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0日星期日

查尔斯·安德森教授:《卢梭的政治哲学理论》(全文)

(卢梭不是自由主义而是浪漫主义思想家)

(一)8/12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理论阐述上比洛克的直接得多,有逻辑而且清晰。它是一部法国风格的理论论述。我们很容易地就可以随着课程内容理解它,毫不费力。我们会挑选出最重要的部分来分析,然后追踪那些他的重要的反对前人的论点。不过,尽管卢梭的论述十分直接易懂,但是他是非常特别的一个让人感到难受的人。卢梭被所有方面认为是自己流派的思想家:他被说成是一个主张纯粹的民主的人,他也被人说成是极权主义者;他被认为是一个理性时代的模范,他又被认为是浪漫主义者;他在很多方面都充满了自我矛盾。现在我尽可能把他的原本思想讲清楚,我同时希望谈他在那个世纪是如何被人们评价的,不过这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我们将从三位理论创始人的角度去审视自由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这三位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他们三人对社会契约进行了探索,试图从特别的角度论述为什么政府是有必要的而且政府怎样才能获得合法性。他们解答的共同问题就是:为什么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愿意放弃他们的自由而组建政府。于是我们看到三位著名的理论家对这一历史悠久的传统进行了阐述,他们给出了各自不同的答案:
霍布斯认为,人们整个地放弃他们的权利归顺于权力的掌握者,于是这个政治问题的答案就是—绝对君主制。洛克反对这种观点,洛克说,这是不理性的,理性的人只会放弃部分权利,那些权利交给政府,以便护我们自己在自然状态下原来有的个人的权利,于是洛克的答案就是:政府的根本的出现是出于保护与保持个人权利的需要。卢梭给出了第三个答案,他的答案是:一个人既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又不能保持一个群体中的一部分,而应该是一个孤独的远离社会的个人。而卢梭给出的答案让很多认可他的人觉得他是在说,一个理想的政府应当是一个纯粹的民主的政府。在这种民主制度中,参与和社会的价值高于个人的权利。此后还有其它人关注社会契约的传统,他们有十九世纪的康德和1971年的约翰·罗尔斯。
我们谈论的洛克与卢梭之间有一段比较大的时间上的间隔,我们值得回顾一下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事。霍布斯与洛克都是十七世纪的人,霍布斯的书发表于1640年代洛克是1690年代。他们都属于一个时代,不同于十八世纪的时代。卢梭则主要属于十八世纪的。他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他的主要著作,发表于1762年,与美国革命只相差几年的时间(注:美国革命比美国独立战争时间长,美国革命可以溯源至1765年,而独立战争从1776年开始,所以比美国革命提前三年),比法国大革命提前约一代人的样子,而他的著作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所以,时间流逝,时代也起了变化。从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最大的社会转变就是知识的气候变化。十八世纪是启蒙的时代。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启蒙运动,以了解卢梭。十七世纪是一个前哨,这个时候科学是新鲜事物,理性的哲学,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谈论的话题,也是新鲜事物。霍布斯洛克牛顿,他们都是单个的人,所谈与探索都超越了他们的时代精神。不过,他们的思想直到十八世纪才流行开来。十八世纪,人们被他们的著作深深吸引。牛顿,一个自然哲学家,洛克,一个哲学王(哲学王是柏拉图理论里面所说的最智慧的人),他们变成了民间的英雄。这与今天每个孩子都知道爱因斯坦的名字相似。我们常说,恨不得自己就活在爱因斯坦的年代,不过即使今天也没几个人懂他的理论,哪怕是最基础的入门,而且只知道名叫相对论。也不理解为什么它那么重要。今天的人懂得等式,C平方,他们会把它们写在自己的车牌上,然后去做各自的事情。但很少人懂爱因斯坦,然而所有人都知道爱因斯坦是个天才,他们会说,“上帝啊,我希望我自己像爱因斯坦那么聪明!”这是一句流行的话。而十八世纪的人看待牛顿与洛克就与我们今天看待爱因斯坦一样,他们成为那个时代的尽人皆知的人物,而且激励了整个的时代精神,虽然那个时代其实不懂他们说的理论。

(二)8/13

如果你看18世纪,考察欧洲文明发生了什么,尤其是英国,不过也有法国,你会发现自17世纪以来这里的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着巨变。在17世纪,人们的日常生活仍然是黑暗的,中世纪的影子仍然在,强迫的痕迹,封建制的痕迹等等都在。当时的商业革命正在兴起,文学艺术仍然描述着泥潭,仍然是是老式的风格。但是18世纪,尤其1750年代,这一切都变了。你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乐观的时代,一个轻松而理性的时代,因为对人类理性的信仰,新兴的科学王和新兴的哲学王有着极强烈的乐观精神。通过人的理性探索和理性的人本身,文明正在进步,正在大踏步向前。(译注:这个理性与中国所言“和平理性”的理性是不同的,这里是指推理的理性,不是中国人所说的“不激动、不暴力”的理性。应该说,中国文化引进“理性”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曲解了理性的本意,将“以科学的方法进行推理、探索”变成了这个行为的道德特征,就是“书生式的非暴力的说理”。)整个世界变得积极向上。
这可以从艺术的优雅的风格看出来。艺术捕捉到的是一种令人愉悦的温良的气氛,与17世纪相比,18世纪不是战争的年代而是和平的年代,这不仅仅是法国,英国更是如此。
这是一个工业与商业革命蓬勃发展的年代。这个年代,到处是繁荣,生活水平日见提升,这是一个发明与发现的年代,也是知识的年代,这个年代,皇家研究院刚刚建成,科学成为人的业余爱好,就好比今天人们坐在家中玩着电脑,玩的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那个时代与此相似,人们在自家后院搞着各种实验,然后将实验结果写成短信交给皇家研究院,比如他们在自家进行的光、气缸、各种机械设备,本杰明富兰克林就是一个范例,他走出屋,来到自家后院放风筝。业余科学家们参与科学发现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的思想革命中的城市公民的角色。你可以看看建筑,17世纪的建筑物是封闭的,颜色深暗,还有厚重的石墙作为保护。18世纪,部分地因为和平,建筑物敞开了,有着轻的巨大的玻璃。你再看绘画,尤其是肖像画,启蒙时代的画作,如伏尔泰、洛克、杰斐逊等。与中世纪的非常不同,与古罗马皇帝的和今天大公司的高级行政管理者们的古板的面孔也非常不同,仔细看他们:他们都在笑,带着一种理性、愉悦乐观的浅浅的不易察觉的微笑,伏尔泰的肖像特别如此。唯一例外是乔治·华盛顿,不过,正如我们所知,他的牙非常糟糕,我就不在这里给你们展开讲关于他的牙的一系列的趣闻了。我们看看那个时代的音乐:莫扎特,理性轻快乐观向上的节拍。这是一个不同于格里高里咏叹调的悲观主义时代。这个时代不同于19世纪,那个世纪孕育出的是贝多芬、或者更糟糕的,瓦格纳,他的纪念加特达姆的音乐,描述的是被烈火吞噬的诸神之死。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是人,人的音乐,人的主张,选票和理性。你可以看文学:那时的作品,其精细优美,今天的我们很难模仿。后面你们会读到联邦主义者文集,或者独立宣言,看看这些文字的风格,你能写出来吗?极其优雅,但我们再也写不出了,我们没有了那时的感觉,那是一种唯美的风格。启蒙时代来到英国,正如我所言,标志着一个世纪的精神并一直到17世纪末,体现着前进的步伐。
但它也到了法国。法国的启蒙运动的一个特点是:它就是舶来品。伏尔泰将自己看成是洛克理论在他那个时代的传播者。法国人对待启蒙非常认真,他们像英国人那样模仿启蒙,他们在说“理性”的时候用大写的R将普通词汇变成特别的启蒙运动的词汇。他们在所有的事情上都寻求终极的理性主义。但我还得讲一下法国环境与英国的差异。英国在17世纪就进入了宪政君主制时代,议会的权利,英国人的权利都在17世纪的斗争中赢得了保障,就这样英国进入了中央民族国家时代。不过法国不同:在法国,所有权力全部揽在独裁的君主手里,进入到1750年路易王朝这个强大的中央的、集权的统治时期,议会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贵族也好平民也罢,都被剥夺。皇家政府就成了一种类似于高度集权的庞大的官僚系统。现在,就是这样一个法国,这样一个启蒙运动的世界,迎来了让·雅克·卢梭——一个对抗性的人物,并改变着这个世界。
正如我所说,他是启蒙运动的产物,他说着启蒙运动的语言,但是,他从来不真正属于启蒙运动,他远离启蒙运动。在这样一个世界,他找不到可以容纳自己的地方,他是一个局外人,他认识知识分子,政治家、也了解法国的贵族沙龙生活,但他却总是远远地站到之外的地方。他写过一部歌剧,但是拒绝被国王召见,国王原本可能是要给予皇家支持的(译注:指钱或者说奖金)他就是某种不合拍的非核心圈中的人物,他不断地与人们争吵,他患上了抑郁症,精神与情感上都一团糟,最后他试图寻找一个独居隐身之地,他却找不到。他离开了巴黎,去到了一个小小的“自然状态的公社”,他得到那里的首领的许可,将自己的余生自我囚禁在那个地方,只有书籍与一个花园陪伴他。
坦率地说,他实际上就是用启蒙运动的特有的语言来反对启蒙运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为另一个当时正在兴起的传统作辩护,那个传统就是我们今天称作的浪漫主义,这是一个反启蒙运动的传统。在17-18世纪期间,浪漫主义与启蒙运动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像南极北极一样无法聚合,这是那时的文化史上的一个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启蒙运动强烈主张对理性的信仰,而浪漫主义强烈地质疑理性,并深深地信仰自然或天然。而卢梭的最早的作品就已经表达了这样的思想。他的第一篇著名的论述于1749年发表,那是一篇论文大赛的应征作品。德绛学院用典型的启蒙运动的风格主办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题目是:“艺术与科学的进步导致了道德的沦丧还是提升?”当然,作为启蒙运动的坚定强大的促进者,学院期待每个人会说,“哦,我们应该看到艺术与科学使人类道德更完善。它们使得事情都变得更好了……”
卢梭提交了他的应征文。文中,他的回答是:绝对没有促进道德完善。艺术与科学的进步理性的进步使人堕落而不是更完美。他的基本论述是:欧洲社会牺牲了对人的天然本性的道德要求。使人受到了知识的文化的诱惑,将人工的东西取代了天然的东西(译注:这里背后的意思就是以虚假取代真实)。你看到没,社会,所谓文明社会,要求一致的行为,要求可预期的、有用的、专业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它要求好的举止和礼貌,实际上这些带来的都是虚伪、堕落、做作。礼仪甚至是普通的礼貌都是在要求我们假装一个根本不是自己的本来面貌的虚假的人。随着理性主义的推进和文明的推进,我们变成不像以前那么道德了,因为我们失去了天然的本来的样子,我们不是纯粹的天然的我们了。在超市收银处,收银员用职业的笑容每隔30秒就挤出一句“祝您一天愉快”来,或许它创造了好的购物氛围,肯定比她不这样做而是展现出自己本来的样子要好,但我们不能说这人展现的是本来的她自己,这其实是假扮,是演戏,是游戏。她这么做是因为她可以获得报酬,她是拿钱这样做的,她才不关心你有没有愉快的一天,甚至,老实说,她或许心里正想着你最好有一个彻底的可怕的一天呢。但为了一小时十块钱,她就得这么说。那么从卢梭的观点来说,这就是为理性主义支付的代价,这就是为文明支付的代价。卢梭的立场显示出他可能和今天的我们一样,我们时不时地要面对各种紧张生活带来的困扰,我相信我们这个年代,作为启蒙运动成功后的后代们,确实不能简单地判断技术的不断复杂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不是能增进我们的幸福感。我们拼死工作就是为了有一个高的生活水平,我们花钱买的是逃避。我们在郊外购房以逃离喧嚣的城市,我们到北方拥有更好的住宅为了逃避日常生活的压力。我们上学学习复杂的各学科知识,如政治学,经济学,计算机等,为了能应对非常复杂的社会生活。而这样的社会生活反过来从长远来看又给我们带来新的麻烦。我们对这些需求和人造的物品构成了依赖,例如我们克服许多压力努力学习这些东西,比如驾驶、电视等。但而他们也给我们制造困扰,比如汽车很好,但汽车发烫了,突然有一天被追尾了,汽车散架了,就不好了,然后直到你再买一部车,你的早晨才能又好起来,所以,这些带来愉快的东西也会带来烦恼。现在我们或许也在想,一种简单的生活是不是真的更不好呢?有时我们说,小是美。那种自给自足和每天琐事带来的愉悦将会是更好的一种生活。而这就是卢梭在第一篇论述文中所要说的观点和他的追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卢梭作为启蒙运动的孩子,用了清晰的法国式的理性分析的启蒙运动的语言来表达对启蒙运动的反对而去维护浪漫主义。

(三)8/15
相对十八世纪的启蒙者和他们的朋友圈的角度,卢梭的角度或者说出发点是怎样的?相对启蒙运动高峰的社会生活相比,卢梭的生活方式的基点又是什么?他的出发点是一种简单的生活状态下的简单的人,比如,村民,农民,瑞士山脉中的山中人,他后来流放就去了那里。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当卢梭谈到他的政治理论时,他脑子里想像的是什么呢?他是不是将瑞士的山间村里美化成他的民主理想和生活理想的原型了呢?“那里的人说话不转弯,想什么说什么,他们诚实、直接了当,简单是他们的信仰与价值,他们的目标都是眼前的而不是长远的,他们是自然的而不是做作的,他们的食物、住所、都是共用的……他们愉悦而天然,这些人不会焦虑地相互之间攀比,没有嫉妒,他们的生活很艰难,所以必须分享并形成一个有特定目标的群体。”
我认为,要理解卢梭的理想中的合法政府的理论,就必须先理解卢梭的基本出发点——农民的生活、村民的生活,尤其是瑞士公社的生活,这个理论的具体内容我们后面会介绍。不过卢梭对文明状态的忧虑过了头!对他来说,所有的艺术与科学,例如,牛顿的成就—每个人的欢欣鼓舞的新产生的物理学,全都是虚荣、虚荣、虚荣,那完全就是人性的自大狂妄。那些村民根本不屑牛顿式机械,他们根本用不着,他们没有这些照样可以过得幸福完满;至于洛克在政治哲学领域的重大进展,那简直是毫无意义!瑞士的山间村民们无需学习任何人的政治哲学理论就知道怎样民主地统治他们自己,所有这些只不过是人类的骄傲自大、虚伪的体现。
因此卢梭在1749年就写了这样一篇论文,而且开始了他的政治理论家的职业生涯。他在整个的职业生涯期间数次地描述了自然状态的景象,不过,第一篇是最完整的理论性的,因为我们从这一篇中可以看到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三个版本,其中给出了自然状态的第三个版本,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怎样的。它与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的理论彻底地对立。在人类建立社会契约而形成文明社会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对于霍布斯来说,这种状态下,人是邪恶的攻击性的动物,总是互相之间处于战争状态;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下的人是理性的,是精于算计,文明,独立的个体,人们寻求获得个人的利益,但是他们并不会走极端,他们通过互相之间讨价还价而获得各自不同的利益。但是卢梭描绘了一个不同的自然状态:对卢梭而言,在社会形成前,原始人,“原始人”是他试图描画的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单个地生活(译注:指不群居),没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人就是森林中的闲逛者,而且,卢梭将这样的人描绘成“田园牧歌式的动物”(译注:这里教授用了一个法语词bucolique,应该是卢梭原著的用词),(这个状态下的)人无需竞争即可找到食物和住所,人没有长长的鱼鳍,人不像狼,人的体型天然就不具有攻击性,人表现得非常和平、配合、无攻击性,而且他也无需具备攻击性,因为当人生活在原始状态时,他什么都有,生活所需充足得很。人在自然状态下,卢梭辩解说,根本不会因疾病和死亡而焦虑,没有焦虑感,部分原因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只有最强壮的才能生存下来。在这段论述中,卢梭提前了一个世纪预期了达尔文的进化论,所以卢梭描绘的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个非常健康的生物。
这当然是一幅美丽的画面,它直接与霍布斯的描述对立了起来,而卢梭还不止于将自然状态下的人描绘得比文明社会中的堕落的人好得多,他还用追问的方式,进行毫不留情的逻辑分析:他问道,什么样的品质不是社会的产物呢?然后他说,人的温良不是社会的产物,那是天然的;人的容易相处不是社会的产物,那是天然的;人的健康不是社会的产物,那是天然的。那么什么是社会的产物呢?竞争是社会的产物、欺骗是社会的产物、攻击性是社会的产物,所有这些都是在人形成社会组织后才有的。那时,人们互相之间处于十分紧张的关系中。你看,当社会到处都是充足的食物住所时,你不必欺骗别人,而在一个社会环境中,当道德与规定要求人遵守诺言时,你又想得到某个东西时,你就想打破承诺了,你就得欺骗。欺骗就这样产生了,欺骗是社会的作用,实际上它是社会的一个特征;同理,竞争也是社会的产物,在自然状态下,如果像你描述的和平的农村一群人有着充足的生活来源,那就什么也不会发生。竞争是随着资源的压力,每个人都想赢的局面下才产生的,例如职位、权力、资产等等,而职位权力资产都是社会的产物,这些不是天然的,不是自然状态的特征。

(四)8/19
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从幸福状态转移到悲惨状态呢?卢梭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人会发现农业、渔业、矿业、技术更好,这些能够使人提高生活水平、更多的人可以活下来、人的天然的激情会引导他去照顾生病的人,然后你开始想象,你创造出了财富的概念、社会组织的概念、最后是政治的概念,然后你需要不平等了,贫富、主仆、劳动分工,最终你创造出了一个复杂的文明社会的制度。人于是变得堕落,他不再具有天然的美好,他可能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他可能是一个遵守法律的人,保持承诺的人,他可能与人签约并遵守合约规定,他不必然是文明社会中的坏人,但是他已经不是从前的人了。
这就是卢梭于1749年绘制的画面,这就是浪漫主义的卢梭眼中的自然状态,卢梭对社会政治理论的最有影响力的贡献就是基于这一理论。

(讲到这里,卢梭的背景就讲完了,后面是教授回答学生关于卢梭的背景的问题)
1、浪漫主义究竟是什么?
解答:浪漫主义包涵许多内容,不过我概括为一种对自然的、自发的、不加算计的状态的执着的信念,它与理性主义的精于算计是对立的,一幅浪漫主义的绘画是那种激发人对自然的憧憬的画作,一幅理性主义的画作所激发人的是技巧、对称、构图;一首浪漫主义的诗作更多的是表达朦胧的情愫与感觉,理性主义的写作体现的是排斥情感与直觉,直接与思想对话,它们之间一种推崇自然,一种推崇人工(计划、构造、发现、发明),一种推崇情感一种推崇论证理论,这二者刚好在两端,形成一种平衡。教授:浪漫主义是一种应激性的反应,是对理性年代所产生的一种巨大的力量的对立。而理性主义自那时至今成为了我们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主题。

2、卢梭是不是追求趋利避害原则?
解答:是的,卢梭相信人们受到利益的驱使,趋利避害。这一理论在那个时代深入人心,他也不避讳这一点,不过他对此的看法还深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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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注:浪漫主义是一个不太好的翻译,它是音译词汇,这样割裂了其真实的词汇背景。这个词的词根是“罗马”,古罗马人崇尚自然,将自然当作神,这个浪漫主义实际上就是“古罗马主义”就是“自然主义”。这里指的是接近一千年前的古罗马不是后来的东罗马。所以浪漫主义本身就含有一种怀旧的意思,它也是基于古罗马发展起来的贵族圈对工业革命的态度:敌视反感,破坏了田园生活。法国王公贵族,包括今天的人,以天然为美,多是因为内心对理性主义的排斥而产生的外在表现,启蒙运动的多数科学家哲学家都是当时社会中的受过教育的或崛起于工业社会的中产阶层人士,包括洛克。今天我们一样以天然为美,从商品中也能看到:天然的面料虽有瑕疵却显示一种高贵,人工的面料再精美也是大生产的廉价货;意大利的天然皮鞋是中国产的皮鞋的十倍以上价格,除了手工艺略胜以外,主要还是皮质是加工程度少的天然货。这些背后就是怀旧复古的情感,否定的是科技带来的影响。所以教授说,浪漫主义是对理性主义的反动,而且今天浪漫主义盛行的中国也一样否定对理性的追求,包括民运圈对民主自由的追求同样缺乏理性的认知,只有感性的粗略意会。

(五)8/25
如果要读懂卢梭,作为自由民主理论创建人之一的思想家而传世至今的卢梭,一个其著作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被大量引用来捍卫人权的卢梭,一个其著作至今仍被民主理论家引用的卢梭,一个其著作常常被政治异见人士引用来捍卫普遍参与的民主制度的卢梭,那么,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我们必读的书。我们现在就开始研究他的理论,不过,正如我说,我们将一节一节地读,就跟着他的著作的逻辑来理解他究竟要说什么。由于卢梭在书中从书的第一个字到最后都在谈论社会契约的一个核心问题,可能你们知道,那个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时候一个自由的人会同意被统治?”而他这本书一开始就极鲜明地提出来这个问题,书的起始段极为有名,是所有著作中的第一段中最为明晰的段落,这段话是:
“人们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许多人以为自己是他人的主人,然而他们才是更受奴役的奴隶。这一改变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我不知道。究竟什么会赋予它合法性?我想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那么我们先一句一句地读这一段:“人们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典型的卢梭的浪漫主义风格的语句,它的意思是:在自然状态下,你可以做任何事情,但如果我们看现实中的人,我们发现,人处处受限制。怎么变成了这样的呢?下一句就回答了:许多人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然而他们比奴隶更受奴役。这又是什么意思?想一想那些人,不是地位低下的人而是那些领导人。领导人每天上午起来,然后,九点开会,十点开会,十一点开会,他老是被催着做这做那,对这件事负责,对那件事负责,总是备受指责,总是被告知应该怎么做……这个领导人真的比他的跟班更像奴隶、更受限制、更少的自由去享受文化生活、更少的机会做自己想做的事,这个领导好像是对一切负责,但实际上是最没有独立性的人、更少的可能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行事:总统,必须对每个人都彬彬有礼,总统绝不能像你家附近的任何一个水暖工一样可以粗鲁地拒绝客户,
他必须在所有的情形下都保持愉悦的样子……那么,这一切是怎么改变的呢?(译注:这里就明显地看出卢梭将设想当作历史,然后询问,变化是怎么产生的。其实,根本没有变化,是洛克探讨如何改变政府或如何建立一个保护个人权利的政府。所以,卢梭在这里又改变了原文的意思!)“人们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请注意他的回答,“我不知道”,他不再说他可以作一个历史的解释了,就是说,他不再说他知道人是怎么从自然状态变到文明状态的了。究竟什么会赋予它合法性?我想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我的天!他现在开始像霍布斯与洛克那样说话了,他在说,社会契约根本不是历史的,而是假设出来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将人看作天生就是自由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他的处处受制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呢?一个自由的人何以同意建立政府呢?我们什么时候才能从道德上接受权力的管制呢?为什么一个理性的自由人要自愿地同意被枷锁制约呢?在提出一系列问题之后,卢梭开始掉头批判托马斯·霍布斯了,但实际上我们早都清楚霍布斯的回答是不可行的(译注:这里指霍布斯的书一出,就遭到当时各方批评,所以教授说,早就知道霍布斯的回答不可行,这里指当时的人,不是现在课堂上的师生。)而卢梭现在开始谈政府不应该是最强者的意志的体现的问题,这时他没有直接说出霍布斯的名字,但是,一眼就能看出来是针对霍布斯的理论。他说,“政府不应该依赖最强者的意志,或者是能够凭借所拥有的武器去恐吓他人的那些人的意志,如果武力可以产生权利,那么权利的拥有者会随着局势改变而改变:每个拥有比现掌权者更强大的武器的人,都可以成为权力的拥有者,一旦他们强大到足以轻蔑地违背命令时,他们的违抗就具有了合法性。”当你读这段话时,你会马上联想到前面所学的霍布斯的话,“掌权者当能够控制局面时,他才是统治者。也就是说,一旦有人能够起义,则掌权者就不再是统治者了。我们对你说,对,你不再是统治者了。”卢梭看到这里说,霍布斯太傻了,这意味着,如果有一个更为强大的力量上来,统治者就根本不能有效统治了呀,这时,统治者不能像霍布斯说的那样履行自己的职责了,所以当然就不是统治者了。所以,这就意味着霍布斯说的统治者实质上就是一个人只有比其它各方都强大才具有统治权,而单纯的宣布或指派根本不能获得统治的权力。这就是卢梭的第一个论点。
然后他继续评说霍布斯的关于一个人必须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整个地交给统治者的论述时,卢梭真的向他进行攻击了:卢梭说,一个人没有权利放弃自由,接受奴隶地位。这对卢梭来说就是绝对君主制,如果接受统治并无条件地放弃自己的一切辨别政府好坏的权利,然后对统治者说,“你有全部的权力作任何决定。”,那他肯定是疯子,只有疯子才会这样做,而疯子不能拥有权利或义务。丢弃自由等于丢弃做人的资格,卢梭写道,也就等于丢弃做人的权利甚至是义务。这种丢弃不符合人性。将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全部消除等于是将一个人的行为所对应的道德标准全部取消。只有一样东西必须强调,那就是,道德意味着我们可以选择。如果道德还有任何实在的意义的话,那就是,道德意味着我们有权选择,好或坏。如果我们放弃这种权利,将它交给统治者,那么,我们就不是我们自己了,而是他们的一部分了。那就是霍布斯要我们做的。霍布斯说,你放弃所有的权利,将它交给统治者。那么好,如果统治者像希特勒,你就像希特勒,他叫你杀犹太人,你就杀犹太人,就这么简单。你没有判断的权利。卢梭异常愤怒,他完全被激怒了。他说,按照霍布斯的理论去做就会放弃一切道德判断,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所以卢梭认为,我们必须保留道德判断的权利,我们不能理性地放弃、我们不能在道德上放弃我们的判断权。到这里,卢梭以恶毒的诅咒语结束了对霍布斯的批判。
从某种意义上,他好像是站到了洛克的一边,但随着我们继续读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洛克的理论并不十分明白:他在继续论述前批了一下洛克。他说,嗯,我认为权力也不能建立在多数人决的原则上。他说,一百人如果决定放弃他们的全部权利去当奴隶,他们凭什么可以通过投票,去强迫那十个不同意当奴隶的人呢?这说明,卢梭不清楚洛克说的自由究竟是什么。(译注:教授说他不懂洛克,并举例说一百人投票当奴隶无权强迫十个人跟着当奴隶。这里说卢梭不懂是因为,洛克的自由指的是“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他人自由”,也就是说不能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剥夺他人自由。这里最有名的案例就是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规定,任何时候都不能立法修改第一修正案)。卢梭说,保留道德判断、保持自由(译注:仅指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及保留对行为后果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这些都是一个人的权利,它们比多数人决的原则更加重要。

(六)8/26
卢梭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多数人决是有必要的,那种情况就是当我们遇到马上要说到的原因时,作为大家的共识,可以用多数人决。这种情况往往是需要解决二难问题的时候,不过,卢梭说,要建立多数人决的原则,必须意味着当至少一种情况已经发生时,大家一致同意使用此原则,就是我们大家必须愿意接受多数人决作为我们被统治的原则,而如果没有就此达成一致,那也不能用多数人决的原则,达成一致就是每一个人都同意。多数人决不是天然就有的权利,它是社会的约定俗成的权利。如果我们所有人都同意多数人决,那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我们很可能达成一致,但我们仍然需要先确定这个原则。(译注:以上是卢梭基于对洛克的理论的误解而提出的异议,解释为什么洛克的多数人决的原则不对)。
那么到现在为止,卢梭将情况变得很难了:他排除了霍布斯的实验原则(译注:霍布斯的原则简单说就是绝对君主制或者也叫君主独裁制);排除了多数人决是政府合法性依据的原则,现在卢梭要提出他的关于政府合法性依据的理论,不过这个理论严格到几乎提出来都马上让人感觉不可能,因为若根据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全世界只可能有唯一一种政府具有合法性(译注:卢梭仍然认为自然状态是真实的状态,是人类早期的状态,因此,仍然期待与“以前”一样自由。而他的自由显然是为所欲为而不是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现在,我们先检验一下他这个说法的逻辑性:你必须和自然状态的时候一样地自由,任何情况下,你都绝对不能放弃你的任何权利,但与此同时,你与其他人组成了社会,你们是联系在一起的,你是一个社会的一分子但你同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共同行为的一部分,而如果这个条件做不到,那么这个政府就是非法的,不具备合法性。

三、大众意志
那么,我们怎样可以做到这一点呢?卢梭开始要绕圈圈了:要政府的同时有自由,要秩序中有自由,你必须二者同时满足,你必须有自由,又必须同时是权威;你必须能够自主选择,但同时你必须保持秩序(译注:秩序指的是服从)。你必须同时都拥有,而如果找不到一种情况满足上述状态时,卢梭认为那政府就是非法的。那么,我们怎样能够达到这种境界呢?卢梭这时上来说,只有一种政府是具有合法性的,而这种政府存在的时候,这种统治者才具备合法性,这时的统治权,我们称之为“大众意志”。现在我们看看这个终于浮出了水面的巨大的概念——大众意志。卢梭的合法性的政府的权力是大众意志,而且唯有遵循大众意志的政府才是合法政府。

现在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是大众意志呢?后来的哲学家,两个多世纪以来,到处寻找这个"大众意志",我们争论不休,试图去理解什么是"大众意志"。有人说这样有人说那样有人说其它,在经过多年的混乱以后,我突然发现原来这个大众意志非常地简单,极为简单,我现在告诉你们这个"大众意志"究竟是什么。不过我们要明白它是什么之前,先得看看这个问题,我们要理解为什么出来一个这样的问题。首先,它不是共识,也不是全体一致同意,因为卢梭说有些人最终会被迫做某些事,有些人将会被逼迫获得自由,所以大众意志不是简单的全体一致同意。我们已经知道了卢梭不认为多数人决是合法的,那么现在还有一种极为诡异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不是每个个人的意志的总和,不是洛克的理性地精确计算后的个人利益,也不是满足最多人的最大利益,在经典的功利主义看来,我们做决定的时候,总是将全部成本与全部的个人利益进行对比,然后我们选择一种方案,它可以最大化满足最多人的需求,依据就是因为它可能是个人意愿的总和,它可能是一个最大化满足最多人需求的最佳选择。但这些是不是意味着你仍然必须放弃一些自由呢?你实际上仍不像以前那样自由,你或许在总体上给予同意,你可能说,呃,好吧,我承认我必须遵守红绿灯信号,尽管我其实不想这样做,不过,这似乎是文明生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立法机构通过了选举。不过,这时你并不能真的和以前一样自由,你已经放弃了一些东西:你心里做了一个盘算,然后你同意了,你为了获得利益而付出了一些代价。为了文明生活你放弃了不少,你明知道有些你不赞成的法律,你还是得让它通过;你知道在洛克的文明社会的生活体验就是,你被一些你不同意的法律约束着,除非哪一天你可以使该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使之作废,你相信必须遵守法律的途径。卢梭会说,这不是太好,这不是所有人意愿之和,你放弃一部分东西,这是不对的,你不像以前一样自由,你不应违反道德(译注:这里指违背真实意愿,真就是道德)去行动,你不必为了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违背良心去行动。我们知道大众意志不会在一个社会意见极分裂的时候出现,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坚持对其它利益群体不利的观点,大众意志不是所有利益群体的全部立场的平衡点。我们平时将所有黑人犹太人所有农民所有中产人士聚到一起,大家投票选举党派,然后获得多数的党派当选,但大众意志不是这样,这样选举产生的政府是非法的,因为有人是少数,有人这次失败了,有人不像以前那样自由。(译注:至此,卢梭仍然认为自由即随心所欲而不是个人权利,或者是卢梭没有权利意识)这样,全部的世俗生活中有的民主原则产生的政府都不符合卢梭的大众意志。那么究竟这个"大众意志"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大众意志是我们思考的过程中出现的,因为卢梭告诉我们,当所有的公民聚到一起,为一个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大家试图为某个公共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然后卢梭说,这时,大众意志就出现了。
从卢梭的这个话,我想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情形,至少我可以想象,想象一下卢梭说的大众意志是如何产生的,其实我们都很熟悉,就是我们平时生活中常遇到的情形:
例如,设想一下,你是委员会的成员,我们为了讨论这个问题而设想一下这个情形:现在学生与老师将要重新设计学校的课程,然后,这次委员会的讨论大会已经确定时间了,比如就是现在,我们不考虑我们的精美的大会堂,只是看内容,现在我们要从四千门课程中取消3500门,只留下500门课程,这其中许多都是必修课,现在你是委员会成员,现在假设师生委员会开始举行了。
你走了进来。我们站在卢梭的立场上这样假想:
你心里想着,“我向上帝发誓,我一定要争取达到全部必修课都保留的最低要求,或者你带着自己的个人利益默默地说,“我可不会批准数学与自然科学课程的必修课。那不是我,亲爱的小宝贝。我可是受够了这些课程。而你心里的盘算都是基于一种讨价还价的情形。然后你会想,那些大课堂太不好,彻底的教育都必须是小班讨论式的,所以你心里盘算着最多一个自然科学课程的班级不能超过20个人。你想着一定要争取到,而且你的学生选民都希望你坚持这一立场。然后你开始发言,陈述你的观点。
与会者有学生老师和各分校的人,大家必须经过讨论确定未来新学校会是什么样子,然后随着讨论进行,你慢慢地看到了更大的画面。你开始把你的注意力从个人的利益转移到问题本身上来,
你开始关注公共问题:学校应该有怎样的最低的要求呢?然后你开始进行深入的哲学性的思考,你想到:一个人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接受怎样的教育呢?然后,你、你、你,你们都开始说,“如果不修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课就不应该毕业。”你们开始这样认为了。然后谈到了课堂的人数。人们说,“嗯,我们当然可以搞20个人一个班啦,只要我们有25倍于现状的预算就可以,或者我们将学费提高25倍就可以了。如果有牛津大学的预算,我们就可以像牛津大学那样上课,但是,我们正努力让中产阶级进入学校,所以,你知道,我们可以搞批发授课,我们就像像生产大批量的机器人一样,你知道,那样的话,我们教育又便宜又好,那意味着课堂人数很多,不过有些令人震惊的事可以在大班出现不一定在小班出现……然后你们互相讨论着这些,然后你们回头来听其它人说,……最后,你说,“好了,我不想要一个受限制的大众化的规范”……
然后,你设想一下结果是怎样的?委员会最终出具一份报告,你看到了报告,然后你原本是带着自己的利益主张走进大会的,现在,你看到报告,你不干了。你提出来说,我要提两点:1、是不是还有其它选择呢,我是说要求数学与基础自然科学是必修课的事;2、我们保留了大班上课模式,这样方便愿意选的人都选得上。
这是大家讨论后你认可的,而且每个人都参加了讨论,所以你和以前一样自由,而且你是与所有其它人结合起来进行的讨论。这时出来的就是"大众意志",任何其它的方式都不会得到。在这个讨论中,你自己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你的个人利益没有变成公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卢梭讲到,这样的政府就是合法的,合法政府就是这样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反悔,你回不去了,你无权说,“哦,我虽然是被说服了,但是我还是不愿上自然科学课程,所以我不去上这些课。
不过,你知道,所有人都必须上这些课啊。你说,可是我不喜欢啊。然后卢梭说,“难道你的天性没告诉你吗?这是大众意志啊。你要是不去,那你太自私了,而且你就不自由了,所以你要是不去上的话,我们有权强迫你上,否则你要承担不好的后果。这是大众意志,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
这就是说,大众意志是一个天性的行为,是自然产生的,然而,这种合法性却是强制性的。这种情况只会在很小的社会发生,或者是某个具体目的的团体中发生。或许它可以在瑞士的山村里,那里的农民面对着生存的挣扎;或者会在一些具有特定项目目标或行动的群体中发生,有些公司,比如说,就是这样开会的;其它的一些团体的委员会也常这样开会,集团公司更多……这是每天的日常生活,但是若将它变成一个国家的政府合法性标准那等于是制造一个纯粹民主制度下的强制性的标准。好了,以上就是一个开头,是对卢梭的激进理论的大体描述,下次我们将深入考察他的理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
(译注:这是教授的第一节课的内容,整节课大约50分钟。)

2017年6月24日星期六

“国家起源说”违背历史事实

马克思称最早的社会阶段为原始社会,说,人类社会首先处于公有制下的原始状态,国家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当生产力提高有了劳动剩余,产生了私有制,后因贫富不均而产生了阶级,为了社会延续,需要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去缓和冲突保持秩序,于是有了国家。
这里面有两大错误:1、这个解释用抽象的推理代替了真实的历史,致使绝大部分中国人不理解国家的形成历史与国家的概念。2、马克思盗用自然状态理论将它命名为公有制的原始社会。下面具体解释:
第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像马克思主义所说的自然形成的,而是欧洲于1648年历经三十年战争之后达成的《西伐利亚和平协定》的结果,在此之前,只有“邦”或“民族/部落(polity)”,它可以是现代意义上独立的国家(但在1648年以前不存在,因为所有国家都效忠教皇,而更早只有如古罗马和秦汉等帝国),也可以是没有主权的领地、殖民地或一个现代意义上独立国家的一部分,而且没有边界划分与其它邦承认的统治范围。例如游牧民族/部落会随季节或其他原因迁徙;中原与周边民族之间也没有相互承认的疆土。随着欧洲的航海大发现兴起,“国家”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将世界瓜分,再没有一片土地可任意开发和占领。
第二,马克思的原始社会也不是来自历史学或考古学(他没有这个学术能力),而是基于约翰·洛克的理论设想而臆想出来的。
我们先看看这个理论设想与马克思主义的原始社会的区别: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基于这样一个设想: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受任何权威的控制,也没有任何人有控制他人的权力,这个社会将是什么样的。我们会感觉那是一个原始社会,但那不是真正的原始社会,因为在霍布斯和洛克的时代,大工业生产已经很发达了,那时有各种机器制造出各种产品。那么他们设想这种自然状态是为什么?这种状态与原始社会的区别在哪里?
1、真实的原始社会是群居的社会,这种原始社会仍然有权威而不是没有权威存在。这个权威就是群居社会的首领,有些叫酋长有些叫族长。过去中国介绍过一个外国拍摄的对人类原始社会发展的介绍,那其中可以看到原始社会中单个的人无法生存,他们只有群居时才能克服未开发的大自然所带来的各种威胁,而最开始的原始社会连语言都还没有产生,但是那样的氏族从一开始就有首领。难道马克思的没有首领的公有制的人类原始社会是指的群居的猴子?
2、与原始社会相反,自然状态中的社会,每个个体是不借助他人而生存的,即不是群居状态。设想中的人与所有其他人是平等的,也是自由的,这说明,这样的社会假想的是:没有工业、没有集体劳作的农业、没有集体管理的畜牧业等等。在真实的原始社会,族长酋长们是凭借自己以及从过去的长老那里得来的经验,指导群员进行谋生的活动。所以他/她是权威,管理着所有的人。
3、与自然状态相似的是:二者均没有大产业,劳作均靠自己的双手(或者说体力)。为何假设自然状态没有大规模的工业、农业等产业化运作?因为如果有,必然意味着有一位或多位组织者与领导者。大型的工业农业必须靠人去组织才可能实现,没有任何组织者与投资者,这样的产业化不会有。所以洛克举的例子都是简单的凭借双手实施的劳动,例如耕种土地、从地上捡苹果、从河里取一捧水等等。根据理论设想的自然状态,任何人不充当任何其他人的权威,也就不可能有谁听命于他人或受雇于他人,因此人们互相之间无法建立权威与服从关系,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而不是像原始社会那样的集体或部落。
这是最关键的差异,它决定了洛克所谈的社会是基于独立的个体的而不是真实社会状态下的族群或集体的。这就是为什么说洛克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却将它改造成'原始社会"阶段,而而它明显是集体主义的。
这也是最为重要的差异,因为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揭示出私有制具有天然的合法性,而马克思的原始社会却变成了公有制为天然合法的制度,并继而认为公有制是人类最终的最完美的制度,因为没有阶级与阶级矛盾。下面可以简单对比一下:
在洛克看来,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由独立的个人完成的,而整个自然界是大家共有的,但自然界的价值非常低,只有劳动才使价值大幅提升,如勤劳耕种的土地与大自然肥沃却无人打理的土地的价值相差巨大。这个差异是个人的劳动带来的,所以劳动成果应该归于劳动者私人拥有。
而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是所有人共同劳动,所以劳动成果是共同的,公有制才公平、合法,私有制的出现是一种堕落。但这是违背历史事实的:任何一个实际的原始部落,其劳动成果都不是归于抽象的集体,而是归族长或酋长,并由他分配。这其中没有公平可言,完全依照头领的个人意志。欧洲历史记载,在非洲,如果没有酋长抓人,欧洲人不会有奴隶,他们不会自己去抓人,因为部落中的人也是财产,归属酋长所有。酋长对所有人有生杀大权。所以,每个具体的部落的财产权包括人都不是公有的而是酋长所有。另外,原始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劳动成果绝对不会共享,不同部落甚至会因此发生战争。也就是说,原始社会既非群落成员内部共同享有劳动成果更非整个社会共享劳动成果。例如,在北美印第安人的原始部落之间不共享任何劳动成果,有的只是抢夺劳动果实与战争。
所以原始社会为公有制是马克思的虚构。他的原始社会理论既篡改了自然法理论又违背历史事实。

2017年5月14日星期日

《辽宁著名民主人士姜力均将于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辽宁民主人士姜立军, 笔名,姜力钧,龚存龙。 男 ,出生日期 1966年8月26日 出生地点 辽宁省铁岭市。 居住地点 辽宁省调兵山市建委宿舍4楼9号 教育程度 中专毕业 职业 。调兵山市供热公司干部,自由撰稿人 笔会会员 独立中文笔会荣誉会员 。
      1988年10月,因主編《民聲報》、組織中國青年救國會,被當局收容審查88天;1995年11月,因同類政治因素再次被當局收容審查21天;2002年11月,因與陝西的民主異議人士趙常青等人,聯合全國190多名異見人士聯名上書中共十六大,要求當局重新評價八九民運、釋放政治犯、推行政治改革,以及恢復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的人身自由等,11月6日,隨被北京警方以“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企圖組織自由民主黨”為由刑拘;同年12月24日,被北京警方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2003年11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先後送往北京秦城監獄、天河監獄、遼寧省錦州監獄服刑,2006年11月5日刑滿出獄後,其追求民主之心依然彌堅,並續持關注和幫助各地訪民等弱勢群體的維權問題;2010年11月11日,曾就大連灣海域發生的重特大海難責任事故,積極幫助海難事故家屬上書遼寧省委書記和省長,要求成立事故調查組徹查真相;2013年2月16日,曾組織遼寧省各地公民網友到瀋陽市朝鮮大使館門前舉牌抗議,要求朝鮮當局停止在中國邊境地區進行核試爆,並要求中國政府立即停止對朝鮮的一切援助等;2013年3月1日,曾代表中國民間反核俱樂部發表聲明,要求廣州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在廣州被抓的反核義士等;2014年3月底,又積極聲援3月23日在黑龍江省建三江被關押和遭遇毆打的四律師事件,並協助各地公民前往圍觀和參與捐款活動;5月16日,突然被瀋陽警方從家中帶走,後被警方指控因在網上發佈煽動性資料,而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予以刑拘;2014年6月24日,被遼寧省瀋陽市檢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正式批捕;2016年1月29日,被遼寧省瀋陽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據悉,其在押期間備受酷刑折磨,曾窒息休克,至今手腕上的傷疤仍然清晰可見。
    2014年他在看守所被施刑,情况属实,他曾告诉律师具体情况。看守所没给他治疗,他的健康仍然不佳,他的视力下降,手腕仍有伤,头部及腰部都不适,希望当局能够让他治疗。律师丁锡奎说: 这个(酷刑)内容情况都属实,会见他的时候,他都讲这个情况,给我讲过。现在,他的身体确实有问题,他需要治疗,都不给他治,这是一个问题。
     2014年5月16日,姜立军被渖阳巿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走。两日后,即18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刑拘,羁押渖阳巿第一看守所。姜立军父亲2015年3月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姜立军被刑警支队长岳鹏等人,以残暴手法进行刑讯逼供长达一个月。
姜立军从看守所写信披露,2014年5月20日,即被刑拘第3天,岳鹏等人把他带到临时设立的审讯室,强迫他认罪,脱光衣服拷在老虎凳上,并困绑手脚被他们殴打,灌水入鼻,直至他心脏病发休克等。
    2017年5月15日刑满他将被释放。  
    值此姜力均先生被释放之际,我们流亡海外的部分中国民主人士对我们共同的朋友姜力均先生历经监狱磨难,重归社会予以祝贺! 呼吁全社会特别是辽宁沈阳附近的朋友们对姜力均先生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和政治处境给予强烈的帮助和关注!谢谢大家!

        心系辽天  2017年5月13日于美东

2017年3月19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十)

《政府论》第三单元(第13-19章)
宪政下的执法权(又译为行政权)与立法权

四、权力冲突及政府的解体(续)
在这里可以看到,洛克希望两种概念同时有效,一方面是保护法治,另一方面是有时行政长官可以绕过法治而获得特别行政权。这二者之间具有兼容性吗?我认为在很多时候或至少有些方面是兼容的。例如将行政专断权写入宪法,那么能够防止行政专断权威胁公民的自由。洛克在这里给了我们一个长久也是及时的关于行政权的问题的警示。它给我们今天思考许多宪法问题提供了最好的源泉,如隐私权和其他的个人权利,我们在《政府论》下册的最后五章可以看到,而我也想不出还有什么比它更好了。

实际上洛克的“诉诸上天”或者说“人民有权诉诸上天”所代表的人民最后有权诉诸武力来解决问题,已经表明洛克最终还是一个革命者,不过我得说他是一位非常谨慎而温和的革命者,如果二者词意不完全冲突的话。洛克在著名的第19章中的革命讲述了人民有权诉诸上天的正义性条件,我就不在这里完整分析了。

五、洛克的理论评价

1、哲学流派
洛克的“同意”的概念、立法权至上的理论使他成为一个激进民主派的英雄。他的有限政府论、财产权论又使得他成为宪政保守派、自由意志派的英雄。不过,我认为他并不属于任何一派或者也可以说都属于。像所有的大思想家一样,他是反叛任何简单的派性定义的,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他给予了当今宪政国家奠基性的理论,今天我们国家所经历的问题,包括法律上的、宪法上的、政治上的,很多都是约翰·洛克的理论问题,如果不考虑洛克的理论而要回答这些问题,那是无法想象的。

2、洛克的美国
这个问题将我们带入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主题,就是,约翰·洛克的美国。凡是读过洛克的书的人,哪怕就是非常浅表性地阅读都会对洛克与其的著作帮助建立起来的美国这个共和国之间的和谐一致性留下极深的印象。他的关于法律、权利、得到同意的政府、革命的权利等等理论都是我们立国的根本性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说,对美国的评判就是对洛克的哲学的评判,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可以这么讲,如果有人要评定一个美国的哲学王的话,那么,这个桂冠非洛克莫属。

3、当代的评价
那么,经过三个世纪的洛克之治以后,我们如何看待洛克呢?

很久以来直到现在,许多人对洛克理论与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大体上,但不是全部,是从肯定的角度来看待的。对许多历史学家政治学家来说,我们的社会的稳定、我们的受限政府的政治体系、我们的市场经济都是基于广义上的对洛克的基本原则的同意与认可。不过对有些美国历史读者来说,这样的关系是有问题的、不健康的。在1950年代,有一本由著名的政治学家历史学家路易·哈池写的书叫《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抱怨美国的洛克主义简直是“毫无理性”的。他认为,美国的洛克主义是对洛克原则与愿景的封闭式的信仰,不接受所有其他的政治原则的可行性。他提出了一个许多政治理论家都一直关注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美国根本没有社会主义呢?为什么美国就完全没有能够发展出像欧洲那样的社会民主党、社会主义党,如英国的工党那样,也没有发展出其他的劳工运动?哈池说,美国被洛克主义的社会观也就是他说的“毫无理性的洛克主义”给俘虏了,将其他原则都排除在外了。对于其他的带有左翼倾向的思想家来说,洛克合法化了以财产私有化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尤其是洛克强调的财产权利理论,即个人财产权,完全是基于市场关系的,将市场价值至于所有其他价值之前。而当代还有社区主义的思想家认为,洛克所强调的权利以及必须保障自然权利或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政府义务导致了完全的或者过度的一种政治观念,这种观念完全没有留下余地去讨论共同的或公众的益处,或者其他的集体的益处和利益。所以我(指教授本人)说,洛克的理论不是被所有后来的思想家完全接受的,主要是对这种非常特殊的洛克主义与美国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言。

4、新的理论挑战
不过今天,洛克的个人主义、受限政府、宪政政府的理论又遇到了另一个基于洛克本人所创立的自由主义传统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挑战,我指的是一本特别的书,你们在耶鲁大学后面一些的时候能够接触到它。这本书广泛地被阅读也被很多人追捧,作者是约翰·罗尔斯,书名是《正义的理论》。他的书是希望更新自由主义理论关于国家的论述。他倡导自然状态的最原始的情形,就是,权利理论,他从当今的哲学理论与博弈论的角度去分析。罗尔斯的书是美国盎格鲁哲学在上一代人中的最重要的一本书。这本书从洛克理论出发,融入了康德(道德主义)、约翰·司徒尔德·密尔(功利主义)的观点,最终罗尔斯希望从他的权利理论中所说的关于权利的立场与谬误为基础,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理论观点。

我现在就简单地对比一下被广泛阅读的论证严密的罗尔斯的观点和自由主义理论创始人洛克的观点,然后看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如何展开的。

先看下面的命题:
这是约翰·洛克(第27节):每个人在他身体中都有财产,这个任何人都没有处置权,除了他本人;而凡有财产的地方,就一定有正义与邪恶。

这是约翰·罗尔斯(书的开头):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平等,这种平等即使拿整个社会的福利也不能拿走。正因如此,正义拒绝认可一部分人的自由法则能够被更多一部分人的正义所取代。
至此二者都陈述了自己对于正义的看法,都认为正义必须基于自由主义的原则:平等、自由、对个人的权利的保护;都认为政府的目的确保正义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但是对于权利的来源,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而对于政府在确保公平方面的作用这个问题上相去甚远。下面我解释一下我的观点:

对于洛克来说,在第五章中,他说,权利来自人的自主性,这就是说,任何人不能声称拥有我们的身体,除了我们自己。人的自主性是洛克所阐述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奠基石,包括人的自然权利、正义以及政府必须受限制等理论。换句话说,一个人有他的身份或道德人格,因为我们自己要对我们的行为负责,他借用了一个比喻“身体的工作和双手的劳动”,来说明我们的现状就是我们自主性的行为的结果。我们通过各种行为创造了今天的我们自己。洛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今天的世界是我们的自由选择创造的结果,这个结果不是由自然打造的,而是由我们每个人自己。每个人个人的劳动创造创造了一切价值。正是那个“自我”、“我自身”、“我”成为了权利的唯一的源泉,而政府的使命就是保障我们的最广义层面上的“财产”,也就是,凡是属于我们自身的(指包括生命与自由的财产,而不光是身外之物的财产)。

2017年3月1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九)

《政府论》第三单元(第13-19章)
宪政下的执法权(又译为行政权)与立法权

三、执法权(行政权)

3、执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但是对于洛克和所有宪法律师来说,重要的是,执法权(行政权)的极限在哪里,如何阻止执法(行政)部门滥权?在这方面,洛克没有给出确切的回答,他确实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而他将这个问题作为宪政政府的基础性的重要问题。他说,执行者的权力是否要延伸到所有方面呢,尤其是在战争状态时?直到今天,这一问题仍处于争议之中,例如战时状态或面对恐怖主义时,应该如何处理关塔那摩里的被关押人或者内部的间谍?这些做法是属于执行(行政)部门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拥有的专断权,即法外权力?还是属于专制统治?这些权力的启用是否会滑向专制暴政或极权统治制度?这些是你们可以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但洛克也赞扬那些最大程度上使用专断权来保护公共利益的王子(即,统治者)是英国最智慧的最好的统治者。而这一说法听起来越来越听越像是马基雅维利而不像是一个受限的政府的倡导者。他说,这种专断权尤其在国家危机或紧急状态的时候特别适用,这时非常有必要以专断方式来保护公共安全。而这也的确呼应了我们今天的情况,例如紧急状态或特别状态。二十世纪有一位德国的法哲学家名叫卡尔·施密特,他认为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是每个政治的核心问题,而那个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的人或者权力部门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统治者。他认为,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处理各种事务的法治系统无法凭借系统本身来处理紧急状态或特殊情况时,这种宪法之外的专断权是极为必要的。

不过,我们可以考虑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专断权也可能是宪法所授予的。例如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暂停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不过有意思的是,林肯并没有诉诸极端状态下的法外权力,这种法外权力可以在危机爆发期间使用,但他很有力地辩论道这种权力原本就植根于宪政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对于暂停人身保护令,他引用宪法的原文道,The Privilege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shall not be suspended, unless when in Cases of Rebellion or Invasion the public Safety may require it.(人身保护令的特权不能被剥夺,除非是遇到反叛或外来入侵等公共安全需要时才能暂停它。)也就是说,我们的宪法本身就包含了法外特别执法权。换句话说,洛克的执法权中的行政专断权已经体现在美国宪法中,成为宪法允许的在国家遭遇反叛与入侵时政府出于保护公共安全而拥有的权力。

四、权力冲突及政府的解体

但洛克也意识到了这样一种权力可能被滥用,他问道,究竟谁能够判定这种权力确实是为了公共安全而被使用的呢?谁能保证它不是被滥用的呢?在最为严重的宪法危机时刻,洛克说,可能发生权力之间的严重的冲突,在这时,这个世界将没有任何法官可以作出判定。这时,人民没有任何方法处理这样的情形,只能够诉诸上天。(参见第168节)

“诉诸上天”这个表达究竟包含了多少意味呢?洛克说到这一段落时讲,人民只能够诉诸上天没有其它任何解决方法。这是不是说人民这时应该跪下来乞求上天呢?他们究竟应该怎么做?当然不会是这样。洛克的意思是人民有权解散他们的政府。他在书中的最后一节问到,当人民(译注:这里指没有立法机构的国家,如中国)或者他们的代表(译注:这里指立法权)与行政官(译注:这里指行政权)之间发生非常严重的冲突,致使社会信任程度荡然无存的时候,谁将是法官呢?然后他回答说,“人民将成为法官。”他在这里确定地指出人民有革命的权利。所以,他说的“诉诸上天”实际上就是指可以诉诸武力,也就是反叛,然后寻求建立新的社会契约。

2017年3月4日星期六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八)

《政府论》第三单元(第13-19章)
宪政下的执法权(又译为行政权)与立法权

一、权力的分割
上次课的最后我说过洛克并不支持某种特定形式的政府的存在,他倡导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受限的政府、宪政政府,为此他专门写了一段重要的话讥讽霍布斯的政权像狮子,而且他说,我们不会进入一个由狮子统治的社会契约之中,他认为政权,无论是什么形式,必须受到限制。不过,他对于政府具体采取哪种形式,态度仍然是开放的。他认为这样的政府必须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无论政府形式如何,它必须包含着权力的分割。权力必须能够阻止独立的其它权力分支,他在书中称作“权力的从属性”。这是洛克的原则,你可以在后来的作者的书中看到,如孟德斯鸠或者美国联邦主义者文集中的作者。而洛克本人就是大力倡导权力的从属性或分立的。虽然他的权力的从属性理论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不完全相同,但即使是不同,也仍然属于分权理论。

二、立法权至上原则
不过从一开始洛克就在强调立法在权力中的统治地位,在英国,一直到今天都是沿用的立法权至上的原则,即议会掌握最高权力。他认为,在以实在法为最基本的或首要的原则之下,所制定的宪法必须是首先确立立法权。他认为在完成社会契约后的第一个法案就应该确立立法的权力,这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他强调,这一权力是最高的权力。

这一观点将洛克推向了更接近小写“d”的民主的方向(译注:这里指人民权力),比强调执法权的方向更近一些(译注:这里指行政权,也就是古罗马时代的以行政官为最高权力拥有者的权力模式),即强调的是:不是王子(指马基雅维利的《王子》)中的执政者权力而是立法机构或议会的权力,才是最高权力执掌者。洛克的宪政政府中没有比这一权力更重要的权力了,这也是他不断强调的用已确立的或者说已知的法律来限制主观臆断式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政府的目的中,并不那么重要的是阻止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的出现,而重要的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暴政权力,这也是他针对那个时代出现的宪法危机的反思,这一危机在他的时代导致了国王詹姆斯二世被推翻。

三、执法权(行政权)

1、执法
但是,尽管洛克大力倡导立法权至上,但他并不会或者说不愿意整个地剥掉执法权(或行政权)。他常把执政者,如王子、君主等以及执法机构,如内阁或首席官员,看作是立法权力机构的代理人或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就是执行立法机构的意愿,用洛克的话来说,执政者就是立法机构的大臣或部下(第153节)。执政者,在立法至上的政治体系中,从某方面看就像是立法权力的工具。

2、专断
但是在这方面,洛克显得并不是那么前后一致。在每个社会,都有需要有一个政府权力分支去处理战争与和平方面的事务,洛克称之为“联盟的权力”。每个社会,如霍布斯所说,对于其他所有社会来说,就和每个个人在自然状态下对于所有其他个人一样。一个能够联盟或对外宣战的权力就突显其必要性了,它需要用来对付国际间的冲突。洛克,在一个非常显眼的段落中写道,这一权力不能够被预先制定的实在法原则下的法律所限制,而必须由具有理性和智慧的专家来决定,当然是以公众利益为原则。换句话说,洛克认为,权力的这一分支,虽然在立法权之下,但是必须具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而这一权力不能够由立法机构来掌握,也就是,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不能够完全由法律来决定,而必须由强力的领袖来作决断,他用了一个令人吃惊的表达来形容,叫作“上帝一样的王子(执政者)”(出自第166节)。他的这个形容让人联想到了马基雅维利,他说是“强势君主”。在极端的情况下,这样的王子(执政者)有必要使用他们的决断权。

洛克写道,人要想预测未来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一样,无法预料所有令公众关注的情况,所以在紧急时刻,执行官需要具有能够自作决断发布命令的权力,这一权力代表全社会的利益。从这一点看,执法权力不完全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或工具,而需要他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做决定,而不是由法律事先确定应该怎么做。那么在这里,究竟如何平衡他所谈的宪政政府下的立法权至上的权力理论和他所说的决断权,也就是如何平衡立法权力与他所描述的“像上帝一样的王子”之间的权力呢?

洛克的权力决断理论是因为法律无法预测未来所有的紧急情况。这一点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他说,我们在制定法律方面,做不到的是,将法律应用到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上,所以有必要在法律之外加入一些自主决断的权力,将这一权力交给执行官,来保障公共安全。洛克给了一个并非国际事务而是国内事务的例子,他说,在城市里面发生火灾的时候,我们今天所说的消防部门,他们有权拆掉无辜者的房子,以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房子。这就是为了公共安全而采取的行动,这一行动可能违反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规定,而这样的决定得由执行者个人作出。今天我们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例如不是太久以前,甚至在今天的康涅提克州仍在持续的一个争论就是对于政府部门接管某些特别突出的公共事务问题或个人财产权问题,如学校、机场等。有时也是为了改善公共事业,也会发生较大的争议,例如要开辟市民中心或运动场,这时需要拆卸私人房屋或居民区。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急迫的公众事务。这时牵涉到为公众利益而对私人权利需要进行法外处置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执行部门使用了专断权力,这些权力的使用是因为要顾及某种公共利益,但是这些权力都是法外的。

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七)

三、“同意”是如何授予的

不过在人们究竟可以“同意”什么的问题上,其所设的道德限制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同意”究竟是如何授予的或者如何确定达成的。我们是世界上拥有最悠久的民主历史的国家,我们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那么有谁向你问起过,你是否同意这个政府吗?或者问过我吗?我比你们相对老一些。所谓得到多数人的“同意”的主张应该包含一种积极的行为和发出的声音,但是自从第一代美国人或者说通过了美国国父们所制定的宪法之日起,有任何人被问过是否“同意”吗?

你或许会问,洛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什么。这个的确是一个问题,洛克在这个重要章节上表现得很纠结。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得与我们今天对公民的概念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即,谁是公民?公民是如何“授予他的同意”给政府的?在118节他写道,"A child is born a subject of no country or government.(P145)” (儿童生来不是任何国家或政府的子民。P75)换句话说,公民这一身份不是生来就获得的,一个人生在哪个地方不必然表示他就是如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是那个地方的公民。洛克继续说道,每个人生来都处于类似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关系,仅仅受到他的父母的管束。他要服从哪个政府的事情,不是他的出生能够决定的,而是由他自己选择来决定的。洛克在这里再一次地强调了个人主动地选择成为哪个政府和国家的公民的原则,这样的公民身份的选择代表了公民对政府的认可或者公民“同意”政府的合法存在。他说,只有当一个人达到可以做判断的年龄时,18岁或21岁等等,一个人才有义务用特定的某种表示同意的符号来表示他的选择,来接受政府权力的合法存在。洛克根本不清楚这样的符号是如何给出来的,有人怀疑他可能指的是一种宣誓或一种社会仪式,在这样的场合中,一个人发誓他接受该政府的统治形式。洛克接着写道,“任何事都不能让一个人这样(教授解释:指一个实际上的公民),只有这个人自己主动地确认他的同意,并表达出来他的承诺和他的约定。这样一种承诺或同意的表述使得一个人在道义上永久性不可逆地成为国家的一个子民。”(第122节)(Nothing can make any man so, as actually entering into it by positive agreement, and express promise and compact.  Such an expree of promise or agreement leaves one perpetually and indespensibly obliged and remain an unalterably a subject of it (i.e., state). Section 122)在这里,洛克说到一个人永久性地不可逆地责任,这里可以看到洛克对“同意”的态度多么地严肃:必须到可以自己做判断的年龄,而且还必须有特意安排的、完全理性的而且可能是某种正式的仪式,而一旦给予了“同意”,那么意味着你对于政府的形式的同意是永久性的,他强调必须是“不可逆地”,就是说这样的同意一旦给出,是不能再收回的。这里可以看到他对于公民的“同意”、“誓言”等看得多么重,一个人的誓言就是他的契约,即,给政府一个明确的“同意”不是一种“可能”而是终生的宣誓。但这也同时显示了洛克的“公民”与我们的“公民”有多么的不同。换句话说,在洛克看来,那些成为一个国家的完全的公民的人是那些主动地给予了政府“授权”的人。而有趣的是,这种主动给予“授权”的人,在我们今天来说,只是转换国籍的公民的入籍仪式。而在洛克那里,仅仅是出生于某个国家,不能代表他是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民。

那么,我们其他这些公民呢?我们这些生来就在这个国家的人,怎么算?洛克清楚并不是所有人都会主动地给予他们的授权,所以他在这里又介绍了另外一个观点,他叫作“隐性的同意”。有些人不一定给了他们的公开的仪式性的宣誓,但却可能就政府的形式给了“隐性的同意”。那么这种“隐性的同意”是怎么给出的呢?这个概念有点奇怪,因为“同意”指的是公开的和主动的,而隐性的,含有“不公开的和秘密的”意思。那么这种隐性的同意到底怎么给呢?这里可以看到洛克的纠结,他试图解释清楚。他说,任何人,只要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他的人身和财产等处于法律保护之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给予了他们的隐性的同意。也就是说,他们默认了这种同意。但我们又怎么知道沉默就表示一种隐性的同意呢?因为我们知道沉默不仅仅是不出声。例如,你去婚礼现场,主婚人或法官会向现场参加婚礼的人说这样一句话,大概意思就是:有没有人对这个仪式有质疑的,请现在提出来,否则以后将永远不能反对。这个在电影中会看到,可生活中不一定,就是,大家通常都会保持沉默。这意味着他们用沉默的方式隐性地给予了他们的同意。但终究这种沉默不能作为同意的充分的证据,所以这就是洛克始终无法有说服力地表述的一个问题。这无疑是洛克无法说明白的一个问题。或许你们能够说明白,在下一次的论文中把它说明白,那就是公民的明确的和暗含的同意之间的区别。
另外一个问题,洛克也没有完全能够解释清楚的就是,那些给了明确的公开的同意的公民和那些以沉默给予隐性的同意的公民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这是否意味着作出公开同意的公民具有更大的责任和更多的权利呢?那么,你们也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总结一下:洛克的学说并不明确支持某种具体的政府形式,但他很明确地认为,无论多数人同意的政府形式是怎样,它都必须有一种能力去限制政权的权力。在这方面来说,洛克与林肯的想法是非常接近的,而与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观点离得很远。“同意”并非指同意任何一种没有限制的的统治,也不是同意政权可以做任何事,洛克的宪政政府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政府,受到宪法的限制,其统治必须依据法律而为。洛克在很多地方都谈到符合法律或者说宪政的限制的重要性。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受限的政府”。这是远远超过他的前辈中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表述。远比霍布斯的绝对的权力更强,甚至比和他这方面有相似想法的亚里士多德也更进一大步,亚里士多德还对法治这个概念有很大的怀疑,但洛克却对法治有着绝对的信心,他认为受限的政府使得权力受到限制,无论它在一个人手中或一些人或许多人手中。对权力的限制是唯一途径可以让政府获得信任能够保护权利。正如洛克在第93节中幽默地说(当然你们不一定能看出来他的幽默,他毕竟是一位英国绅士,幽默是很隐晦地表达的),这里暗指霍布斯的理论,他用霍布斯将人比作动物的指代,写道,If men quitting the state of nature entered into society, they agreed that all of them but one, should be under the restraint of laws (here referring to sovereign in Liviathan), but that he should still retain all the liberty of the state of nature, increased with power, and made licentious by impunity. This is to think, that men are so foolish, that they take care to avoid what mischiefs may be done them by pole-cats, or foxes; but are content, that, think it safety, to be devoured by lions(P134).假如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而组建一个社会,那么,如果他们一方面赞成全社会中仅有一个人可以不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处指的是利维坦中所谈的绝对政权),另一方面却相信,尽管这个人有更大的权力而且可以肆无忌惮地任意行事,但是他一定会保留自然状态下的一切自由的话,那等于是说,这些人都是傻瓜,他们想方设法避免了北极猫或狐狸对他们的伤害,却在遭到被狮子咬死的威胁面前,处之泰然,觉得很安全(P59)。

2017年2月1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 (六)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二、“同意”所应当遵从的道德底线

而这一观念也极大地鼓舞着美国的第二缔造者,亚伯拉罕·林肯。林肯在1854年做了首次的主要演讲,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次演讲,主要是挑战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伊利诺伊州的国会参议员选战。他们当时是竞选议员的对手,后来又成为竞选总统的对手,他们辩论的主题是蓄奴制。
林肯在这次演讲中说,当白人统治他们自己的时候,那是自治;但当他们统治自己的时候同时又统治另外一个族群,那就不是简单的自治了,那是专制暴政。我的传统的信仰,(无疑,他这里说的是杰斐逊的思想),告诉我,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成为奴隶,这是违背道德的。我要强调的是,没有人可以达到那样的优秀程度致使他可以统治他人却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这是首要的原则,是美国的共和主义思想的唯一的根基。这是亚伯拉罕·林肯谈到“同意”的原则。这个声明是他与道格拉斯就蓄奴制进行辩论的立场,这个声明也直接击中了“同意”这个概念的核心。
道格拉斯也希望从“同意”这个概念去为他的立场辩护,他说,关于蓄奴制,我并不坚持某个固定的态度,这仅仅是不同州的人民的“同意”:有些州希望保留,有些州不希望保留。而不管这些州的多数人是要或不要蓄奴制,我都不反对。一个人可以反对蓄奴制,但回头来还是要看多数人要的是什么,这样才能最后决定该州是否会继续蓄奴制。
林肯却认为,“同意”不能够只是一种空头支票,同意原则包含着一整套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它将约束着人们的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同意”什么必须与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保持一致,而就蓄奴制问题来说,底线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没有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去统治他人。
从很多方面考量,这场非常重要的辩论,对美国的政治历史来说,是对最基础最底层的价值信仰的争辩,它源自洛克的“同意”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 “什么样的政府形式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来说是有意义的,同时又是他们“同意”的。那么它就涉及到“政府是不是可以采取任何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形式呢?那不就是多数人暴政吗?抑或是政府的形式不仅仅需要大多数人同意而且“大多数人的同意”也需要符合道德上的底线或道德上的限制?
那么,洛克究竟提供了怎样的保证呢?他如何保证被大多数人同意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大多数人在有认知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或者说大多数人的“同意“是理性的同意?人们可以随便地同意任何多数人所作出的选择吗?人们可以同意任意的被统治的方式吗?这不是没有意义的多此一举的问题,因为今天的世界我们就可以知道,人们作为一个群体的时候,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例如可能在心血来潮、主观臆断、或盲目激情的状态下去做选择,除非是设定一套道德上的限制,即对所“同意”的内容进行限制。什么才是防止多数人主观臆断地进行选择或者甚至选择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这就是林肯在与道格拉斯辩论时,就“同意”而提出来的问题。

2017年2月7日星期二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五)

政府论 (第二单元,第7-12章)

一、“同意”——合法政府的来源

现在我们进入下一个主题,介绍“同意”的概念,它指的是:所有合法政府均来源于“同意”,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想法在之前霍布斯的由契约形成政权的理论中并未明确说出来,而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这一点给予了非常多的描述,在《政府论》下篇的第八章,洛克给出了一个重新构建社会的设想:他在第95节中(P136)写道,“The only way whereby anyone devest himself of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puts on the bonds of civil society is by agreeing with all others to join and unite in a community for their comfortable safe and peaceful living.”(唯一可以让所有人都放弃他自己的天然自由权并交付于一个文人社会的管控之下的方法就是每个人与其他所有人都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为他们谋求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社会,《政府论(下),P61)。

洛克在这里告诉我们,一个合法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他继续描述道,任何时候只要有足够多的人们同意了组成一个社会时,他说,“他们则会很快地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政治体,在这个政治体中,多数人有权替所有其他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政府论(下),P61)”(They are thereby presently incorporated and make one body politic, wherein the majority have a right to act and conclude for the rest, sec.95, P136)。在这里,他说,多数人有权替其他所有人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这短短的一节,第八章第95节,似乎是第一次为民主制作出了最有力的描述。根据这一陈述,一位非常有名的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威尔默·肯德尔在1970年代写了一本非常重要的书,这本书确认约翰·洛克为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推崇者。他在那本书中说,洛克的书提供了对多数人统治的价值信仰,而这一论断就主要依据第95和96节,这两节被该书当作洛克政治学的关键论点。看下一段话也好像是加强了这一论断,“For every number of man by the consent of every individual make a community, they have thereby made that community one body with a power to act as one body, which is only by the will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majority.(sec. 96, P136)”(对于所有的人,在得到每一个个体同意的基础上,组建一个社会,他们由此使得该社会成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有能力像一个人一样行动,但这样的整体必须是出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决定。《政府论(下), 第96节, P61)

我们如何得以这样作论断或坚持这样的论断说我们是由多数人统治的呢?首先必须清楚一点,那就是,这个思想在当时出现的时候是一个惊爆性的主张。对于英国国王来说,毫无疑问如果他听到说他的统治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他必定会惊讶无比;如果你再勤恳点,越过英吉利海峡来到当时的法国路易十四的国家,要知道当时路易十四有句名言叫做“朕即国家”,那他将会极为惊讶,甚至会觉得这个想法实在太可笑了,怎么可能他的统治要得到他的臣民们的同意呢。谁又能想到这样的事情,说政府必须得到多数被统治者的同意?

那么,洛克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说,所有政府的形式只要没有得到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呢?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列出六种政府的形式,认为这些政府都具有同等程度的合法性。那么洛克的这个论断是不是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而认为只有获得多数被统治者同意的政府才具备合法性呢?从字面上看,他好像就是这样认为的。

我说“好像”,因为洛克是一条会溜掉的鱼,他写作的时候很狡猾,他常常是一只手给出一个什么然后另一只手又将它收回来。大家达成协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与这个社会建立一个有具体形式的政府并不是一回事。从很多方面来说,选择成立一个政府建立一个民族,如他在第95和96节中所说的,是在确立政府的具体形式之前发生的事情,而《政府论》下篇所谈的同意是指政府要具备合法性,需要确保他们的权力是被统治者同意的,但是著作似乎并没有明确地说出一个民族会同意的政府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怎样的。从很多方面来看,这本著作是希望表达作者在政府的具体形式方面是相当中立的。洛克的论述中,只有唯一一种政府形式是肯定被排斥在外的就是绝对君主制的形式,这种制度下,我们的个人权利完全掌握在另外一个人手上。但对于人民希望选择什么,他的态度相对是包容的,他认为多数人的同意本身并不等于组建一个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愿意组成社会的行为,换句话说,他赞成亚历山大大主教的一个论断,对于政府的形式而言,让各种形式去竞争吧,哪一种统治最有效就是最好的形式。换句话说,你可以有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来保护你的财产权,而至于具体是是什么形式,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罢或者是共和制,并不像政府的合法性那么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这种形式的政府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人们也不一定非得要同意民主制的形式。如果说洛克是倾向民主的,那仅仅是因为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但不一定必须在形式上是民主制的。

但正是这种“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观念在极大程度上塑造了今天的美国、成为了美国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并成为美国政治的思想基础。洛克的思想,包括财产、财产权以及“权力以同意为基础”的主张极大地吸引了美国建国者们并激发了他们的想象力。当杰斐逊写政府的目的时,写道,“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他似乎是修正了洛克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主张。为什么他要这样呢?当然追求幸福的权利包括了获得财产,不过杰斐逊从某种程度上说提升了洛克的主张,不是仅仅着眼于财产,而更要追求幸福,换句话说,无论这一修改与洛克的观点多么一致,毕竟还是修改了他的原意,但是这个“获得多数人同意的权力”的观点却无疑是最激发杰斐逊和其他的建国先辈的。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四)

(续前文)

但是洛克一直在强调的是,自然状态的不稳定性,因为,他说,在那样的状态下,生活充满了可怕和持续不断的危险,而这样的担惊受怕和危险才导致人们相互结合成为非军事化的联合体。不过在这里可以想象一下,洛克的关于自然状态过渡到非军事化的社会的阐述与霍布斯的有多么不同。正如我所说,洛克是在修正和柔化霍布斯的刻薄的教义。霍布斯强调的是自然状态充满了绝对的可怕,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极为可怕的噩梦,而对于洛克来说,自然的那种和平道德状态持续地受着不安、焦虑的冲击,洛克多次用inconveniences(不便)来形容这种不安和焦虑。他说,"自然状态持续不断地充斥着不便"。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内心的不安和焦躁不仅激发我们去劳动,而且是我们感到不安全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洛克关注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这种焦躁不安和持续的焦虑情绪?我们听说过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表达过焦虑不安的情绪吗?我相信没有。那么,这是不是因为洛克的紧张焦虑的情绪起的作用呢?他是不是和霍布斯所说的那样自己心里有种紧张和不安全感的个性倾向呢?抑或是他所表达的这种不安的特性代表着一个新的阶级,一个寻求合法地位的商业阶级呢?洛克的《政府论》在很多方面其实就是一部上升中的中产阶级或者马克思所指的"资产阶级"(译注:资产阶级这个词是卢梭首先创造出来的,但是被马克思作为主要词汇,用来批判社会中的中产阶级)的著作。当洛克著述的时候,他说,世界就是为那些产业化的理性的人准备的。那么他说的这些产业化的理性的人是谁呢?他指的就是一个新的上升中的阶级,中产阶级。他们的价值取向是,社会的统治者不应该是靠继承而来的贵族身份获得的。他指的应该成为统治者的人不是传统的依靠贵族地位成为统治者的这批人,而是有能力劳动、勤俭和寻求机遇的人。过去我的一个学生评价说,洛克的《政府论》下册是资本家宣言或者更准确一点说,是"反共产主义宣言"。

洛克的学说简单总结一下实际上就是马基雅维利的理论戴上了人的脸谱。马基雅维利在《王子》中谈到了王子要成为统治者的理论,或者说怎样成为新统治者的理论。这个潜在的新统治者在既有统治者的统治范围之外活动。洛克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和马基雅维利的理论类似,他描述了一个新的道德观念,那是一个不断自我奋斗的人,在过程中面对着各种的不安全感和焦虑,在奋斗中充斥着各种不安。洛克的理论代表着一种宁静化,就是,将马基雅维利依靠勇敢直面各种冲突最后获得统治地位的战士品性转换成了依靠工作和勤劳获得统治地位的品性;也就是说,给马基雅维利的理论蒙上一层人的脸谱。

不过不管怎样,洛克的理论为马科斯·韦伯的理论奠定了基础,他在1904年出版了一部经典的著作《资本主义的精神》,在书中他阐述了资本主义的伦理,其重大责任、或者像宗教信仰一样的伦理道德就是无限量的资本的积累,这也可以从16-17世纪清教徒和加尔文宗教运动快速壮大中看出来。对于韦伯来说,新教的宗教改革在北欧国家落地发展的过程中,本身就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价值信仰,该价值信仰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道德态度,尤其是对财产、获取财产以及赚钱的看法,而在此之前,赚钱从道德上说是令人质疑和不入流的,人们对此引以为耻。这些从古典的哲学著作中不难看出来。而对于现代早期的人来说,资本积累成为了向全社会大声呼吁的道德品质,上帝将世界交给理性的、产业化的人们而不是成天争吵的人们,他说的成天争吵的人就是指那些一门心思追逐统治地位和权力的高傲的贵族,他们互相之间为此而不断斗争、争权夺利。对于私有财产和获取财产的行为,洛克将全新的革命性的道德态度引入社会并激活了它。一个世纪后,我们就看到亚当·斯密将它发展成为完整的现代经济学理论。没有约翰洛克就不会有经济学这门学科,因为他在斯密发展出经济学科之前的一个世纪,走了决定性的第一步,就是使得资本积累成为具有高尚道德的、值得尊重的和有尊严的行为,他使得政府或者政治变成了保护财产和财产权的工具。这是洛克的重要的贡献,其重要意义就是整个地改变了传统的道德观念。

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从私有财产权观点看"马克思"主义的荒谬

前段时间贴了一个贴:财产是劳动创造的而劳动是天生的属于个人的能力,所以它是私有的也是神圣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但马克思居然违背此理,根本上不承认私有财产,认为劳动创造的价值必须归公有:无知+无耻
然后有人反驳说:辱骂发表不同见解的人 才是真无知和可耻。马克思说的 某种程度上没有问题。私有财产所带来的问题 是资本家剥削劳动力和社会不公。没有国家会完全保护私有财产 税收维持社会福利本身就是私有财产公有化的一种。有些人没有劳动能力 让他们饿死吗?

我们先不谈"不同见解"代表活人而且是指不同于官方意见的见解。我们看看后半段,说"私有财产带来的剥削与社会不公问题,以及税收就是公有的问题,还有就是"不能让人饿死的问题",看起来挺有道理的,是不是?

从洛克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劳动能力其劳动成果归私有是因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个人的,而自然中的原始的物品是公有即个人可以取得的。

在这里顺便说一句:公有究竟是什么意思,可能中国人还不很清楚,因为中国的公有意味着除了政府拥有,任何个人不得动,因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如果你到国外,就会发现公有与私有的真实含义。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在马路上,有些树,这是鼓励绿化的及保护自然的结果。这些树里面,有些是私家的有些是公共的(也就是政府的)。树上到一定季节会生出果实,就是可以吃的水果。那么如何判断私人家的树与政府的树呢?私人家的树都是围墙伸里出来树枝,上面挂满了水果,围墙里有住户。但路上还有一些树,没有围墙,就是这么长着,有些有围墙但围墙内已经没有任何住户,被废弃了。如果你是路人,政府的树上的果实,你是可以采下来吃的,因为那是公共的,而私人家的果实,你如果想采集,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当然一般主人都会很乐意送你果实吃)。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公共的,不是指任何个人不得取用,而是任何个人都可以去用的物品。

这与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不同的,这种天下的公共意味着谁也不能拥有。所以按照正常定义来说,公共物品+私人的劳动=私人财产,这,在西方社会,是没有疑问的。

私有财产所带来的财产不平等问题,是洛克已经说明是必然存在的问题。但是在中共的"马克思"看来,这是"剥削和社会不公"。实际上也就是否认财产可以不平等这一私有财产合法性的状态。而这种否认的理由就是:财产不平等。这就是典型的不要机会的平等而追求结果的平等,用中共前些年的话来说,叫"吃大锅饭才平等才合理"。

而马克思所认为的剥削,其根本原因是剩余价值,但是在其价值理论中,完全不承认资本的现金价值、投资回报(即风险投资的回报)价值以及企业家管理的价值,而仅仅承认的是从事直接劳动的劳动者的价值。这就是剩余价值产生的原理,本身就是对经济学的无知,外加其本人不懂装懂的无耻。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看看"税收就是公有",是否可以否定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呢?好像中共从来就会主动考虑自己收了无数的税款,然后不能让饥民饿死的问题。从财产权的保护看,因为自然状态下,必须得有政府的存在才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在发生与他人纠纷时得以和平解决,因此政府必须有,而政府的存在必须靠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让渡给政府,政府才可以运行,因此,虽由政府控制的财产(来自于税收的财产)为社会公有,但它并未否定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而存在的。但是"马克思"思想却以"政府税收就是公有"这一说法来否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最后说,不能让饥民饿死,但是历史上让3800万饥民饿死的恰恰是信仰马克思理论的中共政府。

最后,辩者称,马克思理论所谈是社会财富再分配。我就此补充说一下:社会财富再分配是基于私有制而言的,就是政府首先承认私有财产权,然后才有向私人征收劳动所得这一说,而马克思的理论认为首先任何人的劳动必须归公有,然后再由公有权的主人分配给劳动者,实际上这并非收入的再分配,而是直接由统治者没收所有人的劳动所得(号称"公有制"),然后再按照等级制度而不是劳动能力和付出再向个人分配生活所需的那一部分。这和所有猴子打到猎物后,由猴王拥有猎物的所有权,然后再分配给猴喽喽一样!

为什么要阐述这么一段?因为五毛常常用似是而非的看似你自己的观点来反驳你的观点。这里是要提醒各位,利用洛克的观点反驳自由主义的论调,都是通过偷换概念来达成目的的,它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理论基础,就是通过文字游戏来模糊大家的判断力。

2017年1月14日星期六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三)

五、经济理论(续)

洛克从第五章一开始就表示:上帝给予人们一个共同拥有的世界。这意味着,原始的世界的状态是所有人共有的,继而他说,每个人身体里面就拥有财产,这个财产就是劳动,通过在共同拥有的世界中进行劳动,可以将世界中的物质与个人的劳动结合起来,从而获得私有产权的财产。这是一个非常温和与让人容易理解的阐述,就好像树上苹果是共用的,而一只苹果掉到地上,弯腰捡起来的动作,即一个劳动,使得这只苹果成为了他个人的财产。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原始的陈述,然后很快地就变成了一个复杂完整的关于财产权的阐述,将自然状态转换为个人具有私有财产的和一种市场经济的状态。在第37节,他说,我们的劳动使得原始的大自然的财产增加十倍的价值,而这个增值完全就是靠劳动实现的。然后他很快地转入更大的数字:当你在土地上劳动时,土地所增加的产品价值是原始土地产品价值100倍,也就是说,用劳动开发出土地来,其土地能产出自然未开发土地的同等产品的一百倍的产量;紧接着在第43节,他又说,这样的模式可以变成一千倍。也就是说,洛克在第五章中以最原始直观的方式指出,大规模拥有土地等私有财产可以使其价值大增,由此也导致了私有财产的不平等。而这种私有财产使得自然增值与私有财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第五章中产生着明确的关联,它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有了进一步的阐述,而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十篇中明显地呼应了这个问题,他说,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平等的状态,这种联邦主义者的观点是非常具有洛克风格的。

洛克给予经商、赚钱、用劳动获取财产以一种的令人骄傲的评价,将它形容为一种具有高尚道德的行为,而这样的评价在他之前的时代,如中世纪和古代社会是从未有过的高度评价,这是一种全新的洛克式的政治学理论,它不再与传统的光荣、荣誉、高尚、道德等相连系,而是直观的、常识性的、享乐主义的,没有精神上的拔高或愉悦,洛克的教义认为经商使人的行为变得温和起来,使得人们之间少了一些战争状态的关系而多了一些文明,这一点孟德斯鸠在论法律的精神中第二十章中谈到法律的精神时得到最高的认同:商业不会要求我们喋血或冒生命危险,它是稳定的、可靠的、完全地中产阶级的。洛克的理论不仅仅确立了政府必须保护对财产权而且必须保护获得财产的权利。

六、小结:资本主义的精神

前面的内容是书中的第一至第五章,这是一个单元,讲述了自然状态的情况。它是一种哲学上的剖析,从自然状态到战争状态到私有财产的产生,最后进入第五章,洛克从一种自然的起源状态,即一种原始的共产主义,谈到了财富的产生,它是通过个人的身体的劳动和双手的工作实现的。

到第五章的结尾,我们进入了一种完全的复杂的市场经济状态,它充满了各种的不平等,可能是一种极悬殊的财富和财产的不平等。这些都是自然状态的情形。那么对于洛克来说,这个是如何产生的呢?或者说,这些凭什么具有合法性呢?也就是说,社会究竟是怎样从自然法统治下的自然状态过渡到私有财产的出现和某种程度上的市场经济的出现的呢?在很大程度上,洛克在前五章所论述的就是描述了人类早期的状态,他们原本应该属于经书的一部分。他讲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描述了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起源,没有权威机构没有掌权者去裁定分歧,他们完全处于自然法的统治之下。如此状态下,人们怎样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和享用这些财产呢?在开篇这一部分,他告诉我们,人就是一个追求获得财富的动物,即使在自然法统治下的自然状态中,人也是如此。

但是这种社会的问题就是:不稳定性,它没有非军事化的权威,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分歧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尤其是财产上的纠纷,导致原本和平的环境与各人劳动的成果不断地受到战争与冲突的威胁。那么人们如何获得安全的生存环境呢?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执行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话,和平就不会持久,这种状态下,仍然是每个人自己是法官、审判官、执行官。这样的自然状态使得人们真切地需要能够解决争端,尤其是财产权的争端的机制,这就是政府。在很多方面,这个想法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就是,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财产权。这也是自由意志主义的核心观点,不少美国人持有这样的看法。洛克,据我所知,是第一个人提出来"人类组成共同体的最大的和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而在他之前,没有任何人曾经如他那样大胆而直接地宣称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财产",在此不是我们所简单理解的在我们身边的被我们变成财物的东西,而是指"植根于我们人体内的、属于我们个人的"劳动力,我们生来俱有的最原始的能动力。在洛克的理论中,财产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财产或不动产,而是由我们生命、自由、财物组成的整体,这些都是财产(property),它的最启示人心的原始定义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属于我们的东西"(things proper to us)。
(未完待续)

2017年1月7日星期六

《政府论 》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二)

三、问题:这篇著作是基于基督教的还是基于自然法思想的
在这里给大家提一个问题:究竟洛克描述的状态是个充满和平与安全的道德社会还是仅仅给霍布斯的所有人与所有人互相敌对的野兽世界下的自然状态披上一层薄薄的外衣,或者是类似披着羊皮的狼那样给霍布斯的理论罩上一层洛克的外衣呢? 
洛克好像在说两件互相矛盾的事:一方面,自然状态被描述成传统的人们互相承担责任与义务为基本相处原则的社会,而另一方面,他又在谈当代的霍布斯的天然的权利的理论,这个天然的状态赋予每个人具有保存自己生存的权利。那么,洛克究竟是赞同古罗马希思罗的相互承担责任的自然状态理论还是主张当代的霍布斯的从政治学延伸出来的神学上的理论,如人作为神的产物,其本能决定了他具有自我保护以求生存的权利?那么究竟洛克主张的是责任为先还是权利为先呢?还是说洛克自己在这一点上就是混淆的?他是无意中将两种矛盾的理论混在一起还是有意地不把事情说清楚呢?
在21世纪初有一位著名研究洛克的学者认为,洛克在自然状态理论中所提到的平等就是特别基于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相关理论。洛克在第4节中(下篇P4)论述道,“显而易见地,在自然中的处于同等物种优势地位的同类物种,其个体之间应该是互相平等的”([T]here being nothing more evident, than that creatures of the same species and rank, promiscuously born to all the same advantages of nature .… should also be equal one another,P97)而这个观点就是基于宗教的平等而来的,因为在宗教观点下,同样的物种,如人,与上帝之间有着相同的道德关系。
然而洛克在下篇中对于神学基础是没有触及的,他在文章中没有提及任何宗教中的重要人物,如耶稣、圣保罗或新约等。所以,我们会有一个疑问:究竟这些是寓意于上帝创造的世界中,还是上帝之作的叙述不过是摆设性的论述而实质上下篇就是世俗性的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政治理论?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思考美国的政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政治以此为基础,这一点从美国独立宣言中尤其是“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观点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晰,而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谈及的自然法和自然神又似乎呼应了神学观点。抑或是这种自然法理论本质上是一个纯粹的世俗的自然法论述,因而可以完全不需要神学与上帝的概念呢?
这种争论虽然是纯粹的理论上和学术上的,但是它影响到了我们今天对日常的公共生活的态度,例如对宗教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立学校究竟要不要保留祈祷仪式?摩西十诫是否应当在公共场合中摆放,如法院和其他的公共场所?如果你采取杰斐逊的另一个著名立场,你要不要支持杰斐逊的观点认为在宗教与政治之间必须设置一道防火墙,使之完全隔离。这些问题都依赖于我们对洛克的自然法与自然的状态的论述的解读。
你们也可以从这一点上看到我们的日常的公共政治生活中是如何深深地在各个层面受到了洛克的影响。这里我们可以自问:我们今天与三个世纪前的约翰洛克时代的人们有很大差别吗?可能没有,我们和三个世纪前的人们,在公共政治的认知上,可能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四、财产理论/劳动价值论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而这个描述之所以重要,因为它进一步延伸到了洛克的财产理论。这个财产权来自于我们的工作:我们在自然资源上花费了我们的劳动,而这个劳动里面具有价值,这个价值就是我们的财产。
自然状态下,自然资源原本是属于整个社区的而不是某个个人的,卡尔马克思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这种自然状态是所有共享自然资源的人的共同财产,而一旦某个人将自己的劳动加在自然中的某个物质上,这个物质便为这个人所有了。
在第27、28节中,洛克有一个著名的公式(P19-20):”每个人身体里面就有着财产,而这个财产任何其他人都不享有,唯有他自己能享有。”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都带着自己的一份私有财产,是自己身体里面带着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拥有它。“他身体里的劳动能力,他双手的工作能力,我们可以说,都是属于他个人的……因为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置疑的财产,因此只有劳动者自己能够决定在什么样的大自然物体上施加他的劳动,只要这个劳动仍然会为其他人保留自然界中足够的好的资源。……这样,劳动便将大自然共有的物质区别于他个人:因为是他在这些物质上,在大自然共同母亲的物质之上,加上了他个人的劳动,使这些被他的劳动加工过的物质具有了属于他的私人的财产权。” ([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u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 for this labour being the unquestionable property of the labourer, no man but he can have a right to what that is once joined to,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That labour put a distinction between [him] and the common: that added something to them more than nature, the common mother of all, had done; and so they became his private right.  P107-108)
在这一节,洛克从自然状态,也就是所有人共同拥有的状态,转移到了另一个状态,就是我们有我们的劳动能力的身体和能够劳动的双手,我们可以决定选择在哪些物质上进行劳作,而这样的劳作使得原本共同拥有的大自然的物质变成了可以私人拥有的财产的源泉,而这样的私人所有就成了一种权利,即劳动者私人的财产权。
五、经济理论
洛克认为,自然法决定了私人的财产权,而正是因为要使得这样的私人的财产权获得安全保障,人们最终成立了政府。洛克在此提出了一个惊人的道理,那就是:世界创造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使世界转向文明并提升文明。那些努力提升文明和发展文明的人,他们在大自然基础上施加劳动,他们是人类的贡献者。
他在第34节中说到(P23),上帝给予人类的是公共的世界,但既然他为了人类利益而给予了人类,人便可以从这个公共世界中汲取资源,我们不能设想上帝给予这样的世界后,只是希望世界总是处于公共拥有并且不被开发的状态”,然后他说,“他将世界给予了可以使之产业化的理性的人,……而不是给予那些成天争吵不休的幻想者或贪婪者。(God gave the world to men in common; but since he gave it for their benefit, and the greatest conveniences of life they were capable of to draw from it, it cannot be supposed he meant it should always remain common and unclutivated.  He gave it to the use of the industrious and rational…. Not to the fancy or coveteousness of the quarrelsome and contentious.  P110)
洛克在这里暗示着,这样一个状态应该是一个商业状态,也就是说,洛克的共和国是一个商业的共和国。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他们将商业看作是文明人生活中的附属物。柏拉图要在花园土地上建立一个共产主义制度,亚里士多德将对于私有财产认为是个人的需要,是一种能够让文明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工具。经济一直都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它隶属于政治。洛克将这种古代的教义后来变成中世纪教义的观点完全改变了。他认为世界属于有生产能力的和理性的人,那些通过劳动和工作丰富了整个社会财富的人。
从约翰洛克走向一个世纪后的经济学创始人《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的这一步相对约翰洛克这一步而言就是比较小的顺理成章的一步了,只剩下最后一点点。对于洛克而言,个人的财富没有天然的限度,这个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在自然状态下引进的货币的概念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奠定了基础,不仅使得资本的原始积累成为了可能,而且这个过程成为了一种带有高尚道德的社会责任。我们承担了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在原始的资源基础上去工作、去提升原始的自然物质的状态。通过让自己变得富裕,劳动也使得劳动者无意中为他人的利益而做出了贡献。
看下面这一段,非常震撼:印第安的庞大而富饶的土地上的一个国王,他的生活条件不如英国一个拿日薪的工人(注:最低级的打短工的人)(A king of a large and fruitful territory in America, feeds largest and its clad worse than a day labourer in England) 当然这就是因为我们的工作提升了所有人的生活水平。在共同的财富基础上创造价值使得共同体(commonwealth)增值的观点,使每个人得以从历史上的先哲在道德和政治上对劳动的限制以及宗教传统对劳动的压制中解放出来,劳动成为了价值的源泉并且成为拥有私人财产权的依据,这是一个惊人的极具说服力的观念上的转换。洛克将劳动而不是自然作为人获得财产的方式,并肯定了人可以借此拥有无限量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