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国号国旗国徽国歌和官方语言的规定怎么都没有?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宪法及法律所未涉及之权力一律归人民所有,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滥用。"国旗国歌国徽等在宪法未提及的情况下,可以在未来由人民在若干方案中选择决定。这些为何不提及?因为宪法的原则只有两个:1、确立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2、确立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与限制的政府行为。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是根本原则。而除这两个原则之外的其他未及事项,由人民决定,而不由制宪会议决定,或者说,不由宪法决定。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宪法不是包罗万象的文件,而且宪法的修改是极为困难的事情,所以,凡不必入宪的内容都不应当入宪。事实上,美国成立的时候,包括联邦政府宣告成立的时候,宪法也没有规定国旗国歌国徽,这些都是经过多年后从公众普遍使用中选择比较普遍的用法而形成的,美国至今都未宣称英语为官方语言,联邦政府网站上或印刷体文件仍会有多种语言选项。

但这一点与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以及我们的价值观是冲突的。我们通常会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大法,那么,有关国家的最根本性的内容和最重要的事项应当纳入宪法。然而,宪法不是向国内人民宣示权威的文件,也不是向外国宣示国家主权的文件,它是人民与未来政府之间建立的社会契约。如果我们想象自己将放弃自我保护的某些设施,将自己的安全交由他人负责,那么我们是否在之前需要那个将负责我们安全的人签署一份契约,规定要负责的具体是哪些方面的安全呢?而因为自己的安全将由人家管理,我们是否需要限制哪些事那个管理人不该涉及呢?宪法就是这样的,是限定政府行为的,不是将我们自己当作被统治者对自己宣示权威的。我们是被保护者不是被统治者,因此,我们不希望不必要地限制我们自己可以掌握的权利。

同理,国家不应设置官方语言,从而使所有语言平等,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应当以配备翻译文本的形式解决非汉语的交流问题。这才能真正尊重各民族自身的语言习惯和保留各地文化特点,这也是各民族各语言使用者平等的原则。作为非中央集权的联省政府可以汉语为其自身使用的语言,但只要宪法不规定,那么它就不意味着其他语言使用者必须掌握汉语。在此,特别说明一下:所谓的翻译,不意味着大家必须要学会外语,如英语,这里所说的翻译仅针对以汉语和其他语言为母语的人之间的交流。

有朋友问,少数民族省份是否需要规定官方语言?根据各省自治的原则,这由少数民族省份自己决定,不属于宪法的范畴。借此机会再次啰嗦一句:只要不涉及个人权利和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的问题,宪法都不需要作出规定,这些问题是未来的法律和人民的自主选择的内容。最后,谈谈国号问题:国号自然应当在宪法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因为它意味着本部宪法的适用国家,不过,国号的选择也应当留待未来人们的议决。修宪个人可以在此说一说自己的个人看法,但不代表要替这个国家进行选择:
有不少人希望用"联邦"这个词,笔者却选择"联省"这个词,这是为什么?从历史上,美国是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美国成立于1776年,当时的英文名字为"United States",我们翻译为联邦,指国家的联合。实际上,这里的联合的英文含义是:由各独立国家基于情感与文化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意味着不设立中央政府的联盟。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十三个殖民地各自独立之后,只建立了一个联合议会,它没有执行部门更没有司法部门,这个联合议会是一个协商性质的没有强制力的各州议事机构,这个机构只能提出建议要求各州执行,但各州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执行。它类似今天的联合国,英文是United Nations。1788年,美国中央政府宣告成立时,这个国家的名字没有改变,也就是,仍然保持"联邦"这个名字,这个词的本意仍然是不设立中央政府的联合。而在当今的中国,首先,我们或许一致认为中央政府是少不了的,也就是说,我们很清楚未来的新国家一定是各省自治同时拥有一个中央政府的模式,那么这种以各省自治但同时共享一个中央政府的模式,如果用英文来形容,就不是"United",而是"Union"。所以从英文来说,它应该是:The Union of Provinces,用汉语说,就是"联省"而不是"联邦"。基于此,我个人的看法,未来比较符合实际国体的国号可能是"中华联省共和国",英文"The Union of Province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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