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恩斯诉肯纳达(Cy Woodson Canada)案当事人,NAACP提供代理律师。本人身份学生,林肯大学历史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寻求攻读法律。
盖恩斯申请读本州的密苏里州大学的法律系,但是遭到学生部职员肯纳达的拒绝,因为该校不接受黑人学生。按照该州的惯例,读法律的黑人可以到其他州的大学申请,获得录取后,由密苏里州出学费。
对于个人而言,这是一个不错的交易,因为读本州法学博士的费用极贵,而如果去外州就读,不仅不用交学费,连去外州的交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也由本州出,名为“外州就读奖学金”。
但是盖恩斯不接受这样的安排,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该案被州最高法院判败诉,于是盖恩斯上诉联邦法院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盖恩斯的理由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每一个人都受到平等的保护,而密苏里州立大学违反了这一宪法要求。
学校方认为提供学费给黑人就读其他州的学校,不影响该生的读书期望,也就是给黑人学生提供了同样的保护(从经济上说,算更多的保护,因为法学院学费高昂)。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提供平等的保护指只要学生要求在本州受教育,州必须满足,而提供学费去其他州就读与保护条款无关。根据1896年普莱希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州可以建两所学校分开接收本州的申请人就读,如果不分校教育,则必须提供黑人白人混合班级,但不能将一部分人(指黑人)的教育义务推给其他州,哪怕是本州愿意出钱也不行。
此案结果是发回地方法院重审。虽然不是直接推翻1896年普莱希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但案件结果已经明确显示最高法院在重新考虑这一原则。
但是一年后当NAACP再次寻求联系盖恩斯时,发现盖恩斯失踪了。这时该州已经决定将林肯学院变为林肯大学,设置法学院,提供法学专业教育。被告方提出动议要求撤回诉讼,NAACP接受了该动议,于是案件终止。
NAACP将这一案件看作是第一个通向平等权利保护的重大的突破,无奈当事人失踪而不得不同意撤诉。
盖恩斯下落如何,至今无人知晓。只知道盖恩斯为了筹集学费而离开家到各地寻求打工的机会,同时给驻各地的NAACP分部进行案件演讲,他是一位积极投身平等权利事业的优秀黑人学生。
他寄送的最后一封家信中说自己可能一段时间不会写信了,几天后,他离开黑人青年旅社购买邮票,然后再也没有回来。他失踪数天后才被发现。
5、特古·马休 (Thurgood Marshall), 1908- 199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96位法官和第1位黑人法官,NAACP委员会主席,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案(布朗案)首席辩护律师。
1934年代表NAACP进行法学院种族歧视案的诉讼,其诉讼原因是不录取黑人学生进入法学院不符合“隔离但平等”原则(即1896年普莱希案的裁定原则),诉讼对手是马里兰州检察总长,官司到联邦上诉法庭即告胜诉。1936年正式成为NAACP总部成员(直到1961年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二上诉法庭法官)。
从1940年起到1961年期间,其作为首席辩护律师在美国联邦最高法庭辩护的32期案件中,29起获得胜诉,其中布朗案以9:0的票数获得全体最高法官的一致支持。
1965年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检察总长(相当于中国的司法副部长职位),是第一位黑人检察总长。
1967年以69:11的高票当选成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司法权力分支的最高层级职位)。
马休在24年的最高法官任职期间整理编纂了一整套自由派记录,其中表达了对个人权利尤其是对刑事罪犯嫌疑人的权利的宪法保护的强烈支持。他总是尽最大限度避免作出死刑判决。
下面简述布朗诉教育局案(简称布朗案):
布朗案最初发生在1951年,反对堪萨斯州托佩卡教育局实施自1879年以来的种族隔离法律,对普通学校进行黑人白人分校制度。奥利弗·布朗先生的女儿在当地一所黑人学校就读小学三年级。布朗先生是当地黑人教会助理牧师,在圣塔菲铁路下属的一家商店做电焊工(这是当时的技术工作)。
他的女儿琳达必须步行六个街区才能坐上校车去上学,而附近的一所白人小学离他家一共才七个街区。他与其他十二名家长代表二十名小学生联合起诉当地的教育局,要求实施不分种族的混合普通学校教育,以便他们的孩子可以就近读书。
该案由NAACP的堪萨斯州分部主动提出由该分部主席领衔,带领三位其他律师为家长辩护。此案一直到联邦最高法院,由马休首席辩护。
这是马休第一次上联邦最高法庭,不过值得我们注意是当时的美国国内及国际形势,因为马休的胜诉也与此密切相关:当年正处于二战后的冷战高潮阶段,冷战的本质上是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竞争,是苏联与美国的争夺(不是中国与美国的争夺,但是作为苏联的附属政权,中国将美国视为头号敌人,使很多中国人以为是中美竞争。)
截至1949年10月,苏联势力已经占据中国与东德,而美国正在与苏联竞相拉其他新独立国家的加盟,主要是为了联合国的投票优势。相信大家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亚非拉国家的选票抬进联合国的,大家应该也听说过中国闹饥荒饿死几千万却毫不犹豫将进口的大米直接转道送给了阿尔巴尼亚,都是冷战高潮阶段。
1949年10月美国总统到访印度,被问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美国歧视有色人种,为何要与印度结盟?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到访印度,被质问为什么美国支持对黑人的凌迟?
1952年年底,美国司法部提交一份报告指杜鲁门总统在国际上因为国内的对少数族裔的歧视法律与政策面临外交压力,尤其是种族隔离政策在学校的应用。
在国内二战前的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大量南方黑人移居北方,他们远离了这时的保守势力占主导地位的共和党,纷纷加入以民主党罗斯福总统的新政联盟。
黑人提出“双赢”运动,即,国外赢得反种族迫害的纳粹德国日本法西斯,国内赢得黑人反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事业,(标志性的手势就是双手举起,拇指与食指分开构成两个“V”字母,这一手势在1989年的学生运动中被学生频繁地使用。这个手势来自美国黑人的双赢运动,大家以前知道吗?就是这个:✌🏿✌🏿)
南方黑人妇女加入到“雇佣平权委员会”、NAACP以及“伊斯兰民族”(NOI,又称“黑人穆斯林”)的反轴心国与反雇佣不平等的运动中。在二战尤其是偷袭珍珠港事件后,美国黑人领袖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没有号召大规模的上街游行抗议,而这期间的一位黑人领袖因为带领大家上街抗议而被控叛国罪(根据美国宪法,叛国罪是直接由国会审判的案件)。二战后黑人领袖以各种方式号召大家参与争取平等权利,包括上街游行示威等活动。
在军队方面,二战期间美国有多达190万的黑人入伍,他们与白人分开编制作战,表现杰出,牺牲近八百人。在众多的呼吁声中,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48年以行政命令方式结束了美国军队的种族隔离,首先使参与二战的原塔斯克基空军与美国白人空军混合,成为今天的美国空军。
二战后,更多的白人更加强烈地支持黑人的种族平等权利的要求,这些新增的支持黑人平等权利的白人包括二战老兵及其家属,以及二战期间因雇员稀缺而参加工作而后退出就业圈的职业妈妈的孩子们。二战老兵眼见到黑人的勇敢与他们并肩作战,质问为什么国家要歧视他们,而职业妈妈的孩子们则质疑为什么妇女不能像他们的妈妈那样在外工作。
195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表一项题为"种族问题(The Race Question)"的声明,该声明由国际上著名学者联署,谴责此前为验证种族主义而试图进行科学研究的数次企图,并在道德上强烈谴责种族主义(自那以后至今,学术上再无该类科学研究,而且学术机构也不拨经费支持这样的研究)。该声明引述了美国教育心理学家的实验研究结果:即使在任何表面的设施与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种族隔离的做法使得黑人孩子们本能地意识到自己是低等的民族,隔离政策使得黑人孩子们从心理上受到了伤害。这一研究结果对于法官的判决有着重大的影响。
再看布朗案本身,当时的布朗案与其他四个NAACP的案件同时在最高法院进行听证,这五个案件中,除了一个案件是学生获得上诉法庭支持而胜诉的以外,其余四个都是因为案件败诉而由NAACP代表学生上诉到最高法院的。而这其中最不被舆论看好的就是布朗案,因为布朗案所在的教育局陈述认为,“经教育局调查,托佩卡地区的所有黑人与白人的学校在师资、教材、设施配置等各方面均没有原则上的差异,确定符合1896年最高法院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指普莱希案的判决结果)”
在布朗案之前,律师们通常是以违反“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来证明被告违背了平等原则,而面对教育局提出的符合平等原则的事实,马休援引了社会学研究结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声明中提出的美国心理学家的心理实验结论,提出“隔离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观点,因为隔离政策本身导致黑人孩子心理受到伤害。马休以科学研究的结论否定了1896年的最高法院对普莱希案的判例。而这一辩护获得了最高法院全部九名法官的支持,从而使全美国各州基于“隔离但平等”而确立的法律与政策陷于违宪地位。
此案判决遭致南方各州的抵制,阿拉巴马州的州长亲自在阿拉巴马州大学堵住两名试图进入学校的黑人学生,直到总统下令联邦卫队介入而结束。这一案件的后续影响一直持续到1965年,最终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终结了法律上的种族歧视。
马休与NAACP的共同创始人杜比奥斯一样,坚决反对种族歧视,将之当作整个事业中的第一原则,不容忍任何为更小的群体利益而损害种族歧视与不平等的大原则,但是,他同时反对学生上街游行示威,主张以司法手段获得黑人的平等权利,这一观点使NAACP的律师们与学生之间就争取黑人平等权利的路径策略上发生很大分歧。
而马休这一观点的局限性在于联邦法律只能管理到公共领域而不是私人领域。同时马休的思想与做法有的时候使他与NAACP的地区办公室领导人,如奥斯丁·奥尔顿,在地方性案件上的策略发生分歧。
6、奥斯丁·沃尔顿(Austin Thomas Walden),1885-1965,亚特兰大第一位黑人律师,司法活动家,乔治亚州战后重建以来第一位黑人法官。
沃尔顿的父母原为奴隶,他于1907年大学硕士毕业于亚特兰大大学(当时为黑人大学),凭外州奖学金到密西根大学攻读法律,毕业后返回乔治亚州,于1911年开律师行。
1912-1918入伍参加一战。
1900年代教育局以消减黑人教师的方式给白人教师增加工资,沃尔顿代表黑人教师为获得平等薪酬起诉,1943年终获联邦地方法庭支持而胜诉,结束长达六年的平等权利诉讼,比布朗案早两年,大获盛名。
1940到1950年代,亚特兰大的黑人律师仍然寥寥,沃尔顿仍然是极少数之一。因此而成为马休的朋友,也是马休在亚特兰大的自己人。马休只要到亚特兰大办案就会去沃尔顿办公室去看他,两人共进午餐。
沃尔顿在公开场合表示以反歧视为己任,但是他私底下会优先亚特兰大当地黑人中产者的利益。下面提供一位哈佛大学教授对此的研究:沃尔顿的活动主要在乔治亚州,所关注的群体是中产黑人圈,因而在争取平等权利方面,有着更多的实用主义考量,这并非NAACP所指的无原则的妥协,相反,NAACP的态度就是简单的不能妥协,哪怕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沃尔顿却是有进有退,但其原则与NAACP不同,后者是全国范围内的反歧视反不平等,而沃尔顿却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更以政治优先。
在二者重合的地方,沃尔顿得到后者的风格一致,例如,他曾经冒着生命危险带领三名黑人男子去一队白人持枪把守的投票站,他们走了进去。经理告知他们的名字不在列,因此不能投票。就此,他将该投票站告上了法庭,官司诉至联邦法庭。他开创了整个乔治亚州的黑人以此为模式寻求投票权的诉讼潮,他说这是最便宜的方式争取投票权,这显示他没有胆怯没有妥协。
但是,从住房案件来看,他与NAACP无法达成共识。NAACP的态度是: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房产,当事人都不应接受妥协。
事情缘起1948年最高法院宣判Shelley诉Craimer案,法院裁定不允许在任何房产交易或出租上带有种族歧视。
沃尔顿公开表示此官司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事后他没有按照NAACP的不妥协原则跟进此案,反而打电话告知事主Shelley说,“在亚特兰大,妥协是生活中的日常。”结果,沃尔顿不是代表事主要求执行最高法院的禁止种族歧视,而是代表当地黑人中产者团体商议了一个白人住宅区的规划,将该区内的所有黑人驱离,并修缮此住宅区,结果导致大量底层黑人失去家园,这在当时被称作“清除黑人行动”。当地黑人辩解说,他们不得已如此,因为他们需要将种族紧张关系降到最低。这样说有他们的道理:虽然亚特兰大以种族歧视程度较温和而著名,但仍然有大量的白人至上主义者针对黑人向白人住宅区域扩张行为发起的骚乱,这些白人包括白人房地产中介、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贷款商。但这一辩解并非充分理由,实际上在种族隔离的状态下,黑人房地产业的商人获得了没有白人竞争的一块领域,如黑人银行、黑人房地产商、黑人企业主、黑人职业人士都受益于种族隔离下的白人出让的缝隙市场,如果这些人进入白人居住区,这些缝隙市场的受益者则会失去已经很小的市场份额。因此,从当地黑人群体的角度看,他们的行为才可以解释得通。
同样在教育方面也如此,NAACP全国总部与各地分部的紧张关系也达到激烈程度。1954年布朗案获胜后,马休要求各地依据此案进行诉讼,以终止男女生分校的法律和制度。但许多分部,包括亚特兰大的沃尔顿代表的分部,最终不赞同立即跟进。但是沃尔顿仍然表态说,我们不介意少数黑人有不同的要求,我们会努力说服他们赞成我们的想法,但如果他们阻拦我们的路的话,我们就从他们身上踩过去。他表示一年后,如果当地学校仍然不并校的话,他会向法院上诉要求黑白种族并校。然而一年真的过去了,沃尔顿并未诉至法院。主要是因为,当地黑人教师担心并校会导致失业,家长担心他们的孩子会因并校而失去目前受教育的安全与和平的环境。另一个原因是:1955年最高法院补充判决,要求各地按照合适当地的进度进行普通公立学校的融合。这一补充判决受到了NAACP的批评,认为这一判决是一个巨大的错误,然而,亚特兰大当地黑人却对此高度赞扬,认为法院的补充判决极为符合各州的需要,他们欢迎这样的渐进主义。在此背景之下,沃尔顿没有于第二年向法院上诉,而是等到了1958年(四年后)。其他许多南方城市的NAACP分部也都采取了一样的举措。
我设想一下,如果是中国人,肯定会谴责说,你们这些既得利益者,太自私!会吗?
哈佛教授认为,中产黑人并非以种族主义为首要目标,他们更注重经济上的利益空间。在教育问题上,家长们的担忧,如今已经可以得到许多的学术研究的支持,那就是,在不成熟的环境下并校,会使孩子产生明显的自卑感。也就是说,一心追求平等,可能会好心办了坏事。这样的结果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来自老师对他们的忽视,且预期待他们没有好的表现,另一方面,他们的贫穷以及作为少数学生会导致他们被孤立,这已经在黑人白人混合的高等教育中体现出来。(顺便说一句:奥巴马的回忆录中有明确记载,说他小时候跟着外公外婆生活在白人中产家庭区,周围都是白人,使他感觉很孤独并无法理解为何外公外婆那么白他自己那么黑。)后来的很多学者经过研究后认为分校在社会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的确值得保留,这不是考虑到中产黑人仅关注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
如果中国人看待这一问题会不会从道德层面去审视沃尔顿和他所代表的黑人中产者?会不会认为沃尔顿自私自利,为了维护黑人中产小圈子的利益不惜损害大群体的共同利益,以及沃尔顿道德上里外不一致,破坏总部的指令等等?
哈佛教授的研究认为,NAACP虽然在司法诉讼上声誉卓越,但是他们在战略目标的设计上是失策的,他们的不妥协策略和要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动,与南方当地情况不匹配,这样做会导致部分南方黑人在利益上与安全保障上受损、在教育上导致孩子受伤害。
与中国人的预期不同的是:南方的地方黑人领袖与普通的黑人中产者不以“无私”精神要求自己,按照教授的说法,这叫“实用主义”原则。我认为,他们不听从NAACP的要求反应出他们的独立性。他们将自己看作独立的不以NAACP为权威的人,他们有自己的独立判断,有共识的时候就合作,没有共识的时候就按照自己的想法做,而不是牺牲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只有大家都保持独立判断,才可能避免集体无意识、避免犯大的不可挽回的错误。
哈佛教授认为,对于这段尴尬的历史,我们不应该认为矛盾导致了倒退而应该认为内部的矛盾孕育了新的可行的战略。
历史恰好证明了经历几年的停滞后,产生了新的领袖和新的抗争形式。1960年学生自己的组织发起的静坐与公民不服从的抗议运动,改变了由少数律师通过诉讼形式击败吉姆克罗法的模式,历史将进入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大规模街头示威的阶段,小马丁·路德·金博士将成为这个阶段所有黑人的代表。
总结一下中期阶段的历史:NAACP以及马休个人的成就远远超乎早期的特呐与当时最有名的布克·华盛顿,但哈佛大学教授给我们展示了那个时代的战略决策上的问题,它导致了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历史上的数年的停顿。最后我相信大家都会知道著名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小马丁·路德·金博士。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黑人精英一代胜过一代,而同时一些地方上的领袖能够把握住自己而不是迷信最有名的全国性的领袖及其组织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历史当然就不会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