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七)

三、“同意”是如何授予的

不过在人们究竟可以“同意”什么的问题上,其所设的道德限制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同意”究竟是如何授予的或者如何确定达成的。我们是世界上拥有最悠久的民主历史的国家,我们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那么有谁向你问起过,你是否同意这个政府吗?或者问过我吗?我比你们相对老一些。所谓得到多数人的“同意”的主张应该包含一种积极的行为和发出的声音,但是自从第一代美国人或者说通过了美国国父们所制定的宪法之日起,有任何人被问过是否“同意”吗?

你或许会问,洛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什么。这个的确是一个问题,洛克在这个重要章节上表现得很纠结。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得与我们今天对公民的概念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即,谁是公民?公民是如何“授予他的同意”给政府的?在118节他写道,"A child is born a subject of no country or government.(P145)” (儿童生来不是任何国家或政府的子民。P75)换句话说,公民这一身份不是生来就获得的,一个人生在哪个地方不必然表示他就是如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是那个地方的公民。洛克继续说道,每个人生来都处于类似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关系,仅仅受到他的父母的管束。他要服从哪个政府的事情,不是他的出生能够决定的,而是由他自己选择来决定的。洛克在这里再一次地强调了个人主动地选择成为哪个政府和国家的公民的原则,这样的公民身份的选择代表了公民对政府的认可或者公民“同意”政府的合法存在。他说,只有当一个人达到可以做判断的年龄时,18岁或21岁等等,一个人才有义务用特定的某种表示同意的符号来表示他的选择,来接受政府权力的合法存在。洛克根本不清楚这样的符号是如何给出来的,有人怀疑他可能指的是一种宣誓或一种社会仪式,在这样的场合中,一个人发誓他接受该政府的统治形式。洛克接着写道,“任何事都不能让一个人这样(教授解释:指一个实际上的公民),只有这个人自己主动地确认他的同意,并表达出来他的承诺和他的约定。这样一种承诺或同意的表述使得一个人在道义上永久性不可逆地成为国家的一个子民。”(第122节)(Nothing can make any man so, as actually entering into it by positive agreement, and express promise and compact.  Such an expree of promise or agreement leaves one perpetually and indespensibly obliged and remain an unalterably a subject of it (i.e., state). Section 122)在这里,洛克说到一个人永久性地不可逆地责任,这里可以看到洛克对“同意”的态度多么地严肃:必须到可以自己做判断的年龄,而且还必须有特意安排的、完全理性的而且可能是某种正式的仪式,而一旦给予了“同意”,那么意味着你对于政府的形式的同意是永久性的,他强调必须是“不可逆地”,就是说这样的同意一旦给出,是不能再收回的。这里可以看到他对于公民的“同意”、“誓言”等看得多么重,一个人的誓言就是他的契约,即,给政府一个明确的“同意”不是一种“可能”而是终生的宣誓。但这也同时显示了洛克的“公民”与我们的“公民”有多么的不同。换句话说,在洛克看来,那些成为一个国家的完全的公民的人是那些主动地给予了政府“授权”的人。而有趣的是,这种主动给予“授权”的人,在我们今天来说,只是转换国籍的公民的入籍仪式。而在洛克那里,仅仅是出生于某个国家,不能代表他是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民。

那么,我们其他这些公民呢?我们这些生来就在这个国家的人,怎么算?洛克清楚并不是所有人都会主动地给予他们的授权,所以他在这里又介绍了另外一个观点,他叫作“隐性的同意”。有些人不一定给了他们的公开的仪式性的宣誓,但却可能就政府的形式给了“隐性的同意”。那么这种“隐性的同意”是怎么给出的呢?这个概念有点奇怪,因为“同意”指的是公开的和主动的,而隐性的,含有“不公开的和秘密的”意思。那么这种隐性的同意到底怎么给呢?这里可以看到洛克的纠结,他试图解释清楚。他说,任何人,只要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他的人身和财产等处于法律保护之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给予了他们的隐性的同意。也就是说,他们默认了这种同意。但我们又怎么知道沉默就表示一种隐性的同意呢?因为我们知道沉默不仅仅是不出声。例如,你去婚礼现场,主婚人或法官会向现场参加婚礼的人说这样一句话,大概意思就是:有没有人对这个仪式有质疑的,请现在提出来,否则以后将永远不能反对。这个在电影中会看到,可生活中不一定,就是,大家通常都会保持沉默。这意味着他们用沉默的方式隐性地给予了他们的同意。但终究这种沉默不能作为同意的充分的证据,所以这就是洛克始终无法有说服力地表述的一个问题。这无疑是洛克无法说明白的一个问题。或许你们能够说明白,在下一次的论文中把它说明白,那就是公民的明确的和暗含的同意之间的区别。
另外一个问题,洛克也没有完全能够解释清楚的就是,那些给了明确的公开的同意的公民和那些以沉默给予隐性的同意的公民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这是否意味着作出公开同意的公民具有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权利呢?那么,你们也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总结一下:洛克的学说并不明确支持某种具体的政府形式,但他很明确地认为,无论多数人同意的政府形式是怎样,它都必须有一种能力去限制政权的权力。在这方面来说,洛克与林肯的想法是非常接近的,而与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观点离得很远。“同意”并非指同意任何一种没有限制的的统治,也不是同意政权可以做任何事,洛克的宪政政府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政府,受到宪法的限制,其统治必须依据法律而为。洛克在很多地方都谈到符合法律或者说宪政的限制的重要性。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受限的政府”。这是远远超过他的前辈中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表述。远比霍布斯的绝对的权力更强,甚至比和他这方面有相似想法的亚里士多德也更进一大步,亚里士多德还对法治这个概念有很大的怀疑,但洛克却对法治有着绝对的信心,他认为受限的政府使得权力受到限制,无论它在一个人手中或一些人或许多人手中。对权力的限制是唯一途径可以让政府获得信任能够保护权利。正如洛克在第93节中幽默地说(当然你们不一定能看出来他的幽默,他毕竟是一位英国绅士,幽默是很隐晦地表达的),这里暗指霍布斯的理论,他用霍布斯将人比作动物的指代,写道,If men quitting the state of nature entered into society, they agreed that all of them but one, should be under the restraint of laws (here referring to sovereign in Liviathan), but that he should still retain all the liberty of the state of nature, increased with power, and made licentious by impunity. This is to think, that men are so foolish, that they take care to avoid what mischiefs may be done them by pole-cats, or foxes; but are content, that, think it safety, to be devoured by lions(P134).假如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而组建一个社会,那么,如果他们一方面赞成全社会中仅有一个人可以不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处指的是利维坦中所谈的绝对政权),另一方面却相信,尽管这个人有更大的权力而且可以肆无忌惮地任意行事,但是他一定会保留自然状态下的一切自由的话,那等于是说,这些人都是傻瓜,他们想方设法避免了北极猫或狐狸对他们的伤害,却在遭到被狮子咬死的威胁面前,处之泰然,觉得很安全(P59)。

2017年2月1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六)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二、“同意”所应当遵从的道德底线

而这一观念也极大地鼓舞着美国的第二缔造者,亚伯拉罕·林肯。林肯在1854年做了首次的主要演讲,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次演讲,主要是挑战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伊利诺伊州的国会参议员选战。他们当时是竞选议员的对手,后来又成为竞选总统的对手,他们辩论的主题是蓄奴制。
林肯在这次演讲中说,当白人统治他们自己的时候,那是自治;但当他们统治自己的时候同时又统治另外一个族群,那就不是简单的自治了,那是专制暴政。我的传统的信仰,(无疑,他这里说的是杰斐逊的思想),告诉我,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成为奴隶,这是违背道德的。我要强调的是,没有人可以达到那样的优秀程度致使他可以统治他人却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这是首要的原则,是美国的共和主义思想的唯一的根基。这是亚伯拉罕·林肯谈到“同意”的原则。这个声明是他与道格拉斯就蓄奴制进行辩论的立场,这个声明也直接击中了“同意”这个概念的核心。
道格拉斯也希望从“同意”这个概念去为他的立场辩护,他说,关于蓄奴制,我并不坚持某个固定的态度,这仅仅是不同州的人民的“同意”:有些州希望保留,有些州不希望保留。而不管这些州的多数人是要或不要蓄奴制,我都不反对。一个人可以反对蓄奴制,但回头来还是要看多数人要的是什么,这样才能最后决定该州是否会继续蓄奴制。
林肯却认为,“同意”不能够只是一种空头支票,同意原则包含着一整套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它将约束着人们的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同意”什么必须与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保持一致,而就蓄奴制问题来说,底线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没有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去统治他人。
从很多方面考量,这场非常重要的辩论,对美国的政治历史来说,是对最基础最底层的价值信仰的争辩,它源自洛克的“同意”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 “什么样的政府形式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来说是有意义的,同时又是他们“同意”的。那么它就涉及到“政府是不是可以采取任何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形式呢?那不就是多数人暴政吗?抑或是政府的形式不仅仅需要大多数人同意而且“大多数人的同意”也需要符合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
那么,洛克究竟提供了怎样的保证呢?他如何保证被大多数人同意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大多数人在有认知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或者说大多数人的“同意“是理性的同意?人们可以随便地同意任何多数人所作出的选择吗?人们可以同意任意的被统治的方式吗?这不是没有意义的多此一举的问题,因为今天的世界我们就可以知道,人们作为一个群体的时候,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例如可能在心血来潮、主观臆断、或盲目激情的状态下去做选择,除非是设定一套道德上的限制,即对所“同意”的内容进行限制。什么才是防止多数人主观臆断地进行选择或者甚至选择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这就是林肯在与道格拉斯辩论时,就“同意”而提出来的问题。

2017年2月7日星期二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五)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一、“同意”——合法政府的来源

现在我们进入下一个主题,介绍“同意”的概念,它指的是:所有合法政府均来源于“同意”,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想法在之前霍布斯的由契约形成政权的理论中并未明确说出来,而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这一点给予了非常多的描述,在《政府论》下篇的第八章,洛克给出了一个重新构建社会的设想:他在第95节中(P136)写道,“The only way whereby anyone devest himself of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puts on the bonds of civil society is by agreeing with all others to join and unite in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ful living.”(唯一可以让所有人都放弃他自己的天然自由权并交付于一个文人社会的管控之下的方法就是每个人与其他所有人都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为他们谋求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社会,《政府论(下),P61)。

洛克在这里告诉我们,一个合法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他继续描述道,任何时候只要有足够多的人们同意了组成一个社会时,他说,“他们则会很快地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政治体,在这个政治体中,多数人有权替所有其他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政府论(下),P61)”(They are thereby presently incorporated and make one body politic, wherein the majority have a right to act and conclude for the rest, sec.95, P136)。在这里,他说,多数人有权替其他所有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这短短的一节,第八章第95节,似乎是第一次为民主制作出了最有力的描述。根据这一陈述,一位非常有名的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威尔默·肯德尔在1970年代写了一本非常重要的书,这本书确认约翰·洛克为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推崇者。他在那本书中说,洛克的书提供了对多数人统治的价值信仰,而这一论断就主要依据第95和96节,这两节被该书当作洛克政治学的关键论点。看下一段话也好像是加强了这一论断,“For every number of man by the consent of every individual make a community, they have thereby made that community one body with a power to act as one body, which is only by the will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majority.(sec. 96, P136)”(对于所有的人,在得到每一个个体同意的基础上,组建一个社会,他们由此使得该社会成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能力像一个人一样行动,但这样的整体必须是出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决定。《政府论(下), 第96节, P61)

我们如何得以这样作论断或坚持这样的论断说我们是由多数人统治的呢?首先必须清楚一点,那就是,这个思想在当时出现的时候是一个惊爆性的主张。对于英国国王来说,毫无疑问如果他听到说他的统治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他必定会惊讶无比;如果你再勤恳点,越过英吉利海峡来到当时的法国路易十四的国家,要知道当时路易十四有句名言叫做“朕即国家”,那他将会极为惊讶,甚至会觉得这个想法实在太可笑了,怎么可能他的统治要得到他的臣民们的同意呢。谁又能想到这样的事情,说政府必须得到多数被统治者的同意?

那么,洛克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说,所有政府的形式只要没有得到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呢?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列出六种政府的形式,认为这些政府都具有同等程度的合法性。那么洛克的这个论断是不是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而认为只有获得多数被统治者同意的政府才具备合法性呢?从字面上看,他好像就是这样认为的。

我说“好像”,因为洛克是一条会溜掉的鱼,他写作的时候很狡猾,他常常是一只手给出一个什么然后另一只手又将它收回来。大家达成协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与这个社会建立一个有具体形式的政府并不是一回事。从很多方面来说,选择成立一个政府建立一个民族,如他在第95和96节中所说的,是在确立政府的具体形式之前发生的事情,而《政府论》下篇所谈的同意是指政府要具备合法性,需要确保他们的权力是被统治者同意的,但是著作似乎并没有明确地说出一个民族会同意的政府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怎样的。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本著作是希望表达作者在政府的具体形式方面是相当中立的。洛克的论述中,只有唯一一种政府形式是肯定被排斥在外的就是绝对君主制的形式,这种制度下,我们的个人权利完全掌握在另外一个人手上。但对于人民希望选择什么,他的态度相对是包容的,他认为多数人的同意本身并不等于组建一个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愿意组成社会的行为,换句话说,他赞成亚历山大大主教的一个论断,对于政府的形式而言,让各种形式去竞争吧,哪一种统治最有效就是最好的形式。换句话说,你可以有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来保护你的财产权,而至于具体是是什么形式,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罢或者是共和制,并不像政府的合法性那么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这种形式的政府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人们也不一定非得要同意民主制的形式。如果说洛克是倾向民主的,那仅仅是因为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但不一定必须在形式上是民主制的。

但正是这种“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观念在极大程度上塑造了今天的美国、成为了美国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并成为美国政治的思想基础。洛克的思想,包括财产、财产权以及“权力以同意为基础”的主张极大地吸引了美国建国者们并激发了他们的想象力。当杰斐逊写政府的目的时,写道,“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他似乎是修正了洛克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主张。为什么他要这样呢?当然追求幸福的权利包括了获得财产,不过杰斐逊从某种程度上说提升了洛克的主张,不是仅仅着眼于财产,而更要追求幸福,换句话说,无论这一修改与洛克的观点多么一致,毕竟还是修改了他的原意,但是这个“获得多数人同意的权力”的观点却无疑是最激发杰斐逊和其他的建国先辈的。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四)

(续前文)

但是洛克一直在强调的是,自然状态的不稳定性,因为,他说,在那样的状态下,生活充满了可怕和持续不断的危险,而这样的担惊受怕和危险才导致人们相互结合成为非军事化的联合体。不过在这里可以想象一下,洛克的关于自然状态过渡到非军事化的社会的阐述与霍布斯的有多么不同。正如我所说,洛克是在修正和柔化霍布斯的刻薄的教义。霍布斯强调的是自然状态充满了绝对的可怕,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极为可怕的噩梦,而对于洛克来说,自然的那种和平道德状态持续地受着不安、焦虑的冲击,洛克多次用inconveniences(不便)来形容这种不安和焦虑。他说,"自然状态持续不断地充斥着不便"。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内心的不安和焦躁不仅激发我们去劳动,而且是我们感到不安全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洛克关注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这种焦躁不安和持续的焦虑情绪?我们听说过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表达过焦虑不安的情绪吗?我相信没有。那么,这是不是因为洛克的紧张焦虑的情绪起的作用呢?他是不是和霍布斯所说的那样自己心里有种紧张和不安全感的个性倾向呢?抑或是他所表达的这种不安的特性代表着一个新的阶级,一个寻求合法地位的商业阶级呢?洛克的《政府论》在很多方面其实就是一部上升中的中产阶级或者马克思所指的"资产阶级"(译注:资产阶级这个词是卢梭首先创造出来的,但是被马克思作为主要词汇,用来批判社会中的中产阶级)的著作。当洛克著述的时候,他说,世界就是为那些产业化的理性的人准备的。那么他说的这些产业化的理性的人是谁呢?他指的就是一个新的上升中的阶级,中产阶级。他们的价值取向是,社会的统治者不应该是靠继承而来的贵族身份获得的。他指的应该成为统治者的人不是传统的依靠贵族地位成为统治者的这批人,而是有能力劳动、勤俭和寻求机遇的人。过去我的一个学生评价说,洛克的《政府论》下册是资本家宣言或者更准确一点说,是"反共产主义宣言"。

洛克的学说简单总结一下实际上就是马基雅维利的理论戴上了人的脸谱。马基雅维利在《王子》中谈到了王子要成为统治者的理论,或者说怎样成为新统治者的理论。这个潜在的新统治者在既有统治者的统治范围之外活动。洛克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和马基雅维利的理论类似,他描述了一个新的道德观念,那是一个不断自我奋斗的人,在过程中面对着各种的不安全感和焦虑,在奋斗中充斥着各种不安。洛克的理论代表着一种宁静化,就是,将马基雅维利依靠勇敢直面各种冲突最后获得统治地位的战士品性转换成了依靠工作和勤劳获得统治地位的品性;也就是说,给马基雅维利的理论蒙上一层人的脸谱。

不过不管怎样,洛克的理论为马科斯·韦伯的理论奠定了基础,他在1904年出版了一部经典的著作《资本主义的精神》,在书中他阐述了资本主义的伦理,其重大责任、或者像宗教信仰一样的伦理道德就是无限量的资本的积累,这也可以从16-17世纪清教徒和加尔文宗教运动快速壮大中看出来。对于韦伯来说,新教的宗教改革在北欧国家落地发展的过程中,本身就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价值信仰,该价值信仰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道德态度,尤其是对财产、获取财产以及赚钱的看法,而在此之前,赚钱从道德上说是令人质疑和不入流的,人们对此引以为耻。这些从古典的哲学著作中不难看出来。而对于现代早期的人来说,资本积累成为了向全社会大声呼吁的道德品质,上帝将世界交给理性的、产业化的人们而不是成天争吵的人们,他说的成天争吵的人就是指那些一门心思追逐统治地位和权力的高傲的贵族,他们互相之间为此而不断斗争、争权夺利。对于私有财产和获取财产的行为,洛克将全新的革命性的道德态度引入社会并激活了它。一个世纪后,我们就看到亚当·斯密将它发展成为完整的现代经济学理论。没有约翰洛克就不会有经济学这门学科,因为他在斯密发展出经济学科之前的一个世纪,走了决定性的第一步,就是使得资本积累成为具有高尚道德的、值得尊重的和有尊严的行为,他使得政府或者政治变成了保护财产和财产权的工具。这是洛克的重要的贡献,其重要意义就是整个地改变了传统的道德观念。

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从私有财产权观点看"马克思"主义的荒谬

前段时间贴了一个贴:财产是劳动创造的而劳动是天生的属于个人的能力,所以它是私有的也是神圣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但马克思居然违背此理,根本上不承认私有财产,认为劳动创造的价值必须归公有:无知+无耻
然后有人反驳说:辱骂发表不同见解的人 才是真无知和可耻。马克思说的 某种程度上没有问题。私有财产所带来的问题 是资本家剥削劳动力和社会不公。没有国家会完全保护私有财产 税收维持社会福利本身就是私有财产公有化的一种。有些人没有劳动能力 让他们饿死吗?

我们先不谈"不同见解"代表活人而且是指不同于官方意见的见解。我们看看后半段,说"私有财产带来的剥削与社会不公问题,以及税收就是公有的问题,还有就是"不能让人饿死的问题",看起来挺有道理的,是不是?

从洛克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劳动能力其劳动成果归私有是因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个人的,而自然中的原始的物品是公有即个人可以取得的。

在这里顺便说一句:公有究竟是什么意思,可能中国人还不很清楚,因为中国的公有意味着除了政府拥有,任何个人不得动,因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如果你到国外,就会发现公有与私有的真实含义。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在马路上,有些树,这是鼓励绿化的及保护自然的结果。这些树里面,有些是私家的有些是公共的(也就是政府的)。树上到一定季节会生出果实,就是可以吃的水果。那么如何判断私人家的树与政府的树呢?私人家的树都是围墙伸里出来树枝,上面挂满了水果,围墙里有住户。但路上还有一些树,没有围墙,就是这么长着,有些有围墙但围墙内已经没有任何住户,被废弃了。如果你是路人,政府的树上的果实,你是可以采下来吃的,因为那是公共的,而私人家的果实,你如果想采集,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当然一般主人都会很乐意送你果实吃)。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公共的,不是指任何个人不得取用,而是任何个人都可以去用的物品。

这与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不同的,这种天下的公共意味着谁也不能拥有。所以按照正常定义来说,公共物品+私人的劳动=私人财产,这,在西方社会,是没有疑问的。

私有财产所带来的财产不平等问题,是洛克已经说明是必然存在的问题。但是在中共的"马克思"看来,这是"剥削和社会不公"。实际上也就是否认财产可以不平等这一私有财产合法性的状态。而这种否认的理由就是:财产不平等。这就是典型的不要机会的平等而追求结果的平等,用中共前些年的话来说,叫"吃大锅饭才平等才合理"。

而马克思所认为的剥削,其根本原因是剩余价值,但是在其价值理论中,完全不承认资本的现金价值、投资回报(即风险投资的回报)价值以及企业家管理的价值,而仅仅承认的是从事直接劳动的劳动者的价值。这就是剩余价值产生的原理,本身就是对经济学的无知,外加其本人不懂装懂的无耻。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看看"税收就是公有",是否可以否定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呢?好像中共从来就会主动考虑自己收了无数的税款,然后不能让饥民饿死的问题。从财产权的保护看,因为自然状态下,必须得有政府的存在才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在发生与他人纠纷时得以和平解决,因此政府必须有,而政府的存在必须靠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让渡给政府,政府才可以运行,因此,虽由政府控制的财产(来自于税收的财产)为社会公有,但它并未否定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而存在的。但是"马克思"思想却以"政府税收就是公有"这一说法来否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最后说,不能让饥民饿死,但是历史上让3800万饥民饿死的恰恰是信仰马克思理论的中共政府。

最后,辩者称,马克思理论所谈是社会财富再分配。我就此补充说一下:社会财富再分配是基于私有制而言的,就是政府首先承认私有财产权,然后才有向私人征收劳动所得这一说,而马克思的理论认为首先任何人的劳动必须归公有,然后再由公有权的主人分配给劳动者,实际上这并非收入的再分配,而是直接由统治者没收所有人的劳动所得(号称"公有制"),然后再按照等级制度而不是劳动能力和付出再向个人分配生活所需的那一部分。这和所有猴子打到猎物后,由猴王拥有猎物的所有权,然后再分配给猴喽喽一样!

为什么要阐述这么一段?因为五毛常常用似是而非的看似你自己的观点来反驳你的观点。这里是要提醒各位,利用洛克的观点反驳自由主义的论调,都是通过偷换概念来达成目的的,它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理论基础,就是通过文字游戏来模糊大家的判断力。

2017年1月14日星期六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三)

五、经济理论(续)

洛克从第五章一开始就表示:上帝给予人们一个共同拥有的世界。这意味着,原始的世界的状态是所有人共有的,继而他说,每个人身体里面就拥有财产,这个财产就是劳动,通过在共同拥有的世界中进行劳动,可以将世界中的物质与个人的劳动结合起来,从而获得私有产权的财产。这是一个非常温和与让人容易理解的阐述,就好像树上苹果是共用的,而一只苹果掉到地上,弯腰捡起来的动作,即一个劳动,使得这只苹果成为了他个人的财产。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原始的陈述,然后很快地就变成了一个复杂完整的关于财产权的阐述,将自然状态转换为个人具有私有财产的和一种市场经济的状态。在第37节,他说,我们的劳动使得原始的大自然的财产增加十倍的价值,而这个增值完全就是靠劳动实现的。然后他很快地转入更大的数字:当你在土地上劳动时,土地所增加的产品价值是原始土地产品价值100倍,也就是说,用劳动开发出土地来,其土地能产出自然未开发土地的同等产品的一百倍的产量;紧接着在第43节,他又说,这样的模式可以变成一千倍。也就是说,洛克在第五章中以最原始直观的方式指出,大规模拥有土地等私有财产可以使其价值大增,由此也导致了私有财产的不平等。而这种私有财产使得自然增值与私有财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第五章中产生着明确的关联,它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有了进一步的阐述,而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十篇中明显地呼应了这个问题,他说,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平等的状态,这种联邦主义者的观点是非常具有洛克风格的。

洛克给予经商、赚钱、用劳动获取财产以一种的令人骄傲的评价,将它形容为一种具有高尚道德的行为,而这样的评价在他之前的时代,如中世纪和古代社会是从未有过的高度评价,这是一种全新的洛克式的政治学理论,它不再与传统的光荣、荣誉、高尚、道德等相连系,而是直观的、常识性的、享乐主义的,没有精神上的拔高或愉悦,洛克的教义认为经商使人的行为变得温和起来,使得人们之间少了一些战争状态的关系而多了一些文明,这一点孟德斯鸠在论法律的精神中第二十章中谈到法律的精神时得到最高的认同:商业不会要求我们喋血或冒生命危险,它是稳定的、可靠的、完全地中产阶级的。洛克的理论不仅仅确立了政府必须保护对财产权而且必须保护获得财产的权利。

六、小结:资本主义的精神

前面的内容是书中的第一至第五章,这是一个单元,讲述了自然状态的情况。它是一种哲学上的剖析,从自然状态到战争状态到私有财产的产生,最后进入第五章,洛克从一种自然的起源状态,即一种原始的共产主义,谈到了财富的产生,它是通过个人的身体的劳动和双手的工作实现的。

到第五章的结尾,我们进入了一种完全的复杂的市场经济状态,它充满了各种的不平等,可能是一种极悬殊的财富和财产的不平等。这些都是自然状态的情形。那么对于洛克来说,这个是如何产生的呢?或者说,这些凭什么具有合法性呢?也就是说,社会究竟是怎样从自然法统治下的自然状态过渡到私有财产的出现和某种程度上的市场经济的出现的呢?在很大程度上,洛克在前五章所论述的就是描述了人类早期的状态,他们原本应该属于经书的一部分。他讲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描述了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起源,没有权威机构没有掌权者去裁定分歧,他们完全处于自然法的统治之下。如此状态下,人们怎样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和享用这些财产呢?在开篇这一部分,他告诉我们,人就是一个追求获得财富的动物,即使在自然法统治下的自然状态中,人也是如此。

但是这种社会的问题就是:不稳定性,它没有非军事化的权威,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分歧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尤其是财产上的纠纷,导致原本和平的环境与各人劳动的成果不断地受到战争与冲突的威胁。那么人们如何获得安全的生存环境呢?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执行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话,和平就不会持久,这种状态下,仍然是每个人自己是法官、审判官、执行官。这样的自然状态使得人们真切地需要能够解决争端,尤其是财产权的争端的机制,这就是政府。在很多方面,这个想法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就是,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财产权。这也是自由意志主义的核心观点,不少美国人持有这样的看法。洛克,据我所知,是第一个人提出来"人类组成共同体的最大的和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而在他之前,没有任何人曾经如他那样大胆而直接地宣称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财产",在此不是我们所简单理解的在我们身边的被我们变成财物的东西,而是指"植根于我们人体内的、属于我们个人的"劳动力,我们生来俱有的最原始的能动力。在洛克的理论中,财产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财产或不动产,而是由我们生命、自由、财物组成的整体,这些都是财产(property),它的最启示人心的原始定义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属于我们的东西"(things proper to us)。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