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九)

《政府论》第三单元(第13-19章)
宪政下的执法权(又译为行政权)与立法权

三、执法权(行政权)

3、执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但是对于洛克和所有宪法律师来说,重要的是,执法权(行政权)的极限在哪里,如何阻止执法(行政)部门滥权?在这方面,洛克没有给出确切的回答,他确实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而他将这个问题作为宪政政府的基础性的重要问题。他说,执行者的权力是否要延伸到所有方面呢,尤其是在战争状态时?直到今天,这一问题仍处于争议之中,例如战时状态或面对恐怖主义时,应该如何处理关塔那摩里的被关押人或者内部的间谍?这些做法是属于执行(行政)部门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拥有的专断权,即法外权力?还是属于专制统治?这些权力的启用是否会滑向专制暴政或极权统治制度?这些是你们可以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但洛克也赞扬那些最大程度上使用专断权来保护公共利益的王子(即,统治者)是英国最智慧的最好的统治者。而这一说法听起来越来越听越像是马基雅维利而不像是一个受限的政府的倡导者。他说,这种专断权尤其在国家危机或紧急状态的时候特别适用,这时非常有必要以专断方式来保护公共安全。而这也的确呼应了我们今天的情况,例如紧急状态或特别状态。二十世纪有一位德国的法哲学家名叫卡尔·施密特,他认为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是每个政治的核心问题,而那个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的人或者权力部门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统治者。他认为,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处理各种事务的法治系统无法凭借系统本身来处理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时,这种宪法之外的专断权是极为必要的。

不过,我们可以考虑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专断权也可能是宪法所授予的。例如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暂停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不过有意思的是,林肯并没有诉诸极端状态下的法外权力,这种法外权力可以在危机爆发期间使用,但他很有力地辩论道这种权力原本就植根于宪政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对于暂停人身保护令,他引用宪法的原文道,The Privilege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shall not be suspended, unless when in Cases of Rebellion or Invasion the public Safety may require it.(人身保护令的特权不能被剥夺,除非是遇到反叛或外来入侵等公共安全需要时才能暂停它。)也就是说,我们的宪法本身就包含了法外特别执法权。换句话说,洛克的执法权中的行政专断权已经体现在美国宪法中,成为宪法允许的在国家遭遇反叛与入侵时政府出于保护公共安全而拥有的权力。

四、权力冲突及政府的解体

但洛克也意识到了这样一种权力可能被滥用,他问道,究竟谁能够判定这种权力确实是为了公共安全而被使用的呢?谁能保证它不是被滥用的呢?在最为严重的宪法危机时刻,洛克说,可能发生权力之间的严重的冲突,在这时,这个世界将没有任何法官可以作出判定。这时,人民没有任何方法处理这样的情形,只能够诉诸上天。(参见第168节)

“诉诸上天”这个表达究竟包含了多少意味呢?洛克说到这一段落时讲,人民只能够诉诸上天没有其它任何解决方法。这是不是说人民这时应该跪下来乞求上天呢?他们究竟应该怎么做?当然不会是这样。洛克的意思是人民有权解散他们的政府。他在书中的最后一节问到,当人民(译注:这里指没有立法机构的国家,如中国)或者他们的代表(译注:这里指立法权)与行政官(译注:这里指行政权)之间发生非常严重的冲突,致使社会信任程度荡然无存的时候,谁将是法官呢?然后他回答说,“人民将成为法官。”他在这里确定地指出人民有革命的权利。所以,他说的“诉诸上天”实际上就是指可以诉诸武力,也就是反叛,然后寻求建立新的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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