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7日星期六

《政府论》耶鲁大学教授讲课记录(一)

一、概述
《政府论》第二册虽是一本薄薄的100页多一点的书,却是塑造人类历史的第一巨著,这令人难以置信。这本书被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士学习研究。作者约翰·洛克是美国的荣誉国父,他倡导天生的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他认为人天生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合法的政府是得到认可的政府而且必须是受限制的政府,公共权力必须是被分割的,当政府变成压迫性政府时或侵犯人的天生具有的权利的时候,人们有权诉诸革命,推翻这样的政府。在他所处的宗教不自由的年代,他还倡导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容忍。他的名字永远地与自由主义民主或宪政民主相联系。他为今天的宪政国家定义了今天为我们大家熟悉的各种观念。
政府论的第一册相比第二册更长,是一本驳论的著作,详细批驳了君权神授理论,它针对的是罗伯特•弗尔默的一本书,书名是《Patriarchor》,该书认为所有的政治权力来自于上帝赐予亚当的,因此所有的合法的权力的背后都是上帝赐予的权力。政府论第一册就是极为重要也极为枯燥的著作,逐条批驳了这本书的内容,否定了权力的背后是上帝的说法,政府论第二册就是一个立论的著作,这本书我们现在认为是在光荣革命前不久写成的,时间应该是1688年(注:匿名发表于1689年,也就是光荣革命那一年)。第二册主要的政治观点是:议会应为最高权力组织、国家应当是法治、宪政的国家。
洛克本人的地位相当于亚里士多德在他那个年代的地位。政府论第二册是写给普通人看的实用性的著作,就是说,它不是写给哲学家看的,而是给他那个时代的英国人看的,使用的那个时代的极为通俗的语言,他在书中表达了极为激进的观点,但是他用了一种表述,让读者感到这些观点是水到渠成的结论而不是什么激进的观点。他是一个具有激进革命倾向的人,但是他在公开场合下,十分谨慎,不露声色,让人感觉不到他的激进也感觉不到他的观点。他生活在政治和宗教矛盾剧烈的社会中,他还是个小男孩的时候,当时的国王查尔斯一世被砍头,当他成人以后,另一位国王被迫流亡。他是比霍布斯年轻的同时代的人。他在牛津大学读书,之后是牛津大学的研究员,但是他处事极为低调,许多年后,他的最好的朋友也不知道他的观点究竟是什么。他毕业的学院院长说洛克是语言策略大师,就是因为你无法直接看出他的文字中透露他的政治宗教等方面的观点。他以匿名方式发表这本书,直到快去世才表示自己是该书的作者。
二、自然法
约翰洛克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然法理论,在古今任何一位哲学家的著作中,没有任何著作将自然法理论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最好的理解这一理论的方法就是先理解自然的概念或者说“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它是自然法运行的表现形式。自然状态,对于洛克和霍布斯(注:霍布斯是文艺复兴后第一个提出自然状态这一概念的哲学家)来说,是完美的自由状态,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状态,后者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政治性的状态。他说:我们生来就是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这个社会可以是家庭、城邦、某种道德团体,这些群体由市民和家族责任等将成员联系起来。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完全没有政府和公民义务的约束的状态,这种状态不是从历史上看的某种原始社会的状态,而是一种思维实验(注:这是霍布斯首先提出的认知方法),这种思维实验试图去设想,人在处于一种没有政府和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的情况下,他的状态是怎样的?
他与霍布斯的看法不同之处在于,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反道德的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与战争状态。约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道德,这种道德所遵循的原则被称为道德法或自然法。自然法的作用决定了人际关系为和平状态和友善关系(注:这是川普提名的国家安全顾问福林所公开反对的,他著书认为真正的人际关系是敌对与战争而不是和平与友善)。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就是这个道德法决定了人类处于和平与和平的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战争与敌对状态。自然法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伤害其他人,包括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法,约翰·洛克称之为人类维持和平的意愿。所以,自然法对于洛克来说就是决定和平及维护和平秩序的道德原则,而不是霍布斯所说人们相互之间处于敌视和战争的关系中。约翰洛克的这一观点在他当时的社会被很多人认可,因为自然法在传统道德上很容易被接受,它可溯源到古罗马的希思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古罗马斯多葛学派、圣·托马斯·阿奎纳斯(St. Thomas Aquinas),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英国人理查德•胡可(Richard Hooker),当时的人都知道这些。正因如此,他的自然法显得很符合传统,也使人很让人感到舒服,而且事实也正如此,所有的社会都建立在理性的规则之上,而且能够为人们的理智所理解与感知。洛克说,自然法宣布:我们所有人都是无限伟大与智慧的造物主的产物,我们是神圣的产物,因此我们不得伤害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的理论完美地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与基督教的“人是上帝创造的产物”这一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美融合的整体。他很自然地将哲学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让人很方便地理解这一理论。
不过不要被此迷惑,因为即使在同一段落里面,洛克就已经将决定人类和平与维持和平的自然法理论直接转换成了自我保护,每个人具有天然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保护自我的权利。从一开始,可以说,作者就没有清晰地解释自然法到底是道德上的义务,即,人对他人具有一种保护其存在的责任,即不能侵害他人权利的责任,还是以人人享有自我保护的权利为最高原则的理论。自然法不像我们所知的普通的成文法律那样,它没有一个执行自我保护的政府或权力机构,法律不认命任何世俗的人当管理者或监督者,所以,在自然法之下,人们相互维持一种和平的秩序,但是又没有互相的信任,所以,它很快地会蜕变成一种内部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自己便成为自然法的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每个人遵从自己对法律(自然法)的判决并自己去执法,而这种状态就是霍布斯所描述的状况——人完全只是为了自我的生存。看第11节:the damnified person (someone who has been injured or mistreated in the condition of nature) has this power of appropriating himsel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the offender, by right of self-reservation, as every man has a power to punish the crime, to prevent being committed again, by the right he has of preserving all mankind, and doing all reasonable things he can in order to that end.(P100) (根据个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受到伤害的人有权将侵害者的物品或服务据为己有,因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和防止同样的罪行再犯,同时根据任何人拥有保护所有人类生存的权利的原则,他有权以一切合理的且有能力实施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标。下册P8) 换句话说,如果你认为自己遭到不公正了,那么根据自然法,你有权利将伤害你的人的财产或服务据为己有,霍布斯所谈的战争状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战争状态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洛克说,最基本的自然法原则就是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尽自己的一切能力去保护自己。这就是一个例子,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敌对关系,以及自己成为法官陪审员和执法者,对任何事件的度量完全掌握在每个个人自己手里。而这里的基础就是,洛克说,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存,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在能力范围内保护自己不受到他人的危害。在第16节中,洛克说,一个人毁灭一个与他交战的人或者敌视他的存在的人,就好像一个人可以杀死一匹狼或一头狮子那样;因为这个交战的人或敌人脱离了普通人具有的理性的约束,他们唯一遵循的规则就是强力与暴力,所以对待他们就必须像对待那些靠捕杀猎物生存的猛兽一样,这些危险的有害生物毫无疑问地会在你落入他们的强力之下的第一时间毁灭你(P12)。(one may destroy a man who makes war upon him, or has discovered an enmity to his being, for the same reason that he may kill a wolf or a lion; because such men are not under the ties of the common-law of reason, they have no other rule, but that of force and violence, and so they may be treated as beasts of prey, those dangerous and noxious creatures, that will be sure to destory him whenever he falls into their power. P102)从这段话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快会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保护堕落为猛兽般的丛林社会。这就是洛克的猛兽理论,在第二册他将人比作猛兽,狮子、老虎、狼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生活在自然法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很快就会堕落为以捕杀猎物而生的猛兽社会那样,远离互相合作以及寻求和平的人类。也就是说,正是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使人们破坏了自由,最终使得社会必须要有一个非军事化的政府的存在。

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

民主是政治制度而非價值信仰

德先生(民主)自1919年五四運動提出來至今一個世紀了,中國人前赴後繼地去爭取它在中國落地而不成,為什麼?因為人們並未認識到我們完全忽視了自由必須是我們首要的價值信念而不是民主,因為民主只是一個政治制度而不是價值信仰。民主不一定能帶來自由,但是自由不能離開民主的護佑。

當今中國民運最大的問題是以為反共和民主就是最終目標,死抱住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同時拒絕自由主義。可能大家不知三民主義翻譯成英文就是nationalism;國民黨的英文翻譯名是nationalist party,也就是:國民黨與中華民國的核心價值是民族主義,臺灣的官方中華百科針對三民主義有明確的定義就是民族主義。不知道大家是否能理解為何當年國民黨得不到自由社會的認同? 

今天的民運,你去瞭解任何一個人,都會發現,他們均排斥自由,或者說根本不知自由為何物。天天搞傳統天天捧三民主義天天以為反共就是追求自由天天以為民主就是自由。其實所謂的反共,在價值體系上卻仍與共產黨不謀而合。以前聽說過一個故事,民運說的:奧巴馬不支持中國民運。這是否能使我们反思:西方政府不支持中國民運,為何卻支持敘利亞反政府武裝?

法輪還拼命宣傳"愛國不等於愛黨",實際上就是宣傳愛國主義,而愛國主義是極端的民族主義。現在法輪搞傳統文化民運搞三民主義,差不多齊全了。在美國,至少我知道美國的情況,民族主義是被排斥的。美國因為秉持自由主義價值體系,而自由主義堅持的是個人的權利和個人主義,民族主義堅持的是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是排斥個人權利更排斥個人主義的,所以,美國是反對民族主義的,歐洲一些自由主義國家也反對。敘利亞反政府武裝居然就可以得到美國支持,為何中國民運不行?因為你若堅持民族主義(三民主義、愛國主義),對於西方來說,是對自由主義的威脅。不要以為堅持反共,那麼國際上就应当有很多自由國家的政府支持你。至今中國的民運,國內外,僅僅有少量的國際NGO組織針對少數個別案例表示關注和聲援,任何國家政府哪怕是秘密的支持都不會給,因為除了反共之外,你缺乏獨立的價值信仰。

異議人士們從1976年到今天仍處於冷戰思維時代,認為全世界理所應當地反共,所以,只要自己聲明反共就覺得全世界自由國家都應該支持。其實冷戰過後,僅剩的幾個共產國家根本不會成為自由國家的目標,因為共產殘餘势力已經不可能摧毀自由國家了。冷戰時期,西方國家在共產國際的進攻威脅下聯合起來對付共產陣營,所以反共就是获得他們支持的充分條件;但是當蘇東瓦解後,共產主義不再是自由价值的威脅,所以若還覺得他們有義務幫中國反共,根本就是老幼稚。今天許多異議人士叫嚷西方綏靖主義,其實綏靖主義是指面對戰爭威脅而不敢站出來對抗的策略,它是英國在一戰後為了換取和平而對德國採取政治軍事上的讓步或旁觀的態度;而中國雖然對內極權卻沒有對外擴張的實力,在可預見的未來的很長時間,中國不會強大到如當年共產陣營那樣威脅西方的自由价值和安全,這種翻不起浪的小勢力,西方自然不會消耗資源去做過度反應:誰有義務管中國啊?都是納稅人的錢,他們管非納稅人非主權內的事,有病啊?又不會威脅到他們自己國家。

自由國家的政府只會關心自己國家的安全,而不會在自己國家安全不受威脅時去攻打它國。關於美國有一段非常讓人吃驚的歷史:法國幫美國打敗了英國,美國獨立了。兩年後法國民主了,卻遭到英國帶領的各國聯合部隊的進攻,結果華盛頓作為美國第一任總統,決定不參與雙方的戰爭,保持中立。羅斯福總統參與二戰的目的不是別的,是因為飛機可以越過大西洋轟炸美國本土,這對美國構成了威脅。這是羅斯福總統的一次著名演說中明確表達的。二戰後,羅斯福總統之所以建立目前這樣一個國際秩序,最终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所有其他國家,而是為了確保戰爭不要打到美國本土,所以任何軍事衝突和威懾都首先讓他們只局限在所發生的地區;同時聯合歐洲等西方國家對決共產主義的威脅,这是因為共產陣營叫囂解放全人類,試圖武力消滅自由國家,所以美國必須要保護自己國家的自由和保持最大範圍內的世界其他地區的盟国的自由,也就是捍衛自由的存在。尼克松1972年開始連共是為了抗蘇和分化共产阵营。

而信仰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的中國民運和反共陣營在根本上和中共無分別,人家美國和西方幹嘛支持民運呢?他們站在局外人角度才看得清楚,就是反共人士自身就是一群具有專制獨裁傾向的不理解自由价值的人,他們的各種表現讓人看到他們沒有樹立獨立的價值信仰,只不過是對中共表示反對,但中共就將民族主義(强制性的愛國主義)和傳統文化(世界各地的孔子學院)當作強制性的國民信仰,那麼反共究竟反的是什麼?不要以為聲稱反共人家就看不出你对自由的不解和你的個人傾向。多數人甚至不知道民主不代表自由,只有自由主義民主才是自由的保護者,但是民運卻不知道民主還分自由主義民主和非自由主義民主。

國外關注中國的人權受到極端侵害的現象,那都是百萬分之一不到的概率,而且他們的非政治性的定位也决定了他们不會幫助中國人要求中共修改法律和制度,而中國人跟著少數的個案維權的國際組織呼籲一些個案,也不基于个案具体提出法律和制度問題,所以我們看到的就是各種啦啦隊——個案維權者,其他什麼也沒有。天天做夢一分錢不花就能靠上街推翻中共,這已經在1989年嘗試過了,當時就是缺乏獨立的明確的新價值觀,當年就是將民主與自由混為一談了,可悲的是,我們今天仍在原地踏步。

或許有人仍然不相信西方會排斥民族主義,因為在中國,人们即使不支持也不會認為它有多麼邪惡,更何況三民主義其實就是民族主義。那麼,看看美聯社的文章的标题与开头(https://apnews.com/9e57335b2b5d407c9eb2bbadeea835ce/Trump-election-puts-pressure-on-Merkel-to-take-liberal-lead?utm_campaign=SocialFlow&utm_source=Twitter&utm_medium=AP
https://apnews.com/9e57335b2b5d407c9eb2bbadeea835ce/Trump-election-puts-pressure-on-Merkel-to-take-liberal-lead?utm_campaign=SocialFlow&utm_source=Twitter&utm_medium=AP),就應該能體會到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立場了。该文发表于2016年11月17日,奥巴马访问德国之后。文章标题是:
《川普获胜使维护自由主义的领导责任落到了默克尔肩上》,文章开头说:“一个国家由过去的军事主义和民族主义大本营变成今天的自由主义灯塔,这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居然都能看到,原本是不可想象的,但随着政治素人川普入主白宫的到来和欧洲右翼势力的抬头,默克尔成了最后一个能捍卫自由价值的西方领袖。”这段话分明指出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

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

从天赋人权看仇富

今天自由社会的一切法律与规范都是基于天赋人权理论而来的,天赋人权理论即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它明确表示: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来自神的授权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政府的成立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人的天赋人权而不是要保护国家政权的存在(即国家利益)。据此,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须从保护人权出发。而天赋人权,从理论上或哲学上的定义,是:每个人天生具有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据此,个人拥有财产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在自由世界有个所有人都认同的观念:"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西方,我们会看到人们不仇富也不会有整个富人阶层因普遍性的仇富现象而害怕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很少看到富商,如比尔盖茨,雇请贴身保镖24小时近身保护,只有人因政治原因才会有此需求。反观中国,仇富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富人失去安全感,不得不将自己和家人与社会隔离起来。

据说中共最近拟修改法律措辞,将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不是现行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中共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如果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则该地位与"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而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公有财产,还包括国家安全和外交军事等等,因此,当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最终决定哪种财产受保护的仍然是国家政权,而由于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一个人被认为威胁国家利益时,如个人观点与国家外交军事发生冲突,都可以被捕入罪,而这时根据神圣不可侵犯之国家利益原则,该犯的私有财产甚至基本人权都将无法受到保护。2016年10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家罗纳·史密斯教授在一份正式的联合国报告中(http://cambodia.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Statement%20-%20FINAL%20-%2019.10.2016.pdf
) 基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明确表示,"人权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人权监察也不对主权构成威胁。",那么为何中国会存在人权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那是因为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侵害了个人的人权。所以,这一法律的修改也可能是富人为了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考虑而提议的。

在此,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中国社会有比较严重的仇富现象。

约翰·洛克在谈到天赋人权中的财产权是这样解释的:每个人天生具有劳动的潜能,而作为一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即自由权)的个体来说,他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用自己的劳动换来财富,因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天赋的,所以,用劳动换来的财富也是天赋的,这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历,这种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天赋人权的三大部分。当政府获得选民同意而组建时,政府的默认职责就是要保护这三部分权利,否则政府将失去合法性——这就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具体体现。而由于政府的产生来自于社会形成之后而并非天赋的,因此,政府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具备"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顺便在此多说一句:从法治角度来说,唯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个人权利,即天赋人权,没有其他。如果将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共同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欺骗。

但是有质疑提出,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即使每个个人自愿向国家交税以使政府得以运作,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当事人自己也不可侵犯自己的权利。这是对天赋人权有误解造成的。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自由权,再次是财产权。而为了保障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组建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因此,牺牲次要的权利的一小部分来保护自己的所有其他权利,这是完全符合"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

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保护必须基于每个个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以维持政府的运作,这种让渡就是纳税。纳税是西方社会唯一的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中国人所熟知的所有其他义务,包括参军、爱国、维护统一、反分裂主义等等,都不是西方公民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基于此,我们再来谈仇富问题:

西方人的税收主要来源是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而纳税的前提就是一切收入必须合法,非法收入是不可纳税的,连来历不明的大笔现金试图存入银行都不行。这样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均来自公民的合法收入,而同时以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模式否定了来历不明的收入,即,非法收入。举例说,若一个人贪污巨款或收受巨额贿赂,这样的款项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的,如毒贩或非法受贿的收入,不能存入银行,而购买大额商品,如房屋时,卖家不能收取现金。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洗钱"现象的出现,就是将来历不明的钱通过某种操作使之变成合法收入。西方的法律以及对于个人财富的合法性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贪污或其他的非法收入绝对不是普遍现象,而政府的调查机构也时不时能抓住一些拥有非法收入的人,所以,普通人对于他人的财富没有仇视,人们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用合法的劳动换取收入或者通过合法馈赠或继承而获得财富。

在此,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不仅贪污极为普遍,贩毒等非法获取的收入没有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大额现金交易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非法交易等等行为所获得财富均可在整个国家大行其道,而在贪污受贿和舞弊极为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又没有对财富收入合法性的控制,民间社会无法相信富人阶层的财富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中国民间所说的"为富不仁"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基本社会现象,而越是政府人员越是富商,其财富来历不明的情况越严重,这也被"反腐"运动所证实。这才是人们仇富的真正原因。而这个现象不是个人能够控制与掌握的。在相关法律缺失或不执行的情况下(例如纪委跨越法律界限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官员与富商进行非法调查),仇富心态是不可克服的社会现象,要消除这种现象,也不是个人能够做到的,因为政府没有得到选民的认可,法律也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同时,政府官员与富商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利益为名获取非法收入,等于是侵害了他人的个人财产权与其他权利。所以,仇富现象实则为个人对于非法政府的存在与运作的一种不满与无奈的社会现象。这是系统性问题,由这样一个社会运作系统引发的,任何人或党派试图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人们不仇富,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2016年10月20日星期四

堕胎争议与法律原则

对于堕胎的态度在西方一直是有争议的,许多中国人理解反对堕胎的原因来自于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义反对堕胎。然而这是误解。涉及到立法时,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并不因宗教信仰而产生,而是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人权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义定义的人权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权是政府成立的目的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这一点在中国是极为不同的,在中国,政府成立的目的是要维护政府的存在(国家利益),所以,自由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权利的(法治),而中国的法律是惩罚触犯政府法律的个人的(法制);自由国家的政府合法性基础是选民的认可而中国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是强权("枪杆子')。

以此为基础,自由国家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以对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也就是一种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考量。由于人权表现在三个方面,而三个方面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当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出现了选择上的困难,即法律究竟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

就堕胎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着两种个人权利的冲突,一个是妇女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作决定的自由权;一个是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如果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都清楚,生命权必须在优先位置,但如果生命权与自由权不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立法者就会面对二难选择,因为面对堕胎问题妇女的自由权与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这里的考量核心并非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哪个优先的问题,而是胎儿算不算人。它是一个生命体,那么对于生命体来说,生命权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在西方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因为动物也有生命权,虽然动物不是人,没有人权,但是它们的生命权不容侵犯。有人认为胎儿也是人,所以应当适用人权保护,但是我们知道人权保护针对的是活在世上的人,而不包括未出世的或死去的人。例如人口统计就只可统计在世的人,而去世的或未出世的人不可以纳入统计范畴,也就是说,其生命权虽然得到保护,但是法律不认可其它权利,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的人权保护范畴(再强调一下,中国提到法律总是说调整范围,因为中国法律以惩戒为目标,自由国家提到法律总是说保护范围,因为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标)。

那么,堕胎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生命体的生命权和一个在世的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权之间只能够保护其中一个的二难选择问题。就此问题,不同的个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例如,妇女若因个人健康、意外怀孕、妊娠反应或其他原因而希望终止怀孕,她的个人选择权即个人的自由权究竟要不要得到保护?若保护,则胎儿的生命权将不受保护,而如果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妇女的个人自由权将受到损害。

按照立法的原则,通常法律要保护弱者。虽然妇女通常因为历史原因和身体素质原因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但是面对一个更加弱的弱者,即无法自己作任何决定的胎儿,法律是否需要优先于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原因是,胎儿可能变成人,而胎儿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然而,人的自由权和非人的生命权之间,究竟要如何选择与如何衡量则成为一个难题。应该说,胎儿的生命权比其他动物的生命权更加需要保护,因为胎儿是准婴儿,但是胎儿毕竟不是婴儿。因此,立法部门的议员们对这一一个二难选择所做出的决定往往是不可能完美的。

至于宗教信仰的影响,只能说,对于立法部门的议员的个人倾向有影响,但是自由国家都是世俗国家,也就是说,不能将特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强加于开放的社会。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法律原则也不允许将属于特定宗教或道德的规范纳入法律,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性。举例而言,饮酒或跳舞原本属于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根据有些宗教信仰,这是违反宗教信仰的规范的行为,那么,如果将禁酒或禁舞列入法律,则该法律成为基于道德的立法,就是说,这样的法律禁止的出发点是因为这样是要求人成为好人,但是却阻止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禁令违背了自由权利。因此,若以宗教信仰为原则选择禁止堕胎,则明显是违背人权的。所以,至少在进行立法辩论的时候,这种以特定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为基础的观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不会变成自由国家的法律,正如成人饮酒或跳舞不会被法律禁止一样。就此我们也可反观中国法律,当法律将"子女必须回家探望老人和子女必须照顾老人'确立为法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将道德法律化从而侵害了个人的选择权。自然我们也知道,这表面的原因是"孝道",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政府拒绝承担社会抚养照顾老人的社会责任,而强行将它推给个人去承担原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将国家负担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变成二次纳税。

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

E租宝与余额宝是不是一回事

___ 一段话引发的口水战


我在电报群转发了下面一段话:

这段话引发了网友就此展开的对话,其中我被质疑将E租宝与余额宝相提并论,以下为摘录:

群友:“這就是阿里不收餘額寶手續費的原因”。

我:“真的吗?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群友:“阿里前不久出台的新規,支付寶轉儲蓄卡收手續費,而先轉入餘額寶再提現到儲蓄卡就不要手續費。而餘額寶就是阿里的理財產品。”就此我评价说,“我从开始就没有碰过支付宝和余额宝,因为我不相信企业的信用,究竟是不如银行。瞧,这政策说变就变。”

有网友进入讨论:“看来,你挺信任中国的银行和银行的领导的。”

我:“银行业有最起码的风险规范,就是有一个准备金,这个企业不需要有,国际性的银行必须有再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进行再保险,而这个企业也不会有。”

网友:余额宝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

我:不是用经营的业务判断,信用是严格评级的,企业办金融,没有金融信用”,因而不得办理金融业务,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网友:有些人很可怜,一会儿说银行很可靠,一会儿说这些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的公司不可靠。余额宝只是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如果不靠谱是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靠谱。

我: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只要在国际市场上运作的,都已经通过了国际金融的评级,所以比没有通过评级的商业公司信用好,因为有信用资质。而在国际业务操作上,商业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包括从事金融经济是违法的。金融经纪必须注册为经纪人,只能在公开的市场上操作,如股市债券市场。暗箱操作是法律禁止的。

网友:余额宝不是公开操作吗?余额宝怎么非法了?

我:公开指的是:在正式的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上的操作。公开操作的前提就是:这些东西可以在正式的市场上转让、销售、购买,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债券市场,不可以做经纪业务。

网友:余额宝,即余额宝货币基金,全称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

我:没有立法,就用基金代码去代替!基金代码恰好说明它在没有金融信用评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金融操作。立法去管制金融秩序,这是基础,没有这个,商业公司不得进入。银行本身没有资质不能经营基金代理的业务,像中国的银行利用银行场所作为经营地点搞所谓的理财产品,都是违反国际金融操作规则的。中国除非有相关立法了,并且有符合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了,外加有公开交易的市场了,这样,商业公司才可进入操作。

网友:人家是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需要和银行等同,你不要搞差了。

我:金融经纪同样必须有资质。没有资质,经营任何金融业务都是非法的。

网友:余额宝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我:前面说了,因为商业公司可以随时倒闭,而商业公司没有资格获得再保险,所以用户的资金没有任何保障,根本不具资质的商业公司去经营金融产品,这就是非法。管它公司多大。没有资质的公司公然在市场中操作,而政府根本充耳不闻,这才导致任何单位只要有政治背景就可以进行金融操作,这才有了云南诈骗和其他地方的诈骗。这是系统性风险。

国债的担保是这个政权,也就是说,政权在,假设国债可以偿还,但是从法律上说,这仍然是非法。这就是金融管理!另外,国债与一家公司有可比性吗?公司可以随时宣布倒闭,当宣布倒闭时,破产公司仅以注册资金和实际现有资产作为赔付,往往那些小债主拿不回钱,所以商业公司不能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产品。金融公司经营的背后有保险外加再保险,使得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网友: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这些违约的可能性小,所以更安全。至于E租宝他和余额宝是两回事,不要什么狗屎都往余额宝身上抹,自己摸之前能不能看看是谁?

我:这种产品的非法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商业公司没有金融公司的信用,没有资质,更没有公开的场所。在没有法律秩序的情况下,将商业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评级的没有资质的公司直接放市场上操作。而再大的企业,在共产党天下都是说倒就倒。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而中共这里,只要是对保护个人权利有益的,全部都不立法。

网友:很彻底的反共态度居然认为“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这就是忽悠。

我:没有法律保护个人权益的时候,个人就不能相信所谓的嘴巴上的信用。我先说一下金融规则的来历,以及为何金融必须是全世界共同管理的。

首先金融根本不产生于中国的古代。它产生于西方,大规模的金融出现是随着航海大发现开始的,那是15世纪左右,葡萄牙首先打开了印度的航线,成为贸易霸主。在这之前上千年,欧洲北非中东之间已经有了海路的贸易,但是都是以地中海为中心的。不存在风险。当时的国与国之间禁止货币交易,都是以货易货,然而它很不方便,因为配货慢,效率低,一次航线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尤其是后来开发出北美殖民地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周期极长。经济危机的时候,货物到达港口了,收货公司都倒闭了,没人领货。这就出现了倾倒牛奶或其他商品的现象,因为若请人卸货都是大笔费用。

这时银行介入,因为银行在贸易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发货商与进货商商定,进货商先将钱存入银行,到达后,进货商可以通过银行服务领到货物,而发货商因为钱在中间人--银行那里,所以收款有保障。但是,银行介入前并不表示所有的商家都会倒闭所有的货物都必须倾倒到海里,所以,虽然没有立法,也的确有些商家仍然有信用,贸易在大面上还是可以持续。

然而,如果银行介入了,则情况会大大改变,那些没有钱提货到情况会大大减少,而收不到货款而倾倒货物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时如果你自己随便开个店,说自己是"银行",就像前苏联倒闭后,一些企业用"银行"作名头,其实根本不达到银行资质,那么许多公司就会受骗。(中国公司当时也有很多受骗的)

于是,全球的银行必须联合起来,为了提供有保障的贸易服务而设立行业规则,这是跨国的统一规则,所有银行若要加入到国际贸易中,必须先符合这些规则。因而,真正的银行就首先必须获得资质。(这就是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的原因,银行信用是国际银行业统一规则下的经营机构。因此说银行可信不是忽悠,即使中国的银行,虽是中共天下的机构,但只要有国际银行业操作,就说明具备了国际统一规则的资质)

举个例子,中国有些小型商业银行,没有资质,他们又希望经营国际业务,如外汇业务,那么他们必须与有资质的国际大银行合作,使用它们的资质,信用由合作银行担保。该资质的审核极为严格,不仅仅是资金上的限制,而且还需要有强大的备用金与再保险,确保如果银行倒闭,有保险公司能够介入,负责客户的资金安全。

后来,随着股票债券市场的需要,有些银行希望进入,那么这部分银行可以不受普通商业银行的资质限制,但是这些银行就不能开设储蓄网点和提供贸易服务,他们被称为投资银行,但2008金融危机后,投资银行已被新的法律禁止,原投资银行都转为金融公司或普通的商业银行。

同样的,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本身的风险,国家借鉴银行业的金融操作规则,制定了金融市场的管理法律,而且规定金融产品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公开交易市场上进行。那么,按照同样的道理,商业公司可以进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然而首先必须符合市场的资信评估,而资信评估必须是独立的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的,该评估必须公之于众,所有人均可查阅。

那么在证券市场也一样,如果法律也缺失、公开交易的市场也没有、资质评估机构也没有,商业企业就可以开始经营金融产品了,那么这样的经营就是非法的,而其后果可以是极为危害性的。今天的E租宝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有法律和一系列的规范,至少不会让几十万人的养命钱打水漂。

与最早的银行业进入贸易服务领域一样,银行业进入之前并不表示所有商家都是没有信用和欺骗的,但是有了统一规则后,则使得欺骗不能那么容易进行。而没有统一规则时,一些欺诈性公司利用市场上有些公司有信用,而混入该市场进行诈骗,其金额极大影响极严重。这和今天中国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就有商业公司经营金融产品是一样的,虽然不表示每个经营者都必然欺诈或时时欺诈,但是欺诈者却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得手。所以,当没有法律秩序的时候,政府就是罪魁祸首,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社会批评政府不立法对华尔街的金融投机行为及早立法导致如此严重的世纪金融危机。

而在法律缺失的时代,我们不能说,具体某家公司是可以信赖的(如余额宝,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因为只要没有法律,个人的财产权就缺乏法律的保障,对于金融产品来说,就是将个人的财权置于没有任何保护的境地。这个在全球都是不允许的。金融欺诈不仅仅是某个公司的问题,当它的发生是因为没有法律和全套的市场准入规则时,那么任何企业进入无法律管制的市场都是非法,也诈骗者的帮凶。所以本质上,余额宝与E租宝没有差别。

再谈股票市场。虽然中国股票市场非常不规范,但是好歹还算是有个公开的交易场所,好歹还算是有个法律规范,好歹也算是有入市规则,最后,好歹也还算是有审计。但是即使这样,由于管理不规范,还导致市场的无序,使得客户受损失极为严重,而指望分红根本就是不可能。这在哪个国家都是没有过的。

那么,看过股票市场了,再看连法律和公开交易市场都没有的债券市场,那不就是完完全全的欺诈吗?从国家直到企业直到操盘手,都在欺诈。不过是欺诈的程度不同。

网友搜到一个网页 https://www.cnet.com/news/feds-paypal-not-a-bank/ ,这则消息指
 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指出PayPal公司经营转账与存储业务是非法的,必须在各州申请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购买资金保险,确保若公司倒闭每位客户能够得到上限为1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这就是法律、政府的金融管制以及银行业的资金保险。PayPal 公司在性质上与国内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功能相当。

2016年10月2日星期日

四六宪法问题小结:一部国家主义宪法

每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套哲学思想作支撑,这一思想通常体现在前言中,美国的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大陆的是马克思主义;台湾的,从开篇(前言及第一条)亦能明白看出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前许多异议人士以此为反共的理论基础,因为三民主义好过马克思主义。不过,让我们先仔细思考一下,一部突出个人及意识形态的宪法究竟与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宪法有什么不同。

三民主义,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國科會参与研发的"中华百科全书"的介绍,为国家主义的一种,其基础为民族主义。由于民族主义目前普遍受到质疑,该网页试图解释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是与普通的民族主义不同的,它只包含民族主义好的一部分,而不包含坏的那部分。


实际上无论怎样解释,民族主义都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也就是说,该宪法的目的是:巩固国权(前言)和保障民权(人民而不是个人),而不提个人的权利。在此拿美国宪法的前言作一比对,其目的称:为了"树立正义(司法),保障国内安宁(社会治安),提供共同防务(军队),促进公共福利(福利保障),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个人权利)"。这其中,不涉及权力归属,但是明确提出为了"个人的"福利与自由,而建立该宪法。这就是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宪法的差别:目的不同。

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国家主义违背国家成立的初衷,因为社会契约是基于:每个个人让渡有限的个人权利组成国家,以期建立一个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政府,为此,每个人平等地成为该政府的保护对象。所以,社会契约不以"国权"或"民权"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基础,而以个人权利得到保障为其合法存在的目的,否则,该政权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

同样从开篇可以看到,宪法将孙中山的个人名字以及三民主义思想入宪,这是违反个人的思想自由原则的,因为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只有保持中立,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家不因其是某人建立的而必须成为被每个人崇拜的对象。有人或许说,只是将名字写入不应该称为"个人崇拜",这是不对的。因为作为法治国家,国家元首及各官员就职前均要宣誓保护宪法,而这类宣誓,具体到国民政府,却是对着孙中山像宣誓,这是极典型的个人崇拜。个人主义讲究个人的独立性,当然不会崇拜任何人,而个人崇拜就是让一个人从信仰上放弃自我,将另一个人化作自己的精神追求,那么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是否就天然地失去了信仰自由的权利呢?同样是开国元勋,美国的华盛顿将军即使二百多年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赞誉,其名字却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中。

同时,国体中夹杂意识形态,即,三民主义,类似西欧前现代社会设立国教一样,使某一宗教成为官方信仰,不仅打压其它信仰者而且发展机会仅给予持相同意识形态的人群,这是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起因之一,它也是今天中共统治下的社会只有中共党员才能担任官职的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有人或许会认为,三民主义就是林肯的著名演讲中所谈的政府性质,是一直以来被肯定的观念。那么,难道确立基督教为国教的中世纪时代不是在弘扬基督教和好的思想观念吗?既然基督教并非不好,为何被从宪法中删除?因为信仰的自由就是,任何信仰,无论好坏,都不可强加于一个国家以及国家的任何一个国民,信仰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法定的义务,政府对此没有决定权。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三民主义是保护人权的,那么,一个在政治上反对三民主义的人,就是既违宪又同时在享受个人的思想自由,这就体现出宪法在其合法性上的漏洞。因为同等的宪法条款(三民主义和个人自由),在发生冲突时,究竟以哪一条为更高条款而成立,哪一条为冲突条款而必须取消呢?然而,就民国四六宪法而言,这样的条款冲突不存在,因为宪法自始至终未提及个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自然是三民主义为最高条款。而这即反过来证明该部宪法并未给予每个人以自由权利的保障,即,该宪法不符合社会契约的原则,因而也就不具备确认政府合法性的功能。

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因为现代宪法都是出于保护个人权利而产生,所以,它确立的是政府的权限和个人的权利,而不包含个人的法律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宪法中,仅有个人权利(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的原因。而英国的君主立宪的开端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之说。但为何民国四六宪法却在宪法中规定个人的义务呢?原因只有一个:这是一部国家主义的宪法,不是自由主义宪法。它本质上与美国宪法相去甚远。

国家主义究竟有什么不好?国家主义是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因素,即政府力量,具体说就是,政府是一个合法的专制政府。专制政府和皇帝一样,有开明与残暴之分,所以在开明专制下,政府力量可以减弱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甚至不侵犯,但残暴专制则会毫无顾忌地赤裸裸地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合法专制政权对个人权利不提供法律保障,但因其所处的不同环境,该专制政府可能倾向开明而不侵犯个人权利,但是,这不是因为该政府遵守了天赋人权的契约条款(因为宪法中根本没有这一条款),而只是因为特定时间段的该政府认为不侵犯个人权利有利于其政权的持续与巩固,也就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已。

就四六宪法而言,开篇即宣称以三民主义为基础,整部宪法就是不承认个人权利而同时不限制政府权力,而它与自由主义宪法原理刚好相反:自由主义宪法确保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故此,笔者认为:四六宪法不应当成为我们追求个人自由权利的异议人士的目标,只能够作为历史参考和理解台湾现阶段政治的一个参考。

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

四六宪法问题(三):权力制衡非权力分立

民国四六宪法从本质上仍为中央集权式的政府结构,虽然有总统、立法会及监察委员的选举,政府各部门之间并未按照"权力分立"的模式建构,而是按照"权力分工"的模式建构。按照分立的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独立的,但是按照分工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不独立的。我们可以先对比一下台湾以民国四六宪法为基础的权力结构示意图和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示意图。
首先,我们知道传统的组织结构,无论是一个家族、一家私人公司或是一个政府,总是自上而下将所有人包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中,许多人在概念中也只知道金字塔结构,而不知尚有其他结构。这个结构用示意图可以表示如下:

在此图中,最上面就是一个职位,凌驾于所有之上,然后一级一级往下直到芸芸众生变成无数的省略号或小点。在这样的结构中,无论你设定哪个职位为民选,被选出来的人都无法向选民负责,而只能够在这样一个等级框架中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官员只向上级负责而不向选民负责。

或许有人问,何以声称四六宪法规定的权力是这样的结构?不是说四六宪法为五权分立吗?台湾2005年对于修宪后的五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如下描述(https://zh.m.wikipedia.org/zh/%E4%BA%94%E6%AC%8A%E5%88%86%E7%AB%8B#/media/File%3AOrganizational_Structure_of_ROC_Central_Government.svg):


在此,读者可以比较一下这种权力结构的模式是否属于上述的中央集权模式。尽管宪法将总统的统领各部的职责描述成'协调"(宪法第44条),但是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英国的国家元首,即英女王,会协调政府各部的工作吗?"协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绝对不是"虚"的,无论用虚线或用实线绘制,这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在一个小型组织,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有权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任职者,无论他是否有正式的管理职务,他都是最有权的一个。四六宪法所描述的总统就是这样一个职位。

中国大陆民运界一直认为"权力制衡"才能遏制权力的膨胀,我没有系统地学习"制衡"这个概念,但是凭借常识理解,制衡的意思是不同权力互相牵制,以使得权力得以受到制约。如果笔者对权力制衡的理解没有错误,那么权力制衡是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的,它只能是"权力分工"体系下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方法,因为按照法治社会来说,法治对权力的要求是:权力必须以法律为核心,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每部分均独立按照宪法行事,受到宪法的制约,其含义是:对每个权力分支的制约是靠法律,而非法律之外的权力相互之间的"渗透式"制衡,也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并不来自权力本身。而一旦权力必须靠权力去牵制,则腐败必然产生,因为权力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为了保持权力,不同权力部门则通过交易去抗衡牵制(即渗透式制衡)。所以,权力的分立不是指权力的制衡,而是指权力的独立,就像我们平常所呼吁的司法独立一样,只不过,司法是各权力中的一个分支,在整个权力结构不支持的情况下,司法不可能独立,只有各分支均独立了,司法才可能独立。

那么就四六宪法而言,其具体那些条款显示出五权并非分立而不过是制衡而已呢?

由于前文已经阐述了选举本身的问题,使得选举出的官员并不能保证代表民意,本文不再重复,在此只总结一下表面上的民主制度,其间接与直接选举出来的职位,究竟如何失去独立性而依从了"权力制衡"原则的:

首先是总统,宪法规定总统选举为间接选举,国民大会类似于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院,但是国民大会代表本身的出炉却因为选举的模糊不透明而不具备真正的代表性;另外,前文已说明总统并非虚位而是掌握实权者。所以,在此宪法框架下的总统是实质上的独裁者(即一人统领)。

其次是立法院。立法院看起来是直接选举的而且是最高立法机关,然而,根据宪法第63条,立法院仅具有"议决"的权力,而不是独立制定法律的权力;议案是由行政院提出的(第58条)。然而如果看自由国家的宪法,无论英国或美国或其他国家,议案不得由政府的另一个权力分支提出,只能由议会的议员提出。有人说,美国即有总统提案,其实总统并未亲自提案,而是由他所属的党派的议员提案的。行政分支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不能向立法院提案,因为行政分支只是法律的执行机构。然而,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个却符合了"权力制衡"的想象中的"原理"。

第三看监察院。监察院表面上看是民选出来的对政府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机构,然而,根据宪法第97条,监察院审计后,如发现有问题,不是诉诸司法解决,而是向执行部门提出提案或意见。这是典型的非法律监督机构,类似中国现在的"纪委",他们总是优先于法律跨越法律进行"内部监督和调查"。宪法第90条规定,行政预算的审计由该院负责。然而作为一个民选的非立法机构非专业机构,如何能够保证监察院的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与财务知识?明显地是为了"权力制衡"而设立的,但它再一次打破权力各自独立的关系,使得监察不是第三方完成,而是政府五院之一的"监察"院完成。然而,在自由国家,预算审计必须由专业的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然后交由原确认预算的机构(立法)进行最后的结论性审计。这种不透明模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第四看间接选举的考试院与行政院。考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第84条),监察院批准;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第58条),由立法院同意。然而,这与总统提名大法官不同的是,这两院的职位不是终身制的,而是随总统的任期而产生并随总统任期而结束。那么这样的两个职位,实际上就成为了总统的部下,而不是像法官那样虽然由总统提名,但是其服务期限无限制,因而独立于具体的每一任总统。

第五看司法院。司法院的大法官之外,还有一个院长与副院长,这两个职务均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这也前述问题一样,该职位任职随着总统任期走。

以上凡任期随着总统走的职位,其本质均属于受制于总统的,因而该权力不是独立的,而是附着于总统任期的。而民选出来的立法院和监察院在职责上又分别受制于行政院,因而五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政权的内部分工,而不牵涉到权力相互之间的独立性。

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

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78年邓小平重返政治舞台时,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此反驳时任国家主席华国锋的"两个凡是"的论调。两个凡是大意指的是:凡是毛主席的指示都要照做;凡是毛主席的话都要听。邓小平当时的观点就是:任何话任何指示都应当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经过实践的话才是真理。至今众多人,包括民运人士,都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是真命题。

然而,这个命题是错误的,是假命题,实践根本没可能检验真理,理由如下:

首先,真理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检验。真理作为恒定的规律,它是永远存在的,不是由人类检验之后才存在的。真理根本与人类活动无关。

其次,真理具有绝对性,而理论都是相对的,因此需要检验的是理论,而不是真理。许多理论是基于实践产生的,但是真理与人类实践没有关系,不需要人类实践去"批准"它的存在。

第三,该命题隐含一个论点,就是"毛泽东的指示是真理",因为邓小平所谈的需要检验的是毛泽东的理论,而不是"真理",但是邓小平将检验毛泽东的理论说成是"检验真理"。正因为这个隐含命题的存在,毛泽东作为中共领导人的地位继续被神化,并且无论其犯过多大的罪行,对它的崇拜一直被保留了下来。

邓小平的论断提出后,许多人将"真理"偷换为"理论",然后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等同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而且可以不假思索地以此否定某人一些学术性的理论,或者闭门造车地发明一种未经学术论证的"理论"。而这个经过偷换概念后的命题又刚好与中共一向引导的"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错误思维混合起来。

下面分析这三个"经典"论述的错误:

一、命题"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的错误
实践不能检验理论,它只是理论论证的方法选项之一,检验理论的只能是其他理论,也只有理论才能否定理论。相对于理论来说,实践往往是落后许多的,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它被提出的时候,还根本没有实践的可能,因为这个理论相对人类的实践水平太超前了。另外,检验理论也只能是其他理论,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被用来证实了牛顿定律的局限性,这种检验和否定不是因为有了人类实践,而是因为有了更新的理论。

二,论述"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错误
从科学发展史就可知,实践不一定是理论的基础,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提出不是因为他或者任何其他人实践过,而是通过理论推导得出来的结论。同时,理论不一定能够与实践相结合,因为实践往往落后于理论许多年,甚至几个世纪。例如能量守恒定律是17世纪被发现的,而第一部蒸汽机车到19世纪才被发明出来。而霍金的理论至今还有许多无法与实践相结合,如黑洞理论。

上述问题产生的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有些人出于错误的逻辑理解以及中共灌输的假的道理而认为,自己凭借感性观察、闭门思考或经验的总结便可以发明一种理论,或否定一种理论。但实际上,一种理论的发明或者否定,必须有着严格的学术背景、研究过程以及论证过程。闭门造车是造不出理论来的,因为理论的产生必须基于对过去的理论的研究和总结,而且要有理论自身的框架,否则无法具备严谨性也无法具有传承能力,也就是说,无法形成理论。例如马克思的学说就是他自己在没有研究能力也没有实践基础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想象和阅读图书馆的公开资料而形成的,所以,有些基本的错误在他活着的时候就已经被其他学者否定了。而对一种理论的否定则更困难,它需要更加大量的理论研究与理论分析才可能达到。

因此,我们不能够因为自己无法凭借日常观察与判断去否定某种理论,或者因为自己根据观察归纳出来的"规律"与现有的某种理论的表述不同而认定自己发明了"理论"或者否定了某种理论,更不能以"理论脱离实际"为借口而认为某理论是荒谬的。理论是必须得到学术界研究界认可而成立的,也必须通过学术研究与理论认证来否定的。理论不是田间耕种,因而不是"脱离实际"的评价可以推翻的;更不是靠出版一本非学术性的书即可成立或推翻的,它的产生、被否定、被抛弃都有着严谨的学术研究、公开发表、最终被理论界接受、否定或抛弃的过程。对于理论的尊重才是"尊重知识"的真正含义。

最后的结论是:理论只能被理论去推翻;理论只能基于理论而成立;理论与实践没有必然联系。


(博讯首发:

https://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16/09/201609270445.shtml#.V-oBWpD3arU )

2016年9月25日星期日

现阶段推翻中共统治的最关键一步是什么?

有人热衷于讨论如何能推翻中共统治,主流的观点就是非暴力和暴力的手段之争。实际上我想我们并没有到选择什么手段的时候,因为反对阵营太小了,准确说,不过是反对分子,连反对阵营的最小规模都不够。只有初步形成反对阵营了,而且有一定资源了,就是金钱与政治的支持了,然后才可以谈手段问题。但往往人一旦采取反对立场了,马上就想下一步怎么推翻,以为许多人都在反对阵营中。我想这是太过高估反对力量了。共产党现在打击的人,绝对数量很大,但是相对数量还是很小,而且都属于无资源的弱势群体,这点反对力量构不成反对阵营。

我一直说要文化动员,目的就是要扩大反对力量,要寻求金钱和政治支持。因为并非很多人赞成推翻中共统治,虽然认为它很坏的有许多。要扩大阵营,就得人、钱、政治力量。然而我们几乎都达不到起码的可行动标准,而我们目前都是只有反对意愿和决心的人,我们都没有钱也都不能获得政治力量的支持。我们唯有用最彻底的心去指导我们的行为,所以好像不表现得彻底就不能显示自己的决心一样,于是越坚持暴力便越显出自己的革命决心,其实这恰好说明我们什么都没有。然而,如果哪个有钱人进入到阵营里,他必定是因为赞同反对阵营的某种最基本的东西,就是理念。那么他的加入一定是要坚持他赞同的那个因素,而他所坚持的手段即将成为整个反对阵营的主力诉求,他的加入也会带来日后的政治支持。

但是设想一下,他是一个有钱人,他愿意砸烂一切吗?我是指摧毁一切的战争或者武装斗争暴力抗争。他往往是逐步的。设想这个人是李嘉诚的话,他的资产不仅仅是现金放口袋里,主要是许多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大厦、道路、桥梁等等,再或者还有银行或金融公司。他希望的方式会是什么?如果你要暴力摧毁性的战斗,他会加入吗?比如先砸烂某个地铁,大桥或者电力,可能那里面就有他的钱。所以,往往他总是从温和手段开始。

美国革命是富兰克林与华盛顿主导的,刚好这两个就是最有钱的。但是他们一开始都是以温和反对派的代表,他们秘密组建的大陆会议原本只是要像宗主国英国议会请愿与协商。直到最后迫于英国已经出兵而且枪声已经打响,他们只有诉诸战争。法国,国民会议是第一个推翻君主专制的机构,但一年的会议是由原第三等级中的银行家与富商主导的。那部人权宣言和第一部宪法就是他们的作品。其中对财产的保护是他们的切身利益,君主立宪也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共和以后他们的现金资产出问题,例如,他们借了大量的钱给王家政府,他们倒台了,自己的贷款就打水漂了,共和了,原货币作废,他们的纸币就是废纸了,等等。

所以今天讨论推翻中共方式为时尚早。如果没有大的资金资源注入,讨论它都是很困难的。但要想吸引他们,就得有好的理念使得他们认同。我们可以倾家荡产是因为我们几乎什么都没有。苏格兰独立呼声那么高,但是公投前,英国表示苏格兰独立将不能继续使用英镑,这让许多人退怯,最后英国保住一个完整的联邦。但现在苏格兰希望留在欧洲,则意味着,苏格兰可以用欧元,所以公投呼声再次出来。这些都是政治,我们必须考虑。像我们这些人,由于缺乏资源,我们注定只能是坚定的支持者和先驱,却不会成为领袖,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式如何,我们没有决定权。

因此我们今天可以做的就是,设立一个战略目标,吸引更多的人、资金与政治资源加入进来,建立和扩大我们的阵营。

战略目标是决策者设立的一种愿景,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例如,如果要推翻中共的统治,那么你必须设定一个战略目标,这个目标不仅能够在推翻中共统治的阶段适用,更在推翻中共统治之后适用。这就意味着,推翻中共的统治不能成为战略目标,因为假如共产党被推翻了,这个目标顿时就消失了。所以这个目标必须是推翻中共统治的原因同时也是中共垮台后能够继续为之努力奋斗的方向。也就是说,战略目标必须很长远,否则,因为没人知道你推翻中共统治后会怎么做,而没有人愿意盲目地跟从你支持你。举例来说,毛左希望推翻共产党现任政权,由他们自己掌权回到毛时代,那么你愿意支持他们吗?那么如果这些人不说自己想要干什么,只是要推翻中共统治最后成为政治领导人,你愿意支持他们吗?

那么这个目标是什么?它必须是与统治者的价值观对立的价值观。回想中共的历史,它以共产主义对抗传统文化,认为共产主义让民族强盛,而传统文化则导致失败于西方文化。虽然共产主义并非好的价值观,但是它对于国民党提倡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属于一种国家主义)是一种全然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共产主义强调国际主义而反对民族主义,而三民主义的核心就是民族主义,因而当国民党统治出现问题的时候,共产党的国际主义便是针对三民主义的反驳。实际上,国民党统治上的问题是否归结于三民主义呢?这是没有办法得出答案的,但在当时,作为一种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共产主义吸引了不少有能力的有钱人,最后使得美国都放弃支持国民党,实际上,今天我们看共产主义,就知道这种价值观是个什么货色。

今天,当共产主义破产,共产党拼命地叫卖爱国主义和传统思想时,如果你没有一种价值观是与之对立的,相反,你坚持要回归传统要搞以民族主义为核心的三民主义,那么,你的传统尽管可能与它说的不同,你的三民主义强调的是民族主义,但它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至今无人能分,传统文化似乎大家心里都有某种共识,这时你的胜算基本为零,因为有资源的力量认为你和中共差不多,那么他原本有不满的,但你的这些观念反而使这些有资源在手的人认为支持你不值得,因为你未来和中共没分别。


许多民主人士民运人士认为,既然要想推翻共产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得到大众认可的目标,那么将"民主"当作目标,行不行?不行。

首先是历史证明民主作为政治诉求,至今从未成功过。我们反思一下:从五四运动开始介绍德先生,到45运动和89民运明确提出"要民主、反腐败",到现在的民运,根本没有进展,也没多少响应,因为民主是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它只能受到关注政治制度的人的关心,就像当年89学潮开始的时候,学生们提出的"要民主"的口号,同学们市民们基本不能理解,于是记者们拍摄到一个经典的电视镜头:一个学生站在纪念碑上,大声解释"民主其实很简单,民就是人民,主就是当家作主;我们要当家做主"。然而先不说这个解释在理论上是否能成立,至少,它并不会得到许多人的响应,因为许多人不关心或不理解政治制度。

其次,民主是工具,虽然民主是与共产党的专制和一党独裁对立的,但是,民主是一个好的选项吗?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就是一个工具,工具就意味着: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它即可以是反自由的社会所奉行的制度,如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社会,也可以被自由社会所使用,如源自美国的自由民主社会。而反民主的共产党就可以利用古希腊的民主的缺陷攻击民主,而同时披上民主的外衣,标榜自己是真民主。他又可利用美国的非制度性的个案攻击作为整体的美国民主制度,从而说明自己社会有缺陷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所谓披着民主外衣,指的是对民主的曲解,如共产党说,民主就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大家协商",完了弄几个花瓶党、弄个政协会议、弄几个假听证会,表示自己是民主的。为什么能做到?因为民主就是一工具而已,像中共从一开始就要求他的党员结婚都得党批准,包括毛再婚也是一样。好像是民主了,因为大家讨论或投票了,实际上却是没有个人自由,也就是古希腊式的民主,但古希腊民主不是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有自由的民主。

民主的工具特性使得对立信仰的执政党可利用它,以便统治者为自己增加合法性。1989年,要自由的学生说"要民主要自由",而从来就不要自由的共产党也强调"要民主",大家立场对立,却可以在理论上使用统一词语,这样统治者以符合"民意"为幌子给自己增加一条遮羞布,使自己的统治获得合法性。就是今天在网络上或在国外,共产党的支持者也是利用民主自由来为自己赢得说话的权利,从而引导舆论。虽然实际上共产党没有一点民主可言,但因为工具性目标很容易通过造假来从表面上达成,所以共产党可以标榜自己是民主的,例如花瓶党的存在,政协会议的存在。如果依赖工具性的"制度"作为目标,如民主,那么,你永远被执政党的舆论所引导,从而限制你本人的认知,也增加他人对统治者的合法性的认可。就像共产党一边攻击民主一边又说自己很民主。因此,如果我们将民主这一工具作为目标的话,就会不断地遭到统治者的攻击,统治者以各种方式混淆概念,并攻击你的工具性目标。故此,那种以非价值观为目标的,比如民主(这个只是政治制度,不是价值观),不能成功。

当年美国的理念就是一个词: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理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反对无选票被征税);当年的法国的理念是:自由平等博爱(实际上是平等,这是反对社会分三大等级制度的理念)。那么我们应该倡导什么样的尖锐对立价值观可以使共产党无法利用呢?如果分析今天中共的舆论引导:爱国主义(也是极端的民族主义)以及传统文化,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必须高举的对立的价值观是反爱国主义的和反传统文化的,而不是与之有交汇的价值观。就我本人而言,我坚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但反对阵营的扩大并不在于文化动员的具体内容,而在乎你所主张的必须与中共的价值观导向针锋相对泾渭分明,也就是以多元化的方式扩大反对力量,吸引人、资金和政治力量的加入。

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中国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在中国,很少人会将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区分开来,这两个词总是随意地互换使用,但实际上二者是不一样的。在传统国家,民族主义是以民族为核心,强调民族的自由与独立,是一战、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国家独立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民族独立运动均以"追求自由"为口号,然而这个自由并非自由主义的自由,它只是指一个民族必须摆脱被殖民的地位,而不是要追求每个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民族主义者认为整个民族被殖民者压迫了,成为自己土地上的二等人,而民族的自由指的就是拒绝因民族这一身份而受到不平等待遇。但是,作为个人来说,即使不因民族而受歧视,也可能因其它问题受歧视,例如族裔、家族地位或种姓,因此,几乎所有的民族独立运动后产生的新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是自由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

但美国的独立不属于上述类型。英國在18世紀為了扶持北美殖民地,一向遵循不向北美殖民地征税的法律制度,以求北美殖民地能够自由发展。北美独立的原因并不是民族主义,因为那些北美人自己就是殖民者而不是被殖民者,所以美国的独立革命不是民族独立革命而是追求个人自由的革命。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议会关于征税的法律是因为私人财产为天然权利,无代表不缴税是当时的英国法律,而根据没有议席的民族则没有缴税的义务。北美殖民者们保护的是自己的财产权,英国之所以要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是因为英国打这一仗是为了保护和扩大北美殖民地(美西战争),而英国战后财务负担沉重,认为北美殖民地应当分担,所以制定了税法要求北美缴税。更何况,北美殖民地扩大会给殖民者更大的拓展空间,受益者还是殖民者自己,所以英国议会认为征税是说得过去的。总之美国革命与传统民族主义下的民族独立没有关系。

现代社会中,民族主义有两解,一是传统的民族主义;一是公民民族主义。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传统的民族主义,它对民族的理解基于"同宗同族",也就是血缘上的"传承"。所谓上下五千年,这一"血脉"成为中国的传统民族主义的奠基石。这样的民族主义包含了许多人与人之间的相同的东西,也就是文化习俗等等,传统民族主义特別注重这种同质性。但这种民族主义是非常封闭的,因此,外国人无论在中国住多久无论是否入籍,或与中国人有了共同的后代,他都是外国人,或者"外人"。同时,传统的nationalism(民族主义)反对具有血缘的宗族分裂并独立,而且因为以血缘的传承为民族的第一要务而认为民族的存在与延续才是自己存在的价值。它在定义上是反自由反个人主义的。它否定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摆脱家长式领导独立出去的价值观,例如传统民族主义者看来,美国人就是大逆不道的国家民族分裂分子。传统的中国的民族主义就是要维护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民族)的统一、完整和延续,将它做为"神圣"使命。但事实上,世界上神圣的只有一个,就是个人的自由,因为只有它是与生俱来的,任何其它的都是人为的。

美国的民族主义--独立于英国自创新民族的独立革命,就是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它与传统的中国民族主义不同,它不认血缘上的传承与统一,不谈传统的同宗同族,而是谈公民的身份以及对这样的公民结合的政治体的认同,所以美国尽管有世界上所有的种族、民族、族裔,但是美国作为一个整体,就是一个"nation"(民族),这是公民民族主义。它不以传宗接代为使命而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正如美国的一个教授在“什么是民族”的演讲中所说,"美国这个民族每天都在经受着公民投票的考验,以此来决定这个民族是否能站立为一个独立的民族,也就是说,这种民族主义是自愿的,爱不爱由每个人自愿表态而不是公民义务。正因为这种不以同宗同族为民族的划分标准,中国在翻译nation的時候,翻译为"国家",因为中国人无法理解这么多民族这么多种族在一起,如何可以叫作一个"民族"。美国人与英国人同宗同族,却要独立建国,并称自己为一个新的"nation",这是难以理解的,因此还是翻译为"国家"更容易理解。

传统的民族主义是如何演变为爱国主义的呢?在中国,中共宣传的民族悲情,首先基于每个人对狭义的以同宗同源的民族的认可,要求所有人爱这个悲情中的伟大的民族(这里指同宗同源的族裔),然后将爱民族(nation)等同于爱国家(state),因为国家与民族是国家的两个不同维度,也就是同一地域范围内的两个不同指向,即政权和国民,再唆使年轻人仇视“欺辱”过自己祖先的那些国家。爱国主义的意思,各位可以查询维基百科英文,就是,任何时候任何事件上无条件地支持自己的政府。爱国主义不分事件本身正义与否,都无条件支持自己的国家(state),而这个国家(state)是指的政权。爱国主义是不分好坏地永远支持自己的国家政权(state),这是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差别。民族主义是爱nation(民族)而不要求无视正义,爱国主义是盲目爱政府(就是state)。  

那么,爱国主义(patriotism)的含义是什么?爱国主义表面上只说爱国而没有说"爱政府",这该怎么解释?patriot原本来自词根patriarch,指的是族里的族长,也就是父亲,但不是小家庭的父亲,而是族里的最大的那个,在古代,族里最大的那个,今天我们翻译为族长,酋长,实际上本意是父亲。patri-是“父亲或长辈”的词根,如parents 代表“家长”。arch表示"统治"的意思(arch英文中是原本罗马式的园房顶,例如建筑学叫architecture,这其中前面的词根arch-就是屋顶,房子的设计艺术大概最主要的还是在屋顶的装饰吧。再比如,anarchy表示无政府主义,这个a-表示"反对",arch-表示权威、政权。),两个词合并表示部落或族裔由父亲统治,父亲代表的是权威,这原本指的是父系社会的政治结构。将父系氏族的结构扩大到今天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patriarch就是国家元首。patriarch原本就是指有权威地位的族长,在古代就是对族人拥有生杀大权的那个掌权者,所以,爱国主义(patriotism)就是任何时候爱自己的政权,服从自己的政权,当政权与其他政权为敌时,只能支持自己的政权。

爱国主义应和了最早由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问题:好的公民与好的人是不是一回事?好的公民就是一切都以国家利益为纲也就是政权的立场为纲。那么如果政权的立场不正义,你支持就是好的公民,你反对就是好的人但却不是好的公民。所以,今天一些启蒙者倡导"公民意识",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他表示你所属的国家,而这样的"公民意识"与爱国主义有多少区别呢?

有人说我们不是公民,所以要培养公民意识。这是不对的,公民指的是你是否属于某个国家,只要你持有某国的身份而且不是奴隶,你就是该国公民。有人说,我们不是公民因为被剥夺了公民权,然而公民权被剥夺那是权利问题,权利被剥夺不代表身份也没有了。例如美国蓄奴时代,黑人出生在美国,但它不属于美国,所以不具有公民身份。这是什么意思?奴隶主可以将奴隶当商品,和猪牛羊一样,买到任何地方和任何自由人,但他们即使转卖它国也不是入境,而是被当作"进出口商品"对待。然而,我们的脑子习惯于各种比喻和借代,我们始终坚持认为我们现在失去公民权所以公民身份也没有了,变成了奴隶,但实际上真实与虚拟是不相等的,我们象奴隶但并不真的是奴隶。你可以被杀,却不能被当作牲口那样被卖来卖去甚至以货物进出口方式通关。儿童心理学有个经典的实验发现,儿童分不清"我"与"他",他们会用自己的名字称呼自己,来表示"我",因为他不具备自我的意识,意识不到真实的存在是"我"而不是"他",所以也如同他人一样用自己的名字自称。而我们有些人也分不清身份与权利,认为权利没有了,所以身份也丢失了,这就是在政治上的不成熟。

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维度:state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三者为共生关系。在中国,政权是一党专享的,所以爱一个政治上的国家就是爱党。有人说,我爱土地和文化,然而这些都是政治上的国家的不同侧面,它们是共生共存的,所以爱国不爱党是做不到的。遗憾的是,各种的爱国超过爱正义的中国人比比皆是:体育比赛上,若他国选手失误,下面的人会开心鼓掌;美国发生911,许多人表现出的不仅是冷漠而且是欢庆;“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及支持者至今仍骄傲那段经历。

传统的nationalism(民族主义)主张民族自治反民族分裂,不要让自己的country(国土)被外族拥有等等。虽然它有许多需要批判的地方,但还不会堕落到为了爱国而对正义视而不见甚至公然地反正义。而中国在宪法中所谈的"爱国主义",就是在混淆传统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界限,欺骗人们无条件地支持政权及政治上的国家,也就是将传统的民族主义推向罔顾正义的极端状态。



2016年9月22日星期四

中国的"爱国主义"与国际贸易秩序的冲突

英文的国家叫"state"。例如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这里就是State代表国家,也就是"美州国家联合体"的意思,它代表的国家就是十三个州,这个"州"是翻译词,原词就是states,国家。美国人说回国,就说back to the States,翻译就是回国去。

中文将"国家"对应翻译为country,而且一一对应地将国家翻译为country,说country就是指国家,而中国不认为states是国家。state在中国人看来,类似于省的级别,所以中国不用state表示国家,而是翻译为"邦",例如,city state中文翻译为城邦,外交中,今天还有个表达叫邦交。它之于"天下"是不同的,"邦"是"天下"中的一部分,而"天下"便是由某个皇帝统一治理的全部地域,所谓的分合便是以"天下是否由唯一的皇帝家族统治"为标志的。"天下"相当于欧洲同时期的"帝国"。而我们今天被灌输的概念就是"天下必须一统",所以,中共以"反分裂"来迫害公民,其理由就是不允许打破天下一统的格局。

中共总是用"自古以来"为理由声称主权,而完全无视国际秩序,就是因为"天下一统"的根源在于继承,今天的民国是昨天清帝国的继承者,也是"天下"的继承者,而中共自认为是"天下"的继承者。实际上,过去的天下或社稷,经常会大面积丢掉土地,但是这种丢失土地从未被人民意识到,因为人民与皇帝的天下没有关系,那是皇帝家的,完全不影响自己的家。在历史上,皇帝号称是"代天巡守",也就是"天赋皇权",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的观念,所以没有"天赋人权"的观念,它至今仍然只是一个翻译词汇,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也不存在于人们的真实观念中。

西欧在中世纪时代,人文地理上的认知只有教廷、教区、教士,没有疆土和国家的概念,因为任何地方都属于教皇或罗马帝国,即使一个法国国王,其土地也是依据教区划分的,领导各教区的是教士阶层,不是国王。当时西欧人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教区的概念,那时的法律都是不同教区不同法律,没有全国统一的"公法"。不同教区的信徒,只是在交税的时候感受到领地的领主是谁,例如国王或大公或伯爵等。但教士阶层不缴税,而且是"牧者"(即牧师),所谓最高阶级就是这样来的,教会的特权也是这样来的。

国家是一个以政权而不是教区为基础的概念,它出现在欧洲历史上的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各政权之间的统治范围的协定,划线就是协定的书面表现。从此才有了国家这个概念,国家中,最高领导人不再是教会阶层,而是国王或大公。

中国最早是清朝开始有的"国家"的概念,源于1840年,就是英清1840年停战协议,当割让香港出现后,算是正式承认有国界线这回事了,皇帝的天下或社稷于是演变为我们今天的"国家"。等于是这个概念由英国与清打仗后,清才有了"国家"这样的概念,当时英国要求海关归英国管理,清根本不知海关为何物,后来英国接管海关就开始收"关税"赚钱,清帝国才理解"国家主权"的意思。以前没有这个概念。

那么state, nation, country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他们三个是指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的维度:state就是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即国家政权;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即国家人民;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即国家领土。本文着重谈论作为领土的国家,即英文的country。

如果说country是国家的土地,那么海洋怎么算?如果我们看世界地图会发现,没有哪个国家圈一片汪洋大海声称这个是自己国家的领土,无论是美国、加拿大、南美或是欧洲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国家不包括陆地之外的大海或大洋。所谓陆地,指的是露出水面的可长期居住人类的地块以及延伸至海洋的那一部分。然而没有哪个国家将陆地延伸之外的海洋归属自己的领土范围。这也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因为国际贸易中的70%仍然来自于海洋运输。

为什么只有中华民国和中共国会这样?因为他们认为那些海洋曾经有过驻扎,也就是"自古以来"是自己的。它以自己所知的"天下"为自己的领地,而这个领地包括一切,海陆空及居住栖息于此的人和动物,这些都是附着于"天下"的财产,传统观念认为财产不能丢,丢了就是败家。所以中国人对此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但历史上长寿千年的古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大洲,地中海是帝国的内海,为什么这么大的地中海无国家声称自古以来是自己的?今天的欧洲沿地中海国家,尤其是罗马帝国的核心意大利,可以说是这个帝国的后裔,为什么意大利或法国或其它国家不声称"领海"主权?因为贸易向来以土地为边界,而不是海洋,海洋是公共的,人类不能长期独立生活于此,海洋被认为是用来通商的公共区域。然而东方帝国向来重农轻商,没有发达的贸易,更不谈远洋贸易,对于海洋,仅仅当作自家财产而不是通商渠道,实际上,它反映出一种特有的千年封闭禁商的思想。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西对国家的不同理解。但是今天的世界秩序是按照西方的理解来确定的,所以中国声称的"自古以来"的领海领土实际上就是反对现有国际秩序的,而现状也明确显示中国无力推翻这个国际秩序。中共教育的"爱国主义"是基于这种"自古以来"的天下观而来的,因此,凡牵涉到领土领海问题全国的论调高度地一致,这就是"一致对外"的来历。这种思想使得每个个人无条件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政府的立场,无论是九段线或十一段线,而如果有人反对,那就是"卖国",对于现有的国际秩序,都采取否定的态度。所以无论是民主人士、异议人士、反对派等等,所有人在这一点上都是高度地一致,而对于此表示异见者几乎会毫无例外地受到排挤、打压、鄙视,因为财产是国家的,不承认就是丢弃财产,那就是有罪就是卖国。

这就是中国人的"爱国主义"。用一句话说,就是要守住祖先的财产的领土和领海,然后在有机会的时候扩大它,给祖宗后代长脸。尽管国际上将中国人心中的领海概念当作公海,但是中国人不敢打破这个概念,因为丢了国家领土和领海,就是败家子卖国贼。祖先遗产和国际秩序之间,只要不是被打得头破血流,那就一定要以祖先为大。

中国人的"爱国主义"是如何与国际秩序发生冲突的呢?美国强调公海的自由航行权反对中国对南中国海声称主权,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多次表示过:这个海域是公海(即不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航道,涉及数万亿的贸易往来,自由航海权不能失去。同时强调国际贸易规则不能由中国来规定,实际上中国将大片海域归于自身名下等于是阻止自由贸易秩序,因为如果是某个国家的领海,该国可以设置税收关卡,甚至不允许通商,这也等于是设置完全不同的国际贸易秩序。历史上东罗马灭亡后,东西贸易往来被迫中断,西欧在不得已中开始通过远洋航海技术抵达印度以便与印度继续进行商贸往来,所以那时谁的海上力量最强谁就是霸主。然而,无论是谁作霸主,都不会对海洋声称主权,都会将海洋当作公海。说到底,这才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一国家控制海运要塞,那就相当于当年奥斯曼帝国控制亚欧通道,迫使欧洲费劲一个世纪打开海洋贸易通道,这是各国均无法接受的。

从本质上说,中国的"爱国主义"体现的是一种传统上封闭的族裔利益观,认为自己的族裔必须优先于任何公共秩序,同时认为族裔的财产即使丢失了,也不能承认是其它族裔或公共的,这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道德观,也是强加于每个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一致对外"的核心。

2016年9月6日星期二

四六宪法问题(二):"我要真普选!"

前文"四六宪法问题(一)"阐述了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以集体主义下的"人民"代替了原本属于个人的权利,有人说这是语言翻译的局限,但如果说局限,应该是文化上的局限,中国与前现代的欧洲一样,不承认每个个体是独立的,因而不承认个人的自由。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自由或天赋人权的否定,依照该法,个人没有法律下的自由,只有当许多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人民的权利受侵犯时),政府才会出面保护,而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个人有自由权利方面的诉求,他/她极有可能被政府忽略。

但四六宪法的问题不止于此,作为宪法的两大原则,除了明确提出需要保护的个人权利之外,另一个原则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那么如何用宪法去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牵涉到了民主的问题。一个国家是否拥有真实的公正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宪法对于民主选举的规定,因为选举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宪法对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不能明确规定下来,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不受制约,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下面就来分析四六宪法在民主选举上的严重缺陷。

四六宪法规定选举的公职有:第二十六条国大代表、第六十四条立法院委员、第九十一条监察院委员。然而这三条均未涉及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没有在宪法中提及,仅在第129条确立了选举的原则--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由于这三处涉及选举的法律条文很接近,笔者就以国大代表的选举作例证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国大代表的名额确认,其名额是按照行政分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侨民、职业团体、妇女来分别规定。这个条款首先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原理的两个要求之一,它要求法律及其条文无差别地针对社会全体成员,也就是说,当法律确认某种权利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但根据四六宪法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第七条,"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将选民按照民族区分权利和将选民按照男女性别区分不同权利也是违反平等原则的。

平等原则也是法律被称为"公共法律"(public law)的原因。这种针对不同身份的个人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违背了公共法律的定义,而成为西方前现代时期所广泛使用的"私法"(private law)或"特权法"(privileged law),也就是在某一部分人内部通行的法律。例如法国大革命前夕,天主教为国教,因此法律规定信仰者婚姻受到认可、继承权获得承认、皇家政府的职位可以向他们开放;但是另一部分人,如新教徒,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不受承认、没有继承权、不能担任政府职务;而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就更加低。法国大革命后,人权宣言发布,但是新政府实际运行新的社会制度时仅仅想到基督教的新教各教派要有相等的法律待遇,却未想到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时犹太教徒联名发表一封公开信,质问:我们是不是法国公民?如果我们是法国公民,那么《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为什么不能给予我们同等的法律待遇?也就是说,一部公共的法律必须以统一的条文对待所有的公民,因此,在法律条文中,不能因个人的居住地、性别、宗教、民族等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否则这部法律就不是"公法"而是"特权法"。

那么实际将人按照身份区分给予不同法律待遇在选举时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拿香港议员选举来说,香港议会有70个席位,但是按行政区域以单纯公民身份进行选举的席位仅有一半,即35席,而另30席由功能组别(也就是四六宪法中所说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而这方面的席位并不具备代表性,不是全民投票产生的。尤其功能组别的30席位中,本次便有12个功能组别仅一位候选人,而他们都是亲中共的,其他功能组别也多为亲共者获得,因为该选举不具备透明性,候选人多位行业投资人,而这些多数被中资企业或受中共控制的企业业主们所有。结果,尽管民间候选人占普选席位过半,但最终民间代表在立法会中仍然是少数,仅仅获得否决权需要的超过1/3的席位。因此,表面上看,给予不同身份的国民更高的法律待遇最终只会形成操纵选举导致选举不公的结果,从而使得民主成为假民主。

其次,宪法确定代表名额时,并未根据准确的人口基数计算名额,而且更未确立人口统计的方式以及人口统计数量的截止时间,而这给予各省政府以巨大的操纵选举的空间,例如可以多报人口数量或临时将人口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甚至截取最有利的时间段的统计数据作为人口基数。美国历史上的南北内战就是因为奴隶按照3/5人口计算而引起南方州具有选举权的人少,但是人口基数巨大的情况,最后,在林肯就任总统前,南方州几十年长期控制国会和总统大选的选举院,使得南方州得以通过有利于蓄奴州进一步扩张的法律,以及强迫抓捕逃亡北方州的奴隶的法律。这次的南北战争被美国的历史学家认为是'宪法的失败"。而香港选举也出现了大量的内地人在中共指派下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而获得选举权的情况,导致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人成为选民,投票给建制派议员候选人,形成选举不公,使得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第三,四六宪法对于具体内容的描述是"以法律定义之",这意味着具体细节由一般法律确定,而不是宪法,但是,对于权力之授予及政府的合法性的认定的主体只能是宪法。若宪法不能明确地制定细节程序,则该权力或该政府仍属不合法,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契约原则。

另外,一般法律只能在宪法通过并合法政府产生之后确立的,一般法律可以在代表不足以及普通过半即可通过,而且修改也是同样条件,比宪法容易得多,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这等于是违背了"权力受宪法制约"的宪法原则,因为宪法"以法律定之"是一个不透明条款,使得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在没有获得选民支持的情况下用一般法律规定选举事宜且可以很容易地修改它们。

第四,四六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这就是说,只要不在任职所在地,则可以竞选国大代表,这使得各官员均可去其他地区,借助自身资源而获得胜选优势,使得代表性严重受损,甚至代表可以全部是官员组成的。

最后,选举条文的不明确会导致宪法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使得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有和人民授予成为空话,因为选举可以被操纵,选举结果会失去公平性和代表性,自然,这样的政府也不会得到全民的支持。我们从香港一直以来争取真普选的努力中就能看到,民主社会的关键还是在于公平、透明与公正的选举。所以,在此笔者借用香港人在雨伞革命中提出的一直以来坚持呼吁的一句话作结,那就是,"我要真普选"!

2016年8月30日星期二

什么是平等


2)平等

2·1 法律的平等
从法律上,当每一个个体都是自由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就都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说,人与人之间在自由的权利上以及自由的使用上存在着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所说的,"当法律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包括法律禁止某些行为以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它所提供的这些规定和禁令都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即,当法律确认某种自由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这就是平等的法律原理。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全体成员,例如,国会通过法案要求增加最低工资,那么这个法案就必须适合全部的公民,不能说,这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蓝眼睛的工人,那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大学毕业生,或那个适合某些行会人士。法律如果要将人按照身份区隔,比如说城市里的人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农村里的人适用那样的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在系统性地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这样的法律由于违背了平等原则,而成为伪法律,如果宪法如此,那么宪法就是伪宪法。



2·2 法律的制定
有人质疑说,法律是由少数社会精英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制定完成的,这似乎体现出不平等的原则,因为法律只反应了法律制定者,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全部成员的利益。从平等原则看,正如《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社会差异只能基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的要求。这就是基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理论,也就是说,法律追求的是公共的利益。

通常法律的确会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有某些特定的不同待遇,但这些不同的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例如,有资格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社会上的全部成员,通常你必须被选举到某个政府职位上或者你必须是受到公众选出的官员的任命而担任某个政府职位。例如我不能说,我是伯克利市民,所以我就得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得遵循社会结构,某些人比社会上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他们有更多的法定的职务,包括为社会其他成员制定法律,但核心原则是,这样的职务和这样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每个成员的福利。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二条所说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和第十三条,所说的,税收针对社会上的全部成员,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个群体,声称这个群体的人必须赋税,以便维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虽然由特定有资格的人士组成,但是他们不会专门为自己作为立法者设定某种特殊的法律待遇。

2·3 法律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与通常理解有些不同,这里指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地位。它与物质上的平等不同,它是法律在要求每个成员履行义务或保护社会每个成员权利时,以完全同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它不是说,在我们的物质条件下,我们每个人的物质条件必须互相扯平。

这里可以反思一下"均贫富"命题。法律不追求"均贫富",控制贫富差距是行政部门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法律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在用法律去维持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不平等状态,因为社会本身就是多样化的,有些人生活得好,有些人很有钱,而法律是保护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物质的不平等,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与此同时的另一方面就是法律的平等。所以,当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时,法律不会保证每个人都有相等的经济水平,实际上,法律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保留了下来。再反思中国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私人财产的自由权,最后这些人死了,再打另一部分富农,然后继续下去,不断地追求经济上的平等导致所有人最终都失去私有财产的自由。

所以,法律的平等并不是指"平等的社会条件",不是说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一模一样的物质基础,而是说,法律对待我们一视同仁,无论穷富,无论地位高低或宗教信仰。法律并不根除社会上的这些差异或不平等,它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

2016年8月26日星期五

什么是自由?

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基础指的是宪法及一般法律的基础和目的,它就四个字:自由平等,其中以自由为核心。它来自于约18世纪所提出的"自由与平等"价值观。法律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不会停留在当下的法律与当下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是会追溯到现代社会的法律原理的起点。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我们理解法律原理提供了非常好的实例。《人权宣言》的前六条就已经总结了全部的法律原理——在法律下的自由与在法律下的平等。但是这个法理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理解起来却是有许多内容:

1)自由

自由分自然状态下和法律下的自由,先说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1·1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一样,法国的《人权宣言》一开始便直接提出一个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与平等的。但宣言本身并未对该论断进行论证。这是因为17至18世纪的许多启蒙运动著作都详细阐述了这一价值论断。也就是说,为什么人生来在权利上是自由与平等的。这个回答其实就是哲学的问题,而作为法理,它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不过,即便如此,对于此论断,今天仍有人提出质疑。对此的简要解释如下:

人类组成社会之前,那时没有社会的概念,也没有法律,人生活在没国家、没法律的状态。我们可以叫这样的状态为"自然状态"。"人生来……"讲的就是这样一种人的自然状态。《人权宣言》开篇的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人生来……,指的就是人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没有任何法律与规定的约束,人的生活会怎样?人与人在自然状态下同样是各不相同的。有些人更强壮,有些人更聪明,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那样的状态下都一样存在。设想当时没有建立法律体系,没有组成社会,没有人拥有权力,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走到他人面前,说,"因为我在自然状态下,所以,我有权力指挥你,我有权要求你服从我的指令。"也没有人可以向任何其他人需宣称,"因为我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我有我的需求,所以,你不能有你的需求。"

一个社会就是从这种状态下建立起来,社会按照等级进行划分,有些人有权设立法律,并要求社会中的人们服从,那么,这个社会是需要从头建立起来的,得有人发明等级制度,制定法律和规定,确立某些人的权力等等等等。但是,在这样的社会建立起来之前,人仍然处于一种自然的自由状态和自然的平等状态,也就是等级制度产生前的状态。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说的人生来就处于"自由与平等"的状态就是这种原始的状态。这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状态的自由与平等是最终弱者被强者欺凌而会变得不平等和失去自由的,即使社会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人权宣言》提出的自由平等不是指的这样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也就是它不认可卢梭所谈的"高尚的野蛮人"的自由平等。接着,《人权宣言》提出了宣言的第二条、第三条,并进一步提出了第四条和第五条:当我们需要建成一个社会时,当我们需要有一套社会体系来管理我们时,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保持我们固有的自由与平等",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使我们拥有自由;而紧接着第二条的内容就提出了财产的安全,这是自由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是人,所以,我们必须拥有财产安全的自由,这是我们生来就有的自由。

1.2 法律下的自由
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享有这样的自由?我们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来实现这样的自由。这里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以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过去的那种自然状态下所有的自由与平等。所以在西方,任何与自由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都会被废除。这种以法律维护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原则,也就是法律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这就是法理,也就是说,法理不是将统治者的意志体现在宪法里面,然后成为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原理,不是这样的。法理是可以分析和讲道理的。

以此为基础,《人权宣言》第四条及第五条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社会环境,使得人与人之间保持这样的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这里指的都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然而,我们看到的社会的法律常常都是要求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或者禁止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法律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我们不能做的事,而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自由",但法律却设定了种种的限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回答是:法律希望通过设定种种的行为限制来创造一种环境,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互相之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如果你继续考虑更深层的规定,你可能发现事情还会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一个人希望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身后交给其他人继承,那么法律就会要求如果你的遗嘱,你必须按照某种程序来表达你的目的,你需要将这些文件按照规定的某种方式做成法律档案,还需要有证人,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还要将档案拷贝后存放在某个规定的地方。那么,这么多规定怎么说是自由呢?这分明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而已。因为遗嘱所涉及的是财产的转移,财产是我的自由的一部分,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持有我的财产,用于我个人用途。如果要将这部分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那么法律则规定了一些必履行的程序,比如你必须立遗嘱,遗嘱必须按照固定的形式,且按照法定方式表述,需要按规定存档等等,但这些都是为了确保你能够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充分使用你的自由。还有更加复杂的情况,例如有时法律禁止一些财产,我不能给某个人现金,以便那个人成为我的奴隶,或者那个人向我提供性服务,因为卖淫是违反法律的,蓄奴是非法的,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那么这又如何与人类自由联系起来呢?答案是同样的:我们营造一种环境,这种环境是要让每个人相互之间拥有个人的自由,而有些做法违反了这种相互自由的原则,例如蓄奴,使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这种相互的关系违反了相互的自由,即剥夺了奴隶的个人的自由。还有其他更复杂的状况,以至于有时出现争议。有些人提出,某些禁令是不恰当的,我们能够做得更多以便让自由的程度达到最大。不过,我们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由是法律要捍卫的价值,而这里所谈的自由这种价值是特指"个人的自由",即,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

1.3 对比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法律下的自由
有一种很有名的哲学论断认为谈法律就直接谈责任与义务,以及如何将他们组合起来,别谈什么自由,因为法律都是各种各样的行为限制,而不是自由。这里就需要对比一下法律的自由和许多学者所称的"无法律限制状态下的权力"。如果将这种权力解释成:想做什么就去做吧,尽情使用你的自然的自由权利吧,那么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状况呢?

这样的自由暗含着或包含着这种为所欲为行为背后的受害者,例如,"哦,你家有过冬用的粮食,我肚子饿,我也担心过冬的事,我就把你家的粮食拿走,如果我比你更强壮的话。"或者,"哦,你有这么大的一个家啊,这么多孩子,我可以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我把这些孩子夺走,把你的家抢去,如果你不介意,我要杀掉你,因为我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

所以,如果自由是这样的"无法律限制的权力"的话,那么,它就意味着其他的也有着自然的自由权利的人却无法使用他们的自由。而我们希望的是一个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由的社会,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得每个个人使用自由权利的时候其他人同时也可以使用他们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和谐的。而法律就是希望创造这样一种环境,使每个人互相之间都拥有属于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一部分人可以为所欲为而另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个人自由。

也就是为了达到平等的自由,必须以法律去限制那些可能侵害个人自由权利的人和力量。这里的例子不过是谈强壮的个人,然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不是更加可怕吗?想想为什么农民的房子会遭到强拆?因为政府看中这块地可以卖钱。因为你没有法律保护,所以政府凭借自己的所谓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惜杀死你全家,把你房子给扒了。前面举的例子,如立遗嘱等,在执行上可能因为法律而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履行许多法律程序,尽管如此,但制定这些法律时,一个核心的考虑就是,你可以按照法律履行这些程序,即,法律虽复杂,但不是做不到的,只是步骤比较多。某些专制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无法执行的,因此成为摆设。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

法律限制了强者(尤其是政府)的行为,这个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下的个人自由,不是集体的,不是国家的,不是民族的,不是家庭的,而是个人的。法律就是防范强权侵害个人自由的。这是西方的自由主义的法理,不是中国的凭借共产党个人意志的没有程序的法律。

2016年8月25日星期四

中共才是暴民,中共的统治是多数人暴政

维基百科中文对多数人暴政的解释是"違反民主制度及'少數遵從多數'制度的行為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的制度,……,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是有区别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部分'多数人暴政'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让某些政治势力能在无法获得多数民意授权的状况下,依旧能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

其实,多数人暴政不是这样的。在西欧民主化以前,法律一向都是对不同人制定不同规则。例如,古罗马和后来的英国法国的法律都是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规则。继续引用国王路易十六的例子,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为了向第三等级征收更重的税收,而对新教的加尔文教派讲话,宣布他们的法律待遇将获得提升,他们的婚姻可以得到认可,子女可以正式成为他们的财产的继承人,然而他们仍然没有权利成为皇家政府的职员。这是典型的例证,证明在君主独裁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统治的情况下,不同等级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规则。但这并不是多数人暴政,而是典型的君主统治制度。

"多数人暴政"这个概念首先由约翰·亚当斯(Adams, J. 1788)提出来的,但是他是用来评述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因为在美国所处的那个时代,人们(欧洲)对民主制度非常鄙视。他们认为民主制度就是暴民当权的制度,远不如君主制度强。民主制度为什么被认为是暴民当权的制度?因为民主制度在那个时候以及之前都是特指希腊社会一直延续至今(当时)的制度,希腊社会自古至今始终采用民主制度,而西欧国家普遍地采用君主制度。在当时,由于希腊的民主制度与当时的君主制度一样都不给予人自由的,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君主制度优越于民主制度。

然而,美国在制宪会议之后,面对来自全国的质疑,国父们也需要说明宪政民主制度与古希腊民主制度是不同的。约翰亚当斯撰文,其中讲到了美国的民主制度不是如古希腊民主制度那样的多数人暴政,不是暴民统治的社会。这本书当时没有特别强调这个概念,但是法国人托克维尔撰写的《美国的民主》再次提出来美国的民主不是多数人暴政这个事,引用了这个词,说明美国的民主是怎么回事。当然我们今天知道,美国的民主就是宪政民主。那么古希腊民主制度为什么说是多数人暴政?

因为当多数人表决之后,少数人不得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不得继续谈论相对立的观点。也就是个人没有言论自由。其中一个牺牲者就是苏格拉底,由于苏格拉底质疑古希腊人的信仰,他遭到判处死刑的待遇。他的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因为发表言论儿遭到拘禁,后来离开雅典。就是说,对于政府通过的任何决议或者政府的任何政策决策,个人均有绝对的不可剥夺的批判权评议权。而不允许个人批评政府,就是多数人暴政。

也就是,多数人暴政是针对政府的强权与个人自由发表批评与相反意见的权利。而对于个人发表的与政府相反意见和批评政府的言论的行为,如果政府打压,那就是多数人暴政,无论这个政府是否为民众选举出来的。所以,多数人暴政就是指一个政府不允许个人发表反对意见不允许个人批判政府的各种决定、政策、法律的政府行为,多数人暴政就是野蛮统治。这就是为什么连君主制国家都瞧不起多数人暴政的原因。在君主制国家,个人还可以发表书籍,揭露政府的黑暗,专业人士还可以组建大学,自由研究,而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对政府行为的批判。暴民政治就是多数人暴政的另一个说法,指的是政府的野蛮统治制度。

民众反抗时使用暴力 算不算暴民?不算。多数人暴政根本不是指个人,个人行为无论多么暴力都不是统治者。而统治者若打压个人的批评批判意见,那么统治集团就是暴民。统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哪怕这个制度确实是民选出来的。

多数人暴政在古希腊和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希腊都是民主制度,但不因民主制度而不是暴政,不因民主制度而不是暴民,这群统治者就是暴民。多数人暴政就是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不同的另一种民主制度。这个暴政指的是政权,暴民就是统治者。中共也算暴民了?对!由于中共声称自己是民主政府实施的是民主制度,所以,如果就中共自身的描述来说,中共就是暴民集团,中共政府的统治就是多数人暴政,中共自称的民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制度,不折不扣。

我们平时说这个概念的时候做了个延伸。概念是不可以延伸的,否则就是歪曲。能够延伸的只能是借用一个主题所谈的问题延伸到另一个主题,概念的随意更改就是混淆曲直。

也就是说 当民主(人民选举 多数得票者胜)诞生之后,只要统治者在打压少数派 打压异议 打压言论自由,就是:多数人(多数得票的胜出者执政)+暴政 (胜出者打压少数人)?对!这样的政权就算是民主选出来的,也是暴政政权,这样的统治者就是暴民,他们的统治就是暴民统治。所以说,中共自我标榜民主政府,就算我们承认它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只要它打压异见通过权力去压制不同看法不同声音,这个中共政权就是暴民政权,这个中共就是暴民。当然,现在实际上的中共连暴民都不如,现在的中共统治连多数人暴政的统治都不如,中共的统治是禽兽统治,中共自己都承认,人类社会与禽兽世界一样,是一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社会——这就是暴民给中国人营造的社会,而与此同时存在的是文明世界里,对弱者尽力关怀与保护的世界,是人人平等与自由的世界,一个与禽兽世界截然不同的文人政府领导的人民自治的世界。

再进一步的结论就是:民众不是暴民,因为即使民众实施暴力,民众不拥有权力,暴民是那些垄断权力并阻止他人说话的统治者集团。而语言暴力更是与暴民无关,语言不是统治工具,语言是沟通工具。如果我们看法国人攻占巴士底狱,当时的各王国各政府都惊呼:太暴力了。但是,这不是暴民攻占巴士底狱,这是起义。暴民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凭借权力打压异见使得言论思想自由被剥夺的那帮统治者组成的统治集团。独裁者总说镇压谁谁、镇压暴民云云的言论,准确地说 这种采取镇压行为的人才是暴民。大陆语言又是反的。

暴民这个词来自多数人暴政这个翻译词汇。这里的暴民就是指当权者,暴民指的是一种身份而不是一种语言或行为特征,所以,虽然网上使用语言暴力不一定是暴民,但是作为中共暴民集团的一份子这个身份却无论它是否有语言暴力,都是暴民。自干五如果用暴力语言不是暴民;但水军或网络打手,只要是统治者的,就是暴民,无论其发言是否文雅。有些人,包括国保,表面上也是读过书受过教育的,但只要它是暴民集团的一份子,那么再温文尔雅他都是暴民,还有我们常见的在中共媒体上为中共当肉喇叭的叫兽砖家们,他们就是暴民。中共聘用的五毛、网警、网络打手,这些人,无论他们有无实施语言暴力,就凭这个身份,他们就是暴民。

暴民就是一身份,在中国有几千万之多。统治者集团整个就是暴民集团。暴民统治指的就是这帮人统治社会。中国,如果从文明一点的角度看,就是一个暴民统治的社会,暴民指的是人,暴民统治才是指的行为,而且是政府行为。暴力语言很多时候会出现,例如家庭暴力中,暴力语言也是一种,但这个施暴者的身份是丈夫或妻子,这不算是暴民而是普通的违法者或犯罪者。而即使在没有暴力行为的时候,如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教授,只要他是暴民统治的一份子,他即使没有暴力行为,也是暴民。当然这里指的是真正维护暴民统治的人,不包括这其中的异见分子。


参考文献:
Adams, John,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马克思是人类唯一的伪预测学的伪学者

就《中国宪法(建议稿)》有网友提出,若此稿具有法学背景那就好了。对此笔者回答:应该说此稿若具备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学背景而不是中国的专制主义的法学背景就好了,因为法学是有理论倾向的,而中国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基于截然相反的理论。西方法学是从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开始的。而中国是从马克思的个人背景中的所谓自由理论开始的,就是卢梭的理论,马克思很欣赏或崇拜卢梭。虽然卢梭号称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但卢梭的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与约翰·洛克的是对立的,根本就是伪自由主义。美国、法国的自由主义以及现代各民主国家均基于约翰·洛克的理论。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捍卫的是个人的自由,是一个由每个个体在废除家庭背景因素、宗教、种族等因素下的平等的、保护所有人而不是需要任何人为大家做牺牲的自由主义社会契约。

卢梭根本上不承认这样的社会契约,用伏尔泰的话说,卢梭想象的自由是"高贵的野蛮人"的自由,即是没有法律约束没有政府管理的自由,实际上就是丛林世界的自由,他觉得那是天生的最原始的自由,所以要回归到那样的状态。在此多说上一句:丛林社会即使在最开始的状态下各人都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但是因为强者会自由地欺负弱者,因而丛林社会中的弱者最终因为缺乏保护而失去大部分或全部的自由于强者,所以这种所谓的自由状态是不持久的,最后的状态仍然是没有平等没有自由。然后马克思,包括他之前的恐怖统治主导者罗伯斯庇尔均对卢梭崇拜无比,罗伯斯庇尔甚至以"自然神"来形容这样的无法实现的自由,并强令全社会信仰"自然神"。他们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后来变成中共宣传中的所谓"自由意志",然后中共的教科书中,包括法学中,均以"公民义务"为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意思就是,你若违反公民义务则失去自由。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却都是反自由的,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必须支持四项基本原则,而这四项原则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侵害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剥夺了权力归属人民的自由;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剥夺了公民的民族自决权的自由;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更是剥夺了公民要求民主的自由。自由主义认为,是人就有自由权利,即使犯人,也只能有限度地限制其某些自由,而其他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如在押人员的隐私权、沉默权、个人尊严、生命、身体不受虐待酷刑等等权利。而中国的犯人,甚至还未被定罪的被拘禁者,全都被剥夺全部的人权,如狱中的郭飞雄被狱警要求见到警官必须双手抱头像虫子一样地蹲下,这种剥夺个人尊严的要求竟然是中国监狱的狱规!在押人员没有任何作人的权利,中共还以为这是正当的,符合道德也符合天意。——这种反自由反人权的法学原理根本不如没学习过。

卢梭因为生活于国王专制时代,没有接触过真正的自由社会,因此,美国教授认为卢梭的种种说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马克思之流,包括它的老祖宗罗伯斯庇尔都生活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人权宣言及法国新的宪法产生后的时代,却故意地崇拜卢梭。

至今因为马克思崇拜卢梭,在中国,大家能看到卢梭的书,但是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英国牛津教授的《古代法》的书却因为与马克思观点对立而在中国被禁止到今天。这部书讲述了人类社会的真正的发展规律。这位与马克思同时代著书的教授名叫亨利·梅恩。他与马克思不同,马克思虽然混了一个博士,但没有工作过一天,没有当过一小时的教授。这位教授因出版古代法的讲课笔记而出名,后得到去印度大陆担任类似于今天的大法官+司法部长这么一个待遇优厚的职位,因而对古印度法又有了深入了解和研究。这本书的最大的观点就是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解释,他的解释不是基于幻想或空想,而是基于他对十多个古代社会的研究。所以他的结论有强大的历史知识作支撑,从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来看,他的理论是正确的,而马克思的幻想是错误的。然而在当时,马克思与恩格斯因为出书特别困难,没人愿意帮他们出书,他们或许出于嫉妒,专门写了一本书用下流话骂亨利·梅恩教授,和今天五毛差不多。如果大家用谷歌搜索还能搜到他们发的那本骂亨利·梅恩的书。

亨利·梅恩的观点就是: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而不是统一的,人类社会在古代的总体的发展规律实际上是没有发展,类似古印度那样(如果还能延续至今的话)。如果某个古代社会有发展,那么,这其实就是人类史上的特例。而这个特例在他所研究的十几个古代社会中,只有一个,就是古罗马。所以研究社会未来的发展只能够研究特例,而不是寻找所有古代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通过它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就是,我们不能从过去的各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研究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因为过去的社会普遍规律是没有发展。而今天的社会是基于古代社会中的特例——古罗马的社会发展而来的。在此先声明一下;这位教授并非民族主义者,因为欧洲人并未将古罗马社会看作自己的血缘上的祖先,西方人也从来就不注重血缘的延续,而更注重的是信仰的延续。他是根据古代社会的发展和各社会间的对比而得出这个结论的。另外,他用最多的笔墨阐述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历史,并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

他认为,古罗马社会,从其发展过程看,整个社会是一个由"等级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的过程。等级社会的意思是:每个人生来不具备独立的社会地位,他的社会地位来自于自己的家族或其他群体,或者说由家族成员或其他群体成员作为其身份地位。他的社会地位全部是由他所属的集体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假设这个人脱离他所属的群体,他将失去他的地位(如因婚姻脱离原家族而可能失去贵族的地位,或因脱离教会而失去教士的崇高地位),这就是没有独立地位的含义。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以家族为主要群体,所以家族地位将决定个人在社会上的基础地位,而家族的首领就是整个部落的家长(父亲),对整个族群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然而,家族并不是严格按照血亲来决定其成员的,有些家庭是外来的,被赐予自家的姓氏,成为家族成员,有些只是为这个家族工作,也是家族成员。这样的家族通过与其他家族联姻而扩大自己的生存范围,形成社会。古希腊社会所具备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些互相关联的家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城邦(城市国家),大家互相都认识。

这样的社会状态在开始没有法律,完全靠家长(族长)的个人意志统领所有人。但是随着部落扩大,长者会任命自家亲人(即精英)管理部分事务,但是精英开始掌控权力的时候得不到众人认可,于是由长者一人说了算的社会模式变成必须将规则写下来公布出来才能得到众人认可的模式。于是产生了最早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会因为不同的特殊情形而被以各种方式去改变,以达到当事人自己的目的。其中有关合法继承人的问题就出现过多次的舞弊现象,以便使幼儿或怀孕中的遗腹子能得到遗产。但后来总是这样就不行了,于是开始有了对法律的正式修订。然后法律越来越复杂,而长期以来由于吸取古希腊的宪政模式,族长得以用相对公正的方式处理事务,因此罗马法有了长达1000年的稳定,罗马帝国也持续了千年的兴盛。但是,最后因为巨大的罗马领土不断遭到外族的入侵,使罗马边境不停地受到骚扰。古罗马皇帝杰斯提尼在妻子的影响下皈依了基督教对古罗马法进行修订,从而终结了古罗马法,而开始了按照基督教教义制定新的法律。

而经过千年的基督教的控制,人们又认识到实际上古罗马法律的精神更加符合全社会的期待。这是因为虽然产生了许多新教教派,但人们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更无法选择自己的统治者,而统治者的统治却是极为不公正的。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古罗马更加公正,更能够保护到各家的财产和公平处理家庭之间的关系。于是,人们研究古罗马法,这是文艺复兴时期。而这时的人们发现实际上古罗马法有两套体系,除针对古罗马公民的繁琐的法律体系之外,还有一套更加简单但是更加公正的法律体系,这就是古罗马针对外国人设立的普通人法律体系,它将所有外国人,无论是经商的、旅游的、探亲的还是其他任何原因到古罗马的,一律对待。这套法律体系很简单,它不考虑当事人的背景身份,完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实判案。这特别符合当时西欧人,尤其是信仰新教的西欧人的要求。古罗马之所以制定一套不考虑任何人背景的外国人的法律,是因为古罗马人认为,"除对不同社会等级的罗马公民必须有与其社会等级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外,凡事都必须遵从一个最大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在没有人为控制的、没有等级作为大背景的自然状态下,任何人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这种人人平等观念是因为古罗马人认为,古罗马公民的身份地位必须体现在法律之中,因为这对于保护罗马等级制度的社会非常重要。但是,对所有的外来人就不必这么麻烦了,外来人在自然状态下(即罗马统治者不希望花功夫管理的情形下),对他们应当一律平等对待。——这种朴素的自然法思想被文艺复兴的西欧人接受,并以"人人生而平等,是统治者使我们成为具有不同等级的人,而使得我们失去原本应当与其他人相等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新的社会不应考虑每个个人的背景,包括其家族、所属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群体组织,而只应该考虑这个人是不是"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著述认为法律不应当按照家族的背景区别对待每个人。

当时的法国法律分许多种,例如针对信仰不同,天主教徒的是一种,他们可以在皇家机构担任办公职位,可以继承财产可以获得提升等等,而新教徒又是一种,他们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结婚不受承认,子女为私生子女,不能成为法定的财产继承人,无法担任公职等等。这样的法律使得个人出身成为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出身即决定宗教信仰家庭富有程度决定未来发展空间。有些宗教徒,如犹太教,生存空间非常艰难。于是人们开始要求打破以家族为个人身份代表的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使得每个个人在法律面前一样,而不能将不同背景考虑到法律里面,使得一部法律将天主教徒、新教徒、犹太教徒分开得到不同的法律待遇。这样是不公平的,而人生来原本是一样的。这是古典个人主义的理论起源。个人主义是指个人独立于家庭背景在社会上获得发展机会,不是中共所说的"自私自利"主义。

这就是古罗马法之后的千年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人原本出生的时候都是一样的,也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不公平的法律的限制也不因为出生在那个家族而受歧视。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出台了以自然法的人人平等生而自由为原则的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告示所有人,不再以家族确定任何人的地位。由此标志着以家族为核心的等级社会的终结,而以独立的个人为核心的契约社会开始。

那么契约社会是什么意思?就是每个个人无需受家族和族长的控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结婚,无需族长的同意,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即可以秘密或公开方式缔结婚约。个人也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通过竞争与政府签约求得公职,也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挣钱而不依赖家族的财产分配。总之,个人可以独立生活,法律不再将个人的背景考虑进去,法律将只认这个人是否为公民,而不管你是犹太裔公民还是伯爵家的后裔,大家全都一样。

这就是契约社会阶段。这个阶段,个人不再依赖家族获得法定的待遇,个人不再需要依从父母之命,个人也不需要为家族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个人在社会各方面均独立行事,独立签署各种契约(这里指广义的签约,如购物就属于签约的范畴),个人靠签约自由而获得发展空间。

但是,这样的社会发展却是所有古代各社会中的特例,其他的古代社会例如印度,虽有法律的产生,属于少有的产生了成文法律的古代社会,但是古印度的社会秩序几千年不变,法律秩序也几千年不变,社会模式也不变。而这样的古老而不变的社会才是具有成文法律的古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或者说规律性的现象,而绝大多数的古代社会连成文法律都没有。作者也提到也有变化很快的社会,如古希腊,古希腊在文明发展早期发展得比古罗马好,繁荣兴盛,他们的社会遇到大事由大家一起开会决定,有自己的法律以及陪审团判案。通过对比十几个古代社会的发展状况,亨利·梅恩认为,还是古罗马的发展更加具有发展潜力,将会成为未来人类发展的总的趋势。

他那个时代,美国的民主还没有成型,欧洲就更不用说,自由主义也不是西方主流社会的普遍要求,但是他预见到,未来的社会必是一个按照人人平等天生自由的原则而建立的契约型社会,而以家族为核心的等级社会将会逐渐淘汰。他谈到的古代的许多故事、传说、文书、等等都可以佐证他对古代社会与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的推演(虽然其中有多处地方的推演有错误,但不影响其大结论的正确),而基于此,他对未来社会进行了预测,就是:等级社会让位于契约社会,未来将进入平等与自由的状态,法律也将以此为立法的原则,去维护这样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与建立这样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社会发展预测与马克思空想的所谓古代社会都以统一的社会形态发展,直到未来整个类也将沿着静态的社会模式发展。试想,古代散落四处互无联系的各种部落、族群、城邦等等,可能像一个大一统的单民族国家那样形成统一的历史发展轨迹吗?若有,那才是奇迹!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本质上就是对等级制度的认可与维护,马克思倡导的不过是工人必须成为社会的主导阶级,但阶级仍然存在并永远持续下去,直到有一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而不再具有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职业身份,也就是马克思命名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没有阶级。马克思从未在思想上看到古代到现代的这种等级制度的由强到弱的变化过程,仍然没有摆脱等级社会的模式去思考当代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马克思更不知道古代社会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而是完全不同的各自分离的社会。所以古代社会没有统一的变化规律可言。马克思只能够凭感觉推断古代社会唯一的共性,就是在开始的时候全部都是家族为核心的集体制,族长一个人说了算,而且那时不存在成文法律,完全是口头处理一切事务。

马克思不懂得古代因为有少数社会的精英为了获得权威而制定出类似法律的成文规定,而后便改变了古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不同社会有了不同的发展路径。而绝大多数古代社会仍然没有成文法律,也就是绝大多数古代社会仍然是族长口头管控一切。但是少数社会发展出书面行为规范以后,便出现了分支,共有三种发展路径:有千年法律不变的,有变化太快的,还有一个特例就是古罗马持续一千年统治,而这才是刚刚合适历史发展的特例。

所有这些马克思在它的空想预测时都没有考虑到。他只单纯地用古代社会生产能力去划分社会发展阶段,因为生产能力在各古代社会中是共同因素。但是,共同因素不一定产生共同的发展规律,就好比古代人也都有各自语言,但不因为语言的存在而使得古代各部落发展出某种共同的其他特性,如相同的语言或文字。所以,找到某种共性而认定这种共性即可推演出共同规律,这本身就是巨大的逻辑错误。作为人这样一种动物,它必定有劳动能力,而且后代的劳动技能必定会比祖先好,因为人,作为灵长类动物,有学习能力与记忆能力。但是这些能力与社会的人文发展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凭借人有劳动技能并有改善的能力而推演生产力会提升,继而不同等级之间关系会发生矛盾与斗争促使社会"前进",这种逻辑根本无法自洽,而且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例如历史上的奴隶制一直到19世纪都还存在(美國),并不是像马克思说的,奴隶制仅仅存在于一个共同的历史阶段,而且奴隶社会之后一定是封建社会。美国的奴隶制直到1865年内战结束才宣告结束,那么根据马克思的预言,美国南部是否为生产力落后于西欧封建制的奴隶社会呢?这个奴隶社会是否因为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被推翻呢?在这个落后的奴隶社会结束后,美国南部是否进入了封建社会阶段呢?答案全部都是否定的:当时美国的生产力无疑比任何中世纪时代西欧国家的生产力强,奴隶制是因为北方捍卫自由而战,使得南方在失败的情况下废止奴隶制;1865年废除奴隶制之后,美国,至少在南部原""奴隶社会"中,并没有如同马克思所预测的那样产生封建制度。

这一类的明显的谬误还有许多许多,为什么?因为马克思完全凭借想象,而且没有能力(他从未做过学术研究)阅读到关于古代的各种学术性的著作,据美国教授说,他读大学的时候,由法律转学习哲学,加入青年黑格尔哲学学会,但是黑格尔的理论他没有读完,因为读不懂。这就是中共的伟大导师马克思。

有一点与大家分享:在马克思和同时代的亨利·梅恩之后,再没有学者去研究社会预测了,而且社会发展预测被列为伪科学,亨利·梅恩因为其对古代各社会的详尽论述与研究,被当作人类学奠基人及法学史学者,他不被认为是社会预测学者,唯一被认为作社会预测的伪科学的伪学者,全人类中只有一个,就是——卡尔·马克思。

2016年6月27日星期一

四六宪法问题(一):个人权利不是集体权利

四六宪法为民国35年即1946年制定的宪法,至今它仍然为众多民主人士所青睐,认为是一部美式的符合中国实际状况的宪法。本博将以三篇的篇幅从人权、选举、内容结构等方面评论该部宪法所存在的问题。

从人权方面看,四六宪法已经正式承认了人权应该得到保护,并列明了受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已经涵盖了今天我们所知的人权议题,具体参见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的第七至第二十四条。但是,这十八条款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理由如下:

一、个人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人民
四六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国民。第二条(主权在民)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于第二章对"人民"这个词没有具体定义,因此,笔者认为"人民"可能就是"主权在民"中的民,即国民全体;但"人民"肯定不是"个人"。

在此谈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四六宪法并未明文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是以"人民"替代了个人而享有各种人权。从法律上说,个人的自由权利被"人民"从法律上替代了,或者,个人权利不被四六宪法所承认,四六宪法只承认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与个人权利区别在哪里?

首先,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个没有具体人格的概念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没有生命的集体,不存在身体与生命受侵害的问题,所以这种保护实际上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个人是生命体,其生命、身体与财产都是实实在在的,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有极强的受法律保护的需要。

其次,个人与人民所指代的各种群体,其社会地位与所拥有的资源是不对等的,群体往往是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政府、党派、宗教团体、财团等等作为群体,其力量是个人无法比拟的,它往往是压制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源,它自身利益亦与个人不相同。

第三,作为一个集合名词的人民,常常被专制政府用来当作剥夺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遮羞布。我们最熟悉不过的例子就是"人民民主"这个词。这个词在二战后,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用来宣示自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那么,这个人民民主究竟是民主制度中的哪一种制度呢?苏维埃科学共产主义词典中对它这样描述:人民民主是1940年代无产阶级通过人民民主革命在欧洲与亚洲国家建立的一种专制制度。我们的经历和我们所处的环境早已告诉我们,人民民主就是剥夺个人权利的专制统治制度。

这种"偷换概念"的手法用于宪法中等于是从根本上否认了个人应有的自由权利和生命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永远得以人民的名义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而个人却又无法凭借宪法条文诉诸法律,申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个人不是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对个人权利遭到侵害的申诉进行立案。

二、人民义务等条款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根据宪法第十三条,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时如果一个信仰不杀生的佛教徒拒绝服兵役,因为兵役意味着可能被迫杀人,而违反了自己的信仰,这个人会拒绝履行义务,但是,义务具有强制性,所以,拒绝服兵役显然是违宪的。那么,这个违宪的人还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吗,能够因为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不受宪法惩罚吗?

表面上看,这是同等条款互相之间发生的冲突,那么这一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将宣示着个人权利是否真得到了保障。但是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基本人权之限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人民的权利将受到法律限制。而这一条就可以否认信仰自由,因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优先于基本人权。这不仅仅意味着基本人权不是宪法的首要原则,而且,第二十三条可以进一步剥夺任何人的基本人权。今天的中共政府以"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等各种借口殴打、关押、虐待、折磨了无数的政治犯、良心犯。当"公共利益"被排在个人权利之上时,个人权利必然被剥夺。同理,宪法第二十二条说,人民的其它自由权利,凡不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得保障。这一条仍然是以"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即,若有违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其个人的自由权利可以被剥夺。由此,宪法将个人的自由权利边界设定为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这是政府的强制执法范围,等于是授权政府得以合法地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同一主体,他(她)不会同时享有该项权利又同时承担该项义务,此条以“人民”一词将监护人的义务与被监护人的权利相混淆,使被监护人失去宪法保障。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作为基本人权,从其定义上讲,无论是生命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免于饥饿的自由,其边界都是其它个体的同等自由权利,而不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某个人的自由权利若侵害了其他个人的自由权利,那么,这个人的自由权利必须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个人的自由权利是不受到限制的,尤其不受到来自任何集体的限制,如政府、组织、财团等,更不容政府以宪法为名去侵害,否则,宪法就不是以保障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了,就是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这个基本人权的定义是什么?就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来自造物主的赋予,任何其它人或团体,尤其是社会契约下的政府,无权剥夺。造物主所赋予的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最后,分析一下第二章的最后一个条款,宪法第二十四条。这一条规定,公务人员若侵害个人自由权利者将受惩戒,及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可请求国家赔偿。表面上看,十分公允,但实际上,公务人员的行为就是政府行为,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不表示政府承担了法律责任。这一陈述显然将任何损害人民自由权利的行为都当作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这是明显的偏离法律公正。法治的原理是:政府与个人一样必须受到同样的法律的同样的对待,即,作为公务行为的政府行为若违反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里却只让个人充当替罪羊。这居然是宪法的条款。这不仅仅宣示政府处于法律之上,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后一段所说的受害人可请求国家赔偿,已经将政府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了。这一条根本上说明,政府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个人也根本不能在法律上与政府处于同等地位。与此相对的是,美国政府在法律面前和任何一个个人的地位都是完全对等的,没有任何优势地位。这才是法治,即法律面前,政府与个人平等。法治的原则是:政府,作为遵守法律的法人,必须与任何一个个人(包括非法移民)获得完全同等的法律待遇。

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

联署人:生命权为何没有作为宪法中人权法案的首项提出来进行保护?

联署人"20016 YZ 中国广东"(属尚未公布的联署人之一)提出,在个人基本权利排序中,生命权、生存权应该放在第一位,这是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载体。如果失去生命和身体,那其他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等也就失去了前提和载体。可是为什么没有明文提出生命权的保障呢?

修宪回答:人与其它动物是不一样的,人有两种属性——生物属性(即作为动物的人)及社会属性(即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对于人权而言,指的是人的社会属性。为什么生物属性不提?因为它是任何生物都有的权利,而人权却不是其它生物都有的属性。若人权得到保障,那么意味着,作为生物属性的生命权自然有保障,因为人首先得活着才可能成为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人权标准远高于生命权的标准。而更重要的是,人权标准是专门用来限定政府实施权力的,若一个政府连生命权都不保障,这个政府自然是没有合法性的。再次提醒:宪法是社会契约,是人民将自己的生命的尊严与自由交给自己的政府保护之前与政府签订的契约,这个契约必须以生命权得到保障为前提。
当然,中国目前确实生命权都没有保障,不要说政府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即使人剥夺动物,如宠物,的生命,这个政府也是充耳不闻,更无相关法律。但自由国家在相关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如对待动物或宠物应该如何,那些虐待动物者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中国曾经在为自己国家人权辩护时说,"人权首先是生命权",这是为中国政府不保障人权找的借口,而两年前香港中联办主任说,"让你活着,就是给你人权了。"这就是中共所说的"人权首先是生命权"的最佳例证,就是说,你要人权,我让你活着就是给了你人权。这样的话表面上看尊重生命,其实是只承认人的动物属性,而不承认人的社会属性,也就是说,保障了你可以活着就是你有人权了,于是,人民所要求的社会生活必需的尊严与自由若被剥夺,则根本不算违背契约了。
人的社会属性是建立在动物性基础上的。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追求有五个层次,而最低层次的追求就是对生存的追求(食物与居所),这就是生命权。在这个层次的追求得到满足了,人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安全的需求和爱的需求。而在文明社会中,如果政府仅被要求满足这个,那是背离文明的。人权是安全需求与爱的需求的具体化。将它变成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就包含了对更低一级的生命权的保障。我们可以检验一下,将人权保障的条款都综合起来,再判断这样的社会之下的人有没有生命权的保障呢?

对此,联署人"20016 YZ 中国广东"提出进一步质疑,认为:人权的标准不应该说是高于生命权的标准,而应该是包括生命权,生命权应该是基础和首要的人权。中共官员的自辩词对人权的曲解在于,把人权矮化为单一的生命权,而假装其他的自由权利不属于人权的范畴。美国独立宣言里面,将人民的追求的价值按照次序分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有道理的。在纳粹、共产和恐怖主义的世界,生命权的没有保障的,不能假设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文明世界,宪法是为了建构一个文明世界,如果没有明确提出对生命权的保障,恐怕在真正面临危险的时候,其他自由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自身。以六四为例,它最直接也最大的罪行就是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犯下反人类罪,而其他诸如游行示威结社等等只是其次。如果按照这个建议稿,人民应该援引哪个条款来保护自己呢?

修宪表示接受建议,将在下次进行修改。特此致谢"20016 YZ 中国广东"联署人。

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

宪法除两大原则之外是否应该包括其它内容?

网友提出关于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政权权力限制与规范之外,应当可以包括其它更多的内容,现将网友的来信照登如下:

现在的宪法建议稿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你说这个建议稿是为了让大家明白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是怎样的,这个预定制宪的过程既然包含了参与、启蒙的价值,就天然有激励的作用。

关于定位,我认为,这个宪法建议稿的目的应该是成为一部完整的宪法蓝本、范本,以减少未来正式制宪会议的时间成本和制定难度,这个预定制宪的过程也是展望一个全新国度的过程。

如果按照你说的,国号、国体要留待正式的制宪会议决定,那同理,这个预定制宪的过程也要留待那时候,现在做也没什么意义了。

现在所做的事情,无非是为可能的未来提供一个选项,而且尽可能是最佳的、最完整的一个选项。那么,就应该包括国号、国体及其讨论表决过程。

就算您们没有这个预期,宪法既有可能成为未来正式法律的蓝本,也天然会成为现在国民抗争的愿景、蓝图和目标,类似《独立宣言》的价值;但是,我们不需要再来一份独立宣言,或者08宪章式的纲领性文件,现在最需要的是一份民主路线图和一部完整的宪法蓝本。
制作一部值得追求和奋斗的宪法,未来也同样有理由去捍卫它。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表述的就是这样一个理念,法律既是一个纸面文本,更是一个为法律而奋斗、实施法律的过程。如果宪法建议稿排斥成为抗争旗帜的价值,那就没有制定的必要,做出来拿去供着当花瓶有何价值。

礼仪、形式天然是制度的一部分,无可厚非。所谓国体、政体不只是一种原则和内容,也是一种形式和框架。

所谓宪法的原则不仅包括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政府必须接受的各种限制和规范,包括了主权归属、授权过程、权力分配和制衡、授权的结果。不是说美国宪法不包括国旗、国徽、国歌,中国的宪法就不可以包括,上述三项是一个国家国体的视觉化、听觉化形象,是个不可缺少的标记,我认为,这个内容是属于可以入宪的原则性内容。

具体的,我们可以再考虑全世界更多国家的做法,考量他们背后的理由和价值,再做决定,而不仅仅是以美国为参照。

修宪对此问题简答如下:

谢谢您的坦言。我们出一套这样的宪法稿和相关问题的讨论也是希望促使更多人思考并作出自己的决定,不过从这份初稿的角度来说,它反映的只是执笔人的观点,如果许多人能认同基本思想,自然会将它当作蓝本进行修改与完善,所以,在许多细节方面不会完全符合您的期待,但是,未来我们组织大家一起讨论的时候,各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的。

这个文本,就笔者个人而言,也是期待它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不过,毕竟是以宪法稿的形式出现,有些内容仍需谨慎。宪法一旦确立,是极难修改的(在议员选举公正进行的情况下),所以与限定政府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的内容是不应当入宪的。美国宪法是今天自由世界中最稳定的宪法,就是因为他们坚持了这个原则。举个例子,英国虽没有成文宪法,但有一套文件整体成为宪法,其中就有关于国歌的规定,使得这首国歌已经有了300多年历史,然而国歌虽然歌颂上帝保佑国王却又同时有消灭苏格兰暴乱的话,导致不少苏格兰人至今对国歌反感。虽然它只是一个例子,但是它说明了将宣示权威的内容放入宪法会导致宪法最终不合时宜或者改变频繁。

历史上古罗马的法律延续了一千年促成了罗马的繁荣,其疆土曾使整个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其一个朝代的政治在统一状态下延续近千年,而东罗马又继续一千多年,而希腊作为民主政治的起源地,尽管其政治法律都成为罗马学习的样板,但其法律常变动,最后整个文明被罗马取代,而印度法律却又千年不动(如种性制度导致的为家族荣誉杀害无辜者至今还每年超过千起),中国的等级制度和法外迫害民众的制度也持续几千年不变),成为如今文化政治上保守顽固进而阻碍人民追求幸福自由的国家。这其中,宪法的公正立场和稳定性对于社会的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中间细节还许多,因篇幅而无法展开。或许大会讨论时再谈吧。宪法的起草也是有一定的学术上的原则的,以后有机会用声音语言说出来,大家再讨论吧,好吗?

全世界众多民主国家,但它们的宪法或宪政其实都有它们自身的问题,所以他们实际做法不表示必然值得我们效仿,等后面有朋友要求我分析民国四六宪法,争取那时作个相对系统的分析吧。

总之,一份文件出来以后便成为公众产品,而作者个人的态度、倾向或目标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因此,没必要在意执笔人的想法,执笔人虽有许多解释,希望被大家接受,但公众有自己的选择的自由。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普世价值是本国国民衡量本国政府的合法性的工具

虽然本博并未谈论普世价值这样的概念,但是有网友将《中国宪法》(建议稿)理解为在宣传普世价值这个概念,实际上,在所发的十几篇文章里面,都没有涉及到普世价值。

有网友留言说,"普世价值奥?美国说普世价值好,叙利亚杀平民;美国说普世价值好,伊拉克战乱不止;美国说普世价值好,阿富汗现在依然战乱。 既然普世价值好,为何美国不接受难民? 既然普世价值好,为何法国赞助东帝汶大屠杀?"

修宪在此特作一个说明:普世价值是宪法的基础,也是本国政府维护本国国民自由权利的法律基础,与一个政府对外政策或具体的外交事务中的政府行为没有必然关系。普世价值是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一个社会的政府与该社会所有成员签定的社会契约,是政府承诺以此为法律依据对待本国的每一位成员的法律承诺,并以此获得合法执政地位。

观中共现政府所执行的一部叫作宪法的法律就是在实际上拒绝了普世价值,它在执政过程中,对中国国民也拒绝以普世价值为基础,剥夺国民的自由,这是我们谈论普世价值的时候。也就是,这个政府由于拒绝以普世价值的标准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并这个政府所制定的叫作宪法的法律也否认以普世价值对待本国的所有国民,因此,这个政府是非法的。然而另一方面,其他国家不接受难民或与中国发生战争,这不属于用普世价值判断的范畴,这个需要从国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去判断。普世价值是本国国民衡量本国政府的合法性的工具。

你可以看看国际人权公约,公约不要求任何一个政府必须对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以普世价值对待,目前的世界没有达到你所想象的世界大同,而且用那个所谓世界大同要求其他政府,不如用国际人权公约检查自己的政府,以及体会一下国际人权公约为什么要替每个国家的国民争取本国政府的保护。

国号国旗国徽国歌和官方语言的规定怎么都没有?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宪法及法律所未涉及之权力一律归人民所有,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滥用。"国旗国歌国徽等在宪法未提及的情况下,可以在未来由人民在若干方案中选择决定。这些为何不提及?因为宪法的原则只有两个:1、确立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2、确立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与限制的政府行为。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是根本原则。而除这两个原则之外的其他未及事项,由人民决定,而不由制宪会议决定,或者说,不由宪法决定。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宪法不是包罗万象的文件,而且宪法的修改是极为困难的事情,所以,凡不必入宪的内容都不应当入宪。事实上,美国成立的时候,包括联邦政府宣告成立的时候,宪法也没有规定国旗国歌国徽,这些都是经过多年后从公众普遍使用中选择比较普遍的用法而形成的,美国至今都未宣称英语为官方语言,联邦政府网站上或印刷体文件仍会有多种语言选项。

但这一点与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以及我们的价值观是冲突的。我们通常会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大法,那么,有关国家的最根本性的内容和最重要的事项应当纳入宪法。然而,宪法不是向国内人民宣示权威的文件,也不是向外国宣示国家主权的文件,它是人民与未来政府之间建立的社会契约。如果我们想象自己将放弃自我保护的某些设施,将自己的安全交由他人负责,那么我们是否在之前需要那个将负责我们安全的人签署一份契约,规定要负责的具体是哪些方面的安全呢?而因为自己的安全将由人家管理,我们是否需要限制哪些事那个管理人不该涉及呢?宪法就是这样的,是限定政府行为的,不是将我们自己当作被统治者对自己宣示权威的。我们是被保护者不是被统治者,因此,我们不希望不必要地限制我们自己可以掌握的权利。

同理,国家不应设置官方语言,从而使所有语言平等,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应当以配备翻译文本的形式解决非汉语的交流问题。这才能真正尊重各民族自身的语言习惯和保留各地文化特点,这也是各民族各语言使用者平等的原则。作为非中央集权的联省政府可以汉语为其自身使用的语言,但只要宪法不规定,那么它就不意味着其他语言使用者必须掌握汉语。在此,特别说明一下:所谓的翻译,不意味着大家必须要学会外语,如英语,这里所说的翻译仅针对以汉语和其他语言为母语的人之间的交流。

有朋友问,少数民族省份是否需要规定官方语言?根据各省自治的原则,这由少数民族省份自己决定,不属于宪法的范畴。借此机会再次啰嗦一句:只要不涉及个人权利和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的问题,宪法都不需要作出规定,这些问题是未来的法律和人民的自主选择的内容。最后,谈谈国号问题:国号自然应当在宪法一开始就明确提出,因为它意味着本部宪法的适用国家,不过,国号的选择也应当留待未来人们的议决。修宪个人可以在此说一说自己的个人看法,但不代表要替这个国家进行选择:
有不少人希望用"联邦"这个词,笔者却选择"联省"这个词,这是为什么?从历史上,美国是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美国成立于1776年,当时的英文名字为"United States",我们翻译为联邦,指国家的联合。实际上,这里的联合的英文含义是:由各独立国家基于情感与文化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意味着不设立中央政府的联盟。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十三个殖民地各自独立之后,只建立了一个联合议会,它没有执行部门更没有司法部门,这个联合议会是一个协商性质的没有强制力的各州议事机构,这个机构只能提出建议要求各州执行,但各州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执行。它类似今天的联合国,英文是United Nations。1788年,美国中央政府宣告成立时,这个国家的名字没有改变,也就是,仍然保持"联邦"这个名字,这个词的本意仍然是不设立中央政府的联合。而在当今的中国,首先,我们或许一致认为中央政府是少不了的,也就是说,我们很清楚未来的新国家一定是各省自治同时拥有一个中央政府的模式,那么这种以各省自治但同时共享一个中央政府的模式,如果用英文来形容,就不是"United",而是"Union"。所以从英文来说,它应该是:The Union of Provinces,用汉语说,就是"联省"而不是"联邦"。基于此,我个人的看法,未来比较符合实际国体的国号可能是"中华联省共和国",英文"The Union of Provinces of China"。

2016年6月19日星期日

非个人权利是否需要入宪?

有朋友来信表示:
宪法建议稿中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但是,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有待商榷。
关于马克思主义是有不同含义的。马克思后来说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也就是说他并不认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
不错,马克思曾经是暴力革命的提倡者,但是后来的社会发展证明,社会的进步并非一定要通过暴力革命才能达成,马克思已经修正他的早期的思想。关于共产主义是一个设想,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分析和研究,所得出的一个结论。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可以商榷。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学话题,是应该继续研究的。

2)的内容可以这样来写:任何公共场合针对基于宪法的现存政治体制,构成直接危害的暴力与恐怖宣传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

除了宪法,将来还有政党法等,可以在政党法中更细致地对政党、组织作出规范。比如,日本共产党在日本是合法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不尊重宪法,主张暴力的政党。日本共产党当然有共产主义的信条,它也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非暴力)。同样在印度,共产党还在一些邦政府长期执政过呢。

在此,修宪就"非个人权利是否入宪?"的问题作如下阐述:

你好,谢谢你仔细阅读《中国宪法》(建议稿),而且提出了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有一位外国友人也就同一条款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所以,我首先将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全文可参考博客:中国宪法中的相关标题文章)

——————————————
一、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4、在第一条第二款,你提出“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 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而限制谈论马克思主义等是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例如一个研究历史的组织希望出版关于共产主义的书籍,那怎么办?或者,一个学校的组织要开办一个网站介绍在中国共产主义中国环境下,他们的父母的经历,可以吗?在这部法律之下,这些事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却会遭到禁止。在美国,无论你喜欢与否,每一个人的言论都是受到保护的。一旦你禁止一个人的言论,那么你将很快滑向限制越来越多的言论。

二、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
4、对于禁止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宣传共产主义,这个首先不是禁止个人的权利,作为个人可以去发表任何言论;然而一个社会受到侵害往往是组织团体党派和政府造成的。对于共产主义来说,要禁止的是利用大众宣传的方式让人们去接受它。如果有研究机构进行学术研究,它并不属于宣传的范畴,因为它不以大众为目标,学术向来是小众讨论范畴,其次它不是为了让受众接受,而是为了让受众了解其危害或其逻辑上的荒诞,这些都不是宣传的范畴。再者,若学术机构做研究,其出版物因为版权问题也都是个人成果,而不会是以某学术机构为名发表和宣传的,更不是以教科书让他人被迫接受的灌输式洗脑工具。那些分析性的资料并不是为了宣传和强制灌输,而且每一个具体出品大概都是具体个人的内容吧。可如果有些网站将马克思主义当作宣传这一理论的工具目的就是要大众化宣传普及这些内容当作很正面的东西让人接受,就必须被禁止,而且宣布违宪,这是因为它从学术上早就被证实是错误的,而隐瞒或忽略学术上的结论,继续宣传错误的东西,且不仅不加任何批判而且当作规范让人接受,它既是纯粹的欺骗和危害公众社会侵害他人的信仰权和选择权。这是绝对不可以再出现在中国的。大众宣传的东西若优先于某一理论,意味着失去中立,意味着打压其他人的其他信仰。因此公共资源必须中立也必须去掉马克思主义这一类巨大的世纪谎言与荒谬。同时马克思主义宣扬的所谓革命就是暴力革命,是根本上对社会的破坏,因为马克思主义暴力夺权后我们能看到是以残忍的暴力手段维持的,也就是说夺权或伤害他人和民间社会是他们的目的与手段,这已经越过自由界限了,就是那种鼓励信众实施暴力破坏社会安全的罪恶,必须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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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当时的粗略回答,现在我借此机会再补充一点:
1、宪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法理学和宪法学两方面的原理。法理学是具有倾向性的,例如西方的法理学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它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据此,西方的宪法在内容上都以宪法保护下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基础或首要原则,目前民主国家都是以此作为宪法制定的原则。
然而,当我们在中国的特定环境下,舆论总是会通过专业词的宣传而曲解概念的本意。就这一概念而言,中国将它用"自由平等"来概括,之后便开始发挥。首先,将它的主体从单个的个人延伸到任意的"人",即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使得原本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必须同等保护所有的"人"。然而个人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必须有差别,而且宪法的保护对象不能改变。所以不能据此宪法的个人保护条款延伸到组织。从这部宪法建议稿,您可以看出,每条个人权利保障条款后面都会有对权力组织和集体、集团、团体、党派等非权力组织的各种限制,这是因为中国已经存在着这些组织操纵其占据的资源利用各种手段侵害个人权利。因此,个人的自由权利作为宪法的首要保障目标,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各类组织对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其次,平等这个词也同样被曲解,平等这个原本表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关系的词语,被用来延伸到个人与团体或组织必须平等,这也显然曲解了宪法的原本目的。宪法之所以要保障个人的权利,是因为一套法律体系中,只有宪法是规定个人权利保护的,其余的法律是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社会法律秩序的,也就是谈论个人的法律义务的以及团体组织的管理法则的,这是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则——社会每一个个人成员在授权给政府之前确定自己的哪些自由权利必须无条件保护,而这些作为政府合法执政的前提。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仅要限制政府权力体系侵害个人权利,更要限制非权力组织侵害个人权利。而非权力组织在此不仅不可以利用宪法对个人的保护而获得平等的权利,而且必须以宪法规定防止非权力组织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在此顺便延伸说一下,关于自由平等这个概念词的第三个容易被曲解的就是将平等的法律地位理解为任意方面的平等,包括国民权、公民权、人权的混淆,认为法律地位的平等必然意味着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完全平等,实际并非如此。宪法保障的只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意味着法律不能将个人与个人进行区分,亦不能在法律诉讼中将个人地位与组织(包括权力组织与非权力组织)的地位进行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诉讼上,对个人的待遇和对组织的待遇完全一致,如个人被禁止的公诉人也要被禁止,这就保证了个人不受除了法官以外的其他公权力组织的审问,如警察或行政部门领导。

说到此,我们再来谈论马克思主义等等意识形态。我们不能觉得必须平等地对待这些意识形态,因为它们曾经从各方面侵害了我们的自由权利,使所有的中国人失去了自由。对待此类意识形态,就如同全世界对待纳粹主义一样,不仅是非法被禁,而且有任何以新的形式出现的新纳粹主义也一样打压。而在东欧前苏联存在过的共产党也相继被宣布非法。这些都是因为持这样的意识形态的组织团体党派都对不同国家的人民犯下严重的罪行,他们是犯罪集团利用的工具。我们在中国总是听到一些故事说明西方对共产主义或马克思主义很热衷,这是谎言,我个人的经验告诉我,根本不是这样,限于篇幅,细节不在此细述了。

另外,您所建议的"任何对以自由、人权保护为目的宪法、基于宪法的社会体制,构成直接危害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我认为不妥。正如前面所言,宪法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若以抽象的不名言的意识形态代替具体所指,如共产主义,则未来的组织可以操纵社会资源达到控制权力的目的,然后,由于并未被明言禁止,他们可以凭借宪法宣布他们的存在不对社会体制构成直接危害,而同时,其他的(与他们敌对的任何组织或党派的存在)构成了对社会体制的直接危害。也就是说,任何抽象的概念都会被权力体系利用,使得敌对方处于违宪的地位,从而操控权力,侵害个人自由。

2、宪法学主要研究宪法的内容应当有哪些、结构如何等问题。如您提到那些被宪法禁止的党派或组织不必入宪,而可以放到普通法里面。
同样,由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宪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的原则,对于一切直接危害个人权利的意识形态、党派等进行明文禁止是极为关键的。这也是西方许多国家宪法明文禁止纳粹主义是一样的,因为它曾经的罪行和对人类的种族生存权、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侵害。而一般法律其修改和制定均又政府部门掌控,而不是由人民直接掌控,因此,它可以制定亦可废除,同时,在中央非集权的政府中,它作为普通法律,即使在联省政府层面得到通过,也可在各省被否决,而无法实施。
总之,哪些内容入宪和哪些不入宪的最后原则就是看个人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而个人权利已经在宪法中有描述,因此,凡有可能或实际上已经侵害过个人权利的意识形态、组织或其他主体,必须由宪法禁止其存在。

因为篇幅已太长,在此结束全文,若有进一步想法,欢迎再来信论述。谢谢。

2016年6月12日星期日

美国宪法的问题(三):制宪会议与大妥协

美国的制宪会议原本得到的授权是修改邦联条例,会议的目标是确立新的邦联议会在三方面得到更大的权力:1、邦联应当有征税的权力;2、邦联应当有确立州际贸易规则的权力;3、除了议会之外,邦联应当设置行政执行官或执行委员会,以确保前述权力得以实施。然而这次会议最终跨越了原授权,制定出了美国宪法。这部宪法经过了数月的意见分歧与各方争论,在会议几乎失败的时候终于达成了大妥协,从而使宪法得以出台。
为什么大妥协对我们远在中国的人也如此重要?有人说那是因为这是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第一部将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付诸实践的重要尝试。这种大而笼统的正确性不能具体地回答这一问题。美国现代历史学界认为,当年宪法的达成延缓了内战的爆发,但是内战却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大妥协推迟了内战的到来。而大妥协的达成归因于几个重要宪法条款的通过。它们是:1)国会由各州平等议席的参议院及按本州人口计算议席的众议院组成;2)奴隶买卖在1808年以前不得废止;3)奴隶按照3/5计算人口;4)选举人团制度;5)奴隶逃跑到其它州后,其它州必须将奴隶送回。
妥协条款的第一条通过参议院的设置保证了人口少的州与人口多的州处于平等状态,保证少数人可使用否决权拒绝对自己不利的法案,从而避免多数人暴政问题;第二条虽然承诺奴隶买卖在20年后停止,但是蓄奴制仍然可以合法存在。
后三条均与奴隶制有关。而第三条的产生直接导致了未来政治的不公与南北的政治冲突。因为奴隶按3/5计算人口,而导致北方州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原因是南方州通过购买年轻的奴隶以及奴隶的繁衍可以大量增加人口统计的基数,而北方州在废除奴隶制以后,靠人口的20年一代这样的自然繁衍,必定在人口基数上输给南方州。结果就是南方州在众议院的议席数远超代表的真实比例,而选举人团按照国会议席计算,意味着南方州在总统竞选上具有极大优势。事实上,前五任总统中四任为国父,托马斯杰斐逊为独立宣言起草人,他们能够公平竞选与执政,但是之后三十多年国会一直被南方州控制,十任总统有八任都出自南方州。选举人团制度的出台原本是期望能够纠正3/5条款带来的不公后果,但是当不公到很严重程度的时候,这一制度难以奏效。
不过真正导致冲突的是由第五条带来的。根据这一条,各北方州应当将逃走的奴隶送回,但是北方各州故意地以保护性拘留与藏匿的方式将逃跑的奴隶保护起来。每年有数千奴隶从南方州逃到北方,尤其是与北方州相邻的州。为此,南方州雇佣白人以私人绑架形式将逮着的奴隶送回给他们的主人。但1850年南方州凭借国会的控制权通过一个法律,由联邦宪兵抓捕逃北的奴隶,而且藏匿奴隶者将被罚款1千美元(相当于现在的3万美元),且可能招致更严厉处罚。
这个法案使得北方州及其愤怒,北方州州长下令抓捕绑架奴隶的联邦宪兵,而与联邦政府发生了极大冲突。北方州抗议南方州把持联邦政府,制定对他们有利的恶法,就如同今天香港人在议会和在街头抗议中共制定恶法一样(只不过大陆人不抗议罢了)。此法的通过使得南北战争如箭在弦上。
1860年底,亚伯拉罕林肯以其领袖魅力赢得了所有北方州的支持,从而战胜了南方州候选人,成为三十多年来第一位废奴主义的总统。南方州在林肯正式履职前就宣布退出联邦。林肯一上台就面临着美国历史上唯一一场内战——南北战争。结果是南方反叛失败,美国开始国家重建。
从宪法上,新的国会通过了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补充案,宣布废除奴隶制;凡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人一律获得美国公民资格;以及对所有公民的平等保护条款。对于后者恐怕很少人能联想到与奴隶制有关。在蓄奴制期间,奴隶的后代仍然是奴隶,但是出生公民条款则授予所有出生在美国的黑人奴隶的后代以公民资格。中国人可能不太清楚,美国法律将人分为公民及国民两种,前者有选票后者没有。例如,太平洋岛国帕劳和美军军事基地关岛的所有公民均自动获得美国国民待遇,可以持有美国护照,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即没有政治权利。

我们从这段经历中能够得到什么启示呢?
首先,美国宪法的某些条款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同样这些特殊的条款,我们在制定宪法时不必模仿,例如选举人团制度。事实上,美国历史上有过三十多次提案要求改选举人团制度为直接选举制度,历史上的四十四位总统中,有包括小布什在内的四位总统都曾在选举人团赢得多数而在自然选票中为少数的情况下当选的。
其次,美国早期的历史告诉我们,联邦政府的权力与州权有可能发生冲突,当联邦政府被某派别控制的时候,州权的存在能够适度抵消恶法给社会带来的更加不公的现象,因此,分权不仅仅意味着同一政府层面的权力分散,也是对中央集权的否定,权力必须在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政府之间划分。
最后,作为个人,我们对自由应当有更深刻的理解。每个个人应当享有自由,但是任何人的自由不能建立在购买他人自由为其前提条件。实际上美国独立宣言及宪法一直都避讳"奴隶"这个词汇,因为即使南方州也清楚奴隶的存在是不公正与破坏自由原则的。有人说北方州是为了经济利益才主张废奴的,其实不然,奴隶在当时除了会农业劳动,对工业生产所要求的技术根本不懂,当时的机器操作属于今天的高科技水平,黑人即使在获得解放后许多年都无法获得这样的职位,所以中共所指的北方为了吸纳工人而主张废奴是不成立的。北方州所花费的资源保护逃跑的奴隶远远超过奴隶能够为北方工业创造的金钱价值。事实上,北方是为了捍卫理念上的自由,即所有人同等享受的自由,因为只有这样,每一个普通人才有安全稳定的自由环境。这就是马丁路德金所说的"我有一个梦",它不仅仅是美国黑人或有色人种的梦,而是每个个人的梦,这才是美国梦的真意,我们可以看到当年美国黑人争取平权的过程中一直都有众多的白人与白人组织支持,否则光凭黑人是难以取得成功的。

2016年6月10日星期五

为什么基本人权必须入宪而且必须是最高宪法原则?

有多位朋友提出同样的问题,就是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在宪法的修正案1-10中,而不是在宪法的最开始部分,而且美国的权利法案非常简洁,不像《中国宪法》建议稿那样,写些非常具体的情况,使得个人权利部分占据了整部法案的一半篇幅。更有意见认为,人权保护可以考虑不入宪,而是由未来立法会通过独立的法案。由于这个问题具有比较多的关注,虽然在答复外国友人关于《中国宪法》建议稿的建议中作了总体上的回应,但本博认为有必要在此专列一个主题阐述此事项:

在上述文章中已经提到宪法的使命有两点:1、保护个人权利;2、规范政府行为或确立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将个人权利保护入宪自然是有充分理由的,再加上最早期的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均写入宪法。但是光是这样叙述似乎还是不充分,从论述的充分性上说,引述其它国家的例子无非是用诉诸权威的方式获得认同,然而诉诸权威却是不能被接受的,因此,本文从具体问题进一步阐述该论点。

1、立法会就基本人权独立立法的问题
从联省自治的国家政治体制来说,联省自治意味着各省将会有各自的立法会及其通过的法律,包括更多更具体的权利保护法律,如公民权利、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它人权等等,但是同时,这也意味着联省政府立法会所通过的法律,除宪法之外,都必须得到各省立法会认可才可能成为该省的法律。这就是说,作为普通法律,基本人权法案有可能被各省拒绝接受。其后果则可想而知,就是基本人权将不成为全国一致施行的法律。

2、若作为联省普通法律,而非宪法条款,其保护可能遭遇失败
即使各省一致通过作为普通法律的人权保护法,由于宪法为最高法律,其条款可否决普通法律,因此,理论上存在这执政者利用修宪的机会,设置否决部分甚至全部人权保护的法律,从而使得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遭到侵害,使得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使命遭遇失败。这也是基本人权保护必须入宪的原因。

3、人权保护作为国家的首要使命,它自然应当成为宪法的最重要的条款,而最重要的条款必须具备两个特点:第一、既然是最重要的条款,它就必须是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也就是宪法的开篇,而不是最后。第二、它的重要性,意味着若有宪法其它条款与之冲突,则必须以人权保护条款为有效,而冲突条款无效。

4、管辖权问题
作为宪法中的条款,虽然个人权利案件按照宪法程序,不会由最高法院初审,但是当人权案件直到省最高法院仍然得不到令个人满意的结果时,个人有权一直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这是宪法中的条款,即联省法院有管辖权,可以成为个人寻求正义的最后的保护屏障。这也才真正体现了政府是"我们人民"的意义。若个人权利不入宪法,则个人权利案件将无法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

5、正义得到维护的问题
虽然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也会犯错,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黑人平权、妇女平权等问题上作出令人不能接受的判决,但是总体上说,每位法官的任命及法官不介入社会其它事务或兼任社会其他职务,并且法官在不违反职业准则的前提下为终身聘任与薪奉不会降低,而各省法官不一定能够确立同等条件,加之各省社会状况不同,其司法独立性的可信赖程度通常不如联省最高法院高,因此,个人保留就个人权利案件上诉到联省最高法院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将个人权利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政府对个人权利的承诺的标志。