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十一)

与此对立的是罗尔斯的观点,用简单的方式论述一下:罗尔斯在洛克的正义观基础之上,增加了一个他自己称之为“区别原则”,他的代表词是最深层次的“他”。这个“区别原则”是什么?这个原则认为,我们的天然的资质,包括我们的才华、能力、家庭背景、历史、在社会阶层中的位置,全部都是彻底的偶然事件,这些之中,没有任何一个是我们自身的,用最强烈的方式表达,就是这些根本不属于我们,而是随机性的、基因选择、和社会造就而成的,结果就是,我或者你,我们都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产生的结果。如此结果意味着,我或者你,我们并不是唯一的我们财产的拥有者,我们只是所有这些先天的优势或劣势所造就的财产的接受者。正因如此,洛克、甚至马基雅维利之前所说的财产根本上就是随机地偶然地落在具体一个人身上的,因此,我们不能自认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这些的接受者,包括天分、才干、能力等这些偶然降落在我们身上的财产。
那么在社会政策上或者政府政策上,这意味着什么?结果就是,约翰·罗尔斯与约翰·洛克之间产生了最根本的和令人震惊的不同:洛克的正义观,从广义上说,支持一种精英政治(即个人精英主义),有时也叫作“机会均等主义”,就是说,一个人基于他自身的能力天分而努力的结果完全是他自己的个人成就,上升或失落的权利完全因个人自己,任何其他人在道德上都无权干涉一个人自己努力带来的结果(注,包括好的或坏的),这个努力不仅仅是最原始的“凭借身体与双手去劳动”这样的状态,它也包括我们如何利用我们自身的天赋——我们的天生的智慧。
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我们的天分从一开始就不是我们的,这些天份是大众的或集体的财产,这样的财产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分享而非独占,我们的努力工作、个人能力、聪明智慧、甚至好运气(例如你能进入耶鲁大学读书)并不真正属于我们自己,至少这些因素所造成的最后结果不真正属于个人自己,而是偶然性发生的结果,他们实际上是集体的财富,这样的成果必须在全社会中进行分配,下面就是罗尔斯对此观点的陈述:“区别原则显示出一个事实来,它符合将天生的智慧作为共同财产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无论天生的智慧造就出怎样的结果。”这就是说,你的天赋、智慧、不懈的努力都是“集体的财产”。想一想这个观点。
而正是这样的观念,支持了罗尔斯的正义的分配理论以及福利社会理论,正如洛克的个人自主理论支持了他的受限政府和宪政政权的理论。根据罗尔斯,正义要求社会分配制度应当以基因选择中最差的人受益为原则。他的“原始状态”的思维实验明确说,任何人在出生之前都不能决定自己未来的天资会是如何,因而对于每个社会成员,在组建社会时应当同意,依靠天资的劳动的结果只有平均分配才能够保证公平。他认为共同财富在社会范围内重新分配根本不违反对个人的保护,因为劳动的成果从一开始就根本上不属于我们自己。
洛克则不同,他的个人自主理论为个人、自我、各人的道德个性提供了道德上的理论基础,罗尔斯则是从最开始就表明,我们根本就不属于我们自己,我们完全不是自己的所有者,从头到尾都只属于一个更大的社会中的“我们”,它是基于社会的集体的集体意识,因此,集体共有的财产应当在整个社会中进行分配,使得社会在整体上都享受到劳动成果。
洛克与罗尔斯代表着自由社会中的两个极为激进的思想,一个主张自我的解放一个主张社会福利,一个强调自由一个强调平等。有意思的是,这种理论上的变迁代表了一种自由主义传统内部所发生的变化。与其他的理论家不同的是,罗尔斯不声称自己的理论是与自由主义不同的其他理论而是属于自由主义的理论,但他明显地已经远离了洛克的思想主旨。两种观点都从公共资源出发,但是却走向了不同的方向。洛克的理论是人拥有自己,对于政治社会,基本上是否定的态度,就是要保护我们的内在的自我或个人权利,罗尔斯对政治观点是更加肯定的态度,他的观点就是积极地参与重新建立社会和分配我们的共同成果(译注:也就是追求结果的平等)。
对于你们或者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问题是:究竟哪一种思想更加有效或者哪一种思想更加有力量或者更可行。
5、教授本人的观点
我个人的观点吗?
我个人更加倾向于美国理论,就是,洛克的理论,远远超过对罗尔斯的理论的认可。独立宣言、美国自由宪章都已经很明确地说了每个人都获得上天的赐予,就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这其中最后一项,“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强调个人有权利自主地定义究竟什么是幸福,并意味着政府允许我们个人之间存在着非常不同的多元化的天赋与能力。而这些宣言都倾向于这样的正义的概念,即,政府的首要的使命从未在任何地方确认过社会从整体上来说要重新分配我们个人的财产;第二点,虽然罗尔斯注意到了社会上的不平等所隐含的道德问题,但是他对于社会机制的想法显得很幼稚,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是合法的合理的,而罗尔斯希望社会机制要以最低最无能力的人为标准,这一点需要广泛使用受争议的司法权力,也就是司法决定“什么人有什么权利”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已经远远超出了它自身所能获得的权力范围,如果这个社会按照罗尔斯的理论来运作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将不再是哲学王(译注:指洛克)的社会了,而是首席大法官的社会。大法官有权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目的就是要达到全社会最大限度的社会平等。所以毫不奇怪的可以预期的就是,今天最欢迎罗尔斯理论的人来自各大学的法学院,这些地方造就着这一代和下一代的法官、律师,甚至首席大法官,他们可能不会参照宪法而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追求社会再分配的理论依据。
不过现在又出现了洛克的回归,尽管这样的回归可能变成我们讨厌的病态的“生日快乐”式的回归。我不是说洛克是什么大英雄,有些历史学家,如我前面所提到的路易·哈池,他认为美国是唯一一个以洛克的基本观点为立国之本的国家,它简直就是洛克的活化石,它在现代历史进程中,总是以各种更激进的现代表现形式持续统治着这个国家。但实际上正是这种近乎偏执的洛克主义,美国才得以与各种极端主义的意识形态较量并防止这些意识形态入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过程贯穿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
不过洛建立在低层次上的物质化的现代共和政府的理论,包括倡导个人自由、保护个人利益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无法从该理论内部自己产生出一种对自身的反驳。这样一个致力于追求个人幸福或者说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的理论王国能满足人的心灵底层的幸福感吗?它可以回答那些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吗,如,荣誉、高贵、牺牲等?它除了可以产生现代的物质享乐主义(epicureanism)和虚无主义 (nilism)外,能够帮助人们避开痛苦、难受和焦虑吗?无论如何,我认为只有在美国,而不是其他的土地上,才能孕育出真正的高级而深刻的各种后现代理论。正如我的一位老师所说,美国是一个各阶段现代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国家,我们仅仅是自我不满综合症的现代长河中的一个瞬间。因此,洛克的回归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一个治疗的过程,它不会解决各种现代病,因为这些病原本就产生于洛克理论中的先天的不足。

(全文完)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