家利益)。据此,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须从保护人权出发。而天赋人权,从理论上或哲学上的定义,是:每个人天生具有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据此,个人拥有财产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在自由世界有个所有人都认同的观念:"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西方,我们会看到人们不仇富也不会有整个富人阶层因普遍性的仇富现象而害怕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很少看到富商,如比尔盖茨,雇请贴身保镖24小时近身保护,只有人因政治原因才会有此需求。反观中国,仇富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富人失去安全感,不得不将自己和家人与社会隔离起来。

据说中共最近拟修改法律措辞,将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不是现行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中共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如果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则该地位与"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而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公有财产,还包括国家安全和外交军事等等,因此,当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最终决定哪种财产受保护的仍然是国家政权,而由于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一个人被认为威胁国家利益时,如个人观点与国家外交军事发生冲突,都可以被捕入罪,而这时根据神圣不可侵犯之国家利益原则,该犯的私有财产甚至基本人权都将无法受到保护。2016年10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家罗纳·史密斯教授在一份正式的联合国报告中(http://cambodia.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Statement%20-%20FINAL%20-%2019.10.2016.pdf
) 基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明确表示,"人权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人权监察也不对主权构成威胁。",那么为何中国会存在人权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那是因为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侵害了个人的人权。所以,这一法律的修改也可能是富人为了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考虑而提议的。

在此,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中国社会有比较严重的仇富现象。

约翰·洛克在谈到天赋人权中的财产权是这样解释的:每个人天生具有劳动的潜能,而作为一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即自由权)的个体来说,他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用自己的劳动换来财富,因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天赋的,所以,用劳动换来的财富也是天赋的,这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历,这种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天赋人权的三大部分。当政府获得选民同意而组建时,政府的默认职责就是要保护这三部分权利,否则政府将失去合法性——这就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具体体现。而由于政府的产生来自于社会形成之后而并非天赋的,因此,政府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具备"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顺便在此多说一句:从法治角度来说,唯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个人权利,即天赋人权,没有其他。如果将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共同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欺骗。

但是有质疑提出,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即使每个个人自愿向国家交税以使政府得以运作,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当事人自己也不可侵犯自己的权利。这是对天赋人权有误解造成的。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自由权,再次是财产权。而为了保障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组建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因此,牺牲次要的权利的一小部分来保护自己的所有其他权利,这是完全符合"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

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保护必须基于每个个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以维持政府的运作,这种让渡就是纳税。纳税是西方社会唯一的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中国人所熟知的所有其他义务,包括参军、爱国、维护统一、反分裂主义等等,都不是西方公民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基于此,我们再来谈仇富问题:

西方人的税收主要来源是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而纳税的前提就是一切收入必须合法,非法收入是不可纳税的,连来历不明的大笔现金试图存入银行都不行。这样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均来自公民的合法收入,而同时以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模式否定了来历不明的收入,即,非法收入。举例说,若一个人贪污巨款或收受巨额贿赂,这样的款项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的,如毒贩或非法受贿的收入,不能存入银行,而购买大额商品,如房屋时,卖家不能收取现金。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洗钱"现象的出现,就是将来历不明的钱通过某种操作使之变成合法收入。西方的法律以及对于个人财富的合法性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贪污或其他的非法收入绝对不是普遍现象,而政府的调查机构也时不时能抓住一些拥有非法收入的人,所以,普通人对于他人的财富没有仇视,人们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用合法的劳动换取收入或者通过合法馈赠或继承而获得财富。

在此,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不仅贪污极为普遍,贩毒等非法获取的收入没有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大额现金交易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非法交易等等行为所获得财富均可在整个国家大行其道,而在贪污受贿和舞弊极为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又没有对财富收入合法性的控制,民间社会无法相信富人阶层的财富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中国民间所说的"为富不仁"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基本社会现象,而越是政府人员越是富商,其财富来历不明的情况越严重,这也被"反腐"运动所证实。这才是人们仇富的真正原因。而这个现象不是个人能够控制与掌握的。在相关法律缺失或不执行的情况下(例如纪委跨越法律界限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官员与富商进行非法调查),仇富心态是不可克服的社会现象,要消除这种现象,也不是个人能够做到的,因为政府没有得到选民的认可,法律也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同时,政府官员与富商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利益为名获取非法收入,等于是侵害了他人的个人财产权与其他权利。所以,仇富现象实则为个人对于非法政府的存在与运作的一种不满与无奈的社会现象。这是系统性问题,由这样一个社会运作系统引发的,任何人或党派试图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人们不仇富,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2016年10月20日星期四

堕胎争议与法律原则

对于堕胎的态度在西方一直是有争议的,许多中国人理解反对堕胎的原因来自于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义反对堕胎。然而这是误解。涉及到立法时,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并不因宗教信仰而产生,而是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人权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义定义的人权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权是政府成立的目的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这一点在中国是极为不同的,在中国,政府成立的目的是要维护政府的存在(国家利益),所以,自由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权利的(法治),而中国的法律是惩罚触犯政府法律的个人的(法制);自由国家的政府合法性基础是选民的认可而中国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是强权("枪杆子')。

以此为基础,自由国家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以对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也就是一种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考量。由于人权表现在三个方面,而三个方面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当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出现了选择上的困难,即法律究竟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

就堕胎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着两种个人权利的冲突,一个是妇女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作决定的自由权;一个是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如果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都清楚,生命权必须在优先位置,但如果生命权与自由权不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立法者就会面对二难选择,因为面对堕胎问题妇女的自由权与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这里的考量核心并非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哪个优先的问题,而是胎儿算不算人。它是一个生命体,那么对于生命体来说,生命权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在西方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因为动物也有生命权,虽然动物不是人,没有人权,但是它们的生命权不容侵犯。有人认为胎儿也是人,所以应当适用人权保护,但是我们知道人权保护针对的是活在世上的人,而不包括未出世的或死去的人。例如人口统计就只可统计在世的人,而去世的或未出世的人不可以纳入统计范畴,也就是说,其生命权虽然得到保护,但是法律不认可其它权利,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的人权保护范畴(再强调一下,中国提到法律总是说调整范围,因为中国法律以惩戒为目标,自由国家提到法律总是说保护范围,因为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标)。

那么,堕胎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生命体的生命权和一个在世的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权之间只能够保护其中一个的二难选择问题。就此问题,不同的个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例如,妇女若因个人健康、意外怀孕、妊娠反应或其他原因而希望终止怀孕,她的个人选择权即个人的自由权究竟要不要得到保护?若保护,则胎儿的生命权将不受保护,而如果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妇女的个人自由权将受到损害。

按照立法的原则,通常法律要保护弱者。虽然妇女通常因为历史原因和身体素质原因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但是面对一个更加弱的弱者,即无法自己作任何决定的胎儿,法律是否需要优先于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原因是,胎儿可能变成人,而胎儿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然而,人的自由权和非人的生命权之间,究竟要如何选择与如何衡量则成为一个难题。应该说,胎儿的生命权比其他动物的生命权更加需要保护,因为胎儿是准婴儿,但是胎儿毕竟不是婴儿。因此,立法部门的议员们对这一一个二难选择所做出的决定往往是不可能完美的。

至于宗教信仰的影响,只能说,对于立法部门的议员的个人倾向有影响,但是自由国家都是世俗国家,也就是说,不能将特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强加于开放的社会。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法律原则也不允许将属于特定宗教或道德的规范纳入法律,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性。举例而言,饮酒或跳舞原本属于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根据有些宗教信仰,这是违反宗教信仰的规范的行为,那么,如果将禁酒或禁舞列入法律,则该法律成为基于道德的立法,就是说,这样的法律禁止的出发点是因为这样是要求人成为好人,但是却阻止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禁令违背了自由权利。因此,若以宗教信仰为原则选择禁止堕胎,则明显是违背人权的。所以,至少在进行立法辩论的时候,这种以特定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为基础的观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不会变成自由国家的法律,正如成人饮酒或跳舞不会被法律禁止一样。就此我们也可反观中国法律,当法律将"子女必须回家探望老人和子女必须照顾老人'确立为法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将道德法律化从而侵害了个人的选择权。自然我们也知道,这表面的原因是"孝道",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政府拒绝承担社会抚养照顾老人的社会责任,而强行将它推给个人去承担原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将国家负担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变成二次纳税。

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

E租宝与余额宝是不是一回事

___ 一段话引发的口水战


我在电报群转发了下面一段话:

这段话引发了网友就此展开的对话,其中我被质疑将E租宝与余额宝相提并论,以下为摘录:

群友:“這就是阿里不收餘額寶手續費的原因”。

我:“真的吗?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群友:“阿里前不久出台的新規,支付寶轉儲蓄卡收手續費,而先轉入餘額寶再提現到儲蓄卡就不要手續費。而餘額寶就是阿里的理財產品。”就此我评价说,“我从开始就没有碰过支付宝和余额宝,因为我不相信企业的信用,究竟是不如银行。瞧,这政策说变就变。”

有网友进入讨论:“看来,你挺信任中国的银行和银行的领导的。”

我:“银行业有最起码的风险规范,就是有一个准备金,这个企业不需要有,国际性的银行必须有再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进行再保险,而这个企业也不会有。”

网友:余额宝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

我:不是用经营的业务判断,信用是严格评级的,企业办金融,没有金融信用”,因而不得办理金融业务,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网友:有些人很可怜,一会儿说银行很可靠,一会儿说这些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的公司不可靠。余额宝只是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如果不靠谱是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靠谱。

我: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只要在国际市场上运作的,都已经通过了国际金融的评级,所以比没有通过评级的商业公司信用好,因为有信用资质。而在国际业务操作上,商业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包括从事金融经济是违法的。金融经纪必须注册为经纪人,只能在公开的市场上操作,如股市债券市场。暗箱操作是法律禁止的。

网友:余额宝不是公开操作吗?余额宝怎么非法了?

我:公开指的是:在正式的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上的操作。公开操作的前提就是:这些东西可以在正式的市场上转让、销售、购买,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债券市场,不可以做经纪业务。

网友:余额宝,即余额宝货币基金,全称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

我:没有立法,就用基金代码去代替!基金代码恰好说明它在没有金融信用评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金融操作。立法去管制金融秩序,这是基础,没有这个,商业公司不得进入。银行本身没有资质不能经营基金代理的业务,像中国的银行利用银行场所作为经营地点搞所谓的理财产品,都是违反国际金融操作规则的。中国除非有相关立法了,并且有符合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了,外加有公开交易的市场了,这样,商业公司才可进入操作。

网友:人家是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需要和银行等同,你不要搞差了。

我:金融经纪同样必须有资质。没有资质,经营任何金融业务都是非法的。

网友:余额宝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我:前面说了,因为商业公司可以随时倒闭,而商业公司没有资格获得再保险,所以用户的资金没有任何保障,根本不具资质的商业公司去经营金融产品,这就是非法。管它公司多大。没有资质的公司公然在市场中操作,而政府根本充耳不闻,这才导致任何单位只要有政治背景就可以进行金融操作,这才有了云南诈骗和其他地方的诈骗。这是系统性风险。

国债的担保是这个政权,也就是说,政权在,假设国债可以偿还,但是从法律上说,这仍然是非法。这就是金融管理!另外,国债与一家公司有可比性吗?公司可以随时宣布倒闭,当宣布倒闭时,破产公司仅以注册资金和实际现有资产作为赔付,往往那些小债主拿不回钱,所以商业公司不能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产品。金融公司经营的背后有保险外加再保险,使得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网友: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这些违约的可能性小,所以更安全。至于E租宝他和余额宝是两回事,不要什么狗屎都往余额宝身上抹,自己摸之前能不能看看是谁?

我:这种产品的非法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商业公司没有金融公司的信用,没有资质,更没有公开的场所。在没有法律秩序的情况下,将商业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评级的没有资质的公司直接放市场上操作。而再大的企业,在共产党天下都是说倒就倒。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而中共这里,只要是对保护个人权利有益的,全部都不立法。

网友:很彻底的反共态度居然认为“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这就是忽悠。

我:没有法律保护个人权益的时候,个人就不能相信所谓的嘴巴上的信用。我先说一下金融规则的来历,以及为何金融必须是全世界共同管理的。

首先金融根本不产生于中国的古代。它产生于西方,大规模的金融出现是随着航海大发现开始的,那是15世纪左右,葡萄牙首先打开了印度的航线,成为贸易霸主。在这之前上千年,欧洲北非中东之间已经有了海路的贸易,但是都是以地中海为中心的。不存在风险。当时的国与国之间禁止货币交易,都是以货易货,然而它很不方便,因为配货慢,效率低,一次航线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尤其是后来开发出北美殖民地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周期极长。经济危机的时候,货物到达港口了,收货公司都倒闭了,没人领货。这就出现了倾倒牛奶或其他商品的现象,因为若请人卸货都是大笔费用。

这时银行介入,因为银行在贸易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发货商与进货商商定,进货商先将钱存入银行,到达后,进货商可以通过银行服务领到货物,而发货商因为钱在中间人--银行那里,所以收款有保障。但是,银行介入前并不表示所有的商家都会倒闭所有的货物都必须倾倒到海里,所以,虽然没有立法,也的确有些商家仍然有信用,贸易在大面上还是可以持续。

然而,如果银行介入了,则情况会大大改变,那些没有钱提货到情况会大大减少,而收不到货款而倾倒货物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时如果你自己随便开个店,说自己是"银行",就像前苏联倒闭后,一些企业用"银行"作名头,其实根本不达到银行资质,那么许多公司就会受骗。(中国公司当时也有很多受骗的)

于是,全球的银行必须联合起来,为了提供有保障的贸易服务而设立行业规则,这是跨国的统一规则,所有银行若要加入到国际贸易中,必须先符合这些规则。因而,真正的银行就首先必须获得资质。(这就是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的原因,银行信用是国际银行业统一规则下的经营机构。因此说银行可信不是忽悠,即使中国的银行,虽是中共天下的机构,但只要有国际银行业操作,就说明具备了国际统一规则的资质)

举个例子,中国有些小型商业银行,没有资质,他们又希望经营国际业务,如外汇业务,那么他们必须与有资质的国际大银行合作,使用它们的资质,信用由合作银行担保。该资质的审核极为严格,不仅仅是资金上的限制,而且还需要有强大的备用金与再保险,确保如果银行倒闭,有保险公司能够介入,负责客户的资金安全。

后来,随着股票债券市场的需要,有些银行希望进入,那么这部分银行可以不受普通商业银行的资质限制,但是这些银行就不能开设储蓄网点和提供贸易服务,他们被称为投资银行,但2008金融危机后,投资银行已被新的法律禁止,原投资银行都转为金融公司或普通的商业银行。

同样的,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本身的风险,国家借鉴银行业的金融操作规则,制定了金融市场的管理法律,而且规定金融产品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公开交易市场上进行。那么,按照同样的道理,商业公司可以进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然而首先必须符合市场的资信评估,而资信评估必须是独立的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的,该评估必须公之于众,所有人均可查阅。

那么在证券市场也一样,如果法律也缺失、公开交易的市场也没有、资质评估机构也没有,商业企业就可以开始经营金融产品了,那么这样的经营就是非法的,而其后果可以是极为危害性的。今天的E租宝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有法律和一系列的规范,至少不会让几十万人的养命钱打水漂。

与最早的银行业进入贸易服务领域一样,银行业进入之前并不表示所有商家都是没有信用和欺骗的,但是有了统一规则后,则使得欺骗不能那么容易进行。而没有统一规则时,一些欺诈性公司利用市场上有些公司有信用,而混入该市场进行诈骗,其金额极大影响极严重。这和今天中国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就有商业公司经营金融产品是一样的,虽然不表示每个经营者都必然欺诈或时时欺诈,但是欺诈者却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得手。所以,当没有法律秩序的时候,政府就是罪魁祸首,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社会批评政府不立法对华尔街的金融投机行为及早立法导致如此严重的世纪金融危机。

而在法律缺失的时代,我们不能说,具体某家公司是可以信赖的(如余额宝,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因为只要没有法律,个人的财产权就缺乏法律的保障,对于金融产品来说,就是将个人的财权置于没有任何保护的境地。这个在全球都是不允许的。金融欺诈不仅仅是某个公司的问题,当它的发生是因为没有法律和全套的市场准入规则时,那么任何企业进入无法律管制的市场都是非法,也诈骗者的帮凶。所以本质上,余额宝与E租宝没有差别。

再谈股票市场。虽然中国股票市场非常不规范,但是好歹还算是有个公开的交易场所,好歹还算是有个法律规范,好歹也算是有入市规则,最后,好歹也还算是有审计。但是即使这样,由于管理不规范,还导致市场的无序,使得客户受损失极为严重,而指望分红根本就是不可能。这在哪个国家都是没有过的。

那么,看过股票市场了,再看连法律和公开交易市场都没有的债券市场,那不就是完完全全的欺诈吗?从国家直到企业直到操盘手,都在欺诈。不过是欺诈的程度不同。

网友搜到一个网页 https://www.cnet.com/news/feds-paypal-not-a-bank/ ,这则消息指
 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指出PayPal公司经营转账与存储业务是非法的,必须在各州申请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购买资金保险,确保若公司倒闭每位客户能够得到上限为1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这就是法律、政府的金融管制以及银行业的资金保险。PayPal 公司在性质上与国内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功能相当。

2016年10月2日星期日

四六宪法问题小结:一部国家主义宪法

每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套哲学思想作支撑,这一思想通常体现在前言中,美国的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大陆的是马克思主义;台湾的,从开篇(前言及第一条)亦能明白看出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前许多异议人士以此为反共的理论基础,因为三民主义好过马克思主义。不过,让我们先仔细思考一下,一部突出个人及意识形态的宪法究竟与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宪法有什么不同。

三民主义,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國科會参与研发的"中华百科全书"的介绍,为国家主义的一种,其基础为民族主义。由于民族主义目前普遍受到质疑,该网页试图解释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是与普通的民族主义不同的,它只包含民族主义好的一部分,而不包含坏的那部分。


实际上无论怎样解释,民族主义都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也就是说,该宪法的目的是:巩固国权(前言)和保障民权(人民而不是个人),而不提个人的权利。在此拿美国宪法的前言作一比对,其目的称:为了"树立正义(司法),保障国内安宁(社会治安),提供共同防务(军队),促进公共福利(福利保障),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个人权利)"。这其中,不涉及权力归属,但是明确提出为了"个人的"福利与自由,而建立该宪法。这就是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宪法的差别:目的不同。

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国家主义违背国家成立的初衷,因为社会契约是基于:每个个人让渡有限的个人权利组成国家,以期建立一个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政府,为此,每个人平等地成为该政府的保护对象。所以,社会契约不以"国权"或"民权"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基础,而以个人权利得到保障为其合法存在的目的,否则,该政权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

同样从开篇可以看到,宪法将孙中山的个人名字以及三民主义思想入宪,这是违反个人的思想自由原则的,因为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只有保持中立,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家不因其是某人建立的而必须成为被每个人崇拜的对象。有人或许说,只是将名字写入不应该称为"个人崇拜",这是不对的。因为作为法治国家,国家元首及各官员就职前均要宣誓保护宪法,而这类宣誓,具体到国民政府,却是对着孙中山像宣誓,这是极典型的个人崇拜。个人主义讲究个人的独立性,当然不会崇拜任何人,而个人崇拜就是让一个人从信仰上放弃自我,将另一个人化作自己的精神追求,那么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是否就天然地失去了信仰自由的权利呢?同样是开国元勋,美国的华盛顿将军即使二百多年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赞誉,其名字却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中。

同时,国体中夹杂意识形态,即,三民主义,类似西欧前现代社会设立国教一样,使某一宗教成为官方信仰,不仅打压其它信仰者而且发展机会仅给予持相同意识形态的人群,这是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起因之一,它也是今天中共统治下的社会只有中共党员才能担任官职的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有人或许会认为,三民主义就是林肯的著名演讲中所谈的政府性质,是一直以来被肯定的观念。那么,难道确立基督教为国教的中世纪时代不是在弘扬基督教和好的思想观念吗?既然基督教并非不好,为何被从宪法中删除?因为信仰的自由就是,任何信仰,无论好坏,都不可强加于一个国家以及国家的任何一个国民,信仰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法定的义务,政府对此没有决定权。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三民主义是保护人权的,那么,一个在政治上反对三民主义的人,就是既违宪又同时在享受个人的思想自由,这就体现出宪法在其合法性上的漏洞。因为同等的宪法条款(三民主义和个人自由),在发生冲突时,究竟以哪一条为更高条款而成立,哪一条为冲突条款而必须取消呢?然而,就民国四六宪法而言,这样的条款冲突不存在,因为宪法自始至终未提及个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自然是三民主义为最高条款。而这即反过来证明该部宪法并未给予每个人以自由权利的保障,即,该宪法不符合社会契约的原则,因而也就不具备确认政府合法性的功能。

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因为现代宪法都是出于保护个人权利而产生,所以,它确立的是政府的权限和个人的权利,而不包含个人的法律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宪法中,仅有个人权利(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的原因。而英国的君主立宪的开端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之说。但为何民国四六宪法却在宪法中规定个人的义务呢?原因只有一个:这是一部国家主义的宪法,不是自由主义宪法。它本质上与美国宪法相去甚远。

国家主义究竟有什么不好?国家主义是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因素,即政府力量,具体说就是,政府是一个合法的专制政府。专制政府和皇帝一样,有开明与残暴之分,所以在开明专制下,政府力量可以减弱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甚至不侵犯,但残暴专制则会毫无顾忌地赤裸裸地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合法专制政权对个人权利不提供法律保障,但因其所处的不同环境,该专制政府可能倾向开明而不侵犯个人权利,但是,这不是因为该政府遵守了天赋人权的契约条款(因为宪法中根本没有这一条款),而只是因为特定时间段的该政府认为不侵犯个人权利有利于其政权的持续与巩固,也就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已。

就四六宪法而言,开篇即宣称以三民主义为基础,整部宪法就是不承认个人权利而同时不限制政府权力,而它与自由主义宪法原理刚好相反:自由主义宪法确保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故此,笔者认为:四六宪法不应当成为我们追求个人自由权利的异议人士的目标,只能够作为历史参考和理解台湾现阶段政治的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