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星期日

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三)

2018/5/20

第一种是功利主义的流派。有关功利主义,我们将溯源至杰瑞米本森(大陆的译名为"边沁",我相信是广东人翻译的)。他认为,一个政治体如果能够做到最大化最多人的最大的幸福,那么这个政治体就是合法的。而在功利主义流派之内,关于怎样才算幸福、怎样测量、如果有人以某些人的幸福为代价提升其他人的幸福时你应该怎么办等等问题,一直无休止地争论着,我们将探讨其中的一些争议点。但是基本观点是:好的与合法的政治体最大化功利或者说被统治者的幸福。
第二种系列的回答,或第二种流派,我们将看到的是马克思主义,它就是马克思本人于十九世纪创始的,它的基本观点是:国家的合法性在于这个国家有没有剥削。合法的政府会防止剥削,而非法的政府会促成剥削。与功利主义传统一样,马克思主义流派内部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巨大的争论,主要的争论点有剥削由哪些要素构成,你如何能够辨别剥削的存在?要消灭剥削将需要涉及什么内容,以及政府如何能或者不能做到消灭剥削。但归根结底,剥削的存在就是非法的标志,而且只有走出剥削才能创造机会开启一个合法的政治秩序。这样马克思主义对合法性的回答一直围绕着剥削这个概念。
第三种流派,我们通常叫作社会契约流派,它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建立与"同意、契约"的观念上。你们也会发现与其它的流派一样,这一流派内部在契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些问题涉及契约包括哪些要素,是不是历史上某个时间的人们建立的契约,我们今天必须遵守?比如,美国国父们就某些事项达成契约,那么是不是这就表示我们今天必须遵守他们当年的契约呢?它是不是指一个具有理性的人会同意的契约?抑或同意这个概念只是假设的概念?这个同意必须是主动的(active)吗?就是说,人们是不是必须得事实上签署它,还是默认其有效即可,也就是你不离开这个国家就代表你表示了同意呢?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在考查社会契约流派时都会引起我们的很多的注意,但归根结底,尽管内部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与分歧,最终它归结到一个论断上,就是,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第四种流派是我在大纲中称作的"反启蒙流派",它是对前三种启蒙运动流派的反对,而反启蒙流派诉诸传统,也叫传统流派(译注:教授用反启蒙运动来指代通常被人们所说的"保守主义",但时事政治上的"保守主义"不是一个固定的政治哲学流派)。它认为传统本身,包括传承下来的规范、做法和社会传统,给予了国家的合法性。而我们会再一次地发现人们纠结于什么组成传统,你何以判断你就处于传统之中,当人们不同意传统时会发生什么事,等等,每每一谈起遵守传统时,这些问题都将随之而来。但是最终它的主张就是传统本身才是最重要的,当你评论一个政府时,你所追求的是所有需要做的事必须符合传统。例如,英国男人的权利,在十八世纪的时候人们对它异常向往,当时就有英国男人的权利的传统历史,这就是几个世纪以前的英国大宪章。于是在讨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时,传统成为了讨论时下政治的基础。
第五种流派就是民主流派,民主流派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在于服从于某些被我们称作的"利益相关方中的多数人"。它所关注的是,利益受政府运作影响的人是否能够控制政府的运作。你可以说它与社会契约流派非常接近,而民主流派也的确与社会契约流派很接近,但它终归还是一个不同的流派。它通常但不是总是要涉及到多数人统治的概念。与其它流派一样,民主流派的内部也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包括如何把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政治原则应用于政治体系中。但它基本的观点就是,合法性取决于政府是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政府行为是否真正代表利益相关方的人们的利益,就如同这个规则的名字那样(译注:指如同民主的名字那样),弘扬国家的合法性剔除国家的非法性。
这就是我们要谈论的五种流派,我们将一次又一次地回顾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艾合曼案例的问题,还有其它一些具体案例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直接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但是最终我们还是需要理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好,还有几分钟时间,大家有问题吗?哦,这里要麦克风。
学生:您如何评价"胜者为王"的概念以及最强大的国家最具有合法性这个说法?
教授:好的,他说,"如何评价'胜者为王'(译注:指正义站在强者一边)以及最强大的国家主宰合法性的标准。"我觉得你可以这样说。毕竟,如果你回顾我们今天刚刚谈到的例子就是如此。二战结束后,我们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主持了纽伦堡审判。他们去到德国。很多的他们所做的事就和以色列1960年做的其实是一样的。他们依据当时并不存在(于德国)的法律去审判那些服从(德国)法律的德国人,很多人当时因服从(当时德国的)法律而被处以死刑;还有很多人被判监禁。你可以说这就是正义站在强者一边。如果是其他人赢得了这场战争,可能结果就不是这样的。
所以这就是一个我们课堂学习中会遇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主张。这个,如果你们愿意知道它的术语的话,叫规制法系的司法原理。有没有人愿意猜一下规制法系是什么意思吗?有人知道吗?没理由你们会知道这个。规制法系,就如同刚才这位绅士所说的一样,是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制定者有能力强迫人们服从它。
如果你回到中世纪欧洲,我们会发现在自然法与规制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立。自然法有时候被看作是上帝的意愿,有时被看作是宇宙中永恒的道德原则,有时它是指我们用以评价现有司法体系的更高级的法。所以当我们说第三帝国是一个犯罪的国家政权、一个非法政权时,我们指的就是某种终级的更高级的法,这就是自然法,它是组成合法国家的基础,对吗?我们后面将会谈到很多关于自然法到问题。
而规制法认为根本就不存在自然法这么个东西。杰瑞米本森(译注:又译作"边沁")说,"自然法、天然权利等概念是非常危险的无稽之谈,完全是没有根据的,像踩高跷一样地荒唐。根本就没有一个自然法的东西。"他被认为是规制法系的理论起源之一,规制法系起源于十九世纪。如果你说,嗯,确实没有更高级的法,那么请问,法律究竟基于什么呢?其中一个回答就是:法律基于强权之上。但是本森希望说,法律基于科学之上。正像我上次说的那样,启蒙全部是关于对科学的信仰。所以当我们谈论功利主义的时候,我们将考虑到对这个问题给予回答的不同版本的答案,但是,就艾合曼问题而言,在这个特别的环境中,这是一个很好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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