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星期四

中国的"爱国主义"与国际贸易秩序的冲突

英文的国家叫"state"。例如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这里就是State代表国家,也就是"美州国家联合体"的意思,它代表的国家就是十三个州,这个"州"是翻译词,原词就是states,国家。美国人说回国,就说back to the States,翻译就是回国去。

中文将"国家"对应翻译为country,而且一一对应地将国家翻译为country,说country就是指国家,而中国不认为states是国家。state在中国人看来,类似于省的级别,所以中国不用state表示国家,而是翻译为"邦",例如,city state中文翻译为城邦,外交中,今天还有个表达叫邦交。它之于"天下"是不同的,"邦"是"天下"中的一部分,而"天下"便是由某个皇帝统一治理的全部地域,所谓的分合便是以"天下是否由唯一的皇帝家族统治"为标志的。"天下"相当于欧洲同时期的"帝国"。而我们今天被灌输的概念就是"天下必须一统",所以,中共以"反分裂"来迫害公民,其理由就是不允许打破天下一统的格局。

中共总是用"自古以来"为理由声称主权,而完全无视国际秩序,就是因为"天下一统"的根源在于继承,今天的民国是昨天清帝国的继承者,也是"天下"的继承者,而中共自认为是"天下"的继承者。实际上,过去的天下或社稷,经常会大面积丢掉土地,但是这种丢失土地从未被人民意识到,因为人民与皇帝的天下没有关系,那是皇帝家的,完全不影响自己的家。在历史上,皇帝号称是"代天巡守",也就是"天赋皇权",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的观念,所以没有"天赋人权"的观念,它至今仍然只是一个翻译词汇,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也不存在于人们的真实观念中。

西欧在中世纪时代,人文地理上的认知只有教廷、教区、教士,没有疆土和国家的概念,因为任何地方都属于教皇或罗马帝国,即使一个法国国王,其土地也是依据教区划分的,领导各教区的是教士阶层,不是国王。当时西欧人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教区的概念,那时的法律都是不同教区不同法律,没有全国统一的"公法"。不同教区的信徒,只是在交税的时候感受到领地的领主是谁,例如国王或大公或伯爵等。但教士阶层不缴税,而且是"牧者"(即牧师),所谓最高阶级就是这样来的,教会的特权也是这样来的。

国家是一个以政权而不是教区为基础的概念,它出现在欧洲历史上的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各政权之间的统治范围的协定,划线就是协定的书面表现。从此才有了国家这个概念,国家中,最高领导人不再是教会阶层,而是国王或大公。

中国最早是清朝开始有的"国家"的概念,源于1840年,就是英清1840年停战协议,当割让香港出现后,算是正式承认有国界线这回事了,皇帝的天下或社稷于是演变为我们今天的"国家"。等于是这个概念由英国与清打仗后,清才有了"国家"这样的概念,当时英国要求海关归英国管理,清根本不知海关为何物,后来英国接管海关就开始收"关税"赚钱,清帝国才理解"国家主权"的意思。以前没有这个概念。

那么state, nation, country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他们三个是指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的维度:state就是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即国家政权;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即国家人民;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即国家领土。本文着重谈论作为领土的国家,即英文的country。

如果说country是国家的土地,那么海洋怎么算?如果我们看世界地图会发现,没有哪个国家圈一片汪洋大海声称这个是自己国家的领土,无论是美国、加拿大、南美或是欧洲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国家不包括陆地之外的大海或大洋。所谓陆地,指的是露出水面的可长期居住人类的地块以及延伸至海洋的那一部分。然而没有哪个国家将陆地延伸之外的海洋归属自己的领土范围。这也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因为国际贸易中的70%仍然来自于海洋运输。

为什么只有中华民国和中共国会这样?因为他们认为那些海洋曾经有过驻扎,也就是"自古以来"是自己的。它以自己所知的"天下"为自己的领地,而这个领地包括一切,海陆空及居住栖息于此的人和动物,这些都是附着于"天下"的财产,传统观念认为财产不能丢,丢了就是败家。所以中国人对此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但历史上长寿千年的古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大洲,地中海是帝国的内海,为什么这么大的地中海无国家声称自古以来是自己的?今天的欧洲沿地中海国家,尤其是罗马帝国的核心意大利,可以说是这个帝国的后裔,为什么意大利或法国或其它国家不声称"领海"主权?因为贸易向来以土地为边界,而不是海洋,海洋是公共的,人类不能长期独立生活于此,海洋被认为是用来通商的公共区域。然而东方帝国向来重农轻商,没有发达的贸易,更不谈远洋贸易,对于海洋,仅仅当作自家财产而不是通商渠道,实际上,它反映出一种特有的千年封闭禁商的思想。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西对国家的不同理解。但是今天的世界秩序是按照西方的理解来确定的,所以中国声称的"自古以来"的领海领土实际上就是反对现有国际秩序的,而现状也明确显示中国无力推翻这个国际秩序。中共教育的"爱国主义"是基于这种"自古以来"的天下观而来的,因此,凡牵涉到领土领海问题全国的论调高度地一致,这就是"一致对外"的来历。这种思想使得每个个人无条件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政府的立场,无论是九段线或十一段线,而如果有人反对,那就是"卖国",对于现有的国际秩序,都采取否定的态度。所以无论是民主人士、异议人士、反对派等等,所有人在这一点上都是高度地一致,而对于此表示异见者几乎会毫无例外地受到排挤、打压、鄙视,因为财产是国家的,不承认就是丢弃财产,那就是有罪就是卖国。

这就是中国人的"爱国主义"。用一句话说,就是要守住祖先的财产的领土和领海,然后在有机会的时候扩大它,给祖宗后代长脸。尽管国际上将中国人心中的领海概念当作公海,但是中国人不敢打破这个概念,因为丢了国家领土和领海,就是败家子卖国贼。祖先遗产和国际秩序之间,只要不是被打得头破血流,那就一定要以祖先为大。

中国人的"爱国主义"是如何与国际秩序发生冲突的呢?美国强调公海的自由航行权反对中国对南中国海声称主权,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多次表示过:这个海域是公海(即不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航道,涉及数万亿的贸易往来,自由航海权不能失去。同时强调国际贸易规则不能由中国来规定,实际上中国将大片海域归于自身名下等于是阻止自由贸易秩序,因为如果是某个国家的领海,该国可以设置税收关卡,甚至不允许通商,这也等于是设置完全不同的国际贸易秩序。历史上东罗马灭亡后,东西贸易往来被迫中断,西欧在不得已中开始通过远洋航海技术抵达印度以便与印度继续进行商贸往来,所以那时谁的海上力量最强谁就是霸主。然而,无论是谁作霸主,都不会对海洋声称主权,都会将海洋当作公海。说到底,这才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一国家控制海运要塞,那就相当于当年奥斯曼帝国控制亚欧通道,迫使欧洲费劲一个世纪打开海洋贸易通道,这是各国均无法接受的。

从本质上说,中国的"爱国主义"体现的是一种传统上封闭的族裔利益观,认为自己的族裔必须优先于任何公共秩序,同时认为族裔的财产即使丢失了,也不能承认是其它族裔或公共的,这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道德观,也是强加于每个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一致对外"的核心。

2016年9月6日星期二

四六宪法问题(二):"我要真普选!"

前文"四六宪法问题(一)"阐述了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以集体主义下的"人民"代替了原本属于个人的权利,有人说这是语言翻译的局限,但如果说局限,应该是文化上的局限,中国与前现代的欧洲一样,不承认每个个体是独立的,因而不承认个人的自由。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自由或天赋人权的否定,依照该法,个人没有法律下的自由,只有当许多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人民的权利受侵犯时),政府才会出面保护,而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个人有自由权利方面的诉求,他/她极有可能被政府忽略。

但四六宪法的问题不止于此,作为宪法的两大原则,除了明确提出需要保护的个人权利之外,另一个原则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那么如何用宪法去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牵涉到了民主的问题。一个国家是否拥有真实的公正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宪法对于民主选举的规定,因为选举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宪法对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不能明确规定下来,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不受制约,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下面就来分析四六宪法在民主选举上的严重缺陷。

四六宪法规定选举的公职有:第二十六条国大代表、第六十四条立法院委员、第九十一条监察院委员。然而这三条均未涉及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没有在宪法中提及,仅在第129条确立了选举的原则--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由于这三处涉及选举的法律条文很接近,笔者就以国大代表的选举作例证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国大代表的名额确认,其名额是按照行政分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侨民、职业团体、妇女来分别规定。这个条款首先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原理的两个要求之一,它要求法律及其条文无差别地针对社会全体成员,也就是说,当法律确认某种权利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但根据四六宪法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第七条,"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将选民按照民族区分权利和将选民按照男女性别区分不同权利也是违反平等原则的。

平等原则也是法律被称为"公共法律"(public law)的原因。这种针对不同身份的个人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违背了公共法律的定义,而成为西方前现代时期所广泛使用的"私法"(private law)或"特权法"(privileged law),也就是在某一部分人内部通行的法律。例如法国大革命前夕,天主教为国教,因此法律规定信仰者婚姻受到认可、继承权获得承认、皇家政府的职位可以向他们开放;但是另一部分人,如新教徒,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不受承认、没有继承权、不能担任政府职务;而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就更加低。法国大革命后,人权宣言发布,但是新政府实际运行新的社会制度时仅仅想到基督教的新教各教派要有相等的法律待遇,却未想到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时犹太教徒联名发表一封公开信,质问:我们是不是法国公民?如果我们是法国公民,那么《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为什么不能给予我们同等的法律待遇?也就是说,一部公共的法律必须以统一的条文对待所有的公民,因此,在法律条文中,不能因个人的居住地、性别、宗教、民族等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否则这部法律就不是"公法"而是"特权法"。

那么实际将人按照身份区分给予不同法律待遇在选举时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拿香港议员选举来说,香港议会有70个席位,但是按行政区域以单纯公民身份进行选举的席位仅有一半,即35席,而另30席由功能组别(也就是四六宪法中所说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而这方面的席位并不具备代表性,不是全民投票产生的。尤其功能组别的30席位中,本次便有12个功能组别仅一位候选人,而他们都是亲中共的,其他功能组别也多为亲共者获得,因为该选举不具备透明性,候选人多位行业投资人,而这些多数被中资企业或受中共控制的企业业主们所有。结果,尽管民间候选人占普选席位过半,但最终民间代表在立法会中仍然是少数,仅仅获得否决权需要的超过1/3的席位。因此,表面上看,给予不同身份的国民更高的法律待遇最终只会形成操纵选举导致选举不公的结果,从而使得民主成为假民主。

其次,宪法确定代表名额时,并未根据准确的人口基数计算名额,而且更未确立人口统计的方式以及人口统计数量的截止时间,而这给予各省政府以巨大的操纵选举的空间,例如可以多报人口数量或临时将人口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甚至截取最有利的时间段的统计数据作为人口基数。美国历史上的南北内战就是因为奴隶按照3/5人口计算而引起南方州具有选举权的人少,但是人口基数巨大的情况,最后,在林肯就任总统前,南方州几十年长期控制国会和总统大选的选举院,使得南方州得以通过有利于蓄奴州进一步扩张的法律,以及强迫抓捕逃亡北方州的奴隶的法律。这次的南北战争被美国的历史学家认为是'宪法的失败"。而香港选举也出现了大量的内地人在中共指派下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而获得选举权的情况,导致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人成为选民,投票给建制派议员候选人,形成选举不公,使得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第三,四六宪法对于具体内容的描述是"以法律定义之",这意味着具体细节由一般法律确定,而不是宪法,但是,对于权力之授予及政府的合法性的认定的主体只能是宪法。若宪法不能明确地制定细节程序,则该权力或该政府仍属不合法,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契约原则。

另外,一般法律只能在宪法通过并合法政府产生之后确立的,一般法律可以在代表不足以及普通过半即可通过,而且修改也是同样条件,比宪法容易得多,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这等于是违背了"权力受宪法制约"的宪法原则,因为宪法"以法律定之"是一个不透明条款,使得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在没有获得选民支持的情况下用一般法律规定选举事宜且可以很容易地修改它们。

第四,四六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这就是说,只要不在任职所在地,则可以竞选国大代表,这使得各官员均可去其他地区,借助自身资源而获得胜选优势,使得代表性严重受损,甚至代表可以全部是官员组成的。

最后,选举条文的不明确会导致宪法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使得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有和人民授予成为空话,因为选举可以被操纵,选举结果会失去公平性和代表性,自然,这样的政府也不会得到全民的支持。我们从香港一直以来争取真普选的努力中就能看到,民主社会的关键还是在于公平、透明与公正的选举。所以,在此笔者借用香港人在雨伞革命中提出的一直以来坚持呼吁的一句话作结,那就是,"我要真普选"!

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

什么是平等


2)平等

2·1 法律的平等
从法律上,当每一个个体都是自由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就都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说,人与人之间在自由的权利上以及自由的使用上存在着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所说的,"当法律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包括法律禁止某些行为以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它所提供的这些规定和禁令都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即,当法律确认某种自由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这就是平等的法律原理。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全体成员,例如,国会通过法案要求增加最低工资,那么这个法案就必须适合全部的公民,不能说,这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蓝眼睛的工人,那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大学毕业生,或那个适合某些行会人士。法律如果要将人按照身份区隔,比如说城市里的人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农村里的人适用那样的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在系统性地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这样的法律由于违背了平等原则,而成为伪法律,如果宪法如此,那么宪法就是伪宪法。



2·2 法律的制定
有人质疑说,法律是由少数社会精英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制定完成的,这似乎体现出不平等的原则,因为法律只反应了法律制定者,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全部成员的利益。从平等原则看,正如《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社会差异只能基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的要求。这就是基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理论,也就是说,法律追求的是公共的利益。

通常法律的确会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有某些特定的不同待遇,但这些不同的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例如,有资格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社会上的全部成员,通常你必须被选举到某个政府职位上或者你必须是受到公众选出的官员的任命而担任某个政府职位。例如我不能说,我是伯克利市民,所以我就得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得遵循社会结构,某些人比社会上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他们有更多的法定的职务,包括为社会其他成员制定法律,但核心原则是,这样的职务和这样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每个成员的福利。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二条所说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和第十三条,所说的,税收针对社会上的全部成员,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个群体,声称这个群体的人必须赋税,以便维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虽然由特定有资格的人士组成,但是他们不会专门为自己作为立法者设定某种特殊的法律待遇。

2·3 法律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与通常理解有些不同,这里指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地位。它与物质上的平等不同,它是法律在要求每个成员履行义务或保护社会每个成员权利时,以完全同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它不是说,在我们的物质条件下,我们每个人的物质条件必须互相扯平。

这里可以反思一下"均贫富"命题。法律不追求"均贫富",控制贫富差距是行政部门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法律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在用法律去维持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不平等状态,因为社会本身就是多样化的,有些人生活得好,有些人很有钱,而法律是保护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物质的不平等,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与此同时的另一方面就是法律的平等。所以,当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时,法律不会保证每个人都有相等的经济水平,实际上,法律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保留了下来。再反思中国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私人财产的自由权,最后这些人死了,再打另一部分富农,然后继续下去,不断地追求经济上的平等导致所有人最终都失去私有财产的自由。

所以,法律的平等并不是指"平等的社会条件",不是说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一模一样的物质基础,而是说,法律对待我们一视同仁,无论穷富,无论地位高低或宗教信仰。法律并不根除社会上的这些差异或不平等,它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

2016年8月26日星期五

什么是自由?

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基础指的是宪法及一般法律的基础和目的,它就四个字:自由平等,其中以自由为核心。它来自于约18世纪所提出的"自由与平等"价值观。法律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不会停留在当下的法律与当下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是会追溯到现代社会的法律原理的起点。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我们理解法律原理提供了非常好的实例。《人权宣言》的前六条就已经总结了全部的法律原理——在法律下的自由与在法律下的平等。但是这个法理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理解起来却是有许多内容:

1)自由

自由分自然状态下和法律下的自由,先说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1·1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一样,法国的《人权宣言》一开始便直接提出一个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与平等的。但宣言本身并未对该论断进行论证。这是因为17至18世纪的许多启蒙运动著作都详细阐述了这一价值论断。也就是说,为什么人生来在权利上是自由与平等的。这个回答其实就是哲学的问题,而作为法理,它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不过,即便如此,对于此论断,今天仍有人提出质疑。对此的简要解释如下:

人类组成社会之前,那时没有社会的概念,也没有法律,人生活在没国家、没法律的状态。我们可以叫这样的状态为"自然状态"。"人生来……"讲的就是这样一种人的自然状态。《人权宣言》开篇的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人生来……,指的就是人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没有任何法律与规定的约束,人的生活会怎样?人与人在自然状态下同样是各不相同的。有些人更强壮,有些人更聪明,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那样的状态下都一样存在。设想当时没有建立法律体系,没有组成社会,没有人拥有权力,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走到他人面前,说,"因为我在自然状态下,所以,我有权力指挥你,我有权要求你服从我的指令。"也没有人可以向任何其他人需宣称,"因为我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我有我的需求,所以,你不能有你的需求。"

一个社会就是从这种状态下建立起来,社会按照等级进行划分,有些人有权设立法律,并要求社会中的人们服从,那么,这个社会是需要从头建立起来的,得有人发明等级制度,制定法律和规定,确立某些人的权力等等等等。但是,在这样的社会建立起来之前,人仍然处于一种自然的自由状态和自然的平等状态,也就是等级制度产生前的状态。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说的人生来就处于"自由与平等"的状态就是这种原始的状态。这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状态的自由与平等是最终弱者被强者欺凌而会变得不平等和失去自由的,即使社会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人权宣言》提出的自由平等不是指的这样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也就是它不认可卢梭所谈的"高尚的野蛮人"的自由平等。接着,《人权宣言》提出了宣言的第二条、第三条,并进一步提出了第四条和第五条:当我们需要建成一个社会时,当我们需要有一套社会体系来管理我们时,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保持我们固有的自由与平等",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使我们拥有自由;而紧接着第二条的内容就提出了财产的安全,这是自由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是人,所以,我们必须拥有财产安全的自由,这是我们生来就有的自由。

1.2 法律下的自由
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享有这样的自由?我们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来实现这样的自由。这里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以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过去的那种自然状态下所有的自由与平等。所以在西方,任何与自由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都会被废除。这种以法律维护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原则,也就是法律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这就是法理,也就是说,法理不是将统治者的意志体现在宪法里面,然后成为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原理,不是这样的。法理是可以分析和讲道理的。

以此为基础,《人权宣言》第四条及第五条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社会环境,使得人与人之间保持这样的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这里指的都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然而,我们看到的社会的法律常常都是要求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或者禁止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法律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我们不能做的事,而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自由",但法律却设定了种种的限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回答是:法律希望通过设定种种的行为限制来创造一种环境,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互相之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如果你继续考虑更深层的规定,你可能发现事情还会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一个人希望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身后交给其他人继承,那么法律就会要求如果你的遗嘱,你必须按照某种程序来表达你的目的,你需要将这些文件按照规定的某种方式做成法律档案,还需要有证人,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还要将档案拷贝后存放在某个规定的地方。那么,这么多规定怎么说是自由呢?这分明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而已。因为遗嘱所涉及的是财产的转移,财产是我的自由的一部分,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持有我的财产,用于我个人用途。如果要将这部分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那么法律则规定了一些必履行的程序,比如你必须立遗嘱,遗嘱必须按照固定的形式,且按照法定方式表述,需要按规定存档等等,但这些都是为了确保你能够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充分使用你的自由。还有更加复杂的情况,例如有时法律禁止一些财产,我不能给某个人现金,以便那个人成为我的奴隶,或者那个人向我提供性服务,因为卖淫是违反法律的,蓄奴是非法的,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那么这又如何与人类自由联系起来呢?答案是同样的:我们营造一种环境,这种环境是要让每个人相互之间拥有个人的自由,而有些做法违反了这种相互自由的原则,例如蓄奴,使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这种相互的关系违反了相互的自由,即剥夺了奴隶的个人的自由。还有其他更复杂的状况,以至于有时出现争议。有些人提出,某些禁令是不恰当的,我们能够做得更多以便让自由的程度达到最大。不过,我们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由是法律要捍卫的价值,而这里所谈的自由这种价值是特指"个人的自由",即,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

1.3 对比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法律下的自由
有一种很有名的哲学论断认为谈法律就直接谈责任与义务,以及如何将他们组合起来,别谈什么自由,因为法律都是各种各样的行为限制,而不是自由。这里就需要对比一下法律的自由和许多学者所称的"无法律限制状态下的权力"。如果将这种权力解释成:想做什么就去做吧,尽情使用你的自然的自由权利吧,那么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状况呢?

这样的自由暗含着或包含着这种为所欲为行为背后的受害者,例如,"哦,你家有过冬用的粮食,我肚子饿,我也担心过冬的事,我就把你家的粮食拿走,如果我比你更强壮的话。"或者,"哦,你有这么大的一个家啊,这么多孩子,我可以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我把这些孩子夺走,把你的家抢去,如果你不介意,我要杀掉你,因为我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

所以,如果自由是这样的"无法律限制的权力"的话,那么,它就意味着其他的也有着自然的自由权利的人却无法使用他们的自由。而我们希望的是一个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由的社会,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得每个个人使用自由权利的时候其他人同时也可以使用他们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和谐的。而法律就是希望创造这样一种环境,使每个人互相之间都拥有属于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一部分人可以为所欲为而另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个人自由。

也就是为了达到平等的自由,必须以法律去限制那些可能侵害个人自由权利的人和力量。这里的例子不过是谈强壮的个人,然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不是更加可怕吗?想想为什么农民的房子会遭到强拆?因为政府看中这块地可以卖钱。因为你没有法律保护,所以政府凭借自己的所谓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惜杀死你全家,把你房子给扒了。前面举的例子,如立遗嘱等,在执行上可能因为法律而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履行许多法律程序,尽管如此,但制定这些法律时,一个核心的考虑就是,你可以按照法律履行这些程序,即,法律虽复杂,但不是做不到的,只是步骤比较多。某些专制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无法执行的,因此成为摆设。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

法律限制了强者(尤其是政府)的行为,这个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下的个人自由,不是集体的,不是国家的,不是民族的,不是家庭的,而是个人的。法律就是防范强权侵害个人自由的。这是西方的自由主义的法理,不是中国的凭借共产党个人意志的没有程序的法律。

2016年8月25日星期四

中共才是暴民,中共的统治是多数人暴政

维基百科中文对多数人暴政的解释是"違反民主制度及'少數遵從多數'制度的行為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的制度,……,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是有区别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部分'多数人暴政'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让某些政治势力能在无法获得多数民意授权的状况下,依旧能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

其实,多数人暴政不是这样的。在西欧民主化以前,法律一向都是对不同人制定不同规则。例如,古罗马和后来的英国法国的法律都是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规则。继续引用国王路易十六的例子,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为了向第三等级征收更重的税收,而对新教的加尔文教派讲话,宣布他们的法律待遇将获得提升,他们的婚姻可以得到认可,子女可以正式成为他们的财产的继承人,然而他们仍然没有权利成为皇家政府的职员。这是典型的例证,证明在君主独裁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统治的情况下,不同等级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规则。但这并不是多数人暴政,而是典型的君主统治制度。

"多数人暴政"这个概念首先由约翰·亚当斯(Adams, J. 1788)提出来的,但是他是用来评述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因为在美国所处的那个时代,人们(欧洲)对民主制度非常鄙视。他们认为民主制度就是暴民当权的制度,远不如君主制度强。民主制度为什么被认为是暴民当权的制度?因为民主制度在那个时候以及之前都是特指希腊社会一直延续至今(当时)的制度,希腊社会自古至今始终采用民主制度,而西欧国家普遍地采用君主制度。在当时,由于希腊的民主制度与当时的君主制度一样都不给予人自由的,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君主制度优越于民主制度。

然而,美国在制宪会议之后,面对来自全国的质疑,国父们也需要说明宪政民主制度与古希腊民主制度是不同的。约翰亚当斯撰文,其中讲到了美国的民主制度不是如古希腊民主制度那样的多数人暴政,不是暴民统治的社会。这本书当时没有特别强调这个概念,但是法国人托克维尔撰写的《美国的民主》再次提出来美国的民主不是多数人暴政这个事,引用了这个词,说明美国的民主是怎么回事。当然我们今天知道,美国的民主就是宪政民主。那么古希腊民主制度为什么说是多数人暴政?

因为当多数人表决之后,少数人不得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不得继续谈论相对立的观点。也就是个人没有言论自由。其中一个牺牲者就是苏格拉底,由于苏格拉底质疑古希腊人的信仰,他遭到判处死刑的待遇。他的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因为发表言论儿遭到拘禁,后来离开雅典。就是说,对于政府通过的任何决议或者政府的任何政策决策,个人均有绝对的不可剥夺的批判权评议权。而不允许个人批评政府,就是多数人暴政。

也就是,多数人暴政是针对政府的强权与个人自由发表批评与相反意见的权利。而对于个人发表的与政府相反意见和批评政府的言论的行为,如果政府打压,那就是多数人暴政,无论这个政府是否为民众选举出来的。所以,多数人暴政就是指一个政府不允许个人发表反对意见不允许个人批判政府的各种决定、政策、法律的政府行为,多数人暴政就是野蛮统治。这就是为什么连君主制国家都瞧不起多数人暴政的原因。在君主制国家,个人还可以发表书籍,揭露政府的黑暗,专业人士还可以组建大学,自由研究,而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对政府行为的批判。暴民政治就是多数人暴政的另一个说法,指的是政府的野蛮统治制度。

民众反抗时使用暴力 算不算暴民?不算。多数人暴政根本不是指个人,个人行为无论多么暴力都不是统治者。而统治者若打压个人的批评批判意见,那么统治集团就是暴民。统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哪怕这个制度确实是民选出来的。

多数人暴政在古希腊和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希腊都是民主制度,但不因民主制度而不是暴政,不因民主制度而不是暴民,这群统治者就是暴民。多数人暴政就是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不同的另一种民主制度。这个暴政指的是政权,暴民就是统治者。中共也算暴民了?对!由于中共声称自己是民主政府实施的是民主制度,所以,如果就中共自身的描述来说,中共就是暴民集团,中共政府的统治就是多数人暴政,中共自称的民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制度,不折不扣。

我们平时说这个概念的时候做了个延伸。概念是不可以延伸的,否则就是歪曲。能够延伸的只能是借用一个主题所谈的问题延伸到另一个主题,概念的随意更改就是混淆曲直。

也就是说 当民主(人民选举 多数得票者胜)诞生之后,只要统治者在打压少数派 打压异议 打压言论自由,就是:多数人(多数得票的胜出者执政)+暴政 (胜出者打压少数人)?对!这样的政权就算是民主选出来的,也是暴政政权,这样的统治者就是暴民,他们的统治就是暴民统治。所以说,中共自我标榜民主政府,就算我们承认它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只要它打压异见通过权力去压制不同看法不同声音,这个中共政权就是暴民政权,这个中共就是暴民。当然,现在实际上的中共连暴民都不如,现在的中共统治连多数人暴政的统治都不如,中共的统治是禽兽统治,中共自己都承认,人类社会与禽兽世界一样,是一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社会——这就是暴民给中国人营造的社会,而与此同时存在的是文明世界里,对弱者尽力关怀与保护的世界,是人人平等与自由的世界,一个与禽兽世界截然不同的文人政府领导的人民自治的世界。

再进一步的结论就是:民众不是暴民,因为即使民众实施暴力,民众不拥有权力,暴民是那些垄断权力并阻止他人说话的统治者集团。而语言暴力更是与暴民无关,语言不是统治工具,语言是沟通工具。如果我们看法国人攻占巴士底狱,当时的各王国各政府都惊呼:太暴力了。但是,这不是暴民攻占巴士底狱,这是起义。暴民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凭借权力打压异见使得言论思想自由被剥夺的那帮统治者组成的统治集团。独裁者总说镇压谁谁、镇压暴民云云的言论,准确地说 这种采取镇压行为的人才是暴民。大陆语言又是反的。

暴民这个词来自多数人暴政这个翻译词汇。这里的暴民就是指当权者,暴民指的是一种身份而不是一种语言或行为特征,所以,虽然网上使用语言暴力不一定是暴民,但是作为中共暴民集团的一份子这个身份却无论它是否有语言暴力,都是暴民。自干五如果用暴力语言不是暴民;但水军或网络打手,只要是统治者的,就是暴民,无论其发言是否文雅。有些人,包括国保,表面上也是读过书受过教育的,但只要它是暴民集团的一份子,那么再温文尔雅他都是暴民,还有我们常见的在中共媒体上为中共当肉喇叭的叫兽砖家们,他们就是暴民。中共聘用的五毛、网警、网络打手,这些人,无论他们有无实施语言暴力,就凭这个身份,他们就是暴民。

暴民就是一身份,在中国有几千万之多。统治者集团整个就是暴民集团。暴民统治指的就是这帮人统治社会。中国,如果从文明一点的角度看,就是一个暴民统治的社会,暴民指的是人,暴民统治才是指的行为,而且是政府行为。暴力语言很多时候会出现,例如家庭暴力中,暴力语言也是一种,但这个施暴者的身份是丈夫或妻子,这不算是暴民而是普通的违法者或犯罪者。而即使在没有暴力行为的时候,如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教授,只要他是暴民统治的一份子,他即使没有暴力行为,也是暴民。当然这里指的是真正维护暴民统治的人,不包括这其中的异见分子。


参考文献:
Adams, John,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马克思是人类唯一的伪预测学的伪学者

就《中国宪法(建议稿)》有网友提出,若此稿具有法学背景那就好了。对此笔者回答:应该说此稿若具备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学背景而不是中国的专制主义的法学背景就好了,因为法学是有理论倾向的,而中国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基于截然相反的理论。西方法学是从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开始的。而中国是从马克思的个人背景中的所谓自由理论开始的,就是卢梭的理论,马克思很欣赏或崇拜卢梭。虽然卢梭号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但卢梭的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与约翰·洛克的是对立的,根本就是伪自由主义。美国、法国的自由主义以及现代各民主国家均基于约翰·洛克的理论。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捍卫的是个人的自由,是一个由每个个体在废除家庭背景因素、宗教、种族等因素下的平等的、保护所有人而不是需要任何人为大家做牺牲的自由主义社会契约。

卢梭根本上不承认这样的社会契约,用伏尔泰的话说,卢梭想象的自由是"高贵的野蛮人"的自由,即是没有法律约束没有政府管理的自由,实际上就是丛林世界的自由,他觉得那是天生的最原始的自由,所以要回归到那样的状态。在此多说上一句:丛林社会即使在最开始的状态下各人都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但是因为强者会自由地欺负弱者,因而丛林社会中的弱者最终因为缺乏保护而失去大部分或全部的自由于强者,所以这种所谓的自由状态是不持久的,最后的状态仍然是没有平等没有自由。然后马克思,包括他之前的恐怖统治主导者罗伯斯庇尔均对卢梭崇拜无比,罗伯斯庇尔甚至以"自然神"来形容这样的无法实现的自由,并强令全社会信仰"自然神"。他们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后来变成中共宣传中的所谓"自由意志",然后中共的教科书中,包括法学中,均以"公民义务"为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意思就是,你若违反公民义务则失去自由。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却都是反自由的,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必须支持四项基本原则,而这四项原则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侵害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剥夺了权力归属人民的自由;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剥夺了公民的民族自决权的自由;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更是剥夺了公民要求民主的自由。自由主义认为,是人就有自由权利,即使犯人,也只能有限度地限制其某些自由,而其他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如在押人员的隐私权、沉默权、个人尊严、生命、身体不受虐待酷刑等等权利。而中国的犯人,甚至还未被定罪的被拘禁者,全都被剥夺全部的人权,如狱中的郭飞雄被狱警要求见到警官必须双手抱头像虫子一样地蹲下,这种剥夺个人尊严的要求竟然是中国监狱的狱规!在押人员没有任何作人的权利,中共还以为这是正当的,符合道德也符合天意。——这种反自由反人权的法学原理根本不如没学习过。

卢梭因为生活于国王专制时代,没有接触过真正的自由社会,因此,美国教授认为卢梭的种种说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马克思之流,包括它的老祖宗罗伯斯庇尔都生活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人权宣言及法国新的宪法产生后的时代,却故意地崇拜卢梭。

至今因为马克思崇拜卢梭,在中国,大家能看到卢梭的书,但是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英国牛津教授的《古代法》的书却因为与马克思观点对立而在中国被禁止到今天。这部书讲述了人类社会的真正的发展规律。这位与马克思同时代著书的教授名叫亨利·梅恩。他与马克思不同,马克思虽然混了一个博士,但没有工作过一天,没有当过一小时的教授。这位教授因出版古代法的讲课笔记而出名,后得到去印度大陆担任类似于今天的大法官+司法部长这么一个待遇优厚的职位,因而对古印度法又有了深入了解和研究。这本书的最大的观点就是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解释,他的解释不是基于幻想或空想,而是基于他对十多个古代社会的研究。所以他的结论有强大的历史知识作支撑,从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来看,他的理论是正确的,而马克思的幻想是错误的。然而在当时,马克思与恩格斯因为出书特别困难,没人愿意帮他们出书,他们或许出于嫉妒,专门写了一本书用下流话骂亨利·梅恩教授,和今天五毛差不多。如果大家用谷歌搜索还能搜到他们发的那本骂亨利·梅恩的书。

亨利·梅恩的观点就是: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而不是统一的,人类社会在古代的总体的发展规律实际上是没有发展,类似古印度那样(如果还能延续至今的话)。如果某个古代社会有发展,那么,这其实就是人类史上的特例。而这个特例在他所研究的十几个古代社会中,只有一个,就是古罗马。所以研究社会未来的发展只能够研究特例,而不是寻找所有古代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通过它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就是,我们不能从过去的各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研究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因为过去的社会普遍规律是没有发展。而今天的社会是基于古代社会中的特例——古罗马的社会发展而来的。在此先声明一下;这位教授并非民族主义者,因为欧洲人并未将古罗马社会看作自己的血缘上的祖先,西方人也从来就不注重血缘的延续,而更注重的是信仰的延续。他是根据古代社会的发展和各社会间的对比而得出这个结论的。另外,他用最多的笔墨阐述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历史,并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

他认为,古罗马社会,从其发展过程看,整个社会是一个由"等级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的过程。等级社会的意思是:每个人生来不具备独立的社会地位,他的社会地位来自于自己的家族或其他群体,或者说由家族成员或其他群体成员作为其身份地位。他的社会地位全部是由他所属的集体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假设这个人脱离他所属的群体,他将失去他的地位(如因婚姻脱离原家族而可能失去贵族的地位,或因脱离教会而失去教士的崇高地位),这就是没有独立地位的含义。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以家族为主要群体,所以家族地位将决定个人在社会上的基础地位,而家族的首领就是整个部落的家长(父亲),对整个族群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然而,家族并不是严格按照血亲来决定其成员的,有些家庭是外来的,被赐予自家的姓氏,成为家族成员,有些只是为这个家族工作,也是家族成员。这样的家族通过与其他家族联姻而扩大自己的生存范围,形成社会。古希腊社会所具备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些互相关联的家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城邦(城市国家),大家互相都认识。

这样的社会状态在开始没有法律,完全靠家长(族长)的个人意志统领所有人。但是随着部落扩大,长者会任命自家亲人(即精英)管理部分事务,但是精英开始掌控权力的时候得不到众人认可,于是由长者一人说了算的社会模式变成必须将规则写下来公布出来才能得到众人认可的模式。于是产生了最早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会因为不同的特殊情形而被以各种方式去改变,以达到当事人自己的目的。其中有关合法继承人的问题就出现过多次的舞弊现象,以便使幼儿或怀孕中的遗腹子能得到遗产。但后来总是这样就不行了,于是开始有了对法律的正式修订。然后法律越来越复杂,而长期以来由于吸取古希腊的宪政模式,族长得以用相对公正的方式处理事务,因此罗马法有了长达1000年的稳定,罗马帝国也持续了千年的兴盛。但是,最后因为巨大的罗马领土不断遭到外族的入侵,使罗马边境不停地受到骚扰。古罗马皇帝杰斯提尼在妻子的影响下皈依了基督教对古罗马法进行修订,从而终结了古罗马法,而开始了按照基督教教义制定新的法律。

而经过千年的基督教的控制,人们又认识到实际上古罗马法律的精神更加符合全社会的期待。这是因为虽然产生了许多新教教派,但人们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更无法选择自己的统治者,而统治者的统治却是极为不公正的。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古罗马更加公正,更能够保护到各家的财产和公平处理家庭之间的关系。于是,人们研究古罗马法,这是文艺复兴时期。而这时的人们发现实际上古罗马法有两套体系,除针对古罗马公民的繁琐的法律体系之外,还有一套更加简单但是更加公正的法律体系,这就是古罗马针对外国人设立的普通人法律体系,它将所有外国人,无论是经商的、旅游的、探亲的还是其他任何原因到古罗马的,一律对待。这套法律体系很简单,它不考虑当事人的背景身份,完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实判案。这特别符合当时西欧人,尤其是信仰新教的西欧人的要求。古罗马之所以制定一套不考虑任何人背景的外国人的法律,是因为古罗马人认为,"除对不同社会等级的罗马公民必须有与其社会等级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外,凡事都必须遵从一个最大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在没有人为控制的、没有等级作为大背景的自然状态下,任何人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这种人人平等观念是因为古罗马人认为,古罗马公民的身份地位必须体现在法律之中,因为这对于保护罗马等级制度的社会非常重要。但是,对所有的外来人就不必这么麻烦了,外来人在自然状态下(即罗马统治者不希望花功夫管理的情形下),对他们应当一律平等对待。——这种朴素的自然法思想被文艺复兴的西欧人接受,并以"人人生而平等,是统治者使我们成为具有不同等级的人,而使得我们失去原本应当与其他人相等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新的社会不应考虑每个个人的背景,包括其家族、所属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群体组织,而只应该考虑这个人是不是"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著述认为法律不应当按照家族的背景区别对待每个人。

当时的法国法律分许多种,例如针对信仰不同,天主教徒的是一种,他们可以在皇家机构担任办公职位,可以继承财产可以获得提升等等,而新教徒又是一种,他们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结婚不受承认,子女为私生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的财产继承人,无法担任公职等等。这样的法律使得个人出身成为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出身即决定宗教信仰家庭富有程度决定未来发展空间。有些宗教徒,如犹太教,生存空间非常艰难。于是人们开始要求打破以家族为个人身份代表的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使得每个个人在法律面前一样,而不能将不同背景考虑到法律里面,使得一部法律将天主教徒、新教徒、犹太教徒分开得到不同的法律待遇。这样是不公平的,而人生来原本是一样的。这是古典个人主义的理论起源。个人主义是指个人独立于家庭背景在社会上获得发展机会,不是中共所说的"自私自利"主义。

这就是古罗马法之后的千年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人原本出生的时候都是一样的,也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不公平的法律的限制也不因为出生在那个家族而受歧视。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出台了以自然法的人人平等生而自由为原则的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告示所有人,不再以家族确定任何人的地位。由此标志着以家族为核心的等级社会的终结,而以独立的个人为核心的契约社会开始。

那么契约社会是什么意思?就是每个个人无需受家族和族长的控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结婚,无需族长的同意,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即可以秘密或公开方式缔结婚约。个人也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通过竞争与政府签约求得公职,也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挣钱而不依赖家族的财产分配。总之,个人可以独立生活,法律不再将个人的背景考虑进去,法律将只认这个人是否为公民,而不管你是犹太裔公民还是伯爵家的后裔,大家全都一样。

这就是契约社会阶段。这个阶段,个人不再依赖家族获得法定的待遇,个人不再需要依从父母之命,个人也不需要为家族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个人在社会各方面均独立行事,独立签署各种契约(这里指广义的签约,如购物就属于签约的范畴),个人靠签约自由而获得发展空间。

但是,这样的社会发展却是所有古代各社会中的特例,其他的古代社会例如印度,虽有法律的产生,属于少有的产生了成文法律的古代社会,但是古印度的社会秩序几千年不变,法律秩序也几千年不变,社会模式也不变。而这样的古老而不变的社会才是具有成文法律的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或者说规律性的现象,而绝大多数的古代社会连成文法律都没有。作者也提到也有变化很快的社会,如古希腊,古希腊在文明发展早期发展得比古罗马好,繁荣兴盛,他们的社会遇到大事由大家一起开会决定,有自己的法律以及陪审团判案。通过对比十几个古代社会的发展状况,亨利·梅恩认为,还是古罗马的发展更加具有发展潜力,将会成为未来人类发展的总的趋势。

他那个时代,美国的民主还没有成型,欧洲就更不用说,自由主义也不是西方主流社会的普遍要求,但是他预见到,未来的社会必是一个按照人人平等天生自由的原则而建立的契约型社会,而以家族为核心的等级社会将会逐渐淘汰。他谈到的古代的许多故事、传说、文书、等等都可以佐证他对古代社会与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的推演(虽然其中有多处地方的推演有错误,但不影响其大结论的正确),而基于此,他对未来社会进行了预测,就是:等级社会让位于契约社会,未来将进入平等与自由的状态,法律也将以此为立法的原则,去维护这样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与建立这样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社会发展预测与马克思空想的所谓古代社会都以统一的社会形态发展,直到未来整个类也将沿着静态的社会模式发展。试想,古代散落四处互无联系的各种部落、族群、城邦等等,可能像一个大一统的单民族国家那样形成统一的历史发展轨迹吗?若有,那才是奇迹!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本质上就是对等级制度的认可与维护,马克思倡导的不过是工人必须成为社会的主导阶级,但阶级仍然存在并永远持续下去,直到有一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而不再具有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职业身份,也就是马克思命名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没有阶级。马克思从未在思想上看到古代到现代的这种等级制度的由强到弱的变化过程,仍然没有摆脱等级社会的模式去思考当代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马克思更不知道古代社会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而是完全不同的各自分离的社会。所以古代社会没有统一的变化规律可言。马克思只能够凭感觉推断古代社会唯一的共性,就是在开始的时候全部都是家族为核心的集体制,族长一个人说了算,而且那时不存在成文法律,完全是口头处理一切事务。

马克思不懂得古代因为有少数社会的精英为了获得权威而制定出类似法律的成文规定,而后便改变了古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不同社会有了不同的发展路径。而绝大多数古代社会仍然没有成文法律,也就是绝大多数古代社会仍然是族长口头管控一切。但是少数社会发展出书面行为规范以后,便出现了分支,共有三种发展路径:有千年法律不变的,有变化太快的,还有一个特例就是古罗马持续一千年统治,而这才是刚刚合适历史发展的特例。

所有这些马克思在它的空想预测时都没有考虑到。他只单纯地用古代社会生产能力去划分社会发展阶段,因为生产能力在各古代社会中是共同因素。但是,共同因素不一定产生共同的发展规律,就好比古代人也都有各自语言,但不因为语言的存在而使得古代各部落发展出某种共同的其他特性,如相同的语言或文字。所以,找到某种共性而认定这种共性即可推演出共同规律,这本身就是巨大的逻辑错误。作为人这样一种动物,它必定有劳动能力,而且后代的劳动技能必定会比祖先好,因为人,作为灵长类动物,有学习能力与记忆能力。但是这些能力与社会的人文发展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凭借人有劳动技能并有改善的能力而推演生产力会提升,继而不同等级之间关系会发生矛盾与斗争促使社会"前进",这种逻辑根本无法自洽,而且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例如历史上的奴隶制一直到19世纪都还存在(美國),并不是像马克思说的,奴隶制仅仅存在于一个共同的历史阶段,而且奴隶社会之后一定是封建社会。美国的奴隶制直到1865年内战结束才宣告结束,那么根据马克思的预言,美国南部是否为生产力落后于西欧封建制的奴隶社会呢?这个奴隶社会是否因为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被推翻呢?在这个落后的奴隶社会结束后,美国南部是否进入了封建社会阶段呢?答案全部都是否定的:当时美国的生产力无疑比任何中世纪时代西欧国家的生产力强,奴隶制是因为北方捍卫自由而战,使得南方在失败的情况下废止奴隶制;1865年废除奴隶制之后,美国,至少在南部原""奴隶社会"中,并没有如同马克思所预测的那样产生封建制度。

这一类的明显的谬误还有许多许多,为什么?因为马克思完全凭借想象,而且没有能力(他从未做过学术研究)阅读到关于古代的各种学术性的著作,据美国教授说,他读大学的时候,由法律转学习哲学,加入青年黑格尔哲学学会,但是黑格尔的理论他没有读完,因为读不懂。这就是中共的伟大导师马克思。

有一点与大家分享:在马克思和同时代的亨利·梅恩之后,再没有学者去研究社会预测了,而且社会发展预测被列为伪科学,亨利·梅恩因为其对古代各社会的详尽论述与研究,被当作人类学奠基人及法学史学者,他不被认为是社会预测学者,唯一被认为作社会预测的伪科学的伪学者,全人类中只有一个,就是——卡尔·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