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星期二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五)

2018/6/5(文字发送)

我们还可以多花点时间谈谈这一点,我前面还没有介绍的就是,以现代科学的概念看待上述三个命题,结果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性。但是我希望你们注意的是,早期的启蒙运动思想家,就是十七世纪的思想家,如笛卡尔和他的同时代的科学家们,他们对自然科学的看法确实很不一样。早期的启蒙运动思想家认为三角形的三个内角和为180度是能够确信的命题(译注:即科学命题),但是很有意思的是,他们还会认为把这个论断(译注:即"同意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归属于同样类型的论断(译注:即认为是"科学命题")。他们会将"同意"理论归于像数学一样的科学命题,但如此归类则将实证命题与因果命题的可靠性降低了一个等级。

(译注:1、此教授说的是"同意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这个命题,但是约翰·洛克的实证理论并非这个而是自然状态理论,这个命题,其实更准确说,是价值判断,是基于自然状态理论的结论而提出的结论性的论断,所以此段并不能说明洛克的理论是缺乏实证基础的或不科学的。2、以前说明过,但考虑很多人新加入,再说明一下:这里的"实证"指的是实验验证,英文是empirical,但是这个英文词被翻译成中文的"经验",我认为这个翻译不妥,而英文的positive,应该是"价值超然"、"客观性"或"数据性"的意思,却被中文翻译为"实证",。)

到这里,你可能会认为很怪。至少从表面上显得很怪。为了使你们能够在思想上回到他们生活的时代,你们必须暂时放弃你们对科学概念的认知,然后努力将你们自己调整到启蒙运动早期的科学家们所相信的科学观念,也就是说,你们得从很不一样的角度去思考。原因是早期启蒙运动思想家们不会根据一句话的含义(译注:这里指的是"是什么",因为科学命题总是通过发现与描述"是什么"来做判断)来判断其具有确定性,而会因为话的背后包含一种意志(译注:这里指的是"应该是什么")而认为它具有确定性。
⋯⋯
大家还记得前一次课有人向我问到关于规制法系的问题,我说那个是一个反对自然法的理论。自然法的思想是,世界上存在着一种永恒的法,我们可以借助这个法来鉴定实际生活中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所以我们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如艾合曼问题上,借助自然法来审判,我们当时谈到纳粹德国本身就是一个罪恶的国家政权。记得吗?我们应用的就是这个更高级的自然法。
⋯⋯(备注:这部分省略,它谈论自然法与万能的上帝之间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这一点已经有了解释,即,上帝是脱离整体意义上的人类活动的,自然法虽是永恒的统治宇宙的法,不同在于它包括人类参与的活动,人类活动是法的一部分,自然法本身包含人在活动中学会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有一部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它对每一个人都有约束力,原因是,这个自然法教会人类所有成员,他们全部是平等的而且是互相独立的,任何人不应该伤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而人类只遵循这部法。
⋯⋯(备注:这段谈论在理论假设中的自然状态下的劳动理论,仍然推荐参考前一位教授的讲课内容。)洛克就是依据劳动理论而推导出了个人权利理论。

即然我们都是上帝创造的(译注:换句话说就是,因为我们不是生命的创造者),所以他(译注:指洛克)说,生命不属于我们,所以我们不能够成为别人的财产(译注:指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这是人人平等的前提,即只有个人独立才会有人人平等)。
⋯⋯(备注:这一段谈论洛克所批判的费尔默的理论,他认为上帝创造了亚当夏娃,然后将世界交给亚当,而国王就是亚当的后代的后代的后代,是最接近上帝的人,他们拥有世界。)

洛克说,"不,上帝创造了孩子,他以父母为工具,将孩子创造出来。"父母只是出于心中的冲动而行为,他们不能(按自己的意图)塑造他们孩子(的特质),而且他们当然不能将灵魂植入他们的孩子的头上,所以孩子是上帝创造的,我们都是上帝创造的,而不是费尔默所说的那样。因此当我们想到个人权利理论的时候,我们首先理解的是,这个生命创造理论给了我们印象是,他从根本上不同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所有的过往理论。因为我们都是上帝创造的,所以我们在上帝面前都是相互平等的。
……(省略部分继续谈洛克的平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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