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来信表示:
宪法建议稿中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但是,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有待商榷。
关于马克思主义是有不同含义的。马克思后来说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也就是说他并不认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
不错,马克思曾经是暴力革命的提倡者,但是后来的社会发展证明,社会的进步并非一定要通过暴力革命才能达成,马克思已经修正他的早期的思想。关于共产主义是一个设想,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分析和研究,所得出的一个结论。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可以商榷。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学话题,是应该继续研究的。
2)的内容可以这样来写:任何公共场合针对基于宪法的现存政治体制,构成直接危害的暴力与恐怖宣传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
除了宪法,将来还有政党法等,可以在政党法中更细致地对政党、组织作出规范。比如,日本共产党在日本是合法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不尊重宪法,主张暴力的政党。日本共产党当然有共产主义的信条,它也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非暴力)。同样在印度,共产党还在一些邦政府长期执政过呢。
在此,修宪就"非个人权利是否入宪?"的问题作如下阐述:
你好,谢谢你仔细阅读《中国宪法》(建议稿),而且提出了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有一位外国友人也就同一条款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所以,我首先将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全文可参考博客:中国宪法中的相关标题文章)
——————————————
一、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4、在第一条第二款,你提出“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 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而限制谈论马克思主义等是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例如一个研究历史的组织希望出版关于共产主义的书籍,那怎么办?或者,一个学校的组织要开办一个网站介绍在中国共产主义中国环境下,他们的父母的经历,可以吗?在这部法律之下,这些事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却会遭到禁止。在美国,无论你喜欢与否,每一个人的言论都是受到保护的。一旦你禁止一个人的言论,那么你将很快滑向限制越来越多的言论。
二、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4、对于禁止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宣传共产主义,这个首先不是禁止个人的权利,作为个人可以去发表任何言论;然而一个社会受到侵害往往是组织团体党派和政府造成的。对于共产主义来说,要禁止的是利用大众宣传的方式让人们去接受它。如果有研究机构进行学术研究,它并不属于宣传的范畴,因为它不以大众为目标,学术向来是小众讨论范畴,其次它不是为了让受众接受,而是为了让受众了解其危害或其逻辑上的荒诞,这些都不是宣传的范畴。再者,若学术机构做研究,其出版物因为版权问题也都是个人成果,而不会是以某学术机构为名发表和宣传的,更不是以教科书让他人被迫接受的灌输式洗脑工具。那些分析性的资料并不是为了宣传和强制灌输,而且每一个具体出品大概都是具体个人的内容吧。可如果有些网站将马克思主义当作宣传这一理论的工具目的就是要大众化宣传普及这些内容当作很正面的东西让人接受,就必须被禁止,而且宣布违宪,这是因为它从学术上早就被证实是错误的,而隐瞒或忽略学术上的结论,继续宣传错误的东西,且不仅不加任何批判而且当作规范让人接受,它既是纯粹的欺骗和危害公众社会侵害他人的信仰权和选择权。这是绝对不可以再出现在中国的。大众宣传的东西若优先于某一理论,意味着失去中立,意味着打压其他人的其他信仰。因此公共资源必须中立也必须去掉马克思主义这一类巨大的世纪谎言与荒谬。同时马克思主义宣扬的所谓革命就是暴力革命,是根本上对社会的破坏,因为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后我们能看到是以残忍的暴力手段维持的,也就是说夺权或伤害他人和民间社会是他们的目的与手段,这已经越过自由界限了,就是那种鼓励信众实施暴力破坏社会安全的罪恶,必须阻止。
————————————————————
以上是我当时的粗略回答,现在我借此机会再补充一点:
1、宪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法理学和宪法学两方面的原理。法理学是具有倾向性的,例如西方的法理学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它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据此,西方的宪法在内容上都以宪法保护下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基础或首要原则,目前民主国家都是以此作为宪法制定的原则。
然而,当我们在中国的特定环境下,舆论总是会通过专业词的宣传而曲解概念的本意。就这一概念而言,中国将它用"自由平等"来概括,之后便开始发挥。首先,将它的主体从单个的个人延伸到任意的"人",即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使得原本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必须同等保护所有的"人"。然而个人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差别,而且宪法的保护对象不能改变。所以不能据此宪法的个人保护条款延伸到组织。从这部宪法建议稿,您可以看出,每条个人权利保障条款后面都会有对权力组织和集体、集团、团体、党派等非权力组织的各种限制,这是因为中国已经存在着这些组织操纵其占据的资源利用各种手段侵害个人权利。因此,个人的自由权利作为宪法的首要保障目标,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各类组织对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其次,平等这个词也同样被曲解,平等这个原本表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关系的词语,被用来延伸到个人与团体或组织必须平等,这也显然曲解了宪法的原本目的。宪法之所以要保障个人的权利,是因为一套法律体系中,只有宪法是规定个人权利保护的,其余的法律是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社会法律秩序的,也就是谈论个人的法律义务的以及团体组织的管理法则的,这是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则——社会每一个个人成员在授权给政府之前确定自己的哪些自由权利必须无条件保护,而这些作为政府合法执政的前提。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仅要限制政府权力体系侵害个人权利,更要限制非权力组织侵害个人权利。而非权力组织在此不仅不可以利用宪法对个人的保护而获得平等的权利,而且必须以宪法规定防止非权力组织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在此顺便延伸说一下,关于自由平等这个概念词的第三个容易被曲解的就是将平等的法律地位理解为任意方面的平等,包括国民权、公民权、人权的混淆,认为法律地位的平等必然意味着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完全平等,实际并非如此。宪法保障的只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意味着法律不能将个人与个人进行区分,亦不能在法律诉讼中将个人地位与组织(包括权力组织与非权力组织)的地位进行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诉讼上,对个人的待遇和对组织的待遇完全一致,如个人被禁止的公诉人也要被禁止,这就保证了个人不受除了法官以外的其他公权力组织的审问,如警察或行政部门领导。
说到此,我们再来谈论马克思主义等等意识形态。我们不能觉得必须平等地对待这些意识形态,因为它们曾经从各方面侵害了我们的自由权利,使所有的中国人失去了自由。对待此类意识形态,就如同全世界对待纳粹主义一样,不仅是非法被禁,而且有任何以新的形式出现的新纳粹主义也一样打压。而在东欧前苏联存在过的共产党也相继被宣布非法。这些都是因为持这样的意识形态的组织团体党派都对不同国家的人民犯下严重的罪行,他们是犯罪集团利用的工具。我们在中国总是听到一些故事说明西方对共产主义或马克思主义很热衷,这是谎言,我个人的经验告诉我,根本不是这样,限于篇幅,细节不在此细述了。
另外,您所建议的"任何对以自由、人权保护为目的宪法、基于宪法的社会体制,构成直接危害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我认为不妥。正如前面所言,宪法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若以抽象的不名言的意识形态代替具体所指,如共产主义,则未来的组织可以操纵社会资源达到控制权力的目的,然后,由于并未被明言禁止,他们可以凭借宪法宣布他们的存在不对社会体制构成直接危害,而同时,其他的(与他们敌对的任何组织或党派的存在)构成了对社会体制的直接危害。也就是说,任何抽象的概念都会被权力体系利用,使得敌对方处于违宪的地位,从而操控权力,侵害个人自由。
2、宪法学主要研究宪法的内容应当有哪些、结构如何等问题。如您提到那些被宪法禁止的党派或组织不必入宪,而可以放到普通法里面。
同样,由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宪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的原则,对于一切直接危害个人权利的意识形态、党派等进行明文禁止是极为关键的。这也是西方许多国家宪法明文禁止纳粹主义是一样的,因为它曾经的罪行和对人类的种族生存权、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侵害。而一般法律其修改和制定均又政府部门掌控,而不是由人民直接掌控,因此,它可以制定亦可废除,同时,在中央非集权的政府中,它作为普通法律,即使在联省政府层面得到通过,也可在各省被否决,而无法实施。
总之,哪些内容入宪和哪些不入宪的最后原则就是看个人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而个人权利已经在宪法中有描述,因此,凡有可能或实际上已经侵害过个人权利的意识形态、组织或其他主体,必须由宪法禁止其存在。
因为篇幅已太长,在此结束全文,若有进一步想法,欢迎再来信论述。谢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