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文章中已经提到宪法的使命有两点:1、保护个人权利;2、规范政府行为或确立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将个人权利保护入宪自然是有充分理由的,再加上最早期的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均写入宪法。但是光是这样叙述似乎还是不充分,从论述的充分性上说,引述其它国家的例子无非是用诉诸权威的方式获得认同,然而诉诸权威却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本文从具体问题进一步阐述该论点。
1、立法会就基本人权独立立法的问题
从联省自治的国家政治体制来说,联省自治意味着各省将会有各自的立法会及其通过的法律,包括更多更具体的权利保护法律,如公民权利、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它人权等等,但是同时,这也意味着联省政府立法会所通过的法律,除宪法之外,都必须得到各省立法会认可才可能成为该省的法律。这就是说,作为普通法律,基本人权法案有可能被各省拒绝接受。其后果则可想而知,就是基本人权将不成为全国一致施行的法律。
2、若作为联省普通法律,而非宪法条款,其保护可能遭遇失败
即使各省一致通过作为普通法律的人权保护法,由于宪法为最高法律,其条款可否决普通法律,因此,理论上存在这执政者利用修宪的机会,设置否决部分甚至全部人权保护的法律,从而使得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遭到侵害,使得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使命遭遇失败。这也是基本人权保护必须入宪的原因。
3、人权保护作为国家的首要使命,它自然应当成为宪法的最重要的条款,而最重要的条款必须具备两个特点:第一、既然是最重要的条款,它就必须是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也就是宪法的开篇,而不是最后。第二、它的重要性,意味着若有宪法其它条款与之冲突,则必须以人权保护条款为有效,而冲突条款无效。
4、管辖权问题
作为宪法中的条款,虽然个人权利案件按照宪法程序,不会由最高法院初审,但是当人权案件直到省最高法院仍然得不到令个人满意的结果时,个人有权一直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这是宪法中的条款,即联省法院有管辖权,可以成为个人寻求正义的最后的保护屏障。这也才真正体现了政府是"我们人民"的意义。若个人权利不入宪法,则个人权利案件将无法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
5、正义得到维护的问题
虽然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也会犯错,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黑人平权、妇女平权等问题上作出令人不能接受的判决,但是总体上说,每位法官的任命及法官不介入社会其它事务或兼任社会其他职务,并且法官在不违反职业准则的前提下为终身聘任与薪奉不会降低,而各省法官不一定能够确立同等条件,加之各省社会状况不同,其司法独立性的可信赖程度通常不如联省最高法院高,因此,个人保留就个人权利案件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将个人权利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政府对个人权利的承诺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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