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十)

《政府论》第三单元(第13-19章)
宪政下的执法权(又译为行政权)与立法权

四、权力冲突及政府的解体(续)
在这里可以看到,洛克希望两种概念同时有效,一方面是保护法治,另一方面是有时行政长官可以绕过法治而获得特别行政权。这二者之间具有兼容性吗?我认为在很多时候或至少有些方面是兼容的。例如将行政专断权写入宪法,那么能够防止行政专断权威胁公民的自由。洛克在这里给了我们一个长久也是及时的关于行政权的问题的警示。它给我们今天思考许多宪法问题提供了最好的源泉,如隐私权和其他的个人权利,我们在《政府论》下册的最后五章可以看到,而我也想不出还有什么比它更好了。

实际上洛克的“诉诸上天”或者说“人民有权诉诸上天”所代表的人民最后有权诉诸武力来解决问题,已经表明洛克最终还是一个革命者,不过我得说他是一位非常谨慎而温和的革命者,如果二者词意不完全冲突的话。洛克在著名的第19章中的革命讲述了人民有权诉诸上天的正义性条件,我就不在这里完整分析了。

五、洛克的理论评价

1、哲学流派
洛克的“同意”的概念、立法权至上的理论使他成为一个激进民主派的英雄。他的有限政府论、财产权论又使得他成为宪政保守派、自由意志派的英雄。不过,我认为他并不属于任何一派或者也可以说都属于。像所有的大思想家一样,他是反叛任何简单的派性定义的,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他给予了当今宪政国家奠基性的理论,今天我们国家所经历的问题,包括法律上的、宪法上的、政治上的,很多都是约翰·洛克的理论问题,如果不考虑洛克的理论而要回答这些问题,那是无法想象的。

2、洛克的美国
这个问题将我们带入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主题,就是,约翰·洛克的美国。凡是读过洛克的书的人,哪怕就是非常浅表性地阅读都会对洛克与其的著作帮助建立起来的美国这个共和国之间的和谐一致性留下极深的印象。他的关于法律、权利、得到同意的政府、革命的权利等等理论都是我们立国的根本性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说,对美国的评判就是对洛克的哲学的评判,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可以这么讲,如果有人要评定一个美国的哲学王的话,那么,这个桂冠非洛克莫属。

3、当代的评价
那么,经过三个世纪的洛克之治以后,我们如何看待洛克呢?

很久以来直到现在,许多人对洛克理论与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大体上,但不是全部,是从肯定的角度来看待的。对许多历史学家政治学家来说,我们的社会的稳定、我们的受限政府的政治体系、我们的市场经济都是基于广义上的对洛克的基本原则的同意与认可。不过对有些美国历史读者来说,这样的关系是有问题的、不健康的。在1950年代,有一本由著名的政治学家历史学家路易·哈池写的书叫《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抱怨美国的洛克主义简直是“毫无理性”的。他认为,美国的洛克主义是对洛克原则与愿景的封闭式的信仰,不接受所有其他的政治原则的可行性。他提出了一个许多政治理论家都一直关注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美国根本没有社会主义呢?为什么美国就完全没有能够发展出像欧洲那样的社会民主党、社会主义党,如英国的工党那样,也没有发展出其他的劳工运动?哈池说,美国被洛克主义的社会观也就是他说的“毫无理性的洛克主义”给俘虏了,将其他原则都排除在外了。对于其他的带有左翼倾向的思想家来说,洛克合法化了以财产私有化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尤其是洛克强调的财产权利理论,即个人财产权,完全是基于市场关系的,将市场价值至于所有其他价值之前。而当代还有社区主义的思想家认为,洛克所强调的权利以及必须保障自然权利或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政府义务导致了完全的或者过度的一种政治观念,这种观念完全没有留下余地去讨论共同的或公众的益处,或者其他的集体的益处和利益。所以我(指教授本人)说,洛克的理论不是被所有后来的思想家完全接受的,主要是对这种非常特殊的洛克主义与美国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言。

4、新的理论挑战
不过今天,洛克的个人主义、受限政府、宪政政府的理论又遇到了另一个基于洛克本人所创立的自由主义传统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挑战,我指的是一本特别的书,你们在耶鲁大学后面一些的时候能够接触到它。这本书广泛地被阅读也被很多人追捧,作者是约翰·罗尔斯,书名是《正义的理论》。他的书是希望更新自由主义理论关于国家的论述。他倡导自然状态的最原始的情形,就是,权利理论,他从当今的哲学理论与博弈论的角度去分析。罗尔斯的书是美国盎格鲁哲学在上一代人中的最重要的一本书。这本书从洛克理论出发,融入了康德(道德主义)、约翰·司徒尔德·密尔(功利主义)的观点,最终罗尔斯希望从他的权利理论中所说的关于权利的立场与谬误为基础,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理论观点。

我现在就简单地对比一下被广泛阅读的论证严密的罗尔斯的观点和自由主义理论创始人洛克的观点,然后看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如何展开的。

先看下面的命题:
这是约翰·洛克(第27节):每个人在他身体中都有财产,这个任何人都没有处置权,除了他本人;而凡有财产的地方,就一定有正义与邪恶。

这是约翰·罗尔斯(书的开头):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平等,这种平等即使拿整个社会的福利也不能拿走。正因如此,正义拒绝认可一部分人的自由法则能够被更多一部分人的正义所取代。
至此二者都陈述了自己对于正义的看法,都认为正义必须基于自由主义的原则:平等、自由、对个人的权利的保护;都认为政府的目的确保正义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但是对于权利的来源,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而对于政府在确保公平方面的作用这个问题上相去甚远。下面我解释一下我的观点:

对于洛克来说,在第五章中,他说,权利来自人的自主性,这就是说,任何人不能声称拥有我们的身体,除了我们自己。人的自主性是洛克所阐述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奠基石,包括人的自然权利、正义以及政府必须受限制等理论。换句话说,一个人有他的身份或道德人格,因为我们自己要对我们的行为负责,他借用了一个比喻“身体的工作和双手的劳动”,来说明我们的现状就是我们自主性的行为的结果。我们通过各种行为创造了今天的我们自己。洛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今天的世界是我们的自由选择创造的结果,这个结果不是由自然打造的,而是由我们每个人自己。每个人个人的劳动创造创造了一切价值。正是那个“自我”、“我自身”、“我”成为了权利的唯一的源泉,而政府的使命就是保障我们的最广义层面上的“财产”,也就是,凡是属于我们自身的(指包括生命与自由的财产,而不光是身外之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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