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3日星期日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二)

2018/5/13
教授:好的,你认为他们是擅自授权自己起诉他,以全体犹太人的名义,以人道的名义,指控他反人道罪。那么究竟是谁指定他们这样做的呢?我想在这方面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但这里还有好几个其他方面的原因也是事实。然而有什么其他的具体原因让我们对他们自以为具有审判他的司法权(即法理)而感觉不舒服呢?那么,法理究竟是什么意思?法理是什么呢?
学生:我认为还有一个同样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他们认为他们必须得这样做。我是说,他们谈了很多在德国审判前纳粹的情况,而他们认为惩罚实在是太轻了。我觉得这种就算是需求吧,德国人需要,嗯,用某种方式扭曲历史,目的是使那些明显地干了坏事的人得以摆脱罪责。这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以色列不得不采取,怎么说呢,这种有点极端的法外行为。
教授:好的,不过到这里我认为你们都发表了有意义的观点,不过有人会说,或者一个鬼魂的声音会说,"噢,等等,没人真的认为对他的判决是冤枉了他或者说他没有做过那些事。"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按照他们的判断,他们认为对他的审判根本就不会有。所以,我们究竟是对什么感到心里不舒服呢?有没有对立的观点?哦,那边一个。
学生:下一次情况可能不会这么分明。另一个国家可能会以这个判例做仅仅是对他们(而不是对正义)有利的事。
教授:好的,所以有了一个先例的问题,不过我们对这个先例究竟是怎么不放心呢?
学生:这个先例就是一个政府可以声称对任何发生在别国的任何数量的犯罪都具有司法管辖权(有法理支持);还有就是为了一个司法体系而实施绑架;另外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实施表演式的审判。教授:而且这是一个潜在的大问题。我不知道你们注意到没有,以色列政治家李维尼几周前取消了访问英国的计划,因为他们发现在英国有检控官准备因加沙的战争罪而逮捕她。在去年入侵加沙时,她是前总理,而英国政府对此很尴尬,他们正着手修改,以便将来不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皮诺切特不能访问很多地方,因为对他的逮捕令最终仍然是有效的。有些国家还在国内讨论是否应该在唐纳德·卢姆斯菲尔德旅行到他们国家时因阿布格莱布所发生的事情而对他实施逮捕。所以有些国家已经在授予自己司法权了,他们声称自己有权审判战争罪犯。那么这方面怎样去规范呢?他们究竟要对谁负责?在这个案件上,似乎还说得过去,因为没有人会真的说艾合曼没有做那些事情或者那些事情是正义的,但是这个先例带来了很多令你们担忧的问题。
还有其他吗?还有没有你们感到内心不安而我没有提到的?我是说,可能有人会说,"你看,有一点是违反公正的,就是,整个事件根本不是在以色列的国土上发生的,这个人从事犯罪时,还没有这样一个司法系统呢,他今天却被当时还不存在的司法系统审判着;再说,他是在遵守当时存在着的一个法律体系,"可不是吗?他当时在1940年代的德国,遵守着第三帝国的法律。他没有违反当时的任何法律,而现在他却为遵守法律而受审,审判他的国家在当时都还不存在,所以根本不存在违反那个国家的什么法律的问题(译注:此处指以色列的法律不适用艾合曼)。难道这不是胜者为王的"正义"吗?对此,我们有没有什么可以回答的?他们做错了吗?很多人,我想,可能会认可大家在课堂上谈的绝大部分的观点,但又觉得他们不应该这么做,因为他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所以我们被这样一个情形困扰着。
教授:好的,我们现在退回一步,回到前半截讨论的内容来:你们会不会觉得我们讨论到现在,前后部分之间产生了一种冲突?因为当我们在谈论艾合曼案件的哪些方面令我们不安的时候,我们谈到了艾合曼没有道德责任感去质疑在当时的社会执行的法律,去质疑给他的命令是不是具有合法性,我们还谈到了他不自省,缺乏对整体事业目标的兴趣,而他却是这个整体目标中的一份子。这个彻底丧失自省能力的人做着上级命令他的工作,服从命令,努力地取悦上级并获得提升,这些都令我们感到不舒服(译者提醒:我们自己是否反省过我们目前的行为?)但是现在,当我们谈到以色列1960年的所作所为,好像以色列做了所有这些事,却还是让你们感到不舒服。他们(译注:指以色列)坐下来,说,"呃,是的,是有国际法,是有引渡条例,但是,喂,你知道吗,这些根本没有用。如果我们要得到符合道德的结果,我们就非得把责任担在我们自己身上,不接受现有的法律规则,不接受现有的规定,而必须勇敢地站出来捍卫正义。"那么,为什么现在一方面我们对艾合曼不能履行道德义务而不舒服,但是当以色列的突击队员和检控官履行我们认为艾合曼没有能够履行的道德义务时,我们还是觉得不舒服?这真的是冲突吗?还是我漏掉了什么东西?有人要接下这个话题吗?你们怎么想的?
学生:抱歉,我不觉得是一个值得我们仔细检查的冲突,但是有点味道的是我认为我们对审判的反对,其实,我们反对的是以色列声称自己遵循的是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它操作的法律在另一个法律的范围之外。
教授:那么那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呢?
学生:以色列的法律体系,我是指以色列国家的司法体系(译注:法律审判体系)。
教授:我理解你的观点,不过这一点不是很恰当。这一辩护不太好,因为毕竟就像我们讨论的那样,即使按照以色列的法律,这次审判也不是一次做得很好的审判。
学生:是的,不过我是说这次审判,虽然明显地捅破了很多我们认为好的审判程序应该具有的水准,它扭曲了以色列的司法体系。我不是说这样更好,而是说,当我们谈到某些事,如政治谋杀,我们讨论中的某些否定性评论不一定适用,因为他们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办法来对待他(译注:指艾合曼)。我的意思是,不一定这样的行动必须是可以被接受的(译注:指符合道德要求),而是指这一行为(译注:指以色列绑架及审判)刚好是法院在某种意义上也希望做到的。
教授:好的,这可能算是一种解释,不过这个矛盾中有没有其他的什么因素,我是说介于艾合曼缺乏道德自律与责任感和他们(译注:指以色列)坚持他们的道德责任感之间。有吗?
学生:我不敢肯定地说这之间存在着矛盾,我是说,如果我们相信一个政府或法律体系,如以色列的审判体系,符合法理规范、具有合法性,它还有一个制度容许你上诉,而且不允许非法绑架人,而这是相对于另一个系统而言的,这个系统屠杀数百万没有做错任何事的无辜的人而且屠杀他们的唯一原因就是他们的身份。所以反观艾合曼的案件,我认为,拷问他、拷问这个系统才是具有合法性的,而艾合曼恰恰不去拷问(系统)反而与这样一个系统融合,这是令人震惊和失望的。另一方面,将这样一个人用正义去审判时,我们发现尽管(以色列)有一个运转良好的系统或者说被我们广泛认可的好的司法系统,但它却树立了这样一个可能的坏先例,这是令人感到不安的。如果就某个案件拷问一个制度,这是对的,而拷问另一个制度时,却发现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灰色地带,那么我们不能肯定说这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
教授:我想你说到点子上了。我想如果我们说,"嗯,对于艾合曼不质疑那些符合第三帝国法律的上级命令,我们之所以会感到不安是因为那是来自非法系统的命令",那么,就不存在矛盾了。正如阿润特在书中所说,那是一个犯罪政治体,而他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是令我们感到不安的原因。另一方面,当我们开始谈到国际法时,我们看到虽然国际法有它的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又不愿意看到有人任意违反它,因为我们不认为它是非法的法律,在道理上就像我们认为第三帝国的法律是非法的法律一样的,所以我们感到很纠结。我认为你指出这不真的是矛盾时,我认为你说得恰如其分。这是表面上的矛盾不是真实的矛盾,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在说到第三帝国的时候,我们没有意识到那个国家是非法的,我们心里没有恐惧感,所以我们对他(译注:指艾合曼)的行为感到不安(译注:即指艾合曼和我们大家一样没有认识到国家犯罪而听命于国家,故而变成无意中犯了罪)。但是当我们终于有了一部初生的(译注:指该法的不完善)具有合法地位的国际法的时候,我们对人们公然藐视国际法又感到不安。

所以我认为这样说恰到好处,但是它又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也是我们这个课程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凭什么说一个政治体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如果我们说你有责任抵制非法政治体、有责任服从合法政治体,那么,这又将我们进一步推回到更深的问题上,"政治体的合法性究竟怎样判断。这就是我们后面几个月要探讨的问题。我们将探讨五种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或者说五种答案,他们代表着过去几个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史上的主要的五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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