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星期二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五)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一、“同意”——合法政府的来源

现在我们进入下一个主题,介绍“同意”的概念,它指的是:所有合法政府均来源于“同意”,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想法在之前霍布斯的由契约形成政权的理论中并未明确说出来,而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这一点给予了非常多的描述,在《政府论》下篇的第八章,洛克给出了一个重新构建社会的设想:他在第95节中(P136)写道,“The only way whereby anyone devest himself of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puts on the bonds of civil society is by agreeing with all others to join and unite in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ful living.”(唯一可以让所有人都放弃他自己的天然自由权并交付于一个文人社会的管控之下的方法就是每个人与其他所有人都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为他们谋求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社会,《政府论(下),P61)。

洛克在这里告诉我们,一个合法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他继续描述道,任何时候只要有足够多的人们同意了组成一个社会时,他说,“他们则会很快地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政治体,在这个政治体中,多数人有权替所有其他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政府论(下),P61)”(They are thereby presently incorporated and make one body politic, wherein the majority have a right to act and conclude for the rest, sec.95, P136)。在这里,他说,多数人有权替其他所有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这短短的一节,第八章第95节,似乎是第一次为民主制作出了最有力的描述。根据这一陈述,一位非常有名的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威尔默·肯德尔在1970年代写了一本非常重要的书,这本书确认约翰·洛克为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推崇者。他在那本书中说,洛克的书提供了对多数人统治的价值信仰,而这一论断就主要依据第95和96节,这两节被该书当作洛克政治学的关键论点。看下一段话也好像是加强了这一论断,“For every number of man by the consent of every individual make a community, they have thereby made that community one body with a power to act as one body, which is only by the will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majority.(sec. 96, P136)”(对于所有的人,在得到每一个个体同意的基础上,组建一个社会,他们由此使得该社会成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能力像一个人一样行动,但这样的整体必须是出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决定。《政府论(下), 第96节, P61)

我们如何得以这样作论断或坚持这样的论断说我们是由多数人统治的呢?首先必须清楚一点,那就是,这个思想在当时出现的时候是一个惊爆性的主张。对于英国国王来说,毫无疑问如果他听到说他的统治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他必定会惊讶无比;如果你再勤恳点,越过英吉利海峡来到当时的法国路易十四的国家,要知道当时路易十四有句名言叫做“朕即国家”,那他将会极为惊讶,甚至会觉得这个想法实在太可笑了,怎么可能他的统治要得到他的臣民们的同意呢。谁又能想到这样的事情,说政府必须得到多数被统治者的同意?

那么,洛克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说,所有政府的形式只要没有得到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呢?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列出六种政府的形式,认为这些政府都具有同等程度的合法性。那么洛克的这个论断是不是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而认为只有获得多数被统治者同意的政府才具备合法性呢?从字面上看,他好像就是这样认为的。

我说“好像”,因为洛克是一条会溜掉的鱼,他写作的时候很狡猾,他常常是一只手给出一个什么然后另一只手又将它收回来。大家达成协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与这个社会建立一个有具体形式的政府并不是一回事。从很多方面来说,选择成立一个政府建立一个民族,如他在第95和96节中所说的,是在确立政府的具体形式之前发生的事情,而《政府论》下篇所谈的同意是指政府要具备合法性,需要确保他们的权力是被统治者同意的,但是著作似乎并没有明确地说出一个民族会同意的政府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怎样的。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本著作是希望表达作者在政府的具体形式方面是相当中立的。洛克的论述中,只有唯一一种政府形式是肯定被排斥在外的就是绝对君主制的形式,这种制度下,我们的个人权利完全掌握在另外一个人手上。但对于人民希望选择什么,他的态度相对是包容的,他认为多数人的同意本身并不等于组建一个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愿意组成社会的行为,换句话说,他赞成亚历山大大主教的一个论断,对于政府的形式而言,让各种形式去竞争吧,哪一种统治最有效就是最好的形式。换句话说,你可以有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来保护你的财产权,而至于具体是是什么形式,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罢或者是共和制,并不像政府的合法性那么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这种形式的政府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人们也不一定非得要同意民主制的形式。如果说洛克是倾向民主的,那仅仅是因为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但不一定必须在形式上是民主制的。

但正是这种“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观念在极大程度上塑造了今天的美国、成为了美国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并成为美国政治的思想基础。洛克的思想,包括财产、财产权以及“权力以同意为基础”的主张极大地吸引了美国建国者们并激发了他们的想象力。当杰斐逊写政府的目的时,写道,“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他似乎是修正了洛克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主张。为什么他要这样呢?当然追求幸福的权利包括了获得财产,不过杰斐逊从某种程度上说提升了洛克的主张,不是仅仅着眼于财产,而更要追求幸福,换句话说,无论这一修改与洛克的观点多么一致,毕竟还是修改了他的原意,但是这个“获得多数人同意的权力”的观点却无疑是最激发杰斐逊和其他的建国先辈的。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四)

(续前文)

但是洛克一直在强调的是,自然状态的不稳定性,因为,他说,在那样的状态下,生活充满了可怕和持续不断的危险,而这样的担惊受怕和危险才导致人们相互结合成为非军事化的联合体。不过在这里可以想象一下,洛克的关于自然状态过渡到非军事化的社会的阐述与霍布斯的有多么不同。正如我所说,洛克是在修正和柔化霍布斯的刻薄的教义。霍布斯强调的是自然状态充满了绝对的可怕,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极为可怕的噩梦,而对于洛克来说,自然的那种和平道德状态持续地受着不安、焦虑的冲击,洛克多次用inconveniences(不便)来形容这种不安和焦虑。他说,"自然状态持续不断地充斥着不便"。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内心的不安和焦躁不仅激发我们去劳动,而且是我们感到不安全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洛克关注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这种焦躁不安和持续的焦虑情绪?我们听说过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表达过焦虑不安的情绪吗?我相信没有。那么,这是不是因为洛克的紧张焦虑的情绪起的作用呢?他是不是和霍布斯所说的那样自己心里有种紧张和不安全感的个性倾向呢?抑或是他所表达的这种不安的特性代表着一个新的阶级,一个寻求合法地位的商业阶级呢?洛克的《政府论》在很多方面其实就是一部上升中的中产阶级或者马克思所指的"资产阶级"(译注:资产阶级这个词是卢梭首先创造出来的,但是被马克思作为主要词汇,用来批判社会中的中产阶级)的著作。当洛克著述的时候,他说,世界就是为那些产业化的理性的人准备的。那么他说的这些产业化的理性的人是谁呢?他指的就是一个新的上升中的阶级,中产阶级。他们的价值取向是,社会的统治者不应该是靠继承而来的贵族身份获得的。他指的应该成为统治者的人不是传统的依靠贵族地位成为统治者的这批人,而是有能力劳动、勤俭和寻求机遇的人。过去我的一个学生评价说,洛克的《政府论》下册是资本家宣言或者更准确一点说,是"反共产主义宣言"。

洛克的学说简单总结一下实际上就是马基雅维利的理论戴上了人的脸谱。马基雅维利在《王子》中谈到了王子要成为统治者的理论,或者说怎样成为新统治者的理论。这个潜在的新统治者在既有统治者的统治范围之外活动。洛克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和马基雅维利的理论类似,他描述了一个新的道德观念,那是一个不断自我奋斗的人,在过程中面对着各种的不安全感和焦虑,在奋斗中充斥着各种不安。洛克的理论代表着一种宁静化,就是,将马基雅维利依靠勇敢直面各种冲突最后获得统治地位的战士品性转换成了依靠工作和勤劳获得统治地位的品性;也就是说,给马基雅维利的理论蒙上一层人的脸谱。

不过不管怎样,洛克的理论为马科斯·韦伯的理论奠定了基础,他在1904年出版了一部经典的著作《资本主义的精神》,在书中他阐述了资本主义的伦理,其重大责任、或者像宗教信仰一样的伦理道德就是无限量的资本的积累,这也可以从16-17世纪清教徒和加尔文宗教运动快速壮大中看出来。对于韦伯来说,新教的宗教改革在北欧国家落地发展的过程中,本身就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价值信仰,该价值信仰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道德态度,尤其是对财产、获取财产以及赚钱的看法,而在此之前,赚钱从道德上说是令人质疑和不入流的,人们对此引以为耻。这些从古典的哲学著作中不难看出来。而对于现代早期的人来说,资本积累成为了向全社会大声呼吁的道德品质,上帝将世界交给理性的、产业化的人们而不是成天争吵的人们,他说的成天争吵的人就是指那些一门心思追逐统治地位和权力的高傲的贵族,他们互相之间为此而不断斗争、争权夺利。对于私有财产和获取财产的行为,洛克将全新的革命性的道德态度引入社会并激活了它。一个世纪后,我们就看到亚当·斯密将它发展成为完整的现代经济学理论。没有约翰洛克就不会有经济学这门学科,因为他在斯密发展出经济学科之前的一个世纪,走了决定性的第一步,就是使得资本积累成为具有高尚道德的、值得尊重的和有尊严的行为,他使得政府或者政治变成了保护财产和财产权的工具。这是洛克的重要的贡献,其重要意义就是整个地改变了传统的道德观念。

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从私有财产权观点看"马克思"主义的荒谬

前段时间贴了一个贴:财产是劳动创造的而劳动是天生的属于个人的能力,所以它是私有的也是神圣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但马克思居然违背此理,根本上不承认私有财产,认为劳动创造的价值必须归公有:无知+无耻
然后有人反驳说:辱骂发表不同见解的人 才是真无知和可耻。马克思说的 某种程度上没有问题。私有财产所带来的问题 是资本家剥削劳动力和社会不公。没有国家会完全保护私有财产 税收维持社会福利本身就是私有财产公有化的一种。有些人没有劳动能力 让他们饿死吗?

我们先不谈"不同见解"代表活人而且是指不同于官方意见的见解。我们看看后半段,说"私有财产带来的剥削与社会不公问题,以及税收就是公有的问题,还有就是"不能让人饿死的问题",看起来挺有道理的,是不是?

从洛克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劳动能力其劳动成果归私有是因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个人的,而自然中的原始的物品是公有即个人可以取得的。

在这里顺便说一句:公有究竟是什么意思,可能中国人还不很清楚,因为中国的公有意味着除了政府拥有,任何个人不得动,因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如果你到国外,就会发现公有与私有的真实含义。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在马路上,有些树,这是鼓励绿化的及保护自然的结果。这些树里面,有些是私家的有些是公共的(也就是政府的)。树上到一定季节会生出果实,就是可以吃的水果。那么如何判断私人家的树与政府的树呢?私人家的树都是围墙伸里出来树枝,上面挂满了水果,围墙里有住户。但路上还有一些树,没有围墙,就是这么长着,有些有围墙但围墙内已经没有任何住户,被废弃了。如果你是路人,政府的树上的果实,你是可以采下来吃的,因为那是公共的,而私人家的果实,你如果想采集,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当然一般主人都会很乐意送你果实吃)。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公共的,不是指任何个人不得取用,而是任何个人都可以去用的物品。

这与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不同的,这种天下的公共意味着谁也不能拥有。所以按照正常定义来说,公共物品+私人的劳动=私人财产,这,在西方社会,是没有疑问的。

私有财产所带来的财产不平等问题,是洛克已经说明是必然存在的问题。但是在中共的"马克思"看来,这是"剥削和社会不公"。实际上也就是否认财产可以不平等这一私有财产合法性的状态。而这种否认的理由就是:财产不平等。这就是典型的不要机会的平等而追求结果的平等,用中共前些年的话来说,叫"吃大锅饭才平等才合理"。

而马克思所认为的剥削,其根本原因是剩余价值,但是在其价值理论中,完全不承认资本的现金价值、投资回报(即风险投资的回报)价值以及企业家管理的价值,而仅仅承认的是从事直接劳动的劳动者的价值。这就是剩余价值产生的原理,本身就是对经济学的无知,外加其本人不懂装懂的无耻。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看看"税收就是公有",是否可以否定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呢?好像中共从来就会主动考虑自己收了无数的税款,然后不能让饥民饿死的问题。从财产权的保护看,因为自然状态下,必须得有政府的存在才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在发生与他人纠纷时得以和平解决,因此政府必须有,而政府的存在必须靠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让渡给政府,政府才可以运行,因此,虽由政府控制的财产(来自于税收的财产)为社会公有,但它并未否定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而存在的。但是"马克思"思想却以"政府税收就是公有"这一说法来否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最后说,不能让饥民饿死,但是历史上让3800万饥民饿死的恰恰是信仰马克思理论的中共政府。

最后,辩者称,马克思理论所谈是社会财富再分配。我就此补充说一下:社会财富再分配是基于私有制而言的,就是政府首先承认私有财产权,然后才有向私人征收劳动所得这一说,而马克思的理论认为首先任何人的劳动必须归公有,然后再由公有权的主人分配给劳动者,实际上这并非收入的再分配,而是直接由统治者没收所有人的劳动所得(号称"公有制"),然后再按照等级制度而不是劳动能力和付出再向个人分配生活所需的那一部分。这和所有猴子打到猎物后,由猴王拥有猎物的所有权,然后再分配给猴喽喽一样!

为什么要阐述这么一段?因为五毛常常用似是而非的看似你自己的观点来反驳你的观点。这里是要提醒各位,利用洛克的观点反驳自由主义的论调,都是通过偷换概念来达成目的的,它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理论基础,就是通过文字游戏来模糊大家的判断力。

2017年1月14日星期六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三)

五、经济理论(续)

洛克从第五章一开始就表示:上帝给予人们一个共同拥有的世界。这意味着,原始的世界的状态是所有人共有的,继而他说,每个人身体里面就拥有财产,这个财产就是劳动,通过在共同拥有的世界中进行劳动,可以将世界中的物质与个人的劳动结合起来,从而获得私有产权的财产。这是一个非常温和与让人容易理解的阐述,就好像树上苹果是共用的,而一只苹果掉到地上,弯腰捡起来的动作,即一个劳动,使得这只苹果成为了他个人的财产。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原始的陈述,然后很快地就变成了一个复杂完整的关于财产权的阐述,将自然状态转换为个人具有私有财产的和一种市场经济的状态。在第37节,他说,我们的劳动使得原始的大自然的财产增加十倍的价值,而这个增值完全就是靠劳动实现的。然后他很快地转入更大的数字:当你在土地上劳动时,土地所增加的产品价值是原始土地产品价值100倍,也就是说,用劳动开发出土地来,其土地能产出自然未开发土地的同等产品的一百倍的产量;紧接着在第43节,他又说,这样的模式可以变成一千倍。也就是说,洛克在第五章中以最原始直观的方式指出,大规模拥有土地等私有财产可以使其价值大增,由此也导致了私有财产的不平等。而这种私有财产使得自然增值与私有财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第五章中产生着明确的关联,它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有了进一步的阐述,而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十篇中明显地呼应了这个问题,他说,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平等的状态,这种联邦主义者的观点是非常具有洛克风格的。

洛克给予经商、赚钱、用劳动获取财产以一种的令人骄傲的评价,将它形容为一种具有高尚道德的行为,而这样的评价在他之前的时代,如中世纪和古代社会是从未有过的高度评价,这是一种全新的洛克式的政治学理论,它不再与传统的光荣、荣誉、高尚、道德等相连系,而是直观的、常识性的、享乐主义的,没有精神上的拔高或愉悦,洛克的教义认为经商使人的行为变得温和起来,使得人们之间少了一些战争状态的关系而多了一些文明,这一点孟德斯鸠在论法律的精神中第二十章中谈到法律的精神时得到最高的认同:商业不会要求我们喋血或冒生命危险,它是稳定的、可靠的、完全地中产阶级的。洛克的理论不仅仅确立了政府必须保护对财产权而且必须保护获得财产的权利。

六、小结:资本主义的精神

前面的内容是书中的第一至第五章,这是一个单元,讲述了自然状态的情况。它是一种哲学上的剖析,从自然状态到战争状态到私有财产的产生,最后进入第五章,洛克从一种自然的起源状态,即一种原始的共产主义,谈到了财富的产生,它是通过个人的身体的劳动和双手的工作实现的。

到第五章的结尾,我们进入了一种完全的复杂的市场经济状态,它充满了各种的不平等,可能是一种极悬殊的财富和财产的不平等。这些都是自然状态的情形。那么对于洛克来说,这个是如何产生的呢?或者说,这些凭什么具有合法性呢?也就是说,社会究竟是怎样从自然法统治下的自然状态过渡到私有财产的出现和某种程度上的市场经济的出现的呢?在很大程度上,洛克在前五章所论述的就是描述了人类早期的状态,他们原本应该属于经书的一部分。他讲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描述了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起源,没有权威机构没有掌权者去裁定分歧,他们完全处于自然法的统治之下。如此状态下,人们怎样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和享用这些财产呢?在开篇这一部分,他告诉我们,人就是一个追求获得财富的动物,即使在自然法统治下的自然状态中,人也是如此。

但是这种社会的问题就是:不稳定性,它没有非军事化的权威,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分歧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尤其是财产上的纠纷,导致原本和平的环境与各人劳动的成果不断地受到战争与冲突的威胁。那么人们如何获得安全的生存环境呢?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执行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话,和平就不会持久,这种状态下,仍然是每个人自己是法官、审判官、执行官。这样的自然状态使得人们真切地需要能够解决争端,尤其是财产权的争端的机制,这就是政府。在很多方面,这个想法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就是,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财产权。这也是自由意志主义的核心观点,不少美国人持有这样的看法。洛克,据我所知,是第一个人提出来"人类组成共同体的最大的和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而在他之前,没有任何人曾经如他那样大胆而直接地宣称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财产",在此不是我们所简单理解的在我们身边的被我们变成财物的东西,而是指"植根于我们人体内的、属于我们个人的"劳动力,我们生来俱有的最原始的能动力。在洛克的理论中,财产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财产或不动产,而是由我们生命、自由、财物组成的整体,这些都是财产(property),它的最启示人心的原始定义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属于我们的东西"(things proper to us)。
(未完待续)

2017年1月7日星期六

《政府论 》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二)

三、问题:这篇著作是基于基督教的还是基于自然法思想的
在这里给大家提一个问题:究竟洛克描述的状态是个充满和平与安全的道德社会还是仅仅给霍布斯的所有人与所有人互相敌对的野兽世界下的自然状态披上一层薄薄的外衣,或者是类似披着羊皮的狼那样给霍布斯的理论罩上一层洛克的外衣呢? 
洛克好像在说两件互相矛盾的事:一方面,自然状态被描述成传统的人们互相承担责任与义务为基本相处原则的社会,而另一方面,他又在谈当代的霍布斯的天然的权利的理论,这个天然的状态赋予每个人具有保存自己生存的权利。那么,洛克究竟是赞同古罗马希思罗的相互承担责任的自然状态理论还是主张当代的霍布斯的从政治学延伸出来的神学上的理论,如人作为神的产物,其本能决定了他具有自我保护以求生存的权利?那么究竟洛克主张的是责任为先还是权利为先呢?还是说洛克自己在这一点上就是混淆的?他是无意中将两种矛盾的理论混在一起还是有意地不把事情说清楚呢?
在21世纪初有一位著名研究洛克的学者认为,洛克在自然状态理论中所提到的平等就是特别基于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相关理论。洛克在第4节中(下篇P4)论述道,“显而易见地,在自然中的处于同等物种优势地位的同类物种,其个体之间应该是互相平等的”([T]here being nothing more evident, than that creatures of the same species and rank, promiscuously born to all the same advantages of nature .… should also be equal one another,P97)而这个观点就是基于宗教的平等而来的,因为在宗教观点下,同样的物种,如人,与上帝之间有着相同的道德关系。
然而洛克在下篇中对于神学基础是没有触及的,他在文章中没有提及任何宗教中的重要人物,如耶稣、圣保罗或新约等。所以,我们会有一个疑问:究竟这些是寓意于上帝创造的世界中,还是上帝之作的叙述不过是摆设性的论述而实质上下篇就是世俗性的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政治理论?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思考美国的政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政治以此为基础,这一点从美国独立宣言中尤其是“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观点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晰,而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谈及的自然法和自然神又似乎呼应了神学观点。抑或是这种自然法理论本质上是一个纯粹的世俗的自然法论述,因而可以完全不需要神学与上帝的概念呢?
这种争论虽然是纯粹的理论上和学术上的,但是它影响到了我们今天对日常的公共生活的态度,例如对宗教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立学校究竟要不要保留祈祷仪式?摩西十诫是否应当在公共场合中摆放,如法院和其他的公共场所?如果你采取杰斐逊的另一个著名立场,你要不要支持杰斐逊的观点认为在宗教与政治之间必须设置一道防火墙,使之完全隔离。这些问题都依赖于我们对洛克的自然法与自然的状态的论述的解读。
你们也可以从这一点上看到我们的日常的公共政治生活中是如何深深地在各个层面受到了洛克的影响。这里我们可以自问:我们今天与三个世纪前的约翰洛克时代的人们有很大差别吗?可能没有,我们和三个世纪前的人们,在公共政治的认知上,可能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四、财产理论/劳动价值论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而这个描述之所以重要,因为它进一步延伸到了洛克的财产理论。这个财产权来自于我们的工作:我们在自然资源上花费了我们的劳动,而这个劳动里面具有价值,这个价值就是我们的财产。
自然状态下,自然资源原本是属于整个社区的而不是某个个人的,卡尔马克思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这种自然状态是所有共享自然资源的人的共同财产,而一旦某个人将自己的劳动加在自然中的某个物质上,这个物质便为这个人所有了。
在第27、28节中,洛克有一个著名的公式(P19-20):”每个人身体里面就有着财产,而这个财产任何其他人都不享有,唯有他自己能享有。”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都带着自己的一份私有财产,是自己身体里面带着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拥有它。“他身体里的劳动能力,他双手的工作能力,我们可以说,都是属于他个人的……因为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置疑的财产,因此只有劳动者自己能够决定在什么样的大自然物体上施加他的劳动,只要这个劳动仍然会为其他人保留自然界中足够的好的资源。……这样,劳动便将大自然共有的物质区别于他个人:因为是他在这些物质上,在大自然共同母亲的物质之上,加上了他个人的劳动,使这些被他的劳动加工过的物质具有了属于他的私人的财产权。” ([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u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 for this labour being the unquestionable property of the labourer, no man but he can have a right to what that is once joined to,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That labour put a distinction between [him] and the common: that added something to them more than nature, the common mother of all, had done; and so they became his private right.  P107-108)
在这一节,洛克从自然状态,也就是所有人共同拥有的状态,转移到了另一个状态,就是我们有我们的劳动能力的身体和能够劳动的双手,我们可以决定选择在哪些物质上进行劳作,而这样的劳作使得原本共同拥有的大自然的物质变成了可以私人拥有的财产的源泉,而这样的私人所有就成了一种权利,即劳动者私人的财产权。
五、经济理论
洛克认为,自然法决定了私人的财产权,而正是因为要使得这样的私人的财产权获得安全保障,人们最终成立了政府。洛克在此提出了一个惊人的道理,那就是:世界创造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使世界转向文明并提升文明。那些努力提升文明和发展文明的人,他们在大自然基础上施加劳动,他们是人类的贡献者。
他在第34节中说到(P23),上帝给予人类的是公共的世界,但既然他为了人类利益而给予了人类,人便可以从这个公共世界中汲取资源,我们不能设想上帝给予这样的世界后,只是希望世界总是处于公共拥有并且不被开发的状态”,然后他说,“他将世界给予了可以使之产业化的理性的人,……而不是给予那些成天争吵不休的幻想者或贪婪者。(God gave the world to men in common; but since he gave it for their benefit, and the greatest conveniences of life they were capable of to draw from it, it cannot be supposed he meant it should always remain common and unclutivated.  He gave it to the use of the industrious and rational…. Not to the fancy or coveteousness of the quarrelsome and contentious.  P110)
洛克在这里暗示着,这样一个状态应该是一个商业状态,也就是说,洛克的共和国是一个商业的共和国。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他们将商业看作是文明人生活中的附属物。柏拉图要在花园土地上建立一个共产主义制度,亚里士多德将对于私有财产认为是个人的需要,是一种能够让文明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工具。经济一直都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它隶属于政治。洛克将这种古代的教义后来变成中世纪教义的观点完全改变了。他认为世界属于有生产能力的和理性的人,那些通过劳动和工作丰富了整个社会财富的人。
从约翰洛克走向一个世纪后的经济学创始人《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的这一步相对约翰洛克这一步而言就是比较小的顺理成章的一步了,只剩下最后一点点。对于洛克而言,个人的财富没有天然的限度,这个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在自然状态下引进的货币的概念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奠定了基础,不仅使得资本的原始积累成为了可能,而且这个过程成为了一种带有高尚道德的社会责任。我们承担了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在原始的资源基础上去工作、去提升原始的自然物质的状态。通过让自己变得富裕,劳动也使得劳动者无意中为他人的利益而做出了贡献。
看下面这一段,非常震撼:印第安的庞大而富饶的土地上的一个国王,他的生活条件不如英国一个拿日薪的工人(注:最低级的打短工的人)(A king of a large and fruitful territory in America, feeds largest and its clad worse than a day labourer in England) 当然这就是因为我们的工作提升了所有人的生活水平。在共同的财富基础上创造价值使得共同体(commonwealth)增值的观点,使每个人得以从历史上的先哲在道德和政治上对劳动的限制以及宗教传统对劳动的压制中解放出来,劳动成为了价值的源泉并且成为拥有私人财产权的依据,这是一个惊人的极具说服力的观念上的转换。洛克将劳动而不是自然作为人获得财产的方式,并肯定了人可以借此拥有无限量的财产。

2016年12月17日星期六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一)

一、概述
《政府论》第二册虽是一本薄薄的100页多一点的书,却是塑造人类历史的第一巨著,这令人难以置信。这本书被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士学习研究。作者约翰·洛克是美国的荣誉国父,他倡导天生的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他认为人天生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合法的政府是得到认可的政府而且必须是受限制的政府,公共权力必须是被分割的,当政府变成压迫性政府时或侵犯人的天生具有的权利的时候,人们有权诉诸革命,推翻这样的政府。在他所处的宗教不自由的年代,他还倡导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容忍。他的名字永远地与自由主义民主或宪政民主相联系。他为今天的宪政国家定义了今天为我们大家熟悉的各种观念。
政府论的第一册相比第二册更长,是一本驳论的著作,详细批驳了君权神授理论,它针对的是罗伯特•弗尔默的一本书,书名是《Patriarchor》,该书认为所有的政治权力来自于上帝赐予亚当的,因此所有的合法的权力的背后都是上帝赐予的权力。政府论第一册就是极为重要也极为枯燥的著作,逐条批驳了这本书的内容,否定了权力的背后是上帝的说法,政府论第二册就是一个立论的著作,这本书我们现在认为是在光荣革命前不久写成的,时间应该是1688年(注:匿名发表于1689年,也就是光荣革命那一年)。第二册主要的政治观点是:议会应为最高权力组织、国家应当是法治、宪政的国家。
洛克本人的地位相当于亚里士多德在他那个年代的地位。政府论第二册是写给普通人看的实用性的著作,就是说,它不是写给哲学家看的,而是给他那个时代的英国人看的,使用的那个时代的极为通俗的语言,他在书中表达了极为激进的观点,但是他用了一种表述,让读者感到这些观点是水到渠成的结论而不是什么激进的观点。他是一个具有激进革命倾向的人,但是他在公开场合下,十分谨慎,不露声色,让人感觉不到他的激进也感觉不到他的观点。他生活在政治和宗教矛盾剧烈的社会中,他还是个小男孩的时候,当时的国王查尔斯一世被砍头,当他成人以后,另一位国王被迫流亡。他是比霍布斯年轻的同时代的人。他在牛津大学读书,之后是牛津大学的研究员,但是他处事极为低调,许多年后,他的最好的朋友也不知道他的观点究竟是什么。他毕业的学院院长说洛克是语言策略大师,就是因为你无法直接看出他的文字中透露他的政治宗教等方面的观点。他以匿名方式发表这本书,直到快去世才表示自己是该书的作者。
二、自然法
约翰洛克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然法理论,在古今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著作中,没有任何著作将自然法理论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最好的理解这一理论的方法就是先理解自然的概念或者说“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它是自然法运行的表现形式。自然状态,对于洛克和霍布斯(注:霍布斯是文艺复兴后第一个提出自然状态这一概念的哲学家)来说,是完美的自由状态,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状态,后者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政治性的状态。他说:我们生来就是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这个社会可以是家庭、城邦、某种道德团体,这些群体由市民和家族责任等将成员联系起来。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完全没有政府和公民义务的约束的状态,这种状态不是从历史上看的某种原始社会的状态,而是一种思维实验(注:这是霍布斯首先提出的认知方法),这种思维实验试图去设想,人在处于一种没有政府和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的情况下,他的状态是怎样的?
他与霍布斯的看法不同之处在于,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反道德的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与战争状态。约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道德,这种道德所遵循的原则被称为道德法或自然法。自然法的作用决定了人际关系为和平状态和友善关系(注:这是川普提名的国家安全顾问福林所公开反对的,他著书认为真正的人际关系是敌对与战争而不是和平与友善)。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就是这个道德法决定了人类处于和平与和平的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战争与敌对状态。自然法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伤害其他人,包括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法,约翰·洛克称之为人类维持和平的意愿。所以,自然法对于洛克来说就是决定和平及维护和平秩序的道德原则,而不是霍布斯所说人们相互之间处于敌视和战争的关系中。约翰洛克的这一观点在他当时的社会被很多人认可,因为自然法在传统道德上很容易被接受,它可溯源到古罗马的希思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古罗马斯多葛学派、圣·托马斯·阿奎纳斯(St. Thomas Aquinas),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英国人理查德•胡可(Richard Hooker),当时的人都知道这些。正因如此,他的自然法显得很符合传统,也使人很让人感到舒服,而且事实也正如此,所有的社会都建立在理性的规则之上,而且能够为人们的理智所理解与感知。洛克说,自然法宣布:我们所有人都是无限伟大与智慧的造物主的产物,我们是神圣的产物,因此我们不得伤害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的理论完美地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与基督教的“人是上帝创造的产物”这一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美融合的整体。他很自然地将哲学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让人很方便地理解这一理论。
不过不要被此迷惑,因为即使在同一段落里面,洛克就已经将决定人类和平与维持和平的自然法理论直接转换成了自我保护,每个人具有天然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保护自我的权利。从一开始,可以说,作者就没有清晰地解释自然法到底是道德上的义务,即,人对他人具有一种保护其存在的责任,即不能侵害他人权利的责任,还是以人人享有自我保护的权利为最高原则的理论。自然法不像我们所知的普通的成文法律那样,它没有一个执行自我保护的政府或权力机构,法律不认命任何世俗的人当管理者或监督者,所以,在自然法之下,人们相互维持一种和平的秩序,但是又没有互相的信任,所以,它很快地会蜕变成一种内部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自己便成为自然法的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每个人遵从自己对法律(自然法)的判决并自己去执法,而这种状态就是霍布斯所描述的状况——人完全只是为了自我的生存。看第11节:the damnified person (someone who has been injured or mistreated in the condition of nature) has this power of appropriating himsel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the offender, by right of self-reservation, as every man has a power to punish the crime, to prevent being committed again, by the right he has of preserving all mankind, and doing all reasonable things he can in order to that end.(P100) (根据个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受到伤害的人有权将侵害者的物品或服务据为己有,因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和防止同样的罪行再犯,同时根据任何人拥有保护所有人类生存的权利的原则,他有权以一切合理的且有能力实施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标。下册P8) 换句话说,如果你认为自己遭到不公正了,那么根据自然法,你有权利将伤害你的人的财产或服务据为己有,霍布斯所谈的战争状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战争状态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洛克说,最基本的自然法原则就是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尽自己的一切能力去保护自己。这就是一个例子,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敌对关系,以及自己成为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对任何事件的度量完全掌握在每个个人自己手里。而这里的基础就是,洛克说,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存,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在能力范围内保护自己不受到他人的危害。在第16节中,洛克说,一个人毁灭一个与他交战的人或者敌视他的存在的人,就好像一个人可以杀死一匹狼或一头狮子那样;因为这个交战的人或敌人脱离了普通人具有的理性的约束,他们唯一遵循的规则就是强力与暴力,所以对待他们就必须像对待那些靠捕杀猎物生存的猛兽一样,这些危险的有害生物毫无疑问地会在你落入他们的强力之下的第一时间毁灭你(P12)。(one may destroy a man who makes war upon him, or has discovered an enmity to his being, for the same reason that he may kill a wolf or a lion; because such men are not under the ties of the common-law of reason, they have no other rule, but that of force and violence, and so they may be treated as beasts of prey, those dangerous and noxious creatures, that will be sure to destory him whenever he falls into their power. P102)从这段话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快会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保护堕落为猛兽般的丛林社会。这就是洛克的猛兽理论,在第二册他将人比作猛兽,狮子、老虎、狼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生活在自然法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很快就会堕落为以捕杀猎物而生的猛兽社会那样,远离互相合作以及寻求和平的人类。也就是说,正是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使人们破坏了自由,最终使得社会必须要有一个非军事化的政府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