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美国黑人精英如何为被剥夺权利的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
一、 黑人是少数民族
我们常用“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话来警告权贵不要欺辱百姓,要仁政。这背后的含义是,“大多数人被压迫到走投无路时,就会奋起抗争”,也就是说,被压迫的是多数,多数本身就是潜在的力量。不过,如果以这样的观点来看美国黑人,那么黑人真是没救了,因为美国黑人的人口比例自奴隶解放(1865年)以来(2010统计),仅占美国总人口的9-14%,是典型的少数民族。 虽然,美国虽然一路以来直到今天都有人,包括华人和中国人,歧视黑人,但是,美国的宪法与法律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原则,因此,从长期来说,黑人可以也的确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获得自己的平等权利,最终获得了成功。
这一点和中国人不一样,中国政府一贯否定个人追求自己的自由与平等权利,而中国社会也一向维持类似于种姓制度的人人不平等文化;所以,我们会看到,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路不是我们想象的或者从教科书里学习到的战争或起义模式。 相比美国革命则不同,美国创建者们对于英国国王与议会的不平等统治表示反对时,采用的方式就是今天被中共常说的 “反革命”、“颠覆国家政权”或“分裂国家民族”等犯罪形式,用历史的专业术语叫“独立”, 而最后他们也成功了,美国国父们叫这个为“捍卫自由”。 所以,我在介绍美国历史不同阶段的黑人精英的经历时,请大家不要误以为我在暗示中国的未来抗争的道路,我只是介绍一种经历给大家,是美国黑人——一个曾经的奴隶和少数民族,摆脱奴隶地位和最贫苦最低级社会地位而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权利的经历。 这会对我们有些启示,但这个启示不会是暗示我们未来应当采取哪一途径。
中国的道路要到更多的人形成同道以后决定。目前少数人在网上号召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而且这些人未来也不会成为领袖,因为今天他们不能带领大家摆脱受奴役的地位,那么能够带领大家摆脱这种屈辱的人权被剥夺地位的必然是其他人。 未来有了同道并形成力量时,自然会有人根据那时的特点决定应该采取什么道路,而今天为何网上呼吁漫天却没有人响应呢?就是因为人民尚未选择与少数反对者同道。争取同道并走同道结合的道路,才可能发起某种赢得足够多的人民响应的行动。 人民不是听呼吁的,而是看你所发起的行动进行判断的,他们将判断是否加入你们,所以你们的道路决策只有得到响应才是可行的道路。至于这个道路,在人民加入以后是否可行,那又是另外一个话题。
我将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经历分为三个阶段: 1) 从宪法解放奴隶开始到1877年北方撤军,战后重建失败; 2) 1877年到二战前; 3) 二战后到1965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通过,确立黑人和所有人的选举权;
二、 黑人奴隶解放后面临的问题
美国黑人从建国起即有自由人,在独立战争期间,有5000黑人加入美国联邦军队。战后有些人留在美国,享受自由人身份,从事贸易或其他行业,甚至有些人还拥有奴隶。 杰斐逊期间签署禁止奴隶贸易法律,从1808年起正式生效,那时起就开始有了获得解放的原奴隶(“自由人”)的聚集区。另外有些奴隶,尤其在北方,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式赎回自由。同时,在北方,所有州在1808年以前全部成为自由州,因此北方的全部黑人在1865年时已经悉数成为自由人。 在南方,只有零星的黑人因为各种原因是自由人(包括马丁路德金的祖父),如牧师、教师或混血黑人。这些提前获得自由的人,他们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虽然很低,但是比奴隶好很多。 1865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废奴条款通过时,黑人奴隶获得解放的人口是300万,当时黑人总数量是490万。
在这里给大家一个概念,奴隶解放对一个奴隶主的含义:杰斐逊在独立战争时有200名奴隶,如果按照50美元一个计算(这是比较保守的价格,实际可能翻倍),那是1万美元,相当于今天的28万美元,或者是190万人民币;若是300万奴隶按照这个价格计算,南方奴隶主的财产损失是1亿5千万美元,相当于今天的42亿美元或者人民币近300亿元。 巨额财产被联邦政府没收了,这或许是后面南方白人针对黑人的暴动和种族隔离的原因之一(但是没有看到历史学家在这方面的叙述,只有一部小说《随风而去》比较有名,后来改成电影《飘》,能看到南方奴隶主当时的生活与心态以及当时的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紧张敌对) 。奴隶解放后,所有的黑人都面临着两个问题:1、贫困的问题;2、来自解放后南方白人原奴隶主的敌对与报复。
但同时很多北方自由派白人并不反感黑人,并且鼓励黑人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人与美国黑人所面临的不同的地方,中国人,无论是在统治者层面上,还是在普通市民的心态上,没有任何流派会成为普通底层少数人的结盟者,没有任何一个领导人把最底层的普通人,如农民或城市里的最底层的失业或残障人士,作为人一样地去尊重和鼓励。整个社会没有任何机会是向他们开放的;即使维权律师,也不过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辩护。如果中国发生物资短缺,如粮食或医药,首当其冲的还是他们,但他们中即使有人走出来进入中层也不会替他们代言。美国北方白人甚至如前所述,会为争取种族的合并而努力,还有白人为救出南方黑人奴隶,不惜冒着生命危险,最后父子一家被处死。所以,这里介绍黑人的努力时,不要试图去暗示自己或认为我暗示大家要走什么样的道路。我的介绍是要让大家看到美国黑人在面对生存、安全与法律地位问题时,如何利用外部资源以及如何自身努力,最终使一个最弱势的少数族裔获得平等的权利。
为了让大家感性地理解我说的黑人面临的安全问题,现在先给大家补充一点美国的白人至上主义者针对黑人的最令人震惊与恐惧的聚众公开的屠杀。这样的屠杀的名字叫LYINCHING(因为其程度令人发指加上读音和“凌迟”很接近,我就用“凌迟”代替了,主要是非常恐怖),这不是要宣传恐怖,而是要让大家知道黑人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有多么严重。这些事件主要发生在1865至1920以后的美国南方,高峰时期是1890年:一群群的暴民或者是南北战争中参加战争的白人南方老兵组合起来,形成当地的类似黑社会的恐怖组织,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专门以残酷刑罚的方式对他们指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报复。这样的事件最早发生于1835年的圣路易斯,但后来被当作主要的恐吓与惩罚黑人的手段。当时一位黑人杀死了一个副县长(大体相当于中国的副省级级市),在被送往监狱途中,被白人劫持,然后他们在城市中心地段,把他栓在一棵树上,当着超过一千人的人群把他活活烧死。后来的情况更加惨烈,我不描述了,给两张图片示意一下他们将过程记录下来,做成明信片到处寄发。
上图就是一张明信片,不是很血腥,这张记录的是1909年11月11日,超过万人在伊利诺伊州开罗市观看屠杀黑人威尔·詹姆斯,可以看到那个标语中清晰地写着“ Black”。
下一张是刊登在报纸上的,是巴黎的报纸,内容是白人酷刑虐待黑人然后屠杀的情形。
接触这些图片让人感到很难受。还有一位十四岁的芝加哥孩子和密西西比州的叔叔一起过夏天,被指对着一位白人女性吹口哨,实际上后来这位妇女表示她撒谎了发生的事,她今年对美联社记者承认她撒谎。这是1955年的事。可见这种屠杀的明目张胆和不受约束。
第一阶段的黑人领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下面我将按照他们出现的先后介绍十位左右黑人领袖、活动人士和他们的努力。
三、黑人领袖第一阶段:1865 1877 ——个人魅力型领袖
这个阶段是黑人刚刚有政治代言人的时候,但,无论是地方活动人士或是联邦议员或是政府官员,他们的声音都极弱小,这不仅仅因为他们是少数民族和社会底层的代表,更因为他们所受的教育不多,在观念上如何阐述政治上的价值信仰及在行动上如何捍卫自由的价值都很陌生。他们这个阶段多处于被动的“呼吁”、“建议”、“妥协”状态,实际上这一阶段有些类似于今天中国的“民运”:他们处处都是在被动地位上,不像后期的马丁路德金可以发起实质性的令政治界关注的大型抗议活动,可以自如地阐述自己对于自由与平等与法律原则的理解,并得到白人和黑人的共同认可。
从这一阶段的领袖来看,他们并非底层中的最底层,他们普遍具有更高的教育背景,具有与白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但他们不能主动提出对自由价值进行捍卫的纲领与要求而只是被动地回应。在这一阶段,有很多抵制黑人获得平等权利的地方州出台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但即使身为联邦议员,其呼吁也无济于事,因为其要求在国会中无法通过,而他们也不能在民间寻找到司法精英(律师)的协助,无法通过诉讼宣判这些法律违宪。例如,1865年内战刚结束,密西西比州就通过了《黑人规范法》,禁止租借或售卖土地给黑人,但这时候连一位黑人律师都没有。
在这里还要说明一下美国的联邦政府运作模式带给黑人政治领袖的影响:政治人物的选举是以州为单位的,例如国会议员选举,每州按照名额选举,总统也是每州按照各自的结果将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投给一个候选人(选举权,至今也都是州权而不是联邦权力)。在激进自由派的支持下,这一阶段会出现黑人领袖,他们靠个人的能力和机会获得政治地位,但这一能力随着个人的离去而消失,不会传承下去和累积起来,这就是“个人魅力型”领袖。中国现在,在我看,就差不多与这一阶段比较像。
随着地方州针对黑人的歧视法案被通过,如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案,这样的黑人领袖最终从政治舞台消失:如果黑人在本州被剥夺政治选举权,就意味着联邦政府不会有政治人物代表黑人。这一阶段最容易具有的大众心态就是“认命”,个人在强大的组织面前感觉到无奈无助。
真正在这一阶段比较突出的领袖只有一位:
1、詹姆士•特纳(James M. Turner, 1839-1915,活动人士,美国第一位黑人外交官),特纳,南方人,出身于密苏里州,政治领袖,出身为奴,父亲为“马医”(在交通工具为马车的时候,马医相当于今天的奔驰维护人员),后赎回一家人的自由。14岁就读欧伯林学院(Oberlin College),一学期后因父亲去世辍学回家。内战爆发,他加入联盟军,担任麦迪逊•米勒上校的贴身护卫,一条腿受伤后终生瘸脚。战后米勒上校的姐夫当选密苏里州长,任命他为公立学校副校监(类似于我们知道的教育厅副厅长),分管黑人学校。其间帮助建立了第一所州立黑人学院——林肯学院(现为林肯大学)和若干的普通基础教育学校。 1865年,他领导密苏里平权联盟(由于该组织没有独立的政治主张和价值目标,所以历史学家对该组织的活动没有太多记录)。1871年赴利比里亚担任总领事(领事级国家关系的最高官员) 1879年从利比里亚回美国后,组织救助来自密西西比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逃避白人恐怖屠杀的难民。 当年因为前述的南方白人至上主义者针对黑人的各种威胁与迫害,导致黑人第一次大规模从南方沿密西西比河北上。很多人到达密苏里州,在他领导的密苏里的组织帮助下获得安顿(类似于今天的民运将国内受迫害的异议人士或家属营救出国)。
第二阶段:1877-1945——组织型领袖、教育家与司法活动家
这个阶段的黑人领袖首先从教育上和法律上努力,他们主要目标是通过法律诉讼来否定违宪的法律与做法。但是,最高法院判决即使否定这些违宪的做法与法律也不表示他们立即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在社会上得到纠正,这是本阶段的黑人领袖不能达到的目标。也就是说,有了法律的支持不表示同时就赢得了社会的支持,不表示社会就自动地还给了黑人以平等的权利。 因此,这一阶段的努力只是为后一阶段的努力奠定法律上的基础,即给予后一阶段的各种努力以合法性上的支持。
这一阶段出现了很多的精英人物,他们多数是教育家或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与法官)。本节介绍的是带有各种“第一”的黑人领袖或活动人士。
2、布克·华盛顿(Booker T. Washington, 1856-1915),南方人,出生于乔治亚州,原为奴隶,教育家、妥协派。 华盛顿深深感到黑人应当有足够的养活自己的能力并受教育,而不是马上与白人对着干。1881年,他在激进的自由派白人的支持下,创立了塔斯克基学院(Tuskegee Institute),是黑人创办的第一所高等教育学院。 由于这时的黑人极少具有能力担任高等教育课程,这所学院最开始是以合作办学方式建立的,就是请白人教授来学院讲学。 联邦政府也常就黑人政策问题向他咨询。在他主导学院运营期间,也暗地资助过多起为黑人诉讼的官司,但是都未能获得胜诉。
内战后,针对南方黑人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报复使黑人一直处于危险状态,连同情黑人的北方白人驻军都有被白人至上主义者凌迟处死的情况。 1876年,当选总统海斯承诺北方军队从南方全部撤离,战后重建宣告失败。 1890年起,针对黑人的恐怖暴力案件进入高峰,华盛顿于1895年发表“亚特兰大妥协协议”的演讲,大体内容是: 1、南方黑人承认和遵守南方白人的种族隔离法律和政策;但同时,白人必须保证: 1)黑人能够谋生; 2)黑人能够获得基本教育。
然而,这一妥协声明并未使黑人的状况得到改善: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 #普莱希诉弗格森案 (后面简称“普莱希案”)的判决使得歧视黑人与种族隔离合法化。 在这一阶段,华盛顿是最为著名的黑人领袖,其声音是唯一能引起全国白人与黑人关注的。但是,他的妥协立场遭到另一位北方黑人领袖的坚决反对,这个人就是美国第一位黑人博士,毕业于哈佛大学历史系的杜比奥斯。
3、杜比奥斯(W.E.B. Du Bios, 1868-1963),出生于马萨诸塞州,北方人,哈佛历史学博士,毕业后收到华盛顿创办的塔斯克基学院的工作邀约,但最终选择任职亚特兰大大学的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教授。 杜比奥斯因其背景和鲜明的反妥协主张而迅速获得比华盛顿更大的影响。
1905年,杜比奥斯与25名北方黑人精英秘密开会,发起尼亚加拉运动,该运动声明反对针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要求与白人平等的全部权利。 这一公开的主张直接否定了“亚特兰大妥协协议”的主张,即表示承认和遵守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并要求有限的生存与基本教育的权利的主张。杜比奥斯认为黑人应当在黑人精英领导下争取作为公民的全部的权利,“尼亚加拉运动”获得了北方自由派白人的支持。 1909年,在自由派白人的支持与参与下,杜比奥斯组建了二战前最为著名的组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ACP)。该组织的标志性成就是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案(简称“布朗案”)胜诉,致使联邦最高法院事实上推翻了半个世纪前依据"隔离但平等”原则而作的“普莱希案”判决。这一案件的胜诉,使得全国所有歧视黑人实施种族隔离的法律处于违宪地位,使教育平权和其他所有的平权运动获得了宪法支持与合法性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争取黑人权利,不同领袖之间的观点可能是互相排斥的,这导致互相不为同道不能合作。中国人的想法就是只要反共就必然同道,如果观点对立,则必有一方是共产党。但对立有各种各样,不能一概而论。随着发展,后面还有致力于黑人平等权利事业但观点互不认可的。在这里对比一下中国国内的反对派阵营:国内也有不少人权律师,他们的策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或个别人)的权利,但是没有律师就案件对宪法或法律提出侵害人权或不能保护人权的指控,因此任何案件都局限于个别判例而不能形成类似布朗案的结果——置法律本身于非法状态。我不否认,这样将使律师陷于危险,但是,即使律师不这样,我们看到他们的危险也时时刻刻存在着。
世界对中国人权的关注不是因为维权律师的专业成就,而是因为人权案件本身的残酷性,但直到有人以否定法律的非法性,国际社会的支持对推动个人权利保障是没有作用的,正如美国南方白人至上主义者针对黑人发起的的政治法律上的排挤直至发展到恐吓暴力威胁,如果不是黑人律师从立法原则角度否定地方州的做法与违宪的法律,即使有北方自由派的支持,也只会看到布克·华盛顿的暗中支持,却不会看到NAACP主导的布朗案的结果。
另外,也是最重要的:对比黑人律师和中国律师的策略不是暗示我们要以同样的方式争取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黑人在政治权利被剥夺个人权利遭受制度性侵害时,如何始终争取自己的盟友支持,然后通过司法活动的胜利扩大自己与盟友的力量。但是,黑人的努力建立于美国宪法承认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上。而中国并不存在这样一部宪法,也就是说,中国宪法不平等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尽管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表示尊重人权,但是宪法的纲领章节——前言通过四项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为每个个人的宪法义务的思想控制,从根本上否定了第三十五条的尊重人权的条款有效性,外加其他各法律依据宪法纲领与爱国主义章节的表述而否定了第三十五条在中国的实施。
所以,如果中国未来也存在司法维权,它只有可能是以国际人权法否定中国的宪法与法律,这里还要再提一次:七七宪章就是凭借国际人权法提出政府对公民任意抓捕行为的非法性。如果是中国,则有很多案件可以指控当局和法律违反国际人权法的,例如以城乡隔离的种姓制度为工具侵害数亿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迁徙自由、私有财产权的自由。但需要理解的是,即使是争取外界支持,也不能寄希望于支持力量来改变权利被剥夺的状况,改变必须靠自身的努力。例如白人自由派支持成立功,NAACP,同时黑人中有了自己的律师,于是获得了成而华盛顿资助黑人诉讼,即使同样有白人支持,但由于缺少自己的专业律师,最终还是不能扳倒它,而我们不应期待这时应该有白人律师帮忙打官司。然而,国内普遍现象是对国际社会支持不力表示各种谴责派阵营失去原本的支持力量。这样的反应会使反对派阵营,尤其是中共以“个人”为伪装,对反对派阵营进行误导,导致大量支持保守派而不是自由派的强大的声音,变成了对西方自由派和西方自由国家政府的“谴责病”而受到外媒的关注。
中国人学历史,学会了一句话就是“团结就是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但是,我认为多数人对这个说法有着深深的误解,误以为团结的对象是普通的必须面对生存压力而无暇顾及考虑个人权利的那些人,不是说他们不重要,当你争取权利的时候,他们也是受益人,他们理应加入到反对派阵营,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普通大众在哪个国家都是沉默的大多数,直到强大的舆论感染他们中的大多数,但即使如此,不到最后关头,他们都不会是推动力量。即使美国革命时代,效忠国王派还是多数,真正的团结的对象是政治界的力量,也就是那些在政治舞台上的活跃力量,而对于中国的反对派阵营来说,他们恰恰成为了大多数中国反对派或异议人士的谴责对象。
美国NAACP组织的最为成功的案件诉讼的成功奠定了它在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领导地位。它最著名的案件诉讼是(Gaines V Canada 1954年的“布朗案”和1938年的盖恩斯诉肯纳达案)。下面将就这两起案件介绍关键人物,一个是当事人,另一个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