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星期日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12-14)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12-14周)

2019/5/5-5/19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2 政府的三个权力分支
1.2.2 第二条 行政分支
上节课我们讲了国会,也就是宪法第一条。现在我们来讲宪法第二条,这一条创造了行政分支。当我们谈到行政分支时,我们通常是在谈总统(*评:一个总统代表以整个行政分支,可见行政的集权特征)。
总统的职责什么?第一条明确指出国会可以立什么法。第二条没有像这样来规定总统。第二条规定的方法是确立总统的几个主要的职责。在这些不同的职责中,他可以履行不同的权力。我们说,总统所承担的一个职责就是执行法律。
你可以把总统想象成一个郡长。他通过其他人的帮助完成其职责,包括行政官员内阁成员以及联邦检察官和FBI,还有绝大多数的政府雇员。
这些人是他的团队成员。他通常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控制这些人。他可以聘用他们、可以解聘他们、也可以向他们发号施令,不过对于一些高级职务上的人,他要聘用的话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他可以任命联邦法官,但也是一样地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也有一定权力管外贸事务。他可以签订条约然后得到参议院批准。他还可以自己作主与他国签署行政协定。
同时,总统也同时是军队统帅。但他不能宣战,这个权力归属国会。但如果发生了战争,他就去打仗。所以,如果你看总统的权力清单,你可能会认为总统是低于国会的,就像宪法第二条是在第一条后面的一样。
那么,究竟权力在谁的手上?制宪者明白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上,所有人都想得到权力。而他们最为担忧的就是一个人一旦成为总统,他将会试图像国王一样任意行事。
大家可以看看这张图片。这个不是真的国王,而是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此刻他刚和国会干了一仗。——如果任何权力分支上的人试图获得太多的权力,制宪者(所制定的宪法)就会去纠正回来,使得各其他权力分支能够与其平衡。——但是随着时间流逝,权力最终还是从国会手上转移到了总统的手上。主要原因是国会本身就有其自己的分权,有两院,100个参议员和几百个众议员。像拉布这样的规则(冗长拖延规则)又使得即使简单多数也不能随时如愿。而权力分支中的行政权,与此不同的是,它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上。做决定的就是一个人,而且他可以迅速果断地采取行动。所以随着时间推移,我们看到总统在国会牺牲自身权力的同时而获得了更多权力。

我们可以先从林肯的故事开始看:在内战期间,林肯做了一系列的事都被认为可能是违宪的(译注:这里指有争议的,不是肯定和确切地违宪),它没收了驶向南部邦联港口的船只。最高法院最终表示这样的做法说得过去。他暂停了writ of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也就是,他说他可以单凭自己的权力实施逮捕而不需要向法院提供解释。最高法院没有就这一点作出判决,尽管有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单独地向林肯发出释放囚犯的指令,但他拒绝了。林肯还试图在军事委员会(译注:军事法庭)中而不是联邦法庭中起诉平民。最高法院说你不能这么做。他还公开宣布说,他在解放南方州的奴隶。奴隶解放宣言,一个受到绝大多数人欢迎的文件,实际上是非同寻常的总统权力的扩张,而它也极有可能被看作是与宪法相悖的。林肯在为这些行为做辩护的时候,其说辞和通常的总统的一样,就是“这是必要的”。(他说,)为了拯救这个国家,人民当然期待我作出一些必要的事情。他说,难道我们为了要遵守一部法律而致使国家的所有法律都作废整个政府都解体吗?最高法院却是告诉林肯说,这样(指军事委员会审讯平民)不行。但是一般人还是认为林肯是一个伟大的总统。人们接受了林肯的具有攻击性的行动以拯救美国于灾难,他们接受总统权力的扩张。
八十年后,富兰克林·罗斯福又面临另一个危机,即,史称的“大萧条”。为了拯救灾难,他再次扩大了行政权力,使得行政权力进入了国家的经济领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政”。

罗斯福说(译注:此段话来自罗斯福总统1933年的就职演说),“我已经准备好了在我的宪法责任之下提出若干条措施,这些措施的提出是迫于一个在重创时代中遭受重创的国家的需要。这些措施,或者还包括其他一些措施,相信也是国会凭借长久以来的经验与智慧之上会通过的。我将会在我的宪法职责之下促使它们尽快地在国会中获得通过。但万一国会不能采纳这两条道路中的任意一条,而同时国家的急迫性仍然非常严重的话,我将不会坐等自己的职责无法履行,我会直面冲突。我会要求国会给予我解决危机所需的行政决断权,使得行政权扩大,以面对紧急状态下的战斗,扩大幅度将使我能够像处理被外敌实际入侵的情况一样。“

他得到了国会的支持,但是遭到最高法院的反对,在之后的几年内,最高法院全力阻止他的这种做法,直到最后,可能是因为罗斯福威胁要增加新的大法官,如果老的大法官不同意他的话,最高法院才最终停止与他的对立。

然后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罗斯福获得了更多的权力。他在军事委员会起诉了被捕的一些纳粹敌对分子,并告诉最高法院,他不仅不会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把这些人送到联邦法院,相反,他就是要违命。他还将日本裔美国人从西海岸清空,把他们关进了集中营。没有人对他说不行。这些政策基本上得到大家的支持,而且国会与法院也表示支持。

罗斯福四次当选总统,他就像一个终身总统一样,直到离世的时候他都还是总统。他之后,总统职位转给了哈利·杜鲁门,罗斯福的副总统。

杜鲁门仍然在同一风格下延续他的职务。他向日本投掷原子弹,最后结束了战争。他将美国军队派入韩国而没有经过国会的授权,对此,他依据另一个理论说辞,他说,这是联合国警力行动,不是美国战争。然后,为了确保美国军队所需的钢铁,他查封了钢铁厂,以阻止工人罢工。现在的历史学家评论说,“他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钢铁生产停滞了,我们将不能制造出我们在韩国前线作战的士兵们所需要的钢盔和弹药。”他发表了一篇措辞强硬的演讲。钢铁厂起诉了他,这就是著名的“Youngstown”案件,这个案件使我们获得了今天用来评估总统是不是做过头了的理论依据。

那么法官如何决定这样的案件呢?当时最高法院所面对的难题是,我们的确希望总统能够救民族于危难,但是我们又不希望总统在并不存在危局的时候,说存在危险,或者夸大危险的存在,而其实是为了以此为借口来扩大自己的权力。所以,现在司法权力需要来决定总统所说的必要性是不是真的存在,而法官如何做决定呢?

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的意见在当时不是多数大法官的意见,但是后来的大法官采纳了他当时的意见,将它作为判案的基本原则。它是这样说的:我们可以将总统的决定分为三种:

第一种,当国会表示同意时,总统的决定是在国会明确或隐示认可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他的权威就是最大限度得到承认。他就是联邦最高权力的代表人。
第二种,当国会沉默时。杰克逊认为,当总统的决定没有得到国会的任何表态时,即没有国会授权又没有国会否决,总统只能靠自己的独立判断行驶权力,但是,这里有一个灰色地带,就是他和国会之间或许达成一致意见,或许分歧不是很明朗。
第三种,当国会明确表示反对时,总统所采取的行动与国会或明确或暗示的意见相悖时。这时总统的权威最低。

杰克逊说,在法官做决定时,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法官应当更倾向于允许总统的决定;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法官应当较少地倾向于允许总统的决定;如果是第三种情况,法官应当是倾向于不允许总统的决定。

从Youngstown这个案件本身来看,这个案件显得很容易作判决,但是这里有两件事需要思考,因此案件就变得有点复杂了。
第一,政党政治体系
无论国会支持或反对总统,这个意见都应该表示国会的判断原则应该聚焦在一点上,就是,“总统是否对他所说的紧急状态做出了合适的判断”。然而在政党体系的影响下,结果不一定遵循这一原则。如果国会是与总统同一政党的话,国会可能倾向同意总统的行动,而如果国会被反对党控制的话,国会可能会非常不愿意同意总统的行动。

第二是当总统与国会相互反对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呢?
总统要不要总是遵循法律?到今天为止,最高法院总是说,要。它从来没有说过,总统出于拯救国家的必要情况下可以打破法律。但是总统却一直都强调他们为了拯救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打破法律。作为军队总司令,总统在战争的时候不受法律限制。而最近公开的一些对行政权力的司法意见备忘录中也是这么说的。总统在获得良好信任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某些行动是拯救国家所必须的,那么没有法律可以阻止他做出有利于拯救国家所需要的行动。

所以在这里就真的有了两个问题:

如果总统认为是有必要的,但是国会说他不能这样做的时候,你是否认为他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打破法律?
第二,如果他打破法律,你认为法院是否应该否决总统的行动?
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都很难回答,又都值得思考。

好了,以上就是宪法的第二条,行政权力。今天就讲到这里。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11)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11周)

2019/4/21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2 政府的三个权力分支
1.2.1 立法分支(三)
权力的分割是怎么样制定出来的?在理解宪法的层面上,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问题得到解答:
1. 制宪者们担心的问题是什么?他们看到了什么危险?
2. 他们设计了什么样的方案或机制来保护我们不被权力侵害?
3. 这么多年过来了,这个权力分割的模式运转得怎么样?

对于分权来说,前两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制宪者们担心权力会集中在政府的一个部门手上,或者甚至集中在一个人手上,例如乔治国王。他们经历过权力被集中起来的痛苦,他们不喜欢这样。所以,为了保护个人自由,也为了保护州的主权(译注:即最高权力),他们把权力分开。参议院,请记住,是设计出来专门代表各州的。 

现在回答最后一个问题,第三个问题。这个问题有点难度。在分权的实践中,我们遇到两个问题,它们会使得分权的实际情况和制宪者们预期的不一样。第一个就是第十七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将参议员的选举从州议会改回到有各州的人民直接选举。这一点我们后面还会谈到,但是在这里简单一句话,就是,如果州议会选参议员,那么参议员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州的权利、利益和州政府,因为州议会更关注这些事情。但如果是人民直接选举参议员,那么参议员就会不那么关注州政府,因为人民一半不会关注州政府。所以现在参议员代表人民而不是州。这样就使得联邦政府和以前非常不同了。如果说参议院在很大程度上关注州的利益,那么现在就少了很多,不像制宪者预期的那样。但这就是宪法修正案,所以或许它的结果也是我们应当接受的。

但还有一个问题也干扰了制宪者们的设计初衷,而这个并不是因为有了宪法修正案。这就是政党体系,或曰政党政治。分权的初衷是希望政府的不同分支会将其他分支看作是对手。他们会努力保护自己的权力的独立性,每一个权力部门都可能相互阻止与平衡权力。这样,国会议员将会忠于国会,总统将会忠于总统的职位。我们可以将这个称作“对制度的忠诚”。对制度的忠诚将一直会存在,但是它比对政党的忠诚度弱很多。这是制宪者们没有想到的政党的问题,但是政党问题的出现弱化了权力的分割。我这里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国会议员和总统是同一政党的成员,例如都是民主党或都是共和党成员,那么现在,当国会议员审视总统的时候,她不会把总统当作一个对手,她会把总统当作自己团队的领袖。所以,如果某届国会被与总统同党派的政党控制,那么这届国会将比较少地组织或平衡那个总统的权力。而如果国会多数派与总统来自相互反对的政党,那么他们之间的阻止会超出正常程度。你可能会看到国会试图阻止总统,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持权力的平衡,而是为了让总统失去作用以便下次竞选时国会多数派可以令自己政党的人当上总统。总之,政党政治趋向于使权力之间的阻止与平衡太强或太弱。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嗯,这个问题起源于两极政治。政治家将政治看成是一个团队参加体育比赛,而不是看成是大家共同为提升公共利益而努力。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大概也只能是,我们应当避免两极化政治的思维,应当避免用红(译注:指共和党)或蓝(译注:指民主党)来对待政治,而应当以红白蓝(译注:指美国国旗)来对待政治。我们不是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我们是美国人。如果我们希望宪法能够正常运转,那么我们必须联合在一起才行。

2019年4月14日星期日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9-10)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9-10周)

2019/4/7-4/1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2 政府的三个权力分支
1.2.1 立法分支(一-二)

这里是美国总统宣誓就职的地方。它使一个宣誓的人成为这个国家最有权力的人,或许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人。总统是美国的领袖。然而,这是真的吗?实际上,宪法创立了由三个权力分支组成的联邦政府,它包括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总统甚至都不是宪法中的第一个条款,国会才是在宪法中排第一条。如果我们更深入一点考察宪法,我们会明白将总统叫作领袖可能太过于简单化。每一个分支都有它自己的权力和自己的角色。每一个权力分支都在不同的某个方面或某个场合下是领袖。同样重要的是,每一个权力分支都承担着可能需要在某些时候阻止其他权力分支的责任。这些不同的角色和不同的权力是怎样的呢?制宪者设计的体系是什么样的?这个系统如何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运转着?这一课我们将来寻找答案。

前面我们分析了制宪者的原始宪法的内容,现在我们将开始审视每一个条款。我们要对联邦政府的三个不同权力分支(立法分支,即国会;行政分支,由总统领导;还有一个联邦法院)逐一进行研究。这一节我们要研究国会。什么是国会?

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他们在某些方面有着差异。参议院原本是代表州政府的。每个州有两名参议员,在最初的宪法中,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众议院代表人民。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议员的人数(即席位数)由各州的人口来决定。这就是我们之前看到的五分之三条款的应用之处。但是在制定法律方面,两院的程序大体上是一样的,就是,先有一个建议的法律,叫作议案(Bill),它需要在两院均获得多数票通过。不过,每个院都有内部的规定,使得实际上要通过法案比表面上的“多数票通过”更困难。例如参议院就有filibuster(延宕议事,香港叫“拉布”),往往少数派以此阻止议案获得通过,除非有五分之三的议员要求进行投票。但是延宕议事(或“拉布”)并不在宪法之中,而参议院基本上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意取消这一做法。

国会可以通过什么样的议案呢?一个州立法权力分支基本上可以通过它认为合适的任何议案。但是国会只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以后我们还会更详细地讨论这些权力范围,不过现在一个大的概念就是国会有权制定州无法制定的法律。例如,州际商务、跨州贸易等。如果你把这些交给州来处理,那么他们就可能偏向自己当地的商家。纽约州或许会说,任何人不能销售新泽西州的番茄,因为他们希望帮助纽约的番茄种植者。所以,国会必须对州际商务掌握最高权力。外交权也是这样,美国必须对外只有一个声音,就是联邦政府的声音,而不是五十个州不同的声音。所以,基本上来说,国会能够在各州不能协调的方面制定法律。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国会权力,是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它能够让国会强制针对州执行宪法修正案,这意味着有时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来阻止州侵犯个人的宪法权利。

回到立法程序上来:一旦一份议案获得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通过,它将进入总统签字或否决程序。如果总统签字,那么议案就成为法律,但如果他否决,则议案将重新回到国会。国会可以反制总统的否决,在没有总统同意的情况下,议案如果在参众两院均获得三分之二的超级多数支持,也可以变成法律。
当然,法院也可能参与进来(对合法性进行)权衡。法院最终将决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当法院认为法律不符合宪法的时候,他们将否决该法律。他们会说,这个法律不能执行。
制宪者们知道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好,所以结果之一就是有些人,他们并不一定好。他们可能会干坏事。你需要政府能够控制他们,同时你也需要政府,例如说,政府可能要保护你不受其他的可能伤害你的个人对你进行侵犯,例如他们可能希望抢劫你。但是,政府里的人也不全是好人,所以我们也需要担心如何才能保护你不受政府中的坏人的伤害。而这(译注:指如何保护你不受政府中的坏人的伤害)就是权力分割的作用。因为,有一个坏人是很可能的,而如果那个坏人恰好是总统,他们可是有非常多权力的,但是即使这样一个总统也不能够一个人做到所有这么多的事情。所以,为了保证政府不会夺走你的自由,为了政府不会严重地伤害你,那么通常你需要有不止一个的坏人,即使那个坏人是总统也好,例如说你有一个坏总统,你还得有一个坏的国会,你还得有一帮坏法官,但这样的可能性(译注:即所有三个权力分支上的领袖都是坏人)就小得多了。所以,这里的本意就是说,我们知道政府的人不一定都是天使(译注:这个说法与民运圈流行的“性本恶”的标语词是很不同的),但是我们希望确保政府不能夺走你的权利,政府不会严重伤害你,除非政府里很多人都认为只有这样做才合理。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所有三大权力分支一般都必须共同赞成一个议案变成法律。我说“一般”是因为总统的否决也是可以被反制的(译注:这里的意思就是说有时候法律的通过没有得到三个权力分支的共同赞成)。
如果一部法律想被用来伤害某人,例如说政府希望将你关起来强迫你做什么事,你必须有所有三个权力分支的参与。国会必须在得到或甚至为得到总统合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行政分支必须执行它,他们必须要抓捕和起诉违反该法的人。然后法院必须同意这部法律是符合宪法的,而且那个被起诉的人,不管其是谁,都必须被证实的确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很多时候被起诉的人也可以将别人加入进来。他可以坚持要求在陪审团面前接受审案。除非这些与他一样的人也都同意他确实犯罪了,他才可能被认定是犯罪了。所以这需要政府做很多法律要求的工作。
为什么制定和执行法律要搞的这么复杂和困难?这就是重点了。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个在联邦政府内部的权力的分割。联邦政府本来只有有限的权力(译注:这里指的是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割在先),而这个有限的权力又是被分割为三个分支的。如果要使用这个权力,则三个分支必须合作才能使用它。如果其中一个权力分支希望阻止其他的权力分支,通常来说,这是做不到的。所以没有一个政府权力分支可以独立运作的。

2019年4月6日星期六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7、8)

2019/3/16-3/2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四、五)

法官:第三条创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它并不创立任何其他的联邦法院。那些是由国会决定的。它给予了最高法院聆讯某些特定种类的案件的权力,主要是一些会使联邦(政府)成为利益相关方的案件。它们涉及到联邦法律或者宪法、或者个人认为州法院会存有不公正的倾向性、有些涉及跨州事务、或双方为某州与其他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件。
除此之外,宪法还有四个条款。不过,它们都相对简短。第四条是关于州际关系的。它说,州不可以对其他州的法律或个人存在歧视。它还包括原宪法中最可耻的条款,就是逃亡奴隶条款。在宪法产生前,记得吗?各州之间就像是外国一样的关系,是独立的国家。所以如果一个奴隶从蓄奴州逃跑,通过任何方式到达了自由州,那么这个自由州即可判定只要他的双脚踏上了自己的州只要他呼吸到了自由州的空气,他就是自由人。这源于英国法律原则,但是逃亡奴隶条款说,不行,一个逃亡的奴隶仍然是奴隶,而且必须被送还。
第五条说明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条的细节没有什么值得细说的。这里大家应该理解的是修改宪法是很困难的。你需要获得国会两院的2/3多数赞成,然后需要3/4的州的批准才生效。
这里最有趣的是宪法本身也认识到自己是不完美的,它不是最高指令,它可能需要改变。没有很多人会意识到,在美国,我们没有官方宗教(译注:指国教)。不过我们有一个相似的东西,它可以说类似于“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 它以宪法为基础,是我们的圣言。有些人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但其实不是。最原始的宪法中有些很愚蠢的条款,还有像逃亡奴隶条款那样的邪恶的条款,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部分内容是有缺陷的或设计得很糟糕的,或者直接就是会改变的。这些(译注:指改变这些不好的条款)都不是叛国的,而是宪法本身就预期会发生的。
我们当然都是热爱我们的宪法的,这个是肯定的。但是当我们说热爱宪法的时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必须说,它与崇拜宪法是不同的。如果你崇拜宪法,那么你会认为那部宪法的话就是圣言,它对一切问题给予最终答案,它是不可改变的。但如果你热爱宪法,那么你读宪法第五条的时候,或许会觉得,宪法本身就已经认为它是会改变的。
关于宪法与你(译注:教授设想“你”是美国学生)的关系,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那就是,你有的几乎所有的权利,就是那些你们平日里所说的权利,并不在这部原始的宪法中。它们不是费城的国父门所制定的这份历史性文件的一部分。它们在修正案里面。修正案中的有些条款是宪法获得批准之后被纳入宪法的。有些(权利条款)被纳入的时间更晚。而我们后面要讨论的绝大部分判例,人们谈到宪法时想到的判例,重大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等等,这些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很后面才纳入的修正案条款。
第六条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内,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高于州法律。而这一适用条件时非常重要的,因为联邦权力在其范围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如果在联邦政府有法定权力的方面,那么州必须服从联邦权力。
第七条是违反邦联条例的。邦联条例有一个一致同意的要求,但是第七条违背了这一要求,它说,宪法如果得到9个州的批准即为生效。罗德岛可以拒绝宪法,实际上,它也的确拒绝了,但是没有关系。新的国家即使没有他们也仍然建立起来了。最后罗德岛因为大势所趋而屈服,最终改变了他们的决定,批准了宪法。
那么,这就是宪法——缔造者宪法,的内容,不过我们在几百年后的今天还在读它。我们如何去理解它的含义呢?宪法经过多年随着世界的变化,它的意思会不会改变嗯?我们后面的课程将接着讲。

2019年3月13日星期三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5-6周)

2019/3/3-3/9

一、宪法及政府饿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二,三)

那么,宪法究竟是做什么的呢?最初的宪法,也就是创建者们制定的宪法,是很短的。它首先是要创立一个联邦政府。

第一条建立了联邦立法机构,就是国会,它是一个制定联邦法律的机构。国会有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的本意是更有一点(政治)协商的意味,它的成员任期更长——六年相对众议员的两年。但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还在于众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而参议员是各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十七条改过来了,我们以后会谈到这一点。不过在我们看创建者们的宪法的时候,参议员是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它们代表各州(政府)。所以,在联邦政府究竟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这一宪法也存在着另一种观念上的妥协,即,联邦政府究竟应对人民负责,还是应对州(政府)负责,两院制即是在这两种不同观念之间的妥协(译注:这表示创建者的宪法最终确定联邦政府既对人民负责也对州(政府)负责)。

那么我们如何决定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人数呢?这里又存在着另一个妥协。每个州有两个参议员,这样,参议员的人数各州相等。但是众议员的人数由各州的人口数量决定。将自由人的人数相加,不包括不赋税的印第安人,然后加上所有其他人的总数的五分之三。这就是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它是关于奴隶制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也感到难堪,这是肯定的。所以宪法中根本不使用奴隶这个词,但其实它在这里已经包含了一个妥协,在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选取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蓄奴州说,我们希望能够以总人口数量为基数,包括奴隶,将奴隶等同于自由人一样计入人口统计之中。自由州说,你们根本不代表你们的奴隶,你们无权在联邦政府中代表除你们之外的那些被你们用锁链禁锢起来的人,你们不代表他们发声。双方对此问题都非常看重,因为他们可以预见到联邦政府未来将有权决定保护或终结奴隶制。双方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联邦政府很可能在一方或另一方中进行二选一,它可以给其中一方以全国性的胜利。所以最后他们进行了妥协,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这就是我们决定谁进入国会的方式。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会都能做些什么。大体上,它能够通过法律。不是任何它觉得需要的法律,而是事关特定主题的法律,这些主题在第一条里面列举了八项,我们后面还会更详细地谈到它们。基本要点就是联邦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它的限定就是联邦权力必须在宪法划定的范围内实施。所以第一条创立了国会,而国会就是制定法律的。那么谁来执行法律呢?以前没有人执行法律,还记得吗?在邦联条例之下,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分支。但宪法的第二条授予了我们执行官,即,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

总统为四年任期。他是通过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选出来的,而这个程序很快就会改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五分之三妥协在这里也是一样的。因为选举总统时,各州的声音是通过选举人票的数量决定的,它是每个州的参议院席位与众议院席位之和,这样就对小州有了倾斜,因为每个州都有平等的两个席位,同时也对蓄奴州有了倾斜,因为蓄奴州受益于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这对于前五任总统的选举有很大的影响,前五任总统中,四任总统都来自蓄奴州——维吉尼亚州,而其中的一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就是因为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于1800年击败自由州——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而当选的。

那么总统都做些什么呢?他执行法律。他也统领军队。基本上,他被认为是要执行国会制定的政策(译注:政策被国会通过就是法律,但因总统的职责就是执法,所以这里只要说政策就是指执行法律;大家可以对比中国的政策,都不是法律,也就是非法的,是行政高于法律的表现),若国会宣战,则他将(与外国)交战。他可以指派一些人担任行政官职,指定联邦法官。但是联邦法官的指定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外交事务上的行政官也是如此。总统可以签署国际条约,但是需要参议院批准。在建国的当时,行政权分支或许不是那么被看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我们会看到权力从国会那里转移到了总统那里。

2019年2月24日星期日

宪法理论和最高法院判例(4)

 2019/2/2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一)

我们回顾一下上次的内容。革命成功了,但是邦联条例失败了,然后各州派遣代表到非常开会提出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代表们代表着各州的互不相同的各种意见,但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美国的两次历史教训是互相冲突的。

造反的历史告诉人们一个总政府可以变成暴政而各州可以起来反抗,保护他们的市民。但是邦联条例的失败告诉人们各州无法互相合作并作出好的事情来。他们可以变得自私而且相互争斗,为了牡蛎(蠔)他们甚至可以发动一场战争。所以需要有人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纷争。

于是宪法产生了,它协调各种意见纷争,这是一种全新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联邦主义(联邦制),它将在州与联邦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分割(分权)。

联邦政府将处理一些事务,比如国际关系、州际商贸等。在它所拥有权力的这些方面,它的权力为最高权力。在这方面,它的权力高于各州的权力。但是其余方面的事务,权力仍然归属各州,在这些方面,最高权力将仍属各州。所以在州与国之间,存在着权力上的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