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回答:人与其它动物是不一样的,人有两种属性——生物属性(即作为动物的人)及社会属性(即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对于人权而言,指的是人的社会属性。为什么生物属性不提?因为它是任何生物都有的权利,而人权却不是其它生物都有的属性。若人权得到保障,那么意味着,作为生物属性的生命权自然有保障,因为人首先得活着才可能成为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人权标准远高于生命权的标准。而更重要的是,人权标准是专门用来限定政府实施权力的,若一个政府连生命权都不保障,这个政府自然是没有合法性的。再次提醒:宪法是社会契约,是人民将自己的生命的尊严与自由交给自己的政府保护之前与政府签订的契约,这个契约必须以生命权得到保障为前提。
当然,中国目前确实生命权都没有保障,不要说政府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即使人剥夺动物,如宠物,的生命,这个政府也是充耳不闻,更无相关法律。但自由国家在相关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如对待动物或宠物应该如何,那些虐待动物者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中国曾经在为自己国家人权辩护时说,"人权首先是生命权",这是为中国政府不保障人权找的借口,而两年前香港中联办主任说,"让你活着,就是给你人权了。"这就是中共所说的"人权首先是生命权"的最佳例证,就是说,你要人权,我让你活着就是给了你人权。这样的话表面上看尊重生命,其实是只承认人的动物属性,而不承认人的社会属性,也就是说,保障了你可以活着就是你有人权了,于是,人民所要求的社会生活必需的尊严与自由若被剥夺,则根本不算违背契约了。
人的社会属性是建立在动物性基础上的。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追求有五个层次,而最低层次的追求就是对生存的追求(食物与居所),这就是生命权。在这个层次的追求得到满足了,人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安全的需求和爱的需求。而在文明社会中,如果政府仅被要求满足这个,那是背离文明的。人权是安全需求与爱的需求的具体化。将它变成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就包含了对更低一级的生命权的保障。我们可以检验一下,将人权保障的条款都综合起来,再判断这样的社会之下的人有没有生命权的保障呢?
对此,联署人"20016 YZ 中国广东"提出进一步质疑,认为:人权的标准不应该说是高于生命权的标准,而应该是包括生命权,生命权应该是基础和首要的人权。中共官员的自辩词对人权的曲解在于,把人权矮化为单一的生命权,而假装其他的自由权利不属于人权的范畴。美国独立宣言里面,将人民的追求的价值按照次序分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有道理的。在纳粹、共产和恐怖主义的世界,生命权的没有保障的,不能假设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文明世界,宪法是为了建构一个文明世界,如果没有明确提出对生命权的保障,恐怕在真正面临危险的时候,其他自由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自身。以六四为例,它最直接也最大的罪行就是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犯下反人类罪,而其他诸如游行示威结社等等只是其次。如果按照这个建议稿,人民应该援引哪个条款来保护自己呢?
修宪表示接受建议,将在下次进行修改。特此致谢"20016 YZ 中国广东"联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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