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星期二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五)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一、“同意”——合法政府的来源

现在我们进入下一个主题,介绍“同意”的概念,它指的是:所有合法政府均来源于“同意”,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想法在之前霍布斯的由契约形成政权的理论中并未明确说出来,而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这一点给予了非常多的描述,在《政府论》下篇的第八章,洛克给出了一个重新构建社会的设想:他在第95节中(P136)写道,“The only way whereby anyone devest himself of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puts on the bonds of civil society is by agreeing with all others to join and unite in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ful living.”(唯一可以让所有人都放弃他自己的天然自由权并交付于一个文人社会的管控之下的方法就是每个人与其他所有人都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为他们谋求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社会,《政府论(下),P61)。

洛克在这里告诉我们,一个合法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他继续描述道,任何时候只要有足够多的人们同意了组成一个社会时,他说,“他们则会很快地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政治体,在这个政治体中,多数人有权替所有其他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政府论(下),P61)”(They are thereby presently incorporated and make one body politic, wherein the majority have a right to act and conclude for the rest, sec.95, P136)。在这里,他说,多数人有权替其他所有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这短短的一节,第八章第95节,似乎是第一次为民主制作出了最有力的描述。根据这一陈述,一位非常有名的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威尔默·肯德尔在1970年代写了一本非常重要的书,这本书确认约翰·洛克为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推崇者。他在那本书中说,洛克的书提供了对多数人统治的价值信仰,而这一论断就主要依据第95和96节,这两节被该书当作洛克政治学的关键论点。看下一段话也好像是加强了这一论断,“For every number of man by the consent of every individual make a community, they have thereby made that community one body with a power to act as one body, which is only by the will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majority.(sec. 96, P136)”(对于所有的人,在得到每一个个体同意的基础上,组建一个社会,他们由此使得该社会成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能力像一个人一样行动,但这样的整体必须是出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决定。《政府论(下), 第96节, P61)

我们如何得以这样作论断或坚持这样的论断说我们是由多数人统治的呢?首先必须清楚一点,那就是,这个思想在当时出现的时候是一个惊爆性的主张。对于英国国王来说,毫无疑问如果他听到说他的统治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他必定会惊讶无比;如果你再勤恳点,越过英吉利海峡来到当时的法国路易十四的国家,要知道当时路易十四有句名言叫做“朕即国家”,那他将会极为惊讶,甚至会觉得这个想法实在太可笑了,怎么可能他的统治要得到他的臣民们的同意呢。谁又能想到这样的事情,说政府必须得到多数被统治者的同意?

那么,洛克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说,所有政府的形式只要没有得到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呢?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列出六种政府的形式,认为这些政府都具有同等程度的合法性。那么洛克的这个论断是不是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而认为只有获得多数被统治者同意的政府才具备合法性呢?从字面上看,他好像就是这样认为的。

我说“好像”,因为洛克是一条会溜掉的鱼,他写作的时候很狡猾,他常常是一只手给出一个什么然后另一只手又将它收回来。大家达成协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与这个社会建立一个有具体形式的政府并不是一回事。从很多方面来说,选择成立一个政府建立一个民族,如他在第95和96节中所说的,是在确立政府的具体形式之前发生的事情,而《政府论》下篇所谈的同意是指政府要具备合法性,需要确保他们的权力是被统治者同意的,但是著作似乎并没有明确地说出一个民族会同意的政府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怎样的。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本著作是希望表达作者在政府的具体形式方面是相当中立的。洛克的论述中,只有唯一一种政府形式是肯定被排斥在外的就是绝对君主制的形式,这种制度下,我们的个人权利完全掌握在另外一个人手上。但对于人民希望选择什么,他的态度相对是包容的,他认为多数人的同意本身并不等于组建一个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愿意组成社会的行为,换句话说,他赞成亚历山大大主教的一个论断,对于政府的形式而言,让各种形式去竞争吧,哪一种统治最有效就是最好的形式。换句话说,你可以有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来保护你的财产权,而至于具体是是什么形式,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罢或者是共和制,并不像政府的合法性那么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这种形式的政府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人们也不一定非得要同意民主制的形式。如果说洛克是倾向民主的,那仅仅是因为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但不一定必须在形式上是民主制的。

但正是这种“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观念在极大程度上塑造了今天的美国、成为了美国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并成为美国政治的思想基础。洛克的思想,包括财产、财产权以及“权力以同意为基础”的主张极大地吸引了美国建国者们并激发了他们的想象力。当杰斐逊写政府的目的时,写道,“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他似乎是修正了洛克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主张。为什么他要这样呢?当然追求幸福的权利包括了获得财产,不过杰斐逊从某种程度上说提升了洛克的主张,不是仅仅着眼于财产,而更要追求幸福,换句话说,无论这一修改与洛克的观点多么一致,毕竟还是修改了他的原意,但是这个“获得多数人同意的权力”的观点却无疑是最激发杰斐逊和其他的建国先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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